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日 星期一

刑法342條惡意脫產.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刑法342條惡意脫產.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夫妻一方惡意脫產.民法1030條五年訴回.

夫妻一方惡意脫產.民法1030條五年訴回.


 民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B0000001


  第 1030- 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1030- 2 條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
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
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
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1030- 3 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1030- 4 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
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債務人惡性脫產.刑法侵害債權罪





債務人惡性脫產.刑法侵害債權罪 

有一位女子,因為友人向銀行借款而為其作保,後來發現友人(被保證人)的財務狀況越來越差,唯恐自己因為保證人身份,財產被銀行查封拍賣,於是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無償贈與給他人,並辦妥移轉登記,藉此躲避保證債務履行。經債權人銀行訴請法院撤銷該女子的〔贈與行為〕,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上述案例之情形,可能有以下幾種問題的存在
(一)為免承擔債務而通謀虛偽為贈與
(二)即使贈與為合法,但是時機不洽當,有害及債權
(三)故意損害債權人。
<虛偽行為,可以依法撤銷>
以第(一)種情況為例,依據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何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當事人間,故意為非真意(虛偽)的合意表示,且皆為彼此所明知。因此虛偽所為的法律行為,依照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效〕。因為通謀虛偽的法律行為而受損害之債權人,可依法請求撤銷該法律行為。
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第五次民五庭提案,針對「債權人以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乃本於侵權行為請求回復原狀,訴求判決第三人塗銷該項抵押權設定登記,是否有理?」作出決議。決議要旨認為「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兩者任其選擇行使之」。
上述最高法院決議中之〔請求塗銷〕,就是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之效力,溯及歸於消滅之謂,近似於〔撤銷〕。但是,這裡所謂〔已生效的法律行為之效力〕,與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無效〕,究竟是否相同?學者間對此產生了所謂〔當然無效,無須撤銷〕及〔應撤銷,始生消滅〕之岐異見解。不過,實務向來認為,撤銷權之行使,原則上應以〔意思表示〕為之,若法有明文應以〔訴〕為撤銷者,撤銷權之行使即應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為之。因此,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無效〕,應有撤消權之行使,始生消滅的效力。
<詐害行為,可以依法撤銷>
以第(二)種情況為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讓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學者稱此為〔詐害行為〕。
上述案例,基本上保證人也是債務人之一,而債權人(銀行)既主張〔保證人之贈與行為(無償行為),有害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行使撤銷權。又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是否構成〔明知損害債權〕的情形?應由主張撤銷的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主張撤銷權者,仍有以下情況,必須考量:
(一)權人知有撤銷原因,逾一定期間不行使撤銷權: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參考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九四一號判例)。
(二)債務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尚不足以構成有害債權者,不得主張撤銷:例如,債務人尚有其他財產足供負擔債務;再則,以債務人將其不動產
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之情況,因抵押權設定並不當然使財產減少,實務上認為,並不構成有害債權(參考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六四號判例)。
(三)債務人為有償或無償行為時,必須債權已經存在:所謂有害債權,應該是指〔已經存在的具體債權〕而言,若尚未發生的債權(包括已有契約
關係,但是尚未屆給付清償期之債權),因無法具體評估,自不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主張撤銷。(參考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九號判例)。
(四)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規定債權人撤銷權之行使方法,必須〔聲請法院撤銷之〕(參考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號判例)。
(五)如果債務人就其他既存債務屆期而為清償,乃屬債務人總財產之自然消長,應不屬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問題(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八三九號判例)。
(六)若債務人出賣財產之有償行為,相對的也有獲得相當的對價,並用以清償優先債務,難謂為詐害行為(參考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二
號判例)。
(七)債權人主張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撤銷權時,應對於自己因債務人之詐害行為受有損害之情形,負舉證責任(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七五○號)。
<刑法侵害債權罪>
以第(三)種情況為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對於〔損害債權罪〕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實務對於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認定為「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後」,使有〔意圖損害〕的可能,在債權人未取得執行名義之前,縱令債務人有本條之行為,亦不得以本罪論。
所謂〔意圖〕,即〔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發生而任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意圖損害債權,應不能單純以取得執行名義與否的客觀因素為認定,行為人主觀意圖仍應考量,因為法條明文〔意圖〕,應著重於〔主觀犯意〕。否則,狡詐的債務人,利用債權人不懂法律程序,為脫產及損害債權之實,豈不是叫債權人空有債權嗎?既然,民法有〔虛偽〕及〔詐害〕等認定,均屬惡性行為的主觀意圖,刑法怎能排除在外。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217&job_id=28458&article_id=13730



2009年3月1日 星期日

台大醫院健康講座

http://www.powercam.cc/ch/2       台大醫院健康講座








































































































































































演講日期



講座連結



演講者



2009/01/14



兒時「情」景 - 談兒童青少年情緒障礙



張立人醫師



2009/01/12



胃及腸部術後的飲食



黃素華營養師



2009/01/08



心血管疾病防治



鄭又元醫師



2009/01/06



淺談大腸直腸癌



謝秉欣醫師



2008/12/25



血糖與糖化血色素



徐玉玲護理師



2008/12/22



結核病居家照護



許淑華結核病管理師



2008/12/22



體重控制 ~ 談癌症預防



蕭佩珍營養師



2008/12/16



消化性潰瘍



林姿伶醫師



2008/12/10



子宮頸癌防治



周麗雲醫師



2008/12/05



B型肝炎治療選擇及抗藥性產生之解決



劉俊人醫師



2008/12/05



B型肝炎簡介



劉振驊醫師



2008/11/26



陪伴走過生命的失落 - 談悲傷輔導



周玲玲主任



2008/11/26



Eye健康 - 正確選擇眼鏡、隱形眼鏡、雷射手術



陳彥名醫師



2008/11/25



您吃對了嗎?



郭月霞營養師



2008/11/25



談乳房保健與乳癌防治



張金堅醫師



演講日期



講座連結



演講者



2008/11/20



認識失眠



陳建廷醫師



2008/11/19



憂鬱症與婦女健康



單家祁醫師



2008/11/17



癌症篩檢



邵幼雲醫師



2008/11/13



防癌飲食如何做?



楊惠玫營養師



2008/11/12



牙周疾病 - 生活品質



侯連團醫師



2008/11/04



糖尿病人周邊動脈阻塞疾病與足部照護



張恬君醫師



2008/09/22



如何吃到足夠的纖維質



黃素華營養師



2008/08/19



躁鬱症簡介及其治療



江惠綾醫師



2008/08/04



青光眼的診斷與治療



王清泓醫師



2008/07/14



減重飲食 ~ 認識減重代餐



鄭金寶主任



2008/07/07



糖尿病與減重



陳慧君營養師



2008/06/19



焦慮症



陳建廷醫師



2008/06/17



了解並預防結核病



樹金忠醫師



2008/06/13



休克的種類及處理



楊志偉醫師



2008/06/10



心肺復甦術與哈姆立克急救法



楊志偉醫師



演講日期



講座連結



演講者



2008/06/04



認識尿失禁



溫瓊容醫師



2008/05/29



認識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



楊曜旭醫師



2008/05/26



產後減重



賴聖如營養師



2008/05/15



老年疾病之認識與照顧



陳晶瑩醫師



2008/05/14



18 - 80歲的健康檢查



蔡詩力醫師



2008/05/07



跌倒與步態異常



黃獻樑醫師



2008/04/28



預防結核病



巫震宇醫師



2008/04/28






認識藥物引起的過敏反應、副作用及交互作用


認識藥物引起的過敏反應、副作用及交互作用



1.  引起藥品不良反應的元兇不一定是主成分


藥品所引起的不良反應可以包括過敏反應與副作用兩類,雖然多數情況可能是 藥品的主成份引起的,有時可能來自藥品製劑中的其他賦型劑或添加劑成份,例如抗癌藥物太平洋紫衫醇注射藥所使用的溶劑。不良反應有時是因為藥品在身體內經過代謝轉化後的產物所引起,例如盤尼西林,有時是因為與其他藥品 併用而發生的,例如同時使用兩個都具有腎臟毒性的藥品,有時是因為某些疾 病容易引發某些副作用,例如蠶豆症病人服用磺氨類藥品,還有些情況則可能原因不明。


2. 過敏反應與體質有關,比較無法預期 


過敏反應可能與體質有關,因此不容易預期,這也是讓人擔心的原因。過敏反 應有輕重之別,輕微的過敏反應可能只是皮疹、發癢,但是嚴重的過敏反應可能會引起過敏性休克,甚至導致死亡。過敏反影通常與使用的藥量無關,有時只是些微量的劑量也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針劑因為作用快速,所引起的反應 通常比口服與外用藥嚴重,所以如果可行,有時醫師會先用少量的藥品對病人作測試,預測病人是否會可能出現過敏反應。任何對絕大多數人都算安全的藥品,也可能有人會對它產生過敏反應,稱為"特異體質反應"。對某一種藥品過敏之後,還可能會對其他化學結構式類似的藥品發生過敏反應,稱為"交叉過敏 "。所以,每個人應該牢記或寫下自己的藥品過敏情況,用藥時提供給醫生或藥師參考。 


3. 副作用多可以預期,常與使用藥量有關


相對的,副作用多是屬於可以預期的,在藥品上是前的臨床試驗中,通常就會 陸續出現報告。藥品所產生的副作用影發生率的高低與嚴重程度的不同,所以不是每個人都會發生,嚴重度也不一樣,但是通常與劑量有關,藥量越高,副作用也就越嚴重。但是,奇妙的人體有時候會去適應某些副作用,例如血管舒 張劑引起的頭痛,常會在用過幾次藥之後,會逐漸好轉;有些副作用幾乎不會傷害身體,例如藥品使尿液或糞便變了顏色,一般停藥後就會恢復正常; 有些副作用為害不大,例如多數藥品引起的腸胃不舒服;有些副作用影響身體甚大,例如破壞血球或降低免疫力,或是引起肝毒性,這些會嚴重影響人體的副作用, 經常需要醫師的嚴密監督控制,一旦出現此類副作用,可能需要立刻停藥或採取適當的措施,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有些副作用必需靠病人的警覺性來辨認與應對,最重要的例子是糖尿病病人在接受治療當中發生血糖過低的情 形。


4.  藥品副作用有機會被修正


有不少藥品副作用是可以被修正或預防的,例如降低藥量來減少副作用的發生 或嚴重度,或是改用其他療效類似的藥品,或是利用其他藥品來減輕甚至避免某些藥品的副作用。這是病人無法自己處理的,必需仰賴醫師或藥師的專業知識。


5. 應付藥品副作用的正確觀念 


一項非常重要的觀念是,基於責任與道義,藥廠提供的藥品說明書通常必需記 載所有曾被報導的副作用,但是並非每一種副作用都會出現在每一位病人身上。有許多人在閱讀藥品說明書時,看到洋洋灑灑的藥品副作用,就拒絕服藥。其實藥品的上市,已經經過政府嚴格審核,只要正確使用,病人從藥品治療得 到的好處一定明顯多於負面作用,這也是新藥被核准上市最嚴重的判斷依據。 因此,私自服用一些不明來路的藥品最大的風險就是沒有權威機構把關。如果你對藥品副作用有疑慮,最正確的作法應該是開口請教醫師或藥師,同時,在服藥期間,如果發生任何懷疑與藥品有關的身體不適現象,應該要告醫師或藥 師。


6. 交互作用發生在同時使用多種藥品時 


我們生病時經常不會只是服用一種藥品,可能會因為病情需要而同時服用兩種以上的藥品,如果必須住院治療,那麼一起服用的藥品種類可能就更多了。台灣的民眾,常常習慣同時在不同的醫院看病取藥,或是到藥局自行購買指示藥或成藥,這些情形都可能讓用藥變得更複雜。因此,許多民眾最常問藥師的一句話就是--這些藥能夠一起吃嗎?


7. 藥品交互作用發生地點無所不在 


人與人相處在同一個環境,可能會相互影響,包括空間的競爭與行為的同步或 衝突,有時候這個影響是正面的,有時後是負面的;藥品也是一樣,當不同的藥品在人體內相遇,也可能會相互影響,發生所謂的藥品交互作用。藥品發生交互作用的地點,可以從腸胃道到血液,甚從各處器官組織,包括大腦。所帶來 的影響,如果是輕微的,一般只需要多加觀察就可以,但有些時候必需修正藥量,某些情況是根本不能一起使用,否則會有危險。克服的方法,除了醫師在處方藥品時格外小心,盡量避開有交互作用的藥品,或是謹慎觀察病人用藥後的反應之外,有些情況也可以靠錯開服藥時間來避免,這個部份就要仰賴藥師 在交付藥品時所提供的用藥指導了。  


8. 吸收、代謝、排泄與藥理作用皆可能受到影響 


根據研究,藥品之間可能出現下列的影響,包括互相競爭或抑制在腸胃到的吸 收,改變對方在血液或組織的分佈情形,抑制或加強其他藥品在肝臟的代謝分解,以及增加或減少某些藥品從腎臟排出等。另外一種型態的用則是來自彼此之間藥理作用或臨床效果相似或相佐交互用作。例如併用多種會使血壓降低的 藥品,無論使用目的是否為了降低血壓,或許所併用的藥品雖然有不同的治療 目的,卻具有類似的副作用,使得副作用因此被強化了;同樣的,同時服用的藥品也可能因為藥效相剋或相抵觸,使得藥效減弱,無法達到預期的治療效果。


9. 中度與重度的交互作用需要特別注意


文獻上所記載的藥品相互影響情況很多,但是嚴重程度有別,我們應該特別注 意的是具有臨床意義的部分。藥品交互作用可以依據臨床治療效果或是安全性的影響程度分為三級,分別為重度、中度與輕度。其中中度與重度的交互作用通常需要有一些應對方式,例如停用某個藥品,改換其他藥品,調整藥量,或 是嚴格錯開服藥時間等。


10. 應對其方式包括分開服藥或改變用藥


改變腸胃吸收的情況最常見於制酸劑(俗稱胃藥)併用其他藥品,吃藥習慣併服 胃藥的民眾應該特別注意,通常是隔開兩小時以上就可以減少大部份的影響,少數藥品可能要間隔到四小時之久。服藥次序也很重要,會受到影響的藥品應當先服用,會影響其他藥品的可以稍後服用。至於因為交互作用而導致體內的 分佈受到改變的影饗通常是暫時性的,幾天後會再度恢復平衡,但是如果影響的是藥品代謝,主要是肝、腎或其他部位,例如改變肝裡負責代謝藥品的酵素活性,或是改變腎臟的排泄情形,這些情況經常需要調整藥量。總而言之,錯開用藥時間、遵守服藥次序,或是調整藥量等,這些都是最常用來減少藥品交 互作用的方法。


11. 某些藥品交互作用是有利的  


雖然大多數的藥品交互作用都不是我們所希望發生的,所以常被視為不利的影 響,然而也有少數的藥品交互作用卻是可以被善加利用的,例如用來加強藥效,延長藥品作用時間,或是用來消除或減少某些藥品的副作用。


12. 善用家庭藥師制度  


為了避免不良的藥品交互作用,妥善利用好的可期待的藥品交互作用,首先必 需要有民眾的配合,包括事先告知醫師或藥師你同時正在服用的其他藥品,以及遵照醫師或藥師的指示來服藥。如果可行,選擇一位可信任的家庭藥師來為你與家人建立完整的用藥檔案,記錄藥品不良反應史,在必要時提供醫師參 考,這是最萬無一失的方法。


 http://www.tainanpharma.com.tw/people1/dgreaction.htm



多重用藥 易產生不良交互作用


國人平均用藥量是美國人的七倍多,其中可能隱藏著民眾「愛逛醫院」或「不拿白不拿」的觀念。有些民眾習慣到不同醫院就醫,或是一次看好幾科,但醫師可能不知道這些病患也在其他醫療院所拿藥。值得注意的是,當病患同時服用多種藥物時,不僅可能「重複用藥」,部分藥品之間還會產生交互作用,因而影響藥物的正常療效,甚至引起中毒等「藥品不良交互作用」的可能。
因為心理的因素,有些民眾喜歡到不同醫院就醫,或是一次看好幾科,尤其是慢性病患,極可能同時罹患多種疾病,由於領用的藥品總量或品名非常多,卻易輕忽藥品名稱雖有不同,但其所含的有效成分卻相同,或作用相似,同時服用的話,易造成劑量加重。尤其是老年人,容易忘記自己已吃過藥,再吃一次同種藥物,導致某種藥物劑量過高。而不同藥品之間,除了會使藥效增強或抑低外,也可能產生其他更嚴重的交互作用,甚至危及生命。而身體機能已老化的老年人,因為生理上的平衡及調節能力降低,連帶改變藥物的吸收與代謝能力,以至於出現藥物副作用的機率大為提高。
以下是幾種常見應特別注意的藥物:包括抗血凝劑(Warfarin)、治療性功能障礙藥(Sildenafil)、抗憂鬱劑(MAOI)、治療胃潰瘍藥及部分的抗生素等。詳細資訊可至衛生署「藥品交互作用資料庫系統」http://dif.doh.gov.tw/ 查詢。為避免出現藥物交互作用,民眾就醫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告知醫師,目前服用的藥物,包括處方藥、成藥、中草藥、維生素及營養補充品。
2.認清藥袋的標示與警語。
3.到固定的藥房配藥,如有疑問,立即詢問醫生或藥劑師。
建議民眾就醫時,應告知醫師目前的身體狀況與使用藥物;有任何用藥的問題,可持處方到居家附近的社區藥局,請藥師代為審視。多一道手續,就能避免「重複用藥」及「藥品不良交互作用」的發生,用藥更安全。


 


藥品交互作用(一)

藥品交互作用(一)




全國藥師資訊網


四環素不可與胃藥一起吃,要吃在飯前還飯後?那可不用吃胃藥嗎?    
  
   四環素會與胃藥中二價或三價的金屬離子結合而失效,所以,必須與制酸劑隔開服用,單單服用四環素不需要與制酸劑搭配,如果造成胃部不適,請隨餐服用。但需注意,不要與牛奶同服。    
  
    四環黴素可和鐵劑併用嗎?    
  
   四環黴素不可和鐵劑併用,研究發現同時服用ferro salts (>40 mg) 與tetracycline,會降低tetracycline 50-90%血中濃度,及減少鐵劑的吸收可能高達50%,因此須併服用時,應在給予tetracycline前3小時或後2小時服用鐵劑。    
  
    交互作用是否在時間久了以後是否就會消失?    
  
   藥品停藥後,逐漸排出體外,交互作用可能就不存在。如不停藥,交互作用會繼續存在。如果有因藥品交互作用產生的不良反應,輕者可以在停藥後恢復。重者有可能無法復原。    
  
    藥品間交互作用是指不要一起吃即可嗎?有交互作用的藥品要錯開多久服用?    
  
   藥品交互作用機制非常複雜。有的交互作用是兩個藥在腸道內發生化學反應,間隔服藥時間可能可以避免交互作用。有的交互作用是藥品吸收到體內才發生,注射的藥與口服的藥也可以產生作用。有的是影響一些腸道或體內的酵素、傳導體,才間接產生交互作用。間隔服藥時間並無法避免交互作用。    
  
    抗生素與牛奶要隔多久服用?    
  
   有些抗生素(如quinolone或四環黴素)與牛奶同服會因交互作用而降低吸收,有些抗生素空腹時吸收較佳。若先服用這些抗生素建議可與牛奶或其他乳製品隔2小時以上再服用。    
  
    咖啡因對藥物的影響?    
  
   咖啡因經由拮抗adenosine鎮靜作用而具刺激作用, 與benzodiazepam類藥品併用時會降低其鎮靜安眠作用或加強其他藥品興奮神經的作用。    
  
    所有藥都可以和牛奶一起服用嗎    
  
   有些藥物會與牛奶中鈣鹽結合形成不溶性鹽類,因而減少抗生素之吸收,降低抗生素療效,例如:四環素。有些藥物與牛奶(呈鹼性)併用,可能會導致腸衣錠提早在胃中溶解,使藥物失效及對胃產生刺激。例如:Bisacodyl(商品名:Dulcolax® )之腸衣錠,所以避免一小時內併服牛奶與制酸劑。因此建議如果不暸解何種藥物會與牛奶相互影響最好使用開水服藥。    
  
    那些藥不可和葡萄柚汁併服?    
  
   與葡萄柚汁有交互作用的藥品不下數十種,例如:鈣離子組斷劑、statin類降血脂藥品、巨環類免疫抑制劑、第二代抗組織胺、cisapride、麥角鹼衍生物、某些鎮靜劑等。 


出處 : 行政院藥物資訊網


------------------------------------------------


第七章 鎮定安眠及精神安定劑












































代碼藥品名稱藥物交互作用
TATIAtivan 0.5mg 和Cimetidine併用造成其血中濃度上升
TERIErispan 0.25mg 和Cimetidine併用造成其血中濃度上升
TSERSeneral(Secorin) 10mg ....
TSTIStilnox 10mg ....
TTOFTofrani(Fronil) 25mg ....
TVAL2Valium 2mg 和Cimetidine併用造成其血中濃度上升
TXANXanax 0.5mg 和Cimetidine併用造成其血中濃度上升
TWINMorefine(Wintermine) 100mg 和Madopar併用產生藥理拮抗作用
THALHaldol(haloperidol) 5mg 和Madopar併用產生藥理拮抗作用


人與人之間,在同一個環境裡,會相互影響,這個影響,有時候是好的,有時候是壞的。同樣的,藥品與藥品之間,在任何人的身體裡相遇,可能會發生交互作用。藥品發生交互作用的地點,可以從腸胃道到血液到各處器官組織;所帶來的影響,有輕微的,只需多加觀察,有必須做藥量修正的,也有成為禁忌,根本不能一起使用。克服的方法,除了醫師在開藥時格外小心或開藥之後謹慎觀察之外,有些也可以靠錯開服藥時間來避免,這部份就要仰賴藥師來做用藥指導了。

  當超過了效期,多數藥品的藥效可能會打折扣,或產生有害物質。例如阿斯匹林,一旦水解後,就沒有止痛消炎作用了,又如過期的四環黴素可能會造成腎臟毒性。一般而言,抗生素與生物製劑(取自生物體成份的藥品,例如白蛋白、疫苗等)的效期比較短,乾粉的效期比水溶液長,原裝的藥品經過泡製稀釋或分裝後,安定性變差,也就是效期會縮短。散裝的藥品價格雖然較低,但是安定性不如錫泊紙包裝的藥品,所以保存期限也會比較短。


  根據研究報告,藥品發生交互作用的原因包括:影響其他藥品在腸胃道的吸收,改變其他藥品在血液或組織的分佈比例,抑制或加強藥品在肝臟的代謝分解,以及改變藥品從腎臟的排出等。另外一種影響是因為藥理作用類似或臨床效果相近,例如併用兩種降血壓劑,或是降血壓劑併用其他也會使血壓降低,但不屬於降血壓的藥品;或是併用不同治療目的,卻具有類似副作用的藥品,造成藥效或副作用被強化了。同樣的,也可能發生藥理作用或臨床效果相剋或相抵觸,使得藥效減弱。


  如果是在醫院看病帶回的藥品,通常藥量為數天份,最長不會超過一個月,如果按照醫師指示服藥,應該可以吃完。如果不依照指示服藥,剩餘藥品就容易放過期。藥袋可以放置在家中較陰涼的地方,例如桌子的抽屜或壁櫃。如果空間足夠,外用藥最好與內服藥分開存放。需要冷藏的藥品應放在冰箱的下層。藥師指示需要避光的藥品,例如某些眼藥水,通常會另外提供不透明的塑膠袋來盛裝。


  藥品交互作用通常可以分為幾級,對臨床治療效果或安全性影響最大的為重度藥品交互作用,其次為中度,然後是輕度。中度與重度的藥品交互作用值得特別注意,有時需要停用某個藥品,有時必須改換其他藥品,有時可能要調整藥品用量,有時可能要嚴格錯開服藥時間。


  改變吸收的情況最常見於制酸劑併用其他藥品,喜歡吃胃藥的民眾應特別注意,通常是隔開兩個小時以上就可以減少大部份的影響,少數藥品可能要間隔四小時。服藥次序也很重要,受到影響的藥品最好先服用,影響其他藥品的成份最好稍後服用。改變藥品在體內分佈的相互影響,通常是暫時性的,幾天後會再度恢復平衡,除非連肝腎的排泄都受到影響。影響肝臟負責代謝藥品的酵素活性,或是改變其他藥品在體內的代謝,這些情況經常需要調整其中一種藥品的用量。改變腎臟排泄時,通常也需要斟酌調整藥品用量。因此,錯開用藥時間、遵守服藥次序,或是調整藥量,是最常用來應對藥品交互作用的方法。


  雖然多數的藥品交互作用都非期望中的,常被視為不利的影響,但是有少數的交互作用卻會被利用來加強藥效,或是延長藥品作用時間,也可能被用來消除或減少某些藥品的副作用。如何避免不良的藥品交互作用,善用好的交互作用,必須先有民眾的配合,包括將所有正在服用的藥品告知醫師或藥師,並且遵照指示條件來服藥。



參考資料 www.medicalvillage.org.tw/lifemed/chn-20.htm

何謂: 確信自由判斷+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臺灣網再搜)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所謂論理法則指以理論認識之方法,亦即邏輯分析方法。審查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反邏輯上推論或推理之論理法則。


在偵辦案件時先搜集

1證據資料--舉凡是可為證明之證物,兇器,犯罪之工具,證人等等

都統稱為證據資料,這是具體的東西

2證據方法--應該是證據取得的方法,於刑訴156條規定對人的證據

方法,請自行參酌,大致上不得為違法取得的證據才具備證據能力

另外對物的證據方法尚須符合法定程序(如搜索及扣押之規定)

3證據能力--嚴格來說,我國的法條未具體規定何者具有證據能力,

僅以排除式的限縮何者不具有證據能力,如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的證據,或是違法取得的證據,第155條第二款之規定即是

4證明力--只要是合法取得的並具備證據能力的證據,其證明力由法

官本於自由心證判斷之,第155條第一款之規定

順序上大致是如此,所以證人當然是屬於證據資料的一種,所以不論

證人或其友人的證言,都尚須經合法之調查或其它補強證據才具有

證據能力




  • 2007-12-20 12:53:15 補充

    對於證據的取捨採漏斗式的判斷

    如第155條前段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斷,是為自由心證

    其證明力位於漏斗之最下階,是法官的主觀判斷

    後段但書規定即為限縮之規定,為其上位之觀念

    法官的判斷應受到其限制

    如53台上2067

    ~~證據之證明力如何,雖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職權

    而其所為判斷,乃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

    由此可窺其一二


  • 2007-12-20 12:57:47 補充

    也就是不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的證據具備證據能力

    只是具備而已

    但是是否有證明力,也就是法官還不一定會拿來作為證據

    還是由法官自由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