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6日 星期五

要注意家人的精神狀態:看病冠軍 576次.其實是精神生病.

  憂鬱+躁鬱+焦慮症的失憶現象.自殘與殺人的真相是什麼??


                                 問神鬼吃符水.問醫生吃藥水.


先天性凝血異常病患,同時又合併失眠、焦慮等精神疾病


要注意家人的精神狀態:看病冠軍 576次.其實是精神生病.



看病冠軍 .就醫576次


自由 更新日期:2009/06/27 04:09



健保局統計,去年病患就醫次數「冠軍」高達五百七十六次,扣掉例假日,平均一天看病二次;健保局官員表示,這名病患是一名先天性凝血異常病患,同時又合併失眠、焦慮等精神疾病,健保局已對其進行輔導,希望能降低這名病患的就診次數。



健保局昨日赴監理委員會進行健保高診次專案報告,醫管處經理蔡淑鈴表示,目前健保局對於高診次主要分兩部分進行輔導管理,一為一年就醫次數超二百次者,其次為一個月就醫次數超過二十次者。



根據健保局統計,九十六年就醫次數超過200次的有376人,而在九十七年一個月就醫次數20次者,則有9176人。



蔡淑鈴指出,分析這些病患高診次就醫原因發現,有七到八成病患合併有精神疾病。由於精神病患的症狀相當多元,有時候是頭痛,有時候是胸悶,容易四處看病,造成就診次數升高。



蔡淑鈴表示,高診次就醫病患健保局會派員進行個別輔導,例如讓這些病患盡量留在同一個醫院整合就醫,在就醫次數超200次的376位病患部分,經由輔導後,全年平均就醫次數由原來的二百三十二次,今年減少到一百八十二次,就醫頻率下降二十一%,而在一個月就醫次數超過二十次的九千一百七十六位病患的部分,其平均就醫次數由原來的每個月二十三.八次,下降到今年每個月十.七五次,就醫頻率下降五十四%。




 


輕忽產後憂鬱症 難免悲劇(不要忽視精神障礙的危險)

   不可說秘密...醫生也不會說的事...

家有精障者.心力交相瘁.無助問蒼天.




(不要忽視精神障礙的危險)輕忽產後憂鬱症 難免悲劇













新手媽媽殺嬰後自戕 醫師:有病史更危險 家人注意產婦情緒 有藥可治

【記者林賢齊、劉怡如台北報導】台北縣板橋市昨天發生一起母親殺死四個月大嬰兒後自戕的悲劇,警方研判簡女可能是與丈夫吵架後,產後憂鬱症發作行凶。醫師表示,約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產婦有產後憂鬱症,大多發生在「新手媽媽」身上,且有徵兆可循,家人只要多注意,可免不幸發生。

板橋市三十三歲簡姓婦人與丈夫結婚五年,今年二月產下一子,簡的丈夫前晚上班前曾與她發生口角,因擔心她情緒不穩,昨天上午請住在樓下的父母幫忙關心,結果簡婦的婆婆一上樓,就看到孫兒全身是血陳屍床上,簡婦也全身是血呆坐房內。

警方表示,四個月大的男嬰胸口中五十一刀,簡婦行凶後也拿水果刀自戕,四肢與身體被刺了五十餘刀,有生命危險。

簡婦的家人表示,簡婦因在工廠跳水塔自殺未遂被資遣,也曾在住處開瓦斯自殺未遂,最近因想重返職場,常與丈夫吵架,可能是受產後憂鬱症所苦,才會對哭鬧的嬰兒下毒手。

耕莘醫院精神科暨心理衛生中心主任楊聰財說,多種因素的加乘效果,這名母親的反應才會這麼大。他說,曾有憂鬱症或躁鬱症病史、新手媽媽、非預期懷孕(如遭強暴受孕),以及懷孕過程中曾與配偶發生嚴重衝突者,都是出現產後憂鬱症高危險群,家人應特別留意產婦的精神狀況。

楊聰財表示,曾有憂鬱症病史的人,比一般孕婦罹患產後憂鬱的風險高出三倍,家人應該給予更多包容,「不要忽略小小的負面情緒」。

楊聰財提醒,除了高危險群外,當產婦做事提不起勁,像是無法哺乳、照顧小孩的「失能」情形;生理出現失眠、食慾不佳;精神渙散、注意力無法集中;情緒出現負面思考,像是認為自己對不起周遭的人,或是愛哭,家人就要特別留意。

一般而言,產後憂鬱症的症狀通常持續兩周以上,一旦發現產婦不對勁,應尋求精神科醫師協助,藉由藥物控制,家人幫忙分憂解勞、照顧幼兒,三分之二的人可於一年內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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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  打開....


 http://tw.myblog.yahoo.com/jw!DniHzouTQkSR4E7oNsOGLWI-/article?mid=2374


殺子51刀.新手檢察官謝憲杰有驗DNA才破案.老鳥會以家暴憂鬱不起訴.


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對警察不法行為的....(訴願與行政訴訟)

(莫信專業)對警察不法行為的告官行動....(訴願與行政訴訟)


真理大學..楊智傑dr


所謂的訴願,就是針對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有所不服,因此開始尋求法律救濟,這個法律救濟的第一步,不是先到法院去告官,而是先對原本那個行政機關的上級單位,提出「訴願」。如果訴願結果還是輸了,才可以到「行政法院」去控告那個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的概念


對於哪些行政機關的行為可以訴願呢?基本上,只要是法律所謂的「行政處分」,都可以對之提出訴願。何謂行政處分?一個抽象的定義是說:「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發生直接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舉例來說,如果你今天沒繳稅,被開了一張漏稅罰單,這就是一個行政處分。又或者,你今天想申請一張建築執照,但政府卻不發給你,這也算是一個行政處分。甚至,如果是公務員在內部想要申請調職,卻被拒絕,也算是一個行政處分。基本上,只要是這些政府對你所做的罰單、或針對你所做的具體的決定,不管名稱算是什麼,都可以算是行政處分。


        有的時候,政府可以會取巧,對你的申請不加理會,也不做出任何決定,看起來好像沒有任何處分,其實就是在拒絕你的申請。根據這種該做而沒做的,我們也可以當作已經有了一個拒絕的處分,而提出訴願。


        訴願的程序


        訴願原則上是由對你處分的單位的上級機關去審理,例如如果是市政府的環保局給你開了一張罰單,那就是由它的上級機關市政府來審理;如果是新聞局給你開了一張罰單,那就是由其上級機關行政院來審理。不過一般民眾可能會搞不清楚到底該向哪一個機關提出訴願,別擔心,你只要對開給你處分的那個單位提出就好,他們也有義務幫你轉交。


        但是訴願有時間上的限制,必須在行政處分下達之後的三十天內趕緊提出,要不然就喪失了訴願的權利。有的時候,你可能不知道自己被下了一個行政處分,等到你知道後,早就已經超過三十天,但法律保障你必須確實收到「處分書」或「知悉」這個處分才開始起算。


        訴願必須撰寫一個簡單的「訴願書」,按照訴願法的基本要求撰寫,主要就是寫一些你是誰、行政處分的經過和你想訴願的理由等。訴願審查原則上只審查這個訴願書,所以比須寫的很清楚,只有在少數必要的時候,受理訴願的機關才會給你去現場陳述意見的機關。最後,訴願會有一個訴願決定,就是訴願的結果,告訴你贏了還是輸了。如果你贏了,他們就會更正原本的處分,如果你輸了(被駁回),只好繼續到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了。


        行政訴訟的種類


        原則上,任何民眾想要「告官」的,都可以到行政法院去,以某行政機關為被告,提出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種類很多,不過最大宗的,是民眾針對不利的行政處分提出訴願被駁回後,以原行政機關當作被告,所提出的「撤銷訴訟」或「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基本上你在訴願被駁後,或者訴願機關超過三個月還不做出答覆,就可以去行政法院告官。行政訴訟是一種真的訴訟,就跟一般的民刑事訴訟一樣,採取法庭的正式審理程序,由公正的法官來審判。所以比較有機會推翻政府做的錯誤決定。


        行政訴訟有兩級兩審,第一審是到高等行政法院,如果第一審敗訴之後,可以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神+人+鬼的組合字.我稱它為台灣的(法).

神+人+鬼的組合字.我稱它為台灣的(法).


法律人: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


             裝神弄鬼.隨便就定人生死...


知法.玩法.弄法.不法----搬弄法條.先斬你手腳.


重判.輕判.亂判.不判----查無不實駁回.你耐我何.


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竊國的貪官與竊家的逃妻

     



*竊國的貪官與竊家的逃妻


  從來的口號都少說了一個字.....


*貪官說:  愛台灣....少說了(錢)字....原來是(愛台灣的錢).


  逃妻說:  愛家.......少說了(產)字...原來是(愛家產).


*裝瘋賣傻.裝神扮鬼.括肉割骨連湯都吸盡....


*酒足飯飽.....到頭來還要偽裝成受害者....一路騙盡...再把你抹黑鬥臭.......


 


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交付審判資料(新聞+法條)(續編)

交付審判資料(新聞+法條)


交付審判(新聞)    


http://tw.info.search.yahoo.com/search/news?fr=ush-news&ei=utf-8&p=%E4%BA%A4%E4%BB%98%E5%AF%A9%E5%88%A4


*支持  馬英久 做{ 交付審判 }作為.人民在告訴過程中受檢察(懂弄法律者)的冤弄...才得昭雪.


  *新聞中:多個談論者.批評者...都以自身局部(利益)來批評...那人民正在遭受的苦...誰理他們....


  *濫權起訴....濫權不起訴....違法判決...枉法審判.....(誰有成功的例子??)


  *明明是人....竟作神的事...隨便定人生死.....台灣法檢律的(法障).


  *我猜....預知這作為將會...很快就淹沒消失....無疾而終...


    因為這無極大利益於馬個人...但馬先生有此作為...足矣...支持的!!


  


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法院閱卷注意事項:民事 刑事有不同規定

法院閱卷注意事項:民事 刑事有不同


一.民事閱卷: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得聲請閱卷。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卷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卷。


二.刑事閱卷:
    自訴人及被告均不得聲請閱卷,僅被告之辯護人及自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聲請閱卷。又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自訴人之代理人亦同。

  閱卷須知
  (一)聲請人應填具閱卷聲請狀,送法院收發室。
 (二)聲請當日即需閱卷者,得攜聲請閱卷收狀條,逕向閱卷室聲請。除法院正使用該卷或有其他不能交閱情形外,應即交閱。
 (三)不得於開庭當日聲請閱卷,但有急迫情形,經審判長允許者,不在此限。
 (四)承辦人指定閱卷時間者,請於指定時間向閱卷室聲請閱卷。
 (五)聲請閱卷得影印、抄錄或攝影之;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閱竣,經聲明後,承辦人應指定續閱時間。
 (六)除以上規定外,另請依「民事閱卷規則」及「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