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意」考紀會 國民黨敗因
自由時報 – 2014年9月27日
判決書直指,政黨不能憑藉「非民意基礎的內部機關」或「少數不具有代表性的意志」,而代替最高意志機關(黨員大會)的決議
成立五十年的國民黨中央考紀會,在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訴訟案中,意外從「配角」搖身一變為「主角」,成為雙方律師攻防焦點,更因為法院認定其欠缺民意基礎,做成決議無效,種下國民黨的敗因,也成為王致勝關鍵。
高院認定缺民意基礎 其決議無效
王金平律師團主要訴訟策略,是集中火力猛攻考紀會,主張會員除名或開除社員,依法應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團總會做成決議,而考紀會委員遴選和組成,都違反人團法、民法的民主原則,組成不合法。
高院庭訊中,王金平主攻律師許英傑採「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先質疑考紀會對「嚴重破壞黨譽」採雙重標準,如北市議員賴素如、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瀆案,當時都未撤銷黨籍處理,甚至拿馬總統當年涉特別費案遭起訴作例子,事證都比王明確,當了多年總統,民調還低到剩九趴,「這才是破壞國民黨黨譽」,也未被考紀會撤銷黨籍,為何僅對王金平下重手?
許英傑質疑,考紀會委員是由秘書長簽報黨主席核可組成,決定權繫於黨主席一人,不但不符民主原則,還使得考紀會形同下屬於黨主席,「欠缺正當性」。
面對王委任律師團的砲火,國民黨律師團指出,民法開除社員應經社團總會決議,人團法第十四條、第廿七條會員除名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等,並非強制規定,律師團指國民黨至今年六月底止,有一百零五萬多名黨員,一千六百零七位黨代表,且遍佈世界各地,召開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須提早兩個月通知,「若每次黨紀處分都要召集一千多人開會,根本不可行。」
高院合議庭聽取雙方主張認為,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和結社權,「撤銷黨籍」等同於「社員除名」的法律效果,依人團法和民法等規定,必須回歸有民意基礎的黨員(或黨員代表)大會才對。判決書直指,政黨不能憑藉「非民意基礎的內部機關」或「少數不具有代表性的意志」,而代替最高意志機關(黨員大會)的決議,因此判王金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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