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 星期五

(孩子重大違規 家長得去上課)*家庭教育法.鋸箭法案.(許多家庭組成早早已被潰散了)

與現時社會脫節的法案..擺門面充政績?

孩子重大違規 家長得去上課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10日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如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校應通知家長、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的人,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如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家庭教育中心等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教育部常務次長陳益興表示,教育不能僅限學校,家庭亦扮演重要角色,新的規定有助於當事人問題之解決;針對不便或難以主動配合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的人,提供「家庭教育服務到家」的服務模式,有主動服務的積極意義。


不切實際 教團批官員白目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批評,立委和官員都不食人間煙火,不了解出狀況的孩子,多半是家庭有狀況、父母有狀況,且多半是弱勢家庭,以為像交通違規一樣,強制叫來上一上課、罵一罵,就可以解決孩子的違規行為。


謝國清表示,父母要請假上家庭教育輔導課,政府要給公假嗎?如果老闆不給假呢?父母不去上輔導課程,政府又如何能強制?如果父母是黑道呢?是地方角頭呢?會立這樣的法,只能說官員實在太白目。


家有小一生的劉爸爸則說,何謂重大違規,要定義清楚,且要有全國統一的標準,不能因人或因校而異,動輒得咎太寬鬆的定義會讓家長不服氣。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說,原本要修的版本訂有罰則,家長不肯去上課就罰家長,老闆不讓家長去上課就罰老闆,但後來通過的版本拿掉罰則,所以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無助於解決教師在教學現場遇到的困難。


該修正條文也將「失親教育」納入家庭教育範圍, 該法第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除針對原規定的適婚男女外,也應提供未成年懷孕婦女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



台灣守法的是笨蛋!(塑化劑)風雲銷聲匿跡(一審出爐 : 輕判黑心廠商 扣押財產發返)昱伸公司+賓漢公司

 (亞細亞的中輟生)吃下幾千噸的農藥都能存活下來了.何況用毒16年(他們相信沒有立即危險?)勇敢的台灣人.誰理你??

台灣守法的是笨蛋!


【2011/12/10 聯合報】



昱伸公司製售含「塑」的黑心起雲劑長達十六年,檢方認為嚴重危害消費者健康,查扣昱伸一家人財產,彰化地院昨判決,被告個人罰金都免了,檢方必然會上訴,但如果無法翻案成功,當初扣押的財產,恐須全部發還。

今年五月間,檢察官偵辦塑化劑案時,查扣昱伸公司及負責人賴俊傑夫婦和小孩名下的不動產與存款,除求處重刑,還建議法官對個人併科罰金,總金額近三千萬元。

法界人士指出,如今一審只對有罪的被告判刑,個人罰金都免了,檢方上訴如無法翻案成功,當初努力清查賴家不動產及存款,恐怕白忙一場。

依相關法令,昱伸罰金可先從拍賣公司名下不動產處理,金額不足時,雖可向負責人追討,但追討額度有上限,只限賴當初出資的資本額,若仍不足,即使賴名下仍有財產,也不能再向賴追討。

據了解,彰化檢方查扣的不動產中,只有一棟工廠所有權登記在昱伸名下,其他都在賴俊傑夫婦和小孩名下,雖然法官對昱伸科罰二千四百萬元,能否罰得到錢?還是未知數。

檢方起訴時,根據昱伸、金童兩家公司及下游廠商的進銷貨憑證資料,認為賴犯罪次數共四百五十八次,不法所得金額竟只有九百六十多萬元,讓外界覺得非常意外。

據了解,一審合議庭認定賴俊傑販賣次數共二百五十次,接受檢方主張的不法獲利金額,所以認為判刑十八年就夠了,不必併罰金。

法界人士指出,新北市賓漢香料化學公司被查獲羼有塑化劑的黑心起雲劑,板橋地檢署起訴負責人陳哲雄夫婦和兩名兒子,都求處重刑併科罰金。板橋地院審結宣判,陳夫婦被判刑,罰金都免,兩個兒子都無罪。

彰化地院審結宣判,跟板院一樣,涉案有罪的被告量刑刑度,都不如檢方期待,罰金也都免了;對公司的罰金更是「殺很大」,賓漢從六千萬元殺到二百五十萬元,昱伸從二億元砍到二千四百萬元。


...........................台灣守法的是笨蛋!.........................


今年五月間重創台灣商品形象的塑化劑案,彰化地院昨將引起風暴的禍首、昱伸香料負責人賴俊傑、簡玲媛夫婦,分別判處十八及十六年徒刑;金童企業負責人潘淑蘭十二年徒刑。


地院同時還判處昱伸企業連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金二千四百萬元,金童企業一千六百萬。昱伸廠長簡玲媛的胞弟簡鈞恒,合議庭認為他完全不知情,判決無罪。


院檢量刑落差大


彰化地檢署起訴賴俊傑四人和兩家公司時,建議針對四人及公司併科或科處罰金,合計三億二千九百萬元,如今一審只裁定對公司處罰金四千萬,個人罰金全免,量刑也與檢方期待落差很大。


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說,檢方收到判決書後會研議上訴。彰化地院行政庭長余仕明表示,「合議庭認為這樣的刑度已適當,不必再針對個人併科罰金。」


塑化劑案爆發後,賴俊傑曾向檢調表示「我錯了」;七月四日彰化地院首度開庭審理,賴還押看守所前曾表示:「我錯了,對不起社會,這是個事實。」


但審理期間,他改口辯稱,當學徒學做添加在食物中的「起雲劑」時,就使用同樣配方,不知道這些配方是公告禁用的「塑化劑」,且國內外醫學文獻報告,也沒說塑化劑對人體健康有害。他也極力為太太、小舅子脫罪,聲稱他們都不知情。


賴俊傑羈押至今


四名被告,除賴俊傑羈押禁見至今,其餘交保。昨天宣判,賴拒絕到庭聽判,其他三名被告和律師,也都未到庭。


簡玲媛在審理時辯稱,她不參與生產銷售,只是有時到公司幫忙作帳和向金童公司叫貨,根本不知塑化劑是什麼。


潘淑蘭說,十六年前她從前夫手中接手經營金童公司,只要昱伸公司打電話訂貨她就出貨,不知道昱伸購買後的用途,也沒參與製造及銷售。


檢察官查出,賴俊傑涉嫌十五年前透過潘淑蘭向上游意勝公司購買DONP塑化劑,由自己或簡鈞恒調製販售給食品業;五年前,DONP被環保署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後,金童為掩飾,將塑化劑自行註記「SD」代號,轉賣給昱伸,直到被查獲。


檢方根據兩家公司及下游廠商的進銷貨憑證,查出賴俊傑犯罪次數共四百五十八次,賣出含塑化劑十二萬多噸,不法所得九百六十多萬,但合議庭只認定賴販售二百五十次。


調製試吃 小舅子無罪


合議庭認定簡鈞恒雖負責調製,但他只是根據賴俊傑提供的配方製作,不負責銷售,且昱伸員工也作證說:「簡鈞恒調製時會試吃。」合議庭因此認為,簡鈞恒不知原料有毒,否則不會試吃,判決無罪。


案發後 昱伸大門深鎖


【記者孟祥傑/新北市報導】昱伸香料公司鄰近的工廠員工表示,自從塑化劑風暴發生後,昱伸公司負責人遭羈押調查,昱伸就大門深鎖未再營業。


轄區派出所員警也說,昱伸公司在案發後,大門被貼上法院假扣押公文,迄今未再開過門。


 


 



2011年12月8日 星期四

花蓮(白養女兒)「返還不當得利」事件.2個女兒都是別人下種.小兒麻痺妻子隱瞞26年甚至嘲笑.鵲巢鳩占現代版

這真是一段:被偷走的人生.

養20年卻不是親骨肉 夫告前妻還錢來


2011年12月9日  聯合報


       花蓮67歲潘姓男子育有兩女,離婚後前妻嘲笑他白養別人兩個孩子,結果經血緣鑑定,證實前妻讓他戴了廿年綠帽,他氣得對前妻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花蓮法院審理後判他勝訴,林妻得給付一百一十萬五千元。


潘姓男子雖勝訴,但不滿獲賠金額不如預期,決定上訴爭取到底。林婦昨天透過律師表示,她沒有收入,法院不論判賠多少,都沒有錢給前夫,也沒錢再上訴。


「真沒想到,扶養廿多年的兩個女兒都不是自己的!」六十七歲潘男說,廿六年前經友人介紹,結識小他十歲、有小兒麻痺的林女,他沒交過女朋友,加上女方積極倒追他,兩人熱戀後發生性關係,隔年林女說懷了他的孩子,兩人結婚生下長女,十二年後又生下次女。


五年前潘男車禍,接著又中風,夫妻協議離婚,兩個女兒分別由他及潘妻扶養。


潘姓男子說,他原自責身體狀況差,無法好好照顧妻女,頗為內疚,後來聽友人說前妻在外嘲笑他「白白為別人養兩個女兒」。他半信半疑,先對次女提出血緣鑑定,經DNA比對證實果真不是他的,是徐姓友人的骨肉。他提出告訴,經和解判賠六十多萬元。


在綠帽陰影下,潘懷疑長女也非親生,聲請血緣鑑定,但長女不願驗DNA,表示潘不是自己父親,也不願照顧潘,法官判定兩人無血緣關係。潘認為長女養了廿年,花費不少,這次向前妻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索賠三百六十多萬。


法官審理後,認定林婦隱瞞前夫,讓前夫在不知情情況下扶養女兒,判她敗訴,須給付前夫一百一十萬五千元。


哆啦A夢-百變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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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http://www.idea78.com/sa/14541.html


 


冤錯假案::2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98台上532、 台中高分院97上訴2288、 台中地院97訴807、台中地檢署96偵字21512號


警察「以案換案、縱放人犯」,但檢察官刻意忽略有利被告的證據,無異成為濫權警察之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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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等》 高雄地院94訴2245、高雄地檢署94偵字8377號


檢察官連物證「文書」都沒有就起訴偽造文書,明顯證據不足;遭駁回後不服欲抗告、又逾期,明顯草率與濫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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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等》台北地院99金訴字45、台北地檢署99偵字2186號


雖裁定書所能獲得之資訊不多致無法判斷全情,但,強烈懷疑本件根本就是誤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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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法官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是消極被動的。檢察官才是真正握有司法大門鑰匙的人,沒有起訴就沒有審 判。換言之,若起訴證據不足、未及時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或法律見解錯誤,都會讓不該進入司法審判甚或本就無辜的被告,墜入纏訟的痛苦深淵。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還可以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仍可不認輸地上訴最高法院。只要檢察官不放棄,早該結束的案子就會在法院「依法」進行,但那些求告無門的被告只能沒有選擇地「依法」應訊,不出庭還會有被拘提的可能,漏接傳票還有被通緝的風險,司法糾纏得至訴訟終結、判決無罪確定為止。


本會已將最高法院2009及2010兩年間的無罪確定判決—超過800個案件地毯式搜尋一遍,從公開的判決書內容中,過濾出極可能與承辦檢察官的不法不當起訴與上訴相關者,分批逐案向社會公布。另有一部份亦決定公佈之案例,是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之案件,從中亦可發現檢察官明顯怠忽職守之缺失。

冤錯假案::99台上號3700號《偽造文書》*98年偵緝字第1465號《侵占手機》*96年度偵字第17510號《販賣一級毒品》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451


*最高法院 99台上號3700號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上訴書一定要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之處,否則程序錯誤,依法必被駁回。檢察官不僅沒表示法律適用問題,更只引用或檢附告訴人的書狀就交差了事,高檢署檢察官竟然是這麼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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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地檢署98年偵緝字第1465號《侵占手機》.台北地院98年易字2571號


通聯紀錄顯示,告訴人的手機在晚上7點半就被盜用,發話地點遠在澎湖,但檢察官卻認定台北的計程車司機於晚上9點載客後撿到手機並侵占之。物證與檢察官的指控完全不符,司機仍被起訴,難道起訴與否只是檢察官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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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7510號《販賣一級毒品》*台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1805號.台南高分院97年上訴字433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3559號


什麼證據都沒有,只有兩個「吸毒證人」亂七八糟、無法與事實吻合的「證詞」,卻仍然被檢察官起訴販賣「一級」毒品罪(該罪的法定刑不是「死刑」就是「無期徒刑」)。這種輕率的重罪起訴水準,不令人擔心嗎?難道,檢察官要說:「不能證明,不代表你沒做」?而且,被告獲判無罪後,又一再上訴,檢察官真的是「刑事冤大頭製造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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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裁判書之具體內容,請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選擇特定之「法院名稱」與輸入「判決字號」,即可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躁鬱症患者的情慾.(腦部病變)性慾異常.掌管性行為的不是性器官而是腦子出差錯.轉貼施寄青


* 掌管性行為的不是性器官而是腦子.

天生不搞不爽


2011年 12月08日

陳冠希最近又搞出淫照風波,很多人視他為淫棍,一如西門慶,實際上他們很可能是躁鬱症的患者,充滿了焦慮,在做愛洩的一刻,讓他們暫時紓解片刻壓力,隨即焦慮更大,一如飲鴆止渴。


很多人指摘他欺騙感情,說真的,他連經營感情的能力皆無,遑論欺騙。一個巴掌拍不響,那些跟他搞的女星是否也有這方面的問題?她們最多只能指摘他不該不問她們的意願而偷拍裸照,拍後又不保管好,任由裸照外洩,讓她們也成了別人眼中的淫娃蕩婦。


但影藝圈中一向是情慾流動快速的地方,台灣演藝圈也不少女星是一個男人換一個男人的。
性和吃飯一樣的,有人是大胃王拚命吃,葷素不拘,從天上飛的到海裡游的,無一不吃。有人胃口差,面對滿桌珍饈,動不到兩筷子。


淡薄或多慾皆正常


同樣的,有人性慾奇強,隨地隨時滿腦子的性,不搞不爽。有人天生恬淡寡慾,對情慾興趣缺缺。


一位一向不守夫道,大半輩子在女人堆中混的朋友,不解為何比他小20多歲,年富力壯的晚輩對女人興趣缺缺,以為他是同志,故意說:「你喜歡馬XX哦?」當下令這位晚輩變臉,因他從來不是同志。
一個多情多慾者很難了解少情少慾者,我們的社會還停留在怎麼搞才是正常的階段。


情慾遊戲是該被尊重的,只要不介入別人婚姻,兩情相悅,不洩露別人隱私,不傳染性病,愛怎麼玩就怎麼玩。一如大胃王,不要吃到生病,浪費醫療資源,愛怎麼吃便怎麼吃。


就別再追殺陳冠希了,他自己何嘗願意如此慾壑難填呢?家人應帶他去看精神科醫生,也有人因腦部病變而變成性慾無法滿足到處亂搞,而非天生淫棍。掌管性行為的不是性器官而是腦子。



施寄青《紅男綠女》


http://tw.nextmedia.com/subapple/articleblog/art_id/33870704/IssueID/201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