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9日 星期六

林國政姦殺葉小妹 案.醫師、社工、心理師先後七次安全評估都認定有再犯之虞.(台彎最高法院卻判林有教化可能)天啊!!

 




姦殺葉小妹 林國政免死 法界撻伐

自由時報 – 2013年6月28日 上午6:14






兩年前震驚社會的雲林縣國二女學生葉小妹慘遭性侵殺害棄屍案,最高法院昨推翻歷審的死刑判決,改判被告林國政無期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林有教化可能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林國政有慢性創傷症候群和憂鬱症,且非預謀殺人,而是葉小妹掙扎喊叫時,情急下失控殺人,還有教化的可能,因不屬兩公約規定可判死刑範圍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故未處極刑。


葉爸爸得知判決結果,泛淚傷心地說:「司法已死」,指與社會大眾期待的落差太大,最高法院幫嫌犯圓謊、脫罪,太不可思議,無法接受,對司法徹底失望,又說,人民只能自求多福,不必對司法有太大期待。


葉爸無法接受:司法已死


輿論及法界也一片撻伐,「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梁毓芳怒批:「法官瘋了嗎?又見恐龍院!」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惠峰批評最高法院,若要直接引用兩公約做為判生、判死的依據,須先修改刑法,將兩公約具體化才能引用,目前最多只能援引兩公約的精神。


對外界批評聲浪,最高法院相關人士昨晚未接電話,無法得知其回應。


本案發生在一百年三月十三日,被告林國政見葉小妹騎單車,搭訕後騙她回家,將她勒昏後性侵,葉小妹因痛而驚醒,被告恐淫行曝光,竟勒頸封喉,造成葉小妹舌骨骨折、窒息死亡,林再棄屍。


在此之前,林國政兩度因性侵服刑八年,在監期間,由醫師、社工、心理師先後七次安全評估都沒通過,認定有再犯之虞,一百年二月二日刑滿出獄一個半月內,林又涉兩件性侵未遂案;一百年三月十三日再性侵殺害葉小妹,當時員警在棄屍現場痛罵:「關乎死,別讓這變態出獄!」


檢方:林狠毒 天理難容


檢察官也痛批,林國政緊勒葉小妹頸部,直到她舌骨骨折才鬆手,下手狠毒、天理難容,應判死刑;一、二審也都判死。


但最高法院合議庭指出,刑法第五十七條等量刑標準規定,判死刑應考量被告的不法意圖、刑事責任、犯後態度、有無教化或矯正的期待之可能性。據觀護人調查,林和女性相處有失敗紀錄,導致創傷症候群和憂鬱症,醫師雖認未達精神耗弱程度,無減刑必要,但歷審判林死刑時,未考慮他智能偏弱、連國中都沒畢業,且自制力不足,道德倫理薄弱及混亂,本身沒有適當教養,與家人也無互動。


此外,林國政坦承犯案,協助警方找出屍體,測謊時一心求死,還表示要去墳前致祭,但家屬拒絕而沒去成。綜合種種原因,合議庭認為,林國政未來入監後,經長期教化應有改過遷善的可能。




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屏東1歲嬰負債百萬.因為(外祖父意外死亡且負債百萬).1歲嬰兒未拋棄繼承.




收養未拋棄繼承 1歲嬰負債百萬

作者: 林和生╱屏東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25日 中國時報

 

惡法不但不能保障人民更會害死人民...
恐龍法官更是比罪犯可怕!!!

 

一歲小孩在刑法民法不具行為能力,不具行為能力也要繼承?

 

未到成年18歲,如何拋棄繼承?

 

一歲嬰兒如何拿筆簽拋棄繼承書?

 

公媳產子 婆婆告贏保住11筆房產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兒子過世時,媳婦仍屬大陸地區人民,逾三年未向法院提出繼承表示,視為拋棄繼承,判媳婦的繼承權不存在。-->這個是因為沒有提繼承, 視為拋棄繼承, 但這裡的這則新聞是家長竟未於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而必須繼承...這個角度的問題到底出在法官還是法條有問題丫?

 





屏東陳姓女子三年前收養一名未足歲男嬰,但在收養過程中,陳女父親意外過世,直到整個法定程序走完才驚覺,當初疏忽未替養子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讓未滿一歲的方小弟成了外祖父百餘萬元債務的唯一繼承人,家長為此打官司尋求救濟。


但屏東地院承審法官卻認為,法院在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便發函養父母並公告收養事實,當時法定代理人就知悉之前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家長竟未於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而遲至去年八月才具狀聲明,已明顯超過法定期限,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孩子依法得扛下債務。


判決指出,陳女與丈夫和嬰兒的生父母於九十八年五月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十二月獲得法院裁定認可,並於九十九年一月確定程序完成;但在法院審理收養事件時,陳女父親於九十八年八月過世,生前他曾向九如鄉農會貸款一百餘萬元,事後包括陳女在內的繼承人全都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獨缺方小弟一人。


沒人知悉他未滿足歲就已繼承大筆債務,直到去年農會指定遺產管理人,前往國稅局進行遺產稅清查才讓整起事件曝光,方小弟也必須依法背債。


養父獲悉後立即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卻遭駁回,他向法官解釋,自己與岳父從不往來,加上因為工作關係比較少待在家裡,沒有與妻子談論娘家拋棄繼承的過程。但承審法官認為,兩夫妻一直住在一起,加上岳父過世時他也曾到靈前上香,應該有充分管道獲悉妻子及家屬的動向。


不忍孩子還不懂事就背下大筆債務,但卻又無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家人相當苦惱,但養父母的委任律師陳魁元表示,已研究小孩是否適用債務若大於資產就得免於繼承的限定繼承新法,如果能夠依法解套,將會放棄上訴。



2013年6月15日 星期六

中華郵政商譽毀了!!我們的郵件竟是被亂摔!!貼防護標籤也沒用.悲哀!!以為可以信任的..掀開原已老臭..太惡劣!懲處怠惰官員才對.


   



*發現中華郵政竟還停在人工分信...遞送延緩..還敢漲價...獨佔國營不知進步.


有人在臉書上貼出一段影片,1名打著赤膊的男子,在包裹分類的工作場所,瘋狂亂丟準備-分類的包裹,不管大的、小的或是長的、扁的包裹,只見這名一身刺青的男子,用各種不同-方式的拋、投、摔、丟,甚至耍帥地用背後傳球的方式將物品亂扔,不少網友看完影片大罵-,更有網友質疑,寄出的物品損壞原來是分類時就被摔壞,真是錯怪了送貨司機,更有網拍-業者哭訴,寄給買家的貨品常出問題,原來這段影片就是實情。


前往youtub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1IZIZThiqU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j1NhKUWJ8M&feature=player_detailpage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detailpage&v=3j1NhKUWJ8M


前往蘋果日報


太惡劣!物流員工自拍丟.拋.摔.砸郵包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615/211231/%e3%80%90%e7%9f%ad%e7%89%87%e3%80%91%e5%a4%aa%e6%83%a1%e5%8a%a3%ef%bc%81%e7%89%a9%e6%b5%81%e5%93%a1%e5%b7%a5%e8%87%aa%e6%8b%8d%e4%b8%9f.%e6%8b%8b.%e6%91%94.%e7%a0%b8%e9%83%b5%e5%8c%85/1


中華郵政位在桃園機場的郵件配送單位,委託一家物流公司分類郵件,但有員工自拍站在配送台前把一個一個郵件不是重重往地上摔,就是用拋的飛出去,甚至把郵件當球棒耍弄,其中一名員工還跑到鏡頭前扮鬼臉,畫面上傳到臉書後被網友瘋狂轉載,有人說曾經收到破破爛爛的郵件,現在終於真相大白,中華郵政下午緊急開記者會致歉,如果郵件損壞消費者可以求償,物流公司也已經資遣嘻嘻鬧鬧的員工。


男子打赤膊站在包裹配送台前,接著一拋、二甩、三用力砸,不管大的小的,長的寬的,不管裡面裝的是不是易碎物,全被狠狠丟在地。


實在有夠惡劣,光丟還不過癮,員工還把包裹當成籃球,來回運再空拋,不然就是把郵件當球棒,民眾付錢寄的郵件,這樣被拿來開玩笑,更扯的是還是歷史悠久的中華郵政。


中華郵政郵物處處長李甘祥:「中華郵政公司表達最深切的歉意,因為是外包公司雇用的人配送,目前針對這一塊,要求外包公司要負起相關責任。」


白綠色相間紙箱掉在地,隱約可以看到白色鴿子圖,就是郵局便利箱,而且這包裹還是要寄到海外,原來這地點就在桃園郵件中心工作站,全台灣包裹先匯集到這,再空運送國外,郵局委託物流公司先分類。


但這樣狂丟猛砸分配包裹,網友痛罵不是他們的東西所以毫不愛惜,也有人說原來之前收到的包裹都是這樣被丟壞掉,實在可惡,員工還自以為好玩,不斷對鏡頭比YA。外包物流公司謝老闆:「(2員工)沒有遵照我們作業標準流程來操作,我們可能以革職論。」


郵局表示,將要求物流公司賠償,但除非寄件人事先先付報值費,壞了才能等值賠償,否則依包裹重量來賠,5公斤約575元,10公斤以上則賠1千多元,標準似乎很難說服消費者,尤其是現在看到郵局竟然是用這樣摔東西的方式配送,重創百年商譽。


2013年6月8日 星期六

謊報地主死亡 盜賣上億土地.(新店地政事務所). 陳長忠



謊報地主死亡 盜賣上億土地     自由時報 2006年5月1日〔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


        台北縣李姓大地主活得好好的,卻被歹徒設計「死亡」,再持偽造證件將他名下價值上億元土地,以「繼承過戶」手法盜賣騙得1940萬元得手;台北地檢署查出陳長忠等人涉案,將陳某起訴。


檢方發覺本案犯行狡詐精密,集團成員也曾在桃園以相同手法犯案,目前在逃共犯極可能流竄不同縣市繼續犯行,對擁有土地的民眾極具威脅性,起訴後仍繼續追查相關嫌犯。


檢方調查,李姓地主在新店市直潭段屈尺擁有市價約1億元的5筆土地,民國89年1月間被不明人士持偽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文件辦理土地繼承過戶,辦理時誆稱李某死亡、膝下無子女、母親也過世等,由假配偶「徐女」繼承。


新店地政事務所受理後,將5筆土地全部過戶給「徐女」,事後嫌犯陳長忠冒名搭上不知情的朱姓土地掮客,誆稱地主繼承祖產,但要移民急於脫售,朱某找來有意買地的林姓金主,陳嫌利用地政機關受理的繼承案號取信林某,再安排假地主「徐女」出面議價,最後以9000萬元成交。


辦理過戶期間,「徐女」以急需用錢為由提供假身分證件及印章抵押,向林姓買主詐得1940萬元後逃逸,林某則持徐女偽造身分證件與印章,向銀行質押借貸3600萬元。


本案經李姓被害人事後發現提出告訴,新店地政事務所最後把土地過戶給原地主,並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地主沒有損失,被歹徒騙走1940萬元的土地買主林某,是唯一的損失者。


檢方查出陳嫌為集團成員,依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陳嫌因涉他案已發監桃園監獄執行。





地主提告 地政所險賠3600萬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歹徒持偽造文件冒名將李姓地主的土地過戶盜賣,買者林某以此抵押3600萬元,地主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一審新店地政事務所判賠3600萬元,上訴後改判只需將土地抵押權登記塗銷,不必再賠償,讓新店地政事務所鬆了一口氣。


由於地政人員每蓋一個章就可能影響上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土地交易,土地法因此規定,若因土地過戶造成地主權益損害,相關地政人員必須自負賠償,和其他行政法由國家賠償的規定不同,目的在於避免地政人員和不法集團勾串損害地主及國家權益。


新店地政事務所主任李素蘭表示,得知該筆土地遭歹徒持偽造證件過戶後,已立即把土地過戶還給原地主,但因為該筆土地已遭歹徒設定抵押,依法不得塗銷,地主因而求償抵押金3600萬元,台北地院92年一審判決新店地政事務所敗訴需賠地主3600萬元,地政事務所上訴。


二審時,新店地政事務所主張該犯罪集團的土地交易有違常理,購買土地的林某並未依正常土地交易程序前往看地,交易疑似作假,因而獲得勝訴,地政事務所不用賠錢只需將抵押權塗銷,折騰4年的官司就此定讞。





新聞分析/缺連線查證 騙徒奸計得逞


記者何瑞玲、賴仁中/特稿








「詐奪土地集團」拿出製作精密的假證件(圖,記者何瑞玲攝),瞞天過海成功奪走他人土地,犯行所以得逞,地政機關人員對公文證件辨識能力薄弱及相關作業缺少連線查證等,都是要因。


檢警調查本案發現,本案集團分工精細,假證件更製作得維妙維肖,連地政所專業人員都不易發覺異狀,事後認為地政單位受理類似案件,應增加一道與相關單位的連線查證作業似較周延。


法界人士則指出,被害人土地被奪走,若能及時發覺,犯罪集團還來不及將土地轉賣出去或找到銀行設定抵押貸款,可以馬上向法院訴請「塗銷繼承登記」,將犯罪集團移轉登記奪走的土地討回。


但如果土地已被轉賣給不知情第三者,頭就大了,因為購買土地者,往往被認定是善意第三人,他們的權益將受法律保障,土地就無法討回來。


本案原地主在土地遭轉賣抵押後還有機會經「塗銷」拿回來,可說相當不容易,這是因為法官認為本案土地交易有問題,判決可塗銷有問題的登記。





歹徒詐騙土地手法與防範之道


利用法規


因常有當事人突然身亡,家屬找不到房地所有權狀,無法繼承或過戶。為了便民,土地法特別規定,「繼承」無須房地所有權狀,僅需當事人死亡除戶證明及相關繼承、遺產稅繳納資料即可,卻常成為歹徒利用管道。


常見手法


▲偽造當事人死亡除戶及繼承、遺產稅等相關證明


▲假冒繼承人,持偽造資料向地政所辦理繼承


▲繼承後隨即售出或向銀行辦理抵押


防範之道


▲妥善保管房地權狀、印鑑等相關證件,勿任意交給別人;遺失應速報警,儘快申請補發。


▲經常注意房屋、土地所有權登記情況有無變化,若被莫名移轉或繼承,在尚未轉賣給善意第3人前,直接訴請塗銷登記常可順利追回。


▲歹徒多半挑選年紀大的地主下手,這類土地所有人更要提高警覺。



(陳蜜)老婦被偽造死亡證明 憑空冒出2子繼承土地.還打了8年官司?到底誰做的?沒人知道?洪考祥.洪瑞祥(中壢地政事務所)

陳蜜

老婦被偽造死亡證明 憑空冒出2子繼承土地     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6月9日


        新北市九十歲婦人 陳蜜 在桃園縣擁有一千多坪土地,十多年前被偽造死亡和完稅證明、找人頭假冒她兒子辦理繼承再盜賣,三千多萬元老本憑空消失,她花八年打官司才討回土地,地價已暴漲一倍多,但幕後犯罪首腦仍逍遙法外。


桃園地檢署調查,十一年前,一個偽造證件集團看中陳姓婦人價值三千多萬元的土地,先偽造她死亡的戶籍謄本,再偽造她有二個兒子分別叫「洪考祥」、「洪瑞祥」,以假兒子的身分偽造繼承系統表辦理繼承,然後持遺產分割證明、遺產稅繳清證明,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以五鬼搬運法過戶到洪考祥名下。


偽造集團再找人頭假冒洪考祥,透過五、六名中間人找到曾姓建商合建,曾付了三千萬元後,偽造集團從此消失,曾姓建商在土地上搭建看板,陳姓婦人路過看到驚覺有異,八年多前展開討還土地官司。


經過漫長的訴訟,她討回自己的土地。但檢方發現偽造證件集團所偽造的證件幾可亂真,操作手法也很細膩,在處理土地過程中,透過五、六個中間人介紹製造「斷點」,檢方追到一半,線索就斷。


檢方指出,陳婦的兒子姓李,但偽造集團把洪考祥、洪瑞祥「變成」她兒子,真正的洪考祥是ㄧ名街友,但傳拘都沒到,逾通緝時效,前天將洪考祥不起訴。假冒的洪考祥則身分不明,洪瑞祥則根本不存在,檢方因此未追出幕後集團。


檢察官曾試圖追查偽造集團如何找上陳婦,請她回憶有無蛛絲馬跡,但陳婦表示根本未接觸過可疑人士,完全不知道偽造集團如何選上她,檢方懷疑有土地掮客參與操盤。


....................


 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在89年2、3月間,因作業疏失誤讓不肖人士以偽造的證件資料,登記土地繼承後,再設定抵押權3600萬元,使被害民眾蒙受鉅額損失,最高法院民二庭昨天宣判,判決中壢地政事務所敗訴,須國賠3600萬元確定。


歹徒偽造各種證明


被害人陳蜜說,她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富台段的5筆土地,遭洪考祥偽造相關證書,向地政事務所謊稱她已死亡,並在89年2月間辦理土地繼承登記,隔了一個月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曾姓男子,中壢地政事務所不察,皆准予登記。


土地被侵占 她提告


陳蜜說,登記後不久她碰巧經過本案土地,發現遭曾姓男子豎立建屋公告牌,才驚覺土地遭人侵吞,她花了3600萬元和曾姓男子和解要回土地,但中壢地政事務所不認錯、也不願賠,只好告上法院。


地政處將行政處分


高等法院認為,依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見解,土地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責,因此認定中壢地政事務所須為被害人損失負責,最高法院贊同高院見解,駁回中壢地政事務所的上訴。


桃園縣地政處長康秋桂說,早年並無戶政電腦連線資料可供查詢,冒名者偽造身分證等文件,技術高超,肉眼又難以辨別真偽才會發生此事。地政處會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但若無故意或過失,不會轉求償,不過仍會做出適當的行政處分。2008/11/29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羅正明/台北報導〕


.........   http://www.tpcland.org.tw/link971031.htm  


不明歹徒冒名繼承人,偽造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之除戶謄本、遺產稅單、土地所有權狀則以切結書申明遺失,再冒名開業地政士申辦繼承登記完畢,徵求建商合建抵押後取得高額款項逃逸,詐騙案例歷審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送達代收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邱六郎律師


      林順益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將座落桃園市○○段二五六、二五六之一、二五六之二、二五六之三、二五六之四等地號土地伍筆,地目為田,面積分為二○○七.七三平方公尺、二一三八.四四平方公尺、五一四.三三平方公尺、六二四.一平方公尺、三七九.四五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債務人為訴外人洪考祥,於八十九年壢登字第九二六六號收件,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三千六百萬元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一)本件之緣起:


1、查桃園縣中壢市○○段二五六、二五六之一、二五六之二、二五六之三、二五六之四等地號土地五筆,為原告所有,原告現尚生存,住所為台北縣蘆洲市○○路九十二號,父呂水龍、呂林治,出生別五女,無配偶,有戶籍謄本乙份可稽。詎訴外人洪考祥、洪瑞祥竟偽造原告之戶籍謄本,記載原告之住址為台北市○○○○街九號,父陳時寅、母陳程惟治,出生別長女,配偶洪寶學,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死亡,並持偽造之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契約書、印鑑證明書、切結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向中壢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分割繼承之登記,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完成繼承登記予洪考祥,洪考祥於三月初領取權狀後,隨即於同年月二十二日虛偽設定最高限額三千六百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而辦理上開登記之中壢地政事務所主任黃春明、職員游婷婷、江淑芸、孫千惠、余郁芳、張素卿、代書林榮治、林耀鈿、葉佳穎等涉有共犯之嫌,刻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一六號偵辦中,系爭土地五筆,並由前開檢察署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以桃檢楠愛字第四八九二號函凍結相關移轉、設定登記,限制範圍全部,義務人:洪考祥在案。嗣主管機關內政部審認系爭土地係遭持偽造不實之資料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業已回復為原告名下所有,此有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一四八二七號函、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九中地一字第九四八號函、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可稽,從而訴外人洪考祥所為之抵押權設定亦屬無效,自應就本件抵押權設定併為塗銷,以維護原告權益,惟主管機關並未就本件抵押權設定併予塗銷登記。


2、又該設定之行為,顯出於虛偽不實,以防護其犯罪所得,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屬無效,另據司法院二十八年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土地法(舊法)第三十六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依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此項規定,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之權利,如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於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登記之訴,..」,及內政部四四、十二、三一、台內地字第六二五二九號函示:「查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人民冒認公地申請登記,其權利雖屬虛偽,但既經登記完畢之後,不得以行政命令將其塗銷,本案應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之規定,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登記之前,由政府向司法機關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為該項土地權利之塗銷登記,並吊銷原發給之土地所有權狀,或予以公告作廢。」。基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本件「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


(二)本件抵押權之設定係出於虛偽以防護犯罪所得:


查本件應係由犯罪集團偽造一系列相關之假證件,以憑辦理繼承系爭土地,並進而以合建為由虛偽設定系爭抵押權,其存續期間僅二個月,即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止,以取得銀行誤信用以詐取建築融資金額,以遂詐騙目的,自係一件經過精心策劃,有共犯結構之詐騙工程,否則不竟其功,從證人之證言,抽絲剝繭,逐一剖析,不難釐清,再相互勾稽被告之辯述與卷內之資料,發現所謂「三千萬元保證金」之支付與受領,充滿矛盾,破綻百出,應係出於急在洗錢漂白以防護犯罪所得,俱見被告非出於善意取得系爭抵押權。


三、證據:


(一)提出舊式人工土地登記簿五份、土地登記謄本十份、戶籍謄本二份、遺產分割契約書一份、印鑑證明書二紙、切結書一紙、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一紙、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一四八二七號函一紙、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九中地一字第九四八號函一紙、甲名義之土地所有權狀五張、整地告示之照片一幀、現場簡圖及地籍圖一份、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三九二一號支付命令一件、民事強制執行參與分配聲請狀一件等影本為證。


(二)聲請訊問證人黃銘輝、簡賜霖、陳永振、施偉宗、蔡佳蓉、李璧如等。


(三)聲請調取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大額存提款登記簿。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信賴登記而設定抵押權:


1、本件系爭土地由洪考祥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因分割繼承而登記為所有權人,被告則係同年三月十九日經高銘章、簡賜霖等人之仲介始接觸該土地之合建案,被告因信賴中壢地政事務所所為洪考祥之繼承登記之公信力下,始與洪考祥完成抵押權設定取得抵押權俾進行合建,被告之抵押權係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登記之絕對效力之保護,縱使洪考祥之所有登記有無效原因而可予以塗銷,係洪考祥繼承登記存否之問題,依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二三號判例意旨,洪考祥之繼承登記是否有無效或撤銷之原因,均不足以執為被告之抵押權有何不當之論據。


2、依證人高銘章、簡賜霖、陳昭王、黃銘輝、陳永振、施偉宗之證詞顯示,關於如何引介被告承接合建之過程可謂完全一致,亦即先由黃銘輝將洪考祥之土地以借款案介紹給簡賜霖,簡賜霖建議改為合建案後,簡賜霖先行洽得善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得公司)進行合建,善得公司有意合建而由簡賜霖代為委託陳永振建築師進行初步規劃並委託代書進行抵押設定之作業,另透過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現改為城北分行)經理高銘章之介紹向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經理陳昭王洽辦建築融資之貸款,嗣善得公司有支付合建履約保證金三千萬元之財務壓力而表示出讓合建之機會,簡賜霖因此再央託高銘章尋覓接手合建案之建商,由高銘章介紹被告承接合建案,被告除認識高銘章外,與其餘黃銘輝、簡賜霖、陳永振、陳昭王、施偉宗等人均素昧平生,純係因高銘章身為銀行經理之職務,有其一定之社會地位與信用,因此信任高銘章之人格而接受其推荐進行評估後同意合建,並以先行辦理擔保履約保證金取回權益之抵押權設定,確認地主合建之真意後,始進行合建契約之訂立及交付履約保證金三千萬元,被告係在層層轉介之下始接受合建案,被告係信賴登記而設定抵押之善意第三人至明。


(二)被告確實有支付保證金三千萬予洪考祥之事實,其中二千七百萬係以支票,三百萬元係以現金支付: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當日下午一時許,在台北市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以其在該分行之三千萬元定期存單辦理短期質借手續,洪考祥表示其中二千七百萬元以支票支付,餘三百萬元收取現金,被告無意見依其要求請銀行配合辦理,下午四時許由該分行承辦人員將二千七百萬元開立被告為受款人之支票乙紙交由被告收執,雙方因此確信三千萬元質借手續已然完成,僅剩其餘三百萬元現金之撥付提領而已,被告因此將支票轉交洪考祥,當時以為三百萬元現金部份理應馬上撥款領取,因此洪考祥乃在合建契約末頁之空白處簽收三千萬元,惟因已超過四點銀行不能撥放現款,洪考祥乃要求至少需給予一百萬元現金,因有急用及支付佣金;此時被告發現洪考祥之印鑑證明三十分之過戶書類沒帶到,被告乃表示可要求銀行通融撥付一百萬元整,另二百萬元於星期一(三月二十七日)由洪考祥交付合建分屋過戶書類各三十份之同時,由被告一次付清,洪考祥同意,乃於銀行同意後融通撥付現金一百萬元給洪考祥收取。洪考祥果於星期一上午十一時至誠泰銀行高經理辦公室,交付三十份過戶書類及印鑑證明三十份予被告,被告同時領取二百萬元整交付洪考祥,雙方同時在合建契約書第六條緊接註明收到三十份過戶書類等,被告因此完成三千萬元保證金之支付,因洪考祥先前已簽收三千萬元,此三百萬元現金分二次交付部份,自無庸再行簽收。


(三)洪考祥確實提領被告簽付之二千七百萬元支票:


依證人高銘章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當庭提出附卷之洪考祥在誠泰銀行之交易明細表,被告始知洪考祥於取得被告為受款人之二千七百萬元支票後,當天即提領現金四百萬元,其餘二千三百萬元則由銀行開立面額為一百萬元、二百萬元之支票各一紙、五百萬元之支票四紙,再存入同一銀行帳戶,至二十七日前來收取被告支付之二百萬元同時,將二千三百萬元全部以現金提領之方式提光,此一提領方式,係洪考祥權利之行使,被告無法干涉。


三、證據:


(一)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五份、洪考祥名義之土地所有權狀五份、合建契約書一份、面額二千七百萬元之支票一紙、洪考祥簽收保證金三千萬元之收據一紙、黃銘輝簽收佣金及利息款之收據一紙、洪考祥之身份證影本一份、建築師陳永振繪製之建築設計圖一份、權利人善得公司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份、誠泰銀行借款申請書一紙、三千萬元之借據一紙、撥款申請書一件、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可轉讓期存單一千萬元三紙、質權設定契約書及授信往來約定書一份、他項權利證明書五份、誠泰銀行活儲帳戶000-00-000000-0支存明細一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五千萬元三張、一千萬元一張、五百萬元一張、扣繳單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之短期票券利息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憑單二紙、誠泰銀行授信利息收據一紙、玉山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五千萬元三張、扣繳單位為玉山商業銀行之短期票券利息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憑單三張、台灣銀行支票四張、委託(建築師王義風)契約書一份、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紙、建築線指示申請書一份、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一份、現況圖一份、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一件、扣繳單位為誠泰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之短期票券利息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憑單二張等影本為證。


(二)聲請訊問證人高銘章、簡賜霖、施偉宗、陳昭王、黃銘輝。


丙、本院依職權傳訊證人許銘誌、李傳潭。


     


一、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五筆係伊所有,詎遭訴外人洪考祥、洪瑞祥偽造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死亡,渠二人為原告之繼承人等文件,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分割繼承之名義將系爭土地登記為洪考祥繼承取得所有權,隨即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設定最高限額三千六百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嗣後內政部及中壢地政事務所已審認洪考祥之分割繼承登記為偽造不實之資料所為,已回復為原告名義,從而訴外人洪考祥上開與被告所為之抵押設定係出於虛偽不實,應屬無效,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被告則以:伊因信任高銘章之人格而接受其推荐進行評估後同意合建方案,及信賴中壢地政事務所所為洪考祥之繼承登記之公信力下,始與洪考祥完成抵押權設定取得抵押權俾進行合建,被告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登記之絕對效力之保護,縱使洪考祥之所有登記有無效原因而可予以塗銷,係洪考祥繼承登記存否之問題,原告以洪考祥之繼承登記有無效原因,推論被告之抵押權亦屬虛偽而無效,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二、經查:系爭土地五筆為原告所有,遭訴外人洪考祥、洪瑞祥偽造文件,持向中壢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分割繼承之登記,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完成繼承登記予洪考祥,洪考祥領得所有權狀後,因與被告合建緣故,再設定最高限額三千六百萬元抵押權予被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舊式人工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契約書、印鑑證明書、切結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一四八二七號函、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九○中地一字第九○四八號函、原告名義之土地所有權狀、合建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與洪考祥共同侵害其於系爭土地所有權,而訴請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被告則抗辯其係在層層轉介下始接觸該土地之合建案,並信賴洪考祥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而設定抵押之善意第三人,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登記之絕對效力保護等語。


三、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與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真正權利人祇許在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前,以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請求,若至已有第三人本於現存之登記而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以後,則除得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不得更為塗銷登記之請求,因之真正權利人對於第三人依此取得之不動產,訴請返還,自無法律上之根據,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二三號著有判例。又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亦有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第一九五六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


(一)被告承接合建之過程乃緣於許銘誌自李傳潭處得悉洪考祥甫繼承取得系爭土地,欲週轉借款一事,而將此事轉知黃銘輝,黃銘輝將洪考祥以土地借款案介紹予簡賜霖,經簡賜霖建議改為合建案後,由簡賜霖先行洽得善得公司進行合建,善得公司有意合建而由簡賜霖代為委託陳永振建築師進行初步規劃,並委託代書進行抵押設定之作業,另透過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經理高銘章之介紹向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經理陳昭王洽詢建築融資之貸款額度,嗣因善得公司感於支付合建履約保證金三千萬元之財務壓力而表示出讓合建機會,簡賜霖因此央託高銘章尋覓接手合建案之建商,而由高銘章介紹被告承接合建案情節,業據證人李傳潭、許銘誌、黃銘輝、簡賜霖、高銘章、陳昭王、陳永振、施偉宗等人證述綦詳,分述如後:


1、關於黃銘輝將洪考祥之土地以借款案介紹予簡賜霖,簡賜霖建議改為合建案乙節,業據證人許銘誌證述:「李傳潭的朋友楊柏欽透過李傳潭告訴我說洪考祥有剛繼承一筆土地需要用錢,因為繳遺產稅是向外面借錢墊的,後來我就將這件事轉告黃銘輝。」,證人黃銘輝證述:「我本人不認識洪考祥,是桃園的朋友許銘誌介紹認識的。」「我是在八十九年三月上旬,由許銘誌介紹給我的...許銘誌介紹給我時,是說要貸款,要找私人貸款。」「(問:本件你找簡賜霖,要做何事?)我要請他介紹借款,之後他說可以找人合建,簡說他沒做貸款的事情。」,證人簡賜霖證述:「本件是一個住新竹的阿輝介紹的,他本來是介紹以土地借錢的,但我是做建築的,無法借錢,只有談合建,後來這個阿輝的人,說他無法決定,要回報對方,之後有姓黃的人他代表地主出來,我們就談合建的條件。」等語屬實。


2、簡賜霖建議改為合建案後,先行洽得善得公司進行合建,由簡賜霖代為委託陳永振建築師進行初步規劃,及透過高銘章之介紹向陳昭王洽詢建築融資貸款乙情,亦據證人簡賜霖證述:「之後有姓黃的人他代表地主出來,我們就談合建的條件,該土地約有一千多坪,建地的部分大約有五、六百坪,我知道此項消息之後,因為景氣不好,我已經淡出建築業,所以才找上善得公司來做,善得公司對我說其資金不足,我就去找對面銀行高銘章經理來談,高對我說該行的客戶有位乙○○,說他存款很多,所以就又找到乙○○出來做。」,證人高銘章證述:「當初簡賜霖是找我說看看有沒有人能夠去建築系爭的土地」「在介紹給被告之前,就有向簡賜霖介紹中華商銀,因中華商銀的陳昭王是以前我的下屬,而且他需要此項業績。」,證人陳王昭證述「我與高銘章以前是同事,由他介紹給我這個案子,第一次由高經理與簡賜霖來找我,第二次隔了一、二星期之後再由簡、高、被告以及洪考祥一起來找我...當初是善得公司先要借錢的,然後可能是因為善得公司資金不夠,才如此轉給他人。」「依據我的初估,土地融資可以六千萬元,但還是要總行去核准。」「洪考祥當初有承諾要當連帶保證人」,並提出洪考祥已用完印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放款借據、約定書等為證,證人陳永振亦證述:「...本件先由簡賜霖傳真地籍圖給我...要求我去查明此地可否興建房屋,經我查明後,我有回覆說該土地是住宅區,可以興建房屋。」「當初簡賜霖只是帶被告來看圖而已。」等語甚明。


3、善得公司因合建履約保證金三千萬元之財務壓力而出讓合建之機會,簡賜霖再央託高銘章尋覓接手合建案之建商,由高銘章介紹被告承接合建乙節,亦據善得公司負責人施偉宗證述「當初本來善得公司要與洪考祥簽約,後來因為公司內合夥的三個人關於出資有問題,最後就轉給被告去簽約...我們就從建設公司的地位改為營造廠的角色,所以才由善得公司整地。」「(問:地主的土地融資後,就可以拿回款項,為何善得公司不自己合建?)主要是土地部分要先付一筆龐大的保證金,我認為現金是很大的問題,而土地融資是事後的事情,銀行鑑價等需要時間,萬一週轉不靈就會出很大的問題,所以才轉給被告去做。」「所謂轉給被告就是讓被告與洪考祥自己去簽約,之前其實善得公司與洪考祥有簽約,但後來將此約作廢。」,證人高銘章證述:「當初我僅是介紹乙○○而已,他是我銀行的存款客戶,當時他個人的存款約有三、四億元的錢,我台北的銀行不能做桃園的案子,所以我才介紹並帶乙○○去找陳昭王,當時土地的價值就超過三千萬元,所以要建築融資或者以土地融資,是都可以。」,證人簡賜霖證述:「善得公司對我說其資金不足,我就去找對面銀行高銘章經理來談,高對我說該行的客戶有位乙○○,說他存款很多,所以就又找到曾鏡明出來做。」等語在卷。


綜上,證人等與兩造均無親戚或僱佣關係,係就渠等所見聞事項予以陳述,應不至於有偏頗之虞,是被告所辯係在層層轉介下始接觸該土地之合建案乙節,堪予採信。


(二)被告與洪考祥簽訂合建契約前,曾暸解系爭土地融資案可貸放金額,及至現場初勘後,與建築師確認系爭土地可供建築之用,評估本合建案有相當利潤,始簽訂合建契約書,之後即進行整地,委託建築師為設計規畫及申


請訂准建築線,其情形如下:


1、被告在簽訂系爭合建契約書之前,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先由高銘章、簡賜霖帶往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向該分行經理陳昭王確認系爭土地可融資金額六千萬元後,再被引導至系爭土地現場察看,隨後由簡賜霖帶往陳永振建築師事務所索取設計圖攜回參考乙節,業證證人高銘章、簡賜霖、陳昭王、陳永振等人到庭證述屬實,並據被告提出當時向陳永振建築師索取之建築設計圖為證,足證被告於系爭土地建築一案已經評估,非冒然簽訂合建契約書。


2、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完成合建契約簽署後,即委託善得公司進行系爭土地之整地工程,善得公司因土地上有菜寮,堆放農具等地上物,而預先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在系爭土地張貼將於八十九年四月二日進行整地工程之公告,已據證人施偉宗到庭證述明確,及有原告提出現場照片可憑。後又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與王義風建築師簽訂委任契約書,委託王義風建築師規劃設計,及向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申請訂准建築線獲准,此亦有被告提出之委任契約書、桃園縣政府工務局製給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為證,足證被告已著手建築計畫,合建案並非虛相。


(三)被告有履行支付保證金三千萬元之財力


被告交付保證金三千萬元係以其於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均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到期、面額一千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三紙押借,有被告提出之誠泰銀行借款申請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前揭存單、質權設定契約書及授信往來約定書等為證。又被告於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之三千萬元定期存單係以其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到期之定存,以自有資金購買台灣銀行支票存入,亦有被告提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均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到期之面額五千萬元三張、一千萬元一張、五百萬元一張之可轉讓定期存單、扣繳單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之短期票券利息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憑單等為憑,足徵被告非無資力之人。


(四)被告確實已支付保證金三千萬元


1、確有「洪考祥」之人與被告簽立合建契約書,及受領被告交付保證金三千萬元,已經證人高銘章、簡賜霖、黃銘輝等人證述在卷,「洪考祥」非虛撰人物,先予敘明。


2、被告以其在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之未到期總額三千萬元定期存單向該分行質借同額款項,其中二千七百萬元係開立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為付款人、被告為受款人之支票,已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在該分行轉交洪考祥收執,餘款三百萬元則分次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二十七日在該分行交付洪考祥,有被告提出前揭支票影本、洪考祥於三月二十四日簽收保證金三千萬元收據、被告設於誠泰銀行活儲帳戶000- 00- 000 000-0 之支存明細,及該分行登錄同一營業日存入、提領或兌換現鈔逾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以上客戶名單備查簿可稽。而洪考祥在取得被告為受款人之二千七百萬元支票後,當日即提領現金四百萬元,其餘二千三百萬元則由該分行開立面額一百萬元、二百萬元之支票各一紙、五百萬元之支票四紙,存入其設於該分行之000-00-000000-0帳戶,至二十七日前來收取被告交付之二百萬元時,將二千三百萬元全部以現金提領一空,此亦據證人高銘章提出洪考祥於誠泰銀行之交易明細查詢單、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及本院依原告聲請調閱誠泰銀行登錄同一營業日存入、提領或兌換現鈔逾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以上客戶名單備查簿可證,足證被告已為付款及洪考祥受領款項之事實。


(五)被告已清償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上述三千萬元借款債務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以存單質借三千萬元之後,未久於同年月三十日,以其在玉山商業銀行到期之定存購買三千萬元之台灣銀行支票,清償前揭借款完畢,此據被告提出誠泰銀行授信利息收據、玉山商業銀行均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到期、面額均五千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扣繳單位為玉山商業銀行之短期票券利息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憑單三張、台灣銀行支票為憑,益證被告資金之餘裕。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項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參照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二一號判例)。被告與訴外人洪考祥合建過程及資金往來,已如前述,原告對被告所舉之人、物證提出之攻擊方法略以: 訴外人洪考祥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完成分割繼承登記,旋即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完成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且在設定完成後,始與被告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簽署合建契約書,衡被告建築經驗之豐富,豈有不先簽妥合建契約再為設定擔保之理? 洪考祥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不論在合建契約書末頁或被告交付之二千七百萬元支票上,均簽收受領現金三百萬元,惟被告卻聲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只交付現款一百萬元,二十七日才再交付二百萬元,此交付金額與簽收金額互有出入,如非出於虛偽製作,又待如解? 被告辯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存單質押辦到四點多,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僅能通融被告領現一百萬元,惟在其後之洪考祥猶能在當日存入面額二千七百萬元支票,並於同日提領現金四百萬元,餘款二千三百萬元以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開具支票六紙領取?憑被告與誠泰銀行民生分行往來之殷實與高銘章經理之交情,僅能獲通融領現一百萬元,洪考祥竟無何限制,實違常情。 被告一向善於利用定存賺取利息,本件借款利息高於定存利息甚多,以三千萬元借款債務每月高達五十餘萬元之利息,卻未於合建契約書約定何人負擔?徒留爭議。又銀行建築融資貸款後即退還三千萬元保證金,豈不是失去保證金之意義?設定抵押亦無何意義可言。 系爭土地為住宅區,如未取得台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或榮民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闢建道路,根本無路可行,在未確認可闢建道路前,被告豈會率然決定合建,並支付高達三千萬元履約保證金?云云。惟原告所為之攻擊方法尚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茲論述如下:


(一)被告係有財力之人,已如前述,其資金充裕可隨時出資,而依證人高銘章、簡賜霖所言,洪考祥同意以系爭土地為其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及願配合向銀行辦理土地融資、建築融資,並承諾融資之額度優先返還被告已付


之三千萬元保證金,其餘充作工程款,於被告言,工程款不需另行準備資金,僅負擔利息即可順利完成,且依合建契約書約定銷售總價扣除建築費用、廣告費、道路工程費、承租水利土地租金及一切稅金、保證金及相關費用後,尚可分配餘額,其條件對建商極為有利,因此被告在查詢系爭土地融資案可貸放金額,及查看現場,取得建築師設計圖後,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談定合建,乃掌握商機所必然。又原告質疑先設定抵押再簽訂合建契約有違常理,應屬個人之見,良以先設定再訂約,或先訂約再設定,純係雙方自行評估後之結果,且以不動產擔保之債權,為確保交易之安全,依商業上慣例先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並領得登記謄本確認無訛後,再訂約完成保證金之交付,亦所在多有,本件先設定抵押再行簽訂合建契約,應無違商場經驗。


(二)被告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存單質借三千萬元當時,係依洪考祥之要求,將三千萬元之保證金分作二千七百萬元支票,三百萬元現金交付,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當日即開立被告為受款人、面額二千七百萬元之支票交付被告,再由被告交付洪考祥,當時雙方以為餘款三百萬元可以立即撥款領取,洪考祥乃在合建契約末頁之空白處簽收已受付三千萬元「二千七百萬為民生誠泰本票,三百萬元現金」,惟因時間已超過下午四點,銀行不能撥放現款,然因洪考祥陳稱急需一百萬元現金,被告乃商請銀行通融撥付一百萬元,並於當日提款交付洪考祥,直至同年月二十七日才另提領現款二百萬元交付,完成三千萬元保證金之支付,因洪考祥先前已簽收三千萬元,此三百萬元現金分二次交付部份,自無庸再行簽收,縱洪考祥於三月二十四日預先簽立收訖現金三百萬元與其受領之一百萬元金額有所出入,亦不能否定被告交付現金三百萬元之事實。證人高銘章亦證稱(問:被告質押借款,為何需要三小時的時間,為何下午四時,還可以領出三百萬元的錢?)是因為程序上需要核對印鑑,送總行,有其一定的程序、時間,因為電腦還可以操作,而銀行內有現金,被告戶頭也有存款,所以可以支付」,黃銘輝亦證稱:「在簽約時,我有看過被告付錢給洪考祥,時間好像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左右,地點是在誠泰銀行付款的,我有看到付現金,但是多少錢,我不知道,是一位曾董在誠泰銀行內領錢,當場就交給洪考祥,在簽立契約時,我並沒有完全去看清楚,是否有付清款項或者還有其他款項要付,我不清楚。」等語足證上情。至於洪考祥將被告轉交之二千七百萬元支票存入其帳戶係存入之轉帳作業,並非撥放現金提領,與下午三時三十分以後銀行不得撥放現金提領之限制無關,另洪考祥存入二千七百萬元之支票後,即提取現金四百萬元,時間有可能在下午三時三十分之前,縱若洪考祥係於下午三時三十分之後存入支票,再提領現金四百萬元,亦係銀行作業之問題,非被告所得干涉。況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職員蔡佳蓉到庭證稱「( 問:有無可能下午四點客戶拿本行的支票存入,然後還可以領款出來?)如果主管同意的話,還是會收本行領現的支票。」,足證銀行提領現款非必然於下午三時三十分之前,亦有例外之情形。


(三)又被告向誠泰銀行用於質押借款之定存單利率為百分之四點五,其持向誠泰銀行質借之借款利率則為百分之六,此有誠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授信利息收據可按,本件借款利率固然較定存利率高,唯被告另在玉山商業銀行總額一億五千萬元之定期存單將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到期,屆時即可清償質借之三千萬元而取回質押之定存單,被告仍可保有原定存較高之利息,被告僅增加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三十日止六天百分之一點五之利差負擔約六千二百餘元之利息而已,如以提前解約以抽回三千萬元定期存款之方式支付保證金,被告將喪失定期存款較高利率之損失,此一損失明顯大於六天利率差額,是被告採取以定存單質借款項,完全符合財務處理之經驗法則。


(四)原告以系爭土地於建屋時之出入道路應於合建時詳加約定,以釐清責任,本件合建契約內並未載明,因此質疑訂立合建契約之真實性,然就合建而言,地主之義務僅係單純提供建地即可,其於關於如何規劃設計及興建包括出入通道等,均屬建方於規劃時應考量之事項,當屬建方之義務,又何需在合建契約加以訂明?本件被告係先自陳永振建築師處取得設計圖,被告在相信建築師之專業下,對於系爭土地可以興建房屋乙節已無從懷疑,若無通路可用,建築師根本無從進行規劃。此外被告於簽訂合建契約後之


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另與以往配合之建築師王義風簽訂委託設計及監造契約書,委由王建築師進行設計規劃,並向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申請指示建築線並獲核准,經工務局核准之建築線指示申請圖亦顯示四周均有現成道路,縱使不用鄰旁之水利地亦有通路,申請建照並無問題。證人陳永振亦證述:「系爭土地是都市計畫的住宅區地,該基地鄰接兩條計畫道路,其中一條現況是條大排水溝,如要使用,會涉及水溝加蓋的問題,但與執照的聲請無關,水溝加蓋確實需要主管機關的核定,但是另外還有一條計畫道路,該計畫道路的地主與基地的地主是相同的,所以沒有問題。」等語可為佐證。


五、本件原告所提證據,僅能證明其所有權存在遭洪考祥侵害之事實,對於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之故意、過失事實,則未能證明,原告迄未舉證被告非善意取得抵押權之事實,而原告對被告、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事務之承辦人員黃春明、余郁芳、江淑芸、孫千惠、游婷婷、張素卿、承辦代書林榮治、林耀佃、葉佳穎等人提出刑事瀆職、偽造文書之告發、告訴,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八九二、五九五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六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處分書附卷可參,顯示洪考祥之繼承登記,在連同地政機關多人之層層審查下猶無法察覺其中有異,益證被告善意取得抵押權登記之情。


六、綜上所述,本件合建契約之訂立及抵押權之設定過程,已甚明確,被告因信賴洪考祥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因此與之訂立合建契約,為確保合建及先行支付三千萬元履約保證金之追索權,而與洪考祥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並經中壢地政事務所審核登記在案,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保護。原告主張被告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共同侵害伊之所有權,尚不能舉證以實其說,其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為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雪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歷審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152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558號民事判決


2013年6月7日 星期五

恐怖女子.出差獻身 回國反咬男主管性侵.還有笑吃龍蝦大餐?割腕自殺也賴給他.派雜陌



出差獻身 回國反咬男主管性侵


自由時報 – 2013年6月8日          〔記者侯柏青/台北報導〕

 

        黃姓女子跟林姓主管到國外出差,兩度發生關係,黃女返台後控告對方性侵;檢方根據錄影畫面,發現黃女自稱被性侵後,還與對方有說有笑吃龍蝦大餐,認定黃女說謊,林男獲不起訴,黃女反而吃上誣告罪官司。





錄影笑吃龍蝦大餐 女露餡


判決指出,黃女前年9月跟林男到美國聖地牙哥、加拿大等地出差,返台後沒多久,她向警方報案,指稱林男9月5日早上,曾在旅館用手指性侵她;9月8日晚上,林男又趁當地大停電,對她強制性交得逞。


林男告訴法官,黃女先問他可不可以一起睡,同意後,兩人親吻後發生關係;幾天後當地停電,兩人吃完泡麵後「感覺很衰」,後來又發生關係,黃女沒說過「不要」。林男並提出多張照片、晚餐錄影及返台後的電郵證明清白。


法官勘驗照片發現,黃女自稱被性侵的第一天,神情悠哉的喝飲料;自稱被性侵的第二天,兩人還有說有笑、互動熱絡吃龍蝦大餐,黃女穿著有龍蝦圖案的圍兜,還戲稱自己是螃蟹。


返台後,兩人互通電郵、MSN關心對方,黃女還開心與林男嬉鬧。法官認為,黃女的表現,一點都不像性侵案被害人。


黃女提出割腕自殺就醫紀錄,自稱被性侵害。但法官調閱病歷,發現她告訴醫生,因訴訟案及男友無預警分手,才會萌生自殺念頭,因此認定誣告。


法官痛批,黃女浪費司法資源,害得林男疲於奔命,名譽和身心都受損,考量她不認錯和解,重判6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林鴻堯 假贈土地來移轉登記.6/6偽造文書起訴.(每人分到土地,比一個女生手掌還大一些)



新聞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vLbgWIOpZ00


 


假贈土地 林鴻堯偽造文書起訴         中央社 – 2013年6月6日 下午1:45.(中央社記者劉世怡)


      瓏山林公司負責人林鴻堯涉嫌為活化土地,假贈與土地給13人,每人持分土地微乎其微,北檢今天偵結起訴林鴻堯等14人。


台北地檢署公布的起訴書指出,林鴻堯持有台北巿士林區一塊土地的逾半數所有權,他為符合土地法第34條規定,保護大、小地主,須持有土地過半且持有人數過半同意,才可以處分土地,他在民國100年間將1小塊土地陸續「假贈與」給公司員工及友人共13人每人持分僅0.01173平方公尺,再向台北巿某地政事務所申請地上權登記,設定地上權給瓏山林公司。


起訴書指出,因地政事務所未核准,林鴻堯轉向台北巿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北巿在去年8月23日駁回訴願,並認為全案疑有偽造文書之嫌,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檢方偵辦期間,林鴻堯否認犯罪。


檢方今天偵結,認定林鴻堯以假贈與來移轉登記,13人受贈土地價值甚小,微乎其微,「每人分到土地大小,比一個女生手掌還大一些」,林鴻堯等14人涉犯偽造文書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全案偵結起訴。10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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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瓏山林建設董事長林鴻堯與多名地主持有台北市士林官邸旁千坪土地,他撥出13等分如一個香煙盒大小的土地給13個人頭,取得整片土地的處分權,再將地上權轉回瓏山林,台北地檢署識穿他的作弊手法,上午將林鴻堯、13名人頭戶依偽造文書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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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自由》創辦人林榮三么兒、瓏山林老闆林鴻堯為開發士林官邸附近土地,2010年陸續收購取得過半產權,但因《土地法》規定,除土地所有權應過半,還需半數以上共有人同意,才能設定地上權,林因而將持有3519.37平方公尺土地,分極小部分贈與13名員工或友人,13人再以遠低於市價的500萬元,設定地上權給瓏山林。

但因林鴻堯贈與每人土地面積僅0.01173平方公尺,相當於iPhone手機大小,不合常情,地上權設定遭市府駁回,北市府訴願委員會接獲瓏山林提訴願,認為案情可疑,函送地檢署偵辦。

北檢認為,林鴻堯贈與土地坪數過小,顯不合常理,認定雙方無贈與意思,今依偽造文書罪將林鴻堯等13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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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腦白質退化 少女智力剩5歲,(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這種疾病是基因變異造成,(俞嫻的女兒-潤潤 )



腦白質退化 少女智力剩5歲                             民視 – 2013年6月4日


半年前,電視購物專家俞嫻的獨生女,被驗出罹患超級罕見疾病,「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一度智力退化到只有5歲,這種病全台目前僅有3個病例,幸好經過抗生素治療,現在狀況慢慢控制,但由於只有國外有基因新藥治療,加上這種病惡化相當快速,因此俞嫻計畫,要送女兒出國,接受治療。


甜美笑容,俏麗短髮,這個女孩,是電視購物專家俞嫻的獨生女,潤潤,外表看來17歲,但智力卻一度退化到只有5歲,連綁鞋帶,也得靠媽媽幫忙,醫師判定,她罹患超級罕見疾病,「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


一句「要永遠當媽媽的女兒」,挽救了瀕臨崩潰的俞嫻,但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非常棘手,主要是第22條染色體,發生基因突變,造成腦部白質退化,病患會在半年內癱瘓,3~5年間,失去視覺聽覺,最後步向死亡,而且發生機率非常低,只有4萬分~16萬分之一,目前全台只有3個病例,而潤潤因為發病睌,加上利用抗生素藥物,延緩惡化,經過半年治療,智力已經恢復15歲左右。


在女兒身上看見希望,俞嫻原先計畫,購買能夠治療外國基因藥物,但新藥沒通過動物實驗,就無法用來救女兒,俞嫻邊說邊哭,她現在只好改變方式,準備湊5000、6000萬,送潤潤到國外參加基因研發治療,希望在女兒身上的奇蹟,能夠一直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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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 (MLD) 最早是在1933年由Dr. Joseph Godwin Greenfild所發現,因此當時稱做Greenfield's disease。由於將此一疾病的神經纖維切片以結晶紫染色,不呈紫色而呈黃褐色,具有異染性,因而稱做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

  硫酸鹽-醣脂(Sulfated Glycolipid)為形成神經髓鞘的主要成分,因染色體22q13.31基因位上的缺損,導致缺乏分解硫酸鹽-醣脂的ASA酵素 (或其活化蛋白SAP-1酵素的缺損,位於第十號染色體上),使得硫酸鹽-醣脂(尤其是Cerebroside-3-Sulphate)無法分解,進而堆積在神經系統而損害神經(包括周邊神經及中樞神經),從腦部MRI檢查可發現大腦白質有退化的現象;隨病情的惡化,病患的運動及認知功能會逐漸喪失。

症狀

  此一疾病不分性別,可能在各年齡發生,年紀愈小發病,惡化程度愈快,骨髓移植的效果也最差。由於硫酸鹽-醣脂的逐漸儲積,使得運動神經傳導愈來愈慢;剛開始可能出現步態不穩、注意力下降、痙攣…等症狀,接下來的數年內會相繼出現運動失調、四肢麻痺、痴呆;此外成人型患者,可能會有精神症狀出現。依發病年齡不同,主要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類型 發病年齡 發生率 症狀表現 病程

嬰幼兒型 小於6歲 較常見 嬰兒期(18個月前)的發展大多正常,但隨病程進展,一開始是出現平衡感變差、動作發展障礙或退化(可能無法學會走路),接著會影響說話、認知及其他運動能力,肌肉可能會有僵直性的疼痛,麻痺及癱瘓在發病後1-2年發生 通常於診斷後5-10年內死亡

兒童型 6到18歲 較少見 發病前的發展都正常,一開始是出現步態不穩、行為改變,接著可能會有認知異常、學習及行為障礙、忘記學會的技巧、智能下降…等症狀,發病後6-8年中可能會麻痺或盲眼 通常於診斷後10-15年內死亡

成人型 6歲以上 罕見 病程跟兒童型類似,一開始是步態不穩、平衡感變差…等動作及認知的障礙,成人可能出現人格改變、精神異常,可能會因注意力、判斷力下降、學校或工作表現退步,而有焦慮、混亂的反應,隨病程進展會逐漸喪失運動能力,但惡化程度較幼兒及兒童型來得慢 病程緩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