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0日 星期四

台中張婦滲毒慢性殺夫案.一審(殺人未遂罪)判刑三年,二審改依(重傷未遂罪)判刑二年,緩刑五年.若無錄影監視.真偽有誰知?




摻硝酸鹽毒夫 婦緩刑5年


2011年 10月20日


        台中市張姓婦人不滿丈夫長期言語羞辱,去年在丈夫三餐菜餚、飲水,加入硝酸鹽、髒水約七、八十次,被台中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判刑三年,台中高分院昨認為,張婦摻入的硝酸鹽劑量輕微,應僅有致其罹癌意圖,改依重傷未遂罪判刑二年,緩刑五年。


夫錄犯行揪出.若無錄影監視.真偽有誰知?


開庭時張婦哭稱:「只是要出一口怨氣,讓他肚子不舒服,要殺人一次就好了。」張婦丈夫昨無法聯繫,今年六月間兩人已協議離婚,丈夫同意不再追究。
張婦(四十九歲)去年二月間,購買五公升硝酸鹽摻水稀釋後,添加在丈夫飲食中,丈夫因聽見妻子與兒子電話稱:「我看你能活多久!」而起疑架設監視器拍下妻子下毒舉動。
法官認為,張婦與兒子的對話僅是氣話,考量她與丈夫同吃飯菜,有同受病苦贖罪的心理,且其犯案情節有值得憐憫之處,給予緩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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