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鶴齡-狠心殺妻女,佈疑陣瓦斯自殺
張鶴齡外遇女友-蘇玉真
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張鶴齡-狠心殺妻女,佈疑陣瓦斯自殺
張鶴齡外遇女友-蘇玉真
懶惰.草率.濫權.枉法.金錢.捏造績效.
因為我沒錢,請不起律師,所以上訴被駁回,憲法第16條,假的...
一審判輸二審贏,一審裁判費我要全負擔,這是那門的法.......
釋憲對終局裁判又由司法院另定辦法,必需經過實體審判之終局裁判才可釋憲....真是有夠"擴權"....
有人拿假名片到處騙錢,檢察官說那是民事案不管.......
有人法庭作偽證,檢察官說那是侵害國家權即便事實,因提訴非國家公務單位所以不起訴.....
有人明明已是獨立個體,離婚有小孩者可辦"救濟",未婚有小孩者,要連直系三等親資產合併計算,才能審核"救濟"條件....
家暴要每年報案才能符合"救濟"申請資格.....
法律扶助申請專挑簡單案件,擺明作業績......
社服單位看人,家中不好過,即便有一筆"急難救濟"可動用,死也不申請....
法官所裁之見解無憑無據,人民卻無法爭取正解之協助.....
法條百百條,要辦不辦隨檢察官"爽".......
訴訟真是死要錢,民事要錢,行政訴訟要錢,真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正義被綁架
想到那些怪怪法官的荒謬判決文書也是程序合法?你又奈何.懷疑有貪贓成份又無實據.推說懶惰草率亂判案.那怎樣才是勤勞用心也說不出原由?悲矣.
蔡世垂-大同警分局偵查隊長涉洩個資 供人討債 【2011/05/07 聯合報】 |
檢警去年偵辦王耀德集團涉嫌暴力討債案時,搜出2張警方的前科資料表,檢方循線查出,大同警分局前偵查隊長蔡世垂(已退休),涉嫌指示部屬偵查佐杜信輝查詢個資後,蔡再轉交給王耀德,板橋地檢署日前傳喚蔡世垂配合調查,蔡卻未到案。 板橋地檢署昨天將杜信輝做出不起訴處分;至於蔡世垂,由於沒有管轄權,蔡涉案部分移轉給士林地檢署偵查。 新北市刑大去年7月間,破獲以王耀德為首的暴力討債集團,王耀德在北市開設「宏大法律事務所」,以協助企業處理債務為由涉嫌暴力討債。警方在事務所搜索時,意外找到2張警方刑案資訊查詢資料,分別為李姓與莊姓男子的前科通緝資料。 警方根據資料上查詢人的姓名,找到資料是大同警分局偵查佐杜信輝所查,且主管核章是由隊長蔡世垂核准,將杜、蔡兩人依洩密罪嫌函送法辦。 |
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控涉及璟美、長庚貪汙案一審判無罪,判決書六日出爐,同為受命法官的審判長吳福森卻附「不同意見書」 ,這在台灣司法屬罕見之舉。吳認為公務員收賄不一定是本人收受、保有,由他人收受滿足自己或供日後己用也觸法,心證直指蘇難脫貪汙罪嫌。
雲林地方法院長蘇清恭認為吳福森的做法並不違法,而且少數意見不影響合議庭判決結果。不過,如果他事前知道,會建議將少數個人意見直接呈現在判決文內,不要以附不同意見書方式呈現。
發言人黃一馨庭長指出,合議案件的裁判書係代表合議庭意見,原則上法官個人意見不宜在判決書上表示,但個案上,如合議庭同意將個別法官的不同意見以判決書形式呈現,基於獨立審判,院方不干涉。
蘇治芬律師顧立雄指出,蘇案乃眾所矚目的司法案件,此舉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各法官之評議意見,在三審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另是否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宜請司法院及雲林地方法院提出合理說明,並妥適處置。
蘇治芬則表示,對審判長做出不同意見陳述,她可以理解他的壓力,但他的意見在合議庭的評議過程,已被其他兩位法官否決掉了,相信社會自有公論,她再度呼籲,司法黑手和黑道勢力不要介入。
黃一馨駁斥有外力介入,但對被告律師提出該舉違反《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等,一再重申「不便表示意見」。是否要送法官自律委員會議處,則得依程序再評估。
吳福森的「不同意見書」內容,主張工策會總幹事陳勇兆是蘇治芬的心腹,陳向葉收錢,某種程度代表蘇,是政治圈常有的事,而葉安耕夫妻等人認為「一份資料」中的「資料」就是錢的暗語,蘇因此聽信葉建議扣留璟美垃圾掩埋場操作許可公文,心證葉收錢與蘇核發許可證有對價關係。
長庚案,他認為蘇雖未直接收賄,但協助葉取得該工程承包,又以對工程有核照之權,幫助時任副議長的沈宗隆得利一千六百萬元,和其縣長職權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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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福森的不同意見 內容(指蘇治芬有罪)
〔記者林國賢/雲林報導〕雲林縣長蘇治芬璟美、長庚醫院案一審判決無罪,厚達五百多頁的判決書昨天出爐;審判長吳福森所提出不同意見書,內容陳述,由監聽譯文及審訊時被告、證人證詞所形成的心證,對於無罪判決結果,並不贊同。
不同意見書中陳述,在璟美案部分,蘇治芬於掩埋場操作許可證的簽呈批註後,公文留置縣長室六天;葉安耕與陳勇兆的通訊監聽錄音中「資料」的意思,從相關證詞足以證明是錢的意思,葉交付陳的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非借款;蘇治芬派「心腹」陳勇兆向葉安耕拿錢,是蘇事前應允葉進行一定行為,事後向葉索拿金錢,客觀上應認蘇與葉對收取璟美公司賄賂三百萬元,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葉安耕曾與璟美股東找過蘇治芬說明,顯然兩人收取金錢時,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客觀上與蘇治芬核發操作許可有對價關係,應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不同意見書中陳述,在長庚案部分,蘇治芬事前撮合沈宗隆與葉安耕接觸,協調長庚醫院雲林分院興建工程,並指派丁彥哲(縣府社會處長)居中介紹,並向她報告協調結果,蘇治芬否認知道此事,並不實在;蘇治芬透過關係讓葉安耕的營造公司承攬長庚醫院雲林分院工程,況且陳勇兆也曾經介入工程款議價,亦可佐證;蘇治芬是雲林工策會主任委員,陳勇兆是總幹事,蘇治芬與陳勇兆對於收受款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與蘇治芬縣長職權有客觀對價關係,二人應成立共同收受賄賂罪;蘇治芬擔任縣長對核發建築或使用執照有最後決定權,沈宗隆收受一千六百萬元,與蘇治芬的職務有客觀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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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蔡維斌/即時報導】2011/5/6 |
有關雲林璟美垃圾場案及長庚麥寮分院案,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指控收賄,獲判無罪判決文今天出爐,讓人驚訝的是,審判長吳福森竟在判決文附上「不同意見書」,意指蘇治芬有罪,創下國內受矚目司法案第二例。法院院長蘇清恭雖表示此舉不違法,但依法院組織法106 、103條規定,「不同意見書」應記載在法院的評議簿,在判決確定前不得公布,吳法官如何會知法違法,引起極大爭議,下午法院將再出面說明。 吳福森所列舉的不同意見書內容,大致引用檢方起訴的監聽譯文,作出個人心證的判讀,陳述的內容要義,指同案被告陳勇兆向璟美包商葉安耕賄,原本索賄五百萬元,「陰錯陽差」只拿了三百萬元,而陳勇兆又是蘇治芬「心腹」,加上事後葉安耕曾與璟美股東去找過蘇治芬說明,顯然兩人在收取金錢時,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縣府核發許可證有對價關係,致已構成職務行為收賄罪。吳福森指,長庚案亦然。 只是無罪判決書中,明載葉安耕的庭訊,指蘇治芬對收賄知情,只是他個人臆側,意即最主要證人的證詞,無法證明蘇治芬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同一案的審判長兼任授命法官,卻同時寫出「無罪判決」和「有罪意見」兩種版本,使原本單純的無罪審判,再添變數,是否對未來二審法官造成心證影響,引起關切。 |
洪葳倫、洪梵文兩姊妹因吸毒神智不清,懷疑有人要殺害她們,遂持刀搭計程車報案,被誤為搶劫而遭逮。台北市萬華分局在疲勞訊問後,以強盜罪嫌將其移送法辦。兩姊妹最後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監察院昨以萬華分局辦案多有缺失、台北市警局未能確實獎懲,糾正台北市警局。
97年9月,因吸毒而神智恍惚的洪葳倫、洪梵文姊妹,懷疑有人要殺害她們,遂持刀搭乘計程車欲前往中和分局報案,後又改變主意,轉往台北市警局。
王姓計程車司機因被拿刀抵住脖子,在台北市和平西路三段與昆明街口時,突然跳車大喊搶劫。洪姓姊妹也下車改攔另輛計程車,碰巧北檢檢察官陳以敦目擊整個過程,指示同車的書記官攔下洪姓姊妹,交由萬華分局處理。
洪父指控,警方在女兒意識恍惚下製作筆錄,卻不採納其清醒後的供詞,根本就是為了辦案績效強加罪名。
警方以強盜罪嫌將洪姓姊妹送辦,北檢在97年10月予以起訴。洪姓姊妹最後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監察院接受家屬陳情後,指派監委高鳳仙調查,認定台北市警局涉有嚴重疏失,提案糾正市警局。
疲勞訊問 違法取證
糾正案文指出,萬華分局當時在洪女不願接受夜間訊問下,仍施以2個多小時的疲勞訊問,違法取得無證據能力之自白;且無視洪女已服用大量安非他命,意識嚴重不清,據以取得無證據能力之自白。
在整個訊問過程,萬華分局也未依規定全程錄音、錄影,嚴重影響當事人之合法權益。甚至還要求家長前來規勸洪姓姊妹在筆錄上簽名,已違相關法令之規定。
對於訊問此案之疏失,市警局僅於事後從輕處分2名辦案員警各2支申誡,還未追回破案之敘獎,均有違失。
............昔日舊聞..............
2008-10-15 中國時報 【顏玉龍/台北報導】
洪姓姊妹上月八日晚間搭計程車,聲稱要前往警察局報案,疑缺錢花用,途中持刀聯手打劫運將,司機趁機跳車脫逃,正巧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以敦撞見,驅車追捕攔獲。檢察官十三日偵查終結,依加重強盜罪起訴兩姐妹。
廿三歲女子洪葳倫、與小她兩歲的妹妹洪梵文,原本擔任公司業務員,因染上毒癮丟掉工作,在缺錢買毒情況下,共謀搶劫計程車司機。九月八日晚間七時許,二人在新店市安康路搭乘王姓司機所駕駛的計程車,表示要到中和分局報案,抵達目的地後,兩姊妹又要求轉往台北市警萬華分局。
王某不疑有詐,沿著華中橋駛往北市,行經和平西路三段時,洪梵文先從後方以左手環勒他,再將預藏的檳榔刀抵住他的頸部,洪葳倫則持菜刀要求交出財物。
王某奮力撥開洪梵文的檳榔刀後,跳車自保,並向路人大喊搶劫。此時北檢檢察官陳以敦,率同法醫到附近相驗一起意外死亡案,正好撞見洪姓姊妹的犯行,立即指示駕駛開車追趕,並攔下洪姓姊妹搭的計程車,將兩女交由警方偵辦。 ........... 2008年 10月14日 蘋果日報.... 被害運將不疑有他,行經北市和平西路三段與昆明街口時,坐在運將正後方的妹妹洪梵文(二十一歲)突然伸出左手勒住運將脖子,右手的檳榔刀同時抵上,右邊的姊姊洪葳倫(二十三歲)也手持菜刀在旁,要求被害人拿錢出來。 兩姊妹供詞不一,姊姊坦承缺錢才接受妹妹提議搶計程車,事前還特地到北縣南勢角夜市買刀;但妹妹矢口否認,表示自己還有十二萬元存款,買刀是為了防身。但檢方認定兩人強盜犯行明確。
被害運將不顧當時的下班車潮,奮力拉開洪梵文持刀右手後開門跳車,大喊搶劫;兩姊妹見狀也下車逃到對街,攔了另一部計程車離去。正巧在後方的檢察官陳以敦目擊全程,馬上指示公務車駕駛攔截,在下一個路口擋住計程車去路;女書記官紀嘉慧更是一夫當關,直接趴上計程車引擎蓋並亮出證件,要求運將下車。
洪姓姊妹花見事跡敗露,竟一改女煞兇狠,故作嬌弱向運將表示自己剛被搶,還說:「這些都是假檢察官,不要相信他們!」要求運將不要下車,就連警方到場,兩女還企圖掩飾自己是強盜犯。 夜市買刀企圖行兇
檢察官陳以敦昨說,「當時只覺得一定要有所作為,不能放任她們逃走!」而兩女直到下車被帶回警局時才交出兩把利刃,讓陳以敦為同仁們捏了把冷汗,他開玩笑說:「都怪大家當時太勇敢!」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主治醫師黃麟傑,不滿大陸「小三」秦亞楠劈腿,到大連市迷昏秦女後綑綁、迷姦、再殺害,還自拍行凶過程。檢警查扣他的攝影機,從刪掉的檔案復原三段、長約兩分鐘的驚悚畫面,成為鐵證。
士林地檢署昨天依殺人等罪嫌起訴黃麟傑,求處無期徒刑。
據調查,已婚的黃麟傑(四十一歲,在押)於二○○七年九月,在大連市結識酒店女服務員秦亞楠(廿八歲),展開追求。
秦女成為黃的「小三」後,以家用、購屋或合夥開店等名義,向黃索取二百餘萬元,在大連買房子與姜姓男友同居。
二○○九年七月,黃麟傑無意中得悉此事,不甘心人財兩失,萌生殺意,約秦女於同年十二月廿七日在大連市見面,並先從和信醫院偷得十五瓶屬第四級管制藥品的安眠藥。
黃麟傑備妥童軍繩、手銬等物,當天中午住進大連市日航酒店,下午二時,秦亞楠赴會。黃將安眠藥摻入酒中,騙秦女說可以助興,秦女飲下後昏迷,黃用童軍繩綑綁她再迷姦,趁她清醒前,為她鬆綁。
秦女手機傳來秦母發的簡訊,說姜姓男友在找她。黃看了怒火中燒,質問秦女為何劈腿,雙方口角、拉扯。秦女因藥效未退,手腳無力,被黃壓制拿毛巾塞進嘴裡,再注射安眠藥劑,二度綑綁並上手銬、戴眼罩,壓住口、鼻讓她窒息而死。
秦女死後,黃清理現場,製造秦女衣著完整躺在床上的假象,逃回台灣繼續到醫院看診。
大陸公安鎖定他涉案,通報刑事局協助偵辦。檢警暗中偵查,直到今年一月才傳訊黃麟傑,他否認綑綁秦女,更沒有殺人,供稱他離開飯店時,秦女在睡覺。
檢警發現,黃麟傑隨身帶一台攝影機到大陸,在他家順利查扣,透過電子鑑識技術還原刪除檔案,意外發現他於行凶當天,竟然用攝影機錄下迷昏秦亞楠並綑綁的鏡頭。
據了解,復原的檔案有三段畫面,內容是秦女昏迷、下半身赤裸,被戴上眼罩和手銬,拍攝時間是當天傍晚六時廿一分,研判是秦女第二次被綑綁時所拍下。
蘇建和案的再審程序,最高法院三度撤銷發回,因為拖延二十年了,社會對司法凌遲麻痺無感,民眾的集體記憶模糊不清,以致輿論反應異常冷漠。顯然對於落後顢頇的司法體制,台灣百姓早已習慣逆來順受,無可奈何。
蘇建和等究竟是不是真凶?各界正反意見南轅北轍,尖銳對立。這種見仁見智的司法爭訟,並不是台灣社會所獨有,世界各國類似的司法懸案,比比皆是。不過無論案件如何棘手,在法治先進國家的司法體系,透過權責界定和專業擔當都能有效處理這些爭議。但是台灣的司法,無論是檢察部門還是審判體系,高居廟堂但推諉卸責,貌似莊嚴而怯於承擔,令人失望透頂!
先複習一下歷史。民國八十年,檢察官起訴蘇建和等共同強盜殺害吳銘漢夫婦,歷經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的審理,一路走來,「死」終如一。隨後辯護律師和人權團體集結聲援,強力批判司法體系草菅人命,時任法務部長的馬總統拒絕批准死刑執行,檢察總長三度提起非常上訴,均遭最高法院駁回。雖然死刑定讞,可是宥於輿論壓力,三名死囚成為司法的燙手山芋,只好改依再審途徑救濟。被告等首次聲請再審,但遭駁回。二度聲請再審獲准,可是檢察官卻表示不服而提起抗告,最後在八十九年底准予再審確定,全案起死回生,重新開始。
再審程序中,高院先判無罪,但是檢察官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於是高院改判死刑,結果換成被告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撤銷發回;後來高院二度判決無罪,檢察官又繼續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撤銷發回。而今輿論普遍預期高院可能三度判決無罪,然後依據「速審法」規定,限制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
社會或許以為這麼複雜的法律程序,都是為了發掘真相所必要的延宕,其實這些歹戲拖棚,完全是司法濫權的傲慢與偏見!
首先,檢察官不是法官,不受「審判獨立」的保障,反而必須遵守「檢察一體」的約束,因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當然應該統一意志,堅定立場。但是檢察體系在蘇案的表現,只有「荒腔走板」可以形容。求處死刑的是檢察官、要求非常上訴的也是檢察官、反對再審而提出抗告的又是檢察官、再審判決無罪提起上訴的還是檢察官!檢察官的立場竟然如此反覆,真是豈有此理?如果認為蘇建和等有罪,那麼提出三次非常上訴是為什麼?如果認為蘇建和等無罪,那麼再審判決無罪後又提出上訴是為什麼?到底是媚俗表態還是本位主義?先要「就地正法」,然後要「槍下留人」,現在又要「就地正法」,這種左右搖擺,前後矛盾的檢察體系,不是國家濫權不然是什麼?如果在法治先進國家,檢察官早就因為濫權追訴而彈劾去職,如何奢言執法?
當然,最高法院也是舞文弄墨,虛應故事,橫豎就是一招:撤銷發回!判無罪撤銷發回,判死刑也撤銷發回,吃這個也癢,吃那個也癢,推諉卸責而缺乏擔當,除了折磨被告和下級審法官,能夠發揮什麼定紛止爭的功能?司法院為了籠絡法官的陞遷需求,放任最高法院惡性膨脹,搞了七、八十個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全球第一。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這才是司法延宕的罪魁禍首。又因為不敢得罪既得利益,就搞個「速審法」替最高法院遮羞。如果要靠高院判決三次無罪才能解套,那要最高法院幹什麼?要治嗽,不是含涼涼的就有效!
討論台灣的司法議題,除了法學專業,還要有史學眼光,冶於一爐,方能窺其全豹。現在這種司法僵局到底是啥咪碗糕?看到眼睛花去,嘛是看攏嘸。作家張娟芬曾以蘇案為背景寫作〈無彩青春〉,而整個司法程序就是活生生的報導文學〈無品司法〉。沒有法網恢恢,只有法網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