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4日 星期日

江國慶案懲處 陳肇敏遭記(小過)*殺錯人也不過如此.


江國慶案懲處.... 陳肇敏遭記小過


        針對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國防部已完成23名相關失職人員的行政懲處,包括前後任空軍總司令黃顯榮、陳肇敏及李天羽等3位上將,分別被處以申誡及記過處分;至於求償部分,國防部指出,目前正由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求償委員會審議當中,尚未做出結論。


針對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國防部完成相關失職人員的行政懲處,23位違失人員分別被依「督導不周」、「禁閉作業失當」及「不當取供」3個類別處置,懲處結果日前已送交監察院。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說:『(原音)針對江國慶案相關人員的責任,國防部已經針對涉案的情節議處23人,分別核予申誡1次到記大過2次的處分,這些都已經完成懲處在案。』


在督導不周方面,時任空軍總司令的上將黃顯榮被記申誡1次;時任空軍總部政戰部正副主任的李天羽及金國樑都被記小過1次;在禁閉作業失當方面,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部人行處長的何孝慈等6人,分別被處以申誡1次至小過1次處分;在不當取供方面,當時偵辦江案被視為有功的柯仲慶、鄧震寰等9人則分別被處2小過至2大過處份,其中,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被記1次小過處分。


國防部為江國慶案已國賠家屬新台幣1億318萬5千元,並準備向失職人員求償。羅紹和指出,行政處分與求償將分頭進行,求償部分目前還沒有做成最後結論。羅紹和:『(原音)相關人員的求償責任,已經由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遴聘社會公正人士,由該院院長負責召開求償審查委員會,目前本案還在審查當中,並沒有對求償對象及金額做出最後的決定。』


針對外界質疑相關人員的懲處是否過輕?羅紹和強調,國防部對於本案的懲處都是秉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勿枉勿縱的態度,依據司法及軍法單位調查的事實,檢討相關人員的違失責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相關懲處應該都算適切。


台灣[ 一小時的婚姻 ]世界首例:台中市潭子區*李王府聯姻.好在分手了.一起生活將是長期的痛苦.



買車?不買! 結婚一小時…離婚


廿七歲王姓女子與李姓男友登記結婚,要求婚後李得「買包、買車」給她;兩人辦妥登記不到一小時又來辦離婚,原因是王女離開戶政事務所,就立即拉李到車廠「下單」,李勸暫緩,王怒嗆「不買就離婚」。



中市潭子區戶政所人員說,年輕人婚姻觀念淡薄,但結婚到離婚不到一小時,「這麼短命的婚姻還是第一次遇到」。這對怨偶事後也一直沒再辦結婚登記。



據了解,王姓女子與從事軍職的李姓男友(廿三歲)交往兩年,期間數度分合。去年底,王女告知李已產下男嬰,「你是孩子的父親」,要李負擔「奶粉錢」一起扶養。



李撫養四個多月後,希望能「名正言順」,要王女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王女趁機獅子大開口,要求婚後得「買進口車、名牌包」,李照單全收。



上月底,兩人寫好結婚書約,前往戶政所辦登記,戶政人員核對身分時,因王女上妝,容貌與身分證照「落差甚大」,出言詢問,王女甩頭就走,留下李頻跟戶政人員賠不是。



隔天上午,兩人又出現在戶政所,這次順利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人員將添加配偶欄註記的身分證交給兩人後,兩人隨即離開,未料不到一小時,兩人再度上門,王女怒氣沖沖說,「我要跟他離婚!」



戶政人員了解後才知王女登記後,馬上拉著李到汽車展售中心「下單」,李勸王女,自己還在繳車款,先別急著買,王女聽後怒嗆「不買就離婚」,兩人僵持不下,李沒有辦法,只好帶著王女回到戶政所辦離婚。



「李王一小時聯姻」已創下潭子戶政所「最短婚姻」紀錄,連任職多年的資深人員說,「想都沒想過的事情,居然會發生!」


台北地方法院.楊响福 書記官+翁自清(民事執行處科長).債權分配動手腳 .涉嫌收賄.2009年案追蹤


法院前科長 疑行賄書記官



2009年 10月02日 蘋果日報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爆發貪污醜聞!二○○四年該執行處扣押得盛營造八千萬元資產,諸多債主求償,理應按債務比例均分,但前科長翁自清疑向承辦書記官楊响福關說,幫新祥記工程等五家公司老闆鄭中平虛增兩億債權,讓他多分數百萬元,事後鄭涉嫌透過會計羅淑莉提款五十萬元行賄楊响福。





助廠商多分數百萬


台北地檢署昨指揮調查局北機組搜索前述四人住家及新祥記公司等十四個處所,在楊响福住處搜到一張記載翁自清名字與電話的紙卡,並將羅淑莉約談到案,全案漏夜偵辦中。


檢方表示,鄭的債權僅約三億元,楊幫忙灌水到五億元,讓他多分配到數百萬元,已將五人列貪污被告,除羅女外,其餘四人先前已被傳訊,但一致辯稱債權計算錯誤,只是楊個人行政作業疏失,沒有行收賄。


楊响福昨受訪喊冤表示,當年執行該債權時,突然冒出多名債權人參與分配,因而不慎多分配給鄭中平兩百多萬元,法官批准分配,之後法院才陸續接獲分配不公檢舉,而事後鄭已返還兩百多萬元。



債權分配動手腳 北院書記官涉收賄 【2009/10/1 】


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一名楊姓書記官涉嫌在93年間承辦的1件債權分配案中,受債權人鄭中平之託,將其債權由3億多元虛增至5億多元,以利他分配較多款項,楊事後涉收賄50萬元,檢調今天上午依涉貪瀆罪嫌兵分十四路搜索,扣得證物一批。

據悉,承包捷運新店線等部分工程的「得勝」營造公司,與相關廠商有債務糾紛,因此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8千多萬元的工程款,事後,不少人也前來主張擁有債權。

依法,法院必須依每位債權人所主張的金額,來一一分配此筆款項,檢方發現,新祥記公司實際負責人鄭中平為了取得較多分配款,透過另一名北院書記官翁自清(已在今年退休)牽線,向楊關說,要求楊在此案中動手腳。

台北地檢署今天上午指揮北機組40名調查官搜索14處地點,扣得證物一批,而北機組發動搜索時,楊正在地院上班,對此事渾然不知。

據悉,檢方在偵辦期間,也發現鄭中平在部分正在訴訟的案件中,涉及不法,因此一併偵辦。

損害賠償-判決書

【裁判字號】 93 , 訴 , 4432
【裁判日期】 94051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4432號
原   告 潘進忠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張家琦律師
複代理人  王浩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必成 
訴訟代理人 鄭宏基 
被   告 莊國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報公司
)係聯合報之出版者,被告莊國辰則係受僱於聯合報公司之
記者。被告莊國辰於民國93年9月14日之聯合報上以聳動之
標題記載「警察前抓傷老公 醫師娘送辦」、「泣訴:當年
先生家暴 如今才抓它一下 他就驗傷」,並在該文中報導
:「祖孫三人一起向警方泣訴,指潘妻長期受到丈夫虐待」
、「前天晚間雙方又大吵一架,潘妻受不了潘言語刺激,才
失控出手」、「潘妻表示,自己時常被毆成重傷,但都沒有
到醫院驗傷,沒想到不過抓了丈夫一下,他卻立刻驗傷,懷
疑潘的動機不單純」、「據了解,現年四十三歲的潘姓醫師
,曾任馬偕外科醫師,現在在某家私人診所任職,四十二歲
的潘妻則是護士。七年前,潘被控為迫妻子離婚,不顧太太
有孕,將她毆成重傷,檢方偵辦後,認為潘惡行重大,將潘
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求處六年」等詞。然原告之配偶黃慧
娟易歇斯底里,並有暴力傾向,於93年9月12日出言恐嚇原
告,並對原告施予暴力,造成原告多處擦傷及瘀血等。而原
告與配偶之親屬間互動良好,並無如被告莊國辰所述時常毆
妻之情事,且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下稱北投分局
)警員林永安之證詞觀之,可知原告之配偶及女兒當日並未
有泣訴之行為,更無所謂「前天晚間雙方又大吵一架,潘妻
受不了潘言語刺激,才失控出手」、「潘妻表示,自己時常
被毆成重傷,但都沒有到醫院驗傷,沒想到不過抓了丈夫一
下,他卻立刻驗傷,懷疑潘的動機不單純」之情。是以被告
莊國辰之報導全屬不實指述,用詞過度渲染,足以誤導讀者
相信原告對配偶黃慧娟之家暴在持續之狀態,且原告於86年
間傷害配偶黃慧娟一節,雖經檢方以殺人未遂罪起訴,但業
經法院以傷害罪論處,被告莊國辰刻意不報導,益證被告莊
國辰為求報導之聳動,不實報導之故意。又新聞內容可簡分
為新聞報導與新聞評論二大類,新聞報導應排除主觀意見,
真實陳述,被告莊國辰未加查證事實,且未有原告陳述意見
之平衡報導,已違反大眾傳播媒體之專業準則第2點規範,
並侵犯原告之名譽權至鉅,自該當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
行為之構成要件,而有過失甚明,是被告莊國辰應賠償原告
之損失。又被告聯合報公司係被告莊國辰之僱用人,自應依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再者,原告於75年
間畢業於國防醫學院醫學系,除具有外科專科醫師之資格外
,並曾任職國內多家知名醫院之外科主治醫師,且同時取得
消化外科專科醫師、內視鏡外科專科醫師、重症加護專科醫
師等資格,及著有醫學論著文章;被告莊國辰每月月薪則為
數萬元,而被告聯合報公司係國內第一大報商,資本額高達
新台幣(下同)2,990,000,000元,而聯合報在國內有廣大
之讀者,所為之刊載內容流傳程度甚大,對於原告之名譽影
響自屬鉅大,是爰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5,0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莊國辰係於93年9月13日得知原告遭妻毆打
,已到醫院驗傷並擬提出告訴之家暴事件,乃認涉公共利益
,具新聞報導價值,當日遂至北投分局刑事組採訪,並依據
新聞編採程序採訪警方相關人員,撰寫前開報導內容刊登於
93年9月14日聯合報B4版,上開報導內容僅係將相關人員指
稱原告配偶毆打原告之原因,予以具實陳述,並本於平衡報
導之原則,將各方聲音衡平的表達出來,當無侵害原告名譽
之故意或過失可言。又據被告莊國辰於93年9月13日凌晨之
採訪,原告配偶乃稱其受原告之長期虐待,經被告莊國辰追
查得知,原告於7年前即86年4月間曾因毆妻使得原告配偶在
立法委員協助下,召開記者會述說自婚後第4年起受虐,並
要求公眾具體正視家庭暴力問題,原告亦因於86年1月28日
及同年3月9日連續傷害原告配偶,且出手傷及包括頭部等多
處部位,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提起殺人未
遂及傷害之公訴,具體求刑6年。被告莊國辰依照追查結果
,撰寫前開報導內容並刊登之,足認被告莊國辰已盡查證義
務,自無原告指稱報載內容不實之情事,亦未侵害原告之名
譽權。另被告莊國辰所報導之內容並無不實,原告之處境乃
自招社會輿論公評,若因此而生社會負面評價,亦非被告莊
國辰之報導所致,原告名譽自無因系爭報導而受有損害。退
步言之,縱原告之名譽確實受有損害,原告亦應具體舉證其
所受之損害為何,及其損害與系爭報導之因果關係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聯合報公司係聯合報之出版者,被告莊國辰則係受僱
於聯合報公司之記者。被告莊國辰於93年9月14日之聯合
報上以標題記載「警察前抓傷老公 醫師娘送辦」、「泣
訴:當年先生家暴 如今才抓它一下 他就驗傷」,並在
該文中報導:「祖孫三人一起向警方泣訴,指潘妻長期受
到丈夫虐待」、「前天晚間雙方又大吵一架,潘妻受不了
潘言語刺激,才失控出手」、「潘妻表示,自己時常被毆
成重傷,但都沒有到醫院驗傷,沒想到不過抓了丈夫一下
,他卻立刻驗傷,懷疑潘的動機不單純」、「據了解,現
年四十三歲的潘姓醫師,曾任馬偕外科醫師,現在在某家
私人診所任職,四十二歲的潘妻則是護士。七年前,潘被
控為迫妻子離婚,不顧太太有孕,將她毆成重傷,檢方偵
辦後,認為潘惡行重大,將潘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求處
六年」等詞。
(二)原告於86年1月28日下午4時許因一時氣憤,將黃慧娟推倒
於客廳地面,抓住黃慧娟之頭髮,將黃慧娟之額頭撞地數
下,並以腳踢黃慧娟之胸、腹部,致黃慧娟之前額出血。
嗣於同日下午5時許再以藤條毆打黃慧娟,致黃慧娟受有
前額瘀血腫合併撕裂傷,右手手掌背側瘀傷等傷害。其後
於86年3月9日下午5時40分許,原告復基於傷害之犯意,
以手用力拉扯黃慧娟胸口靠近衣領部分之衣物,致黃慧娟
因此而受有頸部線狀紅腫7處之傷害,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殺人未遂罪及傷害罪提起公訴,具
體求刑6年,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
原告續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被告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原告是否因此而受有損害?及其所受之損害為若干?茲分述
如下:
(一)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
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名譽為人格
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
價受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害名譽權之
侵權行為。行為人於言論自由權之行使,倘因故意或過失
致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縱令未構成刑事之誹謗罪,被害
人亦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有關侵害名譽權之規定,請求損害
賠償,但為兼顧新聞自由之保障,在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上
,新聞媒體就其報導所負查證注意義務,較一般侵權行為
減輕,應有英美法上「真實惡意原則」之適用,倘其在報
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
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責任。另按侵權行為須行為人以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並有損害之發生及損害與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始為成立,因侵權行為之責任,以彌補損害為目的,倘無
損害,則行為雖為違法,亦不發生損害賠償之問題。換言
之,倘系爭言論並不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貶損,
則並無損害發生,對名譽權亦不會構成侵權行為。
(二)經查,北投分局函寄永明派出所訊問黃慧娟之筆錄記載:
「(問:你與被害人潘進忠是何關係?為何傷害他?)我
與他是夫妻關係。我因為受不了潘進忠常以言語威脅、羞
辱我,所以才出手抓他」等語,而北投分局之報告書並載
明:「嫌疑人黃慧娟與被害人潘進忠係夫妻關係,黃慧娟
涉嫌於右記時、地,與被害人發生口角,進而動手抓傷被
害人潘進忠::」等詞,核與被告莊國辰所述「前天晚間
雙方又大吵一架,潘妻受不了潘言語刺激,才失控出手」
一節,並無不符。又證人即北投分局警員林永安雖證稱:
原告之配偶黃慧娟移送至刑事組後,伊認為僅是夫妻間之
傷害案件,故有意勸他們和解,當時原告尚未在場,故黃
慧娟的母親一直在旁述說他們夫妻間的一些事情,有提到
原告夫妻2人感情不佳,且一直在抱怨,但伊想聽這些也
沒用,故直接以電話通知原告到場,後來原告有帶其女兒
一起到場,但他女兒沒有講話,只是單純與原告一起過來
。黃慧娟的母親在講話時,被告莊國辰並沒有在旁邊,而
是在伊後面有一段距離,約從法庭的應訊發言台至後方的
牆壁之距離等語(參本院94年4月14日筆錄),並無被告
莊國辰所報導祖孫3人一起泣訴之情事,但黃慧娟之母親
在旁一直抱怨,且述及夫妻2人感情不佳,已如前述。再
參諸原告於86年間確實多次傷害黃慧娟,而被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及傷害罪起訴,嗣經法
院以傷害罪論處,及86年間之平面媒體均分別報導「隨著
婚姻維持的時間愈長,挨打的頻率漸增」、「婚後潘進忠
經常藉細故毆打他」等情(參本院卷二所附86年4月9日中
國時報第7版及中央日報第8版),暨被告莊國辰具結陳述
:伊當日聽到的內容如系爭報導所載,且因為他們在聊天
,故不太確定哪句話是何人講的等語觀之(參本院94年4
月14日筆錄),堪認黃慧娟之母親在述說之過程中,確有
可能提及黃慧娟長期受到原告虐待,及時常被毆成重傷,
但都沒有到醫院驗傷,沒想到不過抓了丈夫一下,他卻立
刻驗傷,懷疑潘的動機不單純等節,並使被告莊國辰有相
當理由可信其為真實。而以被告莊國辰當時在刑事組之位
置,未能分清係黃慧娟本人或其母親之陳述,亦可以理解
。何況,被告莊國辰僅為強調原告與其配偶間家暴問題之
嚴重性,不論係僅原告之母親1人或祖孫3人一起泣訴,亦
不論黃慧娟之母親是否有提及其懷疑原告之動機不單純,
就一般社會大眾而言,對原告之評價並不會有所差異,原
告之名譽亦不因此而受有更多之貶損。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自不得僅以被告莊國辰該部分之陳述與事實不符,即認
被告莊國辰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三)次查,如前所述,原告於86年間確曾因傷害黃慧娟,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殺人未遂罪及傷害罪
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六年。而前揭中國時報、中央日報
亦分別報導:「在她懷孕八個月的時候,有一次被丈夫毒
打至左手腕骨脫臼::」、「黃慧娟昨在記者會陳述多年
來,遭到其夫潘進忠凌虐的慘狀,甚至懷胎八月仍遭到毆
打至手腕脫臼::」等情,另黃慧娟於86年2月22日向北
投分局提出告訴狀亦載稱:「潘進忠曾經數次使用暴力打
我,最近一次在我快生產時(約懷孕八個月),打我頭並
抓我手大力摔下去,導致左手腕骨脫臼,曾在振興醫院治
療三個月」等語,亦有告訴狀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86年度偵字第2931號卷宗可憑(參該卷宗第12頁),是
被告莊國辰依據前揭報導而為「七年前,潘被控為迫妻子
離婚,不顧太太有孕,將她毆成重傷,檢方偵辦後,認為
潘惡行重大,將潘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求處六年」之報
導,亦無任何不實可言。至被告莊國辰雖未述及檢察官提
起公訴後,業經法院判決之結果,但本件係發生於93年9
月12日晚間,而北投分局係於翌日凌晨處理完畢,被告莊
國辰則係於同年月14日為系爭報導。因而,被告莊國辰當
時僅以其手中確實之資料為系爭報導,尚難因其未追蹤7
年前案件之判決結果,即認被告莊國辰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之故意或過失。
五、綜上所述,被告莊國辰就系爭報導業經合理查證,且有相當
理由可信其為真實。又北投分局訊問黃慧娟之當場,不論僅
原告之母親1人或祖孫3人一起泣訴,亦不論黃慧娟之母親是
否有提及其懷疑原告之動機不單純,就一般社會大眾而言,
對原告之評價並不會有所差異,原告之名譽亦不因此而受有
更多之貶損,是被告莊國辰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可言。職
故,被告莊國辰所為之系爭報導既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
被告聯合報公司自無庸負僱用人之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5,000,000元及其法
定遲延利息,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民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林之-台北地院書記官.搭(復康巴士)上班.摔傷求償4428萬元.法律是給懂法的人?章樂群-司機

章樂群-司機肇禍操作疏失導致書記官受傷

身障書記官 摔車求償4千萬


搭復康巴士跌傷背頸 請公傷假2年


2012年 03月04日 【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身障女書記官,2年前搭復康巴士上班,使用升降梯上車時,因司機操作疏失讓她不慎連同代步車摔落地面,造成背、頸部挫傷,她除控訴司機傷害外,今年又向司機、新北市交通局、伊甸基金會等單位民事求償4428萬元,讓肇事司機不知所措。交通局昨說:「積極爭取傷者權益,如有連帶疏失會負責到底。」





女書記官林之(50歲)是重度小兒麻痺患者,原本在台北地院擔任書記官,月薪約3萬3000元,2010年5月受傷後申請公傷假在家休養至今;遭判刑3個月的復康巴士司機章樂群(50歲),已服務3年多,月薪約3萬元,林女提出民事4428萬元的天價求償金,讓他無法接受,直呼「太誇張了!」


「現在每天復健」


章男說,他當天上午7時許,原本駕駛的無障礙巴士損壞,公司安排另輛巴士讓他載林之上班,到達台北地院時,未料卻因使用升降梯不慎,林之連同代步車摔落地面,他趕緊將林送醫。


林女因背部、頸部挫傷,隨即申請公傷假2年,並控訴章男業務過失傷害,今年初她又對章男、新北市交通局、伊甸基金會與台灣福祉科技求償,包括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等金額總計4428萬元。


林之昨接受《蘋果》採訪表示,「金額是律師算的,意外發生後我經常住院,現在每天復健。」並強調對方沒誠意和解,經過4個月才來探視,「進入刑事程序後他們才來談和解。」


伊甸基金會事業發展處處長王昭恕表示:「事後探視林之3次,並付給近13萬元醫療費,另外申請3次調解林卻未出面。」強調有誠意和解。新北市交通局副局長陳文瑞回應,坦承司機操作疏失導致林女受傷,本周四將派員出席調解會,如有連帶疏失交通局將負責到底。


律師:金額過高


律師廖芳萱表示,刑事部分司機被判刑3個月,研判被害人傷勢應屬輕微,認為求償金額明顯過高,「判賠30萬元以下較為合理。」


林之-書記官摔傷求償明細


.醫療費用:1042萬8000元
.交通費用:340萬6480元
.電動代步車:3萬5000元
.工作所得損失:898萬6728元
.生活所需增加:643萬600元
.非財產上損害:1500萬元
★總計:4428萬6808元


資料來源:章樂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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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辦理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


http://bus.eden.org.tw/index.htm



  1. 服務費用
  2. 一般費率:
    比照臺北市之計程車費率之3分之1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 共乘費率:
    為鼓勵乘客共乘,每車內裝設有2部計程錶,其作業方式如下:
    1. 有共乘者皆儘量以順路共乘。
    2. 對於共乘雙方而言,該共乘趟次全程皆屬共乘優惠里程,以66%優惠計之。

  • 其他:
    過路費由乘客自付,乘客可於下車時向駕駛員索取收據。


  1. 服務時間

  2. 一般服務時段:
    每日上午6時起發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至晚上11時為末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


  • 延長服務時段:
    晚上11時至翌日6時增闢2輛車(乘車費用採一般費率計)。

  • 服務班次起點位於臺北市境外之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10時以後。
  • 非臺北市民服務班次起點須位於臺北市境內。

法務部、監察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帶頭違反[環境教育法].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硬柪}

 嘿...我們是官也..






法部、監院 帶頭違環教法

    【2012/03/03 聯合晚報】



環境教育法去年6月5日上路,明訂全國公務員及高中以下學生,每年應參加4小時的環境教育。新制上路半年,環保署首次調查發現,全國7328個應實施環境教育的機關學校,有97% 已依法實施,但包括法務部、監察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中央單位,卻帶頭違法未實施。

環保署今天把違反環教法名單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地方開出「限期辦理通知書」,限令違法機關在4月30日前完成環教法規定,如逾期仍未辦理,違法機關、學校將被罰5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違法機關的院長、部長、局長、董事長、校長或負責環保人員,還要接受1至8小時的環境講習。

環境教育法第19條,明訂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超過50% 的財團法人,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全體員工、教師、學生也應每年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完成網路申報。由於環教法去年6月5日才實施,環保署將去年環教時數減為3小時。

依環保署規定,違反環教法情況有3種,分別是:未訂定101年環教計畫、未申報100年環教成果、有申報成果但未達全體員工參與。環保署統計,違反環教法3項規定的單位,包括法務部、衛生署、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農委會漁業署、民航局飛航服務總台等。此外,職掌公務人員監察糾舉的監察院,也違反兩項環教法規定,不但未對所有員工辦理3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也未申報100年執行成果。

去年環境教育完成率最高的是澎湖縣,完成率是百分百,其次是雲林縣99.71%,最低的是連江縣,僅80%完成申報。今年度的環教計畫申報,嘉義市、雲林縣、澎湖縣達100%,連江縣還是不到80%,是全國申報率最低的縣市。

法部:涉個資問題 才未申報

【記者董介白、舒子榕/台北報導】

環保署指法務部、監察院等單位未落實環境教育法,提供所屬員工4小時的環境教育。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上午表示,環保署的說法容有誤會,他說,依照環保署要求提供的員工參與環境教育格式,因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才未將名單報出,並非法務部不去落實環境教育。

監院:4月前改善 絕對合法

同樣未依照法令規定讓公務員上滿環教時數,面臨開罰命運的監察院,該院副秘書長許海泉表示,環境教育法去年年中才上路,環保署在實行第一年要求公部門相關人員每年須接受3小時環境教育,監察院有規定讓同仁到外參訪。由於去年中才訂出規範,有些同仁難以空出時間,未達到3小時要求。許海泉說,環保署給改善期,要求監察院同仁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環境教育,監察院會要求同仁一定要完成環境教育,絕對依法處理。


...............【2012/03/03 聯合晚報】...............



環教法上路半年多,去年仍有約2%的機關、學校,未依法實施環境教育,尤其法務部、監察院、人事行政總處等單位率先違法,環保署科長俞振海表示,要達成環境教育並不難,最重要的是態度,只要相關單位有心願意依環教法施行,其實一點都不難。

俞振海表示,環境教育可用環境保護相關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 (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方式進行,並非一成不變的限制在課堂上課。

他舉例,環保署依規定要求各單位今年1月31日前完成環教法申報,但有的單位對環保署的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對環保署規定嗤之以鼻,還有官員對環保人員摔電話,甚至咆哮「你憑什麼管我」,最後不得已由環保署長沈世宏署名發函,「拜託」未依規定實施的單位,趕在最後關頭完成申報,但仍有部分單位未完成。

俞振海特別推崇澎湖縣,表示澎湖縣政府1月得知有部分單位沒有依法推行環境教育,2月20日發函要求各單位一定要在29日完成,結果命令一下,9天的改善期限扣除4天228連假,各單位緊急利用最後5天上課、戶外或網路學習等方式,完成環教法要求,澎湖縣完成率也躍居全國最高的100%。




許惠祐的「十方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則是法官高明哲.蕭仰歸

十方律師事務所外有許多祝賀盆栽。



許惠祐開律師所 合夥人關說案退休蕭仰歸、高明哲      ETtoday即時新聞




前國安局長許惠祐上個月成立「十方法律事務所」,不過,令外界關注的是,兩位合夥人都是因為關說風波,而昨被司法院停職的最高法院前法官蕭仰歸、台灣高等法院前法官高明哲。


前任國安局長許惠祐過去在政壇上,不管藍綠執政都很吃得開,儘管不再擔任要職,但他新成立的十方律師事務所倍受外界關注,因為律師樓的兩位合夥人,分別是前最高法院前法官蕭仰歸和台灣高等法院前法官高明哲,兩人都是因為涉嫌為蕭的兒子蕭謙輪,駕車逃逸案關說,被處份停職提早退休。


攤開三人的資歷,許惠祐是司法官18期結業,曾任前國安局長,還擔任過前法官;高明哲則是司法官19期結業,曾任台灣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則是司法官20期畢業,曾任最高法院法官。


三人不僅在大學時就結識,也是司法官前後期學長、學弟,都在台北地院任職過,結識超過三十年,他們的好交情可想而知,雖然離開公部門,靠著豐沛的人脈與數十年刑庭法官經驗,換上律師袍後,搖身一變成為高知名度的律師,在司法界話題十足。(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2012/03/03 聯合報】....................


國安局前局長許惠祐上個月成立「十方法律事務所」,合夥人是因為關說風波提早退休的最高法院前法官蕭仰歸、台灣高等法院前法官高明哲;三人都相當有知名度、人脈也豐,在司法界引起不小討論。

許惠祐曾擔任國安局長、國安局駐歐盟特派員、海巡署長、海基會秘書長等職,參與兩岸事務,是陳水扁總統任內倚重的情報頭子,歷任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三位總統都獲重用,遊走藍綠陣營,在海峽兩岸都有廣泛人脈。

由於許惠祐轉戰政壇已逾廿年,多數人忘了他曾擔任法官,擁有政大法學博士學位,司法官十八期結業,曾在台南、士林、台北地院擔任法官;和十九期的高明哲、廿期的蕭仰歸,都曾在台北地院任職,相識約卅年。

蕭仰歸為了兒子蕭賢綸被控駕車肇事逃逸案,向基隆地院及高院法官關說,被監察院彈劾,遭公懲會停職半年,最後選擇提前退休。

高明哲與蕭仰歸是台大法律系同學,交情深厚,看著蕭仰歸的兒子長大,因為審判庭收到蕭賢綸的案件,讓他捲入向受命法官關說的風波,被處分停職;司法院擬派他到金門高分院,他不願接受、申請退休。

許惠祐雖然離開司法界已經很多年,但是長年在大學、研究所教課,上個月還在真理大學開設商事法等課程。蕭仰歸與高明哲都有數十年刑庭法官經驗,蕭仰歸還曾在司法官訓練所授課。以他們的能力及人脈,律師事務所應該生意不錯。

由於蕭仰歸與高明哲都因關說風波提早退休,上個月和許惠祐合夥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沒有廣發請帖,但三位高知名度的新律師,仍在司法界引起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