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藍家慶-高雄地院法官.掐住女子脖子施暴.罵竺小姐是「超級沒教養」(你媽媽白養你).公然侮辱罪+妨害自由.追蹤結果?告好幾個月囉.還沒開庭?

     


藍家慶-法官照片


藍家慶--高雄地院法官照片.(右邊穿白衫為 竺小姐)



市民告法官!告得成嗎?但此事將成為司法範例喲..好好的追蹤判決..





左邊著淺籃衫的.為籃家慶法官.


華視 日期:2011/02/22


        穿著藍襯衫的就是,高雄地方法院的藍姓法官,他和這位穿白外套的竺小姐,因為車禍糾紛,兩人在街上就大吵了起來。兩人從街上吵到超商前,最後法官居然出手要打人。超商監視器拍到,當時右邊的竺小姐想要離開,法官突然伸手阻擋,接著用力扯了竺小姐的扯衣服,接著還掐脖子。



        竺小姐也反抗的要推開對方,兩人在超商前扭打成一團。最後,竺小姐嚇的打電話向媽媽求救,護女心切的竺媽媽火速趕來,沒想到,法官這時候乾脆連媽媽一起罵。法官大罵竺小姐是沒教養的人,讓竺小姐母女氣炸了。怎麼會吵成這樣,原來是法官的車停在路邊,但是他卻發現有被人擦撞過的痕跡,剛好竺小姐騎車經過,於是他就懷疑竺小姐可能就是肇事車主。



        不過竺小姐表示車子不是她撞的,兩個人才會越吵越兇。只是真相根本還沒查清,法官就當街抓狂辱罵,甚至以暴力對待竺小姐,造成對方脖子挫傷。儘管事後法官有坦承自己情緒失控,登門向竺小姐道歉,不過竺小姐怎樣都吞不下這口氣,堅持提告討回公道。 [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102/201102220676640.html]



民視  日期:2011/02/22



        高雄市一名藍姓法官和女騎士人發生擦撞意外,不但在便利商店門掐住對方脖子不讓她走,當警方和對方媽媽趕到現場時,甚至當著員警和對方母親的面前罵女騎士沒教養,整個過程都被監視器拍的清清楚楚,現在對方要告上法院。


        監視器拍下整個施暴過程,女子正要離開,藍姓法官竟然兩手掐住對方的脖子,一陣扭打,店員看不下去出面制止,還報了警,沒想到這名法官反而更加氣焰高張,當著員警和女子媽媽的面前,就是一陣破口大罵,整個過程都被人拍下來,原來這名法官和女騎士疑似在補習班門口發生擦撞糾紛。



        為民眾伸張正義的法官不但惡言相向,甚至還暴力對待一名女子,女騎士的媽媽氣的告上法院,要替女兒討公道。


藍家慶--高雄法官.掐住女子脖子施暴.罵女子「沒教養」.公然侮辱罪+妨害自由.追蹤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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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 更新日期:2011/02/22 12:00







        法官給人的感覺大多是沉穩理性,沒想到高雄地方法院一名藍姓法官,車子被一名女子騎機車擦撞,法官要求要求對方道歉,女騎士沒道歉,法官情急之下罵女騎士沒教養,還動手掐脖子,女騎士嚇到,躲到超商裡;雖然事後法官曾上門道歉,不過身心受創的女騎士仍決定要提出告訴。



藍姓法官:「看看妳這麼沒教養的樣子,這麼沒有教養,超級沒有教養。」


        就在超商門口,男子很生氣,指著一對母女劈頭痛罵,還罵對方的女兒沒教養,不管民眾圍觀,男子越罵越大聲,這對母女被嚇傻,對看啞口無言,不說不知道,這名大聲罵人的男子,竟然是高雄地院的藍姓法官。


藍姓法官:「超級沒教養的,你媽媽白養你的啦!撞到人家的車還說我不知道,連道歉的話都不說。」


        這名法官不但罵人,監視器的畫面還拍下,女子經過法官身邊時,他伸手掐住女子的脖子,還往外推了好幾公尺,超商店員看到趕緊出面勸阻,到底是什麼事,讓法官那麼生氣?原來是這名女孩子不小心,騎車撞到法官的車,對方不道歉,這名法官才會大發雷霆。


機車女騎士:「我要離開的時候,他掐我脖子,我當場嚇到。」


        根據瞭解,這名藍姓法官,在高雄地方法院已經服務超過10年,過去也曾經不滿律師PO文罵他,告上法院,如今又因為車子被撞對方不道歉,情緒失控罵人,雖然之後法官上門道歉,這對母女無法接受,決定提出告訴。


        到目前為止,法官跟地院都沒出面說明,不過法官在超商門口的脫序演出,讓人對法官形象又打了折扣。


  



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依法行政)的迷思.當人民出聲改革時.就出現(依法行政)的回應.等同(不作為)的代名詞.(只做公務員)再選你何用.

  依法行政卻沒有作為.用白話文來講:就是(沒辦法!沒法辦!).


公務員對(依法行政)應有的認識


壹、前言:


    封建時期以人治為主,毫無法治行政可言;警察國家時期,雖然國家有監督官吏之行政法規,亦僅屬對內之行政規律,祇能由國家拘束官吏,與人民並無直接關係;到了民主國家時期,自由主義思想崛起,公務員由國家統治權作用的角色,演變為服務人民的公僕,一切行政措施,均需受民意的監督,符合民意的需求,惟不同層次的階層,有不同的利益衝突,行政機關勢難完全滿足全部人民的需求,故真正的民意在那裡?何者代表民意?常使施政者感到困惑,而有動輒得咎之感,影響公務的推展,因此必需依據民意機關所制定的法令規定,方能有效推展工作,因此,


「依法行政」成為民主國家公務員行為的最高圭臬。


「依法行政」又稱「行政合法化」,其涵意:


係指國家行政機關之一切行政行為須符合法令之規範,或有法律授權之基礎,


簡言之就是「在法之範圍內達成行政目的」。


是以「依法行政」為公務員首要原則,如違反依法行政,公務員個人須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而行政主體(服務之機關)則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因此公務人員在辦理國家公務,要遵守國家法令,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


其原則分為消極與積極兩項,


在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


法律優越原則,即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祇須有消極的不牴觸法律即可:換言之,並不要求一切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祇須消極的不違背法律之規定即可。


而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


法律保留原則,即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能以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貳、依法行政與行政裁量:


    由於行政事務繁瑣,法令規定難以絕對週延,如完全拘泥於法的範圍內,勢難達到福利國家便民、利民之目標,因此,法律對某些事務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


便產生了所謂的行政裁量權,


但裁量權並非完全的放任,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做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


如裁量權係基於法律條款之授權,尤其不得違反授權之目的或超越授權之範圍,


故行政裁量是指對多數法律效果之行為擇一而行的選擇裁量,或因法律授權所為之決策裁量而言,


如國籍法規定:「外國籍或無國籍人,經內政部許可得歸化,呈請歸化者,非具備左列各款條件,內政部不得為前項之許可」,是以申請歸化者如未具備法所規定的條件,內政部自不得許可歸化,而不生裁量問題,但如果具備條件,法並未規定一定要許可,內政部即可為許可或不許可之裁量餘地。由本會近期迭有機關首長誤解或濫用行政裁量權,而誤觸法網案例,故就裁量權所易滋生行政或法律責任態樣說明如次:


一、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裁量結果,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例如發放慰問金或代辦榮民殯葬支用經費,在無正當理由並奉權責單位核定,超過法令規定最高限額等,雖為法有明文規定的行政作為,但逾越了授權裁量的範圍,都可能構成刑事或行政責任。


二、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係出於不同之動機。例如某單位首長將行政暨醫療獎金挪作捐款,導致其本人、業務承辦人及會計人員均受判刑處分,獎金如何發放,機關首長或有若干裁量權,但將之使用於與法律授權目的不同之用途,業已明顯濫用行政裁量權,即有觸法之虞;又如各榮院或榮家辦理伙食,是否自辦或外包,並無明確之法令規定,故首長自可裁量決定採取何種方式辦理,但如果採取外包方式,未經合法程序,憑個人之好惡,逕指定特定廠商承攬,則已濫用了行政裁量權,而有觸法之虞。


三、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之謂,例如榮民申請急難救助,服務處應斟酌事實是否符合發放標準,而做發放或不發放或發放金額多寡之裁量,假設服務處應斟酌裁量,卻不為裁量,不問事實狀況如何,凡有申請者,均發同一標準金額,此即為裁量怠惰。


參、本會較易發生不能依法行政的態樣分析:


一、榮財處理:


  依據會頒「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作業程序」規定,各會屬單位應編組「善後服務小組」,負責亡故單身榮民遺財之清理登記與暫行保管。唯部分榮服處限於人力不足或其他因素,未能依規定辦理,由承辦人員或駐區連絡人員逕行清查,致使不肖人員有機可乘,而滋生弊端。如某榮服處承辦人利用亡故榮民遺產清理時機,侵占死者存摺交由其妻冒領,經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其妻亦遭判刑一年。


  各榮院、榮家對重癱榮民財物保管均訂有明確之規範,惟仍有少數管理幹部或護工人員對單身榮患財物,不依規定辦理,以「財物交由院方(榮家)保管,將來使用不便」等為由,要求私下代為保管財物,造成紛爭,甚有藉機侵占榮民財物情事。


  處理榮民遺留之不動產未能善盡法令管理人責任,造成占住、毀損情事;另於標售時,未依法定程序辦理公告、拍賣,或未達三家即予決標,致使不肖員工有機可乘,勾結外人進行圍標,以低價得標再轉手牟利。如某服務處業務承辦人將單身亡故榮民遺留房屋,故意隱匿不報,私自連絡該亡故榮民在大陸親人來台繼承,並勾結民人以低價向其繼承人購得該房屋後,以高價轉手牟取暴利,業經檢方提起公訴。


  住家榮民、住院榮患大多年邁行動不便,或因不識字,對個人事務,需仰賴他人幫忙,致使少數不肖員工假服務之名,侵吞款項或收取不正當利益者,如某榮家某輔導員利用代辦住家榮民戰士授田證補償金時,趁機侵吞補償金,經地方法院判刑六年;另各榮家與榮院亦屢有發現工級人員向榮民收取額外服務費等不正當利益情事。


二、榮民(患)伙食:


  辦理主、副食採購未依規定辦理招標或開標未達三家即予決標,或於完成簽約後,再以各項理由調高單價,或不依單價付款等,如本會於政風查察發現,某榮家辦理榮民副食採購,未達三家即予決標,決標後不久,即以菜價上揚為由,多次調整單價,另結帳時,多項品項未依合約價格付款等情事,經移送調查單位偵辦,並經地方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禠奪公權五年。


  少數榮家將伙食以固定金額逕行外包民間廠商負責菜樣調配與供應,未經任何遴商或公開招標程序,極易形成圖利特定廠商之疑慮,另有某榮院將副食以外包名義交給單位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並將結餘款用於員工三節福利金,均有觸法之虞。


三、營繕工程:


  少數工程執行單位囿於缺乏專業規劃設計人才,而將規劃案委外設計,委外過程憑個人好惡選擇合作對象,未公告週知並公開辦理評選,對設計圖審查亦僅逐級蓋章了事,未能與使用單位充分溝通通,確實審核,致使少數不肖設計人員於規劃設計時,將特殊規格加諸在內,以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可能;或故意設計不週,或採用過時市面無法購得之材料,預留伏筆,以利低價搶標後,再以變更設計方式,要求利用工程剩餘款以偏高之單價辦理議價,從中牟利。


  承辦人員或對市場價格不瞭解,或另有所圖,對工程預算編列浮濫,以為爾後變更設計預留空間;或對底價訂定偏高,以圖利特定廠商。


  各項營繕工程規劃設計、招標作業與施工驗收,均有明確法令依據可循,唯少數承辦人員無法擺脫金錢誘惑或人情壓力,不惜觸法,以洩漏業務上的機密,或假藉承辦職務之便利,製造有利於特定廠商的因素,如限定廠商資格、縮短作業時程、洩漏工程底價、洩漏競標廠商或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逃避稽核監督等,進而圖利特定廠商。


  不肖營造廠商於施工階段勾結監工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偽造不實監工紀錄,以達提前計價及偷工減料之目的。


  廠商依約完成工程,但承辦或驗收人員假藉各種行政作業程序或非必要之理由,處處刁難,拖延驗收時間,使廠商蒙受損失,並藉以向廠商索賄;或工程驗收發現問題,向廠商要求好處後,在複驗時睜一眼,閉一眼,護航過關。


四、物料採購:


  對年度內經常需要採購項目未能依規定集中辦理採購,故意分散採購項目,逃避會計稽核,以利從中舞弊。


  單位業管人員對相關採購作業規定未能深入瞭解,致使違反作業程序,如未能依稽核條例辦理公開招標或比價,在無正當理由並報奉核定,逕與廠商辦理議價,均可能造成圖利之弊端。


  以不必要之特殊規格,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機會,以圖利特定廠商,如某單位辦理採購一般消費醫療用品,市面廠牌甚多,而其所訂規格竟僅一家符合,不無以特定規格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五、財物管理:


  部分單位首長仍存有「公款公用」的錯誤觀念,變相支用公款如發放非法定給與,以差旅、誤餐名義,變相做為員工福利等,均有違法之虞。


  對現金保管未依規定日結日清,定期陳閱及實施稽核,致使經辦人員有機可乘,如某榮家保管榮民零用金,未依規定存入金融單位,擅自借予他人週轉;另前亦曾發現會屬某工廠經辦人員利用單位未依規定實施現金稽核,挪用鉅額公款多時,單位竟未能發現等情。


  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支付廠商貨款,應由出納部門開具指名並不得背書轉讓之支票,付予廠商,唯仍有部分單位,應付價款未依規定由廠商逕向出納部門領取,而以現金交採購或經辦人員,致使不肖人員有機可乘,如某單位業務承辦人員,即利用此一時機,侵占應給付廠商之貨款。


  依規定行政機關各項保管款均應存放國庫無息保管,惟有少數單位將保管款存放於一般金融機關,並將孳生利息做為員工福利或挪做他用,而誤觸刑罰。


肆、如何貫徹依法行政要求:


一、建立責任制度:主任委員於各項會議中迭有指示:「單位主官對防弊肅貪工作具有領導作用,凡是不貪污的主官,所屬人員即不敢有貪污之念,故主官的領導作法至為重要」,同樣的要建立依法行政的良好風氣,亦必須由首長及各級主管以身作則做起,使各級人員均能依相關法令規定與作業程序,由下而上分層負責的決策模式,自然可使一切行政措施符合法令之要求。


二、健全法令制度:明確之法令規定與作業程序可使守法者有依據可循,免於觸法之虞,而能勇於負責,並可使貪瀆不法者無機可乘,達到提高行政效率與防弊之雙重效果,唯由本會案件查處中,迭有發現單位對易滋生弊端業務,缺乏明確之標準作業程序,且各級業務承辦人員更迭頻繁,對相關法令素養不足,為形成弊端因素之一,故各單位應就各項易滋弊端業務,結合單位特性,依據現行之法令規定訂定明確之標準作業程序,期能從根本上消弭可能形成貪瀆之因素。


三、發揮組織功能:肅貪防弊工作為全體員工每一個人的責任,單位首長負成敗之責,故設有「政風督導小組」單位,應以「政風督導小組會議」為樞紐,充分運用組織功能,分工執行各項肅貪防弊工作,未設「政風督導小組」單位,亦應透過各項行政會議,建立員工共識,以發揮整體力量,達到風清弊絕之良好政治風氣,以爭取榮民之向心。


四、暢通溝通管道:良好的意見溝通,能有效消除不必要的疑慮,並能促進團結與凝聚向心,各單位除應透過榮團會及相關會議功能,加強意見溝通外,並應針對榮民與員工可能產生之疑慮,或單位內可能產生之弊端,策辦問卷調查及辦理「政風座談」,期能透過多向溝通管道,建立共識,並先期發掘單位內潛存之易滋弊端因素,以消弭貪瀆不法情事於無形。


五、發揮稽核功能:缺乏完善的稽核制度,使貪瀆者自認為不易被發覺,為形成貪瀆的主要誘因之一,故各單位稽核小組應不定期實施個案稽核,對所屬下級單位亦應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工作輔導與查察,使各級人員心生警惕,以消除怠惰或僥倖心理,使一切行政作為均能符合法定的程序。


六、鼓勵檢舉貪瀆:單位如存有貪瀆不法情事,不但影響單位風氣與整體形象,甚至連累其他同仁,為維護單位之純潔,每一員工都具有檢舉貪瀆不法的責任,行政院為鼓勵檢舉,訂有「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對檢舉人提供最高檢舉獎金六百萬元之獎勵,及絕對保護檢舉人之安全與身分保密,故每一員工均應發揮道德勇氣,勇於檢舉貪瀆不法。另由於社會環境變遷,員工自主意識較高,如對單位某項問題存有疑問,不能導使循正常途徑向單位、本會或調查單位檢舉,給予澄清說明機會,並對少數不肖份子依法處理,勢將動輒向民意代表或相關機構陳情檢控,造成承辦人員與單位無謂困擾,故應透過各種宣導管道,鼓勵員工、榮民勇於檢舉貪瀆不法。


七、嚴懲貪瀆不法:主任委員曾多次指示:「凡會屬員工涉有貪瀆之嫌,事證明確,不論涉案階層高低,涉案人數多寡,金額多少,一律依法偵辦」,充分顯示本會肅貪的決心,各單位除應透過各種教育管道,鼓勵員工、榮民檢舉貪瀆弊端情事,以廣拓貪瀆線索來源外,凡發現不法具體事證,應即確遵指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期能以肅貪手段,達到積極防貪(弊)之目的。


伍、結論:


    主任委員於本(八十六)年六月份國父紀念月會中指示:「主官最重要的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指的是如果法有明文規定係禁止或不可行的事務,則必須依法處理;若是法律賦予彈性行政裁量權的,則可權宜處理,但還是要小心謹慎,不可逾越權責範圍」。本會任務在服務榮民,各項工作常與榮民個人有切身利害關係,如有行政措施未能依法行政,造成標準不一,勢將引發爭議,造成困擾,如因而發生貪瀆不法情事,對本會整體形象更會造成重大傷害,故會屬每一員工必須熟悉與工作有關的各項法令規定,一切「依法行政」,不濫用行政裁量權,不貪贓枉法,並善盡公務員的義務與責任,方能有效消弭貪瀆情事發生,建立廉潔效能的政治。



依法行政.用白話文講:沒辦法!沒法辦!


(依法行政)的迷思.當人民出聲時.就出現(依法行政)的回應.等同(不作為)的代名詞.(只做公務員)再選你何用.


阮志忠-(跳天橋事件).為讓女兒上小學.四處抗議.陳情.都無效.最後割腕跳橋自殘被關.(依法行政)實例.





陳情四處碰壁



只是女兒上小學而已.官員總是搬出一堆法令.告訴他「沒辦法」.



當時阮志忠並不知道自己的同居女友已婚,因此在民法上監護權並不屬於阮志忠,內政部因而認為不合法,但是讓阮志忠無法理解的是為何當年內政部可以用一只公文,就撤銷法院裁定給他的監護權。


談及當時的反應是什麼?阮志忠表示,「我就問,我說不然你內政部的公文給我看看,我瞭解一下,他說不行。」.「我要讓我女兒讀書而已,我只是要讓她讀書而已,為什麼被你們糟蹋,糟蹋的還不夠!」


        民國八十五年謝姓同居女友生下女兒,不久就不告而別,要登記女兒戶口時,才發現謝女是有夫之婦,但找不到女友跟她先生,女兒成了黑戶,原有身分證字號被註銷。


        他特地去驗了DNA,確認父女關係;再到高雄市前鎮戶政事務所辦妥戶口登記,不料,隔月要把女兒戶籍遷到苓雅區時,戶政人員竟以他沒有監護權為由拒不受理,甚至還撤銷他們的父女關係,女兒一下子變成了「幽靈人口」。


        「我只想讓女兒入學,這麼簡單的要求,竟然每個政府單位都說不行。當時實在無計可施,才會出此下策。」他說,當時四處陳情,四處碰壁,官員總是搬出一大堆法令,告訴他「沒辦法」。他不得已,帶著女兒北上抗爭,逼政府出面解決,想不到這招還真的有效。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兩點多,卅八歲的阮姓男子抱著女兒跨坐在天橋欄杆上,數度持美工刀割腕,身上血跡斑斑,又作勢要跳橋自殺。對峙了七十三分鐘,他才被警消人員制伏,隨即被警方依公共危險及妨害自由罪羈押。


        「跳天橋事件」落幕時,阮姓男子不僅被激動的圍觀民眾痛打了一頓,也隨即被羈押在台北看守所兩個多月。由於他的行為涉及妨礙女兒自由,女兒隨即被緊急安置在寄養家庭。他獲釋後,連女兒在哪裡都不知道。


        他回高雄四處向社會局、兒福中心查詢女兒的下落,都沒結果。他還請外甥教他上網,發電子郵件向總統、副總統陳情,得到的卻只是官樣答覆。

        眼看各種方法都失效,阮姓男子決定再度北上抗議。九十二年底,他騎著五十西西機車,帶著帳篷從高雄出發,騎了四天才到台北,當晚就在總統府前的公園搭帳篷過夜。在台北,他仍舊到處碰壁,總統府推給警政署戶口組,警政署推給內政部,內政部官員則敷衍他說,高雄有位專員在處理他的事。阮姓男子抄了專員的姓名,沒想到,回高雄找不到那位專員。那時,他一面抗爭,夜裡常徘徊在愛河邊,多次想尋死。


  羈押後回到高雄,問題仍然無解,他又帶著女兒北上抗議,拖了一年多,內政部才認可女兒的生父認領登記,兩年多前法院裁定監護權,父女倆這才恢復平靜日子。


            


{昔日報導}

         來自高雄的三十八歲無業男子阮志忠,因不滿與妻子離婚致五歲女兒戶籍被撤銷,昨天下午竟挾持女兒,跨上台北車站前一座天橋欄杆揚言自殺,並數度持美工刀自殘阻止警方靠近,其女兒多次驚駭哭泣,警方勸說談判無效後發動突襲,趁阮某不注意之際一把將他拉下欄杆,救下小女孩,終止這場七十分鐘的鬧劇。


 阮志忠滿身是血,手腕、頸部都有刀傷,傍晚由員警陪同到台大醫院做精神檢查,但精神評估的結果屬病人隱私,院方不便透露,警方則依公共危險、妨害自由罪嫌偵辦,晚間十一時,警方將阮某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檢察官以有再犯之虞,向台北地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飽受驚嚇的阮小妹妹,獲救後猶滿臉淚痕,經女警檢視幸未受傷,由台北市社會局家暴中心派員暫時安置。

 住高雄市左營區的阮志忠,與有夫之婦生下女兒,後因故和女方分手,近日為了女兒的戶籍問題心生不滿,前天攜女到台北,先赴立院向某立委陳情,再轉向附近一家有線電視新聞台陳情。

 昨天下午兩點廿分左右,阮志忠攜女兒到這家電視台,因自認無法獲得回應,遂帶女兒爬上忠孝西路、中山南路口的天橋,一腳跨坐在天橋欄杆外,作勢要跳下,一手抱住女兒並以自己的外套稍微圈住,另一手則拿著美工刀揮舞,而天橋下就是忠孝西路車行地下道,附近車水馬龍,若掉下去後果不堪設想。

 阮某當時持刀猛劃自己手腕,路人見狀立即報警,緊鄰現場的中正一分局派員趕抵現場,但阮某警告警員不得上前,否則要躍橋自殺,警方只得就近監控,中正一分局長吳思陸並急電刑事組長許榮春,協請消防局救援。

 下午三時廿五分左右,消防人員已在天橋下方舖設防護氣墊,中正一分局官警即兵分兩路,先從天橋右側作勢要上前抓人,阮某見狀,從欄杆下來,但立即又爬上欄杆,並準備跳下;埋伏在天橋左側的另一支警力,則趁阮某分神之際,迅速欺進,眾人一把將他拉進橋面,搶下他懷中的女童,奪走美工刀,將他制伏。

  而針對阮某女兒的戶籍問題,高雄地院行政法庭強調,經親子鑑定,二人父女關係確定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戶政事務所應以法院民事判決為依據,卻引用民法條文,應是認知有誤。

 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主任趙正惠說,今年阮志忠攜帶法院判決文前來辦理戶籍登記,雖然事實判決勝訴,經翻閱民法條文,該所認為於法不合,於是列為特案,請示內政部戶政司,戶政司同樣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認為婚姻關係存續中,除非法定父母提出否認之訴,否則難以推定阮志忠與小女孩的親生血緣關係,由於小女孩的法定父母目前均不知去向,阮志忠收到回覆公文後,十分憤怒與失望。


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何謂(鬮書)又有寫成(阄書).古時兄弟分家產的契約書.鬮字唸ㄐ一ㄡ.指分成幾份來(抽鬮).台語唸ㄎㄠ(抽ㄎㄠ阿)







        90多年前兄弟如何分家?先留足公產,再劃分餘下的房間和土地。昨日,泉州惠安洛陽的老吳展示了其祖父的分家契約——鬮書,專家查閱後認為,該“鬮書”反映了當時閩南農村的社會關係、民風民俗等,具有一定的歷史和社會價值。


【鬮書】  兄弟抓鬮劃分家產


這份分家契約不到10個頁碼,上面詳細劃分出了兄弟五人各自的家產與土地。契約封面貼有一塊紅紙,上面有“鬮書”二字。


“鬮書”的擁有者老吳說,祖上曾擁有一個大家庭,自己的祖父在兄弟中排行老三,民國四年(1905年),祖父和其他四個兄弟分家,留下了這個冊子,並一直傳到了老吳的母親手上,不久前,老吳在整理母親的物品中發現了這個冊子。


那麼,“鬮書”究竟是什麼東西?老吳說,他向本族歲數較大的老人請教後瞭解到,這冊子其實就是祖父五兄弟當年的分家契約。


泉州學研究所所長林少川解釋,簡單地說,鬮書就是過去分家的一種契約。在中國傳統社會,對應官方分家析產的律令,老百姓“分家”,以契約文書的形式認定。分家後,如發生土田爭競或土地買賣,到官府訴訟及過割(過戶)時,此契約文書則是需要出示給官府、由其驗查而具有法律意義的憑證。分家契約文書題列的名稱很多,較為普遍的有“分家文書”、“分書”、“清白分單”、“合同”、“遺囑合同”、“分關約書”、“關分合同”、“鬮書”、“連環鬮書”等。而“鬮書”的“鬮”,則出自“抓鬮”的“鬮”。分家時,分家人留出公產(有的還要留出自己的養贍產業)後,便請族親做個見證,按諸子數目將家產劃為數份,分注明白,各立名號,由諸子向祖宗神靈祈禱拈鬮而定。“鬮書”之名,明確反映出分家行為中“諸子平分”的繼承制度。



【交輪】  輪流耕種供家族開銷


翻開“鬮書”,內文首先明確“交輪:九曲田一丘一鬥”,接下來才是五個兄弟各自的家產。


老吳說,這個“九曲田”應該是早年附近的一塊田地,但由於過去了近一個世紀,也不知究竟是指哪里了。翻譯出來,意思就是這塊一鬥產量的田作為“交輪”。


那麼,“交輪”究竟是什麼呢?林少川說,“交輪”是閩南話裏的一個詞語,即交替輪流的意思。分家中的“交輪”,簡單地說就是兄弟的公產或族產,由各個兄弟每年輪流耕種,其收成除了一部分歸耕種人所有外,另外還有一部分則用於公家開銷,如祭祖等等。


此外,“鬮書”中提到了一些田土的量詞,比如“鬥”、“升”、“合”,這些是以前的十進位容量單位,過去主要用於農村稱量糧食作物的容積,農民在夏收、秋收時邊量、邊唱、邊裝,便於操作。據《現代漢語詞典》介紹,1市石(念作dan)=10市鬥=100市升,1市升=10市合= 1升,1市合=10市勺= 1分升,1市勺=10市撮=1厘升。



【茅坑】每家分一個囤積細肥


在“鬮書”中,老吳還注意到一個現象,除了長房,其他四個兄弟都分到了一個茅坑。比如,老吳的祖父名下除了家產和土地外,還包括:戶厝邊“■”一個。其四弟“壟溝‘■’一個”,二哥則是“奄前石‘■’一個”,老五“埭尾‘■’一個”。


老吳請教後才瞭解到,“■”就是廁所茅坑的意思,由此也明白了為何幾個兄弟,人人都分到了一個“■”的緣故。至於長房沒有分到“■”,老吳認為,這可能與其分到的土地比較少有關。吳老先生說,過去沒有化肥,農民種莊稼都用農家肥,這些主要是人畜的糞便。一般建在房前屋後或田間地頭,供人們方便所用,並積下肥料。


林少川說,“■”是閩南方言,是人們口頭所說的茅坑。這種茅坑在農村隨處可見。茅坑一般在田邊,圍個矮牆,無頂露天,幹活間隙,村民鑽入,上半身露在外面,如廁、談天兩不誤。因為當年沒有化肥,所以農家肥就特別重要,以前的農家肥分兩種,一種叫“細肥”,主要是人畜的糞便,一種是“粗肥”,一般是草木灰和燒土灰。過去,農民家的細肥不夠用,還會到泉州城裏收集糞便,用桶裝回去倒在茅坑裏囤積起來,等到種莊稼時再用。當然,這些也不一定完全是免費的,比如,在逢年過節,農民進城收集時,還可能帶一些糕點等農家土特產送給城裏人,多少表示一下心意。



何謂(鬮書)又有書寫體(阄書).古時兄弟分家產的契約書.鬮字唸ㄐ一ㄡ.指分成幾份來抽鬮.台語唸ㄎㄠ(抽ㄎㄠ阿)   .



 


搜索票「查緝毒品案件」結果像是「抄家」(台中烏日分局)警察(識貨)?就將古董帶走.越權搜索?恐怖喔!!


 

抓毒搜住家 意外發現「乾隆」瓷器


東森新聞  日期:2011/02/20







 

抄家...?超越權責?識貨把玩?

        台中市警方查緝兩名毒犯,除了搜到毒品之外,還在住處搜到印有「乾隆年製」的花瓶、茶杯和瓷器,上百年歷史的珍貴古董,市價難以估計,還有諸葛亮後代的書法,只是目前還無法辨識是真是假。


        警方查毒,卻意外查出一批古董,紅色的瓷花瓶畫著一對兔子在梅花樹下嬉戲,筆法精細,瓶身底下更讓人不得不睜大眼睛,因為落款是乾隆年製。


        還有一只藍色花瓶,釉彩也特別,瓶口還有立體裝飾,底部也是大清乾隆字樣,另一只華麗的茶杯,五顏六色,毒犯住處搜出這些骨董,警方認為來歷不單純。


        警方懷疑是贓物,或者抵押買毒,嫌犯否認東西是他們的,三件有乾隆字樣的瓷器之外,還有一只瓷盤印有同治年間的瓷盤,上頭還有圖文字畫裝飾。 另外,還有一幅書法「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掏盡英雄淚」,羅貫中在三國演義裡的名詞,寫的正是三國時代英雄人物的感慨,書法署名,諸葛亮44代後裔諸葛沛,諸葛沛是近代以微書著稱的書法名家,如果是真跡,真的彌足珍貴。警方呼籲失主認領,也很想知道,這批古董是真是假。


這件原是「查緝毒品案件」結果看來像是「抄家」.警察(識貨)?就將古董帶走.越權搜索?恐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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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日警分局查緝到蘇姓、張姓毒犯涉嫌吸食、販賣毒品,並在張某家中發現印有「乾隆年製」字樣的花瓶、茶杯和瓷盤,警方雖無法確定真偽,但懷疑是毒蟲以古董抵押來換取毒品,認為古董來源不單純,希望失主出面指認。
 烏日警分局是接獲線報,五十歲的蘇姓男子涉嫌吸食、販賣毒品,在展開監聽、跟監後,在蘇某前往台中市西屯區一處民宅買毒時上前捕獲,起出海洛英十七點三公克,安非他命五十六公克,現金七十五萬七千多元,蘇某坦承吸毒,但否認販賣,供稱該毒品是向高雄左營一名男子購買。
 員警進入該棟民宅搜索,發現有張姓男子、賴姓、顏姓、黃姓等四名男子,搜出零點三五公克的海洛英,以及兩包重八公克的安非他命,張某等四人都坦承吸毒。
 員警在屋內搜查時,意外發現有一串色澤圓潤、形狀飽滿的玉石珠,以及古董字畫、印有「乾隆年製」、「同治年製」等字樣的花瓶、茶杯,但張某表示,古董不是他,讓辦案員警感到很怪異。
  警方無法分辨這些花瓶、瓷盤的真偽,但因張某避重就輕,懷疑是毒蟲沒錢買毒,因此以古董來抵押換取毒品,或是行竊而來,除暫時扣押該批古物,並將蘇、張等五人依毒品罪嫌移送法辦,並呼籲家中有古物失竊者出面認領。2011.02.19



搜索帶回警局的古董一部份.


索



「奶嘴法官」2010年台灣(司法官)考試.錄取年齡,21-25歲錄取78人,26-30歲錄取56人,31-35歲錄取10人,36-40歲僅錄取2人.

            



「奶嘴法官」名詞解釋--哇...在郊遊烤肉的年紀...斷人生死........


「奶嘴法官」2010年台灣(司法官)考試.錄取年齡,21-25歲錄取78人,26-30歲錄取56人,31-35歲錄取10人,36-40歲僅錄取2人.


平均25歲錄取惹議


2011年 02月20日 蘋果日報



        考選部次長董保城昨在一場座談會說,去年錄取的司法官,平均年齡25.89歲,形同「家門校門直接到衙門,沒進過社會大門」,考選部已研擬修改《公務人員考試法》,讓司法官考選改為兩階段,通過考試者僅取得遴用資格,司法院、法務部第二階段遴選標準應含碩士以上、2到3年工作經歷、性向與心理測驗,通過後接受2年職前訓練,以解決「奶嘴法官」判案可能不食人間煙火的問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昨舉行「法官法一讀草案」座談會,近來恐龍法官判案違反社會認知,成為與會者討論焦點,董保城表示,在立院委員會審查的《法官法》只觸及法官評鑑退場問題,沒有解決「進場」問題,他強調「退場是對這一代,但進場是千秋萬世。」
董保城說,近年司法官錄取年齡太輕,以2010年為例,21-25歲錄取78人,26-30歲錄取56人,31-35歲錄取10人,36-40歲僅錄取2人,這些「奶嘴法官」的奶嘴是制度造成的。


「易變權力傲慢」


        董保城強調,問題不在年齡,而是沒社會經驗,「沒社會經驗年齡又輕,若再擁有權力,容易變成權力傲慢。」
身為考選部次長,董保城說,他應該作政策行銷,可是他說不下去,要改就要趕快改,人民沒有耐心給你很長的時間。


        出席座談的政大法學院副院長姜世明說,大學畢業生資歷太淺,「法官考試應改成研究所畢業才能考,「有的研究所考不上,結果法官考上,莫名其妙」,姜強調「念過研究所,多少有被指導教授操過,知道人心險惡,比較有歷練,不會什麼都不懂就去當法官。」


        司法院院長賴浩敏表示,分階段考試不是重點,重點是要考出社會經驗豐富、人情練達的法官來進行審判,做出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但他並不反對分階段考試、遴選。律師溫令行也說,目前有些刑、民事法官初入社會,收入豐厚有房有車,卻對實務流程不清楚,但很自負,單憑法條做決定,審判結果不免讓人瞠目結舌。


        但司法官卻反對。高雄地院一名24歲就通過考試、目前已逾9年資歷的法官說,年輕絕對不是法官會不會變成恐龍的關鍵,他表示,國內法官的養成需要至少7年的時間(包括受訓、候補法官階段),且第一年審判時不能獨任,某種程度上就是在避免出錯。


「年齡與質無關」


        另名28歲考上檢察官、目前10年以上資歷的檢察官則對遴選制度提出質疑,「要求社會經歷,就可以養成好的司法官嗎?起訴或判決結果不符民情的一定是年輕的司法官嗎?要符合什麼樣的社會經驗才適合當司法官呢?」「年齡或所謂的社會經驗,與起訴裁判的品質絕對沒有正相關。」


司法官辦案 離譜案例


2010/09
男子吳進義拿吸管、眼鏡架性侵3歲女童,女童哭喊「不要!」吳一、二審被重判,但最高法院合議庭5名法官審理後,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將全案發回更審。
2010/08
1少女陸續遭7男性侵,花蓮地院合議庭法官陳月雯(37歲)、黃鴻達(38歲)、魏俊明(34歲),認為少女中度智障,但未達乘機性交罪「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判7狼無罪。檢方憤而上訴。
2009/06
基隆地檢署48歲檢察官林明志遇警聲請搜索票,以抽籤決定准駁。林事後公開道歉,被送考績會議處。
2007/08
男子蔡東林在內衣特賣會對女襲胸10秒,被起訴強制猥褻,彰化地院法官簡婉倫認為襲胸時間短,女方無受害感受判無罪。檢方上訴後二審改判3月。



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鄭佳苓-殺前男友如「屠豬」.冷靜到警察發寒.殺人後的鄭女卻像什麼事情都沒發生一般,走回她原本的座位.


鄭佳苓-殺前男友如「屠豬」


鄭佳苓-所用兇刀.


殺前男友如「屠豬」 女子冷靜到警察發寒(2011/02/20 )


        高雄市發生了一起如同「屠豬」的剖腹殺人案。31歲的女子鄭佳苓在晚間9點多跑到前男友吳明宗工作的酒吧,在吧台拿了水果刀,竟趁著吳男進了廚房後一刀刺進他腹部,並且把刀往上提,直到「割」到心臟位置才停止。倒在血泊中的吳男,最後因失血過多而死。

據平面媒體報導,被殺的吳男(41歲)和鄭女過去曾交往6、7年。19日晚間,鄭女曾先打電話到酒吧,表示要問吳男欠她的10萬元要怎麼處理,也對她之前生病,但吳男連2千元都不肯給她感到生氣;晚間9點,鄭女到酒吧喝酒,吳男坐下來陪喝,但兩人卻起了口角。

就在吳男轉身進了廚房,鄭女竟然拿起長約20公分的水果刀、尾隨在後,一進廚房就面對面地刺進吳男腹部,不僅不顧吳男慘叫,還將刀子上拉到心臟,嚇壞了店內的員工。可怕的是,殺人後的鄭女卻像什麼事情都沒發生一般,走回她原本的座位。

最後,吳男因失血過多而死,警方也將坐在店內的鄭女逮捕。報導稱,警方偵訊時鄭女一臉漠然,表情詭異,讓警方都背脊發涼;而在場的員工也留下極大的陰影,表示沒看過這麼兇殘的殺人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