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5日 星期日

台灣有44名 判決死刑確定.但沒執行槍決的名單.黃春棋(超過12年).陳憶隆.張人堡.

閉一隻眼.

台灣有44名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槍決者



1.黃春棋 2000/4/27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1995/8/29


2.陳憶隆 2000/4/27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1995/8/29


3.張人堡 2004/11/11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 涉及士林箱屍命案(殺死同居女友)、嘉義殺害母親同居人案、及新竹83歲老婦強盜姦殺案。 


4.張嘉瑤   高雄女講師命案,嫌犯因缺錢花用侵入女友前室友住處,強盜並強姦被害人後虐殺致死。 



5.鄭武松 2005/2/24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 懷疑仍同居的前妻與工頭有染,闖入妻子任職的工廠將兩人殺害。 2002/11/9


6.王俊欽 2005/?/?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34號 假釋後缺錢花用,連續搶刼計程車,強盜性侵害女運將多人,並殺害棄屍1人。被判死刑確定之後,聲請釋憲不被受理。 2003/6/18


7.劉華崑   台南新化母子命案,闖入被害人住處刼財,勒頸掩鼻將母親窒息而死後再弔死其6歲兒子。 


8.張胞輝 2005/6/2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 潛入台東老退伍軍人應德標及其同居人劉范秀花住處想偷東西,由偷轉搶,朝兩名被害人頭部猛砍致死。 2003/2/16


9.連佐銘 2005/6/30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 預謀灌醉其國中同學後先殺害棄屍,再向被害人家中勒索一百萬美元。 2001/9/20


10.戴文慶 2005/8/18  因殺人案服刑期間返家探親,性侵兩名女計程車司機並殺害1人。 2002/5


11.方金義 2005/12/22  因連續強盜強姦多名舞女被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後再強盜強姦1名舞女並殺害支解棄屍。 1994/4/13


12.蕭新財 2005/12/29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 持槍射殺臨檢員警,造成1死1傷。 2000/9/1


13.曾思儒 2006/2/15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台北縣立金山高中(今新北市立金山高中)教師,潛入女同事住處強盜殺人。 2002/10/25


14.鄭性澤 2006/5/25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53號 於台中縣豐原市(今台中市豐原區)十三姨KTV鬧事,持槍朝前往處理之警員頭、胸部近距離射擊3槍致死。 2002/1/5


15.楊書帆 2006/5/30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 因分手先砍傷女友在先,其後又持刀至長庚醫院地下街當眾割斷女友喉嚨致死。 2004/10/2


16.洪明聰   台北縣鶯歌鎮(今新北市鶯歌區)縱火案,嫌犯因經常毆妻,遭妻舅毆打,持汽油至妻之娘家縱火,造成4死5傷。 2003/3/12


17.鄭文通2006/6/15  因失業與妻子吵架負氣離家後,返家殺死妻子與5歲兒子。 2003/2/24


18.吳慶陸   台中老夫婦命案主嫌,因缺錢至舊識老夫婦家中強盜,以兇殘手法砍殺二人各數十刀致死。被判死刑確定之後,表示不同意聲請釋憲。 


19.呂文昇   台中老夫婦命案共犯,因缺錢至舊識老夫婦家中強盜,以兇殘手法砍殺二人各數十刀致死。 


20.黃賢正 2006/9/21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 曾犯殺妻案,假釋出獄後,又連續殺害債主及女友。 2005/3/31


21.王秀昉   因吵架以棍棒毆打鄰居女性,且不顧三歲稚女在旁央求,反而將母女二人都毆打致死。 


22.施智元 2007/8/2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 受僱之黑道職業殺手,將欲殺害對象徐新生槍殺後,還朝向其旁邊之小弟黃榆峰繼續開槍造成2死1傷。 2003/11/24


23.陳金火 2007/9/6  性侵殺害女保險員後,肢解棄屍。 2003/12/7


24.廣德強2007/9/6  同上。 2003/12/7


25.戴德穎 2008/9/18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82號 不滿女友與其分手,亂刀砍死女友父親並重傷母親。 2006/10/11


26.劉榮三 2009/2/26  性侵檳榔西施後,將其擊昏潑汽油焚燒並重擊其頭部致死。 2001/1/6


27.林金德 2009/3/13  懷疑女友另結新歡,趁女友前往其弟住處時縱火,燒死屋內3名幼童。 2002/7/11


28..王柏英 2009/3/13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 台北縣汐止市(今新北市汐止區)殺警奪槍案,因計畫搶銀行與其兄,共同砍殺巡邏員警致1死1重傷。 2005/4/10


29.王鴻偉 2009/5/14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 追女遭拒而由愛生恨,在其上學途中以車撞倒後,拿刀砍殺176刀致死,脖子幾遭砍斷。 2000/9/26


30.陳文魁 2009/6/11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 不滿里長介入其與警官之債務糾紛,率手下闖入其服務處開槍,造成2死3傷。 2000/7/2


31.沈鴻霖 2009/6/25  與友人合力性侵2名女工後殺人滅口。 1989/9/15


32.陳錫卿 2009/7/23  甫假釋出獄即以徵家教名義拐騙女大學生至住處性侵後殺害。 1993/12/22


33.劉炎國 2009/8/6  闖入民宅強盜,殺害在場的休假員警及反抗婦人。 1997/6


34.廖敏貴 2009/8/20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758號 夥同女友殺害女友的前公婆。 2008/1/14


35.唐霖億 2009/08/27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 殺害同學母親後洗劫財物。 2008/05/05


36.沈岐武 2010/09/16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 賭債糾紛,槍殺友人致2死1傷。 2007/12/26


37.蕭仁俊 2010/09/2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5845號 侵入律師事務所強盜殺人。 1996/01/09


38.廖家麟 2010/09/2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 同上。 1996/01/09


39.鄧國樑 2010/10/07[13]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50號 殺害債主母子兩人並棄屍溪中。 2009/07/01


40.陳瑞欽 2011/02/10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1號 為詐領保險金,殺害兩任妻子與三個兒子,性侵殺害現任女友。 2003/05/11


41.徐偉展 2011/3/17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 多次以駕駛計程車,趁機性侵、殺害女乘客。 1996/10/10


42.歐陽榕 2011/3/31[16]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 殺人勒贖女友人,並分屍丟棄。 2003/04/21


43.李嘉軒 2011/4/20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 台中耕讀園槍擊案,造成3死2傷,逃亡期間另犯擄人勒贖案。 2004/11/27


44.紀俊毅 2011/4/20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 同上。 2004/11/27


43.郭俊偉 2011/05/12性侵、殺害偶遇女子,並把路過撞見的農夫滅口。 2000/06/24


44.謝志宏 2011/05/12 同上。 2000/06/24



楊可暄[原名楊佩芬]唆同男友廖敏貴-.殘殺前公婆(潘金田.潘劉月珠)-前夫(潘登豐)晚歸留一命.高縣湖內鄉-媳婦謀財害命案.


        楊可暄為奪回幼女親權,並覬覦潘姓前夫的家產,竟夥同其同居人廖敏貴於今年初在高雄縣湖內鄉謀殺其前公婆2人,並打算再殺掉潘某,幸好潘外出工作逃過毒手。


        高雄地院17日依強盜而故意殺人等罪判處動手殺人的廖某死刑,楊女處無期徒刑。 審判長陳菁指出,廖敏貴跟潘姓一家三口無任何冤仇,竟為討楊可暄歡心及因缺錢花用,即狠心殺死潘某的父母親,還預備殺死潘某,殺人手法兇殘,且事後還返回潘家吃餐點,態度冷血、天理難容,因此判處廖某死刑。 


另同案共犯楊可暄,審判長則指出,楊女曾是潘家媳婦,竟不思孝道美德及往日夫妻情感,與廖敏貴共謀殺害其公婆,但念她年輕涉世未深及未下手,且坦承犯行,因而判處她無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21歲的楊可暄(台北市人),於93間透過交友方式結識潘登豐,並進而交往結婚。 楊女婚後並隨潘夫搬回民風純樸的高雄縣湖內鄉,與其公婆潘金田、潘劉月珠同住,並於隔年產下1女孩。 不料楊女因無法適應環境,更時與婆婆爭吵,加以潘夫又無法排解,楊、潘2人即於96年10月以離婚收場,但其女兒仍留在湖內鄉居住。 


之後,楊女再認識在桃園工作的廖敏貴(29歲,台北縣人),並租屋同居,但因楊女思及潘姓幼女,欲想帶回撫養,卻遭其前夫潘某家人反對,楊、廖2人就共謀帶回潘女,並竊取潘家錢財及強盜房地,而著手計劃殺死潘某及其父母。 


97年1月14日凌晨,楊、廖2人就根據事前勘查,駕車到湖內鄉潘家,並見潘某外出上大夜班,家中僅有潘金田與潘劉月珠,即由廖某動手;另楊女則在車上待命。 當時廖某即爬窗戶侵入潘家,並竊取潘劉月珠櫃內現金500元後,在2樓房間以手掐脖子及用枕頭強壓臉部方式,將潘劉月珠悶息致死,再抱起房內睡覺的潘姓小女孩交付楊女。 之後,廖某再度闖入潘家,並竊取潘金田褲子內現金1000元後,另持1把水果刀,將潘金田刺殺傷重死亡。 後來楊、廖2人原本打算再殺死潘某,以便奪取其房地變賣,但因廖某整晚未睡,又久候未見潘某返家疲憊,2人決定作罷逃離,潘某得以逃過死劫!案經雄檢檢察官指揮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及高雄縣警局循線查出.


檢警發現.楊廖為搶女童早就遇謀殺人.兩人自台北南下時就備好刀子.甚至在台南住了一星期的旅館.並回高雄湖內觀查潘家作息.其間也討論如何犯案.


行兇時,還狠心將整把刀從喉嚨貫穿死者潘金田的脊椎,「是極少見的兇殘手法」兩人行兇時因廖鑰匙掉落屋中,因此在與楊女帶著女兒逃離現場不久,又駕車折返取回鑰匙。


廖敏貴到案時神情漠然,提及連續殺害兩名被害人的過程,他語氣冷淡表示:「我就是想一不做、二不休」,並供稱當天凌晨他從未上鎖的窗戶潛入潘宅後,先到女童與阿嬤潘劉月珠(五十九歲)的房內欲抱走女童,女童阿嬤驚醒遭他勒死。
隨後廖敏貴把三歲女童抱回屋外的車上給楊可暄,接著再持刀到主臥室朝女童阿公潘金田(六十三歲)喉頭猛刺一刀,幾乎貫穿頸部。
 
廖敏貴供稱,當時以為潘金田已經斷氣,沒想到對方竟還起身掙扎一下才倒地不起,「把我嚇了一大跳!」殺死兩人後,因潘登豐上班未歸,兩嫌還先去買麥當勞,帶著女童回到凶宅客廳邊吃邊等,直到天亮怕被鄰居發現才離去。


行兇後還吃麥當勞


        2008年一月十四日凌晨,兩人開車南下三度潛入潘家。第一次楊女坐在車上等,由廖敏貴潛入潘家,掐死她婆婆潘劉月珠,搶走五百元現金並抱走楊的幼女,接著兩人開車到便利商店買食物。吃完後又二度潛入潘家,再由廖單獨入房間,持水果刀刺死楊女公公潘金田,並搶走公公身上的一千元。
殺完兩個人後,廖、楊若無其事開車載著幼女,拿著搶來的現金到麥當勞,外帶速食餐點回潘家,邊吃邊等前夫潘登豐返家,企圖連他一起滅口謀奪潘家財產,並取得女兒監護權,兩人還打算先打昏潘登豐,再用水果刀一刀一刀


楊可暄殺公婆事件簿


2004/12
楊可暄與潘登豐結婚,後來產下1女
2007/10/05
楊女與潘登豐離婚後,跟新男友廖敏貴同居
2008/01/14
楊女與廖敏貴殺害前夫的父母,並抱走女兒
2008/09/05
高雄地院分別判楊女無期徒刑、廖男死刑
2009/08/20
最高法院維持一審刑度,全案確定
※資料來源:判決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
上 訴 人 楊可暄
      
廖敏貴          
...........


審酌廖敏貴正值青壯之年,不思憑己力正當賺錢謀生,其與潘金田、潘劉月珠均不認識,亦無何冤仇,竟為討楊可暄歡心(抱走潘○○)及奪取潘家財物,與楊可
暄共謀殺害潘金田等人,數度侵入潘宅下手強盜及殺人,殺人手
法兇殘,殺人後尚返回在宅食用麥當勞餐點,態度冷血,膽大妄
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犯罪情節重大,且犯後否認強盜犯行,
未見悔意,顯人性泯滅,天理難容,罪無可逭等一切情狀,就所
犯強盜而故意殺人部分,量處死刑,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就
共同殺人部分,量處無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並定其執行
刑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另審酌楊可暄為潘登豐之前妻,曾為
潘金田、潘劉月珠之媳婦,不思孝道美德及往日夫妻情感,竟為
奪取幼女及貪圖潘家財產,而欲趕盡殺絕,與廖敏貴共謀強盜殺
人等犯行,惡性亦重,惟念其行為時年僅二十一歲,涉世未深,
復身為人母,思女情切,一時衝動,誤觸刑責而罹重典,且其僅
參與謀議,未下手殺人等一切情狀,就強盜而故意殺人罪部分量
處無期徒刑,依法褫奪公權終身。


高縣湖內鄉媳婦謀財害命案---楊可暄 [原名楊佩芬]唆同男友廖敏貴-.殘殺前公婆(潘金田.潘劉月珠)-前夫(潘登豐)晚歸幸留一命.


2012年1月13日 星期五

楊可暄[原名楊佩芬]-離婚媳婦結交男友(廖敏貴)殺前公婆.遇到蛇蠍惡女.悲慘的家庭.(youtube影片)



楊可暄-離婚媳婦.共謀殺前公婆.       (蘋果日報)


楊可暄[原名楊佩芬].


http://www.ctitv.com.tw/newchina_video_c130v6667.html      中天新聞(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MnislxMMF8           youtobe



       


震驚社會的高縣湖內鄉公婆遭前媳婦殺害命案,警方於昨天凌晨逮捕兩名兇嫌,被帶走的三歲女童也被平安尋獲。涉案的前媳婦楊可暄(原名楊佩芬)向男友廖敏貴謊稱,因為女兒遭虐待,要他「救出」愛女,遂趁夜潛入預謀殺害熟睡兩老;先動手勒斃老婦潘劉月珠,再持刀貫穿其夫潘金田的喉嚨,檢警訊後將兩人依殺人罪聲請羈押。


 警方表示,楊可暄(二十二歲,台北市人)離婚後,透過電話交友認識廖敏貴(三十歲,台北縣人),楊與前夫離婚時原本自願放棄女兒監護權,但卻改變心意,於是向男友謊稱女兒遭公婆潘金田(六十三歲)、潘劉月珠(五十九歲)虐待,要他幫忙「救出」愛女。
檢警發現,楊廖為搶走女童早就預謀殺人,兩人自台北南下時就備好刀子,甚至在台南住了一星期的旅館,並回高雄縣湖內觀察潘家作息,其間也多次討論如何犯案。
行兇時,還狠心將整把刀從喉嚨貫穿死者潘金田的脊椎,「是極少見的兇殘手法」兩人行兇時因廖鑰匙掉落屋中,因此在與楊女帶著女兒逃離現場不久,又駕車折返取回鑰匙。
兩人犯案後帶著三歲女童在台北縣、桃園縣等處藏匿,因經濟情況不佳,身分未曝光的廖男曾多次向不知情的親友請求資助,因四處碰壁,兩人將代步轎車以報廢車輛名義出售換得數千元跑路費。


在藏匿十三天後,昨天凌晨,警方鎖定兩人在台中市漢口路一家網咖上網,立即前往將兩人逮捕,楊女昨被警方帶回警局時不停啜泣。
高縣湖內分局局長李沐汕表示,廖、楊兩人逃亡過程中仍對女童照顧有加,兩人落網時也相當鎮定,女童遭警發現時神情、情緒正常,疑似是在睡夢中遭帶走,對阿公阿嬤遭殺害並不知情。




 


南方朔(王杏慶):馬是「恐懼販子」(Fear Monger)*缺乏核心價值的領導人.




南方朔:這次大選我為何挺蔡不挺馬

NewTalk 新頭殼           2012年1月12日





新頭殼newtalk 2012.01.12 林朝億/台北報導


        筆名南方朔的名政論家王杏慶,在昨(11)日「新新聞」雜誌發表「這次大選我為何挺蔡不挺馬」一文,他不僅首次公開揭露自己長期的政治傾向為「偏藍的改革派」,還批評馬英九是「恐懼販子」。他文中最後強調,「台灣該轉型而未轉型,已蹉跎了四年,不容再蹉跎下去。而要不蹉跎,就請從大選的改變開始!」


曾被戲稱為馬英九的「大哥哥」的南方朔,去年接受自由時報專訪時表示,「他(指馬英九)很小的時候,我就認識他,這點我承認,過去也有種種關係,可是我和很多人也都認識,我和陳水扁還是好朋友,因此我和馬英九很早就認識,沒錯,但說有多熟?也不要亂拉關係,沒有多熟」。


不過,南方朔還是於2007年7月5日,國民黨還在野時,受邀於國民黨中常會發表「從positive no到positive現狀-對國民黨的危諍之言」演講。


昨日,他在文中罕見的公開自己的政治態度說,「長期以來,在政治傾向上我都是偏藍的改革派,但經過國民黨執政四年,我的失望愈來愈大。因此這次大選我挺蔡不挺馬,我有一段變化心路歷程,可以提供給台灣的知識分子們參考」。


他批評馬英九成了「恐懼販子」。「近年來台灣有許多重大政策,我都不能同意。就以九二共識而言,任何人都知道北京說的九二共識和馬團隊說的九二共識完全不一樣,因此馬用九二共識來嚇唬台灣人民,乃是一種非常不道德也不應該的態度。」


「馬政府有個伎倆,那就是用中共來嚇台灣人,用台獨來嚇北京,他就可以撿到便宜。但據我所知,北京對此已有了警覺。如果蔡英文當選,北京真的會對台灣怎麼樣?我敢肯定地說北京會有點頭痛,但肯定不會怎麼樣。北京已有心理準備來和民進黨政府重建關係,重新爭取台灣的民心認同。馬團隊用北京嚇台灣人民,這也是在挑撥北京和台灣人民那不存在的仇恨。我不相信,台灣老百姓也不要相信。」


對於馬英九是「缺乏核心價值的領導人」,南方朔文中指出,「問題在於馬的確不是個對社會有深切關懷、對知識有博雅認知的領導人。他祇是懂得在既有結構中鑽縫隙搞點小權謀的普通靈巧型政治人物。他缺乏一個政治領導人最重要的核心價值。」


「他由於缺乏核心價值,當然對事務就不可能有自主的判斷標準,在過去四年裡,早期的二線總統論、八八風災救得亂七八糟,再到國光石化喊停、恐龍法官提名為大法官,再到他最先反對老農年金最後卻又大幅加碼這些事件,已可看出他自己缺乏核心價值判斷準則,因而擺來擺去的風向雞特性。人們認為他看報治國,這其實沒有誣賴」。


對馬政權高舉的ECFA政績,南方朔說,他「從頭就反對,還被打手政客委員指名謾罵。我不反對兩岸的經貿交往,但兩岸經貿交往的同時,台灣本身一定要有自主的產業政策。」


他以韓國跟中國貿易為例說,「南韓的汽車等都已成了世界頂級企業。但與李明博同時上任的馬政府在自主發展上毫無成績,台灣過度仰賴大陸市場,已擴大台灣的空洞化,就業條件、工作機會加速減少。馬政府的經貿數字是以台灣人民利益的損失為條件。」


他認為,「台灣需要經濟的轉型變化,但根據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斯(Douglass
North)的說法,轉型變化需要極強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y),那是一種高度的知識整合與企圖心,馬政府在這方面可算零分。馬政府如果再連任四年,目前的情況祇會更加惡化。前兩年高希均教授寫過一篇文章〈無能更甚於貪腐〉,今日思之,覺得他真有遠見,無虧遠見雜誌之名」。


南方朔表示,「一個堂堂元首要談的應該是國家及人民的願景,而馬團隊談來談去就是扁案及影射,要不然就是用北京來嚇唬台灣人民,堂堂領導人而成了『恐懼販子』(Fear Monger),人們怎麼可能同意?」


他說,「因此,台灣該轉型而未轉型,已蹉跎了四年,不容再蹉跎下去。而要不蹉跎,就請從大選的改變開始!」



2012年1月12日 星期四

潘明秀-關16年後假釋*連殺人都有堂皇的理由.連續殺害丈夫、情夫.是外遇殺人強酸毀屍.還是捏造家暴殺人?昔日影片.


         潘明秀

台灣第一案---黑寡婦潘明秀


http://www.ctitv.com.tw/newchina_video_c130v5446.html    中天新聞---台灣大搜索


84年10月份汽車銷售員徐忠志的屍體,被發現遭強酸腐蝕痕跡、81年男子周儉,莫名失蹤三年之後,在太太老家的甘庶園,被挖了出來。相隔三年的兩具屍體,有了連結,關鍵就在肢障女子潘明秀身上。靠著刻章維生的潘明秀,說話輕聲細語,兩起命案、兩具男屍,其實都是潘明秀的感情註記。



潘明秀獲假釋出獄


TVBS – 2012年1月13日 連殺丈夫、情夫 潘明秀關16年後假釋

 

潘明秀


        17年前,已婚的潘明秀,不滿丈夫酗酒,對她長期家暴,後來潘明秀外遇,更夥同情夫將丈夫周儉勒死,再潑強酸毀屍,後來潘明秀又另結新歡,再用相同模式將舊愛殺死,當時這起謀殺親夫,再殺情夫的案件震驚台灣社會,潘明秀因此被判處死刑,後來改判無期徒刑,在監獄度過漫長的16年,在年前獲得假釋出獄的她,計畫要申請販售彩券養活自己,迎接新生。








民國84年登山客在外雙溪山區,發現一具被強酸潑灑的男性焦屍,他是潘明秀的情夫徐志忠,潘明秀殺了情夫,也謀殺親夫的事件才因此曝光,殺死丈夫的潘明秀,當年27歲,一頭長髮,有著一雙水汪汪的大眼睛,對人客氣,長相清秀,被丈夫毆打家暴,讓人對她的處境心疼,產生想要保護她的念頭,小他5歲的徐志忠,因此愛上了她。


前士林三組偵查員郝文琳(2006.12.26):「她很會講話,很容易和人家對話。」


潘明秀18歲嫁人,結婚快10年,原本潘明秀也想好聚好散,但丈夫一開口就要500萬,否則不離婚,一般女人被打可以逃,但潘明秀說她被困在輪椅上,先默默忍受丈夫的拳腳相向,最後內心憤怒化為仇恨力量,和情夫徐志忠兩人聯手勒死丈夫,再埋到高雄老家後院。


3年後,徐志忠入伍當兵,但此時,潘明秀已經結識第二位男友鄭連金,不滿徐志忠常常威脅,要把殺害周儉的事情抖出來,甚至還把鄭連金的妻子潑硫酸毀容,為了報復,潘明秀夥同新歡和弟弟,再用同樣的手法殺了舊愛。


手法激烈,震驚社會,一二審都被判死刑,最後才改判無期徒刑在監獄裡度過漫長的16年,日前獲得假釋出獄。桃園女子監獄人員(2006.12.26):「(潘明秀)心情上都能夠,把一切依託在主的手上。」



從家暴的受害者成為加害人,潘明秀在獄中每回想起,都相當後悔,如今有機會重獲新生,她相當珍惜,也希望外界能夠給她重新開始的機會。


  潘明秀假釋後照片


網友問說:那到底要殺幾個人才能判死刑啊?


台灣大搜索20100808 1


 



2012年1月11日 星期三

一位律師離去前的最後告白 .........張冀明



張冀明是個法律事務所的合夥律師,曾面對台灣司法打了二十五年的官司。如今,他選擇遠走轉戰北京,下面是他離去前的最後告白。


http://tw.myblog.yahoo.com/chenshane/article?mid=1605&prev=1606&next=1603&l=a&fid=1


 



張冀明,台灣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前合夥訴訟律師。2006六年至今,他連續獲得「亞洲律師」(Chambers Asia)和「亞太法律服務評鑑—前五百家事務所」Asia Pacific Legal 500選為傑出律師,職業生涯戰功彪炳。


成立於 1893 年的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全球擁有三十二間分所、律師人數超過兩千五百人的組織,是目前全球最大、分所據點最多的法律事務所之一。眾達在亞洲地區,包含中國北京、上海兩間分所、香港分所、東京分所和新加坡分所,總計共擁有超過兩百名律師提供服務。台北分所,是眾達在亞洲區設立的第三間分所,成立於1990年。目前眾達有高達三十多位的律師於台北分所服務。


 



從他的身上,能找到著一次又一次次的勝訴紀錄:法商馬特拉公司控告台北市政府案,在他手上反敗為勝,拿下二十億元賠償。湯秀璸控告醫生丈夫殺人未遂案,在他接手後拿下高額和解金。威盛商業間諜案、太電案,他都沒錯過。


 



張冀明曾在股東會經營權大戰裡,關門跳上桌子,舌戰對方的律師團。當面對上門搜索的檢調人員,他也不假辭色。在他職業生涯裡,還曾三次在開庭時當庭質疑法官有既定立場,審判不公,當場離席抗議,三次卻都勝訴。他將自己的角色,定義為是帶著當事人度過種種司法亂象,守護當事人利益的「在野法曹」。


2011年十二月,張冀明退出台北市律師公會。在沒有律師公會會員的資格後,他將從此不能再代表任何人在台北進行訴訟。他高掛起穿了二十五年歲月的律師袍,遠走北京去發展新事業。在離開台北前,他寫下了《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一書,陳述他見過的司法黑幕。


「司法真相是什麼,就是法官會收錢,檢察官也會軟弱,所有的人都會軟弱啦,收錢只是其中一部分,」張冀明說。法庭上發生的種種怪象,讓他不想再走訴訟這條路。「正義只是一種理想,它不是現實就存在的。」張冀明對此趕到無奈。


他長於訴訟,但當自己投資的錢被朋友虧空,他都不想上法庭討回公道。因為他知道,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


張冀明在眾達上班的最後一天,在收拾一空的辦公室裡接受了《商業周刊》採訪,談他遇到的司法怪象。


 



怪象一:拿公家錢竟不算貪污


張冀明指出,法律制度有不少漏洞,解釋一變,犯法的定義也跟著變。以公務員貪污為例,一般觀念裡,只要能證明公務員明知是公家的錢,卻收進私人的口袋,就算貪污。但在特別費案中,竟有人提出「大水庫理論」,認為鈔票是不記名的,即使先放進私人口袋,只要後來又掏出來,用於公務,只要來源是特別費,收支相抵,就不能算是貪污,這種說法竟得到法官採納。貪污認定都可以這麼有「彈性」,更別談其他的罪,要鑽法律漏洞,更是容易。


所謂「大水庫理論」,依馬英九特別費案中之主張,是指金錢的本質「無記名的」,無法特定,無法具體指出「那一張鈔票是特別費,那一張不是」。因此,對於非實報實銷型的特別費(以領據核銷即可,無須具體單據或發票者),如果有收入、支出相符的情形,就應認為是符合特別費之支出。


 



怪象二:檢察官任意選擇證據


檢察官為追求個人表現,在重大案件中濫訴,是司法制度中另一怪象。張冀明曾遇過檢察官傳訊當事人時,一開口就要求被告測謊,但如果當事人通過測謊,檢察官卻不再傳訊,認為測謊沒有證據力,也不再蒐集更多證據,就直接將對方起訴。最後,那位檢察官得到了國家的傑出獎章,當事人也獲判無罪,律師也拿到了他的律師費,唯一受到損害的,是被告的人權和金錢。


張冀明在書稿中指出,他曾聽過有檢察官在訊問過程中,直接和當事人要錢,甚至還有檢察官的訴狀完全抄襲原告的訴狀,引用證據也充滿錯誤,但仍起訴。「很不公平的是,檢察官起訴,七十%、八十%,都是要判刑的,」如果是一般人自己提起自訴,被告被判刑的機率只有十%到二十%。


 



怪象三:非法搜索還要求簽名


張冀明曾遇過調查單位沒有合法的搜索票,就進行搜索,或是搜索票上註明搜索A地點,調查單位卻到B地點搜索,對一般人進行非法搜索,最後再要求對方簽名;有了這個簽名,就能夠把非法搜索合法化。


 



怪象四:不收錢法官未必公正


在法庭上,法官憑自由心證,判斷該採信哪些證據,但是,即使是不收錢的法官、檢察官,也可能因為其他行政機關等壓力,影響判決。張冀明表示,像檢察官面對調查局等其他行政機關移送案,容易有辦案壓力,不起訴,可能會被視為辦案不力。若法官、檢察官長年合作辦案,也可能因為檢察官抓住法官的辦案口味,法官一開始就先入為主接受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認定被告有罪。


張冀明就遇過,他代表某公司和政府機關打官司,一開始法院都願意調查事件真相,要求政府機關提出證據,沒想到,當最後調查出新證據,發現在這個政府單位監管下,竟有二億九千萬元資金流向不明,該行政機關突然變得不願意配合調查,法官也刻意忽略新證據,用「與本案無關」為理由,迅速結案。


 


在張冀明眼中,司法是一隻變形蟲,不只法條的解釋會變,調查人員的執法方式會變,法官審判的風格也會變,連律師在壓力下,也可能會變形,無法盡到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義務。


最近幾年,張冀明遇到的一個案例,正可以說明司法怪象,如何影響判決結果。2004年,張冀明接到一宗保險理賠官司的委託,委託人原本為海外工廠保了高額產險,工廠發生事故後,委託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保險公司卻以不合合約規定為由,拒絕理賠。


張冀明接手時,委託人一審敗訴,判決書內容多是抄襲控方律師遞出的狀子,對方律師把訴訟的焦點放在鑑定報告上。張冀明飛到當地蒐證,訪談相關人之後發現,負責出鑑定報告的公司,雖然是由投保人指定,但在出具報告前,保險公司竟然有辦法讓鑑定公司更換鑑定人員,修改報告內容。而且鑑定公司在出具報告前,竟先跟保險公司開會,告知報告內容。這個關鍵證據,讓張冀明二審獲勝。


 



但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張冀明卻遇到他執業二十多年來沒碰過的事。最高法院採法律審,意思是只審理判決過程適用法律有沒有違誤,不會再重新調查事實內容,並且以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為理由,不開庭,也不公布承審法官的名字。


因為不開庭,張冀明只能透過申請閱卷,得知法官的裁決和對方的訴狀內容,但他申請六次閱卷,六次都沒獲准,最高法院的答案是,「卷宗仍在法官手中,這是秘密分案,我們無法要求法官提供卷宗。」


不能閱卷,無法掌握案情,更無法辯護,張冀明說,「這是我執業二十多年以來,從沒遇過的事。」



沒多久,最高法院發回二審法院重審,第一次法院仍判張冀明勝訴。沒想到,再送回最高法院重審時,最高法院不但退回,更越過不重新調查事實的權限,直指部分鑑定報告內容不可採信,要求下級法院重審。這一次,二審法院順應最高法院意見,張冀明敗訴。


張冀明收到判決書時,才突然發現,判決書上寫明了那位最高法院承審法官的名字,多年前,張冀明的另一位當事人告訴過張冀明,他曾送錢賄賂這位法官。「當兩邊都是市井小民互告才有正義,若碰到財大氣粗的人,正義就很難,」張冀明嘆息,「法條再多,也比不上金條。」


「不要隨便打官司,你的法官不會永遠是好法官。」張冀明指出,司法界仍然有不少清廉認真的好法官,但只要碰到一個壞法官,就可能扭轉你的官司結果。「如果非打官司不可,你一定要用心,」握有證據、看懂法條,這些都還不夠,你更要看懂法庭上的人性百態,才能有機會全身而退…


因為「品操疑慮」遭列管計有*檢察官24名+檢察事務官2人+書記官4人+行政人員13人+法警7人.


 


壞司法官員是誰?大家都知道. 檢舉專線夠多了.問題是沒人理會司法民怨.隨便回覆「查無實據」其實都唬弄沒查..嗯.行禮如儀一番...



一審地檢署人數最多??計有50名.


曾勇夫:究責法辦.


「品操疑慮」包括貪瀆、私下與當事人接觸或金錢往來、不正常男女關係


「生活違常」包括參加民間互相會而倒會、在同事間挑撥是非、財產故意申報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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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檢察官有操守疑慮 曾勇夫:究責法辦              中央廣播電台    2011-05-17



政府的司法改革有重大斬獲。法務部近期查出有24名檢察官的品德操守出現疑慮而遭到列管,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除行政責任外,如果涉及不法,將移送最高檢依法辦理。


法務部今天(17日)舉行年中記者會,部長曾勇夫表示,今年已辦過22場「司法改革民意座談會」,會中最受民眾關心的議題,就是司法人員的品德操守問題。


曾勇夫指出,經過追查後,目前各級檢察機關裡操守有疑慮的共有51人,檢察官就占了21位,全都會依規定追究其責任。曾勇夫說:『(原音)在二、三審行政人員有1人,一審檢察機關的檢察官有24人、檢察事務官2人、書記官4人、行政人員13人、法警7人,總共51人。被列管的人員,我們分2方面,如果檢察官涉及刑事責任,我們會送到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正己專案小組來處理;行政責任的部分,我們會給予追究、懲處。』


曾勇夫進一步解釋,包括貪瀆、私下與當事人接觸或金錢往來、不正常男女關係等問題,都是所謂「品操疑慮」;另外,像是參加民間互相會而倒會、在同事間挑撥是非、財產故意申報不實等,則是觸犯了「生活違常」的政風規定。


不僅如此,問案態度不佳的檢察官也同樣會受到懲處,目前已有7名檢察官因此受到行政處分,最重的還被記過2次。曾勇夫表示,會持續要求檢察官的問案態度要平和誠懇,希望藉此逐步改善檢察機關的「衙門」刻板印象。





壞官.惡官.爛官多嘛「官官相衛」.而自稱為「清官」的.大多「無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