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4日 星期一

潘英雄-不知點召未到?.不知被通緝?他到派出所(撤銷協尋).卻受到手銬腳鐐?警察有超過嗎?

潘英雄


台奈混血男子潘英雄失蹤2年後,好不容易被媽媽找到,帶到派出所撤銷協尋,卻意外成了通緝犯,原來兒子點召未到,被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發布通緝;潘某的媽媽難過地說,兒子真的不知被點召,好不容易才找到兒子,希望趕緊返家團圓。



24歲的潘某表示,爸爸是阿美族,媽媽是奈及利亞人,他從小在台灣長大、念書,後來爸媽離婚,他跟著媽媽生活,之後返回台東打零工,一直沒跟媽媽聯絡。



潘某媽媽說,兒子失蹤後,她四處尋找未果,2年前向警方報案失蹤,直到最近有台東老鄉告知曾看到兒子,於上月28日到台東找到兒子,見他穿得破破爛爛在工地打零工,趕緊將他帶回新北市樹林區住處。



潘某說,媽媽帶他到派出所撤銷協尋,沒想到自己變成通緝犯,根本不知為何會被抓。潘某媽媽說,兒子是陸軍步兵退伍,失蹤時不知自己被點召,才沒去報到,並非故意不去,不過警方仍將他移送台東地檢署歸案。



 


邵燕玲法官判決書-99年度台上字第4894號...最高法院判決書-蘋果日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台上,4894
【裁判日期】 990805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律師 陳○○律師 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00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甲○○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叁年。固非無見。惟按:又科刑判決書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固成立強制性交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而與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與未滿十四歲之代號0000-0000 號女子(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祖母原為同事關係。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A女之祖母攜同A女至其友人許○○位於高雄市○○區○○街○○○巷二號之住處打麻將,因到場之牌友共有五人,上訴人遂主動退出牌局,詎其竟萌生色念,明知A女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竟基於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犯意,以帶A女出外遊玩為藉口,騎乘機車將A女載至其位於高雄市○○區○○街三七巷二號之住處內,脫去A女之內褲,親吻A女之耳朵、胸部及下體等處,並進而以手指、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A女之性器,而以此等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嗣因A女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始行住手。嗣於當日傍晚,因A女向其母親表示下體疼痛,經其母追問,始悉上情等情。並於理由內說明A女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警詢中證稱:上訴人於昨日(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載伊外出後,曾將伊褲子脫下,撫摸伊並親吻伊之性器,又以手指、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伊之性器(即A女所稱尿尿的地方),上訴人下體亦曾射出白色類如鼻涕般之黏稠狀液體,之後上訴人即以溼紙巾擦拭,伊亦曾見到上訴人之陰毛及性器(即A女所稱之「毛毛」及「鳥鳥」)等語。然A女之此部分證言、卷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是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原判決就此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施 俊 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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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00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甲○○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年。固非無見。

 

惟按:又科刑判決書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應詳加認定,並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方足以資論罪科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固成立強制性交罪;惟所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
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上揭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者,則仍祇能成立對幼女為性交罪,而與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案情)

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與未滿十四歲之代號0000-0000 號女子(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祖母原為同事關係。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A女之祖母攜同A女至其友人許○○位於高雄市○○區○○街○○○巷二號之住處打麻將,因到場之牌友共有五人,上訴人遂主動退出牌局,詎其竟萌生色念,明知A女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竟基於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犯意,以帶A女出外遊玩為藉口,騎乘機車將A女載至其位於高雄市○○區○○街三七巷二號之住處內,脫去A女之內褲,親吻A女之耳朵、胸部及下體等處,並進而以手指、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A女之性器,而以此等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嗣因A女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始行住手。嗣於當日傍晚,因A女向其母親表示下體疼痛,經母追問,始悉上情等情。並於理由內說明A女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警詢中證稱:上訴人於昨日(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載伊外出後,曾將伊褲子脫下,撫摸伊並親吻伊之性器,又以手指、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伊之性器(即A女所稱尿尿的地方),上訴人下體亦曾射出白色類如鼻涕般之黏稠狀液體,之後上訴人即以溼紙巾擦拭,伊亦曾見到上訴人之陰毛及性器(即A女所稱之「毛毛」及「鳥鳥」)等語。


然A女之此部分證言、卷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是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倘係前者,其所實行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具體情形如何?顯然均仍欠明瞭而待釐清。(本文重點)

 

原判決就此構成犯罪之重要事實,並未詳加認定,亦未載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論斷之理由,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上面小段紅字可能就是被斷章取義的地方)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施  俊  堯

由平民來抑制法官專斷(轉貼)口號治國當政績/口頭道歉避危機/啥都沒做??



由平民來抑制法官專斷(吳景欽)


2011年 04月04日

        總統因提名大法官邵燕玲一事所引發的風暴,卻又意外扯出,最高法院在去年撤銷發回後,高雄高分院以罪證不足而改判無罪,如此的大逆轉,一般大眾在錯愕之餘,恐會有更大的不解與憤怒,台灣的司法也正處於懸崖邊。

發回重審浪費資源


        即便不論判決內容在認事用法上是否有問題,但這起3歲女童疑似遭性侵害的案件,何以2006年即開始審理的案件可以拖延至今,還未確定?由於我國刑事第二審乃採事實的覆審制,也因此,對於事實的審理,不管第一審調查的證據如何,皆必須重來一次,因而耗費珍貴的司法資源。至於最高法院乃屬法律審,只能審理下級審的適用法律是否妥當,而不得審究事實,最高法院卻常以「應調查未調查」為由,將判決撤銷發回更審,而跨入事實審的領域。更糟的是,原本發回更審,下級法院須受發回理由的拘束,而僅就此部分為審理即可,但下級法院往往不理會此,如以引發爭議的更審判決來說,最高法院僅要求對是否有違反幼童意願的部分為調查,但更一審法院卻又對全案重新審理,顯違反了發回意旨。
而由於更審判決為無罪,與第一、二審的有罪重判有天壤之別,在檢方上訴下,肯定會再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如此的訴訟延宕,若能查明真實也就罷了,問題是,案件審理離案發時間越遠,代表事實真相更難找尋,此案肯定將步入「司法慣例」,而陷入撤銷發回與更審的惡性循環中。如此的循環,對被告,尤其是對被害人來說,都是一種煎熬。
        原本在性侵害的案件裡,執法機關在偵訊被害人時,不僅要有社工或家人等的陪同,訊問者也不能給予壓迫感,更必須避免重複詢問,以免使被害人因此受到二次傷害,此於兒童被害人的場合,更屬重要。惟在此次案件中,當事人在案發時僅3歲,身心尚未發展完全自無庸言,更可能無法以言語來清楚表達整個過程,法院自必須借助兒童心理專家的協助,來避免重複詢問。惟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卻因目前的審理結構之故,而要求其一再陳述,即便是成年人的記憶,亦會隨時間經過而逐漸模糊,更何況是兒童。


司改成為選票口號


        若再考量法庭之上,兒童亦可能面對律師的詰問下,即便真有其事,也必然陷入陳述相互矛盾的困境,若因此即認為被害人陳述不可採,恐未解於此種案件的審理特性,更無異於是將審判對象從被告轉到此幼童身上。
        而在更審為無罪判決下,也讓人質疑,之前第一審與第二審的有罪重判,難道是烏龍一場?更讓人擔心的是,在此案可能陷入一再發回更審的循環下,當事者的噩夢恐未因此結束,反而成為其生長過程中揮之不去的夢魘。
        日本、韓國、甚至是中國,在這幾年都相繼實施陪審或參審制,藉由平民參與審判來抑制法官的專斷,而已展現司法改革的成果,相對於此,台灣的司法改革明明已走了10多年,不要說是法律人講不出個所以然,一般老百姓也看不出司法改革,到底改了什麼?人民看到的,只有貪瀆法官、恐龍法官與奶嘴法官的存在。
        說來諷刺,台灣的現任與前任總統都是法律人,也都不斷宣示司法改革的決心,如今,其中一人已鋃鐺入獄,另一人卻常將司法改革當成是挽救民心的口號,人民對司法只會感到更多的無奈與憤怒。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2011年4月3日 星期日

台灣民眾70%以上(不信任司法).2011年民調.74%質疑檢察官公正性.78%對法院審理案件抱持質疑態度.(告贏的人也不信任司法).


台灣之亂首謀司法.


民眾對刑事司法體系運作存疑,勢必危急民眾對法律的遵守意願,讓民主法治受到嚴重侵蝕.


(成名豎子知多少!!負心多是讀書人)


官司輸贏各佔50%.但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度)竟是78%...也就是說..告贏的人也不信任司法.應該這麼解釋吧?


        中正大學治安民調顯示,民眾對司法公信力觀感不佳,逾7成受訪者對檢察官與法官辦案抱持質疑態度。而不贊成廢除死刑者逼進9成,雙雙創下歷次調查的新高。

        調查顯示,有7成8的民眾對法院審理案件抱持質疑態度,比半年前的調查增加15%。7成4民眾對檢察官辦案公正性質疑。民眾可能受到日前司法人員貪瀆案影響,不過接二連三爆發司法官風紀事件,可見非冰凍三尺。

        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提醒,倘若多數民眾對刑事司法體系運作存疑,勢必危急民眾對法律的遵守意願,讓民主法治受到嚴重侵蝕。

        在廢死問題部分,有五成九完全不贊成廢死,基本上不贊成但若有配套願意贊成的比例近3成,等於有高達8成9的民眾不贊成廢死,比去年多出14個百分點。非常贊成廢除死刑者僅剩2.2%。

        調查並顯示,7成6受訪民眾認為去年治安狀況不好,有5成3擔心自己或家人成為犯罪被害人。過去多數民眾認為治安不好警察要負責,但這次調查有高達1成85的民眾認為法院要負責。

        5成8對政府成立廉政署肅貪不具信心。民眾主觀認定政府較廉潔前五名為花蓮縣、嘉義縣、高雄市、宜蘭縣及屏東縣。


【2011/01/27 聯合報】


台灣民眾70%以上(不信任司法).2011年民調.74%質疑檢察官公正性.78%對法院審理案件抱持質疑態度.


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

漫不經心的官員--(昏瞶的院長和總統)新聞以前是看阿扁怎麼A?現在是看阿九怎麼(混)?



  昏瞶的院長和總統


2011年 04月02日

        馬總統為什麼民調滿意度揚不起來?有個原因就是他和他的官員老給人漫不經心的感覺。這次大法官提名風波就是漫不經心的例子。
        姑且不說教總統提名大法官是多嚴肅的大事,也不必重複大法官是《憲法》守護神的高調,就整個提名過程來看,漫不經心到匪夷所思的程度。
        馬總統原先打算提名由司法院長賴浩敏建議的邵燕玲法官出任大法官,結果在民間引起軒然大波。馬和賴似乎忘記,邵就是去年審理3歲女童遭性侵案,做出「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而判被告無罪的合議庭庭長。當時邵被稱為「恐龍法官」,遭到很大的非議。
        邵燕玲的判決理由在法律專業上未必完全沒道理,也見仁見智,但和社會感受差異太大,以致廣受批評,白玫瑰運動因此而出現,形成社會對法官的不信任,法官權威深受打擊。

馬與官員漫不經心


        如果賴浩敏院長是在邵的恐龍判決之前向馬推薦邵,應在該判決引起社會不滿後即向總統更改推薦人,但漫不經心之餘錯以為邵的風波已經平靜,而向馬力薦邵,使總統的聲望受損。如果賴的推薦是在恐龍判決之後,那就更昏瞶麻痺,不知所云了。
        賴浩敏在被各界譴責後竟說:「沒想到社會反應劇烈,我嚇一跳。」這位嚇一跳院長完全沒社會感、少根社會神經,害糊塗總統慘遭罵臭頭。
        就算賴昏庸,把大有爭議的法官推薦給總統提名當大法官,可是馬總統在法界多年,難道沒有意識到邵燕玲的問題?就算從不認識邵,去年那件恐龍判決驚天動地,難道沒有印象?馬的助理們前呼後擁,難道沒有人看出問題?這麼大一個擺在路面上的地雷都看不見,害總統踩上去,難道不是漫不經心?院長、府方官員、助理、總統本人都漫不經心,民調怎不低落?
        更扯的是,馬說他看媒體才知道原來邵就是那個恐龍法官,趕快撤銷邵改提名別人,但消息已放出,來不及了。此事對馬在民間形象殺傷力強大,包括不尊重大法官的地位、假關心司法改革、對人民司改訴求漠不關心、馬完全與社會隔絕、脫節,失去民主社會領導人最需要的社會感。美國總統提名大法官何等謹慎?國會行使同意權的質詢何等精細,連多年前僱用非法移民都被找出而否決其提名。從馬總統的恐龍提名案,可以知道我們的大法官提名過程何其馬虎隨便、漫不經心。



法律原來是這樣玩的!——台灣司法怪譚直擊(作者:李光欣)



法律原來是這樣玩的!——台灣司法怪譚直擊(作者:李光欣)



曾經有學術機構做過調查,在台灣,「相信司法」的比率竟然低到區區百分之五!司法信任度為什麼會淪落到如此不堪的地步?



筆者在打過一場荒謬的官司後,多少了解,原因之一就出在檢察官濫權起訴。部份不肖檢察官完全無視於證據及「無罪推定」原則,就算人證、物證兩缺,照樣「勇於起訴」;而公訴組檢察官、法官明知起訴不合理、不合法(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必須負起舉證責任),也只能硬著頭皮走完法庭程序。



這場官司一打就將近四年,期間,爸媽陸續病倒,我在照顧父母的同時,不時還得抽空在法庭裡枯坐(因為根本就沒有證人指控我及其他大部分被告)。終於,在家母告別式前一天,得知一審獲判無罪,判決理由是「缺乏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檢察官放棄上訴。最後,全案以一審無罪定讞。



這件官司如今說來讓人噴飯,但對我這麼一個從未上過法院的當事人來說,期間,內心的煎熬、恐懼及羞辱,不是外人所能想像的!



整件事得從二○○四年夏天說起。當時,有朋友找我加入一家本土直銷公司。在聽完加盟說明會後,我並沒有當場同意加入。為求慎重,我還打了電話給當時在調查局負責監管經濟犯罪的同學。他表示對這家公司沒有印象,應該不在監控名單上。同學另外要我上網查查是否曾有消費者投訴。查證結果確定當時並沒有人提出過抱怨。



但我還是不放心,除了要求查看營業執照,也跟推薦人求證,確定她購買過公司的商品,而且的確是由公司的人車宅配到家的。當時,我心想,這家傳銷公司有營業登記、有商品販售、有提供宅配及飲水機安裝、維修服務,再怎麼看不都像是買空賣空的老鼠會,這才決定賣朋友面子加入。



之後,自費參加過幾次教育訓練課程。只是,自己實在不是做傳銷的料子,瞎忙了三個多月,總共才找一個下線,連最最基層的直銷商聘級都搆不上。而那位朋友在加入後不久就搬回高雄,不做了,也沒有下線。業績難看,自己也覺得意興闌珊。



再者,發現公司的產品賣得似乎沒有想像中好,心中不免起疑:「公司該不會拿加盟金來當獎金發吧?」我問過一位高階直銷商,但她並沒有直接回答問題,而是要我去總公司看看,「你就會知道這事業能不能做」。對於這樣的答案,我不滿意,但也無意深究,心想賠錢了事就算了。從此不再踏入公司一步。後來,聽說公司倒了,我也不以為意。



不料,事隔兩、三年後,有一天,突然接到刑事局來電,要我以詐欺被告身份接受約談。「詐欺被告?沒搞錯吧?」我連忙打電話給我那位下線朋友,她壓根不知道這件事。再打電話給另一位當初一起加入的朋友,她也接到通知了,但身份是「證人」(但她拒絕出庭做證)。「這到底怎麼回事?」當時,我真是一頭霧水。



後來,進了刑事局接受偵訊。偵查員打開電腦,我一看,當場傻住了!只見螢幕上滿滿「完整的劇情」。而偵查員的偵訊,充其量只是在人名、時間及一些細節上修修改改。



接著,案子就被移送到了地檢署。開偵查庭時,檢察官也只是將在刑事局裡問過的問題再問一遍而已。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我還呈上了下線的姓名和連絡方式,以及相關銀行往來明細,證明自己只領過一筆推薦獎金。



我很清楚不是我的下線告我的。「究竟是誰告我的?為什麼要告我?」我直接問檢察官,而他也親口告訴我:「這案子沒有特定的提告人,是檢察官主動偵辦的。檢察官從搜索到名冊中圈選出涉嫌重大的人。」可惜,當時我的腦筋沒能及時轉過來繼續追問:「那麼,請問檢察官,你的圈選標準是什麼?」



後來,我莫名其妙就被起訴了。但我知道,檢察官跟本就沒有連絡過我的下線,也完全無視無於對被告有利物證。不過,我還是仔細地把起訴書從頭到尾看了好幾遍,甚至還自製表格,把起訴書中的相關資訊一一填入。「奇怪了!根本就沒有人提到我啊!」再將證人證詞與起訴名單做對比,這下子有趣了!發現竟然兜不起來!一大半被告和我一樣,證人及同案被告壓根沒提到過;而證人指名要提告的,也幾乎都沒出現在起訴名單中,而且檢察官甚至連最基本的傳訊動作都沒做。



也就是說,根本就沒人證!再者,就物證部份,檢察官從少數被告家中搜出來的東西,竟然可以「一體適用」於全部被告。我百思不得其解:「到底哪一樣跟我有關吶?」再細看內容,更扯的是,竟然連產品宅配型錄及價格表都被列為物證!「有在賣東西也算老鼠會,檢察官到底懂不懂公平交易法啊?連這都能拿來當作物證,安麗、如新、美安等大大小小的傳銷公司不都犯法了?」



被起訴後,事隔一年才第一次開準備庭。我帶了律師去,法官和公訴組檢察官問話還算客氣。但下一位被告,單槍匹馬上法庭,聽得出來教育程度不高,就沒有這種好待遇了,法官在問話最後直接問他「認不認罪?」檢察官也在一旁幫腔:「具體求刑七年半哦!認罪的話,可以從輕發落,你要考慮清楚!」那位可憐的被告被嚇傻了,支支吾吾了半天,最後終於下定決心不認罪。我在旁看得也臉都綠了,「哇咧!這是要脅,還是恐嚇啊!」



到了正式開庭就更精彩了!還記得第一次開庭,被告幾乎全數到齊,法官也一口氣傳來十幾名證人。「請證人轉過來看看,後面有沒有害你的人?」只見十幾位證人一起搖頭,法官繼續問:「那麼,有沒有你認識的人?」除了兩位之外,其他證人們照樣搖頭如鼓浪。「好,請搖頭的證人都退庭」,原本塞得滿滿的法庭當場就空出了一大塊。



留下來的兩位證人輪流上場做證,其中一位是在大學教書的中年女士。「法官,我不知道我為什麼會在這裡,我不覺得我受騙,也沒有要告任何人啊!」 那位 女士不等法官提問,劈頭第一句話就這麼說。「妳在刑事局筆錄上不是這麼講的吧!」公訴組檢察官馬上提出異議,並且把厚厚一本筆錄拿給證人看。證人接過筆錄,翻了翻,一臉不可置信的樣子,「法官,這不是我的筆錄啦!那時候,警官只簡單問了我幾個問題,我也很簡單地回答他,我不懂怎麼會出現這麼厚厚一本?」公訴組檢察官不死心繼續問:「後面的簽名是妳簽的吧!」女士點了點頭說:「是啊!但當時趕著回學校上課,所以我就在最後一張上簽名。我有聽說地方警察局會做假筆錄,但我想說刑事局屬於中央,應該不會做假才對。」不過,這位女士的判斷顯然是錯的。



因為只剩兩個證人,沒多久,法官就匆匆宣布退庭了。之後,這種一堆證人完全不認識任何一位被告的荒唐戲碼就不斷上演。



另外還有一次開庭也很「經典」,因為被告律師抓到檢察官在偵查庭筆錄上動手腳。那位被告發現筆錄上多了兩組很陌生的「答案」,於是請律師去調光碟,逐一比對,這才發現,檢察官明明只問了五個問題,筆錄上卻出現了七個問題,還「附贈」兩組無中生有的「答案」。



因為起訴書寫得「蓋離譜」,幾次開庭都炮聲隆隆,公訴組檢察官被罵到臭頭,根本無力招架。有一次,他被逼急了,竟然脫口而出:「我也知道,這起訴書寫得很爛!但它不是我寫的。」當場眼鏡碎了一地。



對於這份證據清單看似洋洋灑灑、但實際上人證物證兩缺的起訴書,我和律師研究了老半天,終於搞懂了檢察官究竟是怎麼寫出這份起訴書的。有一點可以確定的是,檢察官是從教育訓練課程學員名冊中圈選出所謂的「證人」和「被告」。檢察官的起訴標準可謂「高深莫測」,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是用「隨機圈選」的方式來決定人選的,鴻運當頭的完全置身事外,運氣稍差的當「證人」,霉運罩頂的就成了「被告」(不少「證人」的下線比「被告」的還多)。而「證人」和「被告」也一一被叫去做了筆錄。筆錄做完後,檢察官並沒有再做過比對,結果當然就會出現證人證詞和被告名單兜不起來的怪現象。接著,檢查官再把搜索來的物證,管它有無證據能力,或是否有其他被告有關,反正通通列為物證就是了!



另外,我也聽到了些小道消息,但無從查證。據說,這案子是因為該檢察官的親戚跟傳銷公司高層發生糾紛,為了幫自己人出氣,檢察官於是「主動偵辦」,親自率隊搜索公司及相關人住宅,並且對外發布新聞。往來的銀行看到了新聞後,嚇到趕緊抽回銀根。接著,公司發不出薪水和獎金,就倒閉了。後來,我查證網路舊新聞,拼湊出時間順序,發現的確是檢察官發動搜索在前;銀行停止往來在後;最後,公司人去樓空。



個人不幸(或者說「有幸」)得以直擊這一連串光怪陸離的法庭實況,不由得讓我想起了自己的法官同學,他有一次酒後吐真言:「法律並不保障好人,法律保障的是懂法律的人!」按照他的說法,所謂「懂法律」並非熟稔六法全書,更重要的是,要懂得「司法實務」,懂得法庭裡的「眉眉角角」(竅門)。對於高中同學這番「肺腑之言」,當時聽得懵懵懂懂,如今回想起來卻有如醍醐灌頂!



台灣的司法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這幾乎已經是全民共識,但問題是從哪裡改起?對此,我提出幾點淺見。



杜絕浮濫起訴要從檢察官考績制度著手



在台灣,一、二審平均各要花兩到四年時間,三審定讞動輒要十年。法庭積案如山,如因之一就出在檢察官起訴浮濫。起訴往往並非根據《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證據及「無罪推定」原則,而是基於檢察官的主觀認定。



今年(2010) 三月二十七日 ,我曾去旁聽了一場司法改革講座,聽到了一個著實讓人傻眼的數字——根據司法院內部調查,檢察官平均只要認為52%(或53%)有犯罪嫌疑就會加以起訴。52%,天哪!檢察官要起訴一個人,竟然連他自己也沒有十足的把握!



檢察官為什麼會無視於證據及「無罪推定」原則,「勇於起訴」?律師告訴我,這跟檢察官的考績制度有關。原來,檢察官的考績主要是根據起訴率,換句話說,起訴得越多,績分越高,這也難怪檢察官往往管他有沒有證據,一律起訴。如果遇到了有良心的法官,結果就是「證據不足,無罪駁回」;又或者是礙於輿論壓力,法官不敢判有罪或無罪,只好使出「拖字訣」。



要杜絕檢察官濫訴的誘因,考績制度非改不可。在此之前,至少也應該做到每年公布個別檢察官的定罪率,讓全民來監督。



廢除公訴組檢察官「代打」制度



公訴組檢察官當庭說溜嘴:「我也知道,這起訴書寫得很爛!但它不是我寫的。」曝露了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病,寫起訴書的檢察官用不著上法庭和被告及律師面對面辯論,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反正之後會有公訴組檢察官幫忙「擦屁股」。法庭理應是追求真相的地方,我認為,撰寫起訴書的檢察官都應該要出庭辯論,才能讓真相越辯越明。



督促立委通過《法官法》,明訂退場機制。



在台灣,除非是犯了重大刑案(例如收賄),檢察官、法官幾乎沒有退場機制,只要考上了,幾乎保證可以幹一輩子。規範法官和檢察官的《法官法》,在立法院裡一躺就是二十幾年。馬總統在就任一週年記者會上曾誓言推動司法改革,也簽署了人權公約,但《法官法》立法進度無奈依然原地踏步。老百姓如果沒有自覺,沒有行動,單靠政府顯然是不足以成事的。



還給監察院完整的監察權



政治學教科書裡有一句至理名言——「政府是必要的罪惡」,赤裸裸揭露政府的本質「絕非善類」。既然是「必要的罪惡」,所以就必須加以「分權」、「制衡」,並且訂出憲法規範政府行為。政府中「合法擁有暴力」的部門——軍隊和司法機關(含警察、情治人員),尤其要嚴加看管,因為它們也最有能力侵害人權。證諸歷史,血淚斑斑。



美國「三權分立」一向被認為是民主制度的典範。我國雖然多了考試和監察兩權,但就連監察院院長王建(火宣)都不諱言監察院是一隻「無牙老虎」,因為就算監察院要求懲處,但只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或司法機關不同意,柏台大人也只能乾瞪眼。



太極門案就是個典型的案例,監察院不也列舉八大罪證、要求從嚴議處濫權起訴、侵害人權的侯寬仁檢察官嗎?但在法務部和高檢署曲意包庇下,拖過了十年追訴期,侯寬仁至今依然逍遙法外。就連馬總統連告三次侯檢,也一樣沒告成,原因很簡單——官官相護!當事的法官、檢察官們心裡想的是:大家都是學長學弟,沒有必要為難「自己人」。



雖說徒法不足以自行,但對人權的保障,不能一廂情願信任法官和檢察官的自我約束,制衡機制的建立仍然是必要的,還給監察院完整的監察權(含懲處權),不失為一條可行的路。



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劉令祺(圖)-花蓮高分院院長.妻子邵燕玲法官.




劉令祺-接任花蓮高分院院長98.10,.06

*  劉令祺是司法官訓練所第18期結業,


    歷任法官、庭長,及澎湖、花蓮、雲林、桃園地院院長,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長,這次是從司法院刑事廳長升任花蓮高分院長。


*劉令祺(圖)-花蓮高分院院長.妻子邵燕玲法官.



劉令祺(中)台東地方法院卸任院長蔡崇義(左)交給新任院長劉壽嵩


劉令祺









台東地方法院昨(28)天辦理新舊任院長交接典禮,卸任院長蔡崇義在花蓮高分院院長劉令祺的監交下將印信交給新任院長劉壽嵩,卸任院長蔡崇義將高升到基隆地方法院,他在典禮中感性的訴說對台東這片好山好水依依不捨的心情,讓現場充滿感性的氣氛。而新院長劉壽嵩97年9月到澎湖地方法院擔任院長,期間對調解法律糾紛成績表現優異,他致詞時希望在既有的基礎上,向上提升,並做好為台東縣民優質的司法服務。

圖說:在花蓮高分院院長劉令祺(中)的監交下,台東地方法院卸任院長蔡崇義(左)將印信交給新任院長劉壽嵩(右)。


(2010/6/29 上午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