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台大醫院今天舉辦「馬兜鈴酸腎病變與泌尿道上皮癌國際研討會」,台大泌尿部醫師蒲永孝、陳忠信分析10年內蒐集到24到88歲共46個病例,發現其中6成患者的腎臟有馬兜鈴酸的痕跡,1/3患者的腫瘤細胞找到馬兜鈴酸導致的抑癌基因突變。
陳忠信說,馬兜鈴酸在人體代謝後的產物,會卡在泌尿上皮細胞上,造成P35抑癌基因發生突變,突變位置有著如同指紋般的特徵,此項特徵出現在台大病患身上,也出現在比利時和巴爾幹半島的這類病人身上。
翻開醫學文獻,比利時學者發現,短期大量服用含馬兜鈴酸的減肥草藥,導致39人腎病變而必須換腎,其中19人泌尿道上皮癌。美國學者研究,巴爾幹半島麥田旁邊生長的馬兜鈴科植物,混入成熟麥子內,當地人長期少量食入馬兜鈴酸,導致腎病變泌尿道癌症居高不下。
陳忠信表示,台灣病患被馬兜鈴酸毒害的食入模式,可能是介於比利時與巴爾幹半島患者之間。而且衛生署在2003年禁用含馬兜鈴酸中藥材,包括廣防己、關木通、青木香、天仙藤及馬兜鈴等,但可能還有漏網的馬兜鈴酸來源。
他的推測其來有自,因為有名64歲的女性堅稱從未吃過中藥,卻發生雙側泌尿道上皮癌,有些病患可能來路不明的草藥都吃著進補,不知道哪些有毒。
有中醫專業也會受害,陳忠信說,被馬兜鈴酸毒害的中醫不只一人,他的一個中醫師病患長期服用龍膽瀉肝湯、疏經活血散,食入其中的馬兜鈴酸藥材,先是吃到洗腎,在中國大陸植腎返台之後,體內保留原有的兩顆腎先後長出上皮癌,只能先後摘除。
陳忠信指醒,患者即使停用馬兜鈴酸,後續影響仍會持續數十年,而且沒有解毒劑,不少患者最後必須洗腎、換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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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三種中藥會傷害腎臟 ....雷公籐、廣防己、山豆根 皆上榜根據中央社最近報道,上海中醫藥大學轄下的龍華醫院教授陳以平於台北市中醫師公會會議上稱,內地中藥緻腎病個案逐年遞增,以
斑蝥、
雷公籐、
魚膽、
蒼耳子、
木通、
山豆根、
山慈姑、
澤瀉、
蜈蚣
含汞的安宮牛黃丸、
朱砂安神丸
等六十三種中藥最多。陳以平稱, 毒性極毒,內服零點六克以上就會中毒,當地更發生因服食治風濕用的雷公籐緻死的案例。長庚醫院中醫內科主任楊賢鴻稱,馬兜鈴科的廣防己含馬兜鈴酸,若長期服食,會損害腎臟,粉防己則較安全。
【事件】
報載去年(2011年)10月間越南女子潘氏雪娥因男友翁瑞宏將她辛苦賺的錢拿去買毒品、玩女人,並經常毆打她,潘氏憤而持剪刀將當時因吸毒昏睡的翁男生殖器剪下並丟入八掌溪內,法院日前依據「重傷害」未遂罪將越南女子判決1年2個月有期徒刑並緩刑3年。判決出爐後引發爭議,有人認為越南女子將男友生殖器剪斷並丟到河裡,犯行嚴重,卻只判1年2個月太輕(2012年01月05日蘋果日報新聞參照)。而剪斷生殖器算是「重傷害」罪嗎?何謂「重傷害」?生殖器都剪斷了,為何還算「未遂」?標準何在呢?
【解析】
◎ 「重傷害」罪之要件:
所謂「重傷害」,係指「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第4項參照)。
而依據刑法第278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由上可知,重傷害罪乃刑法處罰之重罪,至少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
◎ 何謂「毀敗」?
所謂「毀敗」,係指其機能全部喪失效用者而言,若可回復原狀或僅有減損功能,而未達完全喪失效用之程度者,尚非此處所稱之「毀敗」。此觀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所稱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肢體因傷害之結果完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初不以驗斷時之狀況如何為標準,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僅祇減衰其效用者,仍不得謂為該款之重傷。」(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98號判例參照)。
例如,手指因傷害不能伸屈自如,實務上認為並非重傷害(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806號謂:「第二指為手之一部,因傷害結果,不能伸屈自如,雖與手之機能有關,然僅係該指喪失活動力,尚非毀敗全肢之機能。」;另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42號判例謂:「刑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所稱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其機能全部喪失效用者而言。本案被害人所受之傷,據最後覆驗結果,既僅左手第二指將來伸舒不能如常,及右肕嗣後行動不能復原,則其手足機能僅有減衰情形,並非已達全部喪失效用之程度,顯與該款所定重傷之條件不合。」)
再如,受傷骨折之情形是否算重傷害?實例上認為:「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謂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一肢以上之機能完全喪失其效用而言,若臂骨雖經折斷,但醫治結果仍能舉動而僅不能照常者,祇可認為減衰機能,要與毀敗全肢之機能有別,又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既設有專款規定,則傷害四肢之重傷,自以有被毀敗之情形為限,其同條第四項第六款所規定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即不包括傷害四肢在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45號判例參照)。
另如,斷指數根,是否屬重傷害罪?最高法院認為:「手之作用全在於指,上訴人將被害人左手大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其殘餘之無名指、小指即失其效用,自不能謂非達於毀敗一肢機能之程度。」(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35號判例參照)。
又如膝蓋關節受傷,無法上下樓梯,實例上認為構成重傷害,此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3454號判例謂:「被害人左膝蓋關節組織主要之伸出迴轉機能,既經完全喪失,不能回復而殘廢,無法上下樓梯,且該關節屈時受阻,伸時呈無力並發抖,自難自由行走並保持身體重心之平衡,殊不能謂非達於毀敗一肢機能之程度。上訴人既因其傷害行為,發生重傷之結果,自應構成傷害致人重傷罪。」
◎ 何謂「毀敗」生殖機能?
題示越南女子將男友生殖器剪斷,可能會構成該男子生殖機能受到損害。但是,此種損害是否可以康復或無法康復而達「毀敗」程度,在法律判斷上將有不同之結果。
而所謂「毀敗生殖之機能」者,並非指「性功能」完好或能否「勃起」。最高法院即有判決認為:「按性功能與生殖之機能並非完全一致,二者之含義顯有不同,原判決以林○順之陰莖尚可勃起,遽認其生殖之機能未喪失,自有違誤,且依上開台灣省立花蓮醫院鑑定結果,既謂:『限於設備,無法鑑定林○順之生殖能力』,則被害人之生殖能力是否已毀敗,事實尚未明瞭,乃原審竟未再行鑑定,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顯有應予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3271號判決參照)。
換言之,被害人之勃起功能或性功能即便完整,並非表示生殖機能未遭毀敗。
而所謂「生殖機能」所指為何?題示案例中,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認為翁男之命根雖遭剪斷,但生殖機能並未毀敗,因此論以該越南女子「重傷害未遂」。判決書指出:「…被害人陰莖遭被告持剪刀截斷後,隨即送醫手術,目前可自然勃起、正常排尿,雖自然勃起功能受限,然透過進一步復健整型手術重建傷處,即可回復自然受孕之功能等節,除據被害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屬實外,並有柳營奇美醫院100年11月28日(100)奇柳醫字第2091號函覆病歷摘要資料乙份附卷可憑,是被告以剪刀剪斷被害人之陰莖,使被害人受有陰莖外傷性截斷之傷害,經醫療後,仍影響被害人陰莖勃起長度,恐不利於自然受孕。然其睪丸之製造精子和分泌男性賀爾蒙之功能並未受損,且被害人既可透過醫療重建技術,藉以回復原有自然性交後受孕之生殖功能,參酌上揭說明,即難認已達法定重傷害之結果,其重傷害未遂之犯行,應堪予認定。」(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參照)。
◎ 削鼻、割耳、毀容,算重傷害嗎?
有關削鼻是否構成重傷害?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1452號函曾以「甲、乙二人係夫妻,平日感情不睦,時生勃谿。某日乙女酒後深夜返家,甲懷疑乙在外行為不軌,竟持家中水果刀將乙之鼻子自準部割落,並予踩碎。甲是否成立重傷罪?」為題探討。研究意見認為:「按變更容貌至重大不治之傷害程度者,應認為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之重傷,司法院二十五年三月廿日院字第一四五九號已著有解釋在案。本題甲持刀將乙鼻準割落,並予踩碎,既不能回復原有之容貌,參照上開解釋意旨,應認屬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之重傷…」。而最高法院25年度決議亦認為:「被害人之鼻準被人以刀削去一截,後雖治癒,然已成缺形,不能回復原狀,應認為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重大不治之傷害。」
割耳朵算是重傷害嗎?實例上認為:「人之五官外形,與容貌有關,被害人之右耳一隻,既完全蝕去,則其容貌上即顯有缺陷,而又不能回復原狀,自屬重大不治之傷害,與刑法上之重傷情形相當。」(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判決參照)。
另常見之案例乃潑硫酸或其他腐蝕性化學藥劑導致害人毀容者,是否算是重傷害?實例上多認為構成重傷害罪,此觀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3040號判決謂:「上訴人用烈性藥水潑人臉部,有毀容之故意,並發生變更容貌之結果,應成立重傷罪,至其澆潑藥水同時傷及被害人之頸、膊、大腿等部,以及用玻璃碎片刺傷被害人之右眼角,均屬重傷行為之一部…」;另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983號判決謂:「被害人被潑鹽酸後,兩眼上眼臉形成瘢痕,並輕度外翻,是被害人之容貌已經變更,且達於不能恢復原狀之程度,自應成立使人受重傷既遂罪。」而最高法院56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判決亦認為:「五官外形均與容貌有關,若使容貌明顯有缺陷而不能恢復原狀,其變更容貌,核與刑法第十條第六款所稱重大不治之傷害相當。」
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專訪(潘氏雪娥)影片
剪鳥女與斷根男.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U0t0_kWVlc
*原...警方依刑責五至十二年的重傷害罪送辦.....嘉義地方法院竟判緩刑
.2009/10:潘氏雪娥和翁瑞宏在小吃部認識並同居,1年半後生下一名女兒。.2011/10:潘氏疑翁移情別戀,曾向其母說:「實在太過分,再這樣我要把他小弟弟剪掉!」.2011/10/15:潘氏清晨先請人叫救護車,聽到救護車鳴笛聲時,趁吸毒、服安眠藥昏睡的翁無力反抗,拿剪刀剪斷其命根子後丟入八掌溪,再至派出所自首。.2011/11/07:嘉義地檢署依重傷害罪起訴潘氏,強調她行為不足取,但情有可原。.2012/01/04:嘉義地院以潘氏犯後有悔意、被害人也替她求情,且被害人生殖器功能還在,改依重傷害未遂罪判1年2個月徒刑,緩刑3年。資料來源:嘉義地檢署、嘉義地方法院
「我用不到 也不給別人用」.....2011年 10月16日
嘉義縣一名女子在小吃店陪酒賣笑,同居男友卻好吃懶做,還拿她賺的辛苦錢買毒、玩女人,女子警告對方無效,昨清晨趁男友吸毒又吃安眠藥昏睡,拿剪刀把男友命根子剪斷,並把剪下的陰莖丟進八掌溪,隨後向警方自首,她氣憤地說:「我用不到也不要給別人用!」男友經送醫手術,陰莖只剩2公分。
女子潘氏雪娥(30歲)毫不後悔悍然剪掉男友翁瑞宏(29歲)命根子,她說:「就是要給他一個教訓,讓他只剩蛋蛋可以玩。」警方將潘女依重傷害罪送辦,檢方聲押獲准。律師唐淑民表示,重傷害最重可處12年徒刑,自首雖可減刑,但須依據其犯意量刑。 警方調查,潘女是越南人,10年前嫁來台灣,生下一對兒女,5年前離婚,兒女由前夫照顧,她在台南市麻豆區一家小吃部陪酒;2年前認識吸毒又無業的嘉義縣義竹鄉男子翁瑞宏,後來住進翁家,半年前生女,由翁母照顧。
潘女每天從下午陪酒到隔天凌晨1時,每月賺3萬元。她說,她在越南有4個兄弟和1個妹妹靠她接濟,還要買女兒奶粉和支付翁家開銷,生活困難,翁男不工作還不體諒她,常向她要錢買毒品、玩女人,還常打她,屢勸不聽,她氣不過,4天前便買了剪刀藏在家中。3天前,翁男帶女人回家飲酒作樂,潘女氣得嗆聲:「你再這樣我就把你小弟弟剪掉!」並向翁母抱怨,表示會剪掉翁男命根子,但翁家母子都認為她講氣話,不以為意。
昨天凌晨潘女下班回家,翁男向她要3千元買毒,潘女騎車載他外出買海洛因施打後回家,翁男吞下4顆安眠藥後熟睡。潘女愈想愈氣,清晨約5時決定剪掉男友命根子。為避免男友失血過多,潘女先到家前巷口對一名路人說有家人受傷,請對方叫救護車,然後回屋拿出利剪,脫下翁男內褲,等聽到救護車警笛聲後,一刀剪斷男友命根子。潘女左手握著男友血淋淋的命根子,將剪刀放在機車腳踏板上,騎車出門,她在巷口遇到救護人員詢問,還指引:「就是這家,快去救人!」隨即加速往台南市行駛,經過嘉義和台南交界的厚生橋時,她隨手把翁男的斷根丟到橋下八掌溪中,然後到鹽水分駐所自首。警方表示,昨晨潘女帶著剪刀、滿手鮮血進警所報案說:「我要自首,我把男友喀嚓掉了!」值班警員大吃一驚,趕緊聯絡案發地義竹分駐所。
而救護人員進入翁家時,下體流血的翁男還呼呼大睡,送醫時才醒來,仍不知自己發生何事。台南柳營奇美醫院急診部副主任胡耿瑋表示,翁男下體大量出血,卻沒喊痛,估計失血上千c.c.,經清創及縫合手術後,陰莖剩下約2公分,睪丸沒受傷。院方說,台灣男性陰莖未勃起狀態長度是5到10公分,研判翁男陰莖至少被剪斷三分之二。台南永康奇美醫院泌尿科主任沈坤宏表示,翁男剩下約2公分的陰莖仍有海綿體和尿道,未來仍具排尿和勃起功能,但剩下的陰莖長度不夠,又無龜頭,故日後性生活愉悅度會大減。
對於翁男被剪斷陰莖為何不會痛?台南市衛生局長林聖哲說,疼痛指數分10級,陰莖被剪斷屬7至10級的重度疼痛。嘉義基督教醫院家醫科醫師翁文傑表示,翁男吃4顆安眠藥加上注射毒品過量,有可能暫時性昏迷,所以不知道痛。警方昨詢問潘女為何要將翁男命根子丟入溪中?她說:「我用不到也不要給別人用!」她說,翁男的陰莖長,下手容易,一次就剪得「讓他只剩蛋蛋可以玩」。翁母表示,沒想到潘女心腸這麼狠。對翁男命根子被剪掉,鄰居驚懼說:「那一定很痛吧!以後要對老婆好一點!」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兼系主任所長鄭瑞隆說,陰莖是女性直接聯想到男人劈腿的工具,才會用剪斷的手段做毀滅性報復,這是一種「我得不到,別人也別想得到」的心態。
潘氏雪娥-與男友翁瑞宏--合照
潘氏雪娥--越南女子
「我用不到 也不給別人用」.....
*吳咨浤--嘉義地檢署檢察官.
*嘉義地院法官大名( ).
*法官認為[陰莖並非全被剪掉,還有2公分可性交?]---真有這樣神奇嗎?
*律師林春發則認為,用這種驚世駭俗的極端手法,剪掉男人生殖器,還丟掉,卻判緩刑,不用坐牢,恐生後遺症,他還戲謔的說:「這樣的判決結果,恐有不少男人以後都得趴著睡,以防被剪。」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42607/IssueID/20111016/applesearch/
專訪--潘氏雪娥的影片..要看呦....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38470/IssueID/20120105/applesearch/
蘋果日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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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ychinamyhome.com/?viewnews-345392.html 最詳細的圖文照片...前往
〔嘉市報導〕越南女子潘氏雪娥與同居男友(翁瑞宏),男友不負擔家計,還索錢買毒揮霍,並另結新歡,趁翁某用藥入睡後剪斷其命根子,丟進八掌溪,事後叫救護車將翁某送醫並自首,法官認為潘女情有可原,予以減刑,判處1年2月有期徒刑,並緩刑3年,讓潘女免於坐牢。
去年10月15日凌晨,潘女打電話要求情敵與翁斷絕來往,不料被「小三」回嗆,舊恨新仇湧上心頭,持剪刀剪斷翁的陰莖。潘女卻拿著翁已斷的命根子,騎車到嘉義縣義竹鄉丟進八掌溪,翁雖送醫救治卻無法接回。
嘉義地院判決指出,翁的陰莖並非全被剪掉,還留有2公分長,手術後仍可自然勃起性交及正常排尿,只是長度受損,進一步復健整型可恢復原有功能,未達重傷害情況,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刑。
另因潘女事發後自首,而翁當庭表示有錯,願意原諒潘女和解,法官除以未遂犯、自首等減刑,再以潘女目不識丁,18歲嫁到台灣,卻要工作養家,而被害人索求無度,還移情別戀,依法連減3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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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義竹鄉一名越南籍女子,去年10月懷疑同居男友劈腿,一氣之下,她拿出剪刀趁男友熟睡時,把對方的生殖器剪斷,丟到八掌溪裡,再向警方自首,昨天經法官審理後,考量女子有悔意,男友也替她求情,加上經過醫生搶救後,剩下2公分的生殖器官,仍具有排尿、生殖功能,因此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她1年2個月徒刑,緩刑3年。
越南籍女子,趁同居男友熟睡時,拿起剪刀,把對方的生殖器剪斷。嫌犯(100.10.15):「都沒有叫,把褲子脫下來,拿那個剪。」
當時怕男友失血過多,她先請人叫救護車,自己則是騎機車,把剪下的生殖器官,丟到八掌溪裡,滿手鮮血的她,再帶著犯案工具到警局自首,婦人如此狠心,全是因為她懷疑男友有小三。
被害人媽媽(100.10.15):「前幾天被她看到,他帶一個女的來住我們家,剛好她回來被她看見。」
員警(100.10.15):「因為有下雨,水流湍急,被害者的生殖器不知被沖到何處。」
婦人從越南來台已經1、20年,離過婚,跟現任男友同居一段時間,還生下一個女兒,因為不滿同居男友疑似劈腿,越籍女子氣得剪斷男友的生殖器,還丟到溪裡無法找回。
經過審理後,法官認為被告有悔意,男友也替她求情,加上經過醫生搶救後,剩下2公分的生殖器仍具有排尿、生殖功能,4日,法官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女子1年2個月徒刑,緩刑3年,檢方也表示,尊重判決結果,不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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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新聞 – 2011年11月8日 剪男友命根丟溪 醋女重傷害起訴
嘉義一名潘姓女子因為不滿同居的男友好吃懶做,又拿她賺的錢去結交新歡,氣憤下拿剪刀剪下男友的命根子,丟到八掌溪中,檢方認為潘姓女子長期被男友欺負處於弱勢,雖然行為不對,但是一時衝動行兇,情有可原,所以檢方雖然依重傷害罪起訴她,但是沒有具體求刑。
潘姓女子帶著警方來到八掌溪畔,說她就是把同居男子的命根子這樣一丟,就丟入湍急的溪流中,警方看這水勢也知道根本找不到了。承辦員警:「八掌溪那個水流,因為有下雨,那個水流湍急,所以被害者的生殖器不知道已經被沖到何處了。」
而三十歲的潘姓女子,嫁到台灣後離婚,二年前和翁姓男子同居,二人還生下一個小孩,但是無業的翁姓男子不止向她伸手要錢吸毒,還將其他女子帶回家,把潘姓女子氣的向男子的母親放話,說要剪掉對方的命根子。
男子的母親沒想到,潘姓女子真的這麼做,而潘姓女子是利用男友吸毒後,昏睡時餵他吃下安眠藥,然後拿剪刀剪下他的生殖器官,由於女子下手前就已經先打電話叫救護車,所以翁姓男子很快就送醫,沒有生命危險,只是被丟掉的命根子找不回來,潘姓女子犯案後向警方自首,檢方雖然以重傷害罪起訴她,但是認為潘姓女子一直處於弱勢長期被欺負,一時衝動行兇,行為雖然不可取,但情有可原,所以檢方沒有具體求刑,希望法官能考量實情判刑。
蓄意就可以傷害??
台中張姓男子懷疑兒子非親生,趁妻子離家,帶兒子去驗DNA,妻子認為受辱,訴請離婚;最高法院認為雙方常因孩子的暫時監護問題起爭執,但還未達喪失維持婚姻的希望,張妻無權要求離婚,判決不准離婚,全案確定。
庭訊時,張妻主張,先生沉迷網路遊戲,少有固定工作,家庭開銷多由她及婆婆補貼;先生不准她帶孩子回娘家過夜,先生的姊姊還常罵她,並揚言要殺她。
張某表示,他沒有不良嗜好,太太99年8月2日離家出走,還遷出戶籍,顯然已惡意遺棄他,他一再委曲求全,但家人懷疑孩子不是他的,才決定去驗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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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指出,黃女與張姓男子於民國95年7月間結婚,育有1子;黃女指控張男婚後長期沉迷電腦及線上遊戲,少有固定工作,又懷疑兒子非他親生,到醫院驗DNA,令黃女深感受辱。
黃女認為張男存有極端的父權思想及大男人主義,不准她把兒子帶回娘家過夜,還限制她每月回娘家次數,又對她的父母親不敬重,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張男主張,婚後與黃女恩愛有加,是黃女去年8月間突然離家出走,惡意遺棄他,拋夫棄子。
法院一審判准兩人離婚,張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張男只有在假日時上網,並非長期沉迷;此外,張男在金融風暴後,去年7月間開始工作穩定,沒有收入不穩定的情形。
法院調查後發現,張男並非無故帶小孩去驗DNA,而是黃女離家後,堅持將小孩帶走,才讓張男懷疑小孩生父另有其人;二審認為兩造婚姻並無重大破綻而無法維持,判2人不得離婚。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做官若清廉.吃飯要攪鹽): 原意是反諷(無官不貪).
*(攪鹽)草率懶惰的官員.卻自視清廉.什麼事也不做..就屬(無為的清廉)...而(攪鹽)的情形就會加諸在受害的百姓身上.
清廉的分類--(積極的清廉)和(無為的清廉)
「司法院其實管不了最高法院」。林孟皇法官指出,最高法院要哪個法官,司法院就得同意;最高法院判決前後矛盾,基層法官只能遵守,結果一堆爭議案件,基層法官還得背黑鍋。
「法官票選最高法院院長行動聯盟」昨天還提出十大爭議司法案件,直指這些爭議都與最高法院的人事或判決有關。舉例來說,張炳龍法官收賄案和羅紀雄法官收賄案,一、二審都判有罪,但最高法院不斷發回更審。
對於相關批評,最高法院法官並不服氣。有法官說,一、二審是事實審,卻不查清事實,反而動輒指責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況且最高法院這幾年大幅降低案件發回率,已努力改變。
聯盟指出,更可怕的是最高法院的「秘密分案」制度,讓看不見的黑手伸進去操弄司法。
以何智輝案為例,一、二審判何智輝「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最高法院卻認為是立委和官員「相互妥協讓步」。因最高法院是秘密分案,讓外界誤以為院長可以指定,何智輝還因此送禮給楊仁壽(被退回),並打探法官名單。
聯盟表示,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利用職務收賄,一、二審都判有罪;但最高法院硬是認為陳哲男只是督導人民陳情案,發回更審。高院改依詐欺罪判陳哲男七月徒刑,輿論譁然後,最高法院才改變見解。
聯盟表示,引發白玫瑰運動的女童遭性侵案,下級審法官之所以在乎加害人有無「違反女童意願」,也是受最高法院見解的拘束。吳姓男子六年前性侵女童案,最高法院竟認為應查明「陰莖大小」、「興奮程度」。
還有「中山之狼」徐偉展性侵張女案,最高法院吹毛求疵,一再撤銷發回,逼得高院在案發十五年後再傳訊被害女子出庭;徐偉展早就另案判死刑定讞,最高法院何必再就其他的性侵案,發回更十一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