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失法官輕懲 監院槓上司法院 2011-10-12 【中央社】
監察院調查發現,法官陳嘉年等人審理案件涉多項疏失,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卻只有「令飭注意」的輕微懲處,監院今天通過調查報告,呼籲司法院應檢討改進人事審議制度。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審查並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陳健民共同提出的調查報告;高鳳仙與陳健民都是法官出身。
調查報告指出,宜蘭地院法官陳嘉年、蘇錦秀及2位書記官審理某件妨害性自主案件時,分別涉有具體違失,包括遲延撤銷通緝、誤送附帶民事訴訟卷宗、遲延發送卷宗等;另外,陳嘉年審理另一起妨害性自主案件,也有多項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陳嘉年明知被害少女於開庭時未滿18歲,卻未依法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出庭;不當拒絕讓被害人委請律師;不當拒絕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場並陳述意見;不當詰問被害人。
調查報告表示,檢察官劉惟宗詢問被害人「遭非禮被其他男生看到感受如何」、「案發前是否有對別的男生比較有好感」;陳嘉年未適時限制或制止不當詰問,甚至加入「性侵過程大概是多久」、「當時是否去過舞廳」等不當訊問內容,讓被害人因出庭作證而遭受二度傷害。
調查報告指出,被害少女不堪二度傷害,留下「絕筆書」控訴司法不公後離家出走,絕筆書內容寫著「我聽你的話以為法律會還我一個公道,沒想到我錯了…原來…犯罪的人有免費的律師…而受委屈的我該孤獨的受質問及凌辱…。」
高鳳仙與陳健民指出,宜蘭地院及司法院雖認為2位法官及2位書記官都有疏失,卻僅給予輕微處分或者不付處置,難生儆誡之效。
監委認為,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對相關人員寬議,固然有其在法言法的立場,但恐難獲社會認同,在性侵害犯罪頻傳之際,婦女權益亟待有力保護,監委「本欲無言,義難緘默,也有職責所在」,深盼司法院人事審議制度再作切實的檢討改進。10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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