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刑法342條惡意脫產.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刑法342條惡意脫產.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夫妻一方惡意脫產.民法1030條五年訴回.
民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B0000001
第 1030- 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1030- 2 條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
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
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1030- 3 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1030- 4 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 債務人惡性脫產.刑法侵害債權罪 |
有一位女子,因為友人向銀行借款而為其作保,後來發現友人(被保證人)的財務狀況越來越差,唯恐自己因為保證人身份,財產被銀行查封拍賣,於是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無償贈與給他人,並辦妥移轉登記,藉此躲避保證債務履行。經債權人銀行訴請法院撤銷該女子的〔贈與行為〕,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上述案例之情形,可能有以下幾種問題的存在
(一)為免承擔債務而通謀虛偽為贈與
(二)即使贈與為合法,但是時機不洽當,有害及債權
(三)故意損害債權人。
<虛偽行為,可以依法撤銷>
以第(一)種情況為例,依據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何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當事人間,故意為非真意(虛偽)的合意表示,且皆為彼此所明知。因此虛偽所為的法律行為,依照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效〕。因為通謀虛偽的法律行為而受損害之債權人,可依法請求撤銷該法律行為。
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第五次民五庭提案,針對「債權人以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乃本於侵權行為請求回復原狀,訴求判決第三人塗銷該項抵押權設定登記,是否有理?」作出決議。決議要旨認為「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兩者任其選擇行使之」。
上述最高法院決議中之〔請求塗銷〕,就是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之效力,溯及歸於消滅之謂,近似於〔撤銷〕。但是,這裡所謂〔已生效的法律行為之效力〕,與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無效〕,究竟是否相同?學者間對此產生了所謂〔當然無效,無須撤銷〕及〔應撤銷,始生消滅〕之岐異見解。不過,實務向來認為,撤銷權之行使,原則上應以〔意思表示〕為之,若法有明文應以〔訴〕為撤銷者,撤銷權之行使即應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為之。因此,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無效〕,應有撤消權之行使,始生消滅的效力。
<詐害行為,可以依法撤銷>
以第(二)種情況為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讓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學者稱此為〔詐害行為〕。
上述案例,基本上保證人也是債務人之一,而債權人(銀行)既主張〔保證人之贈與行為(無償行為),有害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行使撤銷權。又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是否構成〔明知損害債權〕的情形?應由主張撤銷的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主張撤銷權者,仍有以下情況,必須考量:
(一)權人知有撤銷原因,逾一定期間不行使撤銷權: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參考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九四一號判例)。
(二)債務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尚不足以構成有害債權者,不得主張撤銷:例如,債務人尚有其他財產足供負擔債務;再則,以債務人將其不動產
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之情況,因抵押權設定並不當然使財產減少,實務上認為,並不構成有害債權(參考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六四號判例)。
(三)債務人為有償或無償行為時,必須債權已經存在:所謂有害債權,應該是指〔已經存在的具體債權〕而言,若尚未發生的債權(包括已有契約
關係,但是尚未屆給付清償期之債權),因無法具體評估,自不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主張撤銷。(參考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九號判例)。
(四)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規定債權人撤銷權之行使方法,必須〔聲請法院撤銷之〕(參考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號判例)。
(五)如果債務人就其他既存債務屆期而為清償,乃屬債務人總財產之自然消長,應不屬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問題(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八三九號判例)。
(六)若債務人出賣財產之有償行為,相對的也有獲得相當的對價,並用以清償優先債務,難謂為詐害行為(參考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二
號判例)。
(七)債權人主張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撤銷權時,應對於自己因債務人之詐害行為受有損害之情形,負舉證責任(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七五○號)。
<刑法侵害債權罪>
以第(三)種情況為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對於〔損害債權罪〕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實務對於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認定為「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後」,使有〔意圖損害〕的可能,在債權人未取得執行名義之前,縱令債務人有本條之行為,亦不得以本罪論。
所謂〔意圖〕,即〔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發生而任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意圖損害債權,應不能單純以取得執行名義與否的客觀因素為認定,行為人主觀意圖仍應考量,因為法條明文〔意圖〕,應著重於〔主觀犯意〕。否則,狡詐的債務人,利用債權人不懂法律程序,為脫產及損害債權之實,豈不是叫債權人空有債權嗎?既然,民法有〔虛偽〕及〔詐害〕等認定,均屬惡性行為的主觀意圖,刑法怎能排除在外。
http://www.powercam.cc/ch/2 台大醫院健康講座
演講日期 | 講座連結 | 演講者 |
2009/01/14 | 張立人醫師 | |
2009/01/12 | 黃素華營養師 | |
2009/01/08 | 鄭又元醫師 | |
2009/01/06 | 謝秉欣醫師 | |
2008/12/25 | 徐玉玲護理師 | |
2008/12/22 | 許淑華結核病管理師 | |
2008/12/22 | 蕭佩珍營養師 | |
2008/12/16 | 林姿伶醫師 | |
2008/12/10 | 周麗雲醫師 | |
2008/12/05 | 劉俊人醫師 | |
2008/12/05 | 劉振驊醫師 | |
2008/11/26 | 周玲玲主任 | |
2008/11/26 | 陳彥名醫師 | |
2008/11/25 | 郭月霞營養師 | |
2008/11/25 | 張金堅醫師 | |
演講日期 | 講座連結 | 演講者 |
2008/11/20 | 陳建廷醫師 | |
2008/11/19 | 單家祁醫師 | |
2008/11/17 | 邵幼雲醫師 | |
2008/11/13 | 楊惠玫營養師 | |
2008/11/12 | 侯連團醫師 | |
2008/11/04 | 張恬君醫師 | |
2008/09/22 | 黃素華營養師 | |
2008/08/19 | 江惠綾醫師 | |
2008/08/04 | 王清泓醫師 | |
2008/07/14 | 鄭金寶主任 | |
2008/07/07 | 陳慧君營養師 | |
2008/06/19 | 陳建廷醫師 | |
2008/06/17 | 樹金忠醫師 | |
2008/06/13 | 楊志偉醫師 | |
2008/06/10 | 楊志偉醫師 | |
演講日期 | 講座連結 | 演講者 |
2008/06/04 | 溫瓊容醫師 | |
2008/05/29 | 楊曜旭醫師 | |
2008/05/26 | 賴聖如營養師 | |
2008/05/15 | 陳晶瑩醫師 | |
2008/05/14 | 蔡詩力醫師 | |
2008/05/07 | 黃獻樑醫師 | |
2008/04/28 | 巫震宇醫師 | |
2008/04/28 |
| 代碼 | 藥品名稱 | 藥物交互作用 |
| TATI | Ativan 0.5mg | 和Cimetidine併用造成其血中濃度上升 |
| TERI | Erispan 0.25mg | 和Cimetidine併用造成其血中濃度上升 |
| TSER | Seneral(Secorin) 10mg | .... |
| TSTI | Stilnox 10mg | .... |
| TTOF | Tofrani(Fronil) 25mg | .... |
| TVAL2 | Valium 2mg | 和Cimetidine併用造成其血中濃度上升 |
| TXAN | Xanax 0.5mg | 和Cimetidine併用造成其血中濃度上升 |
| TWIN | Morefine(Wintermine) 100mg | 和Madopar併用產生藥理拮抗作用 |
| THAL | Haldol(haloperidol) 5mg | 和Madopar併用產生藥理拮抗作用 |
人與人之間,在同一個環境裡,會相互影響,這個影響,有時候是好的,有時候是壞的。同樣的,藥品與藥品之間,在任何人的身體裡相遇,可能會發生交互作用。藥品發生交互作用的地點,可以從腸胃道到血液到各處器官組織;所帶來的影響,有輕微的,只需多加觀察,有必須做藥量修正的,也有成為禁忌,根本不能一起使用。克服的方法,除了醫師在開藥時格外小心或開藥之後謹慎觀察之外,有些也可以靠錯開服藥時間來避免,這部份就要仰賴藥師來做用藥指導了。
當超過了效期,多數藥品的藥效可能會打折扣,或產生有害物質。例如阿斯匹林,一旦水解後,就沒有止痛消炎作用了,又如過期的四環黴素可能會造成腎臟毒性。一般而言,抗生素與生物製劑(取自生物體成份的藥品,例如白蛋白、疫苗等)的效期比較短,乾粉的效期比水溶液長,原裝的藥品經過泡製稀釋或分裝後,安定性變差,也就是效期會縮短。散裝的藥品價格雖然較低,但是安定性不如錫泊紙包裝的藥品,所以保存期限也會比較短。
根據研究報告,藥品發生交互作用的原因包括:影響其他藥品在腸胃道的吸收,改變其他藥品在血液或組織的分佈比例,抑制或加強藥品在肝臟的代謝分解,以及改變藥品從腎臟的排出等。另外一種影響是因為藥理作用類似或臨床效果相近,例如併用兩種降血壓劑,或是降血壓劑併用其他也會使血壓降低,但不屬於降血壓的藥品;或是併用不同治療目的,卻具有類似副作用的藥品,造成藥效或副作用被強化了。同樣的,也可能發生藥理作用或臨床效果相剋或相抵觸,使得藥效減弱。
如果是在醫院看病帶回的藥品,通常藥量為數天份,最長不會超過一個月,如果按照醫師指示服藥,應該可以吃完。如果不依照指示服藥,剩餘藥品就容易放過期。藥袋可以放置在家中較陰涼的地方,例如桌子的抽屜或壁櫃。如果空間足夠,外用藥最好與內服藥分開存放。需要冷藏的藥品應放在冰箱的下層。藥師指示需要避光的藥品,例如某些眼藥水,通常會另外提供不透明的塑膠袋來盛裝。
藥品交互作用通常可以分為幾級,對臨床治療效果或安全性影響最大的為重度藥品交互作用,其次為中度,然後是輕度。中度與重度的藥品交互作用值得特別注意,有時需要停用某個藥品,有時必須改換其他藥品,有時可能要調整藥品用量,有時可能要嚴格錯開服藥時間。
改變吸收的情況最常見於制酸劑併用其他藥品,喜歡吃胃藥的民眾應特別注意,通常是隔開兩個小時以上就可以減少大部份的影響,少數藥品可能要間隔四小時。服藥次序也很重要,受到影響的藥品最好先服用,影響其他藥品的成份最好稍後服用。改變藥品在體內分佈的相互影響,通常是暫時性的,幾天後會再度恢復平衡,除非連肝腎的排泄都受到影響。影響肝臟負責代謝藥品的酵素活性,或是改變其他藥品在體內的代謝,這些情況經常需要調整其中一種藥品的用量。改變腎臟排泄時,通常也需要斟酌調整藥品用量。因此,錯開用藥時間、遵守服藥次序,或是調整藥量,是最常用來應對藥品交互作用的方法。
雖然多數的藥品交互作用都非期望中的,常被視為不利的影響,但是有少數的交互作用卻會被利用來加強藥效,或是延長藥品作用時間,也可能被用來消除或減少某些藥品的副作用。如何避免不良的藥品交互作用,善用好的交互作用,必須先有民眾的配合,包括將所有正在服用的藥品告知醫師或藥師,並且遵照指示條件來服藥。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所謂論理法則指以理論認識之方法,亦即邏輯分析方法。審查判斷事實之真偽時,不得違反邏輯上推論或推理之論理法則。
在偵辦案件時先搜集
1證據資料--舉凡是可為證明之證物,兇器,犯罪之工具,證人等等
都統稱為證據資料,這是具體的東西
2證據方法--應該是證據取得的方法,於刑訴156條規定對人的證據
方法,請自行參酌,大致上不得為違法取得的證據才具備證據能力
另外對物的證據方法尚須符合法定程序(如搜索及扣押之規定)
3證據能力--嚴格來說,我國的法條未具體規定何者具有證據能力,
僅以排除式的限縮何者不具有證據能力,如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的證據,或是違法取得的證據,第155條第二款之規定即是
4證明力--只要是合法取得的並具備證據能力的證據,其證明力由法
官本於自由心證判斷之,第155條第一款之規定
順序上大致是如此,所以證人當然是屬於證據資料的一種,所以不論
證人或其友人的證言,都尚須經合法之調查或其它補強證據才具有
證據能力
對於證據的取捨採漏斗式的判斷
如第155條前段證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斷,是為自由心證
其證明力位於漏斗之最下階,是法官的主觀判斷
後段但書規定即為限縮之規定,為其上位之觀念
法官的判斷應受到其限制
如53台上2067
~~證據之證明力如何,雖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職權
而其所為判斷,乃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
由此可窺其一二
也就是不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的證據具備證據能力
只是具備而已
但是是否有證明力,也就是法官還不一定會拿來作為證據
還是由法官自由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