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 星期六

家暴國家統計數:2010年家暴通報案件9萬7154件.比2009年同期增加1萬5671件.以警政單位通報件次占36.6%最多



家暴通報案增 女性被害占多數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1/01 14:49

        家暴案件頻傳,內政部今天公布最新統計,民國99年1至11月家暴通報案件9萬7154件,較98年同期增加1萬5671件(增加19.2%);家暴通報案件被害人以女性占75%居多。




        家暴通報案增加,內政部分析,主要是加強宣導反家庭暴力意識,並推廣113線上通報及諮詢服務、強化責任通報機制,以致家庭暴力黑數逐漸浮上檯面。失業率及社會經濟壓力的衝擊,也極易導致家庭衝突危機增高,這些因素都可能會導致家暴通報案量的增加。



        99年1月至11月家暴通報案件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5萬5445件占57.1%最多,兒少保護案件2萬249件占20.8%次之。若與94年比較,雖然各種暴力件數均呈增加趨勢,但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案件所占比率5年來降低8.2個百分點,兒少保護案件則增加6.6個百分點。



         按通報來源別統計,99年1月至11月家暴通報案件以警政單位通報件次占36.6%最多,醫院占33.3%次之,來自113保護專線者占19.1%居第3。如與98年同期比較,以113專線通報件次增加最速,所占比率提升3.8個百分點。



        99年1至11月家暴通報「被害人」9萬1457人,女性占75%居多;若兩性分別按年齡別觀察,女性被害人以30歲至未滿50歲者占近50%較多,男性被害人有42%為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



        家暴通報案件「加害人」按性別比較,內政部說,男性是女性的4.7倍,其中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加害人為男性較女性多9.1倍差異最大,而以兒少保護案件加害人為男性較女性多0.6倍差異最小。



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女檢察官問案之態度惡劣原音


女檢察官問案之態度惡劣原音



國有財產局.蘇維成、陳官保.莊翠雲.賤賣台北市黃金地段,圖利一億兩千萬元。起訴到一審判刑花了3年多.三審尚遠矣?

國產局副局長-莊翠雲

 蘇維成


 蘇維成


 陳官保& 蘇維成


賤賣國土.國產局兩官重判.法官:自甘下流 .


*追蹤最後三審?不知拖多久?粉久的..


*既有罪行.該所賤售的土地要由國家收回嗎?會嗎?收回誰敢判??否則關一關太好賺了.


中廣新聞網 



*(蘇維成--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1千萬元。陳官保--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500萬元。)國有財產局.前後任副局長.


*莊翠雲--現任國產局副局長.判8年.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8年


*北辦處副處長 林正榕,求刑八年,併科罰金七十萬元,褫奪公權五年;北辦處技正 連尤菁,求刑九年,併科罰金九十萬元,褫奪公權六年。 北辦處前副處長 陳秀琴,求刑九年,併科罰金九十萬元,褫奪公權六年;北辦處管理課專員 黃惠莉,求刑七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褫奪公權四年;北辦處管理課課長 陳智華求刑七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褫奪公權四年;國產局專員 盧素珍,求刑六年,併科罰金四十萬元,褫奪公權三年.北辦處管理課出租股股長 劉山煦,求刑六年,併科罰金四十萬元,褫奪公權三年;北辦處管理課出租股承辦員 林虹君求刑六年,併科罰金四十萬元,褫奪公權三年;


北辦處處分課科員 沈嫚嫻,求刑六年,併科罰金四十萬元,褫奪公權三年。北辦處處分課課長 曾淑芬,求刑七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褫奪公權四年;北辦處處分課股長 張智傑,求刑七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褫奪公權四年;北辦處處分課課員 許慈美,求刑七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褫奪公權四年。


*蘇銘德--峻和建設老闆.判處10年4個月徒刑,併科罰金2000萬元.


*簡性琦--峻和建設副總.判處10年2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800萬元.    


*王明道--六德公司負責人. 判刑8年6個月.


*  詹德育--代書.判刑8年。



        兩年前爆發的國有財產局涉嫌賤賣土地弊案,當時前後任副局長蘇維成、陳官保兩人,勾結特定廠商,指示屬下賤賣台北市黃金地段土地,圖利一億兩千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後,今天分別重判蘇維成和陳官保15年和13年有期徒刑。法官在判決書中也痛批被告「膽大妄為」、「自甘下流」。

        兩年前檢調大動作偵辦賤賣土地弊案,除了兵分多路搜索,也一口氣將國有財產局前副局長蘇維成、陳官保等人約談到案。檢調發現,從六年前開始,蘇維成和接任的陳官保,利用先轉租後賤賣的方式,將台北市黃金地段的土地賣給特定廠商,包括杭州南路、潮州街等五筆,面積共450多坪,不法金額高達1億2千多萬元。

        法院審理之後,法官以圖利罪重判蘇維成和陳官保。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黃俊明說明判決刑度。「蘇維成犯了圖利罪共有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1千萬元。另外,陳官保也涉犯圖利罪共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500萬元。」

其他被告官員也被判處5年到10年不等刑期。

        另外,法官還在判決書中痛批被告,「將全天下之人玩弄於股掌之間」、「膽大妄為」、「自甘下流」等等。

本案中總共有26名官商遭判刑,開庭次數達80次,判決書頁數近400頁。


本案檢方共起訴蘇維成等15名官員,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包括處分課出租股雇員、讓售股課員,副處長、處長等都違反「國有公用不動產」不可以出租、轉租和讓售的規定,分別被判處15年到5年6個月不等徒刑。

至於峻和建設老闆蘇銘德,與公務員共犯圖利罪,被判處10年4個月徒刑,併科罰金2000萬元,該公司副總簡性琦被判處10年2個月徒刑,併科罰金1800萬元;六德公司負責人王明道判刑8年6個月,代書詹德育判刑8年。


 


陳官保


檢察官之起訴日為2008.01.23(一審法官已查了3年才判)


     被起訴廿五人,包括國有財產局官員蘇維成、陳官保、莊翠雲、林正榕、連尤菁、陳秀琴、黃惠莉、陳智華、盧素珍、劉山煦、林虹君、沈嫚嫻、曾琡芬、張智傑、許慈美、建商峻和負責人蔡銘俊、六德負責人王明道、簡性琦、員工林瑞堂、許世雄、周正雄、莊淑卿、江威慶、高麗萍、代書詹德育。另蔡銘峻友人徐火金則被通緝。



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法官(許聰元)收受「吳京遂」100萬賄款.(審了16年).檢察官(曾忠己)逾期上訴.涉貪法官無罪定讞{最牛審判-更十審}笑話.三位法官的姓名?劉靜嫻,吳燦、林勤綱



許聰元收賄案.檢逾期上訴 (涉貪法官)無罪定讞


2010年12月30日     中央社



「更五審逆轉」罪證不足而改判無罪;當時的高院審判長是 劉靜嫻,法官是吳燦、林勤綱。



-朝中有人好做官-





        台北地院前法官許聰元被控收股市聞人「美濃吳」賄款,全案審理逾15年,更十審今年初以全案更六審判無罪後,檢方逾期上訴,判許無罪。

最高法院今天將全案無罪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言人林邦樑表示,尊重最高法院,檢察機關在本案中是否有需要改進之處,高檢署會進一步了解,目前聯繫不上當初逾期上訴的檢察官曾忠己。

        根據法院判決,民國83年間,許聰元審理「美濃吳」吳京遂炒股案,被控收吳新台幣100萬元賄款後,給吳緩刑。

一審時,許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半,二審及隨後的更審也判許有罪。

但全案更五審逆轉,合議庭認為同案被告、送錢的中間人說詞不一,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更六、更七審仍維持無罪判決,但到更八、更九審,許又被改判有罪。

        今年更十審時,許聰元主張,雖然檢方收受判決書所蓋的戳記是92年6月23日,但實際上檢察官已在6月9日就收到判決書,且檢方直到6月30日才上訴,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10天上訴期限。

         更十審合議庭傳喚當時負責發送文書的法警,並調閱承辦檢察官曾忠己的差假明細表等相關資料,發現檢察官在6月13日已向法院調閱更六審卷證,認定檢察官確實在6月9日收到判決書,更六審的上訴應在6月19日期滿,檢方確逾期上訴。

        更十審合議庭援引第135號釋憲案,認為檢方上訴不合法,更六審之後的判決均不生效力,因而駁回檢方更六審時的上訴,許聰元獲無罪定讞。

        由於全案等於白審了7年,檢方對更十審的裁定提出抗告,最高法院認為檢方抗告無理由,今天駁回檢方抗告.


....................................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昨指出,前法官許聰元因檢方逾期上訴緣故,獲判無罪定讞,「這實在太離譜了」。



「失職檢察官應徹查」



        林峯正說,重要的是,此事絕不能以行政懲處了事,若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因導致檢舉人身分曝光,遭北檢依洩密罪嫌起訴,依同樣的標準,他要呼籲檢察總長黃世銘:「難道不應該將失職的檢察官徹查嗎?」



        林峯正認為,此案是對司法公信力一大傷害,連承辦法官貪瀆案判無罪案件,檢察官都會忘記上訴,如何提升檢方公信力?他強調:「這時候檢察高層不堅持的話,何時才要堅持」?



        前台北地院審判長、律師吳孟良認為,這是以往不少檢察官的陋習,影響民眾權益,現已有所改進,他希望此案應對全國檢察官有所警惕。


.....................................

貪汙案五成無罪 法界涉案審更慢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6.01


根據最高法院統計,近五年來判決確定的貪汙案件,有罪率約五成,但檢察官、法官涉貪案發回更審比率偏高,遲未定讞情形很普遍。


資深法官指出,貪瀆案件常要經過多次發回更審才能定讞,在經過多年訴訟,統計發現約有一半的被告會獲得無罪判決;原因在於,既然會多次發回要求調查清楚,表示證據不夠明確,獲判無罪機會自然高,偵查機關必須正視蒐證齊全的問題。


此外,檢察官、法官被訴收賄等貪瀆、詐欺案,遲未定讞情形也較一般案件嚴重。目前纏訟逾十年的有九人,涉訟最久的是台中高分院前法官莊明智,起訴至今已十五年;發回更審次數最多的則是台北地方法院前法官許聰元,目前第十次發回高院審理中。



逾期上訴 致被告無罪案例


◎2007/9: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因景文案逾期上訴,導致全案無罪定讞,劉承武被記2小過
◎2005/12:聯勤總部遭包商詐領1.4億元工程款案,士林地院判廠商柳海國等7人無罪,檢察官竟拖2年才上訴到高院,因逾期上訴而判決定讞
◎2003:台東縣長濱鄉公所建設課技士林錦宏等4人涉圖利包商案,被最高檢察署發現,早在9年前二審判決無罪時,因檢察官崔紀鎮逾期上訴,無罪定讞
◎2003:花蓮地院8年前判決曾姓男子與夏姓男子違反《稅捐稽徵法》案無罪,檢察官收受判決書後近3個月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以逾期為由駁回




花瓶-乾隆仿掐丝珐琅粉彩寿山福海双龙耳盖瓶(兩種不同款)



花瓶-乾隆仿掐丝珐琅粉彩寿山福海双龙耳盖瓶(兩種不同款)


彰化地檢署(吳振源-法警)以送檢察官茶葉為由.公然索賄5000元.一審3年8個月徒刑.{追蹤案}

  30法警.熟門熟路.非單一事件.續查.....


彰化地檢署.法警詐騙(被拘留人) 遭判3年8月.


中央社  日期:2010/12/30



        彰化地檢署1名法警吳振源向遭拘留的陳男表示,檢察官有喝茶習慣需要茶葉錢,陳男付了新台幣5000元給吳某。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判處吳姓法警3年8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彰化地檢署表示,吳振源--法警被起訴後,地檢署立即召開考績委員會,將吳姓法警處以2大過免職處分。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擔任法警,可以自由出入地檢署拘留室、候保室。今年6月中旬,吳姓法警向1名被拘留在地檢署的陳姓男子表示,檢察官有喝茶習慣,需要買3斤高山茶送給檢察官。



        吳姓法警向陳姓男子說明,高山茶1斤要1800元,陳姓男子見吳姓法警身穿警察制服,不疑有他,交付5000元給吳姓法警,事發後彰化地檢署主動進行調查,將吳姓法警提起公訴。



        地院判決書說明,吳姓法警身為公務員,卻假稱檢察官有喝茶習慣詐騙被害人,損及檢察官清譽,破壞人民對司法偵查機關的信賴,戕害司法威信。



        不過法官認為吳姓法警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深表悔悟,加上吳姓法警在審理期間當庭把詐得的5000元還給陳姓男子,因此判處吳姓法警有期徒刑3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991230




五十一歲的吳振源,擔任法警已卅年,地檢署同事都說,他多才多藝,不僅會彈吉他、唱歌、書法,還擅長主持節目;被起訴的吳振源遭記兩大過免職,退休俸及十八趴的優惠存款也可能全部泡湯。


今年六月間,一名陳姓老翁因涉及公共危險罪,遭彰化縣警員林分局移送地檢署法警室等候接受檢察官問訊前,吳振源見陳年紀老邁好騙,主動上前假裝關心,先取得老翁信任。



陳翁在接受值日詹姓檢察官問訊結束後,原檢察官已諭知他可以責付由家人帶回;不料,當陳翁被帶到候保室等候時,吳振源竟告訴他「有事情到外面談」,隨即語帶暗示地說「檢察官有喝茶習慣,要買三斤高山茶送給檢察官,一斤一千八百元」。



陳姓老翁誤以為吳振源是在指點他,送高山茶是檢察官諭知責付的「代價」,於是便跟著吳到廁所,掏出五千元交給他。



法警內向候保人「要茶葉」情節,不久即在地檢署傳開,檢察長鄭文貴聽到風聲時大為震怒,當下指派檢察官調查。經調閱法警室監視畫面後,吳振源的犯行「全都露」,證實都是吳自導自演,還了詹姓檢察官清白。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新竹 驚世婆媳 互控多年 兒挺老婆告母騷擾 .{只是為理論,而非無故侵擾}.7旬婦無罪

  家暴法的家暴迷失....


{只是為理論,而非無故侵擾}很難認為構成保護令的騷擾行為,所以判決張婦無罪.


驚世婆媳 互控多年 兒挺老婆告母騷擾 7旬婦無罪


中時  日期:2010/12/30 新竹報導




        真是比連續劇《婆媳過招七十回》還肥皂!新竹縣一對驚世婆媳,多年來從不合、口角、蒐證自保、違反家暴法、訴訟到婆婆遭拘役判決確定,一連串家務事鬧上衙門成家常便飯;不過,新竹地院刑庭廿九日還婆婆一個公道,撤銷她被告違反家暴一審簡易庭的卅日拘役判決,改判無罪。



        事情回到九十六年初,現年七十一歲的張姓老婦,由於動輒對媳婦惡言相向,被長子指控前後趕走他的一、二任妻子,在他娶了第三任大陸籍妻子後,婆媳問題仍無解,長子為護妻,開始隨身攜帶攝影機蒐證,順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一家人從此纏訟不斷。



        九十六年十一月間,婆婆不顧保護令禁止,對家人進行精神上騷擾,辱罵媳婦「垃圾東西」、「畜牲」、「垃圾查某」、「不像樣查某」,媳婦不甘受辱,拿出攝影機蒐證並報警。老婦人因違反保護令被送往派出所拘留一晚,九十七年三月被法院判處拘役廿天,得易科罰金。而次子在當時回家探望母親,也因此被大哥控告侵入住居罪,被判處拘役廿天。



         去年十二月,換張姓男子告母親。指媽媽於去年十二月十五日晚上,他為社區大學學員上課時,跑到教室當眾罵他「躲在黑暗的地方,跑出來嚇我,嚇得我心臟壞掉」、「你會作法、會點穴道」等語,長子認為又被騷擾而報警,一審簡易庭判決張婦拘役卅天,張婦不服上訴。



        張母這次向刑庭法官陳述,指當晚她下樓梯時,電燈突然被關掉,導致她跌倒受傷流血,她懷疑是兒媳故意關燈害她,所以去教室質問,並沒有故意去騷擾。



        法官審理後認為,當時兩人的確為了跌倒一事而互相爭執,但張婦只是為理論,而非無故侵擾,加上張男當時手持攝影機蒐證,有些挑釁、欲入其罪之感,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可想而知,很難認為構成保護令的騷擾行為,所以判決張婦無罪,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