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5日 星期五

特偵組絕無濫權起訴李前總統(陳宏達)「一事不再理原則」



特偵組絕無濫權起訴李前總統(陳宏達)


2011年 07月09日

貴報前天《非典型論述》林濁水先生所撰「特偵組濫權,興訴綠總統」,所指摘特偵組濫權起訴各情,並非事實,認知有嚴重落差,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特別費除罪,國務機要費未除罪,並非司法機關之權責。

李辯不知不可採


二、本案沒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係指對於「同一被告」已經被法院判決確定的案件,不允許再度重新提起公訴。查國安局前會計長徐炳強涉犯貪污等案件,雖經法院判決確定,惟其審判之對象係「徐炳強」,並非本案之李前總統登輝及劉泰英先生二人,自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三、侵占公有財物罪不一定要進入自己口袋:「公款必須公用」為眾所皆知之事實,被告不管是為「自己」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與其他被告共同挪用國安局之公款,雖然該筆公款沒有流入自己口袋,但以洗錢方式流入「第三人」台綜院使用,也是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嫌。
四、高院確定判決也認定李前總統登輝先生係「決策者」: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係認定徐炳強奉上級長官指示為由而判決徐炳強無罪確定,並非認定挪移國安局公款之行為係屬合法,且理由已明確說明「0案」剩餘公款交付劉泰英,核心決策人員應係李前總統登輝、劉泰英及已過世之殷宗文3人,足見李前總統辯稱:不知道云云,顯非可採。
五、本「0案」剩餘款均未用於台綜院第四所:台綜院固有成立第四所,經費由國安局專案補助,惟均有帳載、領據可查。本「0案」剩餘公款係以「洗錢」方式流入台綜院,不但未用於第四所,且國安局無帳可查,時任國安局長丁渝洲、第四所所長林碧炤亦均不知情。


起訴以證據為憑


六、台綜院有無給付租金與被告有無挪用國安局公款係屬兩回事:總統府依法編列預算支應卸任總統辦公室租金,係對於卸任總統之禮遇,核與本案被告有無挪用國安局外交專案剩餘公款係屬兩回事。
七、特偵組絕無濫權起訴之情形:本組檢察官對於起訴事實之認定均以證據為憑,絕對不會有濫權起訴之情形,本案既已進入審判程序,特呼籲社會大眾尊重司法,回歸理性看待相關案件之處理。



作者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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