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的檢察官.搬弄條文.使之生亦使之死.好似(刀筆吏).看他文章差.令人無法折服.又不是(刀筆吏).又有是(不作為)的檢官.遲滯案情遺誤怠惰.
*文內推理羅輯多錯.但他是官..操著生死權..你不敢得罪..內心難折服..又不甘於委屈..
恍然大悟..司法為何以獬豸為代表.原是怪獸....
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不好的檢察官.搬弄條文.使之生亦使之死.好似(刀筆吏).看他文章差.令人無法折服.又不是(刀筆吏).又有是(不作為)的檢官.遲滯案情遺誤怠惰.
*文內推理羅輯多錯.但他是官..操著生死權..你不敢得罪..內心難折服..又不甘於委屈..
恍然大悟..司法為何以獬豸為代表.原是怪獸....
文章「外甥女的暗夜哭聲」
法務部常務次長 吳陳鐶---法務部:加強司法人員人文素養
http://blog.udn.com/copydesk/3366274
檢警太冷血.葉毓蘭:檢察官問題更 大、更嚴重
*檢察官.絲毫沒有同理心。
*外界質疑檢警開口閉口要被害人舉證自己沒犯罪,檢察官沒有善盡法律上責任查明,對此吳陳鐶表示只要是檢方承辦的案子 ,檢察官都有舉證查明的責任,也會站在民眾立場謹慎辦案。
女系主任皮包被偷被冒用身分賣淫 警局跑不完 (員警調查員檢察官不懂舉證責任)
法律本來就有被告"不自證已罪"的規定. 檢察官與法官有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的規定, 甚至檢察官起訴時也須負舉證的責任. 那有被告自己要證明自己無罪, 是警察與檢察官要舉證被告有罪才能起訴, 不要被警察和檢察官呼嚨. 要記得法律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不是為了正義, 檢察官和警察怠於職務或玩弄職務, 都是可以告訴的, 不要為了省錢不請律師, 有了懂法律的人為自己撐腰, 囂張氣焰才會收斂, 搞大一點還可以進一步送監院彈劾, 移送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徹職. 公務人員也很怕飯碗不保的.....法院是給人民親近的, 使用的.
冒用身分詐欺/女系主任賣淫? 警局跑不完 【聯合報╱記者王紀青、簡慧珍/連線報導】 2009.09.18 05:47 am
警察大學副教授葉毓蘭痛批檢警處理身分被冒用的詐欺案太冷血,本報昨天報導後獲強烈迴響,很多人感同身受向葉毓蘭「報案」。她說:「法務部太怠惰,人權律師出身的王清峰部長應成立專責小組,正視類似問題。」
葉毓蘭表示,警政署也打電話給她,希望她協助解決類似問題,但她認為「檢察官問題更大、更嚴重」,檢察官的態度左右警方偵辦。
葉毓蘭的信箱昨天快被「報案」信件塞爆,某大學一名主管告訴她,一名女系主任數年前皮包被偷,報案後數個月,警方查獲她涉嫌「在酒店兼差賣淫」。這位漂亮的女系主任為證明沒做那些事,跑了好幾趟警局,尊嚴蕩然無存。女系主任的家屬都覺得太扯,為什麼警方不調查冒用身分證的女郎,卻堅持要被害人舉證「我沒做壞事」。
另有原子能委員會溫姓研究員在郵件中表示,兒子暑假打工,上網應徵司機,被騙走提款卡。當時兒子心想帳戶只有五十元無所謂,沒多久接到檢方傳票,成了被告,檢方要他兒子舉證自己沒犯罪。
溫姓研究員在信中說,他趕緊找律師與被害人和解,還錢後,檢察官認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聲請簡易判決。葉毓蘭說,「問題是,還是有罪,對年輕人是個汙點,難道檢察官不了解這類案件比比皆是?」
葉毓蘭說,許多詐欺案被告可能因為證件遺失,知識、能力不足被騙,把資料給了詐騙集團,沒有一點犯意,檢警卻用過去詐欺「幫助犯」的思維偵辦,被害人變被告。
葉毓蘭說,還有案子因主嫌未到案,一拖數年,使被害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沒人願僱用,工作權都受侵犯。
她表示,檢警開口、閉口要被害人舉證自己沒犯罪,檢察官未善盡法律上查明責任,反讓首腦逍遙法外享受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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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毓蘭外甥女被騙案 破了
〔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日前痛批「檢警太冷血」的警大教授葉毓蘭,其外甥女遭詐騙集團充作人頭戶以致面臨9起詐欺官司案,刑事局偵二隊會同宜蘭縣刑大偵破,昨天逮捕呂洧任、張宥翔等7名嫌犯。
騙求職者當人頭 7嫌被捕
警方從落網嫌犯口中,確認葉毓蘭的外甥女確是遭歹徒以求職為誘餌,詐騙她的提款卡,從而冒名用作人頭戶,使她遭遇一連串官司的噩夢;而葉毓蘭眼見外甥女及其他類似被害人,因檢警缺乏同理心而致官司纏身,9月中旬撰文投書媒體痛批「檢警太冷血」。
葉欣慰 終於還親人清白
葉毓蘭獲悉警方破案表示,終於可以還給外甥女一個清白,但她希望有更多的檢察官、法官,可以藉由此次偵破詐騙帳戶案件了解到,原本他們眼中認為是被騙者的「狡辯之詞」,確實是存在的,葉毓蘭並希望檢察總長能對先前雖被騙、卻仍遭起訴或判刑的被害人,拿出解決辦法。
根據警方初步清查,這個車手集團專門替躲在中國的詐騙集團提供人頭帳戶,並代為提領騙款,其中嫌犯呂洧任(25歲)是在台灣的總指揮,另一名嫌犯張宥翔(26歲)涉嫌負責在網路刊登拍賣物品與徵才等假信息。
警方發現,該集團先在「奇集集」(kijiji)等分類廣口網站,刊登應徵外勤司機及行政工作,騙走求職者的提款卡、存摺,再交由詐騙集團使用,初估其騙來的人頭帳戶約30名,葉毓蘭外甥女便是其一。
據了解,葉毓蘭是於半個月前,以「外甥女的暗夜哭聲」一文投書媒體,文中提及她的外甥女求職時被詐騙集團騙走提款卡當人頭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後,奔波全國各地的警察單位。
關懷專線 180老師.衷心感謝.
數日前打去.聽聞已離開.
驟然.眼眶出了汗.無名.
感謝..當時聽我說了一長串..
那時沒倒下..道路就延續走了來...
衷心感謝.
想像加拼湊...描繪最好的容顏...
衷心感謝.無以停之...
何謂「證據能力」?何謂「證據證明力」?兩者之關係如何?
答:
(一) 證據能力之意義:所謂證據能力,乃在調查之證據中,因具有法定條件,可供認定待證事實,而具有該等作證之資格者,此種能力即為證據能力。我國刑事訴訟法就證據能力,並未積極加以規定,通常從反面就無證據能力或限制其能力之消極的予以規定。
(二) 證據證明力:
(三)兩者之關係:證據能力為證據證明力之前提,必須先有證據能力始能產生證據證明力,易言之,前者乃資格之有無,後者乃強弱的問題。
................................................
學說上對於「證據能力」及「證明力」這一組概念,
會用這樣的說法來加以形容:
「證據能力」是有無的問題,但是「證明力」是強弱或是程度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現行法對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之一,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尚無由限縮解釋為檢察官於訊問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之程序,須經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者,其陳述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之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並無詰問證人之權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甚明。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係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故祇要被告在場而未經檢察官任意禁止者,即屬已賦予其得詰問證人之機會,被告是否親自詰問,在所不問;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預料證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就訊問證人時應否命被告在場,則委之於檢察官之判斷。凡此,均尚難謂係檢察官訊問證人之程序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故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雖未經被告親自詰問,或因被告不在場而未給予其詰問之機會者,該證人所為之陳述,並非所謂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得據以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三號)。
1.所謂的「謊報」,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明明是遺失,卻報失竊,雖未指定犯人,但仍係使拿你包包的人受刑事竊盜處分,確實會有觸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罪嫌。
2.不過,「謊報」在實務上不容易成立,因為犯罪必須以「故意」為必要,如果我明明就不知道是被偷還是遺失,報失竊並不當然成立刑法第171條之罪。在下推測,警察只是想要省事(因為失竊非常難破案),所以嚇嚇你而已。如果你堅持要求報失竊,並要求三聯單,警察還是必須要辦理的。
3.此外,你銀行的錢被盜領,更可以作為你包包是被偷的佐證。就算你離開該地點時有拿包包,但仍是在其他地點被偷,也不會構成刑法第171條的犯罪。
在下建議你,提出失竊告訴時,不要只說在上開公共場所的椅子上失竊,還要另外一併提出銀行存款被盜領,這樣比較周延,警察要查起來也比較明確。
最後,你離開該公共場所的椅子時,有請你同事幫忙看的包包,再加上客觀上看起來,有外套覆蓋在該包包上,那包包就不是「遺失物」,因此不會有侵佔遺失物的問題。
到警局要報案太難了.筆錄三聯單那是...妄想.
一名在台南某大學擔任研究助理的彭姓女子,在百貨公司週年慶血拚時,順手將包包放在地上,孰料才短短5秒鐘包包竟不翼而飛,她連忙到高雄新莊派出所報案,員警不但推三阻四還威脅她,若報遭竊,事後查出是遺失,可能會吃上「謊報官司」,甚至還讓她「代打筆錄」,該警員最後遭記過調職。
據了解,彭姓女大學研究助理趁著高雄漢神巨蛋購物廣場週年慶,與友人特地搭火車趕往血拚,就在四樓一處衣服專賣店挑衣服時,一時疏忽將包包往地上放,才一個閃神,包包竟憑空消失無蹤。
事後彭女緊急趕往新莊派出所報案,受理的王姓員警竟再三強調「是遺失,不是遭竊」,甚至語帶威脅要她拿出證據,否則事後經查證是遺失,要算謊報。王姓員警則在彭女堅持是遭竊下才受理,但他打字速度太慢,彭女急得如熱鍋上的螞蟻,擔心失竊的證件遭冒用,於是主動要求幫他代打筆錄。
對於彭女的指控,王姓員警則解釋,當初他是想提醒對方「正確報案程序」,並無意威脅彭女。但是經左營分局調查,認定讓報案人代打筆錄確實不當,目前已將王姓員警記大過處分並調職。(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湯暉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