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1日 星期三

桶裝瓦斯有75%重量不足(總重應該是42.5公斤).消費者權益受損.涉詐欺罪??誰敢查?(消保會)調查(然後呢?)



2012-01-10 22:40:00 公共電視



 


民眾從瓦斯行叫來的瓦斯,開口封模完好無缺,但是將20公斤的瓦斯桶放上磅秤一量,足足少了4。3公斤。

而且不只這一桶,另外兩桶也少了2。1公斤、和1。65公斤。台灣消保會接獲民眾投訴,前往瓦斯行調查,竟然發現有高達75%的瓦斯桶,重量嚴重不足,損害消費者權益。

台灣消保會指出,瓦斯偷斤減兩情況時有所聞,業者就是看準民眾無法自備磅秤,測量出實際的重量,不過,業者喊冤表示,會出現斤兩不足,是源頭分裝場出問題。

但看看瓦斯行現場,從分裝場出來的桶裝瓦斯,多數封模已遭拆開,業者解釋要等到要送給民眾時,再重新秤重封口,但台灣消保會認為,此舉已經違反石油管理法,要求主管機關應該積極稽查。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是接獲攤販業者投訴,他懷疑所叫送來的三桶重量不足,經協會磅秤,果然都不足,其中一桶還短缺四‧三公斤。 


呂英瑋說,消保會抽查瓦斯行發現,不合格率高達7成5,一桶瓦斯連同空瓶,要達到42.5公斤才是標準,但秤的結果,其中一桶只有38.2公斤。

他說,一桶20公斤的瓦斯900元,少4.3公斤,就少了近200元,如果一桶可以用3個月,等於少用18天。


........................【2012/01/11 聯合報】........................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昨天指出,抽驗市售桶裝瓦斯重量,有家瓦斯行有重量不足情形,消保會秘書長呂英瑋說,這情形已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日前接到攤販業者投訴,懷疑桶裝瓦斯重量不足,經磅秤,果然都有重量不足現象,其中1桶還短缺4.3公斤。

呂英瑋指出,現場公開磅秤這3桶未開封的桶裝瓦斯,並說明近期抽驗市售桶裝瓦斯重量結果,在一家瓦斯行抽驗20公斤裝的28桶桶裝瓦斯,其中只有7桶合格。

但瓦斯行周姓業者喊冤,強調從分裝場送來就是如此,至於封口,都是要外送時才封口,表示並沒有偷斤減兩。

呂英瑋說,消保會抽查瓦斯行發現,不合格率高達7成5,一桶瓦斯連同空瓶,要達到42.5公斤才是標準,但秤的結果,其中一桶只有38.2公斤。

他說,一桶20公斤的瓦斯900元,少4.3公斤,就少了近200元,如果一桶可以用3個月,等於少用18天。

呂英瑋表示,罐裝廠瓦斯桶送出,絕對是封口封住的,他認為瓦斯行可能拆封過,再重新封口。

消保會抽查這家瓦斯行28桶瓦斯,就有21桶不合格,不合格率高達75%,不過依照規定,如果瓦斯重量不足可處以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但一般民眾很難有適合的磅秤測量瓦斯重量,也無法得知是否有被「偷斤減兩」。

呂英瑋要求政府重視這個民生問題,確實查核市售桶裝瓦斯重量,確保消費者權益。


2012年1月10日 星期二

中國清代刑罰繪本.1804年英國人(william miller)22圖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6850110100f2co.html       清晰圖.


http://www.17lu.cn/thread-506262-1-1.html


中國清代刑罰繪本.1804年英國人(william miller)22圖


側坐機車等父親.也算(無照駕駛)?罰款6千元.高雄警察(貪功)任意開罰單事件(影片)*一般人都嘛認栽.繳款了事?!對抗荒謬

 這次交通警察是...踢到鐵板...遇到(正義的刁民).

無照駕駛?少年側坐機車 警開罰6千       2012-01-10 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少年,側坐在熄火機車上等爸爸,卻被員警開出無照駕駛的罰單!原來交通警察從機車插有鑰匙,加上引擎還有微溫認定無照駕駛,少年收到六千元罰單提出申訴,高雄地院審理,認定員警沒有目睹少年騎機車,因此裁定不罰,但這樣取締,大部分民眾還是認為太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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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市戴姓少年側坐機車等父親,警員以機車插有鑰匙、排氣管有溫度,認定無照駕駛開罰,高雄地院調查警員未目睹他騎車,裁定不罰,還其清白,案情頗為罕見。


機車插鑰匙 排氣管微溫...高雄市戴姓少年收到交通違規罰單,指去年9月27日晚上,在橋頭區竹林路無照駕駛,被開罰6千元,少年自認受到委屈,轉向高雄地院討公道。


他說,當晚騎腳踏車到圖書館看書,父親騎機車到該處停放,換騎腳踏車在附近運動,直到約定晚上9點,他下樓後未見父親回來,於是坐在機車等候,也未發動引擎,卻被巡邏警員認定無照駕駛舉發,實在很冤枉。


警開罰6千 地院還公道...證人潘姓警員出庭指出,戴側坐在機車上,並插有鑰匙,加上排氣管還有溫度,因此判斷戴先前曾違規騎車開罰。


承辦法官認為潘員未親眼目睹戴騎車,不能憑推論開罰,戴並應潘員要求聯絡父親,戴父隨後騎腳踏車出現,認定戴證詞可採,裁定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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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68556.html      中天新聞



滿清十大酷刑:剝皮.腰斬.五馬分屍.凌遲.縊首.請君入甕.閹割.刖刑.插針.活埋.服毒.棍刑.



滿 清 十 大 酷 刑


http://mypaper.pchome.com.tw/love1130/post/1271623132


*剝皮

歷史上最愛搞剝皮的人是明太祖。由於他是貧民出身,最恨貪官污吏,一旦被他抓到貪污,下場通常就是剝皮。他即位之初,曾抓到一對父子貪污,震怒之下,下令剝皮。皮剝下來之後製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剝皮實草」則是後來的事,並且有規定,貪污多少兩銀子以上就處以此刑。

最早的剝皮是死後才剝,後來發展成活剝。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從這裡撕開,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最難剝的是胖子,因為皮膚和肌肉之間還有一堆油,不好分開。

另外還有一種剝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裡,只露出一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把頭皮拉開以後從這裡灌水銀下去。由於水銀比重很重,會把肌肉跟皮膚拉扯開來,埋在土裡的人會痛得不停扭動,又無法掙脫,最後會有一個從頭頂的那個口「光溜溜」的跳出來,只剩下一張皮留在土裡…

*腰斬

電視上的包青天,開鍘的時候我們看到的都是把人頭塞進去,刀起頭落,彷彿中國式的斷頭台。但是根據歷史上的記載,包青天那三把鍘刀其實是腰斬用的。也就是一刀下去,就要把人分成兩段。

由於腰斬是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一下子就死,斬完以後還會神智清醒,得過好一段時間才會斷氣。明成祖殺方孝孺就是用腰斬,傳說一刀下去之後,方孝孺還能以肘撐地爬行,以手沾血連書「篡」字,一共寫了十二個半才斷氣,大家可以算算看一共要多少時間,而這段時間受刑人又得受多少苦痛。李斯也是被腰斬的。

補充說明一點,據說明成祖要求方孝孺執筆草詔,方孝孺執意不肯,明成祖威脅要誅他九族。
方孝孺厲聲說:「誅我十族也不怕!」
明成祖一怒之下,把他的朋友、學生算是第十族,一並誅卻,當時株連數千人。

*五馬分屍

五馬分屍很簡單,就是把受刑人的頭跟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快馬拉著向五個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塊。記得商鞅就是受五馬分屍之刑。

不要以為這沒什麼,要把人的頭跟四肢砍下來都得花不少力氣,更何況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處更可想而知。真到撕開的時候,恐怕受刑人已經不會覺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時候。要花多少時間我不知道,不過恐怕不是幾秒鐘就可以解決的。而撕開的時候,恐怕是血雨滿天。

另外常聽到的「大卸八塊」,通常是把人殺死以後,才把人的頭、手腳剁下來,再把軀幹剁成三塊。活生生的倒是沒聽過。

不過歷史上有一段記載,恐怕比大卸八塊還慘。漢高祖死後,呂后把他的寵妾如意夫人抓來,剁去手腳,割掉鼻子耳朵舌頭,眼睛挖出,丟在豬圈裡餵養,取名「人彘」。結果呂后自己的兒子看到,給活活嚇死…

*凌遲

說到凌遲處死,那可就不簡單了。以前聽人家罵「殺千刀的!」意思就是詛咒這個人給凌遲處死。

最早是把人殺死之後再剁成肉醬,稱為「醢」,受過此刑的記得有子路,還有周文王的長子伯邑考。後來發展更加精細,目的還是要讓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時候施刑,還要求受刑人必須身受多少刀以後才死。

據說發展到後來,每次凌遲要由兩個劊子手執行,從腳開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準犯人斷氣。而據說犯人若未割滿一千刀就斷了氣,劊子手也要受刑。這是明朝的規定,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監劉瑾,聽說一共割了三天才讓他斷氣…

而更慘的是明末抗清名將袁崇煥,因為崇禎皇帝中了反間計,誤以為他通敵叛國,判他凌遲處死,行刑前以漁網覆身(讓肌肉突出以便下刀),遊街示眾,被北京城無知的民眾衝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塊一塊咬下來…那種心理的痛恐怕遠高於生理的痛。

*縊首

差點忘了這種最重要的死刑。之所以說是最重要的,是因為在國外,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罰。

在國外來說,多半是使用絞刑台,絞刑台的構造是在受刑人腳站的地方有個活門,等繩子套好,活門一開,受刑人就兩腳懸空。

不過這樣子處死的受刑人通常不是窒息而死,而是因為頸椎被拉斷了,因此不會死得太痛苦。(事實上前幾年出版的「完全自殺手冊」還推薦上吊自殺,認為這是最「安全」,痛苦也最少的自殺方式。)

三毛就是這樣自殺的,據說這樣子自殺,只需要13公分的空間就足夠把頸椎拉斷。

不過中國人就沒那麼人道了,不然怎麼叫酷刑呢?中國人的絞刑是用弓弦縊殺…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開始旋轉那張弓。弓越轉越緊,受刑人的氣就越來越少,最後終於斷氣…岳飛父子就是這樣子死在風波亭,(因為他是功臣,不能斬首,要留全屍)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這樣給吳三桂親手縊殺…

*請君入甕

「請君入甕」這句成語也是從酷刑來的…

那是唐朝時代,武則天當皇帝的時候,朝中有位酷吏叫來俊臣,崇尚嚴刑峻法,對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對待。

方法是找個大甕,把人塞進去,然後在甕下面用柴火加熱。溫度越來越高,受刑人也越來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話,往往就被燒死在甕裡…

後來武則天聽說了這件事,就把來俊臣找來,問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麼辦?來俊臣很得意的把這個方法說了出來,武則天就淡淡的說了句:「則請君入甕」,把來俊臣燒死…

武則天其實還算是個好皇帝,只是因為她是女的,就被後世史家罵得狗血淋頭。不然她重用賢臣,懲罰酷吏,又奠定千年科舉的根基,比起後世那些亂七八糟的皇帝要好得多了…

*閹割

談酷刑,大概絕對不能不談閹割。而中國的歷史上,有關閹割的東西可以寫成一本書。閹割的歷史非常久遠,有簡單的有複雜的。簡單的就像阿拉伯人,只要犯了強姦罪,人家就會幫你準備一塊木坫,叫你把小弟弟擱在上頭,然後一斧頭剁掉。

複雜的就像中國人,由於代代都要靠宦官來服伺后妃(以免皇帝戴綠帽子),所以閹割的歷史久遠。君不見司馬遷就是受了宮刑,才會寫出史記,也才會在「報任少卿書」裡寫出「身直為閨閣之臣」這樣的句子。

中國人的閹割可講究了。

首先要拿繩子把小弟弟綁起來(包括子孫袋)讓血液不流通,自然壞死,然後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後拿香灰一蓋,止血,還得拿根鵝毛插在尿道裡。
等過了幾天把鵝毛拿掉,如果尿得出來,閹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來,這個人就算廢了,大概最後會死於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閹來當宦官的話,最好趁年紀還小就閹掉,年紀大了危險性高很多。以前就會有父母因為家境不好,把自己的小孩閹掉,希望可以進宮當宦官。閹下來的東西則要保存好,以後進棺材的時候要一起放進去,才算是全屍。

*刖刑

關於刖刑,大家的說法不太一樣。

有人說是把膝蓋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說是把膝蓋骨削掉,以後者比較可信。總之,刖刑是一種類似截肢的酷刑。

戰國時代,孫臏受師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聽說他名字本來叫孫賓,受刑之後,才改為孫「臏」。

如果是把膝蓋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間失去了保護,這個人可能連站都站不起來,要出入行走都得靠柺杖。所以稗官野史上說,孫臏受刑之後,要上陣打仗連騎馬都沒辦法,必須要坐車(馬車或人力車)。

*插針

用插針當酷刑?沒錯,人身上有幾個地方,針插下去可是會哭爹喊娘的。插哪裡呢?插手指甲縫。俗語說:「十指連心」,被針插進指甲縫可會痛得椎心刺骨,不信你試試看。

以前這招也是用來逼供的,不知道為什麼,特別喜歡用在女生身上,有可能是因為女生的忍耐力比較差吧。不過也聽說女生耐痛的能力比男生強,生孩子那種痛都撐得過來,男生絕對沒辦法。所以為什麼喜歡對女生施這種刑呢?我也不知道。

這種酷刑很早以前就有人用了,很多筆記、小說裡面都有提過。而且現在還有人在用。

最近的例子是台灣白色恐怖時期,前一陣子在陳豐偉的文章裡看到的。他有個病人,是以前黨外的大老,十根指頭的指甲縫永遠有個無法癒合的空隙,據說就是當年給警備總部拘留時,被警察拿針給扎的。

*活埋

活埋是戰爭時常用的手段。因為省力,速度也快。
對日抗戰時,日軍就常用這招,另外一些第三國家的游擊隊也常用,所以常常有新聞報導在什麼地方又發現千人塚…這些出土的屍骨,都為我們見證了戰爭的殘暴。

戰爭裡的活埋,都是叫戰俘自己挖坑,有時會先殺死俘虜再把他們推下去,但時間不夠的時候(或是要省子彈時),就直接把他們推進去以後蓋土。

中國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過沒聽過有什麼名人受過這種刑罰。比較狠一點的,會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裡,只露出一顆頭,然後開始凌虐……

*服毒

服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較人道的方式…

中國古代的毒藥中,最有名的應該是「鴆」這種毒藥,成語中的「飲鴆止渴」便是源自於此。

據說這是一種鳥,鳥的羽毛含有劇毒,只要把羽毛泡在酒裡,立成毒酒,飲之立斃。不過到底有沒有這種鳥,這樣的做法可不可行,我也不知道。

其次應該就是砒霜。這種毒藥中外皆有使用,以前拿來毒老鼠,當然,要人死也是很好用的。而且據說砒霜沒有什麼特別的氣味,長期少量加在飲食中人注意不到,自然一步步被毒死。記得很久以前讀過讀者文摘一篇文章,裡面說拿破崙就是這樣給毒害的…

至於小說中所謂「見血封喉」的毒藥,應該是影響呼吸系統之類的藥,讓人沒辦法呼吸,窒息而死,所以叫「見血封喉」。不過比起這些東西來,現代人用的東西應該是毒多了…至少古人不會用輻射…

*棍刑

這種酷刑其實我不太願意說,因為這種刑罰沒有什麼「暴力美學」可言,像凌遲、剝皮,都還要講求技巧,這種酷刑就純粹是粗暴而已,偏偏又讓人苦不堪言…不過還是寫出來供大家參考吧。

這裡要說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這裡說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從人的嘴裡插進去,整根沒入,穿破胃腸,讓人死得苦不堪言。歷史上沒有看過用這種刑罰的記載,不過金庸小說「俠客行」裡有提到,還給這種酷刑起了個美名叫「開口笑」。

另外紅樓夢裡,尤二娘「吞金」自殺,就是類似的原理,利用金子的重量,吞進去之後,也是穿破胃腸而死。這種酷刑還有變形,就是對待淫婦用的「木馬」。(滿清十大酷刑那部電影裡有)也是拿根木樁,從下體插進去,由於木樁在木馬上,人又坐在木馬上,身體的重量會往下落,木樁便會慢慢穿入,也讓人死得很慘…


拔其髮.斷其肢.啞其聲.剜其目.熏其耳

這就是人彘↑ 拔掉頭髮 又要四隻砍斷

還要被灌毒藥 眼睛被用瞎

漢高祖死後,呂后把他的寵妾如意夫人抓來,剁去手腳,割掉鼻子耳朵舌頭,眼睛挖出,丟在豬圈裏餵養,取名「人彘」。結果被呂后的兒子看到,呂后的兒子活活給嚇死。

漢高祖寵幸戚夫人,呂后非常嫉妒,後高祖崩逝,呂后遂斷戚夫人手足,去眼,煇耳,使飲瘖藥,居廁中,稱為「人彘」。見史記˙卷九˙呂太后本紀。後比喻遭受殘酷迫害的人。舊唐書˙卷六˙則天皇后本紀˙史臣曰:「人彘之酷,世以為冤。」或稱為「人豕」。

中國古代刑罰種類名稱圖示(組圖):車裂* 鑿顛*拶指*黥刑*醢刑*坐嘉石*刳剔*臏刑*劓刑*鑊烹*霹靂車*夷三族

 


* 貫鼻.貫耳.                                                                  * 車裂       

 


* 挖眼.                                                                                *  鑿顛.
 


* 斧鉞.                                                                              * 金瓜擊頭.

 


* 拶指. (音ㄗㄢ三聲)夾手指.                                     * 黥刑.墨刑.

 


* 絞刑.                                                                               *醢刑.(ㄏㄞ三聲).剁肉醬.

 


* 坐嘉石.站籠.                                                               * 投高崖.

 


* 霹靂車.木馬刑.                                                            * 生埋.活埋.

 


* 夷三族.                                                                          * 射殺.

 


*刳剔 (音ㄎㄨ  ㄊ一)                                                       *腦箍.

 


* 鑊烹.                                                                                * 劓刑(一四聲)

 
* 灌鉛.                                                                        *臏刑(音殯) 膝蓋                                                                    


“淩遲”酷刑,亦作“陵遲”,是指山陵斜坡逐漸低下,含有慢慢之意,又俗稱為“剮”。因其規例在千刀之上,“淩遲”還可通稱為“千刀萬剮”。唐律尚無“淩遲”,五代才特置。馬端臨《文獻通考》說宋代中後期始用“淩遲”,但不常用。《宣和遺事》記章惇在越州時,專事慘刑,有“刀掊”、“釘手足”、“剝皮”、“斬頸”、“拔舌”,但不見“淩遲”。元代“淩遲”載於法典刑律,具體行刑較少。 

  只是到了明代,“淩遲”用語頻繁起來,較為典型的是明代《瑞嚴公年譜》、《漁樵話鄭本末》,其中對“淩遲”的詳述,使人見其具體步驟—— 

  “淩遲”時搭起一座棚子,棚前豎起一根上有分叉的粗木杆,劊子手手持磨得鋒快的鐵鉤、利刃,三聲炮響後便開始,規例是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剮得肌肉如大指甲片,一條一縷,密麻叢集,猶如刺蝟。初動刀時,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了。主要是因受刑者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血都從這裏流出去了。“淩遲”後將受刑者五臟、軀體、頭都吊在杆上示眾,監刑官舞紅旗,策快馬,飛馳宮中,向皇帝報告刀數…… 

  對犯人採取這樣厲害的“淩遲”,是因明初朱元璋就執刑甚嚴,當時官員們竟用鳩血染衣帶,一有捕拿,即吮帶死,以免受酷刑折磨。據《明史》、《明實錄》,當時刑法無所不用其極: 

  朱有熺以掠食人肝腦為能事,朱憲逼姦婦女或生置棺中燒死,或手刃剔其臂肉,剜目耳。還有的活埋露首,使其慢死,或讓受刑人吃自己兒子被割下的鼻、舌。朱國楨《湧幢小品》說兩廣都督韓觀殺人成性,竟用人皮當坐褥,吃人眼。夏允彞《倖存錄》說一徐姓術士,因罵魏忠賢被捕,手足被釘在門板上,遍體澆上瀝青,用椎敲,一會兒舉體皆脫,其皮殼儼若一人…… 

  祝允明《野記》中的有關記載更讓人慘不忍睹: 

  高皇惡頑民竄逃緇流,聚犯者數十人,掘泥埋其頭,十五並列,特露其頂,用大斧削去,一削去數顆頭,謂之“鏟頭會”。國初重辟,淩遲處死外,有“刷洗”,裸置鐵床,沃以沸湯,以鐵刷刷去皮肉。有“梟令”,以鉤鉤背懸之。有“稱竿”,縛置竿彼末,懸石稱之。有“抽腸”,亦掛架上,以鉤入穀道,鉤腸出,卻放彼端石,屍起腸出。 

  即使一般的刑法,執行起來也十分殘酷。如《詔獄慘言》,記敍明代鎮撫最為普通的五種刑具:一種是“械”。堅木製成,長一尺五寸,闊四寸多,中鑿兩孔,著臂上,就是受刑時也不脫,殺人最便利。一種是“鐐”。鐵制,又稱“鋃鐺”。長五六尺,盤左腳上,因右腳受刑不方便。 

  一種是“棍”。楊、榆木製成,長五尺,曲如匕,執手處,大似人小指,著肉處徑可八九分。每用棍,用繩束其腰,二人踏繩的兩端,使受刑人不得轉側。又用繩系兩腳,一人負之背,使不得伸縮。 

  一種是“拶”。楊木製成,長尺餘,徑四五分。每用拶,兩人扶受刑者起,跪在索上,力束木的兩端,隨即用棍左右敲,使受刑者更加痛苦。 

  一種是“夾棍”。楊木製成,長三尺餘,去地五寸多,貫以鐵條,每根中各綁拶三副。凡夾人,則直豎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繩索,仍用棍一具,交足之左,使受刑者不能移動。又用一根長六七尺、圍四寸以上的大杠,從右邊猛力敲足脛,使足流血灑地…… 

  這幾種刑具,是中國古代刑法中最基本的,看來簡單,但用起來極苦,如明人所說:“棍則痛入心脾,每一下著骨,便神魂飛越矣!”燕客《天人合征紀實》敘楊漣、魏大中等“六君子”在獄中受“棍刑”,毒打30棍,股肉就已經腐爛了,只得用帛 

  急忙纏上。尤其是“受全刑”,即械、鐐、棍、拶、夾棍等刑具同時上,被《明史·刑法志三》稱為:“五毒備具,呼暴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  

  以至在明代,許多來到中國的外國人,給他們感觸最深的就是這幾種刑具和酷刑:阿裏·阿克巴爾《中國紀行》說中國犯人在監獄中: 

  帶著鐐銬和鏈子,固定在鐵樁上,頭髮也被拴在鐵釘上。即使這樣還不讓他們自在,他們的腳被板夾住,背上和胸上纏著100碼長的鏈子和刑具,恐怕要壓斷了肋骨。帶著鐐銬和鏈子的犯人,被強力推進高度只有一臂長,三角形的又小又窄的籠子裏時,“為了關上籠子把他的頭壓低到和四肢擠在一起,好像沒有骨頭的一堆肉塞在籠子裏,打開籠子後,這個人帶著鏈子和鐐銬被拉上來時,使我們嚇掉了魂”。 

  克路士《中國志》這樣說道:犯人“把指頭放在棍裏,然後使勁拉繩子使骨頭嘎紮作響”,“足刑很厲害和痛苦,刑具是兩塊方木條,約四拃長,一邊用一根絞鏈連接。他們拿繩系在另一側,足踝夾在中間。他們用槌子打木條頭”。 

  拉達《記大明的中國事情》記載: 

  官員一聲吆喝,五六名劊子手就撲向可憐的犯人,馬上把他按到地上,扒掉他的褲子。他這樣面朝下爬著,一名劊子手緊緊按住他的腳,另一個按頭,再一個高舉上述的竹板或棍子,使勁打他大腿後的肉,直打到叫住手為止。他們每打五下,便轉過身子好打另一邊。這時候,另一名劊子手跪著大聲報打的次數,那簡直太野蠻,挨過六十下的人難逃一死。 

  這三位外國人看到的只不過是明代最最普通的刑法,但已使人真切感到其刑的殘酷了!這些酷刑一般來講,主要是對下層官吏和平民施行的,特別是對那些“犯上作亂”者。清嘉慶八年(1803),因刺嘉慶而被當場捉住的內務府廚役陳德,在審訊時就已經是徹夜熬問,擰耳跪煉,掌嘴板責,刑夾押棍……經嘉慶親審,陳德被處以“淩遲”。據燕北老人《清代十三朝宮闈秘史》載: 

  執行時,從陳德的耳、鼻、乳割起,左右臂上碎割,成魚鱗形狀。然後再右臂,再胸和背。一開始還見血,過一會兒血流盡了,只流黃水。當割完上身時,陳德忽然張開眼睛叫道:“快些。”監刑者卻說:“上有旨,令爾多受些罪。”仍慢慢碎剮陳德! 

  以仁義自我標榜的嘉慶,對“大逆不道”者是從不心慈手軟的,對陳德的“淩遲”,充分暴露了統治者對反抗者所能夠採取的極端的報復手段。可是把所有的酷刑,都用“階級鬥爭與壓迫”來概括,是有失偏頗的。因為像晉靈公從臺上彈人,觀其避丸巢;王元吉當街而射,觀人避箭;妲己置蠆盆,觀其楚毒以為樂;齊後主置蠍浴斛,令人裸浴,觀其叫號則大喜……這些並沒有直接刑事緣由的酷虐之刑,並不是階級的、政治的影響,而是一種野蠻的文化觀念的表示。《通典》記錄北齊時對濫劣秀才飲一鬥墨水的懲罰,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 

  明代小說《封神演義》描繪了所謂的“炮烙”:“約高二丈,圓八尺,上、中、下用三火門,將銅造成,如銅柱一般,裏邊用炭火燒紅”,人被剝去衣服,“將鐵索纏身,裹圍銅柱之上,只炮烙四肢筋骨,不須臾,煙盡骨消,盡成灰燼”。但此酷刑並非用於反抗的平民,而是對付臣僚。徐學聚《國朝典匯》說嘉靖年間朱觀淫戲無度,常使男女****群浴,無複人禮,“左右有陰議及色忤者”,他就加用“炮烙”。這表現了一種殘忍的文化心態。而東林黨人左光鬥,也受“炮烙”,顧公燮《消夏閑記摘抄》說他“面額焦爛不可辨,左膝以下,筋骨盡脫矣”。這卻是階級內部不同政治派別的鬥爭所造成的。 

  所以,對酷刑要具體分析。而且,酷刑也不是單純為摧殘皮肉而設,酷刑施行的主要目的是警告,是示法。 

  《草木子餘錄》記述朱元璋嚴於吏治,“凡守令貪酷者,許民赴京陳訴。贓至 六十兩 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府州縣衙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草之袋,使之觸目驚心”。 

  這一慘無人道的酷刑,從本質上講是統治者企圖以殘忍手段奴役下屬的意識的投影,但它冠冕堂皇地歸入了法制的軌道之中,這在客觀上對貪污受賄的官員還是有很大的震懾作用的,就像歷史學家分析的那樣:明初吏治之所以較好,這與朱元璋常用、大用酷刑,也有一定的關係。為了使更多的人服服帖帖,古代統治者將酷刑的主要目標定在平民百姓身上,這一現象在清代尤為突出。張集馨《道鹹宦海見聞錄》,真實地記述了道光年間四川的酷刑:監獄裏的犯人,有的裝入籠內,一日而斃,有的則用鍋煮,“慘酷不可言狀”。如捉到造反的“匪”,不問真偽,先打400小板,還有重打二三千小板再訊供,罪名莫定,就在大堂上打死,腦裂骨折……由於酷刑濫施,甚至錯捉入獄的人,也往往被屈打成招。清代劉省三所寫的公案小說集《躋春台》,其中有一篇《雙冤報》,就描述了王氏和魏有仁這對男女表親,在酷刑下被迫屈招的情形: 

  釘竹簽十指鮮血噴,痛得奴死去又還魂。不招供太爺刑法狠,招得來又辱了先靈。……不得已把供來招認……這一陣夾得魂飛盡,痛得我屎尿一齊傾。想不招表嫂已招認,要辯脫除非問 閻 君。因姦淫謀毒表弟,大老爺施恩快松刑。 

  清代的官吏還挖空心思,不斷在刑具上“推陳出新”。李伯元所寫的《活地獄》,就較典型地反映出了由於刑具的厲害而造成的殘酷景象:如,“一雙鐵鞋,放在火裏燒紅,著在腳上,這叫‘紅繡鞋’”。其實這是明代天啟年間魏忠賢的義子許顯純發明的“紅繡鞋”的延續。還有“過山龍”,“是叫錫匠打一個彎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夠二丈多長,把犯人赤剝了,用管子渾身上下盤了起來,除掉心口及下部兩處。錫管子上邊開一個大口,下邊開一個小口,用百沸的滾水,從這頭澆進去,周流滿身,從那頭淌出去。這個開水,卻不可間斷”。 

  這與謝肇淛《文海披沙》所說的萬歷時福建某官府中盤在犯人腰間的“錫蛇”是一樣的。審訊犯人時往“錫蛇”的空心裏灌開水,犯人受不住燙,只好屈招……相形之下,清代“過山龍”要比明代的“錫蛇”更殘酷,這是一個總的趨勢。 

  再如行刑時最常用的板子。《活地獄》中已出現了鐵板子,用它打人,“打上十幾板子,大腿上的肉都會一片片的飛起來,連肉帶血飛的滿處都是。等到打至十幾下,肉已飛完,便露出骨頭。他此時便吩咐掌刑的,不要拿板子平打,卻用板子橫在大腿上亂敲,砍的骨頭殼殼的響。有的還將骨頭打開,骨髓標出來好幾尺遠……” 

  通過打板子這一在古代最為常見的刑罰,人們看到的是殘酷!這也正是李伯元創作《活地獄》的用意,旨在揭露清代官府衙門像地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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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刑罰種類名稱圖示(組圖):


2012年1月8日 星期日

吳姓女子.穿8公分高跟鞋逛市場跌倒.已賠她3000元.不滿意再告菜販(業務過失傷害罪)



楔型高跟鞋

穿高跟鞋跌倒 菜販挨告不起訴


中央社 – 2012年1月8日 (台北)

 

        吳姓女子不滿到菜巿場買菜時,踩到地上紙板滑動而跌倒,控告菜販業務過失傷害罪。檢察官發現女子穿8公分高跟鞋,腳踝扭傷難認與菜販未注意安全有因果關係,不起訴。






檢方指出,吳女控告菜販應注意營業場所的安全,竟疏於注意,害她在買菜時因地上紙板滑動而跌倒,造成左踝及足挫傷。


檢方開庭期間,菜販說當天地板是乾的,沒有下雨,是吳女自己跌倒,後來有到店裡要求賠償,已支付新台幣3000元;菜販兒子則證稱,當天沒下雨,地面沒濕滑,吳女穿8公分的高跟鞋在他前方跌倒,他鋪在地面上的紙板並無滑動。


吳女向檢察官說,當天是穿8公分的楔型高跟鞋,跌倒時是左腳外翻,左腳踝扭傷。


檢察官審酌醫院診斷證書,若地面濕滑被害人應是滑倒而非腳踝扭傷,且傳統巿場難免會有些菜葉上水滴或其他客人買魚、肉時,帶到菜販店內滴落水滴,再考量吳女穿著高跟鞋,不無可能因重心不穩而跌倒受傷,因此難認與菜販未注意營業場所安全有因果關係,且全案查無其他實證,對菜販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