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纏訟 讓人從精壯耗到白頭?
2009年4月20日 中國時報 社論
廿二年前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更十審宣判,主嫌邱某判處死刑,另外兩嫌分別判刑十七年及十一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本案纏訟廿餘年,迄未終局結案。被害人遺體迄未尋獲,八位被告判刑定讞,一人業已過世,還有三人仍在上訴之中。
事隔兩日,監察院通過並公布由李復甸委員負責提出之民國六十八年一銀押匯弊案司法審判調查報告,此案歷經更十二審的程序,二十八年半的審理光陰,才讓曾遭羈押多年的三名被告無罪定讞。其中高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光華於更十二審時未附理由聲明上訴,二百餘日之後才完成上訴理由書,只是諸多延宕的縮影一例。調查報告中,監委寫下評斷:「司法工作之核心內容尚非監察權得以糾正,惟罔顧司法人權,案件延宕不決,自應予嚴正譴責,以儆來茲。」同時指出,刑訴法以重罪作為羈押條件,與羈押作為保全程序性質有關,與國際人權法制未盡相容,司法院應就該法所涉違憲疑義,詳加檢討改正。
陸正案與一銀押匯案更審次數極多,審判時間逾廿年,是兩樁特例嗎?恐怕不是。在法院審判中,從精壯到白頭,渡過一生的當事人,並不在少數。司法院不妨徹查一下類似的案件究竟還有多少?法院審判牛步化,遇到重案、難案,如非因媒體曝光聚焦不敢怠慢者,法官推拖延宕,等待調職移交,罔顧當事人權益、耗費司法資源的情形,屢見不鮮,幾成通病。不要說來回更審不能終結的案件,尚未進入最高法院,頭兩審未竟已近廿年的案件,也是不乏其例,可不可怕?驚不驚人?
延宕到達如此地步的案件,不論判決的內容是有罪無罪,司法都已了無公信力可言。廿八年才能得到無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歲月耗盡,誰能還我清白青春?審理廿餘年後交付的死刑判決,憑什麼告訴社會及當事人,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會比案發初期的判決更為正確可靠?司法系統裡的眾多法官檢察官們,讓刑案被告們在這種蒼白冷血、麻木不仁的過程中,獲判無罪,或是死刑,或許誰都自謙無力,或許誰都感到無奈,到底有沒有人會良心愧怍?有沒有人會想要停止造孽?有沒有法官檢察官該負些責任?
沒有那一位司法中人不知道,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妥速的審判,才有資格交付正義。可是,就有那麼多檢察官,曾經利用簽收判決書的技術拖延上訴時間,遲交上訴理由,讓被告提心吊膽、虛擲生命;就有那麼多法官,案牘勞形卻不肯負責的做成決定,同一個最高法院,同一個案件,甲庭發回的見解可以與乙庭截然相反,丁庭審判時可以完全無視於丙庭曾有的堅持。司法獨立已然不是建築在自我專業良心的要求與約束之上,很多時候實與全無預測性的司法獨裁,無從分別。
正如監委一針見血的洞見警告,監察院並不能改變法院的判決,甚至也無加以糾正的餘地,只能提出譴責,言之諄諄的嚴正譴責!再不,當然就是提出彈劾,試圖使得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離開他們的位置,不再繼續為害。但是,即便是彈劾,又要回到公懲會的審判機制,若是遇上不能捧著良心辦案而只知官官相護的態度,就仍會讓那些尸位素餐、自踐司法信用的害群之馬,繼續有恃無恐,無動於衷!
現在的當政者,從篤信法治的總統,到肩負推動司法改革重位的法務部、司法院,到執政黨所牢牢掌握的立法院,眼見出現這種現象的司法病癌繼續蔓延,難道束手無策嗎?前任司法院院長倡議金字塔的司法制度改革,要減少一個事實審級,原則上兩審終結的方案,為何至今仍塵封沉埋,無人理睬?能不能在法律上想些有效疏導、不使案件累積壓疊的辦法?可不可以修法要求終審法院,第二次更審的時候,必須自為判決?可不可以痛下決心,嚴究幾起延宕司法害群之馬的刑事、民事、行政責任?
司法啊司法,看在良心正義的份上,能不能不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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