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警界(懶惰造假實例)彰化縣鹿港分局三警察用錢誘導三名在押犯人(頂罪).製造破案的假象.天啊!




(鹿港警分局)拚績效 獎金誘竊賊「認罪」


聯合  日期:2010/12/30 09:45 彰化報導



        鹿港警分局的三名員警今年春安工作期間,為了提高竊盜破案率績效,涉嫌以每個案件一千元「獎金」,利誘三名慣竊承認竊案。檢調昨天約談三名員警,偵訊後先行飭回。



        不過被約談的警員,有人抱怨只是[配合的角色],為何只有他被約談?引起檢察官重視,此事引起彰化縣警察局震撼,督察室已進行自清調查。



        昨天被約談的事鹿港警分局柯姓、陳姓和吳姓警員,他們都否認利誘竊盜案嫌犯認罪,辯稱是用「曉以大義」的方式跟嫌犯溝通,讓嫌犯知道坦白犯罪,可以爭取檢察官和法官以犯後態度良好,減輕刑責,嫌犯才主動供出犯下的竊案。



        檢調查出,陳姓、趙姓、王姓三名男子都有竊盜、毒品前科,從去年就分別被羈押在彰化、台中、雲林監獄服刑。警方在今年春安工作期間,借提訊問,因而「破獲」多件竊盜懸案。三名嫌犯自白犯下多件竊盜案後,回到監獄才知面臨一罪一罰,刑期將愈坐愈長,有人透過家人向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檢舉,有人主動向檢察官翻供。



        因三人並非結夥行竊,也羈押在不同的監獄,卻不約而同地供認警方以「承認一案就給一千元」的條件,要求他們配合;檢調單位才會認為他們的指控,因而將三名涉案警員暫時列為偽造公文書案的被告,將追查是否涉有貪瀆行為。檢調也透露,涉案警員會被拆穿績效造假的重要事證,是三名嫌犯認罪的竊盜案中,有幾件作案日期,人根本關在監獄裡。


警界(懶惰造假實例)鹿港三警察用錢誘導三名在押犯人(頂罪).製造破案的假象.天啊!








斥資一億一千六百多萬元興建的鹿港警分局新建辦公廳舍氣勢雄偉,員警焚燒金銀紙祭拜地基主與好兄弟祈佑眾人永保安康。(記者何國榮攝)



{最牛審判}檢察官-宋宗儀收賄、縱放人犯 判刑14年(從2004年起訴到今2010年底才更一審?)監察院彈劾案文

     



【2010/12/29 聯合報】

    檢察官-宋宗儀被控縱放人犯、收受賄賂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他14年,應執行13年、褫奪公權10年,追繳沒收300萬元犯罪所得。

    宋宗儀在一審時,涉及縱放人犯、開職業賭場聚賭抽頭、收受賄選案家屬賄賂等五案,合計判處47年徒刑,合併應執行20年。

宋宗儀貪瀆事件簿


1994/宋任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KTV命案,涉縱 放兇手黃村。
1995/承辦嘉義市電玩賭博案,以妻子支票、芭樂票向該案業者陳盈助借款364萬餘元。
1995~1997/於嘉義縣議會當時議長蕭登標的議會房間及外面民宅設賭場,抽頭1049萬元。
2002/查辦王槫明殺人案,收受500萬元予不起訴。
2004/04/28/宋被檢調人員拘提到案,收押停職。
2004/08/23/台南地檢署以瀆職、貪汙、賭博、洗錢等罪嫌將起訴,求刑20年。
2004/09/07/宋在台南市賭場玩天九牌欠帳,並資助賭場運作,另被依賭博罪起訴求刑2年。




宋宗儀--監察院彈劾案文(台南檢察官)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宋宗儀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任第十一職等,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因案羈押,同日核定停職迄今)。


貳、案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宋宗儀,收受賄賂因而不起訴殺人案主嫌、准賄選案被告具保、包庇賭博;且不惟沈溺豪賭,更自行開設賭場抽頭營利;復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出入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宋宗儀為司法官訓練所第二十三期結業,民國(下同)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分發至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處(現改制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候補檢察官,歷任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現改制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台南地檢署)、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雲林地檢署)、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復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調任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迄今。查宋員擔任檢察官期間,涉有多起貪瀆、賭博犯行,並有替電玩業者關說及出入不正當場所等違失情事,茲分述如下:


一、關於貪瀆部分:


(一)承辦雲林縣虎尾鎮「水玲瓏KTV」黃村殺人案,明知黃某為有罪之人,無故不使其受追訴:
宋宗儀於八十三年間擔任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與當地黑道分子潘旭晃過從甚密,緣潘員之小弟黃村於同年七月二十日凌晨,在雲林縣虎尾鎮北平路六十七號「水玲瓏KTV」內飲酒作樂,因不滿女侍服務情形與店內人員發生激烈衝突,憤而以槍托重擊該KTV之總經理蔡添財致死。黃村見事態嚴重,乃央請潘旭晃出面斡旋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其後雙方達成賠償被害人配偶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之協議,雙方和解後,黃村方於同年八月十二日前往虎尾警察分局投案。宋宗儀當時尚非本案承辦檢察官,明知黃村為殺害蔡添財之真兇,竟在黃員投案時,去電虎尾警察分局刑事組長黃榮正,以「不要刑求」等語為藉詞,暗示不得為難黃村。本案嗣經原相驗檢察官蕭敦仁簽出,改分由宋宗儀承辦,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傳訊曾持口卡予戴玉惠指認黃村為兇手之虎尾派出所警員盧水盛,詢及「水玲瓏KTV」店員戴玉惠指認兇手為何人,盧員答係「阿村」,後一字是台語「村莊」之「村」,宋員竟一再以是否為「河川」之「川」字曲意誘導,而盧水盛仍再澄清是「村莊」之「村」,宋員仍以是否為「河川」之「川」強迫其回答,致盧員迫於無奈,不得已而點頭同意,遂令書記官記載筆錄為「阿川」之文字(附件一、八、九)。其後,宋宗儀更違背職務將被告黃村為不起訴處分(附件二)。本案嗣經該署檢察官曾勁元依法重新調查後,發現黃村確為殺人兇手,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提起公訴(附件三),黃村因懼怕司法追訴逃亡至中國大陸地區,現遭台灣雲林地方法院通緝中(附件四)。
宋宗儀於接受本院約詢時雖否認有濫權不追訴有罪之人情事(附件五),惟前揭事實有黃榮正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在警訊及檢察官訊問時供述明確(附件六、七);且有盧水盛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書面報告及經同年八月十三日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無誤(附件八、九);並有江戴玉惠八十三年十月十日警訊筆錄(附件十)及同年月二十八日宋宗儀訊問江戴玉惠之筆錄(附件十一)附卷可稽,宋員違法行為自堪認定。
(二)承辦嘉義縣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農會賄選案,收受賄賂違背職務,准其具保:
宋宗儀於八十六年二月間擔任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承辦嘉義縣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涉嫌農會賄選案,王茂雄之子王榮聰為使其父免受羈押,與時任嘉義縣議員之李清圳及嘉義縣議員會館管理員黃文益,基於共同行賄之犯意聯絡,先由黃員與宋宗儀達成交付賄賂,以換取王茂雄於農會選舉結束後才自行到案,且不予羈押之合意。其後,李清圳在其嘉義縣朴子市四維路之服務處,將王榮聰提交之四百萬元現金賄款轉交予黃文益,再由黃員在嘉義縣議員會館車庫,親交當時借居於該會館之宋宗儀。嗣王茂雄於同年三月四日鹿草鄉農會總幹事遴聘完成後,依先前協議自行到案,而宋宗儀明知同案尚有被告陳健平等十一人未到案,且有被告施清田等六人在押,竟違背職務以「(王茂雄)與在押之被告及其他被告、證人無串證之虞,無羈押之必要」為由,准以二百萬元具保(附件十二)。
詢據宋宗儀,雖否認有收受賄賂之行為,然查前揭事實,經核有王榮聰、李清圳、黃文益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檢察官自白在案(附件十三、十四、十五)及王茂雄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認無訛(附件十六)在卷足憑,事實已臻明確。
(三)承辦嘉義市「侏羅紀電動遊樂場」涉嫌賭博案,洩漏警方取締行動予電玩業者,並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包庇賭博:
宋宗儀於八十四年一月承辦嘉義市太陽城小鋼珠賭博案(八十四年度他字第六四號),緣該案係嘉義地檢署接獲二封檢舉信,而輪分調查,檢舉函並影印訂於卷中,其中一封檢舉信係另檢舉黑道角頭「榮助」(台語與「盈助」相同),於嘉義火車站前仁愛路開設「侏羅紀電動遊樂場」等情。宋宗儀明知陳盈助即係該電玩店之負責人,而該遊藝場內確有擺設賭博性電動玩具與顧客賭博,竟違背職務,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簽結上開他字案(附件十七),而未主動偵辦陳盈助涉嫌賭博罪部分。且自同年六月一日起,至翌(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止,以渠配偶黃秀琴之支票或無法兌現之客票,分別向陳盈助借支一百三十四萬五千元、一百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三十萬元,陳盈助畏於宋宗儀檢察官之身分而不敢拒絕(上開款項係陳盈助自前嘉義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總社,匯款至黃秀琴於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412010006913支票存款戶內,詳見附件十八)。
宋宗儀復於八十七年一月,承辦八十七年他字第三十五號侏羅紀電動遊樂場涉嫌賭博案,宋員雖曾於同年二月六日簽發搜索票,交由嘉義市警察局刑警隊前往侏羅紀電動遊藝場執行搜索,又於同年三月十七日率同書記官及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至「侏羅紀電動遊藝場」進行勘驗。惟偵查期間宋宗儀曾數度通報陳盈助有治安單位在注意陳盈助經營之賭博電玩店,要渠小心一點,故上開搜索行動均未有所獲。迨同年七月二十八日,宋宗儀藉詞「憲兵隊探訪回報該店以洗分換卡兌現金之方式賭博財物,正由曾主任檢察官銘芳縝密偵辦中」為由,先予簽結該案(附件十九)。嗣宋員又持續以前揭手法向陳盈助調用現金,至八十七年底或八十八年初,陳某因害怕其再持無法兌現之客票向渠週轉現金,乃約宋員於嘉義市巴登咖啡廳見面,並退還約二百五十萬元之客票,遽料宋宗儀竟假藉最近手頭比較緊無法償還該等支票債務為由,要求陳盈助同意免除債務,陳員明知宋宗儀並無償還之意,但恐懼宋員利用檢察官之職務找渠麻煩,乃同意免除該等票據債務,宋宗儀因而變相收受不正利益約二百五十萬元。
詢據宋宗儀雖否認有上開犯行,然查前揭事實,除有上開宋宗儀之簽文、匯款申請書附卷可稽外,並經陳盈助分別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六月十一日在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在案,有各該訊問筆錄可稽(附件二十、二十一),其違法行為足堪認定。
(四)承辦台南市「順昌當舖」王槫明殺人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將主嫌為不起訴處分:
緣台南市東區中華路三段八號「順昌當舖」實際負責人王川銘(後改名為王槫明),接受與渠有表兄弟關係之張璜全請託,協助處理張某與謝玉換間七百多萬元之債務糾紛,而謝玉換則委由關廟地區角頭吳順水、吳志飛替其出面。九十一年二月二日晚間,吳順水聯繫王槫明至「順昌當舖」談判解決,王某因不滿吳順水等人插手干涉謝、張間之債務,竟與其手下陳金榮共同開槍射殺吳順水、吳志飛,二人雖經送往奇美醫院急救脫離險境,惟吳順水現仍下半身癱瘓。該案台南地檢署分由宋宗儀承辦,王槫明於案發後亟思尋找管道擺平此案,得知嘉義地區角頭陳武龍與宋宗儀交情甚深,遂透過陳坤厚與陳坤成兄弟之居間聯繫,與陳武龍謀議解決前揭槍擊事件之民事和解及卸免刑責事宜。其後陳武龍即出面斡旋,由王槫明賠償吳順水三百六十萬元、吳志飛六十萬元,以取得被害人諒解,於司法調查時與其他相關證人相互配合,使不牽連到王槫明本人。另於同年二月中旬陳武龍與宋宗儀協議,達成由王員交付五百萬元賄賂,宋宗儀則不追訴王槫明前開犯行,並僅羈押陳金榮兩個月之共識。同年二月底,王槫明借用其員工鄭月琴於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開立之一○八三七四號甲存帳戶,簽發面額共計五百萬元之五紙支票,送至嘉義市給陳武龍收受,再由陳武雄以不詳方式將賄款轉交予宋宗儀本人,宋員即依約定於同年六月十九日向台南地院對陳金榮聲請停止羈押(按陳金榮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被拘提到案,翌日聲請羈押獲准,附件二十二);並於九十二年一月,違背職務將王槫明不起訴處分(附件二十三)。
上開事實業據王槫明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二十四)、陳金榮於同年二月三日(附件二十五)、吳順水於五月十八日(附件二十六)、陳武龍(附件二十七)及陳坤成、陳坤厚於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二十八)分別向檢察官供證明確,並有上開王槫明借用其員工鄭月琴簽發面額計五百萬元之支票影本五紙附卷足憑(附件二十九),自不容宋宗儀空口否認,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二、關於賭博部分:


(一)開設賭場抽頭營利:
宋宗儀於八十四、五年間意圖營利,利用借住之嘉義市育平街九巷十五號開設麻將賭場,以一、二萬元為一底,每一圈由宋宗儀向每位賭客抽頭四千至一萬二千元,並由私人司機陳文進負責看場,聚眾賭博。復於借住之嘉義縣議會會館,當時議長蕭登標個人使用之房間內,開設麻將職業賭場,以十萬元為一底,每一圈向每位賭客抽頭三萬元,亦由陳文進負責看場,聚眾賭博。期間賭客林金得積欠該賭場二千二百萬元賭債,除以現金償還一千萬元外,另以友人陳志堅設在台灣省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四○九六︱五帳號之支票(每張一百萬元或二百萬元)償還其餘一千二百萬元。後因陳志堅之支票均跳票,宋宗儀乃要求林金得友人亦為該賭場賭客之蔡文溪,以宋宗儀尚欠蔡文溪在該賭場內所贏之賭金一千萬元債務與林金得債務相抵。宋宗儀於經營上開賭場期間,由陳文進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五年二月五日、三月一日、三月二十五日、三月二十七日、四月五日、五月二十二日、八月二十六日,分別匯款一百四十萬元、三十萬元、二百萬元、十萬元、二百四十四萬元、一百七十五萬元、五十萬元、一百萬元,合計九百四十九萬元;另由議會會館管理員黃高金圓分別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匯款各五十萬元。該二人將抽頭獲利之一千零四十九萬元,匯至宋宗儀配偶黃秀琴設於台南區中小企銀中華分行0412010006913支票存款帳戶。
宋宗儀接受本院約詢時,否認有開設賭場情事,辯稱係與朋友打麻將云云(附件五)。然查此部分之違法行為,業經陳文進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在檢察官訊問時(附件三十)、林金得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在檢察官訊問時(附件三十一)、陳志堅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在嘉義縣調查站訪談時(附件三十二)、蔡文溪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在檢察官訊問時(附件三十三)、黃高金圓於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檢察官訊問時(附件三十四)分別供認無訛,並有上揭匯款單影本十紙(附件三十五)在卷可參,足見宋宗儀所辯,係卸責飾詞,核無足採。
(二)流連職業賭場沈溺豪賭,為抵銷賭債提供資金供賭場營業週轉:
1、宋宗儀於九十一、二年間某日,在台南市忠義路國花大樓八樓,陳東興所經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天九牌與其他不詳姓名之賭客賭博財物,當晚共計賭輸一百多萬元。宋宗儀援賭場之慣例,於二日內交付所輸金額半數之現金,另半數則盼以短期支票支付,惟宋員於清償半數現金賭債後,即以經濟狀況不佳為由,要求另一半賭債,由渠提供陳東興三百萬元供賭場週轉數月,幫助該賭場營業,以抵銷所欠之賭債。
2、宋宗儀於九十二年八月間某日晚,在台南市仁和路大友保齡球館附近,蔡志杰所經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天九牌與其他不詳姓名之賭客賭博財物,賭輸一百多萬元,亦以前述手法,提供三百萬元供蔡志杰之賭場週轉數月,幫助該賭場營業,以此方式抵付半數之賭債。
3、宋宗儀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某日晚間,在台南市東門路土地銀行六樓,陳東興所經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天九牌與其他不詳姓名之賭客賭博財物,總計賭輸二百二十八萬元,宋員除交付二十八萬元現金外,另開具面額各一百萬元之支票二張交予陳東興收執。
4、九十三年四月初某日晚,宋宗儀在台南市林森路一段一百四十三號二樓,黃哲寰所經營公眾得出入聚賭之賭場,以天九牌與其他不詳姓名之賭客賭博財物,計賭輸六十萬元。
宋宗儀接受本院約詢除否認認識蔡志杰外,餘均坦承不諱(附件五),並有宋員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三十六)、陳東興同年月七日(附件三十七)、蔡志杰同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三十八)、黃哲寰同年五月十一日(附件三十九)分別在檢察官訊問時供證屬實,事證至為確鑿。


三、關於為電玩業者關說及出入不正當場所部分:


(一)受電玩業者請託出面向警方關說:
宋宗儀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獲悉台南市警察局行政課查獲台南市金華路「鈦田電子遊藝場」經營小鋼珠賭博一案後,即電請同市府前路「賓士KTV」負責人邱彥騰,請其找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警瞭解案情,邱彥騰透過熟識之刑警劉嘉慶找來同分局刑警黃文夏,宋宗儀即要求黃文夏於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載往台南市警察局行政課關說上開營利賭博案,由該課負責策劃該次取締行動之局員蔡泰村接待,嗣宋宗儀查閱警方相關筆錄後,認為本件事證明確,始無功而返。
宋宗儀接受本院約詢時,諉稱:係接受電玩業者之請託,前往台南市警察局瞭解案情云云(附件五),惟本件業經蔡泰村、孫發、黃文夏、劉嘉慶、邱彥騰等人分別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證屬實,有各該訪談筆錄附卷可參(附件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附件四十五)在卷可按,事實甚為明確,宋員所辯核屬避就之詞,委無可採。
(二)由電玩業者陪同前往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玩樂:
宋宗儀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晚十一時四十分許,由電玩業者吳錫川及刑警劉嘉慶等人陪同,前往台南市永華路與永華一街口「喜相逢大舞廳」玩樂。經查該舞廳係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宋員一行至翌日零時三十一分始步出舞廳,渠並在大門口塞鈔票予女侍。
宋宗儀於接受本院約詢時,對於上情坦承不諱(附件五),並有司法警察行動蒐證(即跟監)報告(附件四十六)、蒐證照片(附件四十七)可供佐證,宋員此部分行為亦屬明確。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彈劾理由:
查宋宗儀自七十五年十二月即擔任檢察官之職,為資深司法人員,職司摘奸發伏、打擊犯罪,自應稟於職責重大,謹慎勤勉、廉潔自持,詎竟與黑道分子及電玩業者過從甚密,交往關係複雜,復收受賄賂,違背職務不起訴殺人案主嫌,犯行遍及雲、嘉、南三地,貪瀆所得高達一千一百五十萬元左右(鹿草鄉農會賄選案四百萬元,陳盈助免除宋宗儀約二百五十萬元債務之不正當利益,王槫明賄款五百萬元),經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二十年,褫奪公權十五年,犯罪所得併予追繳(附件四十八);另宋員不知潔身自愛,經常留連職業賭場沈溺豪賭,金額動輒上百萬元,亦經檢方另案偵辦起訴,請求從重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在案(附件四十九);此外,宋員替電玩業者關說及出入不正當場所,核宋宗儀所為,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法務部並以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法人字第○九三一三○二七五九號函(附件五十),檢附宋員違失事證函請本院審查,並請本院建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撤職之處分。


二、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關於貪瀆部分:
1、宋宗儀承辦雲林縣虎尾鎮「水玲瓏KTV」黃村殺人案,明知黃某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
2、宋宗儀承辦嘉義縣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農會賄選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准其具保,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規定。
3、宋宗儀承辦嘉義市「侏羅紀電動遊樂場」涉嫌賭博案,洩漏警方取締行動予電玩業者,並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包庇賭博,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四條第一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規定。
4、宋宗儀承辦台南市「順昌當舖」王槫明殺人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將主嫌為不起訴處分,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規定。
(二)關於賭博部分:
宋宗儀連續意圖營利於八十四、五年間,在借住之嘉義市育平街住所及嘉義縣議會會館,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另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四月間,分別在陳東興、蔡志杰、黃哲寰所經營之賭場,沈溺豪賭,並為抵銷賭債提供資金供賭場營業周轉部分,均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
(三)關於為電玩業者關說及出入不正當場所部分:
宋宗儀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替「鈦田電子遊藝場」出面,前往台南市警察局行政課關說乙節,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之規定;另與電玩業者吳錫川出入有女陪侍之「喜相逢大舞廳」部分,則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


綜上論結,宋宗儀收受賄賂因而不起訴殺人案主嫌、准賄選案被告具保、包庇賭博;且不惟沈溺豪賭,更自行開設賭場抽頭營利;復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涉足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核其所為,斲傷司法形象至深至鉅,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請予撤職之懲戒處分。


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錯誤罰單爆民怨 學者呼籲公門重視(人權意識)



錯誤罰單爆民怨 學者呼籲公門重視人權意識


        因罰單寄戶籍地收不到,原30元路邊停車費,罰鍰300元再原本30元欠費,民眾指出明明在監理單位有留下通訊地址,為什麼還寄到戶籍地址?因而引發高額逾期罰鍰的民怨。據台北市議員侯冠群去年底在市政總質詢時指出,市府平均一天開出6254張罰單,數字之高,令人難以想像。紅單亂寄引發民怨,民眾拒繳率提升,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對於交通違規事件之處分,該所遵照郝市長的指示,對於市民交通違規首度提出申訴,均會依規定對申訴人採有利從寬從輕認定標準。除了紅單民怨,司法院長賴英照表示,最近8年來,稅捐訴訟占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比例第1名。稅務的課徵是否合法、合理,與人民財產權息息相關,沒想到稅捐訴訟竟排行第1名,可稱民怨之首。


        有關紅單引發的民怨,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對市民交通違規首度提出申訴案件,會以同理心考量,而98年民眾申訴免罰,其中前五大免罰原因為1.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或其他車輛因執行公務之違規2.違規未達處罰要件或舉證不足、舉發程序有瑕疵致舉發有爭議等。該所認為舉發單位其作業程序及舉證均應確實且完整,除維護民眾權益外,亦促使執法人員更重視舉發品質。


        另一稅單民怨,在監察委員錢林慧君公布去年與審計部開會時獲知全國累計有400多萬人欠稅,欠稅金額達2900多億元,其中公務人員欠稅15億,連掌管財政的財政部公務員也欠稅,引發社會高度關切。監委曾於92年調查稅捐單位,發現租稅核定作業出錯狀況不少,統計至90年6月止納稅人提請複查案件中,竟有高達54.3%被更正註銷。為何台灣欠稅案件數這麼龐大?稅單錯誤率如此之高?司法院長賴英照今年元月初曾公開表示,最近8年來,最高行政法院對稅捐事件上訴終結件數,占全體上訴該院的行政訴訟事件比例,平均每年多達44.79%,高居該法院30項分類事件的第1名。


        納稅人對稅單不服,與財政部稅務機關打官司比例高,賴英照說,可見人民對稅務事件權利保障的觀念,已日益深化,所以能積極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維護自身權利。納稅人的勝訴機率是多少?成功大學法律系學者柯格鐘曾統計95、96年的稅務案件,發現納稅人告國稅局被判敗訴的比率約為87%。今年初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代廳長許金釵指出,以97年最高行政法院終結的稅捐事件為例,該院97年終結稅捐事件計1,767件,占所有終結件數46.05%,其中經廢棄原判決(指高等行法院的一審判決)者有102件,廢棄率為5.77%;駁回上訴(即維持原審判決)的件數有1,650件,維持率為93.38%。納稅人敗訴率從87%上升至93.38%,稅捐爭訟、民怨不斷攀升。


        台大法學教授葛克昌於元月10日中國人權協會主辦的「從司法看租稅人權之保護座談會」,就稅捐訴訟高居不下問題曾表示,其他國家即使像美國沒有行政法院,只有普通法院,但另外有成立稅務法院,因為稅務要非常專業的人才,但台灣沒有稅務法院就沒有各種專業的,但是行政法院的法官不懂稅務細節沒有關係,但是要有國際觀、要有租稅人權的觀念,對於國外的重要的憲法法院判決要有概念,不能差距太大,法官的租稅人權意識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法官有這種意識,那稅捐機關的人才會重視!葛教授建議,趁著簽定兩公約的時候把租稅人權納入人權指標會有重大的影響,以後凡是進行政法院、或是會審理到納稅案件的法官一定對著名的納稅人權的國際趨勢要有所了解!另外成大法律系教授柯格鐘建議發展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協會。柯教授表示,德國的租稅人保護協會值得作為借鏡,人民如果在稅捐法、稅捐案件裡面可能受到不利益的待遇,可以透過協會獲得一定程度上租稅的協尋,甚至必須要打行政訴訟、行政官司時的法律資源協助。


        民眾收到紅單與稅單,直接影響到個人的財產權、自由遷徒權等人權,去年十月份監委黃煌雄調查報告指出,國內各警察機關2008年取締各類交通違規,錯誤舉發的「烏龍罰單」案件共28070件,佔年度申訴總件數的19.46%,比例明顯偏高,顯示警察交通執法品質不良,從個案中也發現有「利用執法陷阱,構陷民眾入罪」之嫌。相關公務機關應以維護民眾權益為重,重視開單品質,民眾觀感;社會大眾更期待監察院在關心400多萬件欠稅案、公布公務員欠稅,獲得民眾普遍支持的同時,監委們應再深入再調查了解全台400多萬欠稅實情。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上訴維持率.抗告維持率.自結率.一審判決維持率.(光會背法條.果然有異端)


上訴維持率.抗告維持率.自結率.一審判決維持率


詳看   http://www.taiwanlaw.com.tw/files/eventfiles/law20101201.pdf


我國對於法官的考核制度過份注重於法官積案率與上訴維持率等
形式指標,而非實際去判斷法官判案認不認真、認事用法是否合法合理等等。
實務上常見到法官為求快速結案,不顧案情輕重真偽,一概勸諭當事人和解,
或積極要求被告認罪等等。這些行為在體制內很難稱之違法、但法官應不應該
這樣做?這即是不良的制度設計下導致法律人喪失社會對其所要求的倫理原則。


法官是為人民解決紛爭者,但台灣目前有許多法官不認真,
抱持著公務人員心態而沒有好好閱讀卷宗,致使案件一拖再拖,甚至到開庭時
都沒做好論辯準備。 除此之外,現行法官的考核制度,係上級法院以案件駁回
率高低為依據來評斷下級法官的成績,因此下級法院法官為避免案件經上訴後
被駁回,判決趨於保守,在這種內在自我限制下,下級法院法官不敢有新的見
解或挑戰既有論述,使得法官獨立性淪為形式。現實層面而言,法官辦案配備
不足,案件負荷量沈重。法官助理流動性大,對法官工作之紓解有限。而最近
的司法官收賄風波及「白玫瑰運動」等司法不信任運動,更是使得人民對於法
院的公信力有強大的殺傷力。這些都是現在影響法官專業的棘手問題。法官應
認知,司法實質上公正是不夠的,而且看起來也要是公正的。實際上並無不當,


但外觀上看似不當的可能性甚高、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亦因有動搖公眾對於
司法之信賴之虞,應避免從事之。司法是否公正而值得信任,法官應該屏除自
我感覺良好的積習,不能徒以自我認知與評價為標準,公眾或國民的觀感及意
見,也值得關切與重視。


然而實際上,我國對於法官的考核制度過份注重於法官積案率與上訴維持率等形式指標,而非實際去判斷法官判案認不認真、認事用法是 否合法合理等等。 ... 係上級法院以案件駁回率高低為依據來評斷下級法官的成績 ,因此下級法院法官為避免案件經上訴後被駁回,判決趨於保守


曾德水強調,他的裁判書完全依法論法,沒有奇特見解,也沒有錯別字,甚至連標點符號的錯誤都幾乎沒有。根據今年高院的統計,他受命承辦的案件,上訴三審定讞的維持率是百分之百,他的庭員上訴維持率也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全部高於全院上訴維持率。


行政訴訟


3.撤銷比率提高
新制二年來撤銷比率平均為15.59%,比修正前五年平均數之10.61%,提高4.98%,以本院20.34%為最高;其次高雄19.8%;臺北13.02%再次之,人民權益獲得相當之保障。
4.維持率甚高
二年來三所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維持率為93.45%,駁回上訴者991件;廢棄原判者69.5件;撤回上訴者10件,以本院94.35%為最高;其次高雄93.89%;臺北92.86%。抗告維持率93.69%,駁回抗告者727.5件;廢棄原裁定者49件;撤回抗告12件,以高雄94.64%為最高;臺北94.28%次之;本院90.61%,深獲上級審肯定。


 


這麼幾個鬼數字,連敘述統計都稱不上,但已經發展到「推論統計」進階版「揣測統計」 。這些數據不用看,用猜的已經八九不離十,維持率那麼高,是因為鼻子被行政機關牽著走,都不用認事用法。撤銷比率高,從這看來,可能是因為勞保給付案件多了,但能不能給付,傷殘如何,還不是丟出去給鑑定單位,收報告判決。


撤銷率高一點就說人民權利保障,維持率高就說是法院素質高,那撤銷和維持率各50  50,是不是法官公正廉明,正好一刀切中中間??


還有另外一篇:


採行交互詰問之案件辯護率,地方法院已達63%,而高等法院更高達83%。


挖,算是瞎了眼聾了耳,高院那種也算是交互詰問????


 


基本統計研究,最低階也要把案件類型分一分,弄個平均數與變異數,看看分配情況。提出看法,建立假說,跑一下假說,再作個檢定。


有點意義的議題包括:


1法院完全依照鑑定報告判決


2機關行政命命對於司法有絕對拘束


3交互詰問受法官自行調查而成效不彰


行政法院上級是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是大法官,那些行政機關是用之行政命令最後都丟上去,然後大法官再用電扇吹出去,還真是阿比阿弟好兄弟。


蕭賢綸&李啟銘(都是開車撞人逃逸).爸爸也都是高官.[境遇卻大不同]大陸一個(坐牢道歉).台灣一個(無罪簽結).那一邊是法治國家??




--我爸叫李剛--台灣爸超好.


《我爸是李剛》歌詞


橫行路中央,轎車輕飛揚。黃土地裏養育著咱那霸道的爹娘。平凡的模樣,可咱爸是局長,只手遮天的大樹,還有神秘的力量。


我爸叫李剛,大名鼎鼎的李剛,李是李世民的李啊,剛是金剛的剛。


我爸叫李剛,撞死人我不用慌。這是為什么呢,因為我爸是局長。


撞人後的那個鮮血喲,紅個豔豔個豔。如果飆車能夠帶走我女朋友,就讓她隨風飄遠。


老子副局長,兒子更囂張。可憐那個草民女,從此花魂散校場。肇事還跑一趟,眾怒圍不慌,只是可惜車撞壞,哪管民女死與傷。


我爸叫李剛,大名鼎鼎的李剛,李是李世民的李啊,剛是金剛的剛。我爸叫李剛,撞死人我不用慌。這是為什么呢,因為我爸是局長。


  


    蕭賢綸                                                                                李啟銘


  


* 蕭仰歸(最高法院 法官)蕭賢綸之父.                   * 李剛(保定市公安局副局長) 李啟銘之父.

蕭賢綸&李啟銘(都是開車撞人逃逸).爸爸也都是高官.[境遇卻大不同]一個坐牢道歉.一個無罪簽結 .


地點:中國河北大學


事件人物:李啟銘(李剛之子)


10月16日21時40分許,“官二代”李啟銘酒後駕駛朋友的黑色邁騰轎車車牌號冀FWE420到河北大學送朋友,在中國河北大學新校區的生活區,將穿著輪滑鞋的兩名女生陳某、張某撞傷。事故發生後,李啟銘仍駕車繼續行駛,在男生宿舍附近掉頭原路返回至學校門口時,被保安和學生截住。事故處理民警經對李啟銘采血檢測,鑒定為醉酒駕駛。警方確認:肇事者李啟銘,又名李一帆,男,22歲,系保定市某單位實習生。事後,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發布了關於本案的信息: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李啟銘已於17日晚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0年10月21日,河北大學校園交通事故肇事者李啟銘的父親李剛在接受央視採訪時對兒子所為表示“很痛心、很內疚”。

李刚向受害者及其家属鞠躬致歉,并表示将不会袒护儿子,积极配合救治伤者。李剛向受害者及其家屬鞠躬致歉,並表示將不會袒護兒子,積極配合救治傷者。 在采访中,李刚几度哽咽。在採訪中,李剛幾度哽咽。

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李启铭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现出悔意,他痛哭流涕地说:“我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痛苦,我真的非常自责,对被害者家属致以万分的歉意。”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李啟銘在接受采訪時也表現出悔意,他痛哭流涕地說:“我給他們帶來了很大的痛苦,我真的非常自責,對被害者家屬致以萬分的歉意。”


2010年10月25日從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獲悉,河北大學“校園車禍”一案,已由保定市公安局指定望都縣公安局管轄,經望都縣警方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及責任認定後,提請望都縣人民檢察院逮捕。 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啟銘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将严格依法予以惩处。保定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誰,只要觸犯法律,將嚴格依法予以懲處。

保定市司法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系李启铭肇事地点所在的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为加大此次案件审判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此案采取异地审判的方式,届时将邀请法学界专家和河北大学部分师生听审。保定市司法部門有關人士表示,由於犯罪嫌疑人李啟銘的父親系李啟銘肇事地點所在的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區分局副局長,為加大此次案件審判工作的公開度和透明度,此案採取異地審判的方式,屆時將邀請法學界專家和河北大學部分師生聽審。 [5] [5]

2010年10月26日上午,在河北省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开发建设工作会议上,河北省省长陈全国表示,对于河北大学院内的醉酒交通肇事案要“依法严肃处理”,目前省委已经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入驻河北大学处理此事。 2010年10月26日上午,在河北省加快推進沿海地區開發建設工作會議上,河北省省長陳全國表示,對於河北大學院內的醉酒交通肇事案要“依法嚴肅處理”,目前省委已經專門成立了工作組入駐河北大學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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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台灣.


事件人物:蕭賢綸(蕭仰歸之子)


*本案起因於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就讀海洋大學法研所的兒子蕭賢綸在民國九十七年十月,開車與陳姓女騎士擦撞,擦撞機車騎士(陳燕秋)有腦震盪、急性頸挫傷和腰部挫傷等。現場目擊者表示,蕭賢綸肇事後並沒有立即停車,反而繼續向前方開了六十公尺之遠,然後路邊停車停三秒鐘,接著直接開車走人。警方根據車號循線通知蕭到案,蕭以一萬元和被害人陳燕秋和解,過失傷害部分獲不起訴處分,但肇事逃逸屬公訴罪,檢方依法偵辦。


    蕭仰歸曾以最高法院法官身分關心檢方偵辦進度,檢方也勸蕭賢綸認罪或許有緩刑機會,不過蕭賢綸以日後要當司法官不能有前科為由拒絕,檢方於是依法起訴。一審蕭賢綸判刑六月、緩刑兩年。上訴到二審卻出現悖於常理大逆轉。


    根據「法官論壇」網站自行踢爆:「評議時審判長高明哲堅持無罪判決,甚至直接拿出一份判決,最後合議庭三名法官就以兩票對一票的評議結果,改判蕭無罪,而無罪理由之一竟是「蕭賢綸是新手,開車時不會使用右後照鏡。」,由於檢方未再上訴,全案因而定讞。


    此案在司法界鬧的沸沸揚揚,但是司法院仍抱持鴕鳥心態下達封口令,未有任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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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涉嫌為子關說案,台北地檢署分案追查後今(7)日簽結,認定高院合議庭3名法官是依自由心證判決,未涉枉法裁判罪。至於蕭關說與否,司法院已將蕭函送監院調查,這部分檢方不做認定。

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前年開車擦撞機車騎士被控肇事逃逸,一審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高院今年1月間改判無罪,並因檢方未提起上訴定讞。後來有人在「法官論壇」上爆料,指蕭涉嫌關說。

最高法院上月13日召開自律委員會,認定蕭並無關說,僅是「行為不當」,不過,經司法院代理院長謝在全召集院內廳處首長討論後,卻認為蕭有涉及關說,同時依據兩院建議,將他函送監察院調查,蕭仰歸因此被停職。

台北地檢署則分案偵辦高院合議庭3名法官高明哲、高玉舜、林洲富是否涉嫌枉法裁判。最後認定,3法官判決此案時有審酌卷證資料,並開會評議,判決是依自由心證,未受蕭仰歸影響。

法官若接受關說而做出不實裁判,即觸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雄(捷運站事件).徐男只因嘴破含衛生紙而非食物.警察卻要帶他回隊部.屬(不法侵害)及非法臨檢


 
搭捷運嘴含衛生紙 拒盤查判無罪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10.08.18 05:25 pm 

 

高雄市徐姓男子疑因嘴破含衛生紙,進捷運站後被當成吃東西,與捷運警察起衝突,他不但辱罵警察,還造成一名員警受傷。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指警方非法臨檢在先,認定徐姓男子的行為是「排除不法侵害」,屬「正當防衛」,判決徐姓男子無罪。

 

高雄市捷運警察隊昨天表示,尊重司法判決,應會提出上訴。

 

判決書說,1月22日下午3點半,徐姓男子(30歲)在高雄捷運信義國小站內,嘴巴像是在咀嚼食物,高雄市捷運局杜姓值班站長發現攔下,通知捷運警察隊派員到場處理。

 

劉姓與張姓警員到現場後,要求出示身分證件供查驗,徐拒絕配合,並不斷撥打電話尋求脫身。因他一直拒絕配合到警局查驗身分,兩名警員打電話聯繫另5名員警到場協助處理。

 

徐姓男子見狀,辱罵「警察會強暴、輪姦、吸毒、販毒」、「你們這群垃圾、狗,你們死定了」。

 

在被員警架住帶到隊部途中,徐姓男子四肢亂揮亂踢,不斷反抗,致劉姓警員的右大拇指、右前臂擦傷。警方依妨害公務及普通傷害罪嫌將他移送法辦,檢方依法起訴。

 

徐姓男子辯稱,當天下午他在一家排骨飯店用完餐後,因嘴唇咬破流血,便將衛生紙含在嘴巴內止血,但捷運警察前來,認定他在捷運站內吃東西,並要開罰單。

 

法官表示,徐姓男子並沒有在捷運站內吃東西,未違反大眾捷運法,捷運警察到場僅能加以規勸。

 

法官指出,兩名捷運警察看到徐姓男子吐出來的並非食物,卻強制要將他帶回隊部,客觀上不合法,徐姓男子以揮動手腳要排除不法侵害,雖造成員警受傷,其行為並未過當,應屬正當防衛。

台東.72歲劉姓老翁 嗆法庭「爛」. 老翁判(侮辱公署罪)拘役50天.遇到簡單好判就重重的判!

  爛罰老人??


嗆法庭「爛」 老翁判拘役   .    【2010/12/27 聯合報】

       台東一名高齡72歲劉姓老翁今年5月間因詐欺案到庭應訊,竟當庭罵告訴人「賤女人」,還公然向台東地方法院合議庭嗆聲「爛!」,法官當場依妨害名譽、侮辱公署向檢方告發,全案經法院審結,併罪判處老翁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台東地方法院裁定劉姓男子如易科罰金,每日以一千元折算,合計罰金為5萬元,他罵了「賤女人」、「爛」4個字,每個字代價是1萬2500元。

        台東地院指出,今年5月14日該院審理一件詐欺案,傳喚被告劉姓男子到庭應訊,席間劉姓男子竟無視法庭肅穆、嚴峻秩序,更無視庭審法官威信,公然一再嗆聲,謾罵告訴人及該院,脫序說出「我已70幾歲生命及人格跟你們打賭…」、「我沒有看過像台東地方法院這麼『爛』」、「我不是嚇你們,對要給這個賤女人給你們害…」等言語。

台東地院表示,劉姓男子不管庭審法官怎麼制止,一再大聲嗆聲及謾罵,完全不管公開庭審仍在進行,惹惱庭審法官當庭依法會同告訴人向台東地檢署告發。

        劉姓男子辯稱是告訴人亂告,且當天法官、檢察官不聽他解釋說明,才會情緒失控,但還是被檢方依妨害名譽、侮辱公務員公署、公然侮辱等罪嫌起訴,且經台東地院簡易庭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2010/12/27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