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傷害罪係以事實認定:
(1)肇事當事者自行承認.(2)第三證人目擊指證.
(3)錄影.錄音或其他有力證據.足以證明肇事者犯行之證據.
(4)傷勢則由醫師傷單證明.
(5).傷害罪.必須把傷跟害分開認定.
(6).有害不ㄧ定有傷的證據.
(7).有傷不ㄧ定有害的證據.
(8.)傷.害兩者缺ㄧ既不能構成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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