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信專業)對警察不法行為的告官行動....(訴願與行政訴訟)
真理大學..楊智傑dr
所謂的訴願,就是針對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有所不服,因此開始尋求法律救濟,這個法律救濟的第一步,不是先到法院去告官,而是先對原本那個行政機關的上級單位,提出「訴願」。如果訴願結果還是輸了,才可以到「行政法院」去控告那個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的概念
對於哪些行政機關的行為可以訴願呢?基本上,只要是法律所謂的「行政處分」,都可以對之提出訴願。何謂行政處分?一個抽象的定義是說:「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發生直接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舉例來說,如果你今天沒繳稅,被開了一張漏稅罰單,這就是一個行政處分。又或者,你今天想申請一張建築執照,但政府卻不發給你,這也算是一個行政處分。甚至,如果是公務員在內部想要申請調職,卻被拒絕,也算是一個行政處分。基本上,只要是這些政府對你所做的罰單、或針對你所做的具體的決定,不管名稱算是什麼,都可以算是行政處分。
有的時候,政府可以會取巧,對你的申請不加理會,也不做出任何決定,看起來好像沒有任何處分,其實就是在拒絕你的申請。根據這種該做而沒做的,我們也可以當作已經有了一個拒絕的處分,而提出訴願。
訴願的程序
訴願原則上是由對你處分的單位的上級機關去審理,例如如果是市政府的環保局給你開了一張罰單,那就是由它的上級機關市政府來審理;如果是新聞局給你開了一張罰單,那就是由其上級機關行政院來審理。不過一般民眾可能會搞不清楚到底該向哪一個機關提出訴願,別擔心,你只要對開給你處分的那個單位提出就好,他們也有義務幫你轉交。
但是訴願有時間上的限制,必須在行政處分下達之後的三十天內趕緊提出,要不然就喪失了訴願的權利。有的時候,你可能不知道自己被下了一個行政處分,等到你知道後,早就已經超過三十天,但法律保障你必須確實收到「處分書」或「知悉」這個處分才開始起算。
訴願必須撰寫一個簡單的「訴願書」,按照訴願法的基本要求撰寫,主要就是寫一些你是誰、行政處分的經過和你想訴願的理由等。訴願審查原則上只審查這個訴願書,所以比須寫的很清楚,只有在少數必要的時候,受理訴願的機關才會給你去現場陳述意見的機關。最後,訴願會有一個訴願決定,就是訴願的結果,告訴你贏了還是輸了。如果你贏了,他們就會更正原本的處分,如果你輸了(被駁回),只好繼續到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了。
行政訴訟的種類
原則上,任何民眾想要「告官」的,都可以到行政法院去,以某行政機關為被告,提出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種類很多,不過最大宗的,是民眾針對不利的行政處分提出訴願被駁回後,以原行政機關當作被告,所提出的「撤銷訴訟」或「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基本上你在訴願被駁後,或者訴願機關超過三個月還不做出答覆,就可以去行政法院告官。行政訴訟是一種真的訴訟,就跟一般的民刑事訴訟一樣,採取法庭的正式審理程序,由公正的法官來審判。所以比較有機會推翻政府做的錯誤決定。
行政訴訟有兩級兩審,第一審是到高等行政法院,如果第一審敗訴之後,可以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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