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

陳嘉年、蘇錦秀-宜蘭地院法官.人事審議委員輕懲「令飭注意」. 監院槓上司法院

官官相衛.行禮如儀.大人!大人!大大人..
違失法官輕懲 監院槓上司法院        2011-10-12 【中央社】

     監察院調查發現,法官陳嘉年等人審理案件涉多項疏失,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卻只有「令飭注意」的輕微懲處,監院今天通過調查報告,呼籲司法院應檢討改進人事審議制度。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審查並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陳健民共同提出的調查報告;高鳳仙與陳健民都是法官出身。


     調查報告指出,宜蘭地院法官陳嘉年、蘇錦秀及2位書記官審理某件妨害性自主案件時,分別涉有具體違失,包括遲延撤銷通緝、誤送附帶民事訴訟卷宗、遲延發送卷宗等;另外,陳嘉年審理另一起妨害性自主案件,也有多項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陳嘉年明知被害少女於開庭時未滿18歲,卻未依法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出庭;不當拒絕讓被害人委請律師;不當拒絕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場並陳述意見;不當詰問被害人。


     調查報告表示,檢察官劉惟宗詢問被害人「遭非禮被其他男生看到感受如何」、「案發前是否有對別的男生比較有好感」;陳嘉年未適時限制或制止不當詰問,甚至加入「性侵過程大概是多久」、「當時是否去過舞廳」等不當訊問內容,讓被害人因出庭作證而遭受二度傷害。


     調查報告指出,被害少女不堪二度傷害,留下「絕筆書」控訴司法不公後離家出走,絕筆書內容寫著「我聽你的話以為法律會還我一個公道,沒想到我錯了…原來…犯罪的人有免費的律師…而受委屈的我該孤獨的受質問及凌辱…。」


     高鳳仙與陳健民指出,宜蘭地院及司法院雖認為2位法官及2位書記官都有疏失,卻僅給予輕微處分或者不付處置,難生儆誡之效。


     監委認為,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對相關人員寬議,固然有其在法言法的立場,但恐難獲社會認同,在性侵害犯罪頻傳之際,婦女權益亟待有力保護,監委「本欲無言,義難緘默,也有職責所在」,深盼司法院人事審議制度再作切實的檢討改進。1001012



江國慶冤死案:補償金報[政院預備金]支應.真兇未明?加害人未懲?.(冤案、假案、錯案).急付錢!

 草草了事?又錯了怎麼辦?哇...一億元哦...
江國慶補償金報政院預備金支應          2011-10-12 【中央社】

     國防部長高華柱今天在立法院說明,依據新通過的刑事補償法,江國慶案補償金超過新台幣1億元。國防部軍法司長周志仁說明,超出編列預算屬非常狀況,將報請行政院動用預備金。


     國民黨籍立委廖婉汝今天在立法院針對江國慶案,質詢國防部長高華柱,現在要賠償家屬多少錢?預算中是否有編列?錢從哪裡來?


     高華柱答詢說,根據軍法司說明,9月1日通過刑事補償法後,原來預估補償費用3000萬元,現在可能要超過1億元;周志仁補充說明指出,國防部今年編列預算還剩下236多萬元,其他超出預算金額部分因屬非常狀況,後續將報請行政院動用預備金。


     廖婉汝建議國防部,不要發生事情都用特別預算或預備金處理,江國慶案應用軍事行政費用處理較妥當。1001012


江國慶冤死案:補償金報[政院預備金]支應.真兇未明?加害人未懲?.(冤案、假案、錯案).急付錢!



悍妻家暴(嗆要剪小雞雞).砸鐵椅.丟剪刀.賞巴掌.法官判悍妻(易科罰金)40天.生命悠幽關竟判(罰錢4萬)了事.司法啥用?

生命悠幽關竟判罰錢了事.司法啥用?

蘋果日報  2011/10/12


        新竹市一名悍妻今年二月懷疑夜歸的丈夫在外包養小三,不僅拿鐵椅砸丈夫,還朝丈夫丟剪刀,並威脅「連下面那根也剪掉」,丈夫嚇得離家聲請保護令獲准,沒想到悍妻事後還動手搶丈夫皮夾撿查,造成丈夫受傷提告,法官判悍妻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四萬元。


砸鐵椅賞巴掌


判決書指出,新竹市一名醋勁十足的戴姓婦人(五十三歲),常懷疑從商的丈夫吳男(六十歲)在外包養小三,今年二月農曆春節期間吳男未帶妻子外出,一整天不見人,醋妻起疑隔天責罵丈夫,丈夫均未回嘴,戴女竟持鐵椅砸向丈夫,丈夫幸運閃過,但仍被醋妻賞巴掌,打掉其眼鏡。
二月十五日吳男要到法院聲請保護令時,戴女還追出家門手搥丈夫,還用力推機車,隔天凌晨丈夫熟睡中被戴女搖醒,挨罵整晚,當天中午,她拿剪刀作勢刺夫,丈夫往外逃,悍妻還朝丈夫射剪刀,但沒射中,吳男嚇得騎機車逃到兒子住家躲避。
法官調查,兒子好言勸服父親返家,結果回家發現內褲、褲子都被妻子剪破,悍妻還嗆:「我連你下面那根也想剪掉」,吳男憤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


婦違反保護令


五月間吳姓夫婦兩人再度口角,吳男外出後返家,戴女竟伸手搶丈夫皮夾,還硬扳開丈夫雙手,造成丈夫手腕受傷,他憤而驗傷,控告妻違反保護令,法官判悍妻拘役四十天。


悍妻家暴(嗆要剪小雞雞).砸鐵椅.丟剪刀.賞巴掌.法官判悍妻(易科罰金)40天.沒啥作用吧!強制就醫才是


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

朱樹槐-寧可孤單終老.不與悍妻廝守.

朱樹槐

寧可孤單終老 「不與悍妻廝守」 88歲休妻

2011年 10月11日


雲林縣八十八歲榮民朱樹槐,與七十三歲妻子林金枝結婚四十二年,以妻子常對他家暴被判刑、整天要錢、打罵他「滾回大陸去死」等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認為兩人婚姻已無互信基礎,妻子有責較多,上月判准。朱樹槐昨接受《蘋果》訪問強調:「寧可孤單終老,不與悍婦廝守。」



鄰居得知朱樹槐離婚後說:「真替老朱高興,終於不會被打罵了!」而林金枝上月收到判決後,已搬到桃園兒子家住,《蘋果》昨到兒子家,無人回應。
判決指出,榮民朱樹槐與妻子林金枝結婚四十二年,期間妻子多次為了搶他的錢,勒脖、打到他手骨折,還翻箱倒櫃見錢就沒收,更叫他「快點去死」可領退休俸半薪,朱更曾被妻子在路上追打,逼不得已暫住旅社避難,直至今年初朱才提告家暴。


雲林地院三月核發家暴令,但妻子仍不斷藉故拿掃把打朱,還拿水桶砸他,六月妻子被法院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判拘役三十日,因朱翁年事已高,飽受威脅,長期活在恐懼中,保護令沒效果,因此訴請離婚。
林金枝向法官辯稱,是丈夫和其他榮民妻子通姦,想拿錢給外面女人花,「我不離婚,除非給我兩千萬!掃把柄雖打斷了,但沒打到他。」


法官審理後,認為兩人婚姻已無互信基礎,且林金枝有責較多,判准兩人離婚,朱因此創下雲林受暴及訴請離婚兩項最高齡紀錄。
朱樹槐昨說,當年和新寡、拖著三子一女的三十一歲林金枝相親結婚,兩人未生育,妻子沒讀書,「腦袋裡只想著錢」,「以前叫我『青番』,老了改喚『死人』」,他分別在結婚二十年、三十年時出書自述痛苦婚姻,分贈親友;直到現在才離婚,「真的受不了啦!她比老共還厲害!再下去早晚被打死!」


兩性問題專家黃瑞汝表示,雙方價值觀落差大,是這樁婚姻中無解的結,朱伯伯不畏世俗眼光決定孤單終老,大家應尊重、祝福他的抉擇。雲林縣政府社會處長丁彥哲呼籲,男性遭受家暴時,特別擔心面子問題,不敢聲張,要勇於撥打內政部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求助。


結婚多年夫妻 訴請離婚案例


◎2011 10/08:結婚30多年的文化大學董事長張鏡湖,以不堪妻子、前立委穆閩珠同居虐待,訴請離婚,法官認為家暴證據不足,但2人財務意見分歧,不睦已非短暫,判離。
◎2005 09/20:台北劉姓老夫婦,結婚44年長年爭吵,老翁還當家人面持菜刀追殺妻,經家人作證,妻訴離獲准,翁須賠80萬元精神損害。
◎2003 05/30:80歲李姓老夫婦結婚70年後,夫以妻惡意遺棄為由訴離,老婦擔心過世後無人祭祀拒離,但法官以2人已分居逾13年,判離。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2011年10月8日 星期六

「合法的迷思」法匠刀筆(翻手為雲.覆作雨).94年度簡上字第45號(94年度屏簡字第108號)




















【裁判字號】



94,簡上,45



【裁判日期】



950222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



【裁判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甲林光瑜


被上訴人  乙劉秋霖


訴訟代理人 盧永輝律師


被上訴人  丙鄭富珍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本院94年度屏簡字第1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


95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本件上訴人原有甲林光瑜、及洪恆珠,嗣因洪恆珠將其土地移


    轉予甲林光瑜,甲林光瑜聲明承當訴訟,並經被上訴人及洪恆珠


    同意,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被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乙劉秋霖所有坐落屏東縣長治鄉○○段301 、302 地


    號(以下簡稱301 、302 地號)土地,及被上訴人丙鄭富珍所


    有同段299 之1 地號(以下簡稱299 之1 地號)土地均屬農


    牧用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前原地主自民國62年起即


    通行鄰地長治鄉○○段406 地號(以下簡稱406 地號)及


    406 之1 地號,如附圖一所示A、B部分土地以至公路。上


    訴人於取得406 及406 之1 地號土地後,即將B部分柏油路


    面剷除,將A部分之出入口裝設鐵門並加鎖,不讓被上訴人


    通行。茲上訴人所有406 地號、406 之1 地號,如附圖一所


    示A、B部分原係第三人及前地主高招有私設之巷道,並供


    鄰地使用,時間已31年,且路寬均為3 米 ,A部分長約104


    米,B部分長約40米 ,現除B部分之柏油路面被剷除外,其


    餘A部分路面及路燈仍保存,被上訴人之土地因屬袋地與公


    路無適宜之聯絡,非通行上訴人土地無法通行公路,否則被


    上訴人土地無法為通常使用,因此對上訴人所有土地有確認


    通行權存在之必要,爰依民法第787 條前段請求。於原審聲


    明:確認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長治鄉○○段


    406 地號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283 平方公尺;同


    段406 之1 地號如附圖一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141 平方公


    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於本院聲明:


    上訴駁回。


丙、上訴人抗辯:


(一)、被上訴人丙鄭富珍所有之299-1 地號土地係自299 地號之土地


    分割而來,則依法其僅得通行他分割人之所有地,而299 地


    號土地並非袋地,否則299 地號之土地所有人如何通行? 是


    以依法被上訴人丙鄭富珍僅能經由299 地號之土地以達公路,


    始較合理。


(二)、按主張袋地通行權者除應證明其土地係屬袋地外,並應擇其


    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依被上訴人主張其通行


    土地總長達144 公尺,寬3 公尺面積為432 平方公尺(合計


    130 餘坪),此種通行範圍實屬過廣,且通行方式竟將上訴


    人所有之406 之1 地號土地從中間截斷成隔離之二塊地,對


    上訴人之損害尤屬巨大。又406 地號如附圖一所示A部分土


    地係原地主高招有所私設之巷道,惟當時係因第3 人高招有


    在406 之1 地號土地上有經營卡拉OK之生意,為求客人進


    出方便所設,並非供鄰地使用,被上訴人縱有通行之情,係


    僅反射利益而已,並非有請求權。而高招有土地遭拍賣時,


    被上訴人從未出面主張有所謂通行權,且本院民事執行處於


    拍賣該二筆土地時,亦未註明有所謂通行權存在之情況。並


    否認被上訴人所提出覺書之真正,且覺書僅為債權契約之一


    種,其效力僅具相對性,對於非契約當事人之上訴人而言,


    亦無任何法律之拘束力。另被上訴人主張406 之1 地號土地


    如附圖一所示B部分,經查並非道路,上開土地上面原建有


    建物一棟,是被上訴人主張不可採。


(三)、另被上訴人所有土地南邊已有道路可通,且距離被上訴人土


    地不遠,若依法應選擇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者,被


    上訴人應通行南邊之土地。另被上訴人丙○○所有之299 之


    1 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係自第299 號土地分割


    而來,則被上訴人丙○○自僅能通行他分割人之土地,依民


    法第789 條之規定,尚不能對其他周圍地之所有人主張有通


    行權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1 審之訴駁回。


丁、法院之判斷: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301 、302 地號土地為被上訴人乙劉秋霖所有、299 之1 地號


    土地為被上訴人丙鄭富珍所有,而同段406 、406 之1 地號土


    地係屬上訴人所有,且被上訴人所有之土地為袋地,業據提


    出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


(二)、兩造爭執事項:


    被上訴人所主張通行範圍,是否為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


    處所及方法?經查:


(1)、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


    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


    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民法第


    787 條定有明文。是袋地通行權之成立要件,須土地所有人


    之土地為袋地,亦即其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


    通常使用,土地所有人即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而課鄰地


    所有人忍受其通行之義務。此須以土地使用現況為判斷基準


    ,斟酌土地之形狀、面積、位置及用途定之,且現有之聯絡


    是否為已足,應依現在使用土地之方法以判斷,不以從來之


    使用方法為標準。又此法律賦予袋地所有人於四周圍繞地有


    通行權,其立法意旨在於調和土地相鄰之關係,充分發揮袋


    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並兼顧保


    全周圍鄰地之利益。故規定周圍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


    務(最高法院75年臺上字第947 號判例參照)。足見鄰地通


    行權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


    之經濟效用,以促進土地利用之社會經濟目的。


(2)、被上訴人主張其所有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爰通行上訴


    人所有如附圖一所示A、B部分土地等語。經本院會同兩造


    及測量人員至現場履勘,被上訴人主張之部分現為空地,至


    北邊之道路須約145 公尺左右,復將上訴人所有之土地一分


    為二,土地之利用,按不論為農地或建地,均以連貫使用方


    能達到土地之最佳效用,上訴人所有土地現係供農用,且附


    近鄰地農作物以種植檳榔樹及柑桔類為主,目前均未種植須


    以機具耕作之農作物,惟不能謂上訴人爾後仍為相同之使用


    ,則若上訴人欲為不同之使用,或須使用大型機器予以耕作


    時,勢必因容忍被上訴人將上訴人土地一分為二之通行方式


    ,致無法為該目的之耕作,甚而將來農地地目若變更為建地


    ,將使上訴人減少可興建房屋之範圍達424 平方公尺,均將


    造成上訴人莫大的經濟損失,則此顯與袋地通行之目的,係


    為調和物盡其物之社會整體利益相悖。


、被上訴人所有之土地除由北方通行外,由其南側即如附圖二


    所示C、D部分,經由同段295-2 、295-5 地號土地,約50


    公尺左右,可到達產業道路,此C、D部分現雖種植竹子並


    無現成道路存在,惟此通行方式,所占用的面積為228 平方


    公尺顯較被上訴人所主張通行方式少,且其中295-2 號土地


    屬水利用地,溝渠極淺且無流水,與被上訴人所主張之通行


    方式相較之下,損害顯然較少。被上訴人雖抗辯295-5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其通行,惟袋地之鄰地本即有容忍他


    人通行之義務,於斟酌袋地通行權,是考量所造成損害之多


    寡,而非鄰地所有權人之意願,是被上訴人之抗辯顯屬無據


    。


、末按,上訴人同意如附圖二所示A、B部分供被上訴人通行


    ,按此方式,較利於上訴人土地之整體利用,其距離雖較被


    上訴人所主張的通行距離為長、面積亦較大,惟至少使上訴


    人的土地為完整狀態,較好利用,況此所受不利益應為上訴


    人土地之經濟價值,而非被上訴人之時間支出,上訴人甘於


    此不利益,而供被上訴人通行,惟此為被上訴人所拒,本案


    既為確認之訴,本院自無酌定此通行方式予被上訴人之必要


    。另被上訴人以覺書謂已通行該處30多年,惟覺書的當事人


    並非兩造,此有覺書在卷可稽,充其量被上訴人僅是享有覺


    書的反射利益,自難憑此謂其有通行該處之權利。


(3)、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87 條規定請求確認就上訴人


    所有如附圖一所示A、B部分土地有通行權,依上開說明,


    此通行方式並非損害最少,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


    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乙○○、丙○○就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


    縣長治鄉○○段406 、406 之1 地號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


    分,面積283 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141 平方公尺之土地


    有通行權,應將其所有上項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


    上之鐵門予以拆除,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


(三)、結論: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50 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葉敏中-北市中山分局警備隊小隊長.妻(王莉珠)開賭場 包庇也參與賭博.2006年發生至今才起訴?.追蹤判決




妻開賭場 北市警包庇起訴


中時 日期:2011/10/08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警中山分局警備隊小隊長葉敏中,任職文山一分局期間,明知妻子王莉珠在轄區內經營賭場,卻包庇不予舉發,還參與聚賭。台北地檢署七日依包庇賭博等罪起訴葉、王兩人。檢方並以葉員具公務員身分犯罪,請求依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綽號「恐龍」的葉敏中,多年前因曾參與槍擊要犯陳新發圍捕有功破格升級。葉敏中還另涉強押欠妻子二百四十餘萬賭債的周男討債,涉嫌妨害自由,全案仍在高院更審中。



起訴書指出,葉敏中任職文山一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期間,妻子王莉珠在文山區經營「緣圓園」餐館,自九十五年十月至翌年一月間,在餐館內提供麻將、撲克牌等賭具、場所,供人聚賭。



葉員身為轄區警員,明知妻子在轄區內經營賭場,竟包庇不予舉發,反而參與妻子賭場的賭博。警方在九十六年一月間臨檢,才查獲賭場。



檢方調查時,葉、王兩人辯稱緣圓園只是與朋友共同經營的餐廳,絕非賭場。但檢方依據賭客的證稱,認定餐廳確有提供賭博場地,依法起訴兩人。




老婆開賭場 警察難撇清 〔自由時報〕


台北市文山一分局偵查隊小隊長葉敏中被控從95年10月到96年1月間,涉嫌包庇妻子王莉珠在文山區保儀路經營餐館,卻暗藏麻將及撲克牌賭場,台北地檢署認定兩人都是共犯,昨依賭博罪將葉敏中及其妻起訴。

檢方說,王女經營「緣園園」餐廳,卻在餐館內從事麻將及撲克牌賭博,讓不特定人聚賭;麻將以每底籌碼500元為賭注,王女每4圈收取200元到500元不等茶水費,葉敏中身為轄區警員,明知妻子經營賭場,不但不予舉發,還參與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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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7日 星期五

洪恆珠(蘇嘉全太太)-標地封路.[產業道路]竟不給老農出入耕作?劉秋霖司法控訴.華視專訪影片觀賞



 子曰:吾不如老農....


請看華視專訪(老農)影片......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110/201110070840172.html


吃人夠夠?蘇家封路上鎖 鄰農痛訴


TVBS    日期:2011/10/07

 

        邱毅又再度公布一封,來自自稱蘇嘉全鄰居的陳情書,老農夫表示,當年蘇家買下長治鄉一塊土地,竟然封路還私設柵門,斷了他們的聯外道路,老農夫還指控,蘇嘉全太太還告訴老農,如果要出入,就到蘇家借鑰匙,讓他氣得告上法院。


拿著陳情人用日曆寫下的陳情書,國民黨立委邱毅爆料蘇嘉全屏東農舍豪宅後,繼續緊咬蘇家農地不放。國民黨立委邱毅:「(洪恆珠)她把原有的產業道路刨掉,然後在這裡裝鐵門,所以這2個老農夫求洪恆珠,洪恆珠不願意。」


老農婦委屈的掉下眼淚,她說在屏東長治鄉住了大半輩子的農舍,卻在蘇嘉全的太太洪恆珠標下法拍農地後,一切變了調。老農婦:「你們不能過,不能。」記者:「那土地放在那邊怎麼辦?長草?」老農婦:「就從旁邊的小路過,就從別人小路走就對了。」


產業道路被封住喬不攏,最後雙方鬧上法院,原定一審洪恆珠敗訴,不過到了二審,法官以有其他替代道路為由,判決老農夫敗訴,直到現在,老鄰居只能繞路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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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毅爆蘇嘉全妻佔路 阻農民進出


東森新聞     日期:2011/10/07

 

農舍旁一塊農地,當初被蘇嘉全妻子洪恆珠給標走之後,洪恆珠把農民共用的產業道路設鐵門封住,讓農民無法進出,為此一位劉姓的70多歲農民還曾經當面淚眼跪求洪恆珠,最後甚至控告她侵占道路使用權,卻在二審敗訴!

拿出老農民用日曆紙寫下的陳情書,邱毅說上面都是農民的血淚控訴,控訴蘇嘉全妻子洪恆珠將產業道路用鐵門封住,讓農民平常運送農作賴以維生的產業道路 無法進出,邱毅說農民為此還當面跪求洪恆珠。


以這張空照圖來說明,當時洪恆珠標得當地一塊農地之後,左邊這條產業道路就加設鐵門封路,但老農民的農耕地就在農地後方,如此一來,除非他們繞路而行, 否則無法進出農地,老農民在民國93年按鈴控告洪恆珠強佔道路通行權,一審勝訴,但二審訴訟結果大逆轉。


媒體在屏東找到向立委邱毅陳情的老農民家,老農民的太太一提起這件事就潸然淚下,夫妻倆最後走投無路之下,轉而找上立委邱毅陳情,蘇嘉全的農舍爭議越滾越大,短時間恐怕無法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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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農控蘇家圍路 【2011/10/07 中央社】


國民黨立委邱毅今天指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在屏東的土地,逕將農路裝鐵門,讓鄰地老農被迫改走田梗。民進黨回應,這是單純民事糾紛,不要扯政治。

邱毅批評蘇嘉全屏東的農舍是豪宅後,繼續緊咬蘇家農地議題。邱毅在高雄市議會拿出1張老農以日曆紙手寫的「申冤書」,指控蘇嘉全妻子洪恆珠於購得德協段406、406-1土地後,逕將農地刨除加鎖,讓其鄰地劉姓老農(持有德協路301、302號)無法通行,要改行田梗出入。

他說,老農不滿農路被圍,於民國94年提告,法院一審判決洪恆珠敗訴,於是洪恆珠事後將土地移轉給他人,全案二審時改判老農敗訴,讓老農直到現在,仍只能繞路而行。

民進黨發言人梁文傑受訪指出,此事是袋地通行權的問題,「是單純的民事糾紛,不要扯上政治」,此地已賣掉,洪恆珠已經不是土地所有人,法院也已針對此案做出判決,如果訴訟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滿意,可循法律途徑上訴

邱毅指出,老農曾在93年到屏東縣政府陳情,但是時任縣長的蘇嘉全坦護洪恆珠,致老農投訴無門,才會循司法途徑,但在二審時,司法無法給老農合理對待。

邱毅拿著老農以9月23日的日曆紙手寫申冤書,要求申冤、主持正義。邱毅說,老農跪求陳情,司法都無法改變老農的對外交通順暢,盼今天搭「小英號」的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可以順路去看看被蘇嘉全圍路走田梗的老農,也讓老農要求通路的權益可獲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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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通道被封 老農6年活在恐懼中


華視  日期:2011/10/07

 


 

老農夫有多少委屈,華視新聞獨家找到,老農夫的家人,他太太害怕的說自從封路後,已經6年不敢踏進農地。因為新地主會開口罵人,所以現在他們只能借別的的地,開條泥巴小路,才能辛苦的到達自己的農地。


就是這條筆直的柏油路,讓老農夫有地去不得路的盡頭,草木遮蔽的地方就是老農夫的田。以前要去耕種這條路是唯一的通道,但自從洪恆珠來當鄰居,農夫一家就嚇的再也不敢來,原來路兩邊的土地都是洪恆珠的。



但自從過繼給朋友後,朋友在路的左邊蓋起大房子,也霸佔了路,只要農夫一家要通過他們就開口罵人。害怕的農夫一家,只能從後頭跟別人借地,開了這條泥巴小路,才能到自己的地,農夫兒子在這種了些金桔,他一看到記者來馬上脫口而出,只希望一家平安。



雖然說一切沒事,但畫面會說話,看看本來的路在這裡就被截斷,看得到新地主的農舍,也是小橋樓水非常舒適,為什麼買地就封路,我們也問到洪恆珠。她說早就不關她的事,雖然土地產權已經不是她。



但對老農夫來說,本來可以光明正大走的路,卻變成要像這樣,偷偷摸摸走小路,才能到自己的地盤,這口氣也難怪他吞不下來。








 

圈地封路事件....鐵門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