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4日 星期日

{保護殺人權 }陳昆明殘殺劉姓姊妹案.由無期徒刑更審改判12年.最高法院詭異?減刑6年出獄更詭異?(照片)蔡光治法官辦的!!

 陳昆明照片



*發現本案是蔡光治辦的-----以「心神喪失」為由,在法院經過更五審的程序,被因何智輝行賄案被收押的法官「蔡光治」,從「無期徒刑」改判為12年有期徒刑.含金量很高??



陳昆明.殘殺劉姓姊妹案.由無期徒刑更審改判12年.最高法院詭異?減刑制度6年出獄更詭異?



台灣是保護殺人犯的國家?誰在統治它 orz之銅鈴眼



     七年前,年僅九歲及八歲的板橋市某國小劉姓姊妹,遭陳昆明殘忍殺害。案發後,他企圖以精神病脫罪,但更一審送鑑定結果是「無精神病」。無奈的是,原本獲判無期徒刑的陳嫌,兩度更審讓刑期縮減為十二年,減刑出獄的結果,卻是葬送另一條寶貴生命。


     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劉姓姊妹放學後,從此人間蒸發。警方成立「○四一六專案小組」,但案情始終陷入膠著,直到死者父親回憶起諸多蛛絲馬跡,發現九十年間因店面樓上整修,臨時工陳昆明出入近兩個月,從而與他的小孩混得很熟,直到陳當兵才失去聯絡。警方靠著這條線索,加上鄰居在案發前見到陳昆明在劉家附近徘徊,鎖定他涉有重嫌。


     陳昆明案發前在劉家外等候兩姊妹,相約十六日放學後一同前往大賣場,兩姊妹上鉤後,他將兩人載往華中橋墩下小木屋,先騙姊姊喝下摻有FM2的飲料,待藥效發作,動手掐死姊姊;陳嫌接著再掐妹妹頸部,但妹妹踢打反抗、哀嚎,陳昆明隨手持磚塊重擊她頭部致死,事後將兩女童屍體丟入新店溪。


     女童雙屍案偵結後,檢方依殺人罪將陳昆明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極刑,一、二審均判處無期徒刑,但上訴高院之後,陳昆明的委任律師請求再送專門治療精神病的桃園療養院鑑定,但高院未予理會並維持原判。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陳昆明的精神狀態確有詳查必要,乃發回更審


     不料,高院更一審將陳昆明送桃園療養院鑑定,結果卻是「陳昆明並無精神病」,雖維持原判,但後續更審的結果,陳昆明先改判十六年,再改判十二年,最後搭上減刑順風車,在去年七月出獄。


     原本應與世隔絕的陳昆明,受惠國內司法制度減刑出獄,但他心中的惡魔卻伺機而動。經過一年的計畫,從假藉應徵手段到分租單身公寓,陳昆明預謀犯案的慾念似乎從未間斷,而現行司法制度間接造成無辜的林女枉死,未來應更慎重斟酌量刑。


12年刑愈減愈輕 殺兩人只關6年       2010-10-24 中國時報


.........................................


制度殺人!沒治癒就放出獄    自由時報  2010-10-24

〔記者湯佳玲、魏怡嘉、周敏鴻/綜合報導〕精神病患出獄後的治療制度形同虛設?據悉,陳姓兇手去年假釋出獄,附帶條件是前往「北投國軍醫院執行刑後監護2年」,須至明年7月才能出院,但他昨因殺人被捕,究竟有無依規定治療?引起各界質疑。


陳嫌依法尚不能返家


台北監獄副典獄長吳信彥說,依法院裁定,陳某出獄後還不能返家,須接受「刑後監護」2年,陳某於98年7月3日假釋,當時北監也已將他送到北投國軍醫院,由醫院接手,應至明年7月2日才能出院,如今他假釋才1年2個月,怎會出來殺人?北監並不清楚。記者問北投國軍醫院,副院長李嘉富卻說,該院不是刑後治療指定醫院,將儘速了解陳某是否屬該院列管。


由於國內的刑後治療明顯有嚴重漏洞,「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秘書長滕西華也質疑 :「這名精神病犯人若有接受良好的治療,為何一出獄又因精神病這個原因,而再度犯下殺人罪?」


滕西華認為,假釋、緩刑才有的觀護人制度,應擴大到特殊精神疾病的犯人,甚至在他們出獄後「強制入院治療」。


專家建議設立特殊病監


有人建議是否強制這類假釋犯配戴電子腳鐐?滕西華認為,為精神病患設立病監、出獄後強制入院治療、建立特殊犯人出獄後的觀護人制度更重要。


「白玫瑰運動」發起人曾香蕉也提出相同看法。他質疑為何犯人在獄中沒有獲得該有的治療,應該加強監獄心理輔導專家的培養,否則裝上電子腳鐐也沒用;「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精神科醫師如何診斷這位精神病犯人的結論是關鍵,若情況嚴重仍應入院治療。



司法在告訴我們什麼? orz之銅鈴眼 


 


 


 


 


2010年10月23日 星期六

欒同如醫師--唯科骨外科紀念診所(新竹縣東徽診所)



欒同如醫師--唯科骨外科紀念診所













桃園縣政府公報


桃園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桃醫懲字第0950006272號

本案於95年6月29日經本會第2屆委員會第5次會議第1案決議
受懲戒醫師 王宗亮 男 執業機構名稱:唯科骨外科紀念診所
            執業地址:桃園縣龍潭鄉中正路228號
               
  上受懲戒醫師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處王宗亮接受額外.3小時醫學倫理及醫事法規繼續教育課程及停業2個月(自95年7月1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之處分。
  事   實
  受懲戒醫師王宗亮醫師係本縣唯科骨外科紀念診所負責醫師,承辦健保醫療業務,惟該診所已於95年5月27日歇業在案,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於94年10月14日至10月25日派員訪查該診所及保險對象,查獲對劉姓等6名保險對象多刷保險對象健保IC卡就醫可用次 數,虛報處方交付調劑診察費之情事,堅稱非其所為,答辯理由略稱:欒同如醫師為實際負責人,負責診所排班、人事薪資、營收及健保申辦之業務,且本人因已於94年3月離職,該局所獲之健保違規情事多發生於其離職之後,表示不法行為者另有其人。然復經衛生局於95年5月29日約談欒醫師,欒亦否認有違規,該局認為,王醫師本為診所之負責醫師,當為該所健保申報等管理業務負督導之完全責任,其涉督導不周,蓋無庸置疑,故其仍涉嫌業務上不正當行為,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5款規定,由該局於95年6月6日移送本會審議, 並由本會對本案作出決議如主文。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二、醫師法第25條之1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三、行政院衛生署87年6月4日衛署醫字第87021805號函示略以:「醫療機構承辦健保業務,保險對象未實際就診,而卻虛報醫療費用情事,涉屬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應依醫師法第25條規定論處。」又依該署91年9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10052113號函示:略以:「醫師如不據實填寫病歷,需視其情節,調查認定是否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2款至第5款規定移付懲戒。」
四、醫師法第25條之2第1項規定:「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五、本案由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移付本會懲戒,查前揭事實所載受懲戒醫師之違規事實,王醫師堅稱自己實際上係被僱用之身分,非其所為,對一切違規事實殆於接到健保局停約處分始知悉,並表示不法行為者另有其人。然查王醫師所開設之診所確自94年5月27日後始登記歇業在案,據瞭解相關違規情事多集中發生於94年3、4、5月王醫師擔任唯科骨外科紀念診所負責醫師期間,其中94年12月葉姓保險對象之不實紀錄,系健保局誤植事發日期,應為「93年12月間」特予陳明;又謝姓保險對象94年6月18日及19日之違規事證雖與本案所涉無關,惟自94年3月9日至該診所歇業止,該診所仍涉嫌記載不實病歷及虛報9筆謝姓處方調劑診察費之紀錄;至於王醫師既無涉於虛報蔡姓保險對象94年8月23日之違規,仍應為該案94年4月22日及29日所涉情事負相當連帶之責任。王醫辯稱對案發情事事先全然不知,就其當時擔任負責醫之角色及立場而言,似不合常理,顯有牽強之虞;再者,其亦於95年5月12日表明願放棄對健局提出之申復並同意該局處分,已足資證實其概願為相關犯行負責,故王醫仍應為全案負督導之完全責任,涉嫌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堪予認定。本會乃命其接受額外3小時醫學倫理 及醫事法規繼續教育課程,及處以停業2個月(自 95年7月1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之行政處分,已足警戒。
六、綜上論結,受懲戒醫師核有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5款規定之情事,爰依同法第2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決議如主文。


.............................


縣市別:新竹縣指定年:93












醫療機構名稱東徽診所
原醫療機構名稱東徽診所
醫療機構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仁愛路218號












開業執照字號代表人/負責醫師欒同如
勞工體檢連絡人邱弘淇連絡電話(03)5966633








指定有效期限:
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
指定醫療機構至

2005/01/01至2007/12/31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證明字號:勞指字第






備註
申請健檢醫師2人,其中1人未參加醫師職業醫學研習。護理人員1人,未參加及職業衛生護理研習。


 
 


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欒00醫生(重複刷健保卡)秒刷健保卡 醫師詐領健保費判刑一年十個月.新竹桃園



秒刷健保卡 醫師詐領判刑       【2010/10/23 聯合報】



        欒姓醫師被控詐領健保給付,一審判無罪;但高院審理發現有的病患健保卡不到三分鐘被刷三次,欒辯稱抽血、看報告、照X光各刷一次,法官痛批短短數十秒病患連袖子都未捲起,認定詐領,判刑一年十月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欒姓醫師在新竹、桃園兩地開設診所,自二○○五年四月起,利用病患看診,重複刷健保卡,有時病患只是看報告,欒姓醫師也申報診療費、藥費等,詐領健保給付。一審認為健保局的訪查沒有證據力,判決欒姓醫師無罪。

        高院調查發現,有些病患在晚上到欒姓醫師的診所看病,短短不到三分鐘,健保卡就刷三次,各間隔四十八秒、五十四秒。該名病患在健保局訪查時表示,當天去診所拿了三天的口服藥。

        欒姓醫師則辯稱,當天病患抽血驗「鈣」要刷一次健保卡,看診、看報告刷一次,照X光也要刷健保卡,強調都是依規定辦理。

        不過,合議庭認為,依刷卡時間來看,短短數十秒鐘,病患的袖子都還未捲起,或衣服還來不及解開,不可能就完成抽血、照X光並看診等醫療行為。

還有病患到醫院作復健,十二天內刷三次健保卡,每次卻申報六次、三次、七次的復健費用。



又有老人受害.被(22元麵粉)逼上法庭.彰化(和美分局)以竊盜罪嫌移送67歲老婦人.微罪不舉.

  unhappy
【2010/10/22 聯合報】

        彰化縣線西鄉67歲的黃姓婦人今天中午到超商購物,結帳後,店員留住她並報警抓賊,警方趕到,從監視器側錄畫面看黃姓婦人把中筋麵粉等食材放在菜籃裡的塑膠袋底下,上面放著兩把青菜,食材沒拿出結帳。她供稱,忘了還有東西沒結帳和美警分局認為是推卸之詞,依竊盜罪嫌把她移送偵辦。


又有老人受害.被逼上法庭.彰化(和美分局)以竊盜罪嫌移送67歲老婦人.


司法在告訴我們什麼?...unhappy荒謬?


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雲林偵查隊長林文華+斗南偵查佐楊茂賢-60萬行賄.毒品尿液(掉包案)一審宣判 .纏訟已3年餘




尿液掉包案宣判 警判13年毒蟲3月      聯合報 2010.10.21

雲林縣台西警分局前偵查隊長林文華被控將20萬元面交斗南警分局前偵查佐楊茂賢,要求他將涉嫌吸毒的鄭家豪尿液掉包。昨天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林文華等6人1個月到13年不等徒刑。

法院表示,林文華犯後矢口否認,卻無法自圓其說,意圖卸責,判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5年;楊茂賢坦承犯行請辭警職,判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2年,他昨天表示,尊重司法。

被控牽線的前水林鄉民代表黃永雄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6個月;吳寶同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鄭家豪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林建賀有期徒刑1個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鄭家豪(31歲)96年元旦到KTV消費,再到汽車旅館開跨年轟趴,並出錢請他人代購搖頭丸、K他命供大家吸食。 警方查獲鄭家豪等7人帶回偵訊驗尿時,有5人以未吸毒的洪姓女子尿液混合茶水後交警方化驗,只有鄭家豪用自己尿送驗。

隔天,鄭家豪請朋友吳寶同透過黃永雄,以60萬元請當時的台西分局偵查隊長林文華擺平此事。林文華將偵辦該案的舊部屬楊茂賢約到咖啡館見面,當面交付20萬元要求將鄭家豪尿液掉包。楊茂賢曾面有難色地問:「這樣好嗎?」最後還是收下。隔天用林建賀的尿液和鄭家豪的尿液掉包


..........舊聞


調包毒蟲尿液 三警涉收賄中國時報 2007.08.22 


    斗南警分局今年初偵辦一件汽車賓館吸毒轟趴案件,遭檢舉涉嫌收賄六十萬元,將尿液調包。雲林檢、警、調廿一日兵分八路搜索,將居中牽線的台西警分局偵查隊長林文華等三名員警,帶回中機組漏夜偵訊中。


    今年元月一日,斗南警方接獲報案,指稱有一名女子被押至某汽車旅館,結果僅發現鄭家豪、黃超柏、呂家捷與張、蕭、洪、龔四名女子共處一室,查獲毒品搖頭丸、K他命,但無女子被押。


    鄭家豪等七人被帶回斗南偵查隊偵訊,呂家捷坦承持有搖頭丸,與其他人無關,警方訊問後將呂家捷移送偵辦;鄭家豪等六人採尿送驗結果,沒有毒品反應


    嗣後,雲林縣警局在2007年六月間接獲檢舉,指鄭家豪透過林文華向斗南警方行賄,再將尿液調包;縣警局調查後,發現有異,即主動報請檢方偵辦,檢方發動偵查,本月初聲押鄭家豪、黃超柏、呂家捷獲准。


    昨天下午,主任檢察官林文亮指揮下,警、調兵分八路搜索,並將林文華、承辦毒品案件的小隊長林水木、偵查佐林勝協、楊茂賢,及三名關係人帶回偵訊。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妻子家暴實例:太太家暴.{扶手杖與奪命藤}避風港裡的暴風雨.



痛扁老公 悍妻家暴判例激增



妻子家暴實例:太太家暴.{扶手杖與奪命藤}避風港裡的暴風雨.

 

中時  日期:2010/10/21 中國時報




        家庭暴力過去多是丈夫對妻子施暴,如今情況卻逐漸改變,愈來愈多悍妻動手打老公,家暴不再是男人專利,各地法院女家暴判例激增,出手傷人的太太被法官依傷害罪、違反家暴令,分別判處三到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嫁到台灣的羅姓大陸籍女子(廿七歲)今年二月在住處通道曬衣服,小叔坐輪椅從房間出來要上廁所,聽到母親告誡不要在通道曬女人內褲,否則會倒楣。羅婦聽了很不高興,要婆婆替她曬。小叔教訓羅婦,「你們大陸人都不知道要敬老尊賢」,羅婦氣得用嘴咬小叔右臂並用腳踹。姪女看到羅婦欺負父親趕來勸阻,羅婦照打不誤。



        未久,婆婆在煮湯時,羅婦竟將放了三天的餿水倒入湯內,並把髒碗裝水後,直接倒入在罹患重度智能障礙的大姑碗中。羅婦不滿公公拿餅乾餵孫子,竟咒罵公公「去死」,並叫囂要公公交出土地所有權狀及存摺,然後拿鋤頭作勢欲毆打婆婆,恐嚇要殺她。兩個月後,羅婦情緒不穩,拿了一把水果刀揮舞,恐嚇丈夫「我要殺死你」;小叔勸阻,羅婦威脅說「連你也一起殺」,張家人受不了報警處理。



        羅婦在法庭上否認有違反保護令的犯行,對於被指控的瘋狂行為,一律辯稱「忘記了」。法官審理依據現場證人及醫院驗傷單,認為張姓男子一家人受到羅婦身體及精神上的侵害,因此依違反家暴令判處六個月。



        但她根本沒放在眼裡,繳完罰金返家後,照樣動手動腳,張姓丈夫又不敢訴請離婚,擔心她情緒崩潰,做出對他及家人更可怕的傷害。



        去年十一月,北縣廿八歲余姓婦人不滿丈夫沒拿錢回家,常向她索討,兩人口角,余婦一時氣憤,拿起酒瓶往丈夫的頭砸去。法官依傷害罪判處余婦三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台中市一名婦人,去年十一月間因家庭財務問題,對先生相當不滿,竟拿起雨傘鐵條毆打先生,並出言辱罵先生,造成先生右眼、顏面、左臂與胸部受傷等,嚇得先生聲請保護令。



       今年八月間,台中縣一名妻子與先生吵架,辱罵先生「瘋子」,揚言她要自殺,又誣指先生與她妹妹有曖昧關係,當場摔毀客廳DVD機、遙控器與杯子等物品,還拿起菸灰缸毆打先生,造成左手受傷。先生聲請保護令獲准。



       台中市在二年前,還曾發生過妻子持菜刀欲追砍老公的家暴案,一名婦人疑似先後劈腿五名男子,東窗事發後被媒體披露,電視談話性節目也邀請相關專家進行討論;婦人看到後大發雷霆,竟衝進廚房拿水果刀向先生揮舞。先生原本要對妻子提出殺人未遂、傷害罪等告訴,但因未受傷,最後僅告妻子家暴。




好的女人是扶手杖.不好的女人是奪命藤


告官運動-民告官-瀆職罪(司法改革)





告官運動-民告官-瀆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