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馬王政爭 高院判決書 全文
不符民主原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貳、主要判決理由:
一、兩造間關於「被上訴人黨員資格存在與否之爭議,民事法院是否具有審查權?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合法?」之爭點:
按上訴人為依法登記之政黨組織,並已為社團法人之登記,是其仍應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下稱人團法)所規範。本院評析兩造提出國內外法學資料所作攻防,並參酌我國國情法制,認政黨內部因其自律權對黨員所踐行之制裁處分,如涉及該制裁處分是否有理,或該處分是否相當、妥適等涉及實體上問題,原則上應尊重政黨內部之判斷,即就此部分司法不宜以之為審查對象。惟如當事人對該處分踐行之程序是否妥適,程序是否有違法,已涉及程序之公正與否事項,則司法仍應介入審查,始符事理之平。
第查本件訴訟其中爭點有關上訴人中央考紀會所為系爭處分,是否致被上訴人黨員資格不存在部分:即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民法第52條第1 項就會員除名、開除社員應經會員大會、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是否屬強制或禁止規定?人團法第49條之民主原則究何所指?人團法第49條所稱會議是否排除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之適用?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是否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及上訴人依黨章及處分規程所作成系爭處分,是否應優先於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民法第52條第1項等規定而適用?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違反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處分規程是否為民法第56條第1項之章程?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運作方式,是否屬民法第1條所指之習慣?系爭處分倘有違反法令、章程,是否依人團法第58條第3項立法意旨而不會歸於無效?等有關作成系爭處分之程序上是否有瑕疪之問題,屬政黨自治外之程序上爭執事項,故就上開爭執部分,司法仍應介入審查。且被上訴人所提起確認黨籍存在之訴訟,既屬民法第49條所規定之社員權存否之爭執,而為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之利益,民事法院自得予以審查。
二、兩造間關於「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民法第52條第1 項就會員除名、開除社員應經會員大會、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是否屬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爭點:參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及50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意旨,堪認上開有關會員大會對會員之除名處分,抑總會對社員之開除處分,應屬強制規定,上訴人為已經登記之社團法人,自應遵循之。系爭處分係由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作成,惟中央考紀會未經具有黨意基礎之委員組成,且作成系爭處分之「多數共識決」過程與大法官解釋文所闡述之須符合「民意政治」理念為根基之「多數決原則」尚屬有間。
三、兩造間關於「何謂民主原則?人團法第49條之民主原則究何所指?人團法第49條所稱會議是否排除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之適用?人團法第49條是否適用於會員除名事件?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是否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如有違反上開原則,系爭處分之法律效果如何?」之爭點:「民主原則」已係現代民主國家所追求之理想願景,並為當今思潮所推崇之普世價值。上訴人所屬專責單位即中央考紀會對被上訴人作出系爭處分,亦不得違背人團法第49條所揭示之「民主原則」。惟查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委員係依考紀會委員遴派辦法第2條、第3條組成,顯非經由會員或會員代表提名、選舉、同意而產生,僅係經由祕書長簽報主席核定聘派,即行決定之人選,已不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且所作成系爭處分之多數共識決過程,復有違大法官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所闡述之須符合「民意政治」理念為根基之「多數決原則」,是被上訴人主張中央考紀會作成系爭處分之程序,不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系爭處分為無效等語,尚非無據。
四、關於「上訴人黨章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 項第3 款、第2項之規定,是否應優先於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第49條、民法第52條第1項而適用」之爭點:觀諸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及民法第52條第1 項均係有關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對會員之決議除名,或總會決議開除社員時,對出席開會及決議比例人數之限制,與人團法第49條前段所規定之「民主原則」均屬強制規定,業如前所述。而上訴人上開黨章及處分規程內容,僅係有關黨員懲處之原因、處分之種類、程序與考紀會對黨員懲處時所依據之權責等規定,兩者規範重點不同,內容有異,已難能探究其間優先效力如何,抑且參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立法精神,如上訴人之黨章內容有違反人團法或民法之規定時,應解為上訴人黨章就牴觸人團法及民法之部分為無效,遑論係屬上訴人內部細則之處分規程,自更不能逾越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民法第52條第1項之效力而適用。
五、關於「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違反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規定?處分規程是否為民法第56條第1 項之章程?違反的效果如何?」之爭點:處分規程並非人團法第12條所指之章程,且不得超越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之規定而優先適用。又作成系爭處分之中央考紀會並非民法第56條所指之「總會」,是處分規程是否為民法第56條所指之總會決議所違反之章程,即無探究之必要。抑且,系爭處分已因違反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之規定而無效,則縱系爭處分係依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而作成,亦不因此使系爭處分變成有效。是系爭處分之作成是否違反上開處分規程等爭點,亦無審酌之必要。
六、關於「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運作方式,是否屬民法第1條所指之習慣?」之爭點:按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613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僅係上訴人之內部運作事宜,上訴人黨員以外之人對其內容無從知悉,難認係屬多年慣行之事實,亦與普通一般人之確信事實無涉,上訴人亦不得以其「內部之慣例」,認有民法第1條所規定習慣之效力。
七、關於「系爭處分倘有違反法令、章程,是否依人團法第58條第3 項立法意旨而不會歸於無效?」之爭點:
按人團法第58條第1項係規定人民團體違反法令、章程、妨害公益情事時,「主管機關」對該團體之處分手段,所規範者,係著重於「主管機關」與「人民團體」間之行政管制關係,與本件爭議事項為「人民團體」(政黨法人)與「會員」(黨員)間之會員(黨員)資格是否存在之私法關係,尚不相涉。人團法第58條第3項就人民團體中之「政黨」另為規定,將該條第1項所規定之主管機關對一般人民團體之管制手段,限縮為僅得對政黨施以「警告」、「限期整理」、「解散」之處分,該規定仍係用以規範「主管機關」與「政黨」間之行政管制關係,僅就主管機關作成「政黨解散」之重大處分時,規定須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加以審理,以求慎重。
惟本件係審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在程序上是否違反民法第52條第1項、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及第49條之「民主原則」等強制規定之爭執事項,並論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即「人民團體」(政黨法人)與被上訴人「會員」(黨員)間之黨員資格是否存在之民事訴訟事件,而與人團法第58條第3項之規定無關。是上訴人辯稱系爭處分倘有違反法令、章程,依人團法第58條第3項立法意旨不會歸於無效等語,亦無可採。
八、關於「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有違反民法第72條、第148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處分有動機不當或恣意認定事實或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平等原則,是否有理由?被上訴人有無關說司法個案之事實?」之爭點:
政黨與黨員間因制裁處分所衍生黨員權益是否受損之訴訟,民事法院既僅得就制裁處分踐行之程序是否妥適,程序是否有違法等涉及程序之公正與否事項,始得介入審查,惟有關政黨內部因其自律權對黨員所踐行之處分內容,如涉及該制裁處分是否有理,或該處分是否相當、妥適等涉及實體上事項,原則上即應委由政黨內部機制判斷之。準此,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有違民法第72條規定之公序良俗?或同法第148條之權利濫用?因已涉及系爭處分作成時之實體上價值判斷範疇,揆諸前開說明,民事法院自不宜介入審查。
至被上訴人主張伊並無上訴人所陳關說司法個案事實,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有動機不當、恣意認定事實、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平等原則之情云云,惟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作成系爭處分因違反民法第52條第1項、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及第49條之「民主原則」等強制規定,業經論述如前,且有關上訴人究有無被上訴人所陳之上開事實,亦即系爭處分是否有理,或系爭處分是否相當、妥適等事項,係實體上應予探討之問題,原則上即應尊重政黨內部之判斷,民事法院自應謹守分際,不宜再予論究。
九、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其國民黨黨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正順、陪席法官李芳南、受命法官王怡雯。
馬王政爭始末
2013/09/06:特偵組開記者會,指控立法院長王金平與當時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替立委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
2013/09/08:馬英九指王金平介入司法關說,「是民主政治最恥辱一天」
2013/09/10:王金平回國,聲明向特偵組宣戰
2013/09/11:國民黨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王金平聲請假處分並提「確認黨籍存在」訴訟
2013/09/13:台北地院裁准假處分,王金平暫保黨籍
2013/09/17:閣揆江宜樺說:「要作好沒有王院長的準備。」引爆眾立委6度杯葛,不讓他上台施政報告
2013/09/30:國民黨對於北院裁准假處分提抗告,遭高院駁回後放棄再抗告
2013/11/29: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認定關說案不成立,不處分柯建銘
2014/03/19:台北地院判決王金平仍具國民黨籍,國民黨隨即上訴
2014/09/26:高院仍判決王金平勝訴,國民黨還可上訴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馬王政爭 司法判決書要旨-法院認定其欠缺民意基礎.考紀會形同下屬於黨主席,「欠缺正當性」
「馬意」考紀會 國民黨敗因
自由時報 – 2014年9月27日
判決書直指,政黨不能憑藉「非民意基礎的內部機關」或「少數不具有代表性的意志」,而代替最高意志機關(黨員大會)的決議
成立五十年的國民黨中央考紀會,在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訴訟案中,意外從「配角」搖身一變為「主角」,成為雙方律師攻防焦點,更因為法院認定其欠缺民意基礎,做成決議無效,種下國民黨的敗因,也成為王致勝關鍵。
高院認定缺民意基礎 其決議無效
王金平律師團主要訴訟策略,是集中火力猛攻考紀會,主張會員除名或開除社員,依法應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團總會做成決議,而考紀會委員遴選和組成,都違反人團法、民法的民主原則,組成不合法。
高院庭訊中,王金平主攻律師許英傑採「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先質疑考紀會對「嚴重破壞黨譽」採雙重標準,如北市議員賴素如、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瀆案,當時都未撤銷黨籍處理,甚至拿馬總統當年涉特別費案遭起訴作例子,事證都比王明確,當了多年總統,民調還低到剩九趴,「這才是破壞國民黨黨譽」,也未被考紀會撤銷黨籍,為何僅對王金平下重手?
許英傑質疑,考紀會委員是由秘書長簽報黨主席核可組成,決定權繫於黨主席一人,不但不符民主原則,還使得考紀會形同下屬於黨主席,「欠缺正當性」。
面對王委任律師團的砲火,國民黨律師團指出,民法開除社員應經社團總會決議,人團法第十四條、第廿七條會員除名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等,並非強制規定,律師團指國民黨至今年六月底止,有一百零五萬多名黨員,一千六百零七位黨代表,且遍佈世界各地,召開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須提早兩個月通知,「若每次黨紀處分都要召集一千多人開會,根本不可行。」
高院合議庭聽取雙方主張認為,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和結社權,「撤銷黨籍」等同於「社員除名」的法律效果,依人團法和民法等規定,必須回歸有民意基礎的黨員(或黨員代表)大會才對。判決書直指,政黨不能憑藉「非民意基礎的內部機關」或「少數不具有代表性的意志」,而代替最高意志機關(黨員大會)的決議,因此判王金平勝訴。
黃智勇+莊佳瑋+鄭智文和+葉建成+高如應(彰化地檢署屢破大案).連續偵破塑化劑+大統及富味鄉混油案+電鍍廢水+秀傳醫療集團A藥價差.
圖為檢察官鄭智文〈中〉 葉建成〈右一〉
〔自由時報彰化報導〕自由時報 – 2014年9月27日
彰化地檢署近年連續偵破塑化劑、大統及富味鄉混油案、電鍍廢水等重大不法民生案件,這次再度漂亮出擊,搗破秀傳醫療集團A藥價差四億案,辦案績效何以如此鮮明?彰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說:「沒有撇步,關鍵在於有沒有投入而已。」
莊佳瑋揭弊 靠耐心比對
秀傳案是由秘密證人向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台中調查站檢舉,報請彰檢介入偵辦,檢察官莊佳瑋發揮過去偵辦過富味鄉混油案的窮追不捨精神,詳細檢視黃家人相關帳戶,發現有大筆不明資金流入,全都來自於人頭公司健活,差價全都轉入黃明和及其家人帳戶。莊佳瑋立即與另三名檢察官分頭合作辦案,揭露這件醫界存在已久的弊端。
黃智勇說,彰檢設有「打擊民生犯罪小組」,由十七位檢察官組成,檢察官莊佳瑋即是其中一員,惟檢方雖有刑事辦案指揮權,卻缺乏案件來源管道;至於政府主管機關相關案件來源管道暢通,卻缺乏司法警察權,彰檢即充分利用這層關係,與彰縣衛生局密切合作,這幾年來偵破不少重大民生案件。
去年九月,檢察官鄭智文和葉建成(現已轉調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接獲彰縣衛生局轉報大統長基油品有問題後,兩人喬裝遊客到大統醬油觀光工廠與員工探情資。蒐證完成後,檢方持搜索票前往大統線西總廠突襲搜出關鍵的銅葉綠素,讓高振利無從狡辯。
揪電鍍廢水 變裝訪查
鄭智文、葉建成、高如應三位檢察官後來偵辦電鍍廢水污染案,三人打扮成農夫明察暗訪,又摸黑走進污染溝渠採樣,養魚實測水有多毒,並委託環保署到電鍍廠附近農田採土化驗,確認遭受重金屬污染的範圍與源頭,再攤開事證,讓業者認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14/35506990/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53759
這裡,就是油品風暴第一線偵察作戰的總指揮中心,彰化縣衛生局食品衛生科。由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如上圖左一)帶領食品科的九人團隊,從接到檢舉電話開始,幾次查廠檢驗,結合檢調,終於戳破混油騙局,台灣的食安總體檢,也在此揭開序幕。
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下一波食安危機--台灣面臨「有機食品」風暴.徐重仁「台灣的有機食品,很多都不有機」農糧署-莊老達
食品安全連環爆,還有未爆彈?全聯福利中心總裁徐重仁昨日直言,台灣的有機食品到處都是,在餿水油事件之後,可能還會有「有機風暴」!他認為,通路也應做到「源頭管理」,對食安把關。
徐重仁昨日參加遠見企業社會責任論壇,提到他剛從日本回來,在日本這麼嚴格管控食安的國家,有機食品僅占市場2%,台灣則到處都是有機食品,這方面要加強認證,政府也應該幫助消費者了解。
有機耕地成長 農藥沒少用
農委會統計,去年台灣有機農地耕作面積近6000公頃,是10年前的5倍之多,其中又以水稻和蔬果居最大宗。
也是農委會的統計,近10年來我國進口的農藥成品,每年都有2、3000公噸;同樣的,用於內銷的農藥成品也都在5、6000公噸之譜(詳見表)。國內實際用於耕種的土地逐年減少,有機耕地的成長如此之速,但農藥的進口及內銷並未明顯減少、甚至還有增加,不禁令人懷疑,進口和內銷的農藥都用到哪裡去了?有機耕種業者更直接爆料,「台灣的有機食品,很多都不有機!」
農糧署農業資材組組長莊老達說,進口農藥數量多寡,與國內農藥生產量的消長有關,如進口多,可能是國內生產少了,無法與有機農田面積的增長混為一談。
對照莊老達說的,根據農委會統計,近年來國內生產的農藥都在7、8000公噸之譜,並無莊老達所言「此消彼長」的情況。
農委會拍胸 農藥零檢出
針對徐重仁所指「台灣到處都是有機食品」,莊老達表示,有機農地生產的有機農作物,連同每年進口約1萬公噸的有機食品,在國內整體食品市場的市占率不到1%,市場規模僅約40多億元,相較於日本的2%、歐洲的5%,相對少得多。在認證部分,農委會拍胸脯保證,台灣有機食品的認證標準,絕對是全世界最嚴格的!
莊老達強調,目前國內經農委會認證的民間有機食品驗證機構有13家,想要申請有機農田耕作的農民,須向機構提出申請,且即使認證通過,每次效期也只有3年;期間還必須接受每年1次的農田現場操作記錄追查,以及不定期的市場產品抽查,以確保耕作過程未使用農藥及化學肥料,生產出來的作物更必須農藥殘留「零檢出」。
248農學市集創辦人楊儒門痛批:「食品GMP認證是假的,農委會的有機認證也是沒路用(台語)。」惟有真正做到友善環境,以及兼顧農民穩定的收入,民眾才可以真正吃到健康!
黃慶瑞 基警緝毒小隊長竟販毒+ 李文彬.遭判17年.梁玉城
前基警小隊長販毒 遭判17年
中央社 – 2014年9月23日
基隆市警三分局偵查隊前小隊長黃慶瑞,涉嫌與離職警員李文彬、毒販梁玉城,走私毒品海洛因來台,遭基隆地檢署起訴。基隆地院今天判決黃慶瑞17年徒刑。
黃慶瑞販毒集團去年9月間走私毒品入境獲利豐厚,成員到處花天酒地豪賭遭檢警盯上,基隆地檢署並接獲線報,集團涉嫌再度利用外籍船員攜帶毒品入境到基隆港。
檢警隨即組成專案小組偵辦,今年1月28日當場查扣3.15公斤共8塊海洛因磚,黑市價格近新台幣2000萬元,並逮捕受僱取貨的曾姓男子,曾男因擔心被關,咬出同夥黃慶瑞等人。
基隆地院今天下午4時宣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判決黃慶瑞有期徒刑17年,同案共同正犯李文彬及梁玉城,則分別判處19年及12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戰績輝煌的緝毒員警,竟然淪為毒販頭子,涉案的是前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緝毒小隊長黃慶瑞,警方根據線報,掌握他跟毒販利用貨輪走私海洛因磚到基隆港,在1月底逮捕運毒的曾姓毒販,他也咬出不止黃慶瑞事主謀,共謀的還有四名是離職員警,之後奇怪的是其中一名陳姓離職員警,在黃慶瑞陪同就醫卻離奇暴斃,三名員警也下落不明,是不是東窗事發遭滅口,也引發聯想。
嫌犯雙手被捆綁坐在地上,基隆警方低調偵查近半年,在一月底逮捕到曾姓嫌犯,從他機車內搜出海洛因磚,當時他很配合還一口咬出幕後主使,竟然是基隆市警局緝毒小隊長黃慶瑞,案發後已遭免職,其實警方在去年十月就已經掌握情資,在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任職的黃慶瑞,竟然夥同毒販走私毒品,其中参與的四名也是離職員警。
案件回顧到一月28號這天,曾姓毒販因為害怕入獄,一口咬出黃瑞慶後,還拱出包含陳玉智在內的四名離職員警,但到了2月4號大年初五,黃慶瑞陪換過腎的陳玉智到醫院就醫,竟離奇暴斃,三天後黃慶瑞先被調至第二分局警備隊,10天後遭檢方拘提羈押,在破案到他被拘提,這段時間內,三名員警卻下落不明,基隆市警察局副局長張隆興:「是不是因為在偵辦案件過程中涉入違法,這個可能我們還要再繼續清查當中。」
帶著眼鏡中年模樣,今年48歲的黃慶瑞警專畢業,在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資歷超過10年,破豪宅製毒工廠、天道盟太陽會成員擁槍、賭場案,結婚育有兩子的他,家中還有罹癌的老母親要照顧,是不是經濟狀況出問題,警方還要了解就整個涉案進度,在2/20號檢方已將一名梁姓毒販收押,還有一名被告身分的姚姓毒販,訊後飭回並限制出境,以黃慶瑞為首涉案人數最少八人,而曾緝毒掛上榮耀,如今黃慶瑞卻淪為毒販頭子,甚至扯上殺人滅口疑雲,大大重創警界形象。
嫌犯雙手被捆綁坐在地上,基隆警方低調偵查近半年,在一月底逮捕到曾姓嫌犯,從他機車內搜出海洛因磚,當時他很配合還一口咬出幕後主使,竟然是基隆市警局緝毒小隊長黃慶瑞,案發後已遭免職,其實警方在去年十月就已經掌握情資,在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任職的黃慶瑞,竟然夥同毒販走私毒品,其中参與的四名也是離職員警。
案件回顧到一月28號這天,曾姓毒販因為害怕入獄,一口咬出黃瑞慶後,還拱出包含陳玉智在內的四名離職員警,但到了2月4號大年初五,黃慶瑞陪換過腎的陳玉智到醫院就醫,竟離奇暴斃,三天後黃慶瑞先被調至第二分局警備隊,10天後遭檢方拘提羈押,在破案到他被拘提,這段時間內,三名員警卻下落不明,基隆市警察局副局長張隆興:「是不是因為在偵辦案件過程中涉入違法,這個可能我們還要再繼續清查當中。」
帶著眼鏡中年模樣,今年48歲的黃慶瑞警專畢業,在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資歷超過10年,破豪宅製毒工廠、天道盟太陽會成員擁槍、賭場案,結婚育有兩子的他,家中還有罹癌的老母親要照顧,是不是經濟狀況出問題,警方還要了解就整個涉案進度,在2/20號檢方已將一名梁姓毒販收押,還有一名被告身分的姚姓毒販,訊後飭回並限制出境,以黃慶瑞為首涉案人數最少八人,而曾緝毒掛上榮耀,如今黃慶瑞卻淪為毒販頭子,甚至扯上殺人滅口疑雲,大大重創警界形象。
員警販毒東窗事發 4同夥疑遭滅口 2014年02月20日
30年來勇創緝毒績效的基隆市警局緝毒小隊長黃慶瑞,竟難抗拒販毒暴利的金錢誘惑,疑與離職警員、毒販掛勾販毒;上月初集團成員遭逮捕事跡敗露後,關鍵證人卻一一暴斃或失聯,檢警懷疑相關人等可能遭黃員「滅口」,緊急於17日將他收押,案情宛同電影情節。
基隆市刑大偵三隊1月28日破獲曾姓愛滋男運毒案,查獲價值2千萬、8塊純度極高的海洛因磚,曾嫌向警方坦承,因為罹患愛滋需要錢治病,遭黃慶瑞以「你幫我帶貨、你的醫藥費我處理」說服吸收。
曾男供出黃慶瑞、離職警員陳玉智等人,以換取減刑機會,檢警研判曾嫌「人之將死其言也善」,鎖定警官黃慶瑞就是集團幕後操盤手。
小隊長幕後操毒盤
事實上,去年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邱智宏就獲報,有現任、離職員警涉入毒品案,當時即懷疑黃慶瑞30年來緝毒戰功彪炳「事出有因」,有可能是他在玩兩手策略,一邊抓毒一邊販毒,立即指示基隆市警局督察組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調查。
黃慶瑞落網時,市警局還動用關係懇求媒體不要揭露有員警涉案,以便掌握更多證據將集團成員一網打盡。
離職員警就醫暴斃
黃慶瑞得知曾嫌遭逮捕後,他猜測偵辦方向已轉到自己身上,於是積極展開湮滅證據的行動。
黃員2月4日陪同疑似集團成員之一的離職警陳玉智前往醫院就醫時,護士僅推針1/3,陳男竟口吐白沫倒地暴斃,檢察官認為疑點重重,2月17日已解剖遺體,了解確切死因。
追查3離職警下落
另外3名遭鎖定疑似涉案的離職員警,在曾男落網後也離奇的銷聲匿跡,且沒有出國紀錄,警方懷疑這些人已遭黃員「滅口」,除發布境管外也全力追查他們的下落。
由於案情發展超乎預期,基隆市警局7日先將黃慶瑞降調警備隊員,17日他遭地檢署拘提、羈押,警方昨天進一步將黃慶瑞記2大過免職。
警方指出,離職員警陳玉智早年也在基隆警三分局,與黃慶瑞是同事,後來調台北市刑大,但因操守問題而離職,近年則因腎病所苦,需要高額醫藥費治療,疑似因此遭黃員吸收,去年底陳男才在醫院換腎,豈料還是難逃一死。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2)曾威豪+劉芯彤+蕭叡鴻+萬少丞(殺警案11大疑點).薛貞國+鄭宏振+莊瑞源
殺警案進入第6天,台北市警察局昨天終於針對員警風紀問題祭出懲處,當天在事發ATT 4 FUN樓上慶生的小隊長鄭宏振,因和曾經擔任六合彩的組頭一起在夜店,加上殺警案發生後未通報分局,被記小過1次、申誡1次,偵查隊長蔡金龍因監督不周,記小過1次。
鄭宏振 1申誡、1小過 至於請病假,在事發後未通報分局的偵查佐莊瑞源則記申誡1次;由於都是基層扛責,引起員警質疑高層是否也應該負起連帶責任?
祭出懲處 到此為止? 針對殺警案引發的警察風紀問題,台北市長郝龍斌強調「一定會用最嚴格的標準來審查。」但北市警局一開始僅由分局內部自行調查,直到案情如擠牙膏似的爆料後,才由督察人員介入,令人質疑官官相護。
督察室經多日調查,昨日公布調查結果指出,事發當天,信義分局小隊長鄭宏振確實有在ATT 4 FUN 9樓MYST慶生,但喝酒對象是4名民間友人,並非有其他警員或高階警官在場。
而與鄭同行的4友人中,有一位曾是六合彩組頭,雖查無掛勾,鄭也未接受招待,但和「特定對象」來往仍屬不當,記申誡1次。
莊瑞源未通報 申誡1次 市警局指出,鄭員事發時未離開現場,而是經安管人員告知樓下發生鬥毆事件,鄭即下樓查看,發現薛員躺在血泊中馬上幫忙,薛送醫救治後,鄭也到急診室關心,但鄭案發後未通報分局勤務中心,有疏失,因此再記小過1次。
另名偵查佐莊瑞源,當天莊有事找薛談,2人有事先約大概時間碰面,但未約地點,莊到ATT 4 FUN要找薛時,發現有眾多少年聚集,趕緊打電話告知薛,但事後也未通報勤務中心,予以申誡1次。
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曾威豪+劉芯彤+蕭叡鴻+萬少丞(殺警奪命42秒 真相還原).薛貞國+鄭宏振+莊瑞源
殺警奪命42秒 真相還原.啥是真相?假的真相.不能說的真相?
長官恰在夜店慶生
但調查後發現,薛及莊的直屬小隊長鄭宏振(四十歲),當時正在ATT 4
FUN九樓的MYST夜店辦慶生會,在場還疑有信義分局前副分局長、現任萬華分局副分局長石明哲,石是鄭、薛的老長官。鄭宏振等在樓上慶生時,薛在樓下被圍毆,最後是SPARK安管告知:「阿國(薛貞國)在樓下出事了!」鄭衝下樓查看,發現大樓外一片混亂,薛已躺在人行道上不斷吐血。專案小組對信義分局一干刑警竟齊聚案發現場,認為不是巧合。
此外,信義分局原本指出,薛貞國到場時有表明身分,但專案小組根據曾威豪及兩名夜店安管人員的供詞發現,當天現場有兩波衝突,第一波衝突結束後三分鐘左右,薛接獲通知抵達現場,他並未表明警察身分,還大罵:「操你媽屄!」並踹曾威豪一腳,引爆前來助陣的黑幫小弟瘋狂圍毆,有人大喊:「把他拖出去!」接著就是一陣狂打。
此外,信義分局原本指出,薛貞國到場時有表明身分,但專案小組根據曾威豪及兩名夜店安管人員的供詞發現,當天現場有兩波衝突,第一波衝突結束後三分鐘左右,薛接獲通知抵達現場,他並未表明警察身分,還大罵:「操你媽屄!」並踹曾威豪一腳,引爆前來助陣的黑幫小弟瘋狂圍毆,有人大喊:「把他拖出去!」接著就是一陣狂打。
警死前猛喊等一下
目擊者聽見薛大喊:「等一下!等一下!」欲表明身分,但為時已晚,四海幫份子周譽騰高喊:「殺死他!」多名惡煞立即棍棒拳腳齊落,僅僅四十二秒,薛即慘死街頭。
原本警方也說,薛及莊並非辦私案,而是夜店屬其刑事責任區,看到聚眾才到場排解糾紛。但法醫解剖報告出爐,薛血液中有高濃度酒精反應。警方督察室查訪後得知,薛打算參加小隊長鄭宏振的慶生會前,在附近另一家夜店LAVA已喝了一攤,推論至少喝了半瓶以上高濃度烈酒,此與當天在場人士表示薛當時酒氣沖天到場談判的情節吻合。
原本警方也說,薛及莊並非辦私案,而是夜店屬其刑事責任區,看到聚眾才到場排解糾紛。但法醫解剖報告出爐,薛血液中有高濃度酒精反應。警方督察室查訪後得知,薛打算參加小隊長鄭宏振的慶生會前,在附近另一家夜店LAVA已喝了一攤,推論至少喝了半瓶以上高濃度烈酒,此與當天在場人士表示薛當時酒氣沖天到場談判的情節吻合。
頭七前誓抓回兩嫌
信義分局先前也指,薛事前並不知曾威豪和SPARK的安管有衝突,是莊瑞源看到ATT
4
FUN有聚眾,才通知薛到場。但調查顯示,SPARK的安管在上周五曾威豪、劉芯彤放話要討回公道時,就有用臉書告知薛隔天會有事,請幫忙處理。因此薛是否早知有人要鬧事,此與分局說法有出入。
檢警為了釐清案情,調閱ATT 4 FUN附近所有監視器,但取得監視器畫面均無聲音,不清楚談判對話內容,最關鍵曾威豪稱薛罵他、踹他的畫面,監視器又沒照到,確切事發經過仍需比對當時在場黑幫、安管、莊姓警員等三方說詞,搭配影帶、鬥毆兇器指紋等證據,才能確認。曾男供述內容是否屬實仍待釐清。
警方已將主嫌曾威豪及其女友劉芯彤,負責找人討公道的蕭叡鴻及其他十九人查緝到案,竹聯幫和堂萬少丞、四海幫海聯堂周譽騰等七人未到案,尚有約六名身分不明共犯,警方已全力緝捕,誓言明天薛頭七前緝捕萬、周歸案。
針對萬華分局副分局長石明哲當天在MYST夜店慶生會現場一事,北市警局督察室已進行調查,石否認在場。石明哲昨表示,當天他休假,但另有私人行程,並未參加慶生會,也不在該間夜店裡。
檢警為了釐清案情,調閱ATT 4 FUN附近所有監視器,但取得監視器畫面均無聲音,不清楚談判對話內容,最關鍵曾威豪稱薛罵他、踹他的畫面,監視器又沒照到,確切事發經過仍需比對當時在場黑幫、安管、莊姓警員等三方說詞,搭配影帶、鬥毆兇器指紋等證據,才能確認。曾男供述內容是否屬實仍待釐清。
警方已將主嫌曾威豪及其女友劉芯彤,負責找人討公道的蕭叡鴻及其他十九人查緝到案,竹聯幫和堂萬少丞、四海幫海聯堂周譽騰等七人未到案,尚有約六名身分不明共犯,警方已全力緝捕,誓言明天薛頭七前緝捕萬、周歸案。
針對萬華分局副分局長石明哲當天在MYST夜店慶生會現場一事,北市警局督察室已進行調查,石否認在場。石明哲昨表示,當天他休假,但另有私人行程,並未參加慶生會,也不在該間夜店裡。
北市令督察室嚴查
台北市政府對於這起殺警案,態度日來也有轉變。市府發言人張其強周二表示,初步調查並沒有外界所說警員出面圍事風紀問題,但台北市長郝龍斌前天指出,殺警案涉及的風紀問題由市警局督察室進行調查,「一定會用最嚴格的標準來審查。」監察院昨成立五人專案小組自動調查,成員包括副院長孫大川,對於薛遭圍毆身亡,案發時卻有同分局警員在該大樓九樓夜店慶生,認為有深入了解必要。
刑警薛貞國遭毆奪命時序
●09/13
21:30薛貞國休假,和朋友在LAVA餐宴喝了不少酒
23:50信義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鄭宏振在ATT 4 FUN 9樓MYST慶生
●09/14
00:40富少曾威豪及竹聯和堂蕭叡鴻、萬少丞、四海幫周譽騰帶了50餘名小弟在ATT 4 FUN樓下聚集,要找SPARK安管理論
01:00信義分局偵查佐薛貞國接到同事莊瑞源電話,指ATT 4 FUN外面有不良少年聚集,相約前往處理。
01:08
.薛、莊到達,薛先怒罵:「操你媽屄!」再腳踹曾威豪,引爆衝突
.富少女友劉芯彤指著薛方向大喊:「就是他!」
.周率眾朝薛猛打,並狂喊:「殺死他!」
.薛高喊:「等一下!等一下!」但僅短短42秒,他就被打到昏迷並拖到外面人行道
01:10安管人員通知在9樓的小隊長鄭宏振:「阿國出事了!」
01:12鄭趕到樓下,打人黑幫鳥獸散,安管人員協助急救薛
01:18警方獲報到場,發現倒地的是刑警薛貞國
01:23救護人員到場對薛急救但仍不治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21:30薛貞國休假,和朋友在LAVA餐宴喝了不少酒
23:50信義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鄭宏振在ATT 4 FUN 9樓MYST慶生
●09/14
00:40富少曾威豪及竹聯和堂蕭叡鴻、萬少丞、四海幫周譽騰帶了50餘名小弟在ATT 4 FUN樓下聚集,要找SPARK安管理論
01:00信義分局偵查佐薛貞國接到同事莊瑞源電話,指ATT 4 FUN外面有不良少年聚集,相約前往處理。
01:08
.薛、莊到達,薛先怒罵:「操你媽屄!」再腳踹曾威豪,引爆衝突
.富少女友劉芯彤指著薛方向大喊:「就是他!」
.周率眾朝薛猛打,並狂喊:「殺死他!」
.薛高喊:「等一下!等一下!」但僅短短42秒,他就被打到昏迷並拖到外面人行道
01:10安管人員通知在9樓的小隊長鄭宏振:「阿國出事了!」
01:12鄭趕到樓下,打人黑幫鳥獸散,安管人員協助急救薛
01:18警方獲報到場,發現倒地的是刑警薛貞國
01:23救護人員到場對薛急救但仍不治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優良教師偷吃小六女學生8年.台灣選啥(優良xx..模範xx...都是假的.不要相信.!
優良教師偷吃小六女學生8年 斬斷不倫戀挨告性侵
NOWnews – 2014年7月30日
一名國小男老師,曾多次獲得優良教師表揚,已婚的他竟然勾引自己的女學生,搞外遇長達8年。事後男師妻子發現,曾警告他們斷絕來往就不追究,但2人仍藕斷絲連,男師為顧及家庭最後選擇分手,但女學生卻由愛生恨,怒控在未滿16歲時遭到性侵,而男師也坦承以對,檢方依法將他起訴。
檢警調查發現,該名任職在新北市某國小的40多歲男老師,女學生在10年就讀小六時,是該名男老師的學生之一。女學生上國中後,對老師產生愛慕之情,她明知老師已婚且年紀大她不少,卻還甘願當對方小三,私下偷偷交往8年,發生多次性關係,直到少女念大學後,才結束這段不倫戀。
男師的妻子事後發現丈夫偷吃,而且對象還是自己的學生,感到震驚和生氣;男師為了挽救家庭和婚姻,最後選擇分手。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女學生無法接受分手要求,對老師提告在她未滿16歲時就和她發生關係。男師在法庭上坦承所有指控,新北地檢署29日依法將他起訴。
陸女劈腿2男 宛如連續劇情節.侯鳥般的女人.
陸女劈腿2男 宛如連續劇情節.
中央社 – 2014年7月30日
(台中)邱姓女子離婚後與蘇姓男子交往,因蘇男不願支付聘金,邱女將她與蘇男的孩子登記前夫名下,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邱女4月徒刑。
判決指出,大陸籍邱女15年前嫁給台灣陳姓男子來台,期間結識蘇男,邱女離婚後與蘇男交往而懷孕,兩人計畫結婚,蘇男即與家人至大陸向邱母提親,邱母要求蘇男支付人民幣6萬元聘金,而蘇男以交往期間已給邱女很多錢為由,拒絕支付聘金,兩人婚事因此暫緩。
判決指出,邱女不滿蘇男不願支付聘金,想讓蘇男後悔無法成為小孩父親,又與前夫陳男結婚,並佯稱小孩是陳男的,將小孩登記陳男名下。
期間,邱女要蘇男支付生產及坐月子的費用新台幣20萬元,與每月2萬至3萬元的撫養費,並瞞著陳男繼續與蘇男往來及出遊。
101年6月,邱女以申請單親補助名義,騙陳男同意假離婚,待辦妥離婚手續後,邱女即告訴蘇男實情,希望蘇男接納她們母子,還因孩子登記在陳男名下,而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經過DNA鑑定,蘇男確認自己是孩子的生父,要求邱女母子搬到台北同住,後來卻因個性不合,邱女又帶小孩回頭投靠陳男,蘇男才憤而提告。
法官認為,邱女明知小孩是蘇男骨肉,卻謊報年籍資料,因此依偽造文書罪判處邱女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2014年7月25日 星期五
胡景彬法官 索賄被聲押
胡景彬法官 索賄被聲押
台中高分院民庭法官胡景彬,涉嫌透過台中林姓律師(曾任司法官)充當白手套,向案件當事人索賄450萬元;胡景彬昨在台中住處,被執行「正己專案」的特偵組,會同台中檢調拘提到案,複訊後,胡景彬與被告廖幸利二人聲押,另一被告邱姓女子裁定300萬元交保。
再度出事 法界不意外
不少資深法官得知胡景彬出事,都不意外,認為他早就是列管在案的問題法官,操守、風評都不好,再度出事是遲早的事;司法院昨表示,一旦檢方聲押胡景彬,將依法官法第43條「涉案情節重大條款」將胡停職。
檢調懷疑,胡景彬索賄2、3件,屬民事財產糾紛案件,為防打草驚蛇,檢調昨清晨6點就搜索台中高分院,不到上班時間就結束行動,一併搜索胡景彬的住所。
據指出,胡景彬擅理財、偏愛投資房地產,他和家人在台中等地區有多處不動產,包括正夯的台中7期重劃區豪宅;法官收入雖比一般公務員優渥,但檢調懷疑胡涉財產來源不明,將一併調查。
胡景彬風評不佳,10多年前曾涉投資地下錢莊、放高利貸,甚至發生婚外情姘居生子、出入酒店等不正當場所,86年6月被休職3年,監察院通過彈劾。
胡景彬當時也被控,利用胞弟胡景祥帳戶,透過「寶翊」建設公司董事長陳中銘,以每100萬元,月息6萬元,先後投資400萬元,交地下錢莊業者陳世明放高利貸,前後「吸血」120萬元;後來陳世明財務出狀況,走投無路,只好向台中地檢署自首並要求保護,將所有證據提供給檢方。
法院審理時,胡景彬辯稱是胞弟出錢投資陳中銘的「寶翊」,與他無關。台中高分院判胡景彬1年3個月,胡上訴,後來改判1年,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最後以罪嫌不足改判「無罪」確定。
蒐證3年 兵分16路搜索
台中高分院昨被蒙在鼓裡,直到上班時間到了,未見胡景彬人影,且胡未依時開庭、又聯絡不上胡,才得知檢調拘捕胡;法院趕緊將胡受命審理的案件改期,胡陪席審理案件也請其他法官代理。
本案係99年7月,檢察總長黃世銘接到檢舉,核定胡景彬為「正己專案」對象,交特偵組檢察官林豐文和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劉俊杰、林宏昌共同偵辦;近3年蒐證調查,昨指揮中機站調查官共96人,兵分16路同步搜索台中市、台北市、新北市,傳喚多名關係人。
陳炳彰 高等法院法官優遇法官.擔任配偶命張秀宏)的律師.
陳炳彰
高院法官陳炳彰行徑囂張,遭監察院彈劾。監察院上午召開審查會,認定高院法官陳炳彰以其配偶張秀宏名義,與民眾合夥投資土石開採經商,竟然索討高額本票及分紅,後來又因這起合夥投資引發民事訴訟糾紛,陳炳彰還擔任張秀宏的訴訟代理人,執行律師職務,傷害法官廉潔的形象,戕害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信賴,違失情節重大,監院因此通過彈劾陳炳彰。
監察院上午是以7票對5票,通過監委余騰芳與葛永光的這項彈劾案,余騰芳與葛永光兩人將在下午2時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彈劾陳炳彰的詳細理由。
受評鑑法官陳○○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93年4月間轉為優遇法官。陳法官於93年間以其配偶張○○之名義,與第三人陳○義合夥土石開採事業。98年3月間,陳法官以陳○義未告知其他合夥人即逕以自己名義為獨資企業型態辦理登記,及該企業尙有對銀行負擔抵押貸款等情,要求陳○義於98年3月19日開立受款人均為陳法官之配偶張○○,未載到期日,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600萬元、650萬元及650萬元,共計2,500萬元之4紙本票供其投資利益之擔保。100年3月間,陳法官要求陳○義支付200萬元並指定匯入其配偶張○○帳戶,陳○義即於100年3、4月間分別匯款85萬元、20萬元及95萬元至張○○帳戶。上開陳○義所簽發4紙本票,受款人張○○分別於100年、101年間持之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並執其中2份本票裁定向臺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陳○義以其與張○○間並無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合夥關係存在於其與陳法官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陳法官於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事件,提出其配偶即被告張○○出具之委任狀,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
按「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法官之身分及待遇受到憲法之保障,本應專心公務,避免有利益衝突之情事發生而損及公共利益,故有必要在法律上禁止或限制其為一定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法官守則第1點亦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陳法官明知其依法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為貪圖經營開採土石業而可能有豐厚之利潤,以其妻張○○之名義與陳○義合夥投資土石開採,合夥關係至今長達10年,並依此索討高額本票及分紅,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損害司法形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3條及法官守則第1點之規定,該當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
次按「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法官自己擔任個案之辯護人、代理人等涉及法庭內之活動,自應受到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之限制。陳法官未知避嫌,擔任配偶民事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影響司法公信及公正,足資認定情節重大,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規定,該當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
陳法官上開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規定,考量其投資金額非微,期間頗長及與民間人士金錢交易往來,細節不明以致發生訴訟糾紛,並於相關訴訟事件不知避嫌,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影響司法公信,情節重大。審酌陳法官於89年間曾因違反辦案程序、問案態度不佳之重大違失而曾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在案之前例,仍未知所警惕,竟實質參與土石開採營利事業,要求合夥人簽立高額本票進行追索,影響司法信譽至深且鉅,已達不適任之程度,本會認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決議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撤職,以收儆誡之效。
高院法官陳炳彰行徑囂張,遭監察院彈劾。監察院上午召開審查會,認定高院法官陳炳彰以其配偶張秀宏名義,與民眾合夥投資土石開採經商,竟然索討高額本票及分紅,後來又因這起合夥投資引發民事訴訟糾紛,陳炳彰還擔任張秀宏的訴訟代理人,執行律師職務,傷害法官廉潔的形象,戕害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信賴,違失情節重大,監院因此通過彈劾陳炳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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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上午是以7票對5票,通過監委余騰芳與葛永光的這項彈劾案,余騰芳與葛永光兩人將在下午2時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彈劾陳炳彰的詳細理由。
受評鑑法官陳○○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93年4月間轉為優遇法官。陳法官於93年間以其配偶張○○之名義,與第三人陳○義合夥土石開採事業。98年3月間,陳法官以陳○義未告知其他合夥人即逕以自己名義為獨資企業型態辦理登記,及該企業尙有對銀行負擔抵押貸款等情,要求陳○義於98年3月19日開立受款人均為陳法官之配偶張○○,未載到期日,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600萬元、650萬元及650萬元,共計2,500萬元之4紙本票供其投資利益之擔保。100年3月間,陳法官要求陳○義支付200萬元並指定匯入其配偶張○○帳戶,陳○義即於100年3、4月間分別匯款85萬元、20萬元及95萬元至張○○帳戶。上開陳○義所簽發4紙本票,受款人張○○分別於100年、101年間持之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並執其中2份本票裁定向臺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陳○義以其與張○○間並無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合夥關係存在於其與陳法官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陳法官於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事件,提出其配偶即被告張○○出具之委任狀,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
按「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法官之身分及待遇受到憲法之保障,本應專心公務,避免有利益衝突之情事發生而損及公共利益,故有必要在法律上禁止或限制其為一定行為,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法官守則第1點亦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陳法官明知其依法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為貪圖經營開採土石業而可能有豐厚之利潤,以其妻張○○之名義與陳○義合夥投資土石開採,合夥關係至今長達10年,並依此索討高額本票及分紅,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損害司法形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3條及法官守則第1點之規定,該當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
次按「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法官自己擔任個案之辯護人、代理人等涉及法庭內之活動,自應受到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之限制。陳法官未知避嫌,擔任配偶民事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影響司法公信及公正,足資認定情節重大,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規定,該當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
陳法官上開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規定,考量其投資金額非微,期間頗長及與民間人士金錢交易往來,細節不明以致發生訴訟糾紛,並於相關訴訟事件不知避嫌,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影響司法公信,情節重大。審酌陳法官於89年間曾因違反辦案程序、問案態度不佳之重大違失而曾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在案之前例,仍未知所警惕,竟實質參與土石開採營利事業,要求合夥人簽立高額本票進行追索,影響司法信譽至深且鉅,已達不適任之程度,本會認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決議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撤職,以收儆誡之效。
2014年7月22日 星期二
九旬嬤爭離婚:死不做夫家鬼
九旬丈夫臥病在床.九旬嬤爭離婚:死不做夫家鬼.66年婚姻.誰是誰非?
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 丈夫自100年起,罹患多種疾病及癌症,生活無法自理,大部分時間臥病在床,須由看護24小時照料。余女士更在100年兩度提出離婚要求,離婚協議書卻遭先生撕毀、丟馬桶沖掉.
*已臥病在床....如何撕毀??
余女士表示,她在民國37年結婚,先生專制霸道,她在家中幾乎沒有說話的餘地;有次,她帶小叔出門買衣服,只因為回家時間較晚,遭先生打耳光,這也是她第一次提出離婚要求,卻遭丈夫與婆婆拒絕。
余女士幾度嘆氣表示,除了語言、肢體暴力,面對先生外遇,她多年來只能忍氣吞聲,直到孩子長大成年,才在民國79年與先生分居,並在85年除掉冠夫姓,表達斷絕夫妻關係的意志。余女士更在100年兩度提出離婚要求,離婚協議書卻遭先生撕毀、丟馬桶沖掉,讓她不得不走上法院。
「為什麼判我不離呢?」余女士提到,一審桃園地院准離,高等法院卻駁回一審判決,理由是她與先生分居後仍有聚會或出遊。但她說,雙方在僅一次共同出席孫子畢業典禮,另一次是因為丈夫先行報名而參與旅行,但自己在出遊時也只能「像狗一樣跟著」。
余女士說,自己不想再和那個人有任何瓜葛,她要過有尊嚴的生活。陪同舉行記者會的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也批評,法官怎能以幾十天相聚的「和諧假象」,抹煞8000多天分居的失和事實!況且這些聚會是因為一個弱勢妻子習慣服從丈夫,或難以拒絕子女邀約。黃淑英直言,分居後想要離婚,卻要有「不堪同居」重大破綻證明,實屬荒謬!更有許多法官抱持「這麼老了,離婚要幹嘛」的心態,勸和不勸離。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李兆環常務理事也表示,民法對離婚仍採有責主義,加上法官的保守心態,感情破裂的夫妻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的家庭,但分居後的夫妻生活上鮮少往來,讓請求離婚的一方更難以提出婚姻破綻事由,離婚變得難上加難!她呼籲政府速修離婚法規,將分居納入裁判離婚的事由。
目前余婦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至於余婦老公目前狀況,根據判決指出,其自100年起,罹患多種疾病及癌症,生活無法自理,大部分時間臥病在床,須由看護24小時照料。
2014年7月18日 星期五
成名豎子知多少?陳玉珍. 史上最貪女檢察官 收賄2325萬被判12年 越方如
時報周刊/楊肅民 http://www.taiwanenews.com/doc/20121124102
最高檢察署「正己專案」再次開鍘,這次鍘的卻是自己人。原本被視為檢察長明日之星的陳玉珍,犯了江湖大忌,幫電玩業者護航索賄,期間長達7年,金額更高達數千萬元。陳玉珍雖喊冤,強調她沒拿錢,是遭挾怨報復,但電玩業者施永華不僅提出7年來的行賄提款證據,並通過特偵組測謊,陳玉珍還是被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成為我國司法史上首位遭羈押的女檢察官。「特偵組這次辦自己人,其實和之前辦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案如出一轍。檢舉人陳啟祥出錢,找林益世護航當「土地公」,林益世後來獅子大開口,陳啟祥被逼狗急跳牆反撲。陳玉珍案也是一樣,施永華找她當「土地婆」,施出了事找她幫忙,卻被開口要三成,氣得出面爆料,「豈非林益世案翻版?」法界人士分析說。辦大案,抓要犯,陳玉珍在螢光幕前滔滔不絕,充滿自信。她涉貪,讓許多人嘆息,跌破眼鏡。但資深檢警人員卻說:「她是膽大妄為。」一位資深辦案人員指出,在警界文化中,對初入行的菜鳥,都會耳提面命:「電動玩具店千萬不能碰!」因電動玩具店是固定的,業者行賄找土地公包庇的時間很長,遲早會東窗事發。陳玉珍包庇的電玩店,在六年間被警方抄查了二十餘次,說明基層員警根本不太敢碰,所以業者以超過一般給基層派出所包庇的行情價,找上了陳玉珍;每月十五至二十五萬元,將陳玉珍當超級土地婆供養。但業者施永華也不是省油的燈,為了搯住陳玉珍,他刻意保留了七年來所有行賄的銀行提款記錄,一舉扳倒這位檢察系統的明日之星。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特偵組組長林豐文指揮檢察事務官,直接到高檢署傳喚陳玉珍到案。「陳玉珍出事了!」和陳玉珍私交甚篤的前特偵組檢察官越芳如,看到好友被帶走,趕緊跑到檢察長辦公室向顏大和報告。一時之間,高檢署人員進進出出,大家也搞不清楚狀況,只是一聽到出事的人是陳玉珍,很多人都不敢相信,直呼:「這怎麼可能?」陳玉珍遭電玩商人施永華纏上多年,高檢署同事是知情;她也展開反擊,提告要恢復清白。大家認為她態度那麼強硬,應是受到委屈,沒想到還是栽在陳年老案裡。陳與先生分居
一年近十次出訪大陸
最令人唏噓的是,只見她父母氣急敗壞地趕去法院關心,獨不見一直被人稱羡的另一半──老公蕭丁苑,這才發現夫妻已分居了。有人嘆,難道陳玉珍的變,是因感情受挫;有人說,陳玉珍真的變了,如今她愛打扮,一度還傳去減肥,但包庇電玩業也太扯了。陳玉珍的先生蕭丁苑是澎湖人,兩人都是念法律出身,一說兩人都是中興法律系的同學或前後期學長、學妹。不過,蕭丁苑沒有考取司法官,只考取司法行政人員,在法務部保護司當過科員、科長,專長在假釋、觀護等方面,在工作滿二十五年後,於九十五年申請退休,翌年還以「兩度的假釋制度之比較研究」,拿到政大社科院的行管碩士學位。不過,據熟識陳玉珍的友人透露,近年來陳玉珍和她先生已分居多年,但並沒有簽字離婚,由於兩人所生的子女都已成年,夫妻倆感情處於真空狀態,陳女外傳有交往親密的男性友人,不過感情屬私領域,涉及個人隱私,大家都不好說。蕭丁苑一度很熱中政治,民國八十四年馬英九總統擔任法務部長期間,他曾留職停薪,代表新黨參加第三屆澎湖區域立委選舉,不過得票數只有二千票出頭,敗給了林炳坤,選完後他又申請復職。蕭丁苑身材高瘦,長相白淨,但個性溫慢;陳玉珍則是急性子、海派個性,友人形容他們夫妻是「十足互補作用」,但是太太的鋒頭總是蓋過先生,雖然蕭也很進取,五十多歲公務員退休了,還去念個碩士學位,但在強勢的太太眼中,還是認為他進取心不夠,本案爆發更注定兩人難到白頭。陳玉珍九十三年從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調高檢署檢察官,在高檢署服務七、八年,她的個性海派、說話大喇喇,也肯仗義執言,在司法圈口碑不差,會出事當然出乎很多人意料。二審檢察官的主要工作是蒞庭公訴及再議案受理,陳玉珍除了前陣子蘇建和等三死囚再議案,公然槓上國際鑑識專家李昌鈺,其勇氣曾受到媒體青睞外,近幾年來她倒是十分熱中於兩岸事務。「現在看到她出現在檢察長辦公室,都是來報告她要去大陸。」據透露,她一年有將近十次到大陸出訪交流,目前還擔任「台灣海峽兩岸法律扶助協會」副理事長一職,最近一次出訪大陸是在今年九月二十四到二十六日,應大陸台商之邀,由她率團出訪福建,就加強台商投資保障議題進行研討交流。之前她也帶團走訪天津、上海等地台商。她的酒量很好,交流酬宴場合,常讓對岸法界人士印象深刻。施男通過測謊
機台假代保管真護航
「台灣海峽兩岸法律扶助協會」去年九月才成立,理事長是有富國際集團、經營房地產起家的洪村騫,三位副理事長有陳玉珍、盧嘉辰(立委)及賴素如(台北市議員),這次幫陳玉珍辯護的律師郭學廉,也是該協會副祕書長。陳玉珍和地產商人走得近,也不是近一、兩年的事,檢舉她長期索賄的施永華,其實也是一位地產商人。從去年到今年二月,施永華曾三次在報上刊登廣告,指控在民國八十九年到九十二年間,時任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陳玉珍,包庇他經營賭博電玩將近二十案,還說有照片為證;他同時向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舉陳玉珍涉及這起貪瀆案。施永華刊登廣告後,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曾指示由政風單位先行政調查,不過,陳玉珍則向顏大和喊冤,她坦承認識施永華,但強調沒有收賄,是施永華挾怨報復。據特偵組調查,陳玉珍是在八十九年,由宜蘭地檢署調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期間,結識施永華,雙方家人互有交情,施永華十多年前以三峽、新莊等地為據點,分別成立永字輩或華字輩的育樂公司,經營小鋼珠等電玩店,由陳姓男子掛名負責人,若是電玩店被警方掃蕩,陳玉珍即利用職務上專業幫施永華護航,再按月向施索取數十萬元保護費,期間長達七年。特偵組表示,陳玉珍辦案異常,電玩業者又作證每月賄賂她數十萬元,除懷疑另有檢方人員、員警或律師牽線,正調查她是否以「後案併前案」分案制度,將特定電玩業者的案件分給自己「上下其手」,以及是否利用職權向其他檢察官施壓,要求發還辦案查扣的電玩機台。據指出,陳玉珍二○○二年偵辦施永華在新莊開設的電玩店時,查扣兩百多機台後,委託業者「代保管」,業者卻繼續營業,後來由別的檢察官指揮他轄員警二度破獲。特偵組已調閱卷宗釐清陳玉珍是否藉此方式「假代保管真護航」?特偵組說,目前辦案範圍超出檢舉人所指的範圍,已查出陳玉珍除收賄外,有藏錢、洗錢、買房子等其他案情,檢方因此曾約談多名證人。辦案人員私下透露,如同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檢舉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向他收賄等案情時,檢方對陳啟祥進行測謊;而這次施男檢舉陳玉珍,檢方為查真實性也測謊,證實他所言不虛。不理政風人員
施只接受特偵組詢問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檢方辦案期間,曾向板橋地檢署調閱陳玉珍經手的全部電玩案件,包括施所指控的近二十案,但少數案件因年代久遠,已遭銷毀。陳宏達說,因「檢察官辦案職權大,可獨立行使」,才使陳玉珍有機會收賄,現階段收押陳玉珍後,將會一併清查是否有共犯,特偵組將一本「毋枉毋縱」的精神,憑證據縝密偵辦。不過,陳玉珍的委任律師郭學廉則幫陳玉珍叫屈,說施某檢舉內容全是子虛烏有,陳玉珍沒有收賄,她日前買房子是以個人資金,絕無涉及貪瀆不法。對於北院裁定羈押禁見,律師並已幫她向高院提起抗告。「這個案子如果特偵組不是掌握到一些確切證據,應該不會去聲押陳玉珍,畢竟像她這麼一位個性強悍的女檢察官,又如此資深,口碑、風評也不錯,要聲押她各方考量不夠審慎,會有嚴重後遺症。」資深法界人士分析說。事實上,特偵組在接獲施永華檢舉後,經過長達一年的蒐證調查,施永華不接受政風人員訪查,只願接受特偵組詢問,他出示七年間每月提款紀錄為證,全部提供給特偵組去查證。施某檢舉指出,他在二○○○年認識時任板檢主任檢察官的陳玉珍,之後陳女刻意結交,藉偵辦賭博案之便,刻意延攬他被告發案件並拖延結案,私下指點他如何應付檢警偵辦,還故意帶隊將他店內機台貼封條,實為護航。為了回報,他則以「要不要去吃冬粉」為暗號,不定時招待陳女吃台北知名的頂上魚翅。陳女不但帶子女來吃,還曾打包送朋友,「次數多到數不清。」施還指控,陳玉珍還常利用下班或假日,到他家吃飯、泡茶、唱卡拉OK,每次都由他開車接送陳女進出;陳女有陣子「手機不太乾淨」,請母親來傳話,他每次都會送車輪牌鮑魚罐頭或魚翅給陳母當伴手禮,逢年過節他還包壓歲錢給陳女父母、子女,並招待陳女一家人去澎湖玩,都由他匯款埋單。陳玉珍的婆家就在澎湖,陳的先生蕭丁苑也和施永華熟識,媒體在九十六年五月間就曾報導,澎湖峇里灣公司董事長施永華在台北從事房地產生意,因為到澎湖渡假訪友,前往澎湖縣最長的林投沙灘遊賞,對於該處優異的環境相當喜愛,因而決定到澎湖投資水上活動事業,這個友人就是指蕭丁苑。檢方兵分十路
收賄歷年司法官之最
施永華說,二○○九年他投資天富投顧公司損失近一億元,請教已調升高檢署的陳玉珍該如何催討,陳女竟以介紹律師為由,要求抽佣近三千萬元,他不從,陳女即揚言:「不照辦,就算再議高檢署也不會給你機會。」他花兩百萬元另請律師告天富投顧詐欺,事後果然被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也被高檢署駁回。施認為陳玉珍貪得無厭,還動用人脈掌握他所有訴訟舉動,才向特偵組舉發陳女惡行,並三度刊登報紙廣告催促特偵組徹查本案。據了解,特偵組今年初已至板橋地檢署調卷,還出動小發財車載運。今年年中,並約談多名當時曾參與偵辦電玩弊案的板檢檢察官、書記官及事務官。據了解,包括當時跟陳玉珍同組的簡美慧(已升主任檢察官,現借調法務部辦事)及黃明絹檢察官都出庭作證,陳述事實。其實,在這次行動之前十天,特偵組有先知會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要搜索檢察官辦公室」,在十一月三日由承辦檢察官林豐文指揮檢察事務官等人兵分十路,搜索陳玉珍的辦公室、住居所、租屋等處所。辦案人員透露,陳玉珍收賄期間,不只檢舉人所指的從民國八十九年到九十二年間,檢方查出她收賄到九十五年間(升任高檢署檢察官),前後共計七年,收賄金額是歷年貪汙司法官之最,只能用「金額龐大」來形容。特偵組清查發現,陳玉珍在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和廈門街、新北市永和區有多筆房產,大多登記親友名下,陳玉珍指錢是她自己的,但檢方比對她的薪資收入,懷疑她透過買房洗錢,已凍結她名下數千萬元資產及相關帳戶,將擴大追查資金來源及流向。辦案人員指出,尚未約談陳玉珍丈夫、子女及父母等人,也尚未查出金錢有流向海外;不過,因陳玉珍近年熱中到大陸交流,也不排除她透過人頭,把錢帶到大陸置產藏匿。陳玉珍小檔案
年齡:50歲
現職:高檢署檢察官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美國杜南大學法學碩士、司法官訓練所25期結業
經歷:嘉義、板橋與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宜蘭、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曾辦大案: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JOJO林詐欺案、「穎昇八號」漁船走私軍火案、蘇建和再更審蒞庭公訴檢察官天富投顧慘賠億元
成施爆料導火線
98年9月22日,台北市鬧區西門町突然出現一幅巨大的10層樓廣告,指控股市名嘴林友銘,讓他入會炒股票慘賠數千萬元,呼籲受害者組自救會。到底是誰這麼有錢,花了20萬元在鬧區刊登一個月的廣告,廣告主就是這位自稱遭到林友銘欺騙,損失慘重的散戶施永華。施永華之所以會出面指控陳玉珍索賄,導火線就是源於此,因追討無門,轉向陳玉珍求助,雙方才撕破臉,演變成爆料、檢舉。施永華指控,從2007年6月起加入天富投顧當會員,本來加入頭等艙會員是6萬元,後來加碼50萬晉升總統會員,盤中直接專線call-in老師,電話講著講著又遊說大戶再升等,變成代操會員,老師親自控盤代價又是50萬元,前後光是會員費用高達118萬元,又因提供的分析和當時股市落差很大,害他慘賠5,000萬元,他具狀告法院,結果都不起訴。綽號「蘆洲施」的施永華,受到委屈就會登報或買廣告看板反撲,他曾在97年因不滿被跳票,控告前澎湖縣議員林興俊,並在澎湖4號縣道旁樹立看板,痛罵林欠債不還。
2014年7月14日 星期一
愛情長跑而結婚但都也婚變之研究?劉創道及林宛嫺(是大學同學).跟監挨告生出(金髮混血兒). 林知延及吳欣盈(愛情10年).
跟監挨告生出混血兒
華南金控副董事長林明成出身板橋林本源家族,是台灣5大家族之一,板橋林家曾是台灣第一大地主,據2008年富比士的報告指出,林明成個人身家12億美金(約360億台幣),家族資產逾千億台幣。報導指出,林明成將華南金控底下重要的創投公司交給次子林知佑打理,並在重要場合帶他一起出席,交棒意味濃厚。
林宛嫺嫁台灣人 兒子竟是混血兒林明成與出身基隆望族顏家的林顏絢美育有3子1女,但子女的婚姻都出現狀況,據傳林明成
對此頭痛不已,林明成的長女林宛嫺於2007年10月風光嫁給大學同學、嘉裕紡織董事之子劉創道,不到半年,林宛嫺就懷孕,不料2009年生下的兒子是金髮混血兒,同年夫妻協議離婚。
2012年6月,壹週刊報導比利時男子David Meganck自稱是林宛嫺兒子的生父,跨海打官司請求探視權,最後敗訴。林宛嫺為此淡出社交圈,之後投資珠寶業,才見她再度跑趴。
林知延裝GPS 跟監老婆挨告
林明成的大兒子林知延與身家500多億台幣的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長女吳欣盈愛情長跑10年,於2011年4月低調登記結婚,據傳消息曝光後,娶媳婦卻沒辦酒席的做法引來林家長輩不悅,同年9月小倆口在威尼斯辦婚宴,10月底在台灣補請喜宴。
原以為2大家族聯姻,王子與公主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沒想到去年7月傳出因女方與其他男子過從甚密,夫妻鬧婚變,同年8月林家不滿新光保全以檢修為由企圖進入林家取監視畫面,提告損害賠償,另一方面,林家去年9月由律師出面請業者在吳欣盈的車上裝GPS、同時請徵信業者跟監,卻被吳欣盈和新光保全人員識破,告上法庭,當時林知延表示是懷疑吳欣盈的司機吸毒,為顧及太太安全才會在車上裝定位器材及跟監,但吳欣盈堅持提告。
林知佑女友好相處 親友看好
林知延今年1月向法院訴請離婚,台北地院家事庭法官勸和,擇期再開庭,至於裝GPS和跟監的涉嫌妨害秘密官司,今年5月林知延以涉嫌妨害秘密遭起訴,6月首度開庭,林知延沒有出庭但透過律師表示,有意與吳欣盈協商和解。
至於林明成的次子林知佑,女友Susan非超級豪門千金,個性好相處,林家兩老和親友都很看好小倆口,據瞭解林明成的么兒林知蔚年近30歲,在家族企業中工作。
2014年7月13日 星期日
拒繳1900萬贈與稅 83歲老農割草被管收(司法對待財團.貪官.是不會這樣的)可憐小百姓受此苦難.
拒繳1900萬贈與稅 83歲老農割草被管收
自由時報 – 2014年7月12日
桃園縣楊梅市83歲黃姓老翁賣地獲利1億多元,分給子女3700萬元,卻積欠贈與稅7年、1900萬元稅款,他昨天割草時被
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官逮個正著,親友、法官勸他「繳清就沒事」,但老翁強調「政府課稅不公平,我就是不繳啦!我身體很好,管收我也不怕!」法官只好裁
定管收。
黃姓老翁在民國93年賣掉名下1億多元的土地,將其中3700萬元分贈子女,他當時並未主動申報這筆贈與,依稅法規定,7年內都可追繳,老翁在3年後被國稅局查出逃漏稅,不但要繳交1100萬元贈與稅本稅,還得負擔800多萬元罰款。
老翁拒絕繳納加上累積的利息,總計欠稅2100萬多元,國稅局將全案轉給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期間拍賣老翁名下財產約270萬元,仍欠稅1900萬元,但老翁仍不予理會,昨天早上他到住家附近田間割草時,被行政執行官逮個正著。
老翁的朋友、媳婦都趕來勸他「趕快繳清就沒事!」連法官也勸他趕緊繳錢,但老翁斷然拒繳,被裁定管收並送到桃園管收所。
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表示,老翁名下已無財產,只要將欠稅繳清就可重獲自由,否則將管收3個月,老翁如果持續拒繳,必須有新事證才能再度管收;行政執行官表示,老翁很倔強,考量他年事已高,勸他可以考慮分期繳納,但老翁依舊拒繳。
老翁拒絕繳納加上累積的利息,總計欠稅2100萬多元,國稅局將全案轉給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期間拍賣老翁名下財產約270萬元,仍欠稅1900萬元,但老翁仍不予理會,昨天早上他到住家附近田間割草時,被行政執行官逮個正著。
老翁的朋友、媳婦都趕來勸他「趕快繳清就沒事!」連法官也勸他趕緊繳錢,但老翁斷然拒繳,被裁定管收並送到桃園管收所。
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表示,老翁名下已無財產,只要將欠稅繳清就可重獲自由,否則將管收3個月,老翁如果持續拒繳,必須有新事證才能再度管收;行政執行官表示,老翁很倔強,考量他年事已高,勸他可以考慮分期繳納,但老翁依舊拒繳。
2014年7月11日 星期五
陳震遠.屏東教育大學(資訊系)副教授.<偽造人頭,自審論文>.震動與控制期刊(JVC)揪出假論文?
丟臉丟國外! 知名期刊揪台學者假論文
TVBS – 2014年7月11日
大學教授,居然丟臉丟到國際上!曾任屏東教育大學資訊系的副教授陳震遠,為了提高自己在國際期刊的能見度,涉嫌偽造人頭,自審論文,被國際知名期刊揪出,撤銷他60多篇的論文。
開心比著大拇指,前屏東教育大學資訊系的副教授陳震遠,現在恐怕笑不出來了,因為他論文造假,被抓包。屏教大人事室主任林忠孝:「他造很多虛擬的人頭,我寄(論文)給自己(審核)。」
國際知名震動與控制期刊指出,國際學術期刊有同儕審查的規定,每篇論文要經過兩到三位評審,登入系統審核,但陳震遠卻涉嫌假造的電子郵件和身分,到系統登入,假冒成不同學者,自己幫自己的論文護航。屏教大人事室主任林忠孝:「這之前所有論文都取消。」
去年9月,震動與控制期刊寄E-mail到屏科大,要求協助,2月資訊系成立專委會展開調查,黃震遠11月辭職,到今年2月離開屏東教育大學和兼職的成大,不只學校名聲受損,知名震動與控制期刊的學術聲譽也遭重創,知名教授為了自己名聲,丟臉丟到國際上。
去年9月,震動與控制期刊寄E-mail到屏科大,要求協助,2月資訊系成立專委會展開調查,黃震遠11月辭職,到今年2月離開屏東教育大學和兼職的成大,不只學校名聲受損,知名震動與控制期刊的學術聲譽也遭重創,知名教授為了自己名聲,丟臉丟到國際上。
【聯合晚報╱記者嚴文廷╱即時報導】
前屏東教育大學資訊科學系副教授陳震遠涉嫌在論文中造假,還被國際知名期刊撤銷60篇論文,科技部上午啟動學術倫理審查機制,清查他向科技部申請的7件研究計畫,是否與這60篇論文有關,一旦確認屬實,不僅研究補助款會被追回,最重可處終身不得申請研究計畫。
科技部次長林一平表示,今天上午已經到「震動與控制期刊(JVC)」下載陳震遠遭撤銷的60篇論文,將逐一針對論文與申請計畫進行比對,並由學術倫理委員會進行審查,一旦作假屬實可禁止陳震遠再申請計畫,停權時間少則1年、多則10 年,甚至可終身停權。
自由時報報導....真是丟臉丟到國外去!前屏東教育大學資訊科學系副教授陳震遠為了在國際期刊發表論文創造升等積分,竟大量偽造人頭,自己的論文自己審,提高論文通過率,結果被國際知名SAGE出版社的「震動與控制期刊(JVC)」揪出,七月八日宣布撤銷其六十篇論文,並發出譴責聲明。
SAGE指出,國際學術期刊多有「同儕審查(peer review)」的規定,每篇論文要經過二到三位同行評審,陳震遠涉嫌假造不同的別名和電子郵件帳號,在SAGE系統中登錄為不同學者,為自己的論文護航,不但誤導讀者,也重創JVC的學術聲譽。
大量偽造人頭 自審論文JVC的總編輯芮飛(Nayfeh)去年初發現問題帳號多達一百卅個,曾逐一要求這些帳號回函確認,結果均無回音。
屏東教育大學主秘陳劍鍠坦承,去年九月接到SAGE的電子郵件通知,請求協助調查陳震遠案,資科系十月成立專案委員會,在約訪陳震遠之後,陳在十一月提出辭呈,今年二月二日學期結束即離職。同一時間,陳震遠也請辭成功大學全球觀測與資料分析中心兼任副教授兼研究員。
南韓學者文洪英(譯音)前年也曾利用假郵件帳號在生醫學術期刊上為自己的論文護航,被撤銷了卅五篇論文。
JVC揪出 撤銷60篇論文今年五月,JVC調查結案,除了告知陳震遠要撤銷其論文外,芮飛也宣布退休,辭去JVC總編輯。
SAGE聲明指出,為了維持「同儕審查」的真正精神,除了徹查其他「同儕」名單,也會推出新措施強化審查流程。陳震遠事件昨天經美國洛杉磯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大幅報導,已成國際醜聞。
陳劍鍠表示,陳震遠原任教於永達技術學院,二○一一年至二○一四年間到屏教大任教,遭撤銷的論文多是這段時期發表的。學校出現大量問題論文,屏教大卻並未通報教育部,引發質疑,陳劍鍠表示,未通報原因在於這只是個人行為。
教育部政次陳德華表示,此事重創台灣學術形象,除了譴責陳震遠作為,也會查陳在屏教大晉升副教授論文,如有問題,將註銷其副教授資格。
2014年7月10日 星期四
謝依涵(八里雙屍命案)--心理鑑定可矯治 謝依涵可能逃過死刑
謝依涵殺人事件--心理鑑定可矯治 謝依涵可能逃過死刑
八里雙屍命案出現震撼性發展。負責對謝依涵心理鑑定的警大教授沈勝昂,昨在高院開庭時證稱,謝是自戀、自尊心強烈的人,但非「病態人格」,而是有強烈自尊心的偏差心理,透過深度精神治療,可導正其行為;檢方當庭駁斥,指謝善於說謊會影響評估結果,鑑定報告不應採納.
法界人士指出,依最高法院多次生死辯後的判決意旨,由於我國已實施兩公約,非最殘酷的犯行、無教化可能不得判死,且死刑案應經量刑辯論及精神鑑定;若高院採納警大教授的這份鑑定報告,在謝依涵仍有矯治可能的情況下,將可逃過被判處死刑的命運。
謝依涵被控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夫婦,一審依強盜殺人等罪將謝判處死刑,上訴後,謝的律師聲請為她進行心理鑑定,合議庭委由警大犯罪防治系教授、心理學博士沈勝昂,10多次前往看守所對謝進行鑑定。
高院9日提訊謝依涵,並請鑑定人沈勝昂到庭作證,接受檢辯詰問;謝在2小時的庭訊過程中都面無表情,僅淡淡地說「由律師回答」,把自己置身事外。
沈勝昂指出,謝依涵是一個自戀、愛說謊、自尊心強的人,她注重人際關係,更在意別人對她的評價,若有人對她評價不好,她的情緒易受干擾且起伏大,情緒較易憤怒。
他說,謝在職場上希望從與別人的關係中得到讚賞,對在意的事會將情緒隱藏在內心,不會表現於外,當她認為與陳進福的關係,帶給她很大壓力,想要離開這種關係,就以她選定的方法去解決。
受命法官邱忠義則問沈,謝至今對犯罪過程有4種不同版本的說法,是否影響鑑定結果,沈勝昂解釋說,他是抽離案情部分,採國際通用的心理評估分析表進行鑑定,不會因謝有沒有說謊,而有不同的結果。
檢方及死者家屬的律師則相當不以為然,駁斥謝依涵說謊傾向偏高,並疑似虛構與陳進福的關係,這份鑑定報告不能做為量刑依據。
法界人士指出,依最高法院多次生死辯後的判決意旨,由於我國已實施兩公約,非最殘酷的犯行、無教化可能不得判死,且死刑案應經量刑辯論及精神鑑定;若高院採納警大教授的這份鑑定報告,在謝依涵仍有矯治可能的情況下,將可逃過被判處死刑的命運。
謝依涵被控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夫婦,一審依強盜殺人等罪將謝判處死刑,上訴後,謝的律師聲請為她進行心理鑑定,合議庭委由警大犯罪防治系教授、心理學博士沈勝昂,10多次前往看守所對謝進行鑑定。
高院9日提訊謝依涵,並請鑑定人沈勝昂到庭作證,接受檢辯詰問;謝在2小時的庭訊過程中都面無表情,僅淡淡地說「由律師回答」,把自己置身事外。
沈勝昂指出,謝依涵是一個自戀、愛說謊、自尊心強的人,她注重人際關係,更在意別人對她的評價,若有人對她評價不好,她的情緒易受干擾且起伏大,情緒較易憤怒。
他說,謝在職場上希望從與別人的關係中得到讚賞,對在意的事會將情緒隱藏在內心,不會表現於外,當她認為與陳進福的關係,帶給她很大壓力,想要離開這種關係,就以她選定的方法去解決。
受命法官邱忠義則問沈,謝至今對犯罪過程有4種不同版本的說法,是否影響鑑定結果,沈勝昂解釋說,他是抽離案情部分,採國際通用的心理評估分析表進行鑑定,不會因謝有沒有說謊,而有不同的結果。
檢方及死者家屬的律師則相當不以為然,駁斥謝依涵說謊傾向偏高,並疑似虛構與陳進福的關係,這份鑑定報告不能做為量刑依據。
2014年6月13日 星期五
余爵宏.假冒檢察官+假律師的實例. 余爵宏開設「漢摩拉比法律事務所」.(假律師還打贏官司)當過法律顧問.蔡泓州.翁孟秀.
檢方偵辦發現,余爵宏除了假冒律師外,還串通蔡泓州(四十歲),一起開設「漢摩拉比法律事務所」,並由
翁孟秀(三十八歲)擔任助理。余男對外以擔任台南、高雄或嘉義等地檢察官、書記官等身分,與當事人接洽,再以擔任公職不方便接案為由,將案件轉給同樣沒有律師身分的蔡男,藉此行騙,總共詐得一三七萬一千元。
根據調查,余男因為沒有律師資格,無法出庭,因此多半承接撰寫書狀等業務,加上長袖善舞,因此雖然只有高職補校畢業,但卻能唬過許多在社會上「打滾」多年的民眾,甚至還「騙」到一個老婆。
檢察官在偵辦時發現,余男與一名池姓女子有爭取女兒撫養權官司,深入瞭解發現,池女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余男,由於余男口齒便給,加上自稱是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並展開追求,讓池女以為遇上良緣,隨即在九十五年嫁給余男。
檢察官庭訊時,余男還大言不慚,表示自己賺的錢都有投入寺廟功德箱做善事,被稱為「律師」只是他人的尊稱,就像水電工被稱為「師傅」一樣,檢察官以他毫無悔意,態度不佳,以詐欺及違反律師法等罪將他提起公訴;至於同案蔡男及翁女則因坦承犯行,予以緩起訴處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313/359410/ 前往觀賞
根據調查,余男因為沒有律師資格,無法出庭,因此多半承接撰寫書狀等業務,加上長袖善舞,因此雖然只有高職補校畢業,但卻能唬過許多在社會上「打滾」多年的民眾,甚至還「騙」到一個老婆。
檢察官在偵辦時發現,余男與一名池姓女子有爭取女兒撫養權官司,深入瞭解發現,池女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余男,由於余男口齒便給,加上自稱是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並展開追求,讓池女以為遇上良緣,隨即在九十五年嫁給余男。
檢察官庭訊時,余男還大言不慚,表示自己賺的錢都有投入寺廟功德箱做善事,被稱為「律師」只是他人的尊稱,就像水電工被稱為「師傅」一樣,檢察官以他毫無悔意,態度不佳,以詐欺及違反律師法等罪將他提起公訴;至於同案蔡男及翁女則因坦承犯行,予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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