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9日 星期三

洩個資賣錢莊 偵查佐(林煜傑)一審判12年.97年老案!![從起訴到一審耗費1年3個月]

林煜傑-偵查佐
李文潔-檢察官






洩個資賣錢莊 偵查佐判12年


【2012/05/09 聯合報】














        雲林縣警局虎尾分局偵查佐林煜傑、電信警察李育英,利用不知情的檢察官李文潔,假藉辦案名義查詢電話門號通聯紀錄的機會,以夾帶門號方式,為多名地下錢莊業者查詢百餘名客戶的通聯,牟利137萬5200元,台中地院昨依貪汙等罪將林煜傑判刑12年、李育英2年10月,並追繳貪汙所得。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李文潔表示,他不會因少數個案就對警察不信任,往後他處理相關作業流程會更嚴謹,他相信多數在第一線查案的警察都是好的工作伙伴,只要是好警察,依然會委於重任,合作無間。

法官查出,林煜傑(45歲)利用對公務流程的熟稔,憑恃濫用檢察官對他協辦案件的信賴,掩飾長期犯罪,犯後未見悔意從重判刑;李育英(36歲)犯後自白,深感悔悟,從輕判刑。





2012年5月5日 星期六

(只說從此幸福 沒學分手教育).甚至...如何打離婚官司?蒐證錄影?司法提告要件.程序?



(只說從此幸福 沒學分手教育…)


【聯合報2012.05.05 ╱張君威/國北教大生命教育所助理教授

 



小時候的童話故事總是:「王子遇到公主,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長大之後,卻發現那是辦家家酒的童話;也是現實生活中,宛如奇蹟的神話。

自殺是青年的第二大死因,僅次於意外事故。除了學業與工作壓力外,情傷是個重要殺手。大學學生輔導中心最擔心的事,莫過於學生自殺;軍警單位長官的最痛,莫過於部屬以槍結束生命。分手,是大部分的人,在生命中必經的歷程;即使不是自己親身經歷,親朋好友,應該都面臨過這樣的問題。有人愈挫愈勇,有人一蹶不振。旁觀者應如何陪他走過?

一般而言,戀愛失敗的次數,總是比成功次數多。很多學校或機關都有性別主流教育或是心理衛生講座,但好像很少有分手教育的議題。也許分手是尷尬的事,所以不要再提。分手時,當事人面對三個T:Tear、Talk、Time,卻需獨自留眼淚,沒有人可以傾聽,沒人可以對談;時間拉長,走不出來,夜深人靜,槍聲驟響,空留遺憾。

感情可以結束,生命不能重來。分手教育,也是生命教育的一環。如何強化分手的知識、態度與技能;讓孩子知道愛情的無奈,當愛已成往事時,如何面對、接受、放下、處理它。在哪裡分手?如何分手?如何處理分手的情境?如何在分手中成長?如何在分手時全身而退,給對方台階,減少自己與對方的傷害?

從分手中成熟,從分手中學習,迎接新的生活,應該是兩性教育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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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廣告玩創意 被轟醜化兒童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cNr6yiE49I



 



誠徵總統一名:youtube影片「徵總統、低能可、要會跑步」 引用tvbs




誠徵總統一名,學歷不拘、智商也不拘,低能兒也OK,但要能一次跑完3千公尺,還有伏地挺身,不能講台灣國語,身高175,要面目清秀,月薪保證數十萬。「至於工作地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2號,其實就是總統府。」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betty0045520120504192957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vm4rLrtwXQ&feature=player_embedded



 



2012年5月1日 星期二

來亂的!!(胡志強上書法務部 酒駕 同車的.勸酒的.同桌的.都罰) {這下罰款一次可收百萬囉}株連法.羅織法.新郎新娘雙方父母都有勸酒?

(罰鍰治國)補充稅收又可一魚多吃.

自由時報2012/5/1 〔記者唐在馨/台中報導〕


        台中市長胡志強昨表示,上週寫信給法務部長曾勇夫,要求「酒駕處分應擴及與駕駛同車者」,且應溯及「同桌起鬨勸酒者也應處分」,當勸導及刑罰都發揮不了功效,只有「擴大打擊面」發揮嚇阻之效,他希望法務部考量他的建議,對酒駕者「加重嚴懲」。


        胡志強昨在台中市公共安全督導會報時指出,今年3月間,台中市發生女清潔隊員協助處理車禍現場,卻遭酒駕者撞死的案件,看到其家人傷痛欲絕,他感同身受;由於類似情況屢見不鮮,他才提筆寫信給法務部長。


胡志強建議法務部,抓到酒駕,不能只處分喝酒開車者,同車者、甚至同桌吃飯勸酒者,是否也應思考「連坐」?


他說,如果發現駕駛喝酒,你要不要代他開車?而一再叫別人喝酒,還眼睜睜看對方酒醉開車,是否要負出事的連帶責任?甚至代客泊車者,如果發現客人已有醉意,是否要發揮勸阻的責任?


胡志強說,他曾呼應管制木炭以阻止燒炭自殺的做法,卻被取笑:「要不要把太平洋鎖起來?」他雖不能把太平洋鎖起來,但「總要有人做唐吉軻德」,減少一次酒駕,可減少一次車禍,也減少一個家庭的悲劇。


中檢建議加強酒測


在場的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弘政表示,去年12月1日,已將酒駕者刑期由一年以下,提高到兩年以下,但重點是「加重有效嗎?」有時「同車的人也不清醒」,建議可在飲酒的場合外加強酒測。


警局長︰取締不遺餘力


中市警察局長刁建生則說,警方取締酒駕不遺餘力,但酒駕肇事、甚至酒駕造成死亡的案件數始終無法下降,台中市將在餐飲場所、酒店前加強酒測,以降低意外發生。


..........................〈法界看法〉同車、勸酒入罪 認定難 ..............................


針對台中市長胡志強建議法務部,將與酒駕者同車者及同桌起鬨勸酒者都一起入罪,台中法界人士認為,此見解「牽連甚廣」,因勸酒等行為是台灣的社會型態,若是強行入罪,不但與人民的情感不符,更會造成認定上困難。


法界人士指出,封建時代有所謂「羅織經」,以嚴刑逼供辦案,其中以唐代的來俊臣最為知名,也有所謂「一人有罪、株連九族」的法律,其殘酷誅戮、輾轉牽連,如瓜蔓之蔓延,也被稱為「瓜蔓抄」,其中以明成祖朱棣為最。


近代刑法原則中,以所謂「罪刑法定主義」為主,不論犯罪與刑罰,一概需要法律明文規定,而法律的制定也有所限制,基本上具備「因果關係」,尤其要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法界人士指出,國人經常在酒席上勸酒,通常只是客套,難以認定是「教唆酒駕」或「幫助酒駕」;而與酒駕者同車者,也不一定了解駕駛人酒醉程度,難以說是「共犯」。



2012年4月28日 星期六

法官在法庭內最不該做的事.






法官在法庭內最不該做的事...    ⊙翁國彥

法官在法庭內最不應該做的事,就是蓄意加深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對立,或仇視。

被告M長期罹患精神分裂症,數年前曾因妄想、幻覺而殺人。因精神鑑定顯示犯案時已達到「精神耗弱」的程度,法院予以減刑,M出獄後又回到家中與父母同住。因父親中風、臥病在床,母親靠著撿拾廢棄物作資源回收維生,M又長年精神狀況不穩,根本找不到工作,一家三口就這麼窩在破爛的鐵皮屋裡生活。

但出獄後一年多,M再次因精神狀態不穩而殺害一名被害人。這回事情就沒這麼簡單了;檢察官起訴後,直接向法院請求判處死刑。

被告也不否認人是他殺的。身為辯護人,我們只能從鑑定M犯案時的精神狀態,以及與法院討論量刑結果的角度切入。於是,作為監獄與醫院以外的主要照顧者,M的母親被法院傳喚到庭作證,向法官說明被告的身心、生活與成長狀況。

經過來自律師、檢察官的冗長詢問,時間接近中午,終於輪到承審法官親自詢問M的母親。不意外,法官也將重點鎖定在M犯案前後幾天的行為舉止及精神狀態。最後幾個問題,似乎有意無意地碰觸到法院最後應該如何量刑的爭議。

  法官:「M上次殺人後,你們家賠了被害人家屬多少錢?」

  M母:「好像二百多萬吧…」

  「被告知道是妳籌錢出來賠的嗎?」

  「ㄜ,我有跟他說…」

  「那這次又殺了人,你們有跟被害人家屬談過和解嗎?」

這個問題,顯然觸及這些日子以來,每日每夜糾纏在M媽媽心口的痛。就像過去與我們律師面談時的狀況,她的情緒開始波動,講話語調顫抖了起來,淚水蓄積在眼角。

「ㄚ我…,我們家根本沒錢了,剩下的賣一賣,只能籌到一百多萬。但是家屬跟我要三百多萬…,我拿不出來,也不知道怎麼辦啊…。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
「所以,這次被告犯案,妳打算用這一百多萬的錢,賠償被害人家屬就好?」

「我…。」M的媽媽情緒已經要潰堤了,我正在擔心她有沒有辦法說下去時…。

「我只希望不要判M死刑,可以判他無期徒刑啦…,這件事我也有不對,我忙著照顧我老公,沒時間注意M有沒有吃藥。今天發生這個狀況,我也有錯啦,都是我的不對啦…」

M的媽媽淚水掉個不停,哽咽到我們快要聽不清楚她的話語。坐在我身旁的M突然站起來,噗通往地上一跪:「媽媽,我對不起妳!!」

站在M身旁的法警顯然嚇了一跳,頓時手足無措。原本低頭垂淚,M的媽媽也雙腳一軟,從證人席的椅子緩緩滑下,哭倒桌邊,放聲痛哭。

一時間,法庭內有兩個人同時跪在地上。坐在旁聽席的被害人家屬表情木然,法官則似乎心有所感,開始闡述她的正義觀點。M出院後又再犯,危險性如此的高,法院應該要關他一輩子嗎?明知道自己精神狀況不穩,卻不按時吃藥,然後殺了人怎麼又推給精神病?今天讓做媽媽的在法庭裡這麼痛苦,到底是誰造成的????

  這真的是這幾年來,我在法庭內見過最像連續劇的灑狗血情節。

但這麼一齣戲,是特別演來幫被告求情的嗎?坐在辯護人的位置,我反而強烈感受到法官故意挑起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對立與仇視,刻意讓整件悲劇看起來像是媽媽縱容M失控殺人之後,又打算花錢消災。

  然而,刑事庭的法官職司審判,在法庭內什麼事能做,什麼事不能做,應該是有限制的。

現代的刑事法庭,法官的職責或許已超越單純地判斷檢察官起訴有無理由,被告犯行是否成立,而是逐漸擴及到協調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曉諭被告知錯能改。在法庭內積極活動的法官,應該是受到鼓勵的,畢竟這絕對比開庭時默不吭聲、最後再突襲判決的陰險型法官,或是比慵懶怠惰、胡亂責罵、情緒動輒失控的昏庸型法官,要好上千萬倍。而今天坐在我面前的法官,她不甘於只是調查犯罪事實而已,而是願意積極公開心證(或者她心中的「正義觀點」),似乎也值得肯定。

但我不能理解的是,她何需刻意詢問M的媽媽:「這次被告犯案,妳還是打算用金錢賠償被害人家屬就好?」

法官傳喚被害人家屬到庭表示意見,合情合理又合法,我沒意見。法官當庭喬和解,更是司空見慣,一樣OK。但是,法官何需特別去探知、去了解、甚至去揣測被告的媽媽「只想」花錢消災?妳可知道M的媽媽其實也認為M罪愆深重,三輩子也還不完,本來就該去坐牢,本來就該一輩子關起來與外界隔離?如果妳不知道,何必預設立場來發問,仿若挖個大洞,M的媽媽還沒跳進去,坐在旁聽席的被害人家屬已經聽得滿腔怒火,認為M一家人只懂得犯錯後花錢消災?

今天悲劇發生了,往者已矣,生者若有能力,只能收拾殘局。被害人家屬固然痛苦無盡,或許M自己殺人也該償命,但被告的母親又如何能完全承擔兒子的罪孽?在我看來,M的媽媽心中那千斤重的道德責難,現在已日日夜夜啃噬著她的心靈,未來也將是她一世人的負擔與折磨。但法官今天詢問了一個充滿假設、誘導、還帶有強烈道德責備意涵的問題,挖洞給被告母親跳下去也就算了,觸動最讓她老人家不知所措的心靈折磨也一樣算了,但這個問題根本是故意加深被害人家屬對被告的不滿情緒。

也許法官自己脫口說出這個問題時,並沒有太多的感覺。但說穿了,這是透過在法庭內對被告與他一家人進行妖魔化,以挑起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間的對立與仇視。在我看來,身為一位刑事庭法官,這是在法庭內最不應該做的事。





當我們的政府倡言「修復式正義」的司法,法官卻在被告與被害人家屬同時在場的法庭內,有意無意地塑造讓被告看來更似冷血無情的人魔,再拼命往家屬胸口那熾烈的怒火上添加薪柴。如果我們都認同國家對被告施加刑罰制裁,永遠無法徹底撫慰被害人家屬心中的怨恨與傷痕,此時法官何必去當那個火上加油、傷口上灑鹽的角色呢?難道在台灣的司法文化脈絡之下,我們終究無法期待「修復式正義」的實現?終究只會見到怨恨越修越深、傷口越來越痛?

所以,當今天見到法庭內有兩個人同時跪在地上,一人磕頭、一人痛哭時,我卻只想逃離。這,不是一個為了「人」而設計的法庭。

編按:此案已於4月23日經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死刑。會上訴到高等法院。這應該是近年第一起將患有精神障礙(持有精障手冊)的被告,判處死刑的案例。台灣已簽署兩公約,聯合國兩個委員會都有相關決議,認為精障者不應判死刑;這些,律師在書狀中都說到了。但我們的法院仍然一邊說「人權大步走」,一邊對精障者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