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玻璃娃娃」事件.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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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娃娃」事件.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四號
  上 訴 人 陳易靖
        林惠美
        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
           
  上列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樹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 上訴 人   顏貞祥
        顏林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與陳易靖,或陳易靖與林惠美連帶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之子顏旭男原為上訴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下稱景文高中)資料處理科二年二班之學生,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常、肢體重度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碎、行動不便、無法行走(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須避免碰撞。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該班原訂於操場上體育課,嗣因天雨,該班之體育老師白秀蓮即將上課地點改在該校謙敬樓地下室,詎白秀蓮明知顏旭男患有上開病症,竟無視其意願(顏旭男曾表示欲回教室讀國文),指示上訴人即顏旭男之同學陳易靖將其抱負下樓至上課地點。惟因天雨造成樓梯地板濕滑,上訴人陳易靖於抱負過程中自樓梯跌落,造成顏旭男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雖該班導師楊明峰立即通知伊,但卻告稱顏旭男僅係跌倒,並無大礙,且將原本已召來之萬芳醫院救護車遣回,致伊錯估顏旭男之傷勢,待被上訴人顏貞祥到達景文高中時,發現顏旭男已意識不清,緊急送往醫院急救後,因顱內大量出血不治死亡等情。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顏貞祥新台幣(下同)三百九十二萬三千五百二十八元、顏林杏三百四十一萬四千五百零八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第一審駁回被上訴人之訴,被上訴人聲明不服,並於原審追加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規定競合請求上訴人景文高中連帶給付,並減縮精神慰撫金各三百萬元之請求為一百五十萬元;原審改判命上訴人景文高中與陳易靖,或陳易靖與林惠美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顏貞祥二百四十二萬三千五
百二十八元、顏林杏一百九十一萬四千五百零八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上訴。被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jiundar:以上的內容,都是「原告」即「顏同學的爸爸、媽媽」所單方面「主張」內容的重點摘要。)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自向景文高中申請顏旭男入學時,並未告知顏旭男為「玻璃娃娃」,即有骨頭易斷碎之病症。因被上訴人從未告知顏旭男之病症及照顧方式,故均以一般肢體障礙方式施予照顧。然因上訴人對其特殊病症並不知悉,故不應認為上訴人有以照顧玻璃娃娃之特殊方式照顧顏旭男之義務。如不具此特別照顧義務,自不能論上訴人有違背注意義務之過失責任。況本件係因被上訴人通知校方暫勿送醫,自不能逕予歸責,若認上訴人有過失,被上訴人自行延誤約一小時又二十分鐘送醫亦與有過失等語,資為抗辯。(jiundar:以上的內容,則是「被告」即「景文中學、陳同學及陳媽媽」所單方面「答辯」內容的重點摘要。)


原審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為一部廢棄,命上訴人景文高中與陳易靖,或陳易靖與林惠美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顏貞祥二百四十二萬三千五百二十八元、顏林杏一百九十一萬四千五百零八元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上訴,無非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陳易靖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上訴人景文高中謙敬樓,抱負被上訴人之子顏旭男下通往地下室之樓梯時,因天雨樓梯溼滑而自樓梯跌落,致顏旭男受有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經被上訴人顏貞祥自行於當日下午三時許送至恩主公醫院急救後,因顱內大量出血,於同日晚間八時二十分不治死亡之事實,業據提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經查,顏旭男係在八十八學年度,依照台北市八十八學年度國民中學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學生升高中、高職鑑定及安置簡章之程序,申請進入上訴人景文高中就讀,顏旭男就個人肢體障礙、身體病弱狀況,已經繳交教師觀察意見表及學生綜合資料記錄表A、B卡影本、重大傷病卡與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詳細記載肢體障礙、身體病弱情況之文件予景文高中,是景文高中已有上開顏旭男之肢體障礙資料。另景文高中提出之顏旭男學校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影本中個人疾病史欄內之「以紅筆摘記須特別注意個人特殊疾病或傷殘問題」處記載「成骨不全」「輪椅」等字,且依被上訴人提出顏旭男生前之生活照片四張所示,身體畸型瘦弱矮小,無法行走,均以輪椅代步,一般人一望即知係患有成骨不全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者,上訴人等
人豈有異於常人而不知之理?又上訴人陳易靖既與顏旭男長期同班上課,亦無不知顏旭男患有玻璃娃娃之症之理。上訴人景文高中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劃之規定,訂定八十八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劃。顏旭男既係由「台北市特殊學生鑑定安置即就學輔導委員會」分發至景文高中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即屬該「輔導實施計劃」所定之輔導對象,則景文高中即應遵守「輔導實施計劃」,協助顏旭男順利完成學業。次查,陳易靖並非經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者,當天原在操場上體育課因天雨改至謙敬樓地下室上課,顏旭男本欲回教室,同學陳文偉等問顏旭男是否一同到地下室看同學上體育課,經顏旭男同意,又欲下去地下室時,上訴人陳易靖始徵得顏旭男同意,單獨抱負顏旭男下樓梯,已據證人陳文偉、顏智達於警訊、偵查中及第一審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即景文高中生活輔導組長廖志強證述相符。足見陳易靖應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人,其對顏旭男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僅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事發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上訴人陳易靖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之玻璃娃娃,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上訴人陳易靖當時已滿十六歲,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故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陳易靖賠償損害,尚屬正當。至上訴人陳易靖上開過失行為時甫年滿十六歲,為有識別能力,上訴人林惠美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未舉證證明其監督上訴人陳易靖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生損害,被上訴人主張其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與陳易靖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可採。復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十一條等規定,均屬保護他人之法律。顏旭男屬該校「輔導實施計畫」所定之輔導對象,並有對其特別照護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應依前開規定,注意於校園內設置無障礙設施等必要安全設備,敦促教師對肢障學生提高注意義務實施個別化教育,竟違反上開保護他人之法律,致上訴人陳易靖抱負顏旭男行經因雨濕滑之地下室入口樓梯而不慎摔落死亡。訴外人即景文高中校長胡樹斌於執行綜理景文高中校務時顯然有違反上開保護他人法律情事,並導致顏旭男死亡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及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法人對其董事及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景文高中負賠償責任,應為可採。又上訴人景文高中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及上
開陳易靖之過失行為,係造成顏旭男死亡之共同原因,被上訴人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景文高中、陳易靖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為可採。從而上訴人景文高中、陳易靖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林惠美、陳易靖則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景文高中、林惠美間並無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即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末查,就被上訴人請求各項賠償金額是否准許,審酌如下:殯葬費:被上訴人顏貞祥請求其為顏旭男支出之殯葬費六十萬元,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應予准許。扶養費:被上訴人主張顏旭男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死亡,依行政院經建會人力規劃處「一九九八年世界人口估計要覽」之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男性平均壽命為七十二歲,女性為七十八歲,被上訴人各尚有餘命十九年及二十七年,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故其主張依扶養親屬寬減額每年七萬四千元及霍夫曼式扣除中間利息後,被上訴人顏貞祥得請求受扶養之金額為九十七萬零五百八十四元,被上訴人顏林杏得請求受扶養之金額為一百二十四萬三千五百二十五元,因被上訴人育有三子,均負有扶養義務,被上訴人各只受三分之一扶養費之損失,即被上訴人顏貞祥為三十二萬三千五百二十八元,被上訴人顏林杏為四十一萬四千五百零八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精神慰撫金:經審酌顏旭男係患有先天性染色體異常、肢體重度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碎、行動不便、無法行走,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之人,被上訴人照護不易,扶養過程備極辛勞,不幸痛失愛子,精神上遭受莫大痛苦,以及兩造
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各一百五十萬元,尚嫌過高,認應各以一百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不應准許。綜上所述,被上訴人顏貞祥、顏林杏請求上訴人景文高中、陳易靖,或上訴人林惠美、陳易靖各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顏貞祥一百九十二萬三千五百二十八元、被上訴人顏林杏一百四十一萬四千五百零八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jiundar:到這邊為止,都是「被最高法院廢棄的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內容的摘要,以下開始才是「最高法院」自己所表示的意見。)


查原審謂:上訴人陳易靖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人,其對顏旭男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云云,其所憑依據何在?究竟上訴人陳易靖之行為,有無過失?過失程度為何?似有未明。原審未遑詳為深究,逕行判決,未免速斷。且原審既認定上訴人陳易靖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若謂其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則與侵權行為所應盡注意義務之關聯性如何,均未見原審說明其理由,尚屬可議。又訴外人胡樹斌為景文高中校長,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惟上訴人景文高中是否為財團法人,胡樹斌是否為該校有代表權之人,原審亦未查明,即命上訴人景文高中依民法第二十八條負責,亦有未洽。又原審謂:上訴人景文高中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及上訴人陳易靖之過失行為,係造成顏旭男死亡之共同原因,被上訴人自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景文高中、陳易靖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共同侵權行為,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始足當之。查原審已認定上訴人景文高中未依規定,注意於校園內設置無障礙設施等必要安全設備,敦促教師對肢障學生提高注意義務實施個別化教育,而違反上開保護他人之法律在先,嗣上訴人陳易靖於發生事故當日,抱負顏旭男致行經因雨濕滑之地下室入口樓梯而不慎摔落死亡,兩者究係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抑各別獨立原因,亦待澄清。復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則原審計算扶養費時,漏未將配偶間之扶養義務列入,殊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
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十一  日


2010年8月3日 星期二

檢察官的辦案模式:sogo案.曾益盛


所以如果案件涉及到執政者的利害或好惡時,通常是有知識沒常識的。本來對於犯罪嫌疑的有無認定,是依人民的常識作出判斷,這也是陪審團制度的由來,至於罪名如何援引法條,才是法律的專業,但是有問題的案件,主要的特癥是承辦人用他法律的專業知識去唬弄人民的常識,把人民唬得一楞一楞的,這些案件的辦案模式,常常是荒謬得令人心寒的。


一般而言,辦案有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正常情形,順藤摸瓜,辦到底,該怎辦就怎辦,因為事實釐清,所謂水落石出,結果便是答案,所謂瓜熟蒂落。


這種辦案模式,不管結果如何,較少怨懟,冥冥中自有福報,人們常說積陰德,或公門之內好修行,通常是指此而言。


不論你信或不信,我是信的。


第二種是公報私仇,或是把司法當做鬥爭的工具,唐朝武則天時代的羅織經是範本。這種辦案模式,結果一定是「落霞與孤騖齊飛,秋水共長天一色」,威脅利誘、刑求逼供、欺詐扭曲、偽造筆錄都只是方法之一而已。結果呢,說白一點,就是凡是會動的就是鳥,凡是藍的就是天,不把人抹黑,不達目的,決不終止
第三種叫做裝聾作啞,無謂切割。用比較文雅的詞來說,叫做鳥籠的辦案模式。


SOGO案就是最典型的鳥籠辦案模式。


為什麼叫鳥籠的辦案模式?


因為案情在承辦人的心中,已經有意無意的先預設鳥籠到底要多大。鳥籠的大小決定在三個因素之下,最重要的當然是人,要辦誰不辦誰,所以要辦到誰為止?其次是罪名。用什麼樣的罪名、法條起訴,才可以波及誰不波及誰。最後是事實—所以,事實到底要查到那裡,才可以切割出來,才能言之成理。至於已經呈現的,要如何才能繼續裝聾作啞,視若無睹或置諸不理,或避重就輕,很快的讓它雲淡風輕。


曾益盛在SOGO案的模式,應可被評價為鳥籠辦案模式的經典之作—
想想看有沒有人在辦貪瀆案,對貪瀆者不談他到底是拿了多少,甚至連用了多少都避而不提,而是把鈔票或禮券的號碼被比對出來的數目當作得到利益的數目,然後再以使用後,被比對出來的數目(二十七萬七仟元)後,「難謂與SOGO經營權之爭有任何對價關係」。


如果涉及金錢的任何犯罪行為,不管是貪污、圖利還是強盜、搶奪、竊盜、背信、侵占、詐欺,有關於犯罪事實的敍述是依然行為人使用犯罪所得後被比對出來的鈔票或禮券數目,作為犯罪所得,那麼以上所列舉的這些罪名的全部案例,那一件可以繼續辦下去而不被人民唾棄,不被自己的良知譴責?


更令人驚奇的是,曾益盛明明知道李恒隆拿來行賄的禮券有壹仟肆佰捌拾貳萬,卻只交代其中的貳佰伍拾柒萬元的下落,至於其他的壹仟貳佰多萬元,就任憑當事人各說各話,他卻能讓全案的犯罪事實就此切割下來。因此決定罪名只及於背信、偽造文書,而不及於貪瀆,因此而決定吳淑珍,乃至於黃芳彥、陳哲男等直接受賄的或間接受賄的公務員陳哲男也好,非公務員的吳淑珍、黃芳彥也罷;出面「喬」事情的黃芳彥、陳哲男也好,在後面叫徐旭東來向她報告、叫馬永成再去了解事情的吳淑珍也罷;行為分擔的黃、陳二人也好、有意思聯絡的吳淑珍也罷,最後竟然都不在被起訴的被告名單中。


這樣的處分,怪不得被評價為司法的罪人;也怪不得被質疑為什麼送錢的有罪,收賄的無罪;更難怪會被邱毅告發是刑法第125條的濫權不追訴的瀆職罪。


但是,套一句曾益盛自己所講的話「SOGO案經得起檢驗」。


我的評價是在鳥籠內的或許經得起或許經不起檢驗!


但是在鳥籠外的部份與他或有意或無意的居心一樣:


完全經不起檢驗!


http://blog.udn.com/akueisu/493444


離譜起訴書.公然為貪腐加以掩飾與開脫的起訴書.SOGO禮券案



離譜起訴書. 公然為貪腐加以掩飾與開脫的起訴書---SOGO禮券案--中時


千呼萬喚下,台北地檢署偵辦的太平洋百貨經營權及禮券案終於在昨天偵結了。但看看起訴書的內容,所有和第一家庭有關人士全都撇得一乾二淨,開脫的理由又明顯難以服眾,等於再度使得民眾對司法正義的期待全部落空。

最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對於第一夫人吳淑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與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三人,都予以簽結。問題是,整個SOGO經營權之爭的政治介入,以及巨額禮券來去之間的別有玄機,對一般民眾來說,是很清楚的事實,也是司法必須有所評判的基本是非。而台北地檢署卻對這幾位關鍵人物輕輕放過,不但築起了防火牆,還築了一道又一道,對陳水扁夫婦維護的用心,甭說是否辨明黑白釐清對錯,「體諒」之意簡直已是溢於言表。講再直接一點,起訴書中的諸多論點已經算是過度脫離政治現實了。

首先,起訴書認定貪汙治罪條例適用對象僅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之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而吳淑珍雖為總統夫人,但並不具有公務員身分,黃芳彥亦然。如果這個論點成立,那麼,台灣可以正式宣告配偶和民間白手套是合法的收賄方便門了。因為,幾乎每位高層官員的配偶都不是公務員,或至少負責的是其他不相干的公務。照這個邏輯,只要老婆不是公務員,收再多的錢、禮券、珠寶,也不會有貪汙罪嫌,那各首長官邸的後門真的得趕快修大一點,免得人滿為患擠爆了。

這會不會有點把民眾當白痴了?任何有基本智商的人都知道,坐在高官寶座上的雖然只有一個屁股,椅背後面可是掛了一大串的皇親國戚。這些人為什麼可以跟著吃香喝辣走路有風?為什麼可以插手原本無由聞問的經營權之爭?為什麼大把的禮券收得理所當然?還不是因為分享了檯前那個人的權力光環。高層公職的權力何其龐大,為了避免專擅腐化,所以才要經由選舉獲得民意的授權,也必須接受國會、監察與司法的監督。豈有檯前那個人負責守規矩、後面一掛可以隨便A的道理?

如果當前的法令不夠周延,讓檢察官無所依據,那就必須及早補漏,但綜觀昨天這份起訴書,坦白說,看不到檢察官曾試圖對第一家庭及親友的行為分際畫紅線,倒是讓人覺得檢察官主動在自己偵辦的腳下畫了紅線。

更離譜的是,起訴書中指第一家庭成員使用與李恆隆有關的禮券金額「尚非甚鉅,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所得利益相衡,顯非介入經營權之報酬」,這是什麼跟什麼啊?貪汙之罪,只問行為之有無,不問金額之高低。汙一百元也是汙,檢察官憑什麼對多少比例的金額才涉不法自由心證?何況那些禮券的金額,在一般苦哈哈的老百姓眼中,也絕對不只是「尚非甚鉅」。如果確實缺乏明確的事證,起訴書儘可言明並無充分事證足資證明,但沒必要替可能涉及的罪嫌開脫。

而且,這也明顯昧於台灣長年以來的政治現實與文化。在那麼高層級的圈子裡,做事的手法和身段都細膩得多,很少會挑明著「按件計酬」。真正的運作方式,是整個政商利益體持續進行著長期綿密的利益交換,紅頂商人要經營高層關係,平日就要找盡機會豐厚「孝敬」,建立起良好的人脈通路,有事才有人罩,臨時抱佛腳根本連禮物都送不進去。所以,高層的政商勾結,很大的學問在「人脈」上,以及人脈之間的往來禮數。禮券金額是不是符合比例,送禮的時間點在經營權易手之後,根本都不是重點,真正的重點,是第一家庭成員怎麼可以收取外界這麼多「禮數」?

吳淑珍不具公務員身分,這就先設下了一道防火牆。黃芳彥雖收了李恆隆的禮券,但那是他自己的事,後來他因為第一家庭添丁而送禮券致賀,也不干太百之事,這又是第二道防火牆。黃芳彥自己也不是公務員,收個禮券無涉貪汙,這再是第三道防火牆。陳哲男只是提供一個各方溝通的機會,並不涉及犯罪,又是另一道防火牆。如此銅牆鐵壁層層保護,陽光那裡能越雷池一步?而這樣的推論,和總統府最新版本的說法又似乎雷同,更是引人無盡聯想。

如此的結果,讓期待檢調澄清真相的民眾失望,讓希望司法重建社會正義的百姓錯愕。第一家庭在太百經營權及禮券案的法律責任也許到此為止,但政治責任卻不可能推卸,而已經在蓄積中的政治風暴,恐怕也很難在短時間內止息。


2010年8月2日 星期一

(壞法官現形)將完整裁判書上網,讓(離譜判決書)現形。


別讓法官躲在法院保護傘下

    【聯合晚報╱社論】 2010.07.28



高院驚傳法官涉嫌收賄弊案後,涉案法官及檢察官過去審判或偵結的案件,又分別被檢方查出「判決理由離譜」,或被當事人踢爆「不起訴處分書理由讓人很難信服」等情形。司法不公正的影響遠甚於收賄,該是這波司法改革的核心課題。

檢調追查法官涉弊,發現在押法官蔡光治五年前曾參與審理前法官張炳龍收賄案更四審,將張炳龍由「收賄案被告」硬拗成「遭恐嚇的被害人」,從一審12年改判無罪。如今這份「無罪大逆轉」的判決書重新獲檢方重視,也成為繼續追查的線頭。

無獨有偶,板檢檢察官邱茂榮涉案被押,一位女碩士生也出面指控:她小摺被偷,自力救濟從拍賣網站揪出變賣嫌犯,邱茂榮偵查後竟以「車如果是偷來的,不可能在網路上賣」為由不起訴,氣得她痛罵,這樣的司法怎麼能讓小老百姓信服?

這些個案未必能直接推論法官或檢察官是收受賄賂所為,但不公正之處已徹底摧毀司法形象,且嚴重侵害當事人受公平訴訟的基本權利。

然而,現有的裁判書查詢系統,卻是姑息的幫兇。長期以來,法官就躲在法院保護傘下,只以「法院裁判」的籠統說法面對外界的質疑。一般人想上網找裁判書,司法院卻「為兼顧個人隱私,不提供人名檢索」,只能以與案情相關之時、地、物等關鍵字為檢索語詞。舉例來說,連要上網找陳水扁涉及貪汙案都要大費周章,且僅能找到沒有被告名字的判決書,查閱如此困難,教外界如何監督?

當事人理當是案例的一部分,隱去當事人名字的判決書令人難以想像,尤其判決是可受公評之事,除非涉及兒童或性侵害等事件,司法院「遮遮掩掩」的裁判書公告現狀,不僅妨害資訊公開,也形同惡法官的保護傘。

法官收賄案的後續發展,更足證明「魔鬼藏在(判決書的)細節裡」,值得外界細細推敲。政府在奢言立「法官法」、設「廉政署」之外,也該讓司法裁判書類更透明化,將完整裁判書上網,便於外界檢驗,才可讓烏龍判決現形。



 


饒瑞蓮.戴榮宏.韓金發(法院 書記官)火燒判決書.向60名當事人詐得四百多萬元



法院 書記官.火燒判決書 助毒販規避坐牢   2009年06月09日蘋果日報


書記官負責協助法官或檢察官開庭製作筆錄、整理卷宗、繕打書類,等於是法官與檢察官、行政執行官的左右手,正因工作繁雜,過去不乏書記官利用職務犯罪的案例,其中最離譜的應是高雄高分院書記官饒瑞蓮收賄燒卷宗案。


詐騙罰金還卡債


一九九六年七月,高雄高分檢發現毒販趙國雄三年前就已判刑定讞,卻遲未執行,檢調追查發現,當初保管卷宗的書記官饒瑞蓮剛好離職,案卷也下落不明;經約談後,饒女坦承收賄七十萬元協助趙某逃避執行,已把判決書及全案卷宗攜出法院一把火燒光光。檢方調查後,依貪污罪起訴饒並求刑十六年,司法院後來查出,饒是因倒會被逼債才鋌而走險。
因負債而惹出事端的,還包括台中地檢署書記官戴榮宏,前年五月間他被查出因積欠鉅額卡債,不但向受刑人詐騙罰金,還向案件當事人詐騙緩起訴處分金,四年來共向六十多名當事人詐得四百多萬元,戴某雖犯後深具悔意且將款項全數返還,一審仍被判刑八年十月。
此外,也有書記官是因辦案怠惰被移送公懲會。士林地院書記官韓金發,六年前因職務異動,案件移交不清,法院一查才發現他經手數百件案子中有支票逾期未領、公文未附入卷宗內歸檔,甚至把當事人抗告狀放在家中一睡三年,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韓因此被移送公懲會降級改敘。


「鄉愿」的解釋及典故(轉貼)

  集體的不作為.集體的懶惰草率.(個人的獨善其身.沽名釣譽.孤芳自賞)

「鄉愿」的解釋:    1)「鄉愿」的人....指個人的鄉愿.       2)「鄉愿」的行為.....指集體的鄉愿.


*濫好人.


*偽君子.


*鄉中故意裝出忠厚老實的樣子以討人喜歡的人.


*是一種圓滑、虛偽、自以為是,偽裝好人.


*所謂鄉愿,指的是在一個鄉村裡有一個惡行霸道的小混混,但是所有村民都很淳樸,大家都不敢糾正他,反而更讓那個小混混更加自以為沒錯!


*人人說好的人,孔子給他叫做鄉愿。陽貨十三孔子說﹕「鄉愿,德之賊也﹗」﹙鄉愿就是人人說好的那種人,孔子說他是道德的盜賊﹚。


*孟子作結論說,鄉愿做事遮遮掩掩,專想討好世人。


*孔子曰:鄉愿,德之賊也
有一種人,不但善於掩藏自己行為上的過失,而且會觀察社會大眾的需求,做出隨波逐流地偽善工作;但是這種人其實內心詭詐多端,孔子說:「鄉愿,德之賊也。」因為這種人最容易敗德傷俗。


*外貌忠厚老實,討人喜歡,實際上卻不能明辨是非的人。


*所謂鄉愿,指的是在一個鄉村裡有一個惡行霸道的小混混,但是所有村民都很淳樸,大家都不敢糾正他,反而更讓那個小混混更加自以為沒錯!


*【論語·陽貨】記載了孔子這樣一句話:「鄉愿,德之賊也。」「賊」在這裡作形容詞用,「德之賊」  是道德敗壞的意思。孔子說話一向溫文爾雅,像這樣強烈的否定,語氣如此激憤,在【論語】中是不多見的。那麼,這「鄉愿」究竟是怎麼回事呢?孟子對「鄉愿」作過解釋:「閹然媚於世也者,是鄉愿也。」原來「鄉愿」是指具有某種不良人品的人。這種人外表忠誠謹慎,實際上一腦子壞思想,是個不折不扣、欺世盜名的傢伙。孔子斥責這樣的人,是與他強調做人要注重「仁」和「禮」的統一是一致的。


*孔子所謂鄉愿大概是指偽君子,指那些看似忠厚實際沒有一點道德原則,只知道媚俗趨時的人。


*孟子所言大約是說言行不一,當面背後各一套的四方討好,八面玲瓏的人就是鄉愿。這種人隨波逐流,趨炎媚俗,更多的是指道德敗壞的小人。


*有一個德國牧師在希特勒暴政下,描述了一段外國的集體鄉愿,
  『  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
    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
    此後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不是工會成員,我繼續不說話;
    再後來他們追殺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還是不說話;
    最後,他們奔我而來,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


    啊,這個是一開始不能見義勇為,看人為惡卻不阻止,搞到後來搞死自己的鄉愿。


孔子追求的理想人格是仁智雙彰、文質彬彬的君子人格。具體而言就是能做到中庸,做到仁與禮的統一,即既能堅持仁義的原則,又能與周圍的世界和諧相處。然而有一種人,他們八面玲瓏,四處迎合,趨炎附勢,隨波逐流,看起來和別人關係融洽,一片和諧,其實沒有一貫的原則。孔子把這種人稱為「鄉愿」,也就是偽君子,並認為他們是「德之賊」,是賊害道德的人。

孔子為什麼這麼討厭「鄉愿」呢?就是因為這種人是貌似中庸,實則與中庸的精神背道而馳;這種以假亂真的行為,會造成人們對中庸的錯誤理解,損害真實的德性。關於這一點,孟子作了清楚的說明。萬章問孟子:「什麼樣的人可以叫作鄉愿呢?」孟子說:「這種人會批評狂放之人說:『為什麼這樣志氣高大呢?實在是言語和行為不能相照應,行為也不能和言語相照應,就只說古人呀,古人呀。』他們會批評狷介之士說:『為什麼這樣落落寡合呢?生在這個世界上,為這個世界做事,只要過得去就行了。』八面玲瓏,四方討好的人就是鄉愿(好好先生)。」

萬章又問:「全鄉的人都說他是老好人,他也到處表現出一個老好人的樣子,孔子竟說他是賊害道德的人,為什麼呢?」孟子回答說:「這種人,要指摘他,卻又指不出什麼大錯誤來;要責罵他,卻又無可責罵的,他只是同流合汙,為人好像忠誠老實,行為好像方正清潔,大家也都喜歡他,他自己也以為正確,但是與堯舜之道完全違背,所以孔子說他是賊害道德的人。孔子說過,厭惡那種外貌相似內容全非的東西:厭惡狗尾草,因為怕它把禾苗弄亂了;厭惡不正當的才智,因為怕它把義弄亂了;厭惡誇誇其談,因為怕它把信實弄亂了;厭惡鄭國的樂曲,因為怕它把雅樂弄亂了;厭惡好好先生,因為怕它把道德弄亂了。」孟子的這些話,詳細地說明了孔子為什麼討厭鄉愿的原因。





2010年8月1日 星期日

台灣司法統計數字:貪污定罪率48%+訴願勝訴率15%+裁定駁回高達84%+人民一審的勝訴率僅有1.3%;98年7.2%


      錯綜複雜的司法陳疴,本就非良藥一帖就保證藥到病除,的確需要堅定的決心、詳盡地診斷與完整地調劑,徹底改善「濫訴」與「亂判」症兆,才能有效地提升司法訟審品質。審視法務部近8年來的貪瀆案件定罪率僅有55%,最低的93年竟然只有41%,94年也只有48%,定罪率連一半都不到。也因此,「違法羈押」、「以押逼供」、「偵查大公開令當事人身敗名裂」成為檢察官起訴貪污案時,最為人詬病的問題。

       嚴格說,這些眾所周知的亂象並無新意,問題出在沒有人願意,或者是說沒有能力去得罪這個行之多年、穩如泰山的司法官「官官相護」系統。欣見堪稱國師級的陳長文律師,仍存滿腔熱血,針對台灣司法官貪瀆違法事件頻傳,數度為文提出針砭之道,上諫馬英九總統,其解有二:「一是我們的法學教育出了問題;二是制度的不完備,讓司法人員有不受監督濫權的空間。」筆者十分認同。


       事實上,法學教育除了完善學校教育,還有國家考試制度的科目與型態亟待革新。國父 孫中山 先生創建民國之初,所提五權憲法設立「考試院」的目的,就是希望以「直接民權」的公平考選方式,拔擢各種人才為國為民服務。日前考試院院長關中就是希望秉持職責推動公務員考績革新制度,試圖建立濫權怠惰公務員退塲機制,只是司法官考選與考績評鑑工作,至今仍是力有未逮。


       不可諱言,考試考什麼,學生就會盡力去準備,綜觀司法官現行考試科目: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等九科。裡面竟然沒有「稅捐稽徵法」,而行政法院法官卻要審理數量龐大、專業性高的租稅案件,考試院是否認真思考過,這些科目到底合不合時宜?!


       依據行政法院統計資料顯示,88年至97年人民向財政部訴願勝訴率平均竟不到15%。司法院統計資料亦顯示,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事件終結情形,90年度38,313件行政訴訟案件中,有32,336件高達84%的案件直接被程序裁定駁回,進入實質審理的案件,人民一審的勝訴率僅有1.3%;98年,人民勝訴率也只有7.2%,連一成都不到。租稅人權在今年被中華人權協會新列為重要的國家人權觀察指標,可見現今行政法院判決一面倒向財稅機關的現象,確實造成台灣稅務人權相當嚴重的侵害!


台大法學教授賀德芬更是直接表示:行政法院一向被稱為敗訴法院,人民難由其中獲得有效的行政救濟。因此,司法官的考選、訓練與稽核,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關鍵時刻。

       藉由這波衝突事件與陳恆寬法官的請辭震撼,突顯起訴嚴謹度與無罪推定的重要性,以及司法官考選稽核的革新迫切性,更希望藉此教育全民「起訴並非有罪」的人權保障觀念,期勉檢察官都能效法日本檢察官起訴後定罪率幾乎百分之百的自律精神;而法官的選任制度,亦應嚴加檢討,若能參考英美法系國家,由表現好的檢察官和公正律師中擇優,其實務經驗與公正客觀性較能符合大眾期待。至於建立司法官的退場機制,更是刻不容緩的司改重點,務必使其確實發揮汰劣存優、保障人權的功能。


       此外,職司糾舉貪官酷吏的監察院,更要嚴格檢視所有糾彈調查過的檢察官處分現況,諸如曾遭立法院司法法制聯席會議委員會質詢八大違法的侯寬仁檢察官等,主動積極發布相關糾彈與移送懲誡新聞,加強呼應及彰顯肅貪防弊成效,千萬不可辜負全民對於司法革新的殷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