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楊秉堯-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當起司法黃牛騙取毒販(吳江倉)賄款.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7年半

 


調查員索賄15萬 判7年半


中央社  日期:2011/05/04



        原擔任調查員的男子楊秉堯,遭控向毒品案主嫌索賄新台幣15萬元,換取不起訴處分,毒販事後發覺受騙,提出告訴。最高法院今天以貪污罪判處楊7年6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楊秉堯原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擔任調查員,負責查緝毒品案件,楊在民國93年間,因接獲毒販吳江倉的製毒線報,檢調赴台中縣龍井鄉搜索後,吳趁隙逃逸,遭檢方發布通緝。



        楊秉堯為勸吳出面投案,又為從吳口中套出另一製毒集團情資,因而多次與吳見面,未依法將吳逮捕,並向吳誇口製毒案可獲檢察官同意,獲得不起訴處分,但因吳未依檢察官指示,製作證人保護法的相關偵訊筆錄,無法獲得不起訴處分。



        事後檢調因吳所提供的情資破獲製毒集團後,吳嫌始終未接獲不起訴處分,致電詢問楊,楊卻向對方誆稱,檢察官正在籌備婚事,並暗示吳給付15萬元,吳因而指示女兒將現金轉交女友,再由女友將款項匯往楊秉堯前妻的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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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中部機動組緝毒組前調查員楊秉堯,利用毒品通緝犯吳江倉畏懼服刑的心理,佯稱檢察官同意讓吳轉為「汙點證人」,涉嫌向吳索賄15萬元,並詐取三隻總價8萬元的獒犬,台中地檢署昨依貪汙罪嫌將他起訴。


43歲的楊秉堯辯稱,15萬元匯款是妻子向吳江倉的陳姓同居女友所借,起初並不知情,經妻子告知後,立即退還對方。


民國93年9月,楊秉堯查出毒品通緝犯吳江倉製造安非他命,報請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林在培偵辦,同年11月在台中縣龍井鄉破獲安非他命工廠,吳江倉逃逸。


在楊秉堯策動下,吳江倉出面說明。楊向吳佯稱檢察官願給吳將功贖罪機會,但要提供情資,瓦解製毒集團。楊秉堯未經證人保護法程序,也未經檢審同意,即將吳收為線民。


同年年底,靠著吳江倉提供的情資,調查局中機組在大里市破獲大型安毒製造工廠。楊明知吳被通緝,又涉及龍井鄉沙田路製毒案,非但未逮捕,反而在94年元月初,向吳稱購屋亟需15萬元,待承辦檢察官林在培度完蜜月,就會寄交不起訴處分書。


吳江倉不疑,將15萬元交給陳姓同居女友,再由陳女匯款到楊秉堯妻子帳戶內。楊並向吳詐取總價8萬元的三隻獒犬,其中一隻夭折,另兩隻送朋友。


吳江倉在94年5月被警方逮捕,二審時被法官重判7年2個月,吳始知受騙,多次自獄中發信向楊秉堯討回15萬元未果。幸好吳江倉仍保有15萬元的匯款單據,交代女兒向楊秉堯追討,楊才知事態嚴重,分數次還給吳的女兒,但吳江倉已向檢方檢舉此事。


檢察官黃永福說,楊秉堯知法犯法,利用辦案機會,假藉檢察官名義收賄,嚴重踐踏公權力,將請法官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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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檢方查出,楊秉堯(已調任中區國稅局監察科員)93年9月查出吳江倉涉嫌製造安非他命,報請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林在培偵辦,同年11月在台中縣龍井鄉破獲安非他命工廠,吳嫌逃逸。
楊秉堯策動吳江倉出面說明,向吳佯稱他受檢察官之命,給予將功贖罪機會,要吳提供其他製毒情資,未經證人保護法程序,也未經檢審同意,就把吳收為線民。
同年12月底,吳江倉提供情資,中機組在大里市破獲大型安毒製造工廠,起出市價逾3億的安非他命成品160公斤等。
楊秉堯知道吳江倉深怕身陷囹圄,94年1月向吳佯稱拿15萬元無償借他,待檢察官林在培度完蜜月,就會寄交不起訴處分書。
吳江倉將15萬交給同居女友陳瓊姿,匯款到楊秉堯的前妻帳戶;楊還向吳江倉詐取價值8萬元的3隻獒犬,其中1隻病死,另兩隻送人。
吳江倉因案在94年5月被警逮捕,二審重判7年2月,他才知受騙,多次自獄中發信向楊討回15萬元未果,因此交代女兒持著當初匯款單據向楊秉堯追討,楊才分數次還款給吳的女兒,吳心有不甘,仍向檢方檢舉。


http://www.mjib-tw.org/Forum/ForumD.aspx?seri=1353&CurrentPage=0



        判決指出,吳嫌在94年5月間遭逮,並因先前的製毒案遭檢方羈押、訊問後,才發現檢察官根本沒同意給予不起訴處分,驚覺受騙。雖吳透過女兒向楊秉堯索回款項,但因吳事後遭法院起訴、判刑,想起受騙情形心有不甘,因而透過女友控告楊貪污。



        法院一、二審時,合議庭審酌楊秉堯不知廉潔自持,基於一時貪念,竟向毒品案主嫌詐取財物,且犯後態度不佳,以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楊7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台中67歲(陳杉元)老農夫睡夢中被榔頭打死.只是被(懷疑)外頭有小三.63歲老妻(巫素月)下毒手.慘慘!!




        住在中市南屯區的婦人巫素月(六十三歲)長期懷疑務農的丈夫陳杉元(六十七歲)偷吃,兩人未行房,丈夫抽屜內卻有壯陽藥,疑似有情婦。


癱軟伴屍近五小時


兩人爭執後各自回房,但巫婦想到丈夫有小三,又常跟家裡拿錢,偶爾還對她暴力相向,越想越氣,心想與其被夫殺死,不如先下手。昨凌晨二時三十分,巫婦發現丈夫熟睡,持鐵鎚猛擊丈夫的頭部、身體,丈夫毫無反抗機會,即失血過多死亡。巫婦行兇後則全身癱軟呆坐床邊,伴屍近五個小時。
巫婦原本想自殺,但想到還有事要交代兒子,才打消念頭,於是先以棉被包覆丈夫屍體,並拿薄被覆蓋地上血跡,再更換血衣,直至昨上午七時許,才打電話告知兒子(三十七歲)「家裡出事」,要他回家。兒子返家才發現母親殺了父親,立即安撫母親情緒並報案。


四壁濺血頭部變形


警方勘查現場發現,牆壁血跡四濺,死者被層層棉被包覆,行兇的鐵鎚則夾在棉被上,鑑識人員掀開棉被,驚見死者頭部嚴重變形,頭蓋骨幾乎翻起,全身滿是血跡,無法看出致命傷,今將解剖釐清死因。
巫婦偵訊時情緒很不穩定,一說到丈夫就激動落淚,懊悔不已說:「畢竟是相處那麼多年的夫妻,我真的很難過、很後悔!」警方派遣女警安撫她,費時一個多小時才製作完筆錄。警方訊後,全案依殺人罪嫌移送。


鄰驚:夫妻都老實


鄰居聞訊不可置信表示:「他們夫妻倆都是老實人,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巫婦的兒子則向警方透露,確實曾耳聞父親有外遇。
律師呂勝賢表示,《刑法》殺人罪可求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殺害配偶不會加重其刑,另外婦人犯案後委託兒子報案,符合自首條例,得減輕其刑。



疑他有小三 妻榔頭打死睡夢夫


東森新聞   日期:2011/05/04



        台中發生人倫悲劇!一名67歲陳姓老農夫,被妻子懷疑在外有小三,兩人起口角後,妻子趁丈夫熟睡時,拿榔頭重擊丈夫頭部 當場死亡,事後伴屍一整夜後,直到清晨 老太太才打電話通知兒子報警。


        戴著帽子被女警押上車子,不發一語,她就是親手殺了丈夫的女子,兒子趕到警局,面對人倫悲劇的打擊,低調快閃,回到命案發生的老舊民宅,鑑識人員拿出證物袋,裡頭的這把榔頭就是老太太用來打死丈夫的凶器,導火線就是63歲的妻子,懷疑67歲務農的丈夫外頭有小三。


        兩人凌晨兩點多在屋內大吵一架,丈夫倒頭就睡,老太太卻怎麼也睡不著,怒氣沖天,翻出家裡的榔頭,活活打死熟睡中的丈夫。行兇之後老太太非常後悔,不知所措,伴屍一整夜,天亮之後打電話通知兒子,兒子趕回老家,父親已經死亡多時,因為老太太有心臟病,當救護車到場,鄰居還以為太太要送醫。結婚三、四十年的老夫妻竟然因為一時衝動,母親節前夕悲劇收場,讓做兒子的怎能接受。




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人民參與司法”已成台灣改革的”雄關漫道”文 / 戴世瑛律師



“人民參與司法”已成台灣改革的”雄關漫道”


“當人民的主權被推翻時,就要把陪審制度丟到九霄雲外;而當人民主權存在時,就得使陪審制度與建立這個主權的各項法律協調一致”-------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


        卓越的法國政治學家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曾經在其名著《論美國的民主》中,客觀地指出:“將陪審團僅僅看成是一種司法機構,是看待事物相當狹隘的觀點,因為它雖然對訴訟的結局產生巨大的影響,但它對社會命運本身的影響卻大得多。陪審團因而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而且應當始終從這種觀點對它做評價”、“陪審制度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應當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權的一種形式”、“陪審制度賦予每個公民以一種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對社會負有責任”。基此足見,陪審、參審乃至其他模式的人民參與司法,不僅僅是訴訟法律的專業技術性問題,其取捨選擇,實有深度的政治、社會層面意義,更應上從國家政策角度,宏觀地來作思考。

        基於民主國家的”人民主權”原則,國家權力本應由人民共有,人民群眾才是國家的頭家主人。司法權既屬國家權力的一環,理應為人民所共有。惟受人數、時地、資源、專業等條件所限,不得不委由職業的司法官、檢察官,來行使執行審判、偵查等權能。並輔以司法獨立等特殊機制保障,以排除干擾,維持其職務的公正性。但這並不表示,人民即永遠無條件地拋棄上述權利。在客觀必要時,人民如欲以權力主體的資格,行使其原應享有的司法權,本無不當。最少也應讓其有機會直接地加以監督制約,始真正的符合了”人民主權”、 ”主權在民” 或所謂”人民當家做主”。參審、陪審等人民參與司法的各種制度,正是為了讓公眾共享國家權力,分擔國家管理,實現民主原理而設。人民藉著參與司法活動,不但直接體現其民主權利,更可減少違法腐敗,增加司法透明度與公信力,改進審判與偵查程序,救濟專斷與缺陷,並間接鼓勵群眾投入公共事務,強化法制教育。正因制度效益宏大,不論是英、美的陪審,或德、法的參審,早均行之多年。我國鄰近的日本平民裁判員、檢察審查會,與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也都已付諸實行。就連司法清廉度與獨立性普遍受到質疑的對岸大陸,近來也在民意要求與”司法民主化”(註1)、”陽光司法”的政策號召下,將現有的”人民陪審員”與”人民監督員”制度,視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並積極利用以改善其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註2)。


        回頭檢視我國,從威權過渡到民主,雖已透過公民投票與選舉制度,對於三權中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實現了”主權在民”的理念。唯獨司法一項,卻在反映、象徵民主的人民參與機制長期缺漏下,任由特別考試通過,機關自我審訓,未經選舉或國會同意,不具民意基礎的職業法官、檢察官,獨佔壟斷審判、偵察權。導致幾年來,冤案屢生,司法風紀出現弊端,甚至於部分判決與刑事處分,嚴重地背離常識與民意。這不能不說是國人保守怠惰,漠視國際潮流,輕忽司法的政治、社會影響力,與民主改革未竟全功的自食惡果。


        令人遺憾的是,縱使經歷多起負面事件,與司法高層的相繼換手去職,又面對以”人民參與審判”,作為司法改革核心的強大輿論。我政府領導,未能仿傚1999年7月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模式,廣納各界意見,仍遲遲不作全盤戰略性的思考與部署。迄今,僅見司法院對外單獨端出,先試行一年,後續再作評估的”觀審制度”,作為初步回應。對於亦受濫權抨擊的檢察機關,其公民的監督安排,猶付之闕如。整體來看,不但是廣度不足,步伐過慢,更恐難脫”球員兼裁判”、”改革者與被改革者混同”等質疑。此外,就已公開的”觀審制度” 規劃而言,”觀審員”在審判程序上,僅能表達意見,不具有評議表決權。開放人民參與及監督的力度,充其量僅等同於大陸地方人民法院,目前尚在實驗中,不具有實質功能的”人民陪審團制度”而已(註3)。這種”觀而不審”、”無權無責”的作法,除大幅落後於鄰近國家地區的腳步,更突顯了相關單位堅持”菁英主義”,及輕蔑本地國民素質的心態(註4),實難滿足台灣民眾殷切的改革需求與期待。


        雖說1987年所推”國民參審”,仍在研議中,所以”觀審制度”未必是最終的方案。然而審時度勢,我主事改革者,倘不能儘快突破障礙,朝向涵括監督審、檢,具備實質制衡功能的人民參與機制,另謀修正,而仍然固守己見,托詞”違憲”、”資源不足”、”配套複雜”的話。恐怕民間的”白玫瑰運動”,街頭洶湧再起,進而牽動大選結果,只在不遠矣!(2011/4/6定稿)



        註1:關於”司法民主化”,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公布《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首次提到要“大力推動司法民主化進程”。 2009年3月31日《南方都市報》指出,大陸司法改革過程中,推動”司法民主化”的一大著力點,即”人民陪審員”制度。按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的解釋,”司法民主”,是在強化司法人員的職業素質的同時,必須使司法權的行使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必須讓普通民眾有序參與決定案件基本事實、性質、措施等司法過程。前一種民主,即人民選擇誰來管理自己的權利,可稱為“間接的司法民主”;後一種民主,即人民參與最終判斷是非的權利,可稱為“直接的司法民主”。
        註2:據統計,2008年至2010年11月,大陸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已占基層人民法院普通程序案件結案總數的27%。某些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率更高,例如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其人民陪審員的參審,占到普通程序結案總數的79%;湖北省鄖縣人民法院甚至達90%以上。截至2011年2月,大陸各級人民法院共選任了人民陪審員將近8萬人。
2003年9月大陸開始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點工作。經七年多的檢討改進,201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頒《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正式全面實行。根據報導,至2010年10月,大陸各地已先後選任人民監督員3萬多人次。
        註3:有鑑於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若干缺陷,與許多人認為英、美陪審團或歐陸的參審,均不適合中國國情。大陸河南省與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在自己與轄區內的下級法院,開展試行所謂”人民陪審團制度”。 被選中試行的案件大多為敏感、重要、棘手、易對社會觀感產生影響的刑事案件。不同於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團”的組成,具有開放性、臨時性、隨機性等特點。一般先由地方政府官員負責,從當地鄉鎮和城市居民中選取,或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推薦基層群眾,經過當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人民法院審查,或通過法院公告、邀請、單位推薦、自我報名等其他多元方式, 組建所謂“人民陪審團成員庫”。原則上,只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未經法律系統教育,未受過刑罸,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普通群衆,即可擔任。一旦案件選定,法院會從規模龐大的“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中,隨機抽取陪審員。 陪審員參與庭審,並在庭審結束後,提出他們對案件事實的看法及該如何量刑的建議。不須就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也不須做出全體一致的決議。法庭應當尊重考慮陪審團的意見,但不受其拘束。如果法庭決定不接受,也應向陪審團說明理由。不過,這些理由屬於法院”內部文件”,不會被寫入判決書中。故與人民陪審員不同,”人民陪審團制度” 屬於一種民意溝通、吸納的機制,不能定罪量刑,僅有單純的建議權。上述做法,有不少人認為,所謂的“人民陪審團制度”,出處不明,既不像英、美的陪審制,也不像德、日、法的參審制,缺乏有力的理論與實踐基礎。況”人民陪審團”既不決定定罪,也不決定量刑,終究不能發揮參與監督審判的實質功能。
        註4:諷刺的是,自2010年起,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江蘇、天津、福建、廣東等台商比較集中的地方,設立專門的涉台案件審判庭或合議庭,並嘗試選擇由長期在大陸生活的臺灣居民擔任其人民陪審員,以營造有利於台灣的法治環境。據悉目前,福建已在薌城、龍海、漳浦三個台商投資較為集中的基層人民法院,選任了八名台灣居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比起在台灣,西進台商更早地取得參與司法審判的機會。


2011年5月2日 星期一

藍壽山-88歲老榮民.長達52年的冤案.努力不懈陳情沒人理.最後花錢刊登[中國時報頭版廣告]引眾人注目.指控退輔會「搶劫又瀆職」精神令人敬佩.

 搜尋中時2010/4月/  日.頭版.指控退輔會內容?
老榮民登廣告 控退輔會搶劫     2011-05-02    中國時報

     高齡八十八歲的榮民藍壽山,不滿退輔會 52年前以一紙「莫名其妙」的公文剝奪他工作資格,幾十年來屢屢向監察院及地檢署陳情提告,上個月更是不惜散盡畢生積蓄,在中國時報頭版登廣告,指控退輔會「搶劫又瀆職」,還要求回到當年考取任職的保一總隊再擔任駕駛。


     對此,退輔會調查後坦承有行政疏失,無奈事件距今已五十多年,無法追究責任、更無法安排年近九十的藍壽山重返當年職務,目前只能定期發放就養金,並持續派員關心,希望藍老先生能夠諒解。


     在陸軍裝甲部隊服役的藍壽山,民國四十七年下士退伍後,並未靠退輔會協助,就自行考取保警隊駕駛職務,但隔年他因故開刀住院時,退輔會卻莫名其妙地發文要求保警單位將他除名止薪。


     藍壽山說,退輔會在他退伍後對他「置之不理」,當他自力掙得工作機會後,竟又發文要求保警將他除名,形同斷絕他的生路,實在是相煎何太急。


     退輔會調查後坦承,當年誤以為藍壽山是經退輔會輔導就業,取得保警駕駛職務,藍住院時退輔會與保一總隊又發生一連串誤會,才「不慎」把藍壽山開除;退輔會後來曾試圖補救,協助藍壽山轉往公路局宜蘭站轉任公車駕駛,但藍壽山後來又因故遭公路局開除,從此以後就對退輔會的疏失憤恨難平。


     為此,藍壽山曾在八十三年及九十七年間,兩度向監察院陳情;九十四、九十七年間也分別前往地檢署提告。但監院認為本案已超過卅年追溯時效,僅將陳情案存查;地檢署也以追訴期已過和被告不構成犯罪為由簽結。


     多次陳情不成後,藍壽山索性耗盡數十萬積蓄,直接在報紙頭版刊登廣告控訴退輔會,這項舉動讓退輔會相當詫異,認為這麼高齡的老榮民花大錢登頭版廣告控訴,可能真的有很大冤屈,隨即著手了解案情。


     退輔會高層坦言,退輔會當年的確有疏失,但也不是沒有補救,萬萬想不到藍老先生過了五十年依舊餘怒未消;藍壽山要求退輔會補償當初工作兩年的薪水,數字也比登廣告花費小得多,可見他絕非求財,只是想要爭一口氣。


     為平息藍壽山怨氣,退輔會除現已提供的每月一萬三千元就養金以外,未來也將持續派員關心慰問,希望能讓藍老先生有天能不再氣憤。



何旭光-花蓮警分局員警.平時酗酒亂性.猥褻男童.早已列入教育輔導對象




何旭光-酒後性侵弱智男 惡警免職收押


中時  日期:2011/04/05 花蓮報導      




        花蓮警分局員警何旭光三日酒後亂性,要求智能不足男子「小明」口交遭拒後,竟將他強壓到乾涸大排水溝內性侵得逞。警方四日將何旭光記兩支大過免職,並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檢方複訊後聲押獲准。



        據指出,何旭光因債務、酗酒問題離婚後,即在八十五年任職吉安分局間,傳出疑似猥褻男童,且曾因此遭到起訴停職,惟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恢復警職,沒想到十年後他又再犯,而且更為令人髮指。



        警方調查,從警廿二年的何旭光(四十八歲)平時即有酗酒習慣,三日上午輪休,一早起床就邀約三、四名好友到小吃店暢飲。一群人喝到下午一點多,幾乎都已爛醉如泥,何員看到廿歲「小明」經過,一副年幼可欺、弱不禁風的模樣,竟趁無人注意之際,把他拉到小吃店後方要求小明幫他口交。



        小明拒絕後,何旭光竟氣急敗壞地怒斥:「你不好好配合,就要打你,給你好看!」小明聽了怕怕想跑,但何卻將他強拉到一處約半個人高的乾涸排水溝內性侵。何員逞獸慾後,醉醺醺地離開。小明身心受創,哭喪地跑回家,向母親表示「屁股很痛」,小明母親見情況有異立即帶兒子報警討公道。



        警方得知「自己人」竟涉「男男」性侵醜聞,立即聯合社工與醫療系統,先將被害者送醫驗傷,同時到案發現場勘驗採證,果然採到何員的體液,以及遺留的皮夾與證件。



        昨天檢警循線將何旭光逮捕到案,但何卻供稱,喝醉了根本不曉得發生什麼事。何某雖避重就輕,但被害人指證歷歷,又人證物證齊全,昨日警方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移送花蓮檢方偵辦,檢方複訊後向花蓮地院聲押獲准。花蓮警分局表示,何員離婚多年,一女一男由前妻照顧,且已成年;他平時到處欠錢舉債,連自用車加油也要賒帳,債主還曾到警局討債,內部早已列入教育輔導對象,是長官同事眼中的「頭痛人物」。花蓮警分局長吳新武表示,事發後,花蓮縣警察局已決議記兩大過免職處分,並為何員的離譜行為向社會大眾致歉。





2011年5月1日 星期日

黑橋香腸告贏紅橋香腸.最高行政法院昨判紅橋牌香腸敗訴定讞,不得再使用該商標。小蝦米鬥不過大鯨魚

   


               


           


這兩個商標很相像??

        纏訟多時的香腸商標大戰昨落幕,近50年歷史的黑橋牌香腸指控,紅橋牌香腸註冊商標與黑橋牌為近似商標,最高行政法院認為,2家都以橋為構圖,設計相近又都賣香腸,確實易生混淆,誤認有授權等關係,昨判紅橋牌香腸敗訴定讞,不得再使用該商標。


         紅橋牌香腸以「紅橋及圖」的商標圖樣,96年間提出申請商標獲准註冊,但黑橋牌香腸提出異議,智慧財產局審查後,98年8月以近似商標為由,撤銷紅橋牌香腸的註冊商標,紅橋牌業者不服,打行政訴訟。


        紅橋牌香腸創辦人黃國輝主張,自行畫了一座近似「關渡大橋」的橋圖,96年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絕非抄襲黑橋牌設計,而且「紅橋」與「黑橋」無論中文文字、讀音、橋形圖樣、圓圈圖形、顏色、觀念等都不同,且黑橋牌商標有外文「BLACK BRIDGE」字樣。


        再者,紅橋牌產品起源於夜市,以賣熟食為主,黑橋牌香腸是以冷藏或真空包裝製成禮盒後,再自營販售,兩者並不相同。


        黑橋牌向法院主張,紅橋牌和黑橋牌的創業起源地都在台南市,也以「香腸」為主打商品,紅橋牌明知黑橋牌曾註冊過「紅橋」商標,出發點並非善意,另質疑紅橋香腸原名阿祥香腸,改名紅橋才熱賣,有抄襲商標嫌疑。


此外,黑橋牌指出,公司52年成立第一家門市,並註冊商標使用數十年,商標識別性高。


紅橋牌敗訴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2家業者商標中文雖不同,但整體外觀、構圖、設計相仿,屬近似商標,銷售商品都包括香腸等肉類、海鮮製品,應屬同一或類似商品,易使人誤認為關係企業、授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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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黑橋侵權官司敗訴 紅橋改紅妃


東森新聞 日期:2011/05/02

 


        來到台南逛花園夜市有很多小吃滿足味蕾,其中曾經因為商標引發糾紛的紅橋香腸,在黑橋牌香腸提告的侵權官司敗訴後,老闆無奈的將名字改為紅妃香腸,儘管如此,鐵板炒香腸的生意依舊強強滾,老顧客說好吃最重要。


        一個切香腸,一個切糯米腸,好像四手連彈般的有默契,這裡不賣傳統的大腸包香腸,而是通通放到鐵板上熱炒。只要一開賣一個晚上小小攤子前都是這種大排長龍地景象,這就是台南花園夜市著名的香腸攤,如果不說其實很難察覺,攤位名稱已經從紅橋改名紅妃。


        攤位老闆:「沒辦法啊,紅橋已經被黑橋搶走了,沒什麼特別意思,就覺得紅妃這名字不錯。」老闆言語中充滿無奈,香腸攤名字本來叫阿祥,後來改成紅橋,申請商號時也順利過關,不過卻因為被同樣是台南起家的黑橋牌香腸,認為商標太像告侵權,在一審中敗訴,為了證明自己沒抄襲 ,一度還在臉書發起問卷 ,希望作為官司判定的依據,無奈最後還是敗訴,只好將紅橋改成紅妃。


         老顧客:「好吃比較重要,其實都認定這一家啦,不管有沒有改名,好吃最重要。」老顧客力挺到底,只認口味跟攤位,看來只要香腸糯米腸好吃,攤位叫什麼名字 ,似乎也不是那麼重要了。


這兩個商標很相像??


 



葉漢鰲-大葉大學.(離婚已十年)蔡姓前妻(蔡美梨)仍纏訟:撫養費.離婚情逝已10年還要作啥??




罵博士前夫現代陳世美 婦無罪


自由  日期:2011/05/01



       私立大葉大學副教授葉漢鰲因不滿蔡姓前妻在法庭諷刺他是「現代陳世美」,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並求償50萬元。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此為蔡女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基於善意所發表的言論,不能就此認定已侵害葉某名譽權,因此判處葉某敗訴確定。



        葉漢鰲是日本學習院大學文學博士,專長為日本古典文學、日本民俗及日本藝能等,目前是彰化縣大葉大學日語系副教授,他和蔡女已離婚10年,但近年來,2人卻一再訴訟;記者昨天撥打葉漢鰲電話,均無回應。



        先是蔡女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葉某給付兒子的撫養費,在法庭審理時,葉某指稱蔡女曾和一位文化大學的日籍老師有( 婚外情 )...,並懷疑兒子並非他親生,要求法官檢驗親子關係,事後證明兒子是葉某親生,蔡女因而提出妨害名譽訴訟並求償,法院判處葉某賠償30萬元。



        由於蔡女在法庭指稱,她辛苦持家以供葉某到日本取得博士學位,竟忘恩負義,根本就是「現代陳世美」;葉某不滿「現代陳世美」等指控,因此控告蔡女妨害名譽並求償50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後,判處葉某敗訴,葉某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此為蔡女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在善意所發表的言論,不能就此認定已侵害葉某名譽權,判處葉某敗訴確定。


葉漢鰲-大葉大學.(離婚已十年)蔡姓前妻纏訟:撫養費.離婚已10年還要作啥??


蘋果日報--------------------------------------


        大葉大學副教授葉漢鰲與前妻蔡美梨離婚己九年,官司卻仍在纏訟,蔡女不甘葉在法庭指她常外遇、要求檢驗親子關係,告葉妨害名譽求償,獲法院判賠三十萬元;葉也不滿蔡女在法庭諷刺他是「現代陳世美」反控蔡女妨害名譽並求償。台中地方法院認為,葉不像陳世美,蔡女的說法則是訴訟上答辯的用詞,沒有故意貶損葉的名譽,昨判決葉男敗訴。


怨偶官司


蔡女昨表示:「他為了離婚說我外遇,我氣不過告他妨害名譽,開庭時僅簡短向法官說他是現代陳世美,反被他告,法院駁回他的告訴,算是給我一點公道。」蔡女氣憤說,經DNA(Deoxyribonucleic Acid,去氧核醣核酸)鑑定證明他是小孩父親,還我清白。記者昨透過系辦和住處管理員聯絡葉男,均無回應。


為扶養費打官司


判決指出,一九八六年,葉、蔡女結婚,葉到日本攻讀博士學位,舉家赴日,一九九七年葉取得日本博士學位,夫妻卻在二○○一年離婚。
五年前,蔡女打官司要葉男給付兒子扶養費,葉男指蔡女「經常有外遇」,要求小孩驗DNA,蔡女氣得告他妨害名譽請求償。開庭時蔡女表示,兩人會離婚是因「他是現代陳世美,他去日本拿博士是我辛苦持家。」葉男認為以陳世美比喻他是侮辱他,反控蔡女妨害名譽並求償。
法官指出,戲劇描述北宋時代,陳世美為追求榮華富貴隱暪已婚,被招為駙馬拋棄家鄉糟糠妻秦香蓮,唯恐事跡敗露派人欲殺害秦香蓮,經秦女向包公控訴,陳世美被包公用銅鍘處死。


怨偶纏訟 官司表


◎1999:蔡美梨控告夫葉漢鰲妨害名譽等不起訴
◎2001:法院判准兩人離婚
◎2002:雙方提起要求分配剩餘財產訴訟
◎2005:蔡女要求葉付兒子扶養費,勝訴
◎2007:蔡女不滿葉男開庭時稱「她經常在外面有外遇」,提告獲賠30萬元確定
◎2009:葉男不滿蔡女開庭時指他是「現代陳世美」,提起民事、刑事訴訟均敗
來源: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