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興獄...
司法人如強盜一般.明火執杖.虜人父兄.拆人家庭.
司法人(合法的掠奪)與(玩法的掠奪).訴訟人的(有關係或有辦法).轉彎正義就是不義.
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文字興獄...
司法人如強盜一般.明火執杖.虜人父兄.拆人家庭.
司法人(合法的掠奪)與(玩法的掠奪).訴訟人的(有關係或有辦法).轉彎正義就是不義.
張安箴.劉海倫與井天博遭指控辦案失職.
民間司改會昨開記者會揪出「恐龍檢察官」,分別是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劉海倫,明知警方以案換案仍起訴無辜被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張安箴各被指無證據卻起訴被告違反偽造文書等罪。司改會表示,三案不是獲判無罪就是被駁回,法務部應速查檢察官是否失職並懲戒。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說,感謝指正,已指示三地檢署調查,如確有疏失將依規定懲處。
民間司改會去年成立「追緝惡檢」小組,邀集五十位以上律師,分析前年到去年間,共八百多件的無罪定讞判決,發現一成案件起訴有疑義,跟檢察官故意或過失有關,昨召開「檢座,您累了嗎?追緝惡檢」記者會公布結果,執行長林峯正說:「若無恐龍檢察官,烏龍案件可少很多。」下月八日將公布第二波名單。
林峯正首先點名中檢,指警察「以案換案、縱放人犯」,後來頂替者翻供,檢察官卻還起訴,「難道檢察官是警察的橡皮圖章嗎?」此案後獲判無罪定讞,判決書列出諸多起訴疑點,當事人也指警方以案換案,但檢方卻未續查。
雄檢也被點名沒物證就用偽造文書罪起訴人,被法官駁回起訴,至於北檢同樣曾無證據就起訴被告違反《銀行法》,律師林永頌質疑:「檢察官當得這麼輕鬆?」
但台中地檢署表示,負責偵辦這起槍砲案的檢察官劉海倫,是因彭姓被告四次受訊均承認攜槍,偵結前夕翻供說幫石姓友人頂替,劉檢傳訊不到石才起訴彭。劉檢昨說:「是依法起訴,我都不擔心外界的質疑。」
北檢反駁,檢察官張安箴偵辦這起《證券交易法》案,八名被告有兩人名字僅差一字,張檢在犯罪事實欄誤將吳麗玲打成吳雅玲,法官查無吳麗玲犯罪事實,才判公訴不受理。北檢強調,未來製作書類會更嚴謹,張檢說:「會虛心受教。」
雄檢則說,該案由檢察官井天博偵辦,因法院認為起訴證據不足要求補正,檢方補正、抗告後又被以逾期為由駁回。井檢昨透過雄檢說:「因法院裁定送達不合法,才讓檢方抗告逾期」;雄檢說,司改會指控與事實不符,但仍會接受批評。
追緝惡檢察官! 司改會揪(恐龍3檢)「亂辦案」.沒證據也起訴.淪落成為「警察的橡皮圖章」
【2011/11/30 聯合報】揪出惡檢系列 司改會籲懲處
繼恐龍法官,又出現恐龍檢察官。民間司改會昨天召開「追緝惡檢」記者會,公布檢察官違法失職案件,要求法務部調查懲處,一個月內公布調查結果。司改會並預告惡檢系列,還有續集。
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指出,台中地檢署一位檢察官偵辦槍砲案,本案原本是警方查獲一名毒販,毒販要求「以案換案」,願意供出一名持槍的彭姓嫌犯,交換自己免被追訴。警方同意,毒販安排讓警方抓到彭姓嫌犯移送法辦。
後來彭嫌翻供,否認持有黑槍,也有證人證實,確實有「以案換案」情形。但檢察官刻意忽略這些調查事實,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完全不查,堅持起訴。
民間司改會指出,一、二審法院都判決彭姓嫌犯無罪,但檢察官不斷上訴,最高法院將檢方上訴駁回確定。林峰正認為,檢察官這種做法,「無異成為爛權警察的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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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昨抨擊台中地檢署於3年前偵辦彭智宣持有槍械案,警察「以案換案、縱放人犯」,檢察官忽略有利被告的證據,檢察官成為濫權警察的幫兇,台中地檢署昨發布新聞澄清,指出彭嫌落網後坦承持有手槍,後來翻供辯稱為人頂罪,但卻無法說出頂替對象的身分,檢方依法起訴,無違失之處。
【2011/11/28 聯合報】
高雄市劉姓女子2年前涉嫌誣指公司范姓經理毆打她,檢察官調查不起訴後,還屢次聲請再議遭駁回,范姓經理憤而反控她誣告,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劉姓女子耗費司法資源,毫無悔意,依誣告罪判處她有期徒刑3月。
劉姓女子在小港區1家公司工作,范姓經理是她長官,98年10月下旬,劉姓女子因工作守則簽名與否問題,與經理摩擦,她趁雙方靠近,對方手中拿著卷宗夾之際,突然喊「經理打人」,讓同事都聽見。
劉姓女子還到知名醫院驗傷,拿到記載「頸部扭傷、頭部鈍傷及左上臂挫傷」的診斷書,以醫院的診斷書指控范姓經理涉嫌毆打她。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范姓經理根本沒有動手打人,98年11月間裁定不起訴,劉姓女子不服,向高雄高分檢聲請再議,經發回雄檢再偵查後,檢察官還是裁定不起訴,劉姓女子又聲請再議,高雄高分檢去年9月間駁回再議確定。
范姓經理不甘一再遭劉姓女子誣指打人,憤而向高雄地檢署提告,檢察官調查屬實後,將劉姓女子依誣告罪起訴。
法官認為,劉姓女子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誣告故意,且審理期間一再飾詞否認犯行,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月。
第二十八象
A版:屋柱將傾構新基,正是勞?柱石时,有一柱石頭帶斗,風雲相會免傾圮。
◎一屋將倒,有一人支柱頭,上有拱斗。
B版:值金胡人送天道,天子闻說拍手笑,背天笑裡暗藏刀,不覺金刀却中掉。
◎黃雲之上一輪紅日,一猿猴仰手而指。
C版:三十鼠子好人倫,人無右手信無人,卻被澤州秦叔寶,自然天使又中興。
◎三人金甲仗劍,一猿出手,三豬奔走。
D版:有一女子大英雄,掌屋乾坤在手中,一朝四海兵戈起,頭上出角是真龍。
◎一婦人戴金冠牽一犬。
E版:辛卯,坎下震上,解。
◎讖曰:草頭火腳,宮闕灰飛,家中有鳥,郊外有尼。
◎頌曰:羽滿高飛日,爭妍有李花,真龍游四海,方外是吾家。
◎聖歎曰:「此象主燕王起兵,李景隆迎燕兵入都,宮中大火,建文祝髮出亡。」
◎城門閉,牆樓頂上有火。
推背圖第28象辛卯
图说:三人金甲仗剑,一猿出手,三猪奔走
诗:
三十鼠子好人伦,人无右手信无人。
却被泽州秦叔宝,自然天使又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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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背圖27象庚寅22
图说:一屋将倾,一人双手捧住,头上有斗。
诗:
金屋野倒换新基,正是旁招柱石时。
这一柱石头戴斗,风云相会无倾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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讖曰:
草頭火腳 宮闕灰飛
家中有鳥 郊外有尼
頌曰:
羽滿高飛日 爭妍有李花
真龍游四海 方外是吾家
金聖歎:「此象主燕王起兵,李景隆迎燕兵入都,宮中大火,建文祝發出亡。」
一、眾解精華
1. 解讖、圖
【草頭火腳】:燕王的「燕」字。下邊的「四點底」,在造字法中代表火。
明太祖朱元璋分封子孫為藩王,燕王朱棣駐守北平,實力最強。
朱元璋的太子早亡,立太子之子朱允炆(音:文)為皇太孫。1398年允炆即位,年號建文。建文帝削藩,削至燕王,燕王反。1399年七月,燕王發動「靖難之役」,以「靖難」除奸之名爭帝位。
【宮闕灰飛】:與圖相應,指燕王攻入南京,建文帝出逃時燒了宮殿。
【家中有鳥】:家燕,喻燕王朱棣,後來的明成祖。
【郊外有尼】:建文帝逃郊外,落發為僧而逃。「尼」,僧尼,借代佛門。
金聖歎注解中的「祝發」,古代是「剃發為僧尼」的意思。
2. 解頌
【羽滿高飛日】:燕王羽翼豐滿,高飛要上帝位。
《推背圖》中「高飛」有稱帝的意思,如第13象的「雀高飛」。
【爭妍有李花】:「李花」,指李景隆。「妍」,音:言,美麗。
指李景隆帶重兵抗擊燕王,與朱棣中原「爭妍」,兩次大敗。而後,在朱棣殺到京城時,又「爭妍」獻媚,不抵抗就獻城投降。
【真龍游四海 方外是吾家】:建文帝落發出家,雲遊四海。
「方外」:世俗之外,舊指神仙居住的地方,亦指出家修行之所。
官方史書雖記載了朱棣抱建文帝屍首痛哭,但多認為那是掩人耳目,不然朱棣就不會在全國核查僧人的身份,也不會在鄭和下西洋時,安排錦衣衛到南洋搜尋建文帝了。而且,整個明朝都沒有給建文帝謚號、廟號,朱允炆的謚號「惠帝」,還是滿清入關後逃亡的南明政權所定,這很說明問題。民間記載朱允炆出家逃難,以及游離南洋的書籍很多。
二、文征解卦
卦為「解」,下為坎,指水;上為震,指雷。
本卦為「草木舒展之象,遇困可解之意」,大象:「春雷大作,大地解凍,喻冬去春來生機再現」。與本象主角燕王奪位時的運勢相合。
「解」卦的運勢:「宜把握良機,快速處理,身邊困境,宜出外求解,因貴人在遠方,以西、南為吉方」——正合燕王的制勝之道,能幫助他的「貴人」都在南方京城裏。
※ 長途穿襲奪京門,孤軍走險定乾坤
朱棣初期只有10萬兵力,因為明朝的開國功臣良將已被朱元璋殺盡了,所以燕軍基本是所向披靡,曾兩敗李景隆的50萬、60萬大軍。但南軍兵多勢重,攻不勝攻。燕王以一隅抗一國,到1401年已陷困境。
此時,「貴人」——南京宮廷裏不滿建文帝的太監來送信了,說南京城空虛,宜直取。於是,1402年正月,燕軍穿入山東,繞過重兵守衛的濟南,破小縣奪路南下,過了江蘇徐州,山東之軍才南下追擊。四月,燕軍在淝水大敗追擊的軍隊,隨後突破淮河防線,一直打到長江。朱棣之子引番騎趕到,準備強渡長江天險。
這種長途奔襲、以弱伐強國的戰術,宋遼時蕭太后幹過,也是《推背圖》第17象的內容,當時由於寇准的堅守,遼軍議和退兵。
此次不同以往,這是朱家的內訌,南軍沒有抵禦外邦的同仇敵愾,反而不乏觀望者。一旦燕王風頭強勁,就有人來充當幫他的「貴人」了。
六月初三,朱棣孤軍在瓜洲強渡長江,鎮江守將降城。十三日朱棣兵臨金陵金川門,守門的李景隆獻了京城。燕王的冒險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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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辦法--家中有人被殺害...父母、前妻、配偶、同居人及其子女.都可以領政府補償金?申請項目----有: 扶養金、精神撫慰金及葬喪費.
角頭被狙殺家屬獲償4百萬 2011-11-13 中國時報
萬華黑道「賭場教父」、角頭「 咖蚋慶」楊慶順遭人狙殺後,他的外甥徐鐘銘原被視為接班人,卻於去年初也遭狙殺;徐死後父母、前妻、配偶、同居人及其子女共十人,分別向台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總金額逾千萬,但檢方認定是徐先罵人三字經才引發殺機,有歸責事由扣減補償金,決定補償四百多萬,但已創下北檢被害人補償金紀錄。
徐是在去年一月,遭陳鶴輝等五人,持刀砍殺身亡。他死後,家屬自去年起陸續向北檢聲請被害人補償,由於家屬分成好幾次申請,檢方起初並未發現,之後因申請人數眾多、金額龐大,且都是以徐的遺屬名義申請,才引起檢方注意。
北檢審議時,與會的審議委員一度激烈討論,有人以徐是因黑道仇殺而死亡,要求從嚴審核,否則會讓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淪為黑道死後留給家屬的「保險金」。
徐的遺屬共有十人申請,包括父母、前妻、配偶、同居人以及她們所生子女,申請的補償金項目,包括扶養金、精神撫慰金及葬喪費,總計一千多萬元。
徐的潘姓前妻說她在八十三年與徐結婚,四個月後就協議離婚,簽離婚協議一個月後生下一子,但徐當時有外遇,她誤以為婚姻無效才改嫁;潘另提出法院民事判決,指她對徐遺產有繼承權,故以她及兒子名義申請補償。
八十五年徐與外遇對象吳姓女子結婚,生下三個小孩,吳女以配偶名義與小孩共四人提出申請。之後,徐又在外與林姓女子同居,兩人生下兩個小孩,徐已對兩小孩辦妥認領。林女雖不具申請補償金資格,但她以小孩名義申請補償。
檢方查出,徐鐘銘生前曾毆打凶嫌哥哥,案發前曾在電話中辱罵凶嫌三字經,才讓對方萌生殺意,徐有可歸責事由,須酌減補償金額,考量徐某父母有房產,並扣除妻小的其他保險金,決定補償四百多萬。
審查結果,檢方認為徐與前妻沒有共同生活,互不為扶養,因此駁回;妻子吳女與三名小孩可獲二百卅餘萬補償金;父母賠償金七十三萬餘元;同居人林女的兩名小孩可獲一百多萬。
同居人林女不滿她的兩名小孩補償金金額,比妻子吳女的三名子女少,認為金額差距會讓她小孩產生「司法不公」的感受,向高檢署申請覆議,但遭高檢署駁回。
人死了,檢警查出,徐鐘銘身後至少留下千萬遺產,但家屬竟然還能向國家請領,上百萬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因為依據法令規定,只要是犯罪被害人,都可請領包含醫藥、喪葬,和精神補償,最高110萬,除此之外,所有的被扶養人,也都可已申請法定扶養義務補償,每人上限100萬,但沒有人數限制。
所以在徐鐘銘死後,包括他的父母、前妻、太太跟3名子女,甚至連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人,也以2名子女的名義申請,除了潘姓前妻,因為沒有共同生活,互不為扶養,被檢方駁回,太太和小孩獲賠230萬,跟同居人所生的2個小孩,因為有辦理領養,也能拿到100萬,父母則有73萬,合計超過台幣400萬,金額創下北檢被害人補償金紀錄。
律師王志超:「主要原因差別在於,那個法定撫養義務人的部份,因為他的(申請)人數比較多一點,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並沒有限制說被害人的身分,或是他(被害人)的職業,只要是因為犯罪而被害的人,都可以申請。」
雖然徐鐘銘是因黑道仇殺而死亡,但仍然是遭謀害的被害人,在法律上依然符合申請條件,雖然審議時,檢察官會依據被害人家庭背景作金額考量,但因為徐鐘銘遺族龐大,申請人數多,才會讓補償金額創下紀錄
發稿日期:100年11 月14日http://www.tpc.moj.gov.tw/public/Data/111158535343.pdf
有關民國100年11月11日報載嘉吶慶外甥徐鐘銘之家屬向本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總金額達新台幣400餘萬元,使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淪為黑道死後留給家屬之保險金等語,本署說明如下:
一、本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設有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包括法官、教授、醫學專家等署外委員及本署檢察官等署內委員所組成,掌理本署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故有關本署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宜,乃係經由該委員會開會合議決定之,並非由本署個別檢察官所決定。
二、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3項之規定,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之。經查:徐鐘銘之父母、4女2子、配偶等10名親屬,前後分5次,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以遺屬身分向本署犯罪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殯葬費、法定扶養義務及精神慰撫金。本署犯罪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分5次依法審酌後,就徐鐘銘之父母、子女、配偶等遺屬准予補償,並依同法第10條之規定予以酌減25%為適當而依法酌減,嗣分別作成補償共計458萬3226元之決定,均依法有據,故報載稱使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淪為黑道死後留給家屬之保險金乙節,實有誤會。
三、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係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而制定。另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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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規定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之人有求償權,是依上開規定本署對上開遺屬所為之補償,自當依法積極向加害人求償。本署業依第12條之規定列管本案件,將向加害人等人積極辦理求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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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臺北分會
龔姓女子上周五開車經過彰化縣鹿港鎮遭警員攔下,開一張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交通違規勸導單」,奇怪的是車後座明明沒有人,她當場提出質疑,結果警員把「違規」二個字劃掉,以括號註明是「宣導」。警方私下說,「沒違規卻開勸導單,應該是拼績效!」彰化警方昨澄清,當時是宣導,將明訂執行方式避免爭議。民眾劉桂圓笑說:「警察看到阿飄嗎?」
塗改單據變「宣導」
有國父孫女「孫穗芬條款」之稱的「小型車後座繫安全帶規定」,今年八月實施有半年勸導期,龔女(三十三歲)上周五晚上九時許,開車經鹿港復興南路、公正路口,被和興派出所警員張宗泰攔下,開「交通違規勸導單」並要她簽名。
龔女看違規勸導理由是「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她反映:「後座沒人,怎麼違規?」警員堅持要她簽名,還解釋,「上面便宜行事,沒印宣導單,你就幫忙。」龔女不滿質疑,警員最後把勸導單上「違規」字樣塗掉改寫「宣導」,龔女簽名後又自己附註「未違規、儘宣導」。龔女事後痛批:「明明沒違規,警察卻要我簽名,執法不合理。」
可能涉及偽造文書
張宗泰昨透過電話澄清,當晚告訴龔小姐是宣導,龔小姐堅持不能有違規及勸導字眼,他也同意,可能是溝通誤會。和興所副所長陳義圖表示,宣導後座乘客繫安全帶,每人每周基數僅三件,沒有業績壓力。
彰化縣警局交通隊副隊長陳世面說,警員看到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才可攔下填勸導單,將明訂執行方式。中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毛國匡強調,沒有違規就不應開違規勸導單;也有基層警員透露:「交通違規勸導單每月有一至五張的業績,開單警察可能在拼績效。」
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表示:「別鬧了!開違規勸導單,怎麼會攔輛後座沒人的車開單呢?」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律師林銘龍強調,沒違規硬要開單,這樣就算製作不實公文書。
報你知 明年2月起開罰
台中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大隊長劉少民表示,小型車後座強制繫安全帶又稱國父孫女「孫穗芬條款」,該項新規定今年8月1日起實施,有半年宣導期,若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明年2月1日起開罰;12歲以下兒童則有1年宣導期,從明年8月1日起開罰。沒有依照規定繫上安全帶,在一般道路可處罰駕駛人1500元,在國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可處3000元至6000元的罰鍰。小型車種類則包含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但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