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4日 星期一

人體部位圖及名稱: 皮膚系統 表皮系統 外皮系統 皮膚醫學 人体图谱



人體部位圖及名稱:  皮膚系統  表皮系統  外皮系統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1/10/Human_body_features2.png



































































 


身體的結構與功能

http://mail.tit.edu.tw/~judith/95body.pdf


身體的結構與功能


人體各器官的 醫學數據

人體各器官的  醫學數據


1.胃內用於消化的酸很強,足以溶解鋅。對我們來說,幸運的是,胃內壁的細胞更新的速度非常快,胃酸根本來不及溶解它。


2.肺包含30多萬根毛細血管,如果它們首尾相連,總長可達2400公裡。


3.人的睾丸每天產生1000萬個新精子細胞。


4.人類骨骼在支持體重時就猶如花崗岩一樣強壯。一塊大小像火柴盒的骨骼能支橕9噸重量,是混凝土所能支橕重量的4倍。


5.每個手指甲和腳趾甲在6個月內就能從根部生長到頂端。


6.人體最大的器官是皮膚。一名成年人的皮膚面積大約是1.9平方米。皮膚不斷更新,一個人一生大約要更新18公斤皮膚。


7.你睡覺時,你的身高會增加大約8毫米。第二天你會恢復到原來的身高。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是,當你站著或坐著時,重力對軟骨細胞產生壓力,它們會像海綿一樣被壓薄。


8.西方人一生平均每人要吃50噸食品,喝掉5萬升水。


9.每顆腎有100萬個『過濾器』,每分鐘大約過濾1.3升血液,每天最多可排出1.4升尿液。


10.眼睛的對焦肌每天大約要運動10萬次。如果讓你的腿也運動這麼多次,那麼你每天必須走80公裡。


(http://www.GetJetso.com - 著數網) 11.在30分鐘內身體平均釋放足以使半加侖水達到沸點的熱量。


12.人體的單個血細胞僅需60秒就可完成一次完整的體循環。


13.從嬰兒身上割下的一塊郵票大小的包皮,僅需要21天就可以長到足以覆蓋3個籃球場。這要感謝科學。現在實驗室培育的這種皮膚已經被用來治療燒傷。


14.我們接收到的90%的信息在通過眼睛接收的,所以,眼睛基本上讓我們變成了視覺動物。


15.卵巢含有近50萬個卵細胞,然而僅有400個左右有機會孕育新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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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類疾病、中邪、鬼附身的正確區別與劃分

精神類疾病、中邪、鬼附身的正確區別與劃分


http://tw.myblog.yahoo.com/jw!NHe2OIGTE0aCV39tHd0-/article?mid=12410



也許您有這樣的體會,受到鬼的驚嚇,中了某某邪氣,鬼附身、聽到鬼的聲音、感覺有靈媒在身邊等情形。但是通過細緻的分析其行為方式、思想動態等各方面的分析,其實這裏有大多數人是患有各種精神類疾病,而絕不是所謂的中邪與鬼附身。所以本人也勸說這些朋友儘快抓緊與醫療部門配合搞好對疾病的治療,這才是唯一解決之道。無論你是患病者本人或是從事玄學的、還是患病者本人家屬,往往在出現這些問題時不清楚該如何去解決,總感覺到手足無措。或是盲目地認為這是中邪或是鬼附身而採用玄學的方式去解決,結果卻事與願違,不但患者本人的疾病沒有得到及時的治療,同時也是對玄字造成了一定的壞影響,與封建迷信劃上了等號。出現這些問題的根本就是沒有抓住事物的本質,沒有正確的區分精神類疾病與中邪的界限,或許是人為地因為經濟因素造成就是中邪的定論,而採取了一些方式與方法。下面我就如何區分與判定做出一些說明,但僅代表著我個人的觀點,其中有不對之處請同行給予指正。


精神類疾病患者的表現為


出現幻聽症狀:


經常聽到一些聲音,例如敵對人在耳邊說話威脅自己、聽到一些不利於自己的語言、說出自己弱點與隱私的語言、一些鬼、邪、神之類用語言感召自己、慫恿自己去做某些事情。這些幻聽類疾病患者,無論在公眾場合或是在安靜場合都能聽到,即使隔著千里也能聽得到。


出現幻視症狀:


能看到所謂的鬼、神、各類仙兒的存在與指示;能看到一些旁人看不到異常事情與圖像,比如看到人身上有顏色的光、看到人的身體內部、看到一些以前的事情、看到了死去的朋友、親屬等、看到了什麼東西在飛、什麼東西在動等。


出現幻覺症狀:


感覺到所謂的神、仙、鬼、魂、人在不用語言的情形下用意念對自己施加某種影響。例如神的指示讓你去做某某事、鬼在夜間對你自身進行各種侵擾,或是在工作、學習、生活中時常感覺到受到人的控制、自己做什麼都能讓人瞭若指掌、受人控制等等。


出現幻動症狀:


因受到某種所謂的神、仙、鬼、魂的感召使自己得道成仙成佛,而拋棄一切去離開家庭、工作學習的地方追求仙境、樂土,受到男鬼及女鬼的性吸引而做出一些有違道德的行為。無緣無故學會某種功法,而自行操作.怕威脅到自身安全而對任何人採取武力手段的行為。


其他一些有違于常人的行為與言談:


以上這些症狀我講的還不是全面的,只是鳳毛鱗角。但是以上這些行為與症狀就已經說明了這些人是患有精神類疾病的人了。但是這些患者往往在主觀思想上認為自己的行為、思想、語言是正確的,是我們這些常人所不能理解的,認為他們自己本身才是高深的或是將自己封閉起來,不屑與我們這些常人理論,反倒是我們這些正常的人不正常了。他們受到這些思想的操縱,而一意孤行,不聽勸阻。


中邪、鬼附身的症狀


何謂邪呢?所謂的中邪就是人體的自身的生物磁場與自然間的地理、環境磁場(風水)不能相適應所導致,民間稱之為邪。玄學上講的所謂生理磁場紊亂。中邪的表現為所接觸的人、事、物等,不能按自然客觀的方向去發展,而是背離自然發展規律,背離了常理。例如:遇到一些突發的事情之後在生活、工作、學習中處處不順利與平時完全兩個樣。而所謂的鬼附身只是民間的說法。鬼是否存在,如果你是唯物主義者肯定認為鬼是不存在的,如果你是唯心主義者則相反。但在玄學上認為無論是神或是鬼都是存在的,只不過神、鬼他們的存在只是電磁波的存在方式。神是高級的電磁波,受他(神)的電磁波影響,人就會感覺處處順利、心身健康、無比快樂。也就是所說的運氣通暢。而受到低級有害的電磁波(鬼)的影響,你就是感覺到陰暗、倒楣、運氣差等。由於每個人的人體電磁波(精氣神)各有強弱,就決定了感知到的神或鬼對每人的的影響而不同了。人的電磁波強的有可能與高級電磁波感應,也就是所說的通神;也有可能電磁波由於環境的變化與低級的電磁波產生共振,也就是遇到了鬼,或是鬼附身。電磁波影響人的大腦,在人的大腦中也就產生的電磁波互相干擾,而造成了所謂的見鬼等原因。


精神類疾病患者的解決方法


強烈建議到醫院治療。


接受心理與愛心治療法。精神類疾病患者需要人對他們的理解與愛心呵護才可以慢慢恢復的。


採用精神恢復療法試用。用各種現實的事例說明,鬼與邪是不存在的,是人的精神決定的,從精神上對其治療。


中邪、鬼附身的解決方法:


強烈建議健身強體。所謂精氣神不足則百邪入。有一個健康的身體,不但不生病,像這些鬼、邪是不近身的。自然可免。


採取道教的養生內功解決。符是以某種電磁感應來調解中邪的人與鬼附身的人的生理磁場與自然磁場相適應,而咒則是通過聲波影響自然磁場與人體自然磁場相適應。當然這種方法本人也不希望操作,畢竟科學的發展會讓人將此法術定義為封建迷信了。



線上 網路 國語/中文字典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120109374


*所謂"自訴".如何提起自訴 自訴狀範例應如何撰寫?

*所謂"自訴"是指由當事人自己提起訴訟,不經由檢察官之偵察及起訴,直接由法院的法官加以審理後而為"判決"


*所謂"公訴"是指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它情事"(刑事訴訟法228條)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始偵察後如認為有"犯罪嫌疑"依刑事訴訟法251條之規定將案件(人+犯罪事實)起訴至法院這個動作叫"公訴"

*打刑事官司不管是當事人提自訴或由檢察官偵察後提起公訴,最終目的不就是要"法院開庭審理"嗎?兩者之間最大的不同在於提自訴當事人需自行擔任舉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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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自訴---------自訴狀範例應如何撰寫?


刑事案件提起自訴注意事項
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限制

  一、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四、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自訴程式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人不能提出自訴狀者,得

    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制作筆錄。

    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

    ,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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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和法官分別擔任哪些任務?

檢察官和法官分別擔任哪些任務?


  依我國刑事訴訟的制度,糾舉犯罪是檢察官的任務,這個程序稱為「偵查」。偵查的結果有兩種情形,一為「有犯罪嫌疑」,二為「無犯罪嫌疑」。無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即作成「不起訴處分書」;有犯罪嫌疑者,通常作成「起訴處分書」,提請刑事法院(法官),請求對犯罪嫌疑人作成有罪判決。然而,刑事法官並非一定要按照檢察官的起訴處分書對犯罪嫌疑人作成有罪判決,法官仍須依據法律和證據,斟酌犯罪行為的惡性,對法益侵害的程度等,作成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如做成有罪判決者,法官並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應受到的處分內容,例如成立何罪、判刑多長,能否易科罰金等。

  刑罰法律對於保護法益有所規範,如果侵害法益,人權社會禁止私下互相報復,應由代表國家為保護法益任務的檢察官來出面糾舉犯罪,而法官是負責決定犯罪處罰的任務。

  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嫌疑人後,在法院的審判程序上,檢察官稱為「公訴人」(等同於原告),被檢察官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稱為「被告」。原告和被告在審判上、法官面前的權利,原則上是相等的,所以,檢察官不能決定是否羈押被告,也不能任意決定是否對被告搜索或扣押。

  依照「無罪推定」的人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檢察官起訴時,只是「嫌疑重大」而已,必須經過刑事法院(法官)審判後,才能論定有罪與否以及應受的處罰。所以檢察官並不具有審判的權力,只有「依據證據起訴犯罪嫌疑人」的權力;相對的,法官也沒有起訴犯罪嫌疑人的權力,只有在接受檢察官的起訴處分事件(或自訴人提起自訴)後,根據起訴的內容、範圍,作成有罪與否的審判。由此來看,檢察官是負責起訴犯罪,而法官是負責審判犯罪。兩者的先後關係,有司法的分工作用。

  或許有人會問:犯罪行為的處罰,為什麼要區分為「偵察階段」和「審判階段」?檢察官和法官,既然都是法律的專家,為什麼不能從偵查到審判從頭負責到底呢?試想,身為原告的檢察官,在認定犯罪嫌疑人涉有重嫌因而提起公訴,目的就是希望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律制裁,如果起訴後對於犯罪嫌疑人應否有罪的審判決定權,仍然由檢察官行使,那豈不形成了球員兼裁判的不合理現象?因此,不論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應由另一個公正客觀的審判者──法官來做客觀的認定,才能避免冤訴,也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