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黃心俞-賓館私會網友(宗金雄).因2歲女童(賴郢淇)哭鬧.遭二人虐殺.現代殺子報?


黃心俞-照片圖
黃心俞及男網友忠宗金雄.虐殺女嬰案.


狠母偕情夫 虐殺2歲女


菸蒂灼熱水燙 阿公:怎下得毒手

2011年 03月23日

       嘉義一名二十歲的年輕媽媽九天前帶著兩歲女兒到桃園見男網友,期間疑因女童哭鬧,媽媽竟與男網友聯手對女童拳腳相向,還用打火機、菸蒂、熱水燙女童的手腳,傷痕累累的女童前晚雖由母親送醫,但到院前已死亡。檢方昨將兩人依殺人罪嫌向法院聲押,並將擇期解剖查明女童死因。


        檢警昨相驗時,女童賴郢淇的父親由嘉義趕來看著女兒遺體抿著嘴,始終不發一語;阿公見到傷痕累累的孫女屍體時,難過得痛罵:「怎麼會有人對這麼可愛的小孩下毒手呢?」女童阿嬤更是氣憤地說:「這種媳婦留在家是個禍害!」


會網友謊稱找工作


        檢警調查,前晚七時女童母親黃心俞(二十歲)打一一九將女兒送醫,但仍因傷重不治,由於女童臉、腹、手、腳有三十多處燒燙傷,且左手食指幾乎潰爛,醫護人員懷疑是虐童案,立即通報警方。
黃女向警方供稱,六日她帶著女童回娘家、謊稱要北上找工作,十四日背著丈夫到中壢見男網友宗金雄(三十五歲),兩人投宿賓館,當著女兒面發生性關係。


男建議屍埋虎頭山


        黃女說,女兒哭鬧時,宗男曾用賓館鑰匙上的壓克力板痛打,並用菸蒂燒燙手腳,甚至將女兒的手指拉進攝氏八、九十度滾燙的泡麵碗裡燙;二十日晚上,宗男為了叫醒女兒,還用打火機灼燒手腳,女兒不斷哭喊「媽媽!媽媽!」隔天凌晨女兒呼吸不順、肚子腫大,當時她曾要宗男幫忙送醫,但宗回稱:「搞不好明天就好了!」
        黃女表示,隔天早上醒來,發現女兒身體冰冷、沒有心跳,宗男還說要帶到虎頭山埋掉,她打電話向娘家求救,並趕緊叫救護車,但此時宗男竟匆匆離去,並關掉手機。
        警方昨在中壢一處網咖逮捕宗男,宗男坦承用香菸、打火機燒,但反指控女童母親也有毆打女童,而且女童傷重時,他曾建議送醫,但黃女因害怕不敢送醫。


沉迷網路毀了家庭


        女童阿嬤表示,媳婦和兒子是網路聊天認識、交往,之後就奉子成婚,因家人都要上班,媳婦就在家照顧孫女,但媳婦沉迷網路遊戲,孫女常因哭鬧吵到媳婦而被「修理」,更沒想到媳婦竟背著兒子帶著孫女會男網友,還把孫女害死了。


黃心俞-賓館私會網友(宗金雄).因2歲女童(賴郢淇)哭鬧.遭二人虐殺.現代殺子報?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說,這名年輕媽媽根本就不懂得照顧小孩,再加上丈夫也沒辦法陪她,才會一直沉迷網路,藉由虛擬世界來滿足自己,還誤以為男網友可以帶給她新希望、新生活,結果反而因缺乏社會歷練,連自己的女兒都沒辦法保護。


小媽媽會網友 聯手菸燙、火燒虐女


TVBS   日期:2011/03/22



        疑似和網友凌虐女兒致死,這名黃姓小媽媽才20歲,2年前懷孕生女,和丈夫感情不好,她沉迷網路,這個月14日乾脆從雲林離家出走,帶著女兒會網友,卻在賓館內聯手凌虐親生女兒。不但用菸燙,還用打火機燒她,不聽話就毆打,但面對警方偵訊,卻只說只是跟女兒鬧著玩,彷彿沒把生命當一回事,這樣的態度,令人搖頭。



        疑似和網友凌虐親生女兒致死,20歲的小媽媽被銬在警局內,意圖遮掩的臉看不到該有的青春氣息,女兒全身佈滿的傷痕是誰造成的,她支支吾吾不敢承認。受虐死亡女嬰母親:「他說我女兒自己把手伸進泡麵內。」警方:「那不是水燙的嘛?你不是有用打火機燒她嗎?」受虐死亡女嬰母親:「嗯啊,我燙不會把她燙傷,只是跟她在那邊玩。」


        拿打火機燙女兒當親子遊戲,這名離譜的小媽媽是在2年前生下孩子,去年補辦婚禮,但和先生感情不好,逃避現實她沉迷網路,14日離家出走,從雲林到桃園找網友,2個禮拜來就和無業的宗姓網友住在賓館內,聯手凌虐自己的女兒。宗姓網友:「她不吃飯,叫她也不回應,我有(用菸頭)燙她一下而已,最多只是打嘴、臉頰,最多還有大腿跟小腿這樣而已,我也沒有說要致她於死地。」


        就在狹小的賓館房間內,2歲女童被他們用菸燙、用火燒,不斷毆打,無辜的孩子跟著睡在凌亂的床鋪,旁邊滿是煙蒂,還連吃好幾餐的泡麵,黃姓女子供稱,她和宗姓男網友2年前在網路聊天室認識,直到14日才第一次見面,就被性侵軟禁。


        21日凌晨她發現女兒全身冰冷想要送醫,卻被宗姓男子阻止,還說乾脆抱去埋起來。直到晚上7點她才受不了叫救護車,而從賓館到醫院只有短短1公里路程,她們延遲了10幾個小時才送醫,早就為時已晚,不負責任的小媽媽和網友,聯手扼殺小生命。




人民陳情案件.台灣官員(唬哢答覆)六大分類:(回答也等於沒回答)所謂官樣文章的實例.公部門互踢皮球文章

 (看起來有做.實際上沒做.十足的官樣文章)


1)「敷衍處理」型。2)「傳統官僚」型.3)「答非所問」型


4)「言語恐嚇」型。5)「八股賣弄」型.6)「引經據典」型.


台灣官員對於人民的陳情案件.唬哢答覆.


 聯合報    日期:2011/03/23



市府研考會從爆增案量中,針對各局處答覆內容挑出「不當案例」,分為六大類。



第一種是「敷衍處理」型。教育局接獲民眾多次陳情,某社區有未立案補習班,官員詢問警衛後,即回覆民眾「稽查時該址大門緊閉、按鈴無人應門,經詢問為安親班,故移請社會局主政。本案查處結果該局將公告網站,台端可逕行查詢。」



第二種是「傳統官僚」型。民眾陳情,板橋區某坍塌建物遭流浪漢占用,工務局回覆「本局『已轉知』警察局及社會局,為維護秩序與安全,請該局協助派員查察。」



第三種是「答非所問」型。新店區民眾向工務局陳情,某社區機車停放電梯及逃生梯前,非常危險;官員回復「新店○○號外牆設置廣告招牌案無許可證案。」



第四種是「言語恐嚇」型。民眾向工務局檢舉,違規室內裝修工程影響安寧,官員卻回覆「勘查結果未發現,請台端謹慎查明避免影響他人無謂困擾,否則涉及刑事責任,後果自行負責!」



第五種「八股賣弄」型,例如民眾陳情某國中師生比例及學區調整案,教育局卻回覆貼上一篇說明教育理念的文章。



第六種是「引經據典」型,民眾陳情違規告發案,警局卻引用行政程序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安全處罰條例,最後才說「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梁登豐員警-執勤中持警槍所殺的2人張國守.楊金成.申請國家賠償遭駁回原因:梁登豐持(公務槍)處理(私人圍事)是私事.官官相護的太扯了...


梁登豐-槍殺的2人張國守(左)楊金成(右)


警察持槍不算值勤?要一般人民當場要辯認?沒死算好運?沒命也不賠?真的三聲無奈..亦或三勝聲無賴..


(駁回國賠的理由)高雄地院認為,梁登豐因插股該小吃店,當天接獲業者電話後即穿便衣抵達,到場掏槍前並未表明警察身分或出示證件,明顯是利用身為警員持有警槍的機會,將警槍用於私人圍事,而非接獲報案或指派到場執勤,不符合國賠「公務員執勤」的要件.


梁登豐員警-持槍傷人還栽贓.警賠140萬.


惡警插股小吃店圍事.非公務.酒客國賠遭駁

2011年 03月22日

        高市警員梁登豐投資越南小吃店,四年前店方通知酒客鬧場,他穿便衣到場亮警槍抵住酒客張國守胸口,近距離開槍,子彈貫穿張胸口肩部再射中酒客楊金成左手中指。梁見狀竟叫店員塞菜刀在張手中,誣指襲警。兩酒客聲請國賠,但法官認定梁非執行公務,根本是去圍事,判梁個人須賠兩人共一百四十萬元。


        張國守目前另案在大寮監獄服刑,張母趕去探監告知判決結果,她轉述兒子說:「被打傷右胸後,右手至今無力高舉,只判三十萬怎麼夠復健?」將上訴。中指受創變形的楊金成則無法聯絡,不知其回應。梁登豐原本任職的大寮分駐所,所長張簡國秀表示,梁登豐已停職,一度被收押,交保後也沒有跟警界的同事或友人聯絡。


流彈波及2男客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晚上,張國守、楊金成到有女坐檯的大寮「越之花」小吃部飲酒,因與服務生口角,業者通知股東警員梁登豐,梁登豐穿便服一到場,就從腰際掏出手槍抵住張國守胸口,張試圖將槍撥開,梁竟開槍,子彈貫穿張右胸肩部後又打中站在張後方的楊金成左手中指。


塞菜刀誣賴襲警


        梁登豐為了要掩飾犯行,叫店員拿兩把菜刀塞在張國守手裡,誣指張持刀襲警、他自保開槍反擊。梁因此案被依誣告罪判二年二月,傷害罪部分判六個月。
張國守、楊金成以梁身為警員卻非法開槍圍事,各請求國賠兩百多萬元,且要梁也同額賠償。


公務槍處理私事


        但高雄地院認為,梁登豐因插股該小吃店,當天接獲業者電話後即穿便衣抵達,到場掏槍前並未表明警察身分或出示證件,明顯是利用身為警員持有警槍的機會,將警槍用於私人圍事,而非接獲報案或指派到場執勤,不符合國賠「公務員執勤」的要件,但梁個人仍須因槍傷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考量張的傷勢已無大礙,但楊中指成殘,判梁應賠張三十萬餘元、楊一百一十萬餘元。


 


劉臺鄉+陳應成+梁登豐+林龍茂(高雄大寮分駐所)插乾股包庇色情+供應毒犯毒品.民97年貪汙等罪起訴.明為重判暗為輕逃?值勤中持槍殺人罪?

 黑白兩道.一家親.

【聯合報高雄市報導】 2008.08.13


林園鄉大寮光明路色情小吃店林立,全盛時期,不到 二公里 的街道,色情小吃店就有卅多家。檢方昨天將前分駐所所長劉臺鄉(四十七歲)、  巡佐陳應成(四十歲)、警員梁登豐(卅六歲)、林龍茂(卅九歲)及業者張簡魁、吳長文等共九人依貪汙等罪起訴。



檢察官王柏敦說,辦案七年,「從沒見過像大寮分駐所這麼惡劣的警察」。這些員警的行為,嚴重戕害警察形象,囂張行徑和流氓差不多,「警政署實在應該好好管一管部分不肖員警的行為,不能再放縱他們了!」



他還說,檢調偵辦這件風紀案,顯然未給當地員警帶來警惕。上月廿五日,正在寫這件案子的起訴書時,竟看到媒體報導,大寮分駐所及林園分局有官警十人涉足不當場所;「大寮地區員警風紀,實在有必要整頓。」



去年 九月十八日 深夜,「越之花」小吃店發生糾紛,警員梁登豐前往處理,與張姓男子發生口角,梁開槍擊中張的右肩後,找來兩把菜刀,丟到張身旁,假裝他持菜刀攻擊警察,張國守 被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 梁登豐確為栽刀嫁禍給張國守因此案被依誣告罪判二年二月,傷害罪部分判六個月。應是殺人罪?是緩刑?服刑?



檢調接獲檢舉,指張國守被人栽贓,後又在大寮查獲色情,併案處理後,進一步查出員警涉嫌包庇、栽贓等犯行。



起訴書指出,警員梁登豐與林龍茂以插乾股的方式,按月收受分紅賄款,從五千元到十萬元不等。去年一月至十一月,梁登豐光是向「越之花」業者吳長文,就收了八十萬元。



梁、林兩人平時除連繫友人及分駐所同事,前往色情小吃部捧場消費,還當起「媽媽桑」,調度越南等東南亞女子上班,並招待前所長劉臺鄉、巡佐陳應成接受免費飲宴及按摩。


高雄縣林園警分局前大寮分駐所警員梁登豐、林龍茂等人,涉嫌插乾股包庇色情,甚至供應毒犯毒品;檢察官王柏敦在起訴書中痛批員警對色情「視若無睹,麻木不仁」,行徑「與流氓無異」,要求依貪汙罪重判。





檢方查出,梁登豐與巡佐陳應成並涉嫌要梁姓友人提供人頭供衝績效,再提供毒品當報酬,交易地點就在分駐所,檢察官王柏敦形容「囂張行徑有如毒品供應商」。


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祈禱敵人自動投降吧?{ 防洩密 共諜自首擬減刑 }李伯大夢.「匪諜自首除罪化」

 敵人自動投降吧? 奉天承運  皇帝詔曰

防洩密 共諜自首擬減刑


避免羅賢哲案重演 綠委:沒配套恐釀情報災難

2011年 03月21日

        陸軍少將羅賢哲遭中國吸收九年,造成我國安漏洞擴大,國安局透露,將推動「匪諜自首除罪化」條款,希望被中國吸收的匪諜,向情治機關自首、經確定後可減除其刑,以避免我方人員可能因見不得人的小事被中國抓到把柄後,就遭利用。國安局說,該條款已獲多位立委認同,將在適當時機向立法院提出《情報工作法》修正草案。

藍:有助逃離掌握


不過,立院國防委員會綠委蔡煌瑯質疑,台灣情報機關如果擅開自首的方便大門,可能成為有心人士利用的漏洞,反而造成情報災難,希望國安局提出配套措施。藍委廖婉汝則說,支持國安局推動修法的精神,此舉可讓初陷中國陷阱的人,有機會逃離中國掌握,「否則像羅賢哲潛伏在軍中九年,不曉得有多少國安機密資料外洩?」


「總比洩漏情資好」


國安高層表示,中國吸收台灣政經人士,以金錢或美色為主,被中國看中的人,初期可能無意間成為中國間諜,但在中國不斷以金錢、物質或美女誘惑下,只要陷入就無法自拔,提供這些遭中國箝制的人一個自首機會,總比讓他們持續洩漏情資來得好,對國家安全有幫助。


恐成雙面諜護身符


一位已退休的國安局前高層人士指出,台灣情報工作環境艱困,政治人物把情報政治化,造成執政者與在野者都不信任,打擊情報工作;過去只要有發現情報人員遭對方吸收,「向來都是執行家法,也就是將其暗殺身亡,根本不可能讓其自首除罪化。」且中國也不會讓被吸收者自首,以免危害他們自身安全,因此,匪諜自首除罪化要有相當誘因,否則容易成為雙面諜的護身符。


政府近年破獲共諜案


.2011/01/25 陸軍司令部羅賢哲少將
涉嫌將機密資料洩漏給中國
.2010/11/01 軍情局羅奇正上校、「雙面諜」羅彬
羅彬策反羅奇正交付台灣情報員名單等軍情
.2010/02/01 軍情局退伍上士張全箴、特種情報官曾能惇
涉嫌為中國刺探軍情局機密文件,一審張判刑1年、曾判刑9個月
.2009/01/14 總統府專門委員王仁炳、前國會助理陳品仁
涉嫌為中國蒐集包括扁馬交接事宜等總統府機密公文,一審王判刑3年、陳判無罪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監院彈劾案文(對於陳榮和.蔡光治.李春地.邱茂榮.江美容)(轉貼)第 2 篇.


                   監院彈劾案文----第 2 篇.


(往前接第1篇) ....備急需。應妹妹要求,老四除50外,另以自己的私房錢20,補足70,借給妹妹。向姨子借75:7月初,與二姨子討論治喪事宜時,知二姨子提有75,治喪暫時不用,爰提議暫借。姨子分幾次提不知。7月初某日,赴二姨子家中取之。治喪費用,二姨子如何支付不清楚」等勾串字句交予張權,再由張權於99年8月3、16 日接見李春地時,將串證內容傳遞李春地。果然,李春地於99年9月2日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即不實供稱:30萬元是向二哥李春壽周轉,75萬元是江美容向其二姊江素美借得云云;江美容、江素美及李春壽先後於9月2日及3日,分別於臺北地檢署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證人訊問時,供前具結,而為附和李春地之不實供述,江美容虛稱:99年6月底有向伊二姊江素美借得74或75萬元,並隨之交付李春地云云;江素美虛稱:99年6月底或7月初,江美容有向伊借75萬元周轉,伊聽說為買另一個車位云云;李春壽虛偽證稱:李春地為買停車位,有於99年7月3日,向伊借款35萬元云云。嗣李春地於99年9月7日自白教唆事實,同月3日、4日及9日,江素美、江美容及李春壽先後自白偽證及教唆偽證等事實,又於9月10日,經檢察官指揮搜索,於張權法律事務所扣得前開江美容製作之串證字條。


詢據江美容,就上開偽證及教唆偽證事實均坦承不諱,並就所製作串證字條詳實說明。


二、證據:


(一)蔡光治交付、陳榮和收受賄賂部分:


1、何智輝透過秘書謝燕貞聯絡高院法官蔡光治及其女性友人黃賴瑞珍,經由蔡光治交付、陳榮和收受賄賂等情,詳如附件2,見第59頁至第107頁。


2、99年5月26日,蔡光治將臺灣菸酒公司米黃色手提紙袋攜入高院辦公室,如附件3,見第108頁。


3、99年7月13日,檢察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親率調查官搜索陳榮和高院辦公室,查扣130萬元,如附件4,見第109頁至第110頁。


4、100年1月19日,本院詢問陳榮和筆錄,如附件5,見第111頁至第117頁。


5、100年1月19日,本院詢問蔡光治筆錄,如附件6,見第118頁至第126頁。


6、99年7月19日、7月30日、8月6日,謝燕貞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其與何智輝共同透過黃賴瑞珍行賄陳榮和,並將200萬元現金交給黃賴瑞珍等情,如附件7,見第127頁至第146頁。


7、99年8月26日、27日,黃賴瑞珍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於99年5月間至何智輝住處拿取現金150萬元,分別存入其本人帳戶,再依蔡光治指示提領現金150萬元,交給蔡光治提進高院交給陳榮和等情,如附件8,見第147頁至第160頁。


(二)邱茂榮交付、李春地收受賄賂部分:


1、何智輝透過邱茂榮,並經由邱茂榮交付、李春地收受賄賂等情,如附件2,見第59頁至第107頁。


2、本院約詢邱茂榮通知及合法送達證明,如附件9,見第161頁至第162頁。


3、99年10月29日,邱茂榮於檢察官訊問就行賄事實及過程認罪等情,如附件10,見第163頁至第169頁。


4、100年1月26日,李春地於本院詢問時,承認收賄事實,如附件11,見第170頁至第175頁。


(三)李春地洗錢及教唆江美容偽證部分:


1、李春地觸犯洗錢罪行及教唆江美容偽證等情,如附件2,見第59頁至第107頁。


2、100年1月26日,李春地於本院詢問時,承認洗錢及教唆偽證事實,如附件11,見第170頁至第175頁。


(四)邱茂榮偽造文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部分:


1、邱茂榮偽造文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情,如附件2,見第59頁至第107頁。


2、99年7月13日,邱茂榮於檢察官訊問就偽造文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均予以認罪等情,如附件12,見第176頁至第182頁。


(五)陳榮和、蔡光治、邱茂榮均為有配偶之人,卻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邱茂榮甚而生女部分:


1、100年1月19日,陳榮和於本院詢問時,承認與魏清華婚外情,如附件5,見第111頁至第117頁。


2、100年1月19日,蔡光治於本院詢問時,承認與黃賴瑞珍婚外情,如附件6,見第118頁至第126頁。


3、邱茂榮於檢察官訊問時,承認與林淑慧婚外情並生有一女,如附件12,見第176頁至第182頁。


(六)江美容受李春地教唆觸犯偽證及教唆偽證部分:


1、江美容受李春地教唆觸犯偽證及教唆偽證等情,如附件13,見第183頁至第185頁。


2、江美容於99年9月2日檢察官訊問時,供前具結偽證及99年9月4日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偽證等情,如附件14,見第186頁至第198頁。


3、江素美於99年9月2日檢察官訊問時偽證及99年9月3日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偽證等情,如附件15,見第199頁至第206頁。


4、李春壽於99年9月9日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其於99年9月3日偽證等情,如附件16,見第207頁至第210頁。


4、江美容製作串證字條影本,如附件17,見第211頁。


5、100年2月17日,江美容於本院詢問時,就偽證及教唆偽證事實坦承不諱,如附件18,見第212頁至第216頁。


三、刑事案件之司法偵審情形:


查被彈劾人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邱茂榮觸犯刑責部分,業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於99年11月5日以99年度特偵字第12號、第13號、第14號提起公訴,現於臺北地院審理中。江美容觸犯偽證等罪,則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99年11月9日以99年度偵字第24898號、第2489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月內,向國庫支付8萬元。江美容已繳交完畢。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被彈劾人陳榮和、李春地法官審理苗栗銅鑼科學園區開發弊案,分別經被彈劾人蔡光治法官及被彈劾人邱茂榮檢察官之牽線,收受被告何智輝交付之賄款,嗣並改判何智輝無罪,蔡光治、邱茂榮亦收受佣金,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收受賄賂罪;李春地為掩飾所收受賄款,教唆江美容偽證,觸犯教唆偽證及洗錢罪;邱茂榮偽以查案為由,調取他人個人資料,觸犯偽造文書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二、被彈劾人江美容上開犯行,觸犯偽證及教唆偽證等罪。


三、經核陳榮和、蔡光治、李春地、邱茂榮之犯罪行為,不僅觸犯刑責,且明顯牴觸司法院訂頒之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第2點:「法官應超然公正,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或干涉」;法務部訂頒之檢察官守則第2點:「檢察官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第5點:「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以維司法形象」、第7點:「檢察官不得洩露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又陳榮和、蔡光治、邱茂榮均為有配偶之人,卻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有違上開法官守則第1點、檢察官守則第5點,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至江美容教唆偽證罪及偽證部分,除觸犯刑責外;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之規定。


綜上論結,被彈劾人陳榮和、蔡光治、李春地、邱茂榮,渠等之行為已嚴重破壞司法威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之規定,嚴重戕害司法信譽,應予迅速嚴懲;江美容確有違法情事,亦應受懲戒。爰依憲法第99條、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監院彈劾案文(對於陳榮和.蔡光治.李春地.邱茂榮.江美容)(轉貼)第1篇.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簡任第14職等,民國99年7月14日因案停職迄今)。


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簡任第14職等,民國99年7月14日因案停職迄今)。


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簡任第14職等,民國99年7月14日因案停職迄今)。


邱茂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任第13職等,民國99年7月14日因案停職迄今)。


江美容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前處長(簡任第13職等,現任司法院參事)


貳、案由: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等審理苗栗銅鑼科學園區開發弊案,經該院法官蔡光治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茂榮牽線,收受被告何智輝交付之賄款,嗣並改判何智輝無罪,蔡光治、邱茂榮亦收受佣金,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李春地為掩飾其收受賄款,另觸犯洗錢罪,並教唆江美容觸犯偽證罪;邱茂榮違法調取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資料,觸犯偽造文書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陳榮和、蔡光治、邱茂榮均為有配偶之人,卻與婚外女子發生姦情,行為失檢,皆嚴重斲傷司法形象;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前處長江美容受李春地教唆,觸犯偽證及教唆偽證等罪,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陳榮和為司法官訓練所第15期結業,自民國(下同)82年12月7日,奉派擔任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法官,99年1月起擔任審判長,被彈劾人蔡光治為司法官訓練所第12期結業,81年至高院擔任法官,被彈劾人李春地為司法官訓練所第21期結業,89年底至高院擔任法官至今。被彈劾人邱茂榮為司法官訓練所第21期結業,現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皆為依法律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人員,另被彈劾人江美容係李春地之配偶,為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前處長。緣於97年1月間,前立法委員何智輝因「銅鑼科學園區基地徵收弊案」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高院就被訴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部分認定有罪,何智輝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8年12月17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於99 年1月8日分9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0號案件,由審判長陳榮和、受命法官李春地及陪席法官黃斯偉組成合議庭審理。審判長陳榮和、受命法官李春地,經法官蔡光治及檢察官邱茂榮之牽線,收受被告何智輝交付之賄款,嗣並改判何智輝無罪(附件1,見第1頁至第58頁)。茲將被彈劾人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邱茂榮違法失職及江美容受李春地教唆觸犯偽證等罪之事實與證據,分述如下:


    一、事實:


       (一)蔡光治交付、陳榮和收受賄賂部分:


97年間,何智輝於前開案件上訴高院審理期間,即透過其秘書謝燕貞聯絡渠好友即高院法官蔡光治及其女友黃賴瑞珍,分別在多家餐廳、何智輝轎車內、蔡光治住處及其住處巷弄等處所,或招待蔡光治或與其進行密會,商討該案之相關細節。何智輝並於98年間持續在高級日式料理店招待蔡光治、黃賴瑞珍達10餘次,並在蔡光治引介下,於98年間、99年1月7日,在餐廳多次招待法官陳榮和及其女友魏清華,何智輝因而與陳榮和熟識。98年12月17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審理,何智輝仍持續以致贈禮物予陳榮和之女友魏清華及邀約魏清華南下苗栗招待出遊等方式,建立與陳榮和間良好互動關係。另一方面,何智輝透過蔡光治向陳榮和傳達欲以行賄換取無罪判決訊息,陳榮和乃與蔡光治達成以「後謝」換取無罪判決之期約。99年5月12日,高院更一審(9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判決何智輝被訴藉勢藉端勒索財物部分無罪。


何智輝籌得前開「後謝」賄款交予謝燕貞暫時保管,於99年5月21日起,多次透過司機兼助理謝騏杰電話通知黃賴瑞珍、蔡光治南下苗栗拿取賄款。蔡光治指派黃賴瑞珍於同年5月23日下午以謝燕貞競選總部成立道賀為由,與友人至苗栗,謝燕貞獲悉後即以「200斤米粉」作為賄款200萬元暗語,電話中獲得何智輝同意後,取出200萬元現金,陪同黃賴瑞珍前往何智輝位於苗栗市住處,當著何智輝面前交付予黃賴瑞珍。黃賴瑞珍於翌 (24)日電話通知蔡光治已收受該賄款,25日將賄款分別存入其土地銀行雙和分行及中和農會民享分部帳戶。26日黃賴瑞珍再依蔡光治指示自該農會提領150萬元,裝入中和農會綠色紙袋,再以臺灣菸酒公司米黃色手提紙袋包裝,在接送蔡光治返回高院之際,由蔡光治攜入高院辦公室交付陳榮和,作為「後謝」。陳榮和因而收受賄款150萬元,蔡光治、黃賴瑞珍共同從中另獲取50萬元佣金。


99年7月13日,檢察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親率調查官搜索陳榮和高院辦公室,自其辦公室櫃子內起獲以中和農會綠色紙袋包裝,放置在臺灣菸酒公司米黃色手提紙袋內之部分賄款130萬元扣案。


詢據陳榮和、蔡光治2人雖均矢口否認犯行,陳榮和辯稱:扣案130萬元是自有合法的錢,是流通的私房錢,不是蔡光治交給他的錢。99年5月間蔡光治並沒有交給他,用臺灣菸酒公司米黃色紙袋包裝,內有中和農會紙袋裝置150萬元。至扣案紙袋係之前黃賴瑞珍透過蔡光治向渠借款,還錢時所使用紙袋,黃賴瑞珍共借款七、八次,大概各有50萬、70萬、100萬,最後一次200萬。總之每次至少50萬,第一次是1分利,後來改成1分半利息云云。蔡光治則辯稱:沒有關說,沒有交150萬「後謝」予陳榮和,也沒因此案獲得50萬佣金。至99年5月26日,黃賴瑞珍送渠回高院辦公室時,是否交予一個臺灣菸酒公司印製米黃色紙袋乙情,則無印象。而150萬元係黃賴瑞珍經由他向陳榮和借過錢,大概借過三次,有一次借50萬,一次借100萬,一次200萬,前二次50萬、100萬已一次歸還陳榮和,利息為1分利云云。惟查同案被告謝燕貞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其與何智輝共同透過黃賴瑞珍、蔡光治行賄陳榮和,並將200萬元現金交給黃賴瑞珍之事實,又同案被告黃賴瑞珍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至何智輝住處拿取現金150萬元,分別存入其本人帳戶,再依蔡光治指示提領現金150萬元,交給蔡光治提進高院交給陳榮和等情,陳榮和、蔡光治之違法行為,至為明確。且陳榮和、蔡光治2人於本院所稱有關黃賴瑞珍透過蔡光治向陳榮和借款之次數、金額及利息之情節,互核不符。陳榮和、蔡光治2人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


       (二)邱茂榮交付、李春地收受賄賂部分:


何智輝於獲悉渠友人即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與前開9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0號案件之受命法官李春地,為司法官訓練所同期同學後,即經由謝燕貞、謝騏杰、前國會辦公室主任陳愷璜、邱茂榮長女邱涵纖等人輾轉聯繫邱茂榮,多次在板橋地檢署外人行天橋附近、邱茂榮桃園市住所等處會面,希冀邱茂榮能透過同學情誼,向李春地轉達欲以行賄換取無罪判決之訊息,邱茂榮乃於前開案件分案後之99年1月間某日,與李春地約在臺北市中山堂「堡壘咖啡廳」會面,將前開何智輝欲以行賄換取無罪判決之訊息告知李春地。嗣後,李春地與邱茂榮達成以行賄換取無罪判決之期約。


何智輝前開貪瀆案件,訂於99年4月14日進行言詞辯論,4月13日,何智輝、謝燕貞2人共同籌湊350萬元,於同日下午4時前往板橋地檢署外之人行天橋下與邱茂榮見面,並將前揭350萬元賄款交付邱茂榮,邱茂榮隨即駕車趕往臺北市中山堂前廣場與李春地會面,李春地於確認何智輝賄款已交付邱茂榮後,乃要邱茂榮轉知何智輝於翌(14)日進行言詞辯論庭時,供述內容務必切斷與該案獎勵金之關連性等語,並洩漏其將解除何智輝之限制出境處分。邱茂榮旋即於同日晚間7時許,在其住處外與何智輝見面並轉告。嗣後,邱茂榮確認該案評議結果為無罪後,乃聯絡李春地於4月27日中午在中山堂停車場地下l樓,將內裝賄款200萬元之黑色手提包交付予李春地後即駕車離去,李春地則步行返回高院,李春地因而收受賄款200萬元,邱茂榮從中另獲取150萬元佣金。嗣於99年5月12日,高院更一審即判決何智輝被訴藉勢藉端勒索財物部分無罪。


本院訂於100年1月12日約詢邱茂榮,案經合法送達邱茂榮無正當理由而未到院,然查其於檢察官訊問時,就行賄事實及過程均坦承不諱。李春地,則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詢問時,就收受賄款200萬元坦承不諱,並交代賄款去處:70萬元交不知情之胞妹李貴雪買賣股票、126萬元購買停車位及4萬元零用等語,惟就被起訴貪瀆的部分事實,則辯稱:「因為我從頭到尾均未允諾邱茂榮要做什麼行為,99年4月27日拿袋子給我的時候,我也不知道那是賄款,而且我是在評議完後才拿到錢,所以並非拿到錢才做特定的行為。而且評議均係依法正常評議程序,對證據及事實並無違法認定。」云云,顯屬避重就輕之詞,難以採信。


       (三)李春地洗錢及教唆江美容偽證部分:


李春地為隱匿前開200萬元賄款,於99年5月24日交付70萬元予其不知情之胞妹李貴雪從事股票投資。另於同年7月以126萬元購買其住處地下一層之第二個停車位。


李春地於99年7月14日,經裁定羈押禁見後,為掩飾上開利用賄款126萬元,以渠妻江美容名義購買停車位之事實,遂於99年7月19日委任之張權律師至臺北看守所接見時,討論如何應付檢察官之調查、訊問。張權竟與李春地共同基於教唆偽證之犯意聯絡,由張權將李春地所欲掩飾之購買車位資金來源訊息,告知江美容,並傳達李春地迫切要求江美容製造不實購買車位資金來源之意,江美容幾經張權之勸說及顧念與李春地之夫妻情誼,遂同意提供不實之資金項目。嗣後江美容取得其二姊江素美及李春地二哥李春壽共同偽證之首肯後,繕打勾串字句交予張權,再由張權於99年8月3、16 日接見李春地時,將串證內容傳遞李春地。李春地於99年9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即不實供稱:30萬元是向二哥李春壽周轉,75萬元是江美容向其二姊江素美借得云云。嗣李春地於99年9月7日自白教唆等事實。


詢據李春地,就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


       (四)邱茂榮偽造文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部分:


邱茂榮於97年間因參加桌球隊結識林秀蕊,林秀蕊向邱茂榮表示欲查知其前夫楊明清是否再婚相關訊息。邱茂榮竟偽以偵辦案件為由,先後於97年1月21日上午10時許3次、同年7月2日下午4時許1次及98年5月7日下午2時許2次查詢林秀蕊、楊明清個人基本、戶籍等資料;復於97年1月21日,在其檢察官辦案進行單上不實登載:「本署偵辦97年度偵字第2880號詐欺乙案,有調取前述資料之必要。」,並發函向屏東縣枋寮鄉戶政事務所查詢並調取楊明清之結婚登記及全戶戶籍謄本等證件影本,邱茂榮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屏東縣枋寮鄉戶政事務所函復後,邱茂榮於得知上揭楊明清之婚姻狀況等基本資料後,洩漏該等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資料予林秀蕊知悉。查邱茂榮於檢察官訊問時,就渠上開偽造文書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予以認罪。


       (五)陳榮和、蔡光治、邱茂榮均為有配偶之人,卻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邱茂榮甚而生女部分:


    1、陳榮和於本院詢問時,就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婚外女子魏清華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坦承不諱。


    2、蔡光治於本院詢問時,承認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婚外女子黃賴瑞珍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3、邱茂榮雖於本院約詢未到院,惟查邱茂榮於檢察官訊問時,承認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婚外女子林淑慧生有一女。


       (六)江美容受李春地教唆觸犯偽證及教唆偽證部分:


江美容配偶李春地因前述案件經收押禁見後,欲掩飾渠將賄款其中126萬元,以江美容名義購買其住處地下一層之第二個停車位事實,遂透過委任張權律師告知予江美容知悉,並傳達李春地迫切要求江美容製造不實購買車位資金來源之意,江美容幾經張權之勸說及顧念與李春地之夫妻情誼,遂同意提供不實之資金項目,並於99年7月下旬某日及同月24日,分別教唆其二姊江素美及李春地二哥李春壽共同就李春地前開購買車位之資金來源出庭偽證後,即利用辦公室電腦繕打「70,暫借妹周轉:老二多年來陸續交50予老四。老二自己留20以備急需。  前往(續接第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