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邱寶桂--南投縣埔里鎮發{悍妻殺夫案}.腰帶勒頸殺死丈夫(曾清志).



悍妻2腰帶勒頸殺夫


曾想從4樓拋屍 拒遮臉「敢做敢當」

2009年 03月27日 蘋果日報

        純樸的南投縣埔里鎮昨發生悍妻殺夫悲劇!一名平日作風強勢的妻子,因不滿丈夫失業後終日買醉,昨又不讓她出門吃午飯,兩人互毆後,她憤怒地用兩條帆布腰帶緊勒丈夫脖子,拖倒在地,還打算將已癱軟成一團的丈夫拖到陽台,從4樓丟下,但因氣力耗盡才作罷。她後來發現丈夫氣絕身亡,報警自首。


        被勒死的曾清志(47歲)和妻子邱寶桂(44歲)結婚約20年,有一對兒女。鄰居說,曾清志身材瘦小,約160公分、50多公斤,邱寶桂身高和丈夫差不多,但比較壯碩,兩人經常吵架,曾清志曾聲請家暴保護令。曾處理曾姓夫婦家庭糾紛的埔里警分局鯉潭派出所蕭姓警員說,邱婦曾用皮帶勒丈夫脖子,想給丈夫一點教訓,沒想到這次鬧出人命。


腰帶打死結勒到癱倒


        警方調查,曾清志夫婦感情不睦,七年前一度簽下離婚協議書,但考慮到小孩,不了了之。曾清志是水泥工,近來失業在家,沒事喝酒度日,又愛問東問西,讓在茶葉行當店員的邱婦不耐煩,兩人形同水火。處理的警員說:「這次應該是丈夫喝醉了,以為老婆不會對他怎麼樣,沒想到老婆下手重,竟一命歸西。」
        邱婦向警方表示,昨午丈夫在家又喝醉酒,兩人互看不爽發生口角,她要出門吃飯,丈夫不讓她出門,兩人互毆,丈夫從背後掐住她脖子,導致她脖子被抓傷,氣得她火冒三丈,破口大罵,掙脫後衝回房間隨手抓了兩條腰帶,想把丈夫綁起來。
        邱婦表示,她先用一條淺咖啡色、白邊,約2公分寬的帆布腰帶,勒住丈夫脖子,打了一個死結,要脅要讓丈夫死,丈夫竟醉醺醺回答:「好啊!要死一起死!」更讓她怒氣沖天、失去理智,於是再用一條深咖啡色、約3公分寬的帆布腰帶,纏繞丈夫的脖子勒緊,再在頸後打死結。只見丈夫癱成一團,無力反抗。


婦自首「我殺了丈夫」


        她愈想愈氣,把丈夫拖到客廳外的陽台,打開鐵窗,想要把丈夫從4樓陽台丟下去,但自己太累了,沒力氣抬起,只好作罷,回房休息。一個多小時後,她走出房門,看到丈夫一動也不動躺在陽台,頭旁的地上流了一灘血。她上前察看,發現丈夫已沒氣息,趕緊下樓找大廈管理員幫忙報案。
管理員表示,昨天上午10時許還看到曾清志出入,下午邱婦下樓說要報案時,神情鎮定,完全看不出殺了人,她只說:「我勒死我老公,你幫我報警。」由於這對夫婦常吵架,多次驚動警方處理,他不清楚邱婦是說真的還是開玩笑,於是幫她撥打110,叫她自己報案,邱婦告訴警方:「我殺了我丈夫!」管理員說:「沒想到竟是真的,好可怕!」
警方下午2時許趕抵曾宅,發現曾清志側臥陽台,左額有一道傷口,脖子被兩條腰帶勒住,已無生命跡象。警方初步研判傷口是被拖拉時撞上牆角造成,窒息死亡成分較大。
警方隨後帶邱婦回埔里警分局作筆錄。警員帶她走出社區大廈時,見有媒體守候,警員建議她戴口罩遮住容貌,但邱婦悍然拒絕,大聲說:「我敢做敢當!」


在警局情緒失控嘔吐


        邱婦到分局後,先趴在桌上休息,隨後開始嘔吐,胡言亂語:「我被神明附身」、「好喘!沒辦法呼吸,我快死了!」「好難過!我不想活了!」警方擔心她吞食不明藥品,連忙送醫。醫師檢查後並無酒精或藥物反應,只是精神不好,無法控制情緒,警方暫時將她關在拘留室,今天再作筆錄;曾清志的遺體今將由檢方相驗,釐清死因。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妻殺夫、夫殺妻案通常是彼此長期壓抑,種種負面情緒一旦爆發,便不可收拾。南投縣生命線協會主任許麗娟呼籲:「夫妻在氣頭上應先避免衝突,等彼此冷靜下來,再找親友協調或向專家諮商,尋求解決之道,否則只會愈鬧愈僵,終至難以善了。」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教授王以仁說:「夫妻不和應請專家諮商,協助彼此調整,如果不行就該分手以保護自己,總比發生悲劇好。」


夫妻兇殺案件


2008/09/10
台中縣卓姓男子不甘戴綠帽,趁妻睡覺時持菜刀砍妻11刀,將妻殺死後服藥自殺被救回。
2007/09/26
彰化市前科累累男子黃銘銓,懷疑妻外遇,兩人爭吵後,黃持尖刀朝妻子胸、背猛刺27刀死亡。
2007/05/30
高雄縣大陸新娘賴天貴不滿丈夫打罵她「沒錢滾回大陸去」,酒後拿菜刀砍熟睡中丈夫30多刀致死。
2006/12/11
台中市女子吳雯真不願和丈夫離婚,趁丈夫午睡時燒炭同歸於盡,但丈夫驚醒,吳女竟拿水果刀刺死丈夫,再自戕獲救。
2006/12/07
台北縣王姓鐵工與妻子吵架,將3個小孩趕出門把妻打昏,再用塑膠袋勒死妻子。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柳吉信-龜山派出所(色狼警察?)凌晨1點+越區查家暴+驗人妻下體+性侵.2007年起訴.查四年了.官官相護?舉發不法警察0809-012555

柳吉信 照片.一夜三次狼.


柳吉信小檔案


年齡:34歲
家庭狀況:已婚,育有一子
期別:警專第十期
現職:桃園縣警局龜山分局檔案室警員
經歷: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警員、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警員
到任龜山分局時間:2005年11月
資料來源:桃園縣警察局


狼警3姦菲女 求刑12年


夜半登門查家暴 還稱受害人色誘


2007年 07月10日 蘋果日報 ----- (昔日新聞)



【黃哲民、石明啟╱連線報導】桃園縣龜山派出所警員柳吉信,去年底受理菲律賓籍新娘遭丈夫家暴案,謊稱須到府調查,趁機一晚三度強姦她,被揭發後竟推稱被害人穿薄紗內衣引誘他。板橋地檢署昨認定柳某惡性重大,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並求刑十二年。


惡性重大


三十四歲已婚的柳吉信事後被記兩大過免職,他曾企圖賠償和解,但二十五歲的被害人拒絕,據悉,她仍滯留台灣,堅持要等到侵犯她的惡警被重懲。龜山警分局長邱安文指出,此事讓警察蒙羞,警方尊重司法。


誆驗傷脫衣硬上


身材高挑、五官深邃的被害人三年前嫁給台商,定居台北縣,不料丈夫疑另結新歡頻頻對她動粗。去年十二月十三日,被害人因簽證快到期,跨轄到住家附近的龜山派出所查詢辦理延長居留手續,並表示被丈夫家暴想報案。
當時值班受理的柳吉信見被害人貌美,又得知她丈夫常不在家,竟不依規定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也沒製作筆錄與開立報案三聯單,反而宣稱證據不足,要親自到府調查細節。當下柳某值班到隔天凌晨一時許,立刻奔赴被害人住處,問沒幾句話,就硬抱她進臥房強姦三次。
被害人指控,柳某藉口驗傷,一進門就伸鹹豬手摸她頭髮、頸部與肩膀,她以為台灣警察提供到府問案的服務,又以為柳某舉動是必要程序,儘管不舒服也強忍。但柳某雙手游移到她背後,突然解開鈕扣脫掉她的內衣,獸性大發侵犯她。


下體採到警體液


被害人懼於柳某警察身分,直到下樓送走柳某,才打電話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哭訴,由辦事處派人陪同報案。柳某則辯稱對方主動脫衣出示遭家暴傷痕,又換穿性感薄紗內衣挑逗,他定力不夠而犯錯,但只做了一次。
檢方依鑑定確認被害人下體的體液是柳某的,採信被害人說法,且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案為由,加重求刑。




柳吉信-桃園 龜山派出所警員.藉警察權勢登門3次性侵(菲律賓新娘),(高院更一審)改判四年徒刑.[執行司法.知法犯法實例]已經查了四年.

 柳吉信 照片

已經查了四年.還要查多久?



警察借權勢.登門入宅性侵人妻.


[執行司法.知法犯法] 還誑稱被引誘發生性關係.明知犯法卻敢犯法.


柳吉信-桃園 龜山派出所警員.藉警察權勢登門3次性侵(菲律賓新娘),(高院更一審)改判四年徒刑.[執行司法.知法犯法實例]


        桃園警分局龜山派出所警員柳吉信,被控四年前藉口調查家暴案,竟在一夜間三次性侵報案的菲律賓新娘。柳堅稱是被菲籍新娘引誘發生關係,一、二審獲判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柳利用菲籍新娘不諳台灣法律,藉警察權勢性侵,昨逆轉改判柳四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一二審曾獲判無罪


柳吉信(三十七歲)原被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具體求刑十二年,事後被記兩大過免職。
        判決指出,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嫁來台的菲律賓女子到龜山派出所詢問如何延長居留時,透露曾遭丈夫毆打,值班的柳吉信未依規定通報家暴防治中心,反而在隔天凌晨一時許,跑到菲女家調查。
柳藉口驗傷摸菲女頭髮與肩、頸,她以為這是必要程序,沒有反抗,柳卻將她抱進房間性侵三次。菲女害怕他是警察,事後才向友人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投訴。柳聲稱是菲女穿薄紗浴袍誘惑他發生性關係。
        一審、二審法官原依柳持有菲女住處感應磁卡、菲女曾主動借傘以及她下體無傷,認定菲女自願和柳發生關係,判柳無罪。


        高院更一審則認為,被害菲女不諳台灣警方辦案流程,又畏懼柳是警察才被迫發生性關係,並非自願,昨改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柳四年。


[針孔鏡頭]殺夫全都錄.台中市張姓婦人.飯菜+茶水下藥慢性毒死丈夫黃昌正.前往看(監視錄影帶)連在家中都有危險!

黃昌正


蘋果日報動新聞----點擊錄影帶.


{連在家中都有生命危險}


影片中的黃先生(黃昌正)由黑髮到今變白髮....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02935/IssueID/20110223


 



張女將硝酸鹽溶解,分裝成小瓶伺機倒進菜盤



台中市張姓婦人.飯菜下藥70次慢性毒死丈夫黃昌正.一家四口(一審法庭對話).令人心寒.


台中市黃昌正先生被長期下毒.


被害者黃先生(2010.9.16):「胡說八道,我跟我太太結婚20年來,沒有打過她,也從來沒有用不雅的辭語辱罵她。」


被害者黃先生已經離開原本住家,留下聲明稿強調,全案進入司法程序,他不再對外發言,女方如果再有不實指控,不排除提出告訴。


台中市張姓婦人.飯菜下藥70次慢性毒死丈夫黃先生.一家四口(法庭對話).令人心寒   . 


2011年 02月23日 蘋果日報



        台中市張姓婦人不滿黃姓丈夫長期罵她「婊子」致她得憂鬱症,並嚴厲管教兒子,在菜和飲水添加硝酸鹽、汽車水箱精、髒水七十次毒夫,去年被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法院昨開庭小兒子首度出庭作證:「我討厭我爸,我想這樣整整他也不錯。」審判長聽了皺眉搖頭,黃男走出法庭說:「實在很心寒。」


本案昨天辯論終結,將於下月八日宣判。黃男(四十九歲)昨說,已再告妻子求償六百萬元「嚇嚇她」。他表示,與張女(四十九歲)結婚二十二年,去年三月,發現妻子炒菜後會先分一盤給小兒子,他與妻共食另一盤菜,他夾菜時,兒子會瞄他一眼,妻子則只夾最上面的菜吃。


給生活費當買春


        黃男說,去年五月,發現廚房多了一些裝不明液體的小瓶子,和一包白色結晶粉末,後來他在妻子手機裡聽見妻子與大兒子的通話錄音「要打死才有用」和「菜裡加東西」,他心知有異,在家裝監視器,錄下妻子在盤子滴硝酸鹽,再把菜放上去的畫面。
        黃男報警指控妻子謀財害命,想讓他長期吃硝酸鹽罹患癌症死亡;昨天他還帶兩瓶汽車水箱精到法庭,指妻子在飲水裡加水箱精,造成他腎結石。
        張婦否認毒夫辯稱:「我只是出一口怨氣,硝酸鹽要吃十年、二十年才會致癌,而且我也和他吃同一盤菜。」法官問她原因,她激動地說:「做錯事要承擔一點後果,所以我也一起吃。」
        兩人就讀大學二年級的長子(十九歲)和國中一年級的次子(十三歲),昨首度出庭作證,對父親充滿敵意。長子說,父親罵母親是「婊子」,給生活費說是「買B(指屄)錢!」(意即把妻當妓女,付買春錢);父親對他不聞不問,只養他到十八歲就趕他出家門,罵他是「死殘障」、「廢物」,「我的人生因他而很悲慘,媽媽只是發洩情緒,要讓他體會帶病在身的難受。」
        案發後被安置的小兒子作證,看見媽媽在菜裡加東西後攪拌,法官問他:「知道為什麼不告訴爸爸?」小兒子想了一下說:「我討厭我爸,我想這樣整整他也不錯。」審判長聽了頻搖頭。


親子應互相傾聽


        庭訊後,黃父傷心地說:「哪個父母不愛自己的小孩?我曾一星期三次帶長子看診,他是泌尿器官有問題,不是殘障,我是告訴他,如果不努力會變成社會敗類。」
親職教育專家楊俐容表示,這名父親感到心寒,表示他對孩子還有愛,但是愛需要學習,有時愛的動機和表現方式是錯的,父母比孩子成熟,要懂得學習愛孩子,如果父母和孩子都能傾聽對方的聲音,為犯錯負責和道歉,父子關係才有可能修復。



怨婦下毒事件簿


2009/8
大兒子滿18歲,被黃父趕出外居住
2010/3
張婦向化學原料行購買硝酸鹽5公斤,溶解分裝逐次添加在菜餚中
2010/5
黃發現家裡出現不明瓶罐,心生疑竇
2010/6/15
黃從電話錄音聽到張婦告訴大兒子要毒死他
2010/7/02
黃在家中裝監視器,拍到張婦下毒畫面後報警
2010/7/30
警方在黃家查獲3.2公斤硝酸鹽,張婦遭收押、小兒子由社會局安置
2010/8/30
法官裁定張婦1萬元交保
2010/9/15
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起訴張婦
2011/2/22
辯論終結,將於下月8日宣判。黃男附帶提起民事求償600萬元
資料來源:台中地檢署、台中地院




藍家慶(法官)當街掐脖+辱罵女騎士(竺小姐)沒教養之[監視器錄影帶].法官涉嫌公然侮辱、傷害、妨害自由.蘋果日報超棒的.

藍家慶法官當街辱罵女生沒教養


請點擊(監視器畫面)及蘋果日報(動新聞)...驚嚇呦!!    符號\043.GIF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03018/IssueID/20110223


罵女騎士還掐脖 法官挨告


市民告法官!告得成嗎?但此事將成為範例喲..追蹤判決..



2011年 02月23日 蘋果日報



【林錫淵、王吟芳╱高雄報導】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藍家慶,去年底座車遭一名女騎士擦撞,他竟抓狂動手掐女子脖子,當眾怒罵對方「沒教養」、「妳媽白養妳了」,不讓女子離開。被罵女子不滿法官態度惡劣,怒控藍公然侮辱、傷害、妨害自由;後來藍雖登門道歉,但女方仍堅持提告,警方已將全案函送地檢署偵辦。

嗆「妳媽白養妳」


警方調查,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時,藍家慶駕車載女兒到中華三路、七賢路口的補習班上課,突感後方保險桿晃動,直覺是被騎機車、正要到補習班教課的竺女擦撞,於是向竺女理論並要求道歉。
竺女母親昨表示,當時藍家慶質問女兒是否擦撞車子?女兒堅稱「沒有」,藍竟說:「妳敢離開我就掐妳脖子!」女兒向旁邊超商店員借電話求救,沒想到藍真動手,造成女兒脖子挫傷,還多次辱罵女兒「沒教養」、「超級沒有教養,妳媽媽白養妳的啦!」竺母說,「法官態度惡劣」,連警察到場還罵不停,上月二十一日法官帶蛋糕到補習班致歉,但竺母拒絕接受,堅持提告。


事後道歉被拒絕


藍家慶昨表示,當天他被女騎士撞到車後保險桿,對方未致歉就進補習班,後來他在超商碰到女騎士,原本語氣平和說:「小姐,你撞到我的車了。」對方卻說:「要怎樣?」他一時情急才抓她衣領。他強調事後有道歉,並表示願賠償,但對方執意要告,「我能做的都做了」,靜待司法處理。



藍家慶--高雄地院法官--怪異的民事判決---轉貼文/葉天來律師.



高雄地院--藍家慶法官怪異的民事判決---轉貼文/葉天來律師.


http://lawyer104.com.tw/lawyer/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51


一.案情:
1.青年周建光家住高雄,甫服完兵役,却在台北某家日本公司任職,由於表現
優異,在短時間內被升任單位主管。為上班及偶而返回高雄省親之便,乃擬以貸款方式價購小自客車1台,先前其妹及妹婿均經由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以下簡稱九和公司)業務員黃勝賢向該公司分別價購小自客車,九和公司皆由黃勝賢出面代表公司與客戶辦理購車簽約、付款、交車等事務。此次,周建光也與黃勝賢接洽,擬向九和公司購買新車,約定數日後即94年1月1日同至九和公司,先由該公司提供新車讓周建光試開滿意後,即在公司辦公室內談妥車價新台幣63萬5千元。由九和公司提供自製新車買賣合約書,由黃勝賢及另一業務員林冠妗共同與周建光辦理簽約手續,除由雙方簽名外,該合約書經九和公司法定代理人夏美珠、新車副理鄭智陽、施成霖,蓋上職務章,且由業務代表林冠妗當場親筆簽名,此外並蓋有九和公司橢圓型戳章。簽約完畢,九和公司提供刷卡機讓周建光刷卡,支付定金3萬元,同時周建光在九和公司辦公室與九和公司的關係企業即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灣公司)簽定汽車貸款契約,向福灣公司貸款50萬元,由福灣公司直接交付九和公司,如此這般,購新車手續辦理完畢。數日後黃勝賢要求周建光將購車尾款、新車過戶手續費等共17萬元電匯入其指定之帳號(只有阿拉伯數字、無帳戶名稱,以往周建光之妹及妹婿購車亦同此方式付款),周建光乃於94年1月5日自富邦銀行電匯17萬元入黃勝賢指定之帳 號,形同將款交付黃勝賢,亦即交付九和公司。

2.然而1個月過後,九和公司仍然未能交車,經查詢,九和公司說是未收到17萬元,經告以已將17萬元電匯入黃勝賢指定之帳號,九和公司却又說黃勝賢未將17萬元交付九和公司,故仍然拒絕交車。此時,周建光不勝惶恐,如此一來前後共交付九和公司的20萬元豈非要泡湯,不得已乃委由其姨丈葉天來律師義務為其經由法律途徑解決。葉律師檢具周建光電匯17萬元單據影本函請九和
公司於接函後7日內交車,否則依法追訴。九和公司置之不理,周建光乃解除與九和公司間購車合約,並依法追究九和公司法定代理人夏美珠、新車副理鄭智陽、施成霖,業務代表林冠妗、黃勝賢等人共同詐欺。審判中九和公司幹部夏美珠等人辯稱黃勝賢於簽定本購車合約前之93年12月28日已被公司解僱,已非公司之業務員,周建光雖將17萬元交付黃勝賢,但黃勝賢並未將17萬元交付公司,故公司仍然拒絕交車,夏美珠等人無詐欺情事。

3.周建光自訴代理人葉天來律師強調,夏美珠等人若非與黃勝賢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必是幫助犯,因若無夏美珠等公司幹部之提供新車讓周建光試開,提供公司辦公室及提供公司自製新車買賣合約書讓黃勝賢與周建光簽約,若非夏美珠等公司幹部在合約書上蓋有職章,若非公司現職業務員林冠妗在合約書上親筆簽名,若非合約書上蓋有九和公司橢圓型戳章,黃勝賢焉能詐騙得逞。

4.高雄地院及高雄高分院竟除判黃勝賢詐欺罪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外,其餘夏美珠等人皆無罪,然而對於何以不是黃勝賢詐欺罪之幫助犯一節,隻字不提,如此判決當然不公,詳情已由透視全球報導雜誌第62期(95年1月12日出刊)詳加報導。葉天來律師將此項報導影印寄台灣高等法院張信雄院長參考,經張院長以台灣高等法院名義分別發函高雄地院及高雄高分院依權責自行處理函覆。

5.刑事案既然已判決確定,九和公司死不認錯,不得已,周建光再向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提民事訴訟,以解除契約為由訴請回復原狀,要求九和公司給付23萬元(其中3萬元為加倍返還定金之故)本案初由陳威龍法官主辦,經原告周建光訴訟代理人葉天來律師同意後暫以調解程序處理。但九和公司仍然死不認錯,僅願返還3萬元定金,其餘17萬元車款等則拒絕返還。故調解不成立,陳威龍法官可能認為案情明確,遂直接定期(9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俾儘速結案,詎料言詞辯論期日,陳威龍法官竟以要調閱刑事卷(黃勝賢等人詐欺案卷)為由諭知本案另候核辦,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本件訴訟標的為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請求權,非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九和公司法定代理人夏美珠等人是否構成詐欺罪無關,雖夏美珠等人被判無罪確定,並不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訴求。但並不為陳威龍法官所採納,原告訴代心裡就在猜
測,陳威龍法官可能已受九和公司公關之影響。但該案即此停擺,到95年7月5日再開言詞辯論庭,辯論終結,定95年7月25日宣判,但却又裁定再開辯論,此案又停擺,然後法官職務變動,該案改由藍家慶法官於95年9月13日審判。

6.當日九和公司訴訟代理人林裕民(非律師,乃公司員工)當庭呈上九和公司自製購車定型合約,背面立約人及出賣人均空白之合約書,主張該購車合約上,被告即九和公司並未簽章,藍家慶法官問原告訴代有何意見;原告訴代當庭答稱原告持有之合約書皆有兩造之簽名蓋章,被告提出者雖沒有,但合約書乃被告自製之定型契約,其持有空白合約書多矣,隨便皆可提出空白合約書,焉能以其提出空白合約書主張其未在本件合約簽名蓋章而認為被告未簽本件新車買賣合約,但審判筆錄對於後段漏未記載,僅記載前段「我造的合約書是有簽名的…….不同的是背面的條款,我方有兩造的簽名,對造所提的沒有」。

7.本件訴訟,九和公司以員工為訴訟代理人,未請律師,在整個訴訟程序,未提出任何答辯狀,在法庭,僅主張a.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b.黃勝賢從90年到93年12月28日在我們公司任職,擔任業務代表,從事賣車
的業務,黃勝賢在93年12月28日就離職。c.黃勝賢在94年1月1日帶原告到我
們公司來,當時值班的人員是林冠妗,黃勝賢就跟林冠妗說他帶朋友即原告來看車,……….由林冠妗來代表公司談。(以上詳95年3月16日筆錄)d.關於車款繳納方式,被告訴代稱:現金是客戶直接到公司的財務部門臨櫃繳納,也有現金交給業務員再轉交公司………。(以上詳95年7月5日筆錄)e.合約書是林小姐(按:指林冠妗)簽的(詳95年9月13日筆錄)

8.本件被告就黃勝賢在本件合約簽定中是否為表見代理一節未有片語隻字之主張,乃藍家慶法官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在判決中就黃勝賢之出面簽約,對被告而言無表見代理可言而大作文章;此外,又自作聰明,認被告未簽約,原告持有之合約書為黃勝賢所偽造云云。

二.判決記載如下:
1.關於被告無表見代理可言一節:……..而林冠妗自己雖有權代被告公司在場從事汽車銷售業務行為,但如前述,因被告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是夏美珠,並無在場,從而理論上絕不會有由其自己行為表示以銷售業務代理權授與黃勝賢之積極「表見代理」或已知黃勝賢表示為被告公司業務代表,而却不為反對表示之消極「默認事實」行為出現,無可爭論。進一步說,本件訂約當日,在場人既無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夏美珠,不可能有本人之「表見」或「默認」,事實行為出現,自然不生原告「基此事實」致相信黃勝賢是被告公司有代理權之在場業務代表,進而要被告負授權人責任之問題,當可確認。

2.關於被告合約背面立約人、出賣人均空白一節:……….另合約書正面是由林冠妗簽名為被告公司業務代表,並無黃勝賢簽名出現,而背面的印刷條款下方處,雖有立約人及出賣人欄位,但事實上均空白,無人簽名蓋章,此與原告附於起訴狀提出者,在立約人處出現黃勝賢與原告之簽名,出賣人處出現被告公司橢圓型戳章及法定代理人之橡皮簽名章,應係黃勝賢為對原告施詐術偽造而來的,明顯互異等情,已由原告代理人對被告當庭提出之本合約書原本親自加以核對確認無訛後,記明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均與被告公司無關,又何來「表見」或「默認」事實行為出現。綜上所述,可知訂約當日,除在場之林冠妗是被告公司之代理銷售人員,而為該時地應有之簽訂本合約汽車銷售相關行為外,在被告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在場,事實上本不可能對在場而已離職之業務員黃勝賢,有何積極「表見」或消極「默認」事實行為發生,進而造成不知情之原告相信黃勝賢係有權代理之情形;直言之,本件應是原告未警覺為何簽名於本合約書上的是林冠妗,而非黃勝賢於先,又未查明依黃勝賢指定匯入帳戶究係何人在後,以致受騙,全無關被告公司。此外,原告復不能舉證以實其說,故其依同法第169條規定,要被告公司對其負授權人之責任,於法無據。因此,雖本合約因原告交付定金3萬元而成立,但後續被告公司迄未自其收受尾款部分,自無交付系爭新車之義務,更無遲延交付問題。從而原告以被告公司遲延交車為由發函解約,依同法第259條第1.2款及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返還所受領之17萬元及加倍返還定金6萬元,共23萬元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均無理由,應駁回。

三.藍家慶法官判決怪異之處如下:
1.被告對黃勝賢有無「表見代理」一事,未有任何主張,判決中却就被告無表見代理一事,大作文章,從而認被告不負授權人責任。

2.原告訴代於最後審判期日(95年9月13日)強調「本件實際上簽約的是被告
公司本身,只是被告是一個公司,所以由其人員代表來做本件汽車買賣。如同其他汽車銷售業務人員一樣的關係」(詳當日筆錄)當日原告訴代補呈民事補充理由狀,陳稱:本件新車買賣契約之簽定,為被告與原告間之訂約行為,被告方面無所謂表見代理與有權代理之問題,只是被告為私法人,當然須由公司內部人員之自然人出面代表簽定,而出面代表簽定契約之人則為被告現職業務員林冠妗及已被解僱數日(原告不知情)之前業務員黃勝賢,由於被告收受定金3萬元,提供新車訂購契約書、提供新車供原告試開、提供場所商定契約內容等行為;致令原告認為黃勝賢仍為被告之業務員,被告對於黃勝賢行使業務員之職務行為,應負授權人責任。故原告依黃勝賢之指示所為匯款17萬元之行為,視同已將車款交付黃勝賢,亦即將車款交付被告,至於黃勝賢有無將車款轉交被告,乃被告與黃勝賢間之問題,與原告無涉。
藍家慶法官對以上原告訴代之當庭陳述及當日提出之補充理由狀所陳,何以不採,竟充耳不聞,在判決中未有隻字之記載及交代。却盡全力在為被告無「表見代理」一事大鑽牛角尖!再者,本件被告為九和公司,夏美珠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非被告,在民法「表見代理」之「本人」乃九和公司,夏美珠並非「表見代理」中之「本人」,藍家慶法官以夏美珠未於簽約時在場,亦未於黃勝賢收取車款時在場,遂認「本人」不在場,無「默認」或「表見」之可言,顯然對「表見代理」之「本人」張冠李戴。

3.原告於起訴時所提出之新車買賣合約書有被告之簽名蓋章,但被告訴代當庭提出之合約書,其立約人及出賣人欄均空白,用以主張被告未簽約,如此下作之舉,藍家慶法官竟然採信而自作聰明認原告所提出之合約書上被告之蓋章為黃勝賢所偽造!然而,本件糾紛,在被告法代夏美珠及業務員黃勝賢及被告公
司數名幹部被訴詐欺罪時,其在高雄地院及高雄高分院審判程序,從未否認本件合約書之真正,亦未主張原告所持合約書為黃勝賢所偽造,只是以被告未收到17萬元,故拒不交車,並無詐欺作辯。然本件藍家慶法官「慧眼獨具」,認黃勝賢偽造合約書,與被告無關。

按.被告公司自製新車買賣合約書多矣,隨便可提出任何一張簽約人及出賣人皆
空白之合約書冒充與原告簽約之合約書,被告訴 代當庭提出之空白合約書怎能充當其未簽名蓋章之證據。況既未簽名蓋章,何以又以被告公司刷卡機讓原告刷卡支付3萬元定金,藍家慶法官認黃勝賢偽造文書,令人莫名其妙!

四.結語:
法官辦案,若憑良心,原告或被告,不問誰輸誰贏,皆無話可說;如有不服,只有依法上訴而已。然而,法官辦案,若不憑良心,蓄意扭曲事實道理而偏袒一方,致令他方吃虧,則法官的人格,是否會比妓女高,則有待研究,道理何在,請參閱透視全球報導(93年6月28日出刊)〝法官、律師、妓女〞一文,如有需要,可向本律師索取。

註:本文於2006年10月2日發表於第66期透視全球報導雜誌

葉天來律師簡介
1.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民國52年)
2.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考紀委員
3.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法律顧問
4.國際獅子會300E2區總監法律顧問
5.國防部公聘績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