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 星期五

教會醜聞:主日學老師.性侵8歲男童6次.法官以男童「同意」又輕判狼師.


*不知道是那一個教會?教會有對受害人道歉嗎?  板橋地方法院.法官000



*被告減刑的手法--要表示後悔....要與告訴人談和解...法官會認為你(沒找他麻煩.沒害他太累)就會輕判結案...


*國立臺北大學-3年級-姓名:王00...


男童「同意」性侵.主日學男師獲輕判


中時  日期:2010/10/02 北縣報導




在北縣某教會擔任兒童主日老師的王姓大學生,涉嫌誘騙國小二年級男童,以替男童口交等方式,性侵六次。板橋地院考量雙方「你情我願」,也與家長以七十萬和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北縣某大學三年級王姓男子,假日期間義務擔任某教會兒童主日老師,講述聖經故事給小朋友聽。今年初,王男傳福音時,認識就讀國小二年級男童,沒多久就假藉傳教名義,到男童家中陪他玩耍,趁男童洗澡時,徵得男童同意後,幫男童口交。



隨後二月到五月期間,王男多次與男童在住處、教會廁所、學校廁所內,以不同方式性侵達六次,經男童哥哥發現有異後,由父親陪同向警方報案。王男到案後坦承,看到男童就會產生性衝動。檢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證實兩人確實曾多次進出學校廁所內,各項事證齊備。



承審法官考量被告頗具悔意,雖對未滿十四歲男童性侵多次、犯行惡劣、情節重大,但性侵均徵得男童同意,且被告與男童家長以七十萬達成和解,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判刑四年半。


..........2010年07月30日蘋果日報


台北縣一名王姓男大學生在基督教會當兒童主日學老師,喜歡班上一名八歲男童,涉嫌從今年一月起,六次對男童口交或以手指插入男童肛門。男童以為「大哥哥在陪我玩」沒有反抗,直到家人察覺男童舉止怪異,才發現這起醜聞。王男昨被檢方依與幼男性交罪嫌起訴,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見童脫衣忍不住


檢方原懷疑王男(二十一歲)涉嫌利用主日學老師權勢逼男童就範。但就讀國小二年級的被害人說,不太懂大哥哥對他做什麼,所以沒拒絕也沒反抗。男童父親出庭態度冷靜,僅請檢方依法處理。王男當庭道歉,也供稱很喜歡男童,並與男童父親以七十萬元和解。記者昨致電王男所屬教會無人接聽。
起訴書指出,王男今年一月到被害男童家作客,見男童被家人叫去洗澡脫光衣物,頓時把持不住,徵得男童同意,對男童口交性侵得逞。之後王男故做熱心,邀男童到他住處玩電腦涉嫌再趁機口交。今年五月九日母親節,王男帶男童去三峽鎮台北大學打籃球,涉嫌在校內社科院男廁性侵男童得逞。
男童哥哥察覺異狀,問出內情告訴父親報案,社工獲悉介入輔導。王男坦承對男童口交或以手指插入男童肛門共六次,他出庭時頻說:「很抱歉!」王男沒有精神疾病,檢方也沒追問他的性向,昨將他起訴。檢方考量王男一念之差犯錯,且與男童家屬和解,建請法院給予適度量刑。



(家暴國家)嗎?99年家庭暴力統計(第1季)就有2.3萬件.98年是1.9萬件.家暴增加率為20.8%.家暴防治成效闕如?




臺灣是個「家暴國家」嗎?一年約8萬件...


家暴法執行的迷思-家暴法是促進家庭和諧或是促進家庭分離?


從警察及社工到法官對於家庭事件真的去查嗎?還是顧填寫通報表格就聲請保護令?..社工的協調功能?



*台灣2009年(離婚對數)5萬7223對.  聲請保護令件數:     件.(保護令發放件數)


法院自88年6月24日起至97年4月底約8年10個月期間,共結案13萬5722件,其中准許核發保護令計8萬6687件(約占63.87 %)


家暴案再攀高 婚姻暴力最大宗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10/05/17 00:07 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根據內政部統計,民國99年第1季家庭暴力通報案件計有2萬2,944件,較98年同期通報案件增加3,947件,增加率為20.8%。內政部表示,將增加社工人力,因應不斷增加的家暴案件。


 家暴案件的通報案量連續呈現增加趨勢,其中近6成為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案件,達1萬3,483件,是家暴案中發生率最高的種類。其次為兒少保護4,135件。


 99年第一季家庭暴力通報被害人計2萬2,275人,除了未滿12歲的受害人男性多於女性之外,其餘年齡層受害人都是女性多於男性。女性占7成7,其中,30歲至未滿40歲之女性被害人,較98年同期增加660人,是各年齡別受害人數增加最多的類別。


 家暴案件通報之加害人,仍以婚姻暴力男性加害人居多數,是女性9.6倍,而兒少保護案件加害人的性別比率,則沒有明顯差距。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婚姻暴力案件仍然是家庭暴力最大宗的案件種類。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表示,在實務上發現,許多男性礙於顏面,當遇有困難或遭遇情緒因擾、家庭問題時,並未主動向外尋求協助,導致問題惡化無法解決,因而引發家庭暴力。


 內政部表示,如果男性民眾有協助需求時,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9時均可撥打「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除一般諮詢外,專線也提供有家庭暴力困擾的男性情緒抒發窗口,與提供相關法律權益說明。


 除了家暴通報案大幅增加之外,113保護專線的通報量也大幅增加。99年第一季的通報量高達4,509件,較去年同期增加1,710件,成長率為6成以上。


 內政部表示,由於失業率及社會經濟壓力的衝擊,容易造成家庭功能的不穩定,導致家庭衝突危機增高,這些因素都可能會導致家庭暴力通報案量大幅增加。


 由於家暴案量大幅上升,內政部將補助地方政府增加320名兒少保護社工、190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另外,內政部也正在研擬「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四年計畫」,在獲得地方政府共識後,行政院將增加地方政府社工人力。


 為了讓更多民間團體投入家庭暴力案件保護性工作,內政部也將運用社會福利補助款及公益彩券回饋金挹注民間團體,培植在地資源,結合公私部門強化家庭暴力防治網絡。


(家暴國家)嗎?99年家庭暴力統計(第1季)就有2.3萬件.98年是1.9萬件.家暴防治成效闕如?



台灣 毒品犯罪人數統計:97年4.1萬人其中3.6萬人竟是累犯. 再犯率約86.9%防制成效闕如{李復甸}

    

*入監受刑人中.約有三分之一為毒品犯.九十七年底在監受刑人52,708人,在監服刑之毒品犯達20,933人、占39.7﹪.


*毒品犯罪人數、件數及再犯率大幅攀升,無法有效遏阻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問題反而惡化:


*九十三年新收偵查毒品案件施用者(含兼施用)63,281件.


*經查九十四年至九十七年新收偵查毒品案件施用者(含兼施用)件數分別為79,076件、67,944件、76,838件及74,096件,毒品施用者件數及比率不降反增.


毒品犯罪人口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九十三年毒品裁判確定案件有罪人數14,640.


*經查九十四年至九十七年毒品裁判確定案件有罪人數分別為22,540人、24,545人、27,199人及41,120人,九十七年較九十三年增加26,480人,增加比率竟高達180.9﹪.


吸毒再犯率反而增加19.3﹪


*九十三年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為14,640人,具毒品前科為9,903人,再犯率為67.6﹪


*九十七年毒品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為41,120人,具毒品前科為35,732人,再犯率86.9﹪.


*每年新入監受刑人中約有三分之一為毒品犯,施用者約佔九成;監獄收容之受刑人中有四成為因毒品犯罪而新入監服刑者。以九十七年為例,新入監受刑人為48,234人,其中毒品犯人數為14,492人、占30.0﹪,施用者為12,623人、占87.1﹪;九十七年底在監受刑人52,708人,在監服刑之毒品犯達20,933人、占39.7﹪.


*九十七年毒品案件起訴人數47,469人、裁判確定有罪人數41,120人.新入監之毒品犯觀察14,492人.


顯示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成效未能有效彰顯:


以八十九年至九十七年受觀察勒戒人經判定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獲不起訴處分者計有99,505人中,其中再犯施用毒品罪,被移送地檢署偵辦者39,291人,比率39.5﹪(詳表9)。又八十七年至九十七年受戒治人出戒治所計96,986人,出所後再犯者58,480人,再犯比率60.3﹪.


http://fuldali.blogspot.com/2009/08/blog-post.html


 


 


 


 


 


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是(管教)還是(家暴)?違反與媽媽約定玩電腦時間.愈時被打190下.板橋地檢署仍依家暴傷害起訴媽媽.


臺灣是個「家暴國家」嗎?


家暴法執行的迷思-家暴法是促進家庭和諧或是促進家庭分離?



上網逾時1分鐘打1下 .9歲童遭母狂抽190下


*是(管教)還是(家暴)?違反與媽媽約定玩電腦時間.愈時被打190下.板橋地檢署仍依{家暴傷害}起訴媽媽.司法在告訴我們什麼?這位母親是長期家暴者嗎??--(不是)母子有感情不好的狀況嗎??--(沒有).這為母親的精神狀況如何?--(未知).若冒然的草率起訴......會讓這已離婚的家庭..更傷害到下一代...(家暴法主旨是促進家庭和諧...但執法上卻是讓家庭組成迅速崩潰.一掬眼淚.

 

自由  日期:2010/10/01



        「都是我不好,害媽咪被阿嬤告」,9歲林姓男童貪玩上網,忘了和媽媽約束規定超過1分鐘打1下,因逾時190分鐘,惹來媽媽拿牌尺狂打190下,祖母發現手、屁股嚴重紅腫,心疼不已而堅持提告;男童說是自己不對、違背與媽媽約定,母子倆在偵查庭上哭成淚人兒,板橋地檢署仍依家暴傷害起訴林母。



金孫屁股紅通通 嬤告離婚媳



男童爸媽離異,平日與爸爸、祖母同住,偶爾去媽媽家住,今年8月間,男童到媽媽家開電腦上網,媽媽約束他只能玩1個小時,並規定超過1分鐘就拿牌尺打1下,男童以為媽媽開玩笑,連續3天上網,都玩到忘記時間,沒想到,媽媽真的有算時間。



8月15日當天下午,男童再度上網,媽媽阻止,並稱男童連續3天逾時190分鐘,依約定要打190下,於是拿牌尺朝男童的屁股、手抽打,連打190下,造成男童的手、臀部及左大腿等部位嚴重紅腫、瘀傷。



男童回父親家後,祖母發現傷勢追問原委後提告。檢察官調查時,媽媽坦承拿牌尺連續打190下,男童跟著哭著說自己不乖、沒有遵守約定,造成家人誤會媽媽心情不好,打他出氣;媽媽看到兒子哭著說自己不對,哭得更傷心。




彈劾案文.戴瑞麒.廖啟村.蔡佳宏.曾德淵



彈劾案文


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戴瑞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任第10職等,自95年7月5日 起停職)。


廖啟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荐任第8職等,自95年7月5日 起停職)。


蔡佳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副法警長(委任第5職等,自95年7月5日 起停職)。


曾德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委任第5職等,自95年7月5日起停職)。


案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戴瑞麒、廖啟村、副法警長蔡佳宏及法警曾德淵等4員涉足不正當場所;該2名檢察官復有不當往來應酬,行為不檢,傷害司法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


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法務部95年7月5日 法人字第0951302972號函(附件1)檢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戴瑞麒、廖啟村、副法警長蔡佳宏及法警曾德淵4員於95年3月間涉足不正當場所,其中廖啟村同時違反該署檢察長指示,與渠偵辦中案件之線民不當接觸之違失情事。經調查竣事,除上開移送之違失情事外,檢察官戴瑞麒於94年間與不當人士應酬往來,曾德淵、蔡佳宏2人另有涉足不正當場所。茲依該4人違失情形,分敘如次:


檢察官戴瑞麒部分


戴瑞麒於94年7月12日中午接受曾在苗栗市經營酒店、綽號「貴嫂」之張淑惠(後改名為「張家芸」)邀請,前往苗栗市暉燕小吃店聚餐及天上人間KTV唱歌,同席有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被裁定羈押、禁見被告蕭志明之妻 賴怡 君及蕭志明胞妹林梅玉2人,張女先於94年6、7月間, 向賴怡 君表示,渠認識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戴瑞麒、石東超、廖啟村等人,可協助 賴怡 君丈夫蕭志明早日解除禁見及交保,而後 向賴怡 君稱需要金錢打點,使 賴怡 君交付渠42萬元。該署接獲檢舉偵辦之後,查無檢察官涉及貪瀆。戴瑞麒於97年9月5日本院約詢筆錄(附件2)辯稱:「(問:94年7月12日中午有無受『貴嫂』張淑惠之邀,與 賴怡 君吃飯唱歌?)沒印象。」、「(問:是否認識 賴怡 君)噢,是這個事情,我認識張淑惠這次吃飯沒印象。」、「我知道我被移送是因為去了東方佳人酒店,至於張淑惠涉及司法黃牛的案子也送到監察院,我並不知情。」97年9月25日答辯狀(附件23)復稱:「對於她(張家芸)與我認識之前曾經開過酒店之事,直至地檢署偵查起訴後,答辯人才略有聽聞,並對此感到震驚與自責,關於其他當事人等,答辯人均素不相識,絕無於用餐後或唱歌時與渠等談論案件等情事發生。」惟據張家芸、 賴怡 君2人95年8月29日於苗栗地檢署筆錄(附件3、4),張家芸稱:「(問:當天戴瑞麒檢察官有無跟賴怡君說什麼?)戴瑞麒問我這是誰,我說 賴怡 君是我朋友。他們有說起 賴女 先生的事,戴瑞麒檢察官說毒品事情誰也不能管。」(以上為張家芸筆錄), 賴怡 君稱:「……,我又在7月12日當天在貴嫂租屋處外,把剩下25萬拿給貴嫂,因為當天蕭志明開偵查庭……,開庭後,我們就去暉燕小吃店吃飯……,吃飯時都沒有是(原筆錄誤植,應為「說」)什麼事,是至唱歌中間,戴老板(即戴瑞麒)問我是什麼事,我就跟他後(原筆錄誤植,應為「說」)蕭志明的事,他沒有什麼回應,戴老板只回答說『哦,是毒品』,後來也沒有什麼結論。」,該2人對當日經過陳述綦詳,亦無理由誣指檢察官戴瑞麒,復有該署96年5月8日95年度他字第538號簽(附件5)及該署96年6月12日苗檢家人字第0960500118號獎懲建議函(附件6)可資參佐。是以,戴瑞麒確有前述與不當人士應酬往來情事,所辯顯無可採。


戴瑞麒於95年3月9日晚上,與廖啟村、蔡佳宏、曾德淵、劉正穆(原任苗栗地檢署檢察官,94年8月離職轉任律師)、黃○○(苗栗地檢署日股分95偵字第777號案件自稱砂石業者之被告、亦為廖啟村偵辦盜採砂石案件之檢舉人及線民)、「阿良」(本名「孫○良」,前係經營海產店之業者,與蔡佳宏、曾德淵等熟識)等人,前往苗栗市有女脫衣陪侍之東方佳人酒店飲酒作樂,店內小姐5、6人脫衣陪酒,由「阿良」及劉正穆付費。此經苗栗地檢署調查確認,有該署95年度他字第180號簽(附件7)、戴瑞麒及蔡佳宏進入東方佳人酒店之錄影拷貝照片影本(附件8)為憑,另戴瑞麒於該署94年3月16日調查當日,自陳報告:「本人於3/9晚,與公司同事,自春天轉往東方,在東方喝酒、唱歌後,離開,時間已不清楚。」(附件9),渠於97年9月5日本院約詢筆錄(附件2)雖否認當時認識黃○○,係後來才知道這個人云云,惟承認前往該酒店,有女侍穿薄紗及比基尼陪侍。


檢察官廖啟村部分


95年3月9日晚上,廖啟村為該署4名法警調職,於該署門口對面之神仙小館作東餐敘,由廖啟村付費,轉往神仙小館樓上之春天卡拉OK包廂內唱歌,戴瑞麒隨後到場,至11時5分許,法警曾德淵付費之後,提議至苗栗市和平路138巷17號有女脫衣陪侍之東方佳人酒店飲酒,由曾德淵陪同廖啟村、蔡佳宏載戴瑞麒前往,曾德淵又以電話聯繫劉正穆,嗣劉正穆找來該署日股分95偵字第777號案件自稱砂石業者之被告、亦為廖啟村偵辦盜採砂石案件之檢舉人黃○○到場,並有酒店內5、6人脫衣飲酒作陪,翌(10)日凌晨3時許離去,由「阿良」及劉正穆各付費1萬餘元。廖啟村於該署95年3月16日調查之訪談筆錄(附件10)、自陳報告書(附件11),以及於97年9月5日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2)均辯稱:伊於春天卡拉OK時,印象中戴瑞麒及蔡佳宏到場,再來已喝醉,對之後情形不復記憶,事後經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提醒並詢問曾德淵,方知席間有黃○○及劉正穆在場,黃○○不是伊邀的,那時不知道他是否有案件在該署云云,經查黃○○為劉正穆所找去,劉正穆係曾德淵聯繫而去,惟據該署95年度他字第180號簽(附件7)及劉正穆、黃○○95年3月30日於該署筆錄(附件13)證稱:廖啟村於東方酒店時雖有醉意,有時趴在沙發上休息,但仍持續飲酒,分別和伊2人喝酒,並聊天。是以,廖啟村當時既有可聊天之時,應可知悉是在酒店飲酒及在場有劉正穆、黃○○等人。


95年3月14日晚間,該署人員分攤費用於苗栗市國隆海產店宴請離職書記官張順富,席開2桌,劉正穆與黃○○一起前往參加。23時許,廖啟村、曾德淵、張順富、前法警王啟敘聚會時,張順富提議到苗栗市饒平街80號有女脫衣陪侍之「金殿888」酒店飲酒作樂,即由曾德淵與廖啟村、張順富與王啟敘共同前往,到達該酒店後,曾德淵以電話通知劉正穆,劉正穆帶同2位友人到場,翌(15)日凌晨3時許,由劉正穆支付約1萬餘元費用,眾人離去。廖啟村於95年3月16日該署訪談筆錄(附件10)及97年9月5日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2)辯稱:伊有參加該次國隆海產店餐敘及看到黃○○,但係其他同事邀請劉正穆參加,黃○○與劉正穆一起來,劉正穆和該署同仁一起坐,黃○○和他朋友另開1桌,和該署2桌分開,當時已有醉意,模糊印象有去金殿888酒店,到了之後就醉倒,該酒店有女陪侍,記不清有無脫衣,事後知道是劉正穆付費云云。即足徵廖啟村仍知悉是在有女陪侍酒店飲酒及在場有劉正穆等人,再據苗栗地檢署97年8月21日苗檢哲政字第0970600105號函檢送廖啟村與曾德淵2人進入金殿888酒店之錄影拷貝照片影本(附件14),廖啟村係自行步入,渠辯稱到了之後就醉倒實難採信;又渠雖非故意違反該署檢察長之指示,即不得在該署主任檢察官陳德芳未在場且非公開場合之下與線民黃○○接觸,但亦未藉機離席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副法警長蔡佳宏部分


蔡佳宏於95年3月9日晚上,與戴瑞麒、廖啟村、曾德淵等人前往有女脫衣陪侍之「東方佳人」酒店飲酒作樂,在場酒店小姐有脫衣服,翌(10)日凌晨1時許,由「阿良」支付該時段消費1萬餘元,蔡佳宏與「阿良」先行離去,後段費用由劉正穆支付。以上經蔡佳宏於該署95年3月16日調查之訪談筆錄(附件15)、自書報告(附件16)、97年9月5日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7),均坦承在案,僅於本院約詢稱:伊事後拿1萬元給「阿良」。


蔡佳宏於95年3月13日23時許,與曾德淵、劉正穆、張順富至苗栗市饒平街80號有女脫衣陪侍之「金殿888」酒店飲酒作樂,費用由劉正穆支付。此有該署95年度他字第180號簽(附件7)及劉正穆95年3月30日於該署筆錄(附件13)為據,蔡佳宏於97年9月5日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7)坦承在案,並稱:「我涉足不當場所,已經不對」、「我犯了錯,要接受處分」。


法警曾德淵部分


曾德淵於95年3月9日晚上提議並與戴瑞麒、廖啟村、蔡佳宏等人前往苗栗市有女脫衣陪侍之東方佳人酒店飲酒作樂,在場酒店小姐有脫衣服陪侍,翌(10)日凌晨3時許離去,該次消費款項由「阿良」及劉正穆付帳招待。曾德淵於該署95年3月16日調查之自書報告(附件18)稱是劉正穆提議到東方佳人酒店,於97年9月5日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9)稱:好像是「阿良」所提議,對上開其他事實則坦承其事。惟據該署95年6月27日95年度他字第180號簽(附件7)調查認定係曾德淵提議前往東方佳人酒店,復據劉正穆、黃○○95年3月30日於該署筆錄(附件13)結證:95年3月9日晚上10點多,伊2人在打牌時,是曾德淵打電話給劉正穆,劉正穆另稱曾德淵當時打了好幾通,後來說他們在東方佳人酒店了,伊說等下過去。足見確係曾德淵提議前往東方佳人酒店。


95年3月13日23時許,曾德淵與蔡佳宏、劉正穆、張順富至苗栗市饒平街80號有女脫衣陪侍之「金殿888」酒店飲酒作樂;消費款項由劉正穆付帳。此有該署95年度他字第180號簽(附件7)及劉正穆95年3月30日於該署筆錄(附件13)為據,曾德淵於前述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9)亦坦承在案,並稱:「我知道自己犯了錯」、「我會勇於承擔」。


95年3月14日23時許,曾德淵與廖啟村、張順富、前法警王啟敘前往有女脫衣陪侍之「金殿888」酒店飲酒作樂,在場酒店小姐有脫衣陪侍,翌(15)日凌晨3時許結束散去;消費款項由劉正穆付帳。曾德淵於該署95年3月16日調查之訪談筆錄(附件20)及前述本院約詢筆錄(附件19)對上開事實並不否認,惟於本院約詢筆錄稱:結束時伊要去付費,劉正穆衝去付並說他可以打折,事後伊拿1萬元給劉正穆。劉正穆95年3月30日於該署結證:曾德淵在3月中旬有拿1萬元給伊,說每次都伊付不好意思。


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檢察官戴瑞麒部分


檢察官戴瑞麒確於94年7月12日 中午受張家芸邀宴,席中有收押被告蕭志明之妻 賴怡 君、胞妹林梅玉在場;又於95年3月9日晚前往苗栗市有女陪侍之「東方佳人」酒店飲酒,且有女脫衣陪侍,費用由在場律師支付,與律師為不當之往來應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以及檢察官守則(附件21)第12、13、15條、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附件22)第2、3、5、6、10項,檢察官應廉潔自持,嚴以律己,謹言慎行,不得與不當人士往來應酬(飲宴等)或涉足不當場所飲宴作樂;檢察官不得與律師為不當之往來應酬,受邀之應酬活動,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不得參與;檢察官參加正當之應酬活動時,如發現有事實顯示係為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應藉機離席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並於3日內報告所屬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人;違反上述注意事項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相關規定嚴予議處。


檢察官廖啟村部分


廖啟村95年3月9日、14日晚上分別前往苗栗市有女陪侍之東方佳人、金殿888酒店飲酒作樂,當時均有女脫衣陪侍,且由在場律師付費,與律師為不當之往來應酬;該2日雖非故意違反該署檢察長之指示,與線民黃○○接觸,但亦未採取藉機離席等適當措施,除違反前揭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檢察官守則第12、13、15條及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2、3、5、6、10項等規定外,另違反檢察官守則第7條檢察官應服從檢察總長、上級檢察長及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之規定。


副法警長蔡佳宏部分。


蔡佳宏於95年3月9日 、13日晚上,分別前往有女脫衣陪侍之東方佳人、金殿888酒店飲酒作樂,在場酒店小姐有脫衣陪侍。上開2件事實,皆已違反首揭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


法警曾德淵部分


曾德淵於95年3月9日 、13日、14日晚上,分別前往有女脫衣陪侍之東方佳人、金殿888

金門法院--法警長性侵人妻又奪產(卻只受行政處分照常執勤)由不起訴到求刑12年到輕判3年半.訴訟已7年.

 

輕判性侵狼 被害夫向監委陳情


中央社  日期:2010/09/30



       金門林姓男子不滿妻子遭法院前法警長性侵一案,地院輕判被告,今天向監察委員陳情,抗議司法不公,涉嫌包庇自家人,並要求儘速重懲「司法之狼」。



對於民眾的抗議,金門地方法院表示,全案當初由法官依法審理判決,犯案者不但已去職,院方也已對他先做出行政處分,沒有所謂包庇情事,全案目前已進入二審,暫不便就案情發表意見。



犯性侵案的金門地院前法警長遭檢察官起訴,求刑12年,但金門地院今年5月間依妨害性自主及恐嚇等罪,合併判刑他3年6月,被害人的丈夫認為輕判,提起上訴。



林姓男子今天到金門縣政府,向前往當地視察的監察委員沈美真陳情司法不公,沈美真受理案件後表示,全案在司法審理中,只能就相關案件的程序有無瑕疵,進行詳查;沈美真並建議陳情人向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陳情。


7年舊案.2008年和去年2009年報導如下......................


中國時報   日期:2008/12/16  李金生/金門報導


金門林姓男子十五日到金門地方法院門口拉白布條,指稱該院方姓法警趁他生意失敗時,誘拐其妻發生性關係,還企圖侵吞他的財產。方某本人請假未出面回應,金門地院則表示已以「言行不檢」免除其原任法警長職務和記過兩次處分,對仍在偵辦中的案件,不便表示意見。



在金城鎮經營珠寶生意的林某指稱,五年前他經朋友介紹認識時任金門地方法院法警長的方某,兩人平日時有往來,沒想到知人知面不知心,在法院服務的方某竟在他投資生意失敗、手頭週轉不靈,忙於大陸、金門兩頭跑調頭寸時,趁機介入他的家庭,用甜言蜜語將他的妻子騙得團團轉,帶她至飯店開房間發生性關係,甚至於還想侵吞他的事業財產。



痛心自己交友不慎,引狼入室的林某表示,他因此與心愛的妻子離婚,過著痛苦不堪的生活,後來夫妻兩人解開心鎖,才又破鏡重圓,再度登記結婚,並在兩年前由其妻報警,對方某提起妨害性自主告訴,不料金門地檢署處分不起訴,讓他們夫妻兩人難以接受。



林某表示,他在今年初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並聲請該案再議,檢方敲定十九日開庭偵查,他希望檢方依法辦案,替他討回公道。



方某昨請假未出面回應,同事也三緘其口,對此不願多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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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2009/9/16日電)法務部長王清峰今天視察金門地檢署,一名林姓民眾下跪陳情,要求嚴辦涉嫌性侵其妻的金門地方法院方姓前法警長,給予公平審判環境;金門地院表示,全案依法處理。

王清峰中午偕同檢察總長陳聰明到金門地檢署,主持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金門分會服務台揭幕啟用典禮,林姓民眾帶著妻女在司法大廈前布置大字報,向王清峰陳情,要求主持公道,林姓民眾激動時一度下跪。

林姓民眾指出,他的妻子遭到金門地院方姓法警長(案發後調法警)性侵及恐嚇,金門地檢署今年3月底已經將方姓法警起訴,並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2年,但方姓法警仍在法院服務,方妻在福建更生保護會工作、小舅子為法院書記官,讓人擔心「官官相護」下審判環境的公平性。

林姓民眾並表示,方姓法警是他的結拜大哥、恩人,但是對他妻子性侵讓人心痛,同時又反控恐嚇、公共危險,讓他原告變被告,幾乎要家庭破碎,希望「王青天」重懲金門「地院之狼」。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台一成立就接到陳情案,王清峰偕同金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明進聽取林姓民眾陳情後,囑付他提出書面文件,以利檢方調查處理。

對於民眾向王清峰陳情,金門地院表示,方姓前法警長,在去年9月即因涉及性侵案,經調查後行政處分記過2次,改調為非主管的法警職,至於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方姓法警擔任書記官的小舅子必須迴避,一切秉公處理。















王清峰訪金門 民眾哭跪陳情
聯合新聞網 ( 9/17/2009  )
法務部長王清峰和檢察總長陳聰明,昨天抵金門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台啟用揭牌,一名林姓男子帶著妻小向王清峰等人下跪陳情,指控金門地院前方姓法警長性侵其妻遭檢方起訴,卻只受行政處分照常執勤,質疑法院「官官相護」,未予公平審理環境。 林姓男子與妻小以大字報...










王清峰赴金門視察民眾下跪陳情
自由時報 ( 9/16/2009 )
〔本報訊〕法務部長王清峰今赴金門視察,遇上有民眾下跪陳情哭訴,希望王清峰能夠給予協助。 陳情的林姓男子表示,七年前一名方姓法警涉嫌性侵他的妻子,雙方因此鬧上法院,他後來心軟願意與對方和解,未料方姓法警竟趁他到家中協調和解時,向警方指稱他硬闖家門恐嚇取財...










王清峰金門行 民眾陳情重懲地院之狼
中時電子報 ( 9/16/2009 )
法務部長王清峰今天視察金門地檢署,一名林姓民眾下跪陳情,要求嚴辦涉嫌性侵其妻的金門地方法院方姓前法警長,給予公平審判環境;金門地院表示,全案依法處理。 王清峰中午偕同檢察總長陳聰明到金門地檢署,主持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金門分會服務台揭幕啟用典禮,林姓民眾...



馬總統的「誠摯的輕忽」或是「認真的無知」

  晕                       泪奔

馬總統對司法改革「誠摯的輕忽」或是「認真的無知」.


 


馬總統的「司改空白」           2010-07-19 蘋果日報 




法國國王路易十四的私人日記,在1789年7月14日(法國大革命爆發日)中的記載為「Nothing」;2010年的今日,回顧馬總統在已逾過半任期中就「司法改革」具體積極作為的成績單上,雖非完全空白,但也是相去不遠的「Almost Nothing」!


儘管中研院社會所 2008年第二次社會意向調查已清楚顯示,有過半數的受訪民眾認為司法不公正、判決不公平;儘管澄社於2009年3月20日發表「司法改革十年之省思」的澄社評論中,已公開呼籲馬政府應虛心檢討自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後十年來司法改革的實際成效,在回顧過去與前瞻未來的關鍵時刻,有魄力地繼續推動司法改革;儘管在中研院法律所於去年7月舉辦之「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論壇中,對於十年來還在原地踏步之「法官、檢察官的評鑑制度與退場機制」等關鍵問題,各界代表多有表達馬總統應以總統的高度調和鼎鼐,使政府各部門捐棄本位成見,排除改革路障的呼聲;儘管法界與社運界的團體代表,曾於去年底拜會馬總統,表達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望,並請求馬總統仿效日本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有計劃而持續地推動司法改革。儘管一切的一切,令司法改革有識之士心寒的是,我們的馬總統雖非根本充耳不聞,卻表現的完全像個「官僚至極的高級文官」,除了將皮球踢給司法院及法務部外,根本不見積極具體作為。馬總統似乎已全然忘記在競選時,曾出席「馬蕭支持司法改革聯盟」並簽署司法改革七項宣言,作出包括「推動多元、專業的司法官評鑑制度」等多項承諾。


司改議題傳媒熱炒


在日前驚傳高等法院法官發生集體貪瀆收賄嫌疑之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已不再受媒體青睞的司法改革議題,突然地再度佔據各大傳媒的版面。總統當然不能像擅於炒短線的媒體一樣,等到腫瘤爆出了爛膿,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不過,如果當連媒體都已認知到大力進行司法改革已刻不容緩時,我們的馬總統卻還僅僅只是作出「司法改革應拿出具體辦法,其中『法官法』的立法,對司法官評鑑等退場機制很重要」此等全世界都早已知道的無關痛癢表示,馬總統對司法改革無論是「誠摯的輕忽」抑或是「認真的無知」,均貼切地印證了 金恩 博士(Dr. Martin Luther King)所言 「Nothing in the world is more dangerous than sincere ignorance and conscientious stupidity﹒」


總統應負更重責任


當以推動通過《刑事妥適審判法》自豪並自認已積極推動「法官法」的司法院賴英照院長正面對民間與法官同僚要求其辭職下台的強烈聲浪時,馬總統對於司法改革此項議題卻還洋洋自得地表示「任內已通過《速審法》,且行政部門已同意法官法草案而正在會商考試院」,我們對於馬總統在司法改革的表現更是失望透頂!我們必須指出,縱然法官法的立法不是司法改革的全部,但如果司法院長必須對此事負責的話,掌握更大權力、更有能力推動改革的總統,更有負責的必要。畢竟,司法院在推動法官法時,不僅面臨了來自檢察系統的阻力,更遭遇了考試院的掣肘,其中亦在於立法委員因自身利害關係而被迫消極反對的複雜因素,法官法的一拖再拖,司法院高層固有無可迴避的責任,但身兼總統與掌握四分之三國會席次的執政黨主 席馬英九 先生,實必須負起更重的責任。我們無法想像,連ECFA這種具有高度爭議、引發社會強烈對立的法案,馬總統均能排除一切阻力,強勢主導通過,對於法官必須接受監督與淘汰這種具有高度社會共識的法案,馬總統如果有心,怎麼可能到今天還繼續在立法程序中流浪?如果賴英照應該為此下台,那我們的馬總統呢?


如果馬總統繼續對司法改革採取這種毫不重視、漫不經心的態度,我們鄭重建請馬總統於 2012年競選連任時,切勿提出任何與司法改革有關的政見。因為任何政見的提出,等於是在逼問馬總統自己,在掌握國家完全權力的四年,你為什麼不做?你又做了什麼?


瞿海源、黃國昌/前者為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澄社前社長,後者為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澄社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