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這男友太狠了!! 竟把女友毀容..恐怖哦!!!真的有夠狠的......

 




男友的報復


        一個男生不滿女友出軌,跟蹤她到夜店,

看到她和別的男生卿卿我我,手裡拿著一瓶不

明液體衝上前:我要把妳毀容!看妳怎麼偷吃!

說完就將液體往女生臉上潑。

        隔壁的人看到她被毀容了,全給嚇跑。女生


很害怕,但奇怪過了好一陣子都沒有刺痛感,就


問:你潑的是甚麼?…





男生說:......是卸妝液。


路過的人都說:  太狠了....



 


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嘉義水電行.應該是(家暴事件竊盜罪?).每天只給200元.又偷取丈夫車內金錢.到警局還堅持說謊.



夫私房錢失竊 抓賊抓到妻


 日期:2011/03/10 蘋果日報



車內4萬不見了 警佯稱採指紋 妻尷尬招了



        嘉義縣一對經營水電行的羅姓夫妻,因妻子嚴格管控丈夫零用錢,丈夫便趁收帳時,每次暗槓一、兩張千元鈔票當私房錢,夾筆記本裡,並藏在廂型車踏墊下。日前丈夫發現所藏的四萬元私房錢不翼而飛,以為遭小偷報案,結果警方查出是被他妻子「沒收了」,丈夫只有自認倒楣,不願告妻竊盜。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全成表示,竊盜罪屬公訴罪,但《刑法》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有共同財產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法官視案情得免除其刑。以本案妻子沒收私房錢,丈夫不告妻子,所以沒有竊盜罪問題。



每天只有200元零用



        警方指出,羅姓男子(五十三歲)和妻(五十歲)在嘉義縣水上鄉經營小型水電行,家境小康;但家中經濟大權由羅妻掌控,羅男外出做水電生意或收帳,妻每天只給他茶水及便當費等二、三百元零用錢,讓羅男每逢交際應酬就倍感難過。



        因此羅男便趁收帳時,偷偷暗槓一、兩千元,並將千元鈔逐一夾在一本筆記本內,然後再將筆記本藏在所開廂型車後座的腳踏墊底下,以備不時之需。



車完好「熟人所為」



        日前羅男開車到嘉義市訪友,準備拿車上藏的私房錢和友人一起吃喝玩樂,才發現車上筆記本辛苦「存」的四十張千元鈔票都不翼而飛,他找遍整個車廂都沒找到,急得滿頭大汗,以為遭小偷,便就近開車到嘉義市興安派出所報案。



        嘉義市警二分局偵查隊鑑識組在羅男車上採證,只在筆記本上採到一枚可疑指紋,但發現車子並沒有被破壞與凌亂翻動的痕跡,且和筆記本放在一起的一只手錶也沒被偷走,警方研判應是熟人所為,勸羅男問問家人。



夫自認倒楣不提告



        羅男面有難色通知妻子到派出所,羅妻起初否認曾見過丈夫的筆記本,還責罵丈夫沒事找事做,「幹嘛偷藏私房錢?沒偷藏哪會遭小偷。」警方發覺羅妻回答問題時神態有異,靈機一動,便出示在筆記本上採到的指紋卡,故意說要比對指紋。羅妻聞聲臉色大變,才尷尬承認是她「沒收」丈夫的私房錢。



        羅妻說,前幾天坐丈夫的車,覺得腳踏墊下有異物,趁丈夫不在時掀開檢查,發現丈夫藏私房錢,便全拿走了。羅男一聽「東窗事發」,雖捨不得四萬元被沒收「充公」,也不願和妻翻臉,只好自認倒楣。


嘉義水電行.應該是(家暴事件竊盜罪?).每天只給200元.又偷取丈夫車內金錢.到警局還堅持說謊.



台中市張姓婦人.長期在(黃昌正)的飯菜下毒.地院一審判3年.追蹤.長子說「打得半死還不夠,要打就打死」家庭組成潰敗了!



飯菜毒夫70回 判3年


自由  日期:2011/03/10



        台中市張姓婦人不滿丈夫黃昌正,軍事化管教長子方式,甚至把長子逐出家門,去年2月購買硝酸鹽,5個月期間暗中摻入丈夫三餐菜餚、茶水,大約70多次,台中地院認為殺人意圖明顯,依殺人未遂判刑3年。



        判決書指出,張婦坦承在丈夫三餐菜餚中摻入硝酸鹽,或有時摻入骯髒水,否認有殺人之意,她說,是要給他教訓,如果要殺丈夫,不會用硝酸鹽,丈夫身體也沒有異常;長子原是台中一中數理資優生,卻只考上東大物理系,事後黃某雖未打小孩,但給予的精神壓力,讓這個家崩潰。



        判決書表示,去年5月,黃某發現家中出現不明瓶罐,6月從張婦手機中發現與長子可疑的對話。去年2月間某日,張婦說「要把丈夫打得半死」,長子說「打得半死還不夠,要打就打死」,張婦有說「要讓他慢性中毒去死」等,讓黃某懷疑可能遭妻子下毒。



        去年7月,黃某在家中陽台及客廳裝設監視器,果然拍到相關鏡頭,7月底報警查獲張婦在陽台藏有剩餘硝酸鹽3公斤餘,還有已經泡成液體的硝酸鹽及不明骯髒水400多公克。





 


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太太外遇.丈夫外遇(男女外遇心態大不同).少年夫妻:大難自飛.搶錢+搶糧+搶小孩{脫產再強盜洗劫}可惡!!

離婚俱樂部.


總有一天等到你!!


少年夫妻. 老來伴 ?


大難來時. 她先飛 !


搶錢: 搶糧: 搶小孩.



太太外遇.丈夫外遇(男女外遇心態大不同).少年夫妻:大難自飛.搶錢+搶糧+搶小孩. 


{ 脫產再強盜洗劫 }可惡!!  .



{盜匪洗劫}


唐照明- 法官(違反人權).不滿(車禍肇事者)66歲婦女(呂紀湄)的辯駁.當庭上手銬+羈押.彈劾通過.2007年發生.四年的陳情.

唐照明-照片


不滿肇事者辯駁 法官銬被告遭彈劾


TVBS 日期:2011/03/08



        高雄高分院一名法官唐照明,在民國96年時,審理一件車禍案件,因為被告多次在法庭上言語辯解,和解不成,唐照明竟然裁定被告交保,被告當庭被銬上手銬、拉到地下室,監察委員認為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態度有瑕疵,於是對他進行彈劾,在經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投票,彈劾成立。



這是民國95年,高等地方法院為審判321滋擾案,所引發爭議的拘提邱毅案,當時的審判長唐照明,由他出席說明當時的拘提理由!但就在隔年,民國96年,唐照明審理車禍案件,卻因為不滿肇事者多次言語辯解,竟然把被告上手銬。


監察委員李復甸:「他在不符合羈押的條件下,就禁令被告要具保,這個事情是違法法條規定的。」


原來,當時的唐照明審理案件時,被告有多次言語辯解,口氣並不好,結果就引起法官不滿,違法諭令被告交保,讓被告上手銬,唐照明解釋是要給被告一個警惕,但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為,沒有事證顯示被告具法定羈押原因,法官裁定的動作,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


李復甸:「而且被告不是死刑,不是無期徒刑5年以上的罪,原則上是不會羈押的。」


因為要求雙方和解不順利,唐照明竟裁定被告三萬元交保,被告當庭被銬上手銬、拉到地下室,監察委員認為11職等的法官處理案件違反人權,彈劾投票結果通過,也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唐照明- 法官(違反人權).不滿車禍(肇事者)辯駁.當庭上手銬+羈押.彈劾通過.民國96年發生的事.



李復甸懲唐照明 老師彈劾學生


中央社    日期:2011/03/08





  李復甸說,唐照明審理一起交通意外、過失傷害案件時,要求雙方和解不順利,竟裁定被告交保。當事人是一名66歲婦人、銀行退休襄理,知識背景不錯,法官裁定新台幣3萬元交保後,婦人當庭被銬上手銬、拉到地下室,從人權保障的角度,非常不妥,在地下室的處理過程,也有不妥,這部份也將糾正相關機關。


        李復甸指出,唐照明告訴監委,因認為被告對於是否和解,前後立場反覆,加上被告幾次言語對告訴人造成心靈上的傷害,為了「給被告一個警惕」,而裁定被告交保。



       李復甸說,「交保的制度不是拿來懲戒人的」,交保是為讓案件審理順利,被告先要符合羈押條件,在沒有羈押必要時,才以交保替代,但此案被告沒有逃亡、串證之虞,也不符合羈押要件,且法官的立場應該是中立的,「怎麼可以要求雙方一定要和解?」。



  他說,唐算是好法官,這件事相較於為非作歹,算是小事,但是監察院「要敲敲司法院的腦袋」。



  李復甸指出,像這種「不法對待」的案件不會是第一件,但如果監察院不依法提出彈劾,這也不會是最後一件違法侵害人民權益的案件,因為司法體系官官相護,欠缺自我檢討改進的能力,希望此案引起司法界對人權的尊重。





2011年檢察官評鑑報告書*5位檢察官表現最差 .五項罪狀.



檢察官關門辦案 態度惡劣!    檢察官評鑑報告摘錄


「檢察官開庭竟然對律師吼叫,開庭態度超差的!」


「1個小時的偵查庭,前半小時問過的東西,後半個小時又再問一次,檢察官好像忘記前半小時問過。」


「檢察官的作風官僚,訊問受害的災民竟然變成像是訊問被告一樣……。」


我國司法史上首次針對檢察官進行評鑑調查報告出爐,部分不適任的檢察官種種脫序行為因而曝光!


        這是律師界繼日前評鑑高院法官後,首次針對檢察官進行評鑑,意義重大,業已引起法務部及檢察官們的重視。

        民間司改會與與台北律師公會合作,針對台北、士林及板橋3個地檢署檢察官進行評鑑的結果公布,有5位偵查檢察官在偵訊態度、偵查程序作為及書類品質項目上表現最差,有3位公訴檢察官在蒞庭態度、蒞庭表現及品德操守上表現最差,台北律師公會將其中3位最不適任檢察官的評鑑結果,發文給該署檢察長請求回覆。


5位檢察官表現最差


        司改會指出,這次檢察官評鑑分一般評鑑和個別評鑑2個階段進行,民國98年先辦理第一階段的一般評鑑,並對於同意接受訪談的律師進行訪談;民國99年再辦理第二階段的個別評鑑,去年7月底完成評鑑報告。

        這次的評鑑,一般評鑑共回收100份問卷,其中6份未署名,問卷回傳後,表明願意接受訪談的律師共21位;而個別評鑑部分,共回收54份回卷,其中1份未署名,1份表示未辦理刑案無法評鑑。


        台北律師公會指出,評鑑方式首先將3個地檢署的檢察官全數列出寄送給律師,請律師回傳問卷,提供這些檢察官的印象分數;之後再篩檢出被評價不佳的檢察官,請律師進行個別評鑑。

        一般評鑑方面,列出三地地檢署所有的公訴和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方面,針對其蒞庭態度、蒞庭表現及品德操守3項給予評價;偵查檢察官方面,針對其偵查態度、偵查程序及作為、書類品質、及品德操守4個項目給予評價。

        至於個別評鑑,若在一般評鑑中被評為「不佳」達10份以上的特定檢察官,公會即對全體律師會員發出個別評鑑表,就這些特定檢察官的作為表達意見,也就是說,請填表律師就其所辦的特定案件,就這些表現不佳的檢察官,在評鑑項目中勾選可能的具體理由,並提供對該檢察官的評語及意見。

        有關偵查檢察官部分,有5位檢察官在偵訊態度、偵查程序及作為、類品質上表現最差,台北律師公會對參與評鑑的律師進行訪談,訪談內容相當「勁爆」,令人感慨這些檢察官的水準竟是如此的糟糕。


罪狀一:態度輕蔑、辱罵辯護人


        例如,A檢察官在偵辦一件房屋倒塌案,第一次開庭時,檢察官的作風很官僚,受害的災民竟然變成被告一樣,檢察官以虛應故事應付的態度來製作偵查筆錄,災民希望檢察官偵辦腳步快一點,趕緊調閱資料追查建商的責任,但檢察官竟說偵查不公開,拖拖拉拉,災民氣不過,向檢察長及法務部長陳情,等到上級檢察官督促他後,A檢察官的態度變得比較客氣,但還是看得出來是應付了事。

        律師在訪談中指出,A檢察官態度不好也就算了,偵查方法很笨又不專業,感覺上A檢察官就是想要趕快簽結,對公務單位的疏失不是查得很清楚,以致影響到偵查書類的品質。

        另一位律師也說,這位A檢察官雖然相當的資深,但問案時對當事人的態度不好,甚至於對律師(不管是告訴人或被告的律師),A檢察官的態度都很差,而且A檢察官太過主觀,在一件工程案件上,他還對律師自誇說:「我當檢察官那麼久,在工程營造界也有很多朋友,你律書狀上跟我說的那些東西,我寧可從朋友那邊的知識作為判斷的標準。」每個案件的案情不同,檢察官偵查時本來就應重新調查了解,但A檢察官在偵查庭上提私人關係,不就專業去了解,反而向律師誇耀自己的社會經驗很豐富,不聽被告、律師怎麼講,實在沒有專業水準。

        在個別評鑑結果上,有3/4參與評鑑的律師認為,A檢察官已經不適任,另外1/4認為有待觀察,綜合律師們對A檢察官的評語包括:在通姦案件傳喚不相干證人,開庭時有輕蔑之語、強迫被告認罪、辱罵辯護人、對辯護人摔水杯、威脅當事人、言語羞辱、諷刺當事人、開庭態度極端惡劣、說冷笑話諷刺被告、打斷被告及辯護人陳詞、對被告語多奚落,有三字經口頭禪、問案態度不佳、辱罵被告……等。

罪狀二:不做功課、問案空洞


        在媒體曝光過的B檢察官辦案態度一樣讓人「震憾」,與他交手過的律師指出,B檢察官問案內容很空洞,天馬行空,兩造事先都有補書狀進去,B檢察官似乎事先沒有看過書狀,問案的時候無法掌握焦點,1個小時的庭,前半小時問過的東西,後半個小時又再問一次,他好像忘記前半小時問過,而且這件案子是B檢察官當天的第一件案子,他的精神應該不致於不好,但問題卻完全失焦。

        這件案子從程序上,律師不斷地在書狀上陳述管轄權的問題,但是B檢察官根本不理會,B檢察官後來因某事件在媒體上鬧的沸沸揚揚,被上級暫緩辦理案件,他原先的案件被移到其他的地檢察署偵辦,而承接該案的檢察官沒有開庭,直接就依照律師書狀予以不起訴,不起訴的理由是依照港澳條例規定,因為告訴人指摘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在香港,依台灣刑法規定,我國並沒有審判權;讓人不解的是,B檢察官似乎沒有看書狀,一般的檢察官或法官看到能從管轄權就解決的案子,能先程序處理的,根本不會進入實體偵審,何況該案一看就很清楚沒有審判權,但這位B檢察官竟然不了解,害得兩造在他偵辦時,就花了半年時間進行3、4次的庭期,浪費時間,也毫無意義,問案又抓不到重點,這個檢察官還是資深的,讓人覺得很奇怪。

        另一位與B檢察官有交情的律師表示,B檢察官的問題就是開庭態度很不好,太過主觀,或許是他個人風格。

參與評鑑的律師認為,B檢察官曾經當庭恐嚇告訴人,已經不適任檢察官。


罪狀三:專業不足、書類品質差


        此外,C檢察官的不專業,也讓人不敢領教。受訪律師指出,C檢察官真的很不認真,書類品質「非常非常的差」,C檢察官辦很多金融案件,但專業知識不足,而且書類內容錯誤百出,比如說,股票盜賣1,000張,證據顯示的清清楚楚,C檢察官的起訴書竟然寫成100張,真的很不用心,而且開庭態度也不好。

        評鑑結果指出,在一件山坡地開發案時,當事人在自有土地上蓋了一個蓄水池,水池旁邊有一小部分占到別人的地,被控竊占,當事人和律師要向C檢察官解釋為何會占用,但C檢察官開庭時說,「啥?你們那個是開發案?有多大?」「喔,好大!有多大?」律師回答說,「真的很大,我們可以拿開發的計畫書給你看……。」C檢察官竟說,「不要開發計畫書啦!你把這邊地號每一筆的權狀都拿來給我看好了。」律師很驚訝問:「要權狀幹嘛?我們現在有爭議的就那2筆而已啊,你為了要釐清那條線在哪裡,跟我們要整個開發案的權狀?」

        受訪律師指出,C檢察官根本在狀況外,權狀上不會有圖,只有寫面積多少、所有權人是誰,檢察官要的應該是附圖的地籍謄本,C檢察官不懂,連東西都要錯了,還要當事人在一個禮拜之內呈報給她100多份的權狀,專業水準令人不敢領教。

        另一位受訪律師表示,C檢察官的脾氣很不好,EQ也不好,當事人有律師陪都會怕,何況沒有律師陪的被告更怕這種檢察官。在一件車禍案件上,機車騎士載女孩闖紅燈,被開車的撞上,雖然C檢察官對開車的車主予以不起訴,但在開庭時,C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的內容不夠確實,例如證人講一段話,C檢察官只截取其中的後半段給書記官記錄,與證人原先講的不太一致,律師立刻向C檢察官解釋,C檢察官竟然對律師吼叫,「你給我坐下,再起來的話,就把你趕出去!」開庭態度超差的。

        回收的評鑑結果顯示,有4/9參與評鑑的律師認為C檢察官已經不適任,在評語上寫C檢察官竟曾經對菲籍被告說,所講的都是「bull shit」,口氣惡劣;將告訴人當成被告,對案情不了解,對客觀證據不調查,僅憑主觀好惡決定偵查結果。

        但也有部分參與評鑑的律師認為C檢察官適任,在評語稱C檢察官聰明認真,事前有做功課,對案情熟悉了解,略帶一絲自滿,對被害人友善親切。


罪狀四:恐嚇證人、羞辱律師


        另外在公訴檢察官評鑑方面,受訪律師指出,D檢察官的蒞庭態度和表現實在不好,甚至在詰問證人時使出恐嚇手段;去年法院開庭審理一件刑案,D檢察官詰問證人時,竟當庭對證人說「你這樣講的話,我把你送偽證喔!」公訴檢察官這種做法如同是合法的恐嚇,在法庭上,檢察官也是當事人,怎麼可以在法庭上用國家給予檢察官的權力恐嚇證人?

        參與評鑑律師表示,他曾在法庭與D檢察官直接交手,D檢察官看起來高傲輕浮,詰問證人時,D檢察官的態度不佳,還摔卷宗,大聲斥責要證人好好回答,有一次詰問時,證人回答比較多,但D檢察官認為不是他要的答案,竟罵證人:「我又沒有問那麼多,你回答那麼多幹嘛。」

        另一位律師指出,這位D檢察官是金融專股的,但金融專業知識卻不足,對金融運作、連一些基本常識都很欠缺,而且對律師很不尊重,常常不時虧一下律師,講很難聽的話,例如:一位律師認為D檢察官對起訴書上幾個犯罪事實沒有說清楚,要求補充或再說明,D檢察官竟然跳起來說,「我並沒有教育律師的義務!」

        先前在一件很小的竊占案,由於起訴時,被告沒有收到起訴書,被告臨時接到法院通知去開庭,法官要被告現場答辯,律師為保障被告的權益,堅持因為還沒有看到起訴書,也還沒有和被告溝通,無法現場答辯,結果D檢察官竟然站起來說,「律師,你這樣是在延滯訴訟,你再這樣主張的話,我就要把你送懲戒。」D檢察官的做法,欠缺做檢察官的基本態度。

罪狀五:濫用職權、偵案粗糙


        至於E檢察官,在個別評鑑上,有5/6參與評鑑的律師認為他不適任,並下評語認為他「疑似有精神噪鬱傾向,濫用檢方職權,要求當事人及律師踐行不必要的程序補正。」「態度不佳,專業不足,偵案粗糙。」

         受訪的律師指出,在一件少年法庭的案件,他的當事人是一位少年,另有其他3位少年在前案被認為是共同正犯,在本案中成為證人,他詰問其中一位證人時,有一問題採取溫和的誘導性詰問,但沒有偏離範圍,E檢察官竟然跳起來指著律師的鼻子罵,「辯護人,你不要亂問,你不要以為我不知道你在問什麼喔!你想要讓他脫罪就可以這樣問嗎?」他心想,當律師本來就要為當事人的最大利益,而且這名少年堅持他沒有犯罪,律師為當事人辯護,竟被檢察官痛罵;後來法官看不下去,對E檢察官說,「檢座,麻煩你回座,坐好,讓律師問完問題,你可以異議,但不要用這種方式。」E檢察官竟發出一聲「厚!」表現出對審判長的訴訟指揮很不以為然的反應。

        後來,律師改用較中性的方式再問一次,E檢察官竟又突然罵律師,「我不是叫你不可以問這個問題嗎?」審判長實在看不下去了,再對E檢察官說,「先讓辯護人把問題問完,我再判斷可不可以問這個問題,」接著,審判長又說,「異議駁回,辯護人繼續問完問題。」

        E檢察官後來反詰問3個證人時,與3個證人都起了衝突,E檢察官問問題時,語氣輕佻、質疑、瞧不起人,甚至下了證人說謊的結論;律師考量到E檢察官的精神狀況似乎不穩定,為避免不必要的反應,儘量不用交互詰問的規則,但審判長後來也看不下去,制止E檢察官,「請檢察官不要用那種攻擊性的口氣。」但E檢察官不滿審判長的訴訟指揮,充滿鄙視的表情;當審判長自己問問題時,E檢察官竟又不時發出不以為然的聲音,審判長後來根本賴得理他。E檢察官的作為,實在讓人嘆為觀止。

外部評鑑淘汰劣等司法官


        司改會董事、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的林永頌說,檢察官這樣的評鑑結果,「對我們律師來說,一點也不稀奇,」他表示,檢察體系因為偵查不公開,「門關起來最大,沒有人監督」,導致檢察官辦案即使有瑕疵,也因為不透明,一般人難以窺其真實面貌,當事人就算吃了悶虧,也無從申訴。

        林永頌表示,官方版本的「法官法」草案所謂的司法官(包含檢察官)評鑑,僅有被動接受個案檢舉特定的司法官,且評鑑委員會設在司法機關內部,過半數的評鑑委員由官方任命,缺乏獨立性,無法有效淘汰不良的司法官,他認為,官方應收回這一套虛有其表的評鑑機制,建立公平有效的外部評鑑制度,才是根本做法。


2011年3月6日 星期日

李水苒.蔡秉霖(士林警分局警備隊警員)幫通緝犯討債、喝30萬花酒不給錢.吸食毒品K他命.早列入「靖紀對象」為何不事先清算.悲!

李水苒綽號(春生).蔡秉霖綽號(菜餅)

2警酒色毒全都來 夥通緝犯勒索建商         〔自由時報 2011-3-3〕


荒唐警察!現任員警拉K、幫通緝犯向建商暴力討債、喝花酒不給錢,還勞駕業者登門向警方追討!

喝花酒不給錢 店家怒檢舉


        台北市士林警分局警備隊警員李水苒及蔡秉霖,涉嫌包庇槍砲通緝犯賴勝文,並聯手向建商索賄超過百萬,士林地檢署前天指揮調查局北機站,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將李、蔡拘提到案,並在2員住處及辦公室,查扣本票等事證,檢察官呂永魁漏夜複訊,以有共犯未到案及重罪為由,向院方聲請羈押獲准。


        士林分局表示,中山區某酒店業者,2月16日氣呼呼地向分局督察組檢舉,指稱警備隊員警蔡秉霖、李水苒自去年9月前往消費後,每次都以簽單暫結,10餘次酒債累計達30萬,控告2人詐欺,希望分局給個交代。


        士林分局調查,發現2員交往複雜、經常涉足不當場所,蔡員竟還拉K,主動報請士林地檢署指揮偵辦。進一步發現,2員涉嫌勾結通緝犯賴勝文另涉暴力討債案件,賴原本協助某建商處理都更案,協助收購土地,去年因某建案遇阻,商請李員出面,告知事成可獲取佣金,李員於是自去年9月間,參與建商或地主「協調土地」會議。


1警尿液還驗出K他命


        檢調指出,兩人除索賄,還向被害人要求喝花酒,建商懷疑遭黑白兩道聯手索賄,敢怒不敢言。由於賴勝文未到案,檢調懷疑士林地區仍有商界人士被鎖定勒索,正擴大追查。


士林分局昨天召開考績會,將李水苒依涉足不當場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記1大過2小過處分。


        蔡秉霖則因與黑幫交往複雜、出入酒店,及使用三級毒品K他命等違紀情形,記1大過4小過處分,2員另因遭羈押禁見,依法予以停職處分。至於蔡員尿液送驗後,呈現毒品反應,K他命為三級毒品,2月18日已依行政法裁罰2萬元處分。???


        士林分局說,蔡、李2員品行操守有問題,是分局列輔的「靖紀對象」,事情曝光後,2員已當場被要求「繳械」。


..............2011.03.03 【中天新聞】...................


        台北市士林警分局爆發員警風紀醜聞,任職警備隊兩名蔡姓、李姓員警涉嫌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等違法犯紀,兩人在一號遭到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有民眾張先生跳出來指控,這兩名員警進出酒店喝霸王酒,縱容通緝犯開槍,甚至還包庇通緝犯趴趴走恐嚇他,讓他非常害怕。

        再一次看到恐嚇簡訊,依舊心有餘悸,因為上面寫著"要槍殺你,衣服穿厚一點",刻意避開鏡頭的張先生氣憤地說,恐嚇他的是一名槍砲通緝犯,但是警察卻涉嫌包庇掩護,他們是士林分局警備隊蔡姓李姓兩名員警。

       控訴當事人張先生:「(上酒店)都是不簽的,喝完就走,警備隊的泡茶室然後通緝犯居然能從一樓上到四樓,然後再由蔡姓員警再從樓上再送走,然後(通緝犯)再一直打電話恐嚇我。」

        被恐嚇卻求助無門,因為張先生指控的員警李水苒綽號"春生",蔡秉霖綽號"蔡餅"和槍砲彈藥通緝犯綽號台西阿文熟識,簡直是共犯結構。他檢舉兩名違法亂紀員警,警方竟然想吃案。

        控訴當事人張先生:「我可以跟你要(報案)三聯單嗎? 就隔壁有一個打電腦的,一個也是偵查隊的,他就說你報案我們就會處理了,為什麼要單子? 我們會吃案喔? 你可以叫蔡姓員警驗尿,第一個嘛,那吸毒的時候他(李姓員警)也都在現場啊,到底他是吸毒還是怎樣我不知道啊,李姓員警也說過一"拉"天下無難事啊,你警察的職務那你在外面都是惡行惡狀啊,對啊,等於你想買單就買單,不買單就走人,單子也不簽,那你去恐嚇商家,你還警察來了你還在樓下當把風。」

        士林分局督察組長張沛銘:「這兩位員警有涉及妨害自由及恐嚇取財等罪嫌,也已經被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今天凌晨裁定收押禁見。」

        警方表示接獲檢舉之後已經主動自清,目前這兩名員警已經遭到收押禁見,但兩員警違法亂紀,已經使警界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