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林昆堃- 台南地院法官.向被告(謝啟三)索賄250萬元.14年前老案已(更五審)還再審嗎?拖案不結?


林昆堃- 法官.當年照片.
林昆堃- 台南地院法官2010/11/2照片


前法官涉收賄 判刑11年追250萬


      2011.09.02  聯合報


        台南地院前法官林昆堃,14年前審理台灣企銀違法放貸案時,被控向被告收賄250萬元,並判被告無罪,台南高分院更五審依貪汙罪將林昆堃判刑11年,並追繳犯罪所得。行賄的謝啟三被判刑8個月,減刑為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林昆堃身為法官,不思廉潔自持,卻違背職務向被告索賄,嚴重損害司法機關聲譽,更造成審判不公,判刑11年,褫奪公權7年,並追繳犯罪所得250萬元。


* 謝啟三是台灣企銀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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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 前法官林昆堃判11年 ....................記者葉進耀報導


      前台南地院法官林昆堃審理銀行違法放貸案,向被告收賄二百五十萬元後將對方判無罪,台南高分院更五審昨天依貪污罪將林判刑十一年,並追繳犯罪所得。
 此案除了收賄的林昆堃被判重刑外,行賄的台灣企銀副理謝啟三也被判刑四月。
 判決書指出,八十五年六月間,林昆堃經由黃銘哲(判十月,緩刑確定)介紹,至台灣企銀仁德分行借款,進而與台灣企銀仁德分行時任副理之謝啟三相識。同年八月間某日,因謝啟三前於七十九年間任職台灣企銀學甲分行副理期間,涉嫌對良美建設公司違法放貸案被起訴,謝得知黃銘哲與林昆堃熟,就案子起訴後移到法院分案前,透過黃把起訴書給林看,林表示獲判無罪機會很大。
 謝啟三乃委請黃銘哲代為關說疏通,經黃轉告後,林昆堃同意幫忙。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台南地院將該謝啟三貪污案分由林昆堃承審,林透過黃銘哲要求謝啟三交付二百五十萬元作為判決無罪之代價,謝啟三分兩次交付,由黃銘哲將錢攜至林住處,交由林昆堃收受。
 後來,林昆堃對謝啟三涉案不利部分即未盡力調查,並就卷內之事證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作出對於謝有利之認定,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判謝無罪(該案另經改判謝啟三背信罪確定)。事後,林昆堃收賄案經檢方起訴,被告黃銘哲及謝啟三則於偵查中自白交付賄賂之事實。
 
2011/09/01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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