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2日 星期六

李鑑敏-桃園機場(督導).長期性騷擾女員工.桃園地方法院判僅罰金12萬元。輕判色狼慣犯.官官相護?

  李鑑敏 照片



先用(事出有因.但查無實據)幫脫罪.現又輕判色狼.果然有官威?



李鑑敏-被踢爆在控制中心飲酒摟妹


*李鑑敏(左)與外包商女員工牽手調情、毫無紀律。翻攝畫面   .


李鑑敏-----性騷事件簿


◎2010/07/06:立委羅淑蕾爆料,桃園機場中控中心督導李鑑敏與外包商女員工飲酒、摟抱,毫無紀律,嚴重影響飛安。
◎2010/07/07:交通部以李對女員工性騷擾,記一大過。
◎2010/07/09:羅淑蕾帶4名外包商離職女員工開記者會,女員工哭訴遭李性騷擾,其中一人稱遭性騷8年。
◎2010/07/12:李遭停職,並被移送司法院公懲會懲戒,降調航務組,停職至今。
◎2010/09/25:公懲會對李加重處罰,以降一級改敘處分。
◎2010/10/14:桃園地檢署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李起訴。
◎2011/02/11:桃園地院判李拘役120天,可易科罰金。


李鑑敏 小檔案


◎婚姻:離婚.53歲
◎學歷:空軍官校63年班(55期)
◎現職:桃園航空站航務組航務員
◎經歷:民航局空運組書記、台北航空站中控室督導、桃園航空站業務組,2002年11月調任桃園航空站中控中心督導,本月6日調任航務員
資料來源:民航局、《蘋果》資料室 


..................【2011/02/12 聯合報】....................



桃園航空站中控中心前督導李鑑敏,被控五度對4名女員工搭肩、摟腰、摸大腿、臉貼臉,被害人作證「他強摸、躲都都不掉」,桃園地院昨依五個性騷擾罪合併判他拘役120天。

桃園航空站指出,李鑑敏(59歲)事發後記一大過停職,去9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降級改敘為四職等航務員,兩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當主管。

桃園地院調查,去年3月和5月,李鑑敏分別對兩名承包商女性員工摸肩膀、從背後摸腰部,還說「妳太瘦,要多吃一點」。7月間又在辦公室對一名女員工摟抱拉扯,另外還二度對一名女性外包商搭肩、摸背、摸大腿,4名女性前後五度被李毛手毛腳,因擔心不給摸就會丟飯碗,雖然覺得很受侮辱只能隱忍。

桃園地院審理時,一名被害人作證「我坐在椅子上,他強摸我大腿內側,我連人帶椅往後退,他還是追著繼續摸,連摸30秒,躲都躲不掉」,一名女生說「開會時他硬要和我同擠一張椅子,想閃開卻被強拉住毛手毛腳」、另一人說「他彎腰整個人趴在我大腿上、雙手撐在雙腿,我掙扎後退,但沒法閃開」等,四名女生都說「他讓我們感覺到很不舒服」,她們交互作證「看過他酒後對其他被害人伸魔掌」。

面對4名女生具體的指控和交互作證,李鑑敏無力招架,在法官面前認罪,法官認定他五度對女員工性騷擾,依一罪一罰論處。




李鑑敏-桃園機場(督導).桃園地方法院判僅罰金12萬元。輕判色狼慣犯?四名受害者哦!


桃園國際航空站中控中心前督導李鑑敏,常藉職務之便,對機場外聘包商女員工吃豆腐,不但摟腰、搭肩,甚至開會時手還在桌子底下摸對方大腿。4名被害人去年7月向立委羅淑蕾求助提告;桃園地院昨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李拘役120天,可易科罰金12萬元。


開會中 摸大腿


判決指出,被告李鑑敏(59歲)原任桃園國際航空站中控中心督導,負責督導航空站一、二航廈外聘承包商履約等事宜,常因業務而接觸承包商的女員工,其中有4女因業務受李監督,互動頻繁,未料李色膽包天,常藉機對她們上下其手。
一名被害女子出庭指控,去年2月13日,李在中控中心喝酒,見她因春節到了老闆還沒發薪水,心情不佳、趴桌哭泣,李便攬住她的肩膀、脖子,然後把頭湊在她耳邊說:「不要哭!」她勉強掙脫後,李又由背後撫摸她內衣肩帶。
去年3、4月間,李視察時突然叫住一名女員工,伸手摸她肩膀,再將身體靠在對方肩上;5月,李見一名女員工背影清瘦,從後頭攬住她腰說:「妳太瘦了,要多吃一點!」
另一名被害女子指控,去年5月31日,李出席承包商與員工勞資糾紛協調時,見她穿短裙制服,便硬拉她的手要她坐旁邊,李在開會中還摸她大腿內側,她雖閃避,李仍硬摸30秒才鬆手。


憂解聘 女噤聲


被害人對李的性騷擾感到憎惡,卻懼於他的權勢,擔心報告老闆後,工作會不保,因此不敢張揚。後來羅淑蕾踢爆李在中控中心和女子調情,被害人也因先後離職,才鼓起勇氣揭發。
桃園地院昨以被告身居航空站中控中心督導,權管航空站運作,保障飛行安全,職高任重,竟恃其監督外聘包商的機會,對女職員任意觸摸、擁抱,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拘役120天。



2011年2月11日 星期五

鄭銘展-只賣過一次500元的海洛因.就被判16年2月.嚴刑峻罰但毒品量反而劇增?因為抓不到大毒販?




賣500元毒品 判刑16年2月    .【2011/02/11 聯合報】


        男子鄭銘展販賣海洛因被查獲,販賣一級毒品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因為鄭銘展坦承犯行,又只賣1次,且價值僅500元,台南地院法官昨天判他16年2月,販毒判刑之重足為警惕。


*鄭銘展-只賣過一次500元的海洛因.就被判16年2月.嚴刑峻罰但毒品量反而劇增?因為抓不到大毒販?


*鄭銘展-販賣價值500元的一級毒品海洛因.判刑16年2月(原依法要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坦承眅毒 減刑16年2月
 前科男子鄭銘展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得款五百元被查獲,這條罪很重,量刑從無期徒刑起跳,重可判到死刑。台南地方法院考量鄭販售數量輕微且坦承犯行,奈何情輕法重,因此酌減判他十六年二月。
 判決書指出,鄭銘展(三十一歲)曾有詐欺前科,他和李安政(涉犯共同賣一級毒品罪未據起訴)一起賣海洛因,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晚,李將一小包海洛因交給鄭某,當晚八時鄭親自開車前往台南市安南區安富街的某加水站前,把海洛因賣給陳妏琪,並向陳女取得交易款五百元。後來,李政安另涉販賣毒品案(業已經判決)而查獲。
 法官認為,鄭銘展販賣海洛因之犯罪情節,不能與大盤毒梟者等同併論,如量處法定最低度之無期徒刑,猶嫌過重,顯可憫恕,惟鄭某應知施用海洛因不僅殘害身心健康,且因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更不可勝計,應予嚴懲。



2011年2月10日 星期四

法務部.放任檢察官(逾期上訴) 法部被糾正(追蹤)懶惰與草率?


放任檢逾期上訴 法部被糾正

       監察院昨天通過對法務部的糾正案,監委葛永光、李復甸調查發現,檢察機關未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文書送達的規定,放任檢察官遲延收受法院判決書及逾期上訴,損害民眾權益,法務部身為監督單位,卻未謀求解決之道,任由問題延宕多年,明顯失職。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尊重監院所提糾正案,會請高檢署確實督導所屬一、二審檢察署,要求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須依規定辦理,也希望院方讓檢察官、被告、被害人和告訴人,都能在同一天收受判決書,確保案件當事人上訴權益平等。


監察院昨天另通過監委林鉅鋃、葉耀鵬所提調查報告,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從收案到分案,目前沒有規定辦案期限,民眾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的案子,平均每件要擺上260天才能進入實體審查階段,嚴重影響人民訴訟權益,希望司法院正視這個問題。



紀淑如.曾龍遠[照片].(執法警察竟視法律於無物)不倫戀+外遇通姦.(知法犯法實例)司法崩!



蓋棉被純聊天?沒有精液就不算通姦--台灣司法之漏.


「老公!老公!快起來!你老婆來了! 」....抓姦名言.


紀淑如 奧運女國手被捉姦在床.


轉跑道當警官 愛上已婚男部屬


紀淑如 檔案


★綽號:烏骨雞
★年齡:28歲
★身高:172公分
★體重:56公斤
★家庭:未婚
★學歷:北一女中畢業、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第70期畢業
★現職:原任新北市交通大隊海山分隊長,昨調任新店分局巡官
★經歷:新北市警局婦幼隊、刑警大隊
★跆拳道戰績:
2000雪梨奧運跆拳道銅牌
2003世界大學運動會跆拳道銅牌
2004雅典奧運跆拳道第5名


曾龍遠 檔案


★綽號:龍眼
★年齡:38歲
★家庭:已婚,育有1子1女
★學歷:警專警員班141期畢
★現職:原任新北市交通大隊永和分隊隊員,昨調往瑞芳分局
★經歷:原任職於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海山分隊,去年12月調往永和分隊



        2000年雪梨奧運跆拳道銅牌國手、現任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海山分隊長的紀淑如,驚爆與已婚的昔日部屬曾龍遠發生不倫戀,昨凌晨紀到曾男住處,遭曾妻報警「抓猴」,並拍下兩人裸身相擁而眠畫面。曾妻對兩人提告,紀否認發生性關係,但訊後仍與曾男被以妨害家庭罪嫌函送法辦。



紀淑如是知名跆拳女將,過去形象頗佳,不料爆出與有婦之夫通姦,震驚體壇及警界。


記兩小過調職繳械


        新北市警局長伊永仁對此事大怒,昨晚緊急召開人評會作出懲處,以兩人因不正常感情交往並發生性關係,並於非公眾得出入場所同處一室,各記小過兩次,紀調往新店分局任巡官,曾男調至瑞芳分局。
      海山分隊擔心紀淑如會尋短,昨除派員對她監管,還要求繳械,不讓她接觸槍彈,同時請她休假接受調查。紀淑如昨已由母親接回高雄老家。
        紀淑如(28歲,高雄市人),未婚,綽號「烏骨雞」,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前年11月由當時的台北縣警局刑警大隊調任海山分隊任分隊長至今,與她傳出不倫戀的隊員曾龍遠(38歲、澎湖縣人),綽號「龍眼」,去年12月從海山分隊調往永和分隊。曾男與吳姓妻子(37歲)育有一子一女,曾妻曾任總統專機空軍一號士官空服員,已退役。
        去年6月,《蘋果》就曾接獲詳細爆料內容,指控紀淑如搶人夫,記者四度向紀求證,但她矢口否認,還與記者到海山分局長劉章遠面前發誓自清,親自簽下切結書保證絕無不法。
        據了解,數月前,曾妻從丈夫身上發現多張汽車旅館消費發票,她追查後,發現丈夫竟與「長官」紀淑如產生情愫。為此,曾妻還到紀淑如辦公室理論,雙方爆發激烈口角。
        不料,之後曾男到百貨公司買戒指安撫紀淑如,事後發票又被妻子發現,曾妻心碎之餘決定搜證反擊,
        前晚曾妻向丈夫誆稱要回娘家幾天,果然沒隔幾小時,丈夫就帶著紀淑如回板橋住處。曾妻見狀,昨凌晨2時許報案,要求警方陪她進屋「抓猴」。


元配掀被兩人全裸


        當時兩名派出所警員聽到抓姦對象竟是同僚,其中一人還是赫赫有名的跆拳道國手,嚇了一跳,由於當時無任何證據證明兩人通姦,兩名警員一度拒絕陪同入屋,曾妻索性持數位相機入屋蒐證,兩名警員則守在屋外。
        曾妻以自家鑰匙開門,進入臥室,發現丈夫和紀淑如蓋棉被同眠,而開門聲驚動尚未熟睡的紀淑如,她猛搖已熟睡的曾男,高喊:「老公!老公!快起來!你老婆來了!」曾妻聞言氣炸,掀開棉被發現兩人全身赤裸,更是怒不可遏,立即錄下畫面,曾、紀企圖搶下相機,曾妻趕緊呼喊:「救命!」兩名警員才衝進屋內制止。
        曾妻當場提出妨害家庭告訴,隨後和丈夫、紀淑如到派出所作筆錄。儘管被捉姦在床,紀、曾仍喊冤。紀辯稱前一天深夜與多名友人到羊肉爐店聚餐,席間共喝了10多瓶啤酒,因為喝醉了,才到曾的住處休息,她否認發生性關係。不過,警方在曾家床上採集到多根體毛,地板也有疑似精液的不明液體,訊後將曾、紀函送法辦。
        在2004年雅典奧運擔任紀淑如專屬教練的張文賓,昨得知消息非常驚訝。他說,紀非常內向、害羞且沉默寡言,「我很難知道她內心的想法,雅典奧運只有她沒拿到獎牌,我知道她滿失落的!」他說,近年師徒很少見面,都是靠網路或電子郵件聯繫,每到他生日或節日,紀都會發訊息問候,很貼心。


通姦最重可判1年


        律師廖芳萱說,《刑法》妨害家庭罪章中的通姦罪是否成立,要看偷情的兩人有無性行為,元配雖已取得兩人裸身在床影帶,但最好保留保險套、沾有精液衛生紙等證據,才不會產生爭議,一旦通姦行為確認,曾、紀恐面臨一年以下徒刑,此外,元配還可向兩人請求賠償。


 


「老公!老公!快起來!你老婆來了! 」....抓姦名言.


紀淑如.曾龍遠[照片].(執法警察竟視法律於無物)不倫戀+外遇通姦.(知法犯法實例)



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國有(冤獄)是為國恥.一般案件(冤判).屢引民怨..司法人卻習以為常.(司法改革)就是拖拖拉拉!!

         領國家和人民的薪水.卻做壞事.就是(叛國).

國有冤獄是為國恥
2011年02月02日 自由時報
社論


一九九六年九月,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發生了一起謝姓女童遭性侵後殺害的命案,這起駭人聽聞的凶案當時震驚社會,引起各界對軍紀廢弛的強烈抨擊,為熄滅外界的怒火,避免影響官途,短短一個月,時年二十歲的上兵江國慶即被軍法起訴,並在一九九七年八月執行槍決。江國慶在應訊過程說過無數次「人不是我殺的」,均遭國家機器集體性的漠視,終至走上含冤莫白並被強行剝奪生命權的死途。這件嚴重侵害基本人權的醜聞在十五年後的今天終於沉冤得雪,但連串錯誤所造成一條寶貴生命的喪失,卻早已不可恢復也難以逆轉,其對江家父母與整體社會的傷害,已經不是誰出面道歉可以平復,究竟存在於台灣各角落還有多少誤判、亂判的冤魂、冤獄?業簽署聯合國人權公約的馬政府必須全面清查與檢討,並且藉由制度的建立防止同樣的悲劇再度發生。


「別人的孩子死不完」,這句江國慶生前的無言控訴,表述的其實是國家在面對人民時,如果視為是別人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國家不過只是行使暴力的工具而已。專制時代,帝王及其政治扈從藉由掌握這個工具遂行個別意志,民主時代,同樣存在民選的政府因為威權的遺緒、法制的不彰、決策的黑箱,而致國家淪為暴力工具。江國慶冤案即是在後者的時空背景下所產生的,足見民主並無法保證當權者不為惡,甚至未經充分轉型正義、人民覺醒的表象民主,當權者對人民的危害可能尤烈。


江國慶是在軍中服役的士兵,當年是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唯一死罪的強姦罪遭處死刑,舊軍法採取一審一覆判制,在此「速審速決」下,致令江國慶成為槍下亡魂。舊法在江國慶死後兩個月才經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兩年後立法院修正軍事審判法,軍法案件亦可上訴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雖已亡羊補牢,但是軍方這個封閉系統在查案過程的粗糙與濫權,才是始作俑者。首先,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竟指示由不具軍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隊主導偵辦,以致發生鎖定江國慶關禁閉二十一天,以及長達三十七小時疲勞訊問「破案」之事,而軍方在證據力薄弱的情況下僅以一紙「自白書」即迅速槍斃江國慶,究竟在急什麼?有沒有來自「上面」的原因?其次,以上校參謀官柯仲慶等十五人涉嫌非法取供的反情報隊成員,是否刑求的真相當然必須查明,但有關公懲法追訴時效僅為十年,本案已經逾十五年一節,朝野立委應該及時修法延長追訴年限,以有效懲治不法,給予必要的制裁,並令全體公務員心生警惕。第三,以江國慶翻供後積極自我辯護的自述內容,本案曾經國防部高等覆判庭發回更審,何以空軍司令部的承審軍法官呂德義、羅正南等人兩次判決死刑的過程無法詳查?何以對凶手許榮洲的自白以及留下的關鍵證物血掌紋全都充耳不聞、視而不見?這等審判品質,江國慶豈會是唯一受害者?


從上述一環扣一環的問題連結,不難獲知江國慶之所以被犧牲,是當時軍方、至少是空軍整個體制與人員從上到下都生病了,才會讓一個年輕懵懂的生命投訴無門、驚恐含恨地走進鬼門關,而軍中是威權統治集團的一個小縮影,投射在司法體系、公務體系,何嘗有多大的不同?即便到今天,國民黨已經二次執政,司法改革、軍中管教、行政革新等層面針對人權的保障又有多大的進步,堪入世界先進之林?反倒是倒退的指標一再為國際組織所警告,這才是人民在看待江國慶被錯殺案怒氣高張的另一潛在原因。


因此,馬總統到江家道歉後說「政府要站出來概括承擔責任、平反」,這樣的撇清毫無意義,顯示其全然沒有意識到當前政府該有的責任。過去政府犯下的錯誤,現在的政府能保證自己任上從未再犯?今後絕無可能重蹈覆轍的依據何在?一個主政者唯有把這些提問時時刻刻放在心上,反躬自省一再咀嚼,戒慎恐懼自我限制,國家暴力才有一點點不致猛虎出柙的可能,因此這不是概括承擔的問題,這是政府本有的基本責任,推諉不了,也逃脫不了。


羅賢哲 照片(組圖)將軍叛國.叛徒嘴臉.間諜.臥底匪諜.(陸軍司令部通信電子資訊處處長)悲!

 羅賢哲 照片

羅賢哲 照片


羅賢哲 照片(組圖)叛國者.叛徒.間諜.臥底匪諜.(陸軍司令部通信電子資訊處處長)


羅賢哲 照片


羅賢哲小檔案



















姓名

羅賢哲

級職

陸軍司令部通資處少將處長

年齡

51歲

學歷

陸軍官校51期通信兵科、國防大學陸軍指揮參謀學院、國防大學戰爭學院

經歷

陸軍6軍團73通信群指揮官、駐美武官、國防部聯二情報次長室國際情報處副處長


◎    羅賢哲涉共諜案事件簿
















時間

事件

2010/11/01

軍檢調破獲軍情局第四處上校組長羅奇正被「雙面諜」羅彬策反的共諜案,並循線追查發現有多項陸軍通資機密資料流向中國大陸。

2011/01/27

軍檢調搜索陸軍司令部通資處辦公室及處長寢室,帶走少將處長羅賢哲並聲押獲准。

2011/01/31

軍檢調二度搜索陸軍司令部通資處辦公室,帶走上校副處長,但訊後飭回。


羅賢哲 照片


2011年2月8日 星期二

偵訊筆錄(如實記載)是檢察官的基本職守*可是.實際上.避開



偵訊筆錄(如實記載)是檢察官的基本職守      【2009/06/15 聯合報】


        有司法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檢察官偵訊筆錄記載與事實有出入,可謂司空見慣;而一旦作成筆錄,要推翻它簡直難如登天,往往要耗費極大的司法資源。從而,檢察官筆錄記載與事實有出入,究竟該不該負責;該負責的話,今後又應如何防範,應當是「總統告檢察官」的意義所在。


        司法實務上,檢察官偵訊筆錄與訊問實況不符,一定是在審判中比對偵訊光碟之後,方得以呈現。馬英九特別費案,侯寬仁對被告馬英九以及證人所作筆錄不實,就 是如此揭發的。然而,侯寬仁的不當行為揭發之後,連法院判決書都指出「為實務上所罕見」,司法行政當局卻對侯寬仁無任何處置。以馬英九案之受社會矚目,侯 寬仁惡搞筆錄都無任何處分,則其他案件檢察官炮製離譜筆錄的行為,更不會受到任何懲處。就此而言,以馬英九的行事風格,不可能要求司法行政當局對侯寬仁作 任何懲處;而選擇依法告訴、聲請交付審判的司法程序尋求其心目中的正義,則是可理解的做法。所以,本案實在不必因「總統告檢察官」而失焦,反而應藉此機會 好好檢討檢察官偵訊筆錄的問題。


       台北地檢署對侯寬仁處分不起訴,理由是「證人有簽名確認筆錄,故無不實」。這個理由只要問問任何有過接受檢察官偵訊經驗的人,就知道根本不能成立。在目前 的刑事訴訟制度裡,檢察官還擁有一定的強制處分權;在偵查庭之中,也把檢察官安排得高高在上。在這種氛圍裡,主觀強的檢察官常常主導問題,證人回答不合其 意,往往換來一陣責罵、羞辱、嘲諷;侯寬仁自行按其意思記載,那已經算是客氣了,試問有誰敢向檢察官爭論筆錄記載的內容?且若筆錄簽名真能確保筆錄正確的 話,又如何會出現筆錄記載與光碟不符的情況?由此可見,筆錄簽名自不能當成筆錄造假有理的依據。


       如前所述,檢察官不實筆錄進入審判後,法律規定它「原則上有證據能力」,想要推翻,委實很難。縱使調取光碟、當庭勘驗,證實筆錄記載和當初問話的實況顯不 相符,也不一定就能推翻。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筆錄和錄音光碟不符就不具證據能力,但對證人卻沒有類似規定。因此,被告方面即便花費大量人力物力, 證明了證人筆錄與光碟不符,是否有證據能力,還要看法官的態度。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筆錄「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其立法原意是尊重檢察官的專業良知和職業 紀律;如今,在實務運作上,卻成了一些主觀、偏執的檢察官刻意入人於罪之手段。


       我們認為,要根本解決檢察官筆錄的爭議,刑事訴訟法應該修正,規定證人筆錄若與光碟錄音不符,即無證據能力;如此一來,不論檢、警、調,必將失去導引證人 答話的誘因。就事論事,被告本來就有緘默權,說謊也無責任,其筆錄與錄音光碟不符即無證據能力;而證人原則上不能拒絕回答,說謊亦有刑責,要求上嚴格得 多,其筆錄與錄音光碟不符反而未必沒有證據能力,這顯然輕重失衡。


       除了筆錄證據能力問題,一旦證實檢察官的偵訊筆錄與訊問實況不符,檢察官該負什麼責任?倘若以該案件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該檢察官這麼做是明知、有意,而目 的在於使人受追訴或不受追訴,當然就應該負刑事責任。倘若不能證明其有這種犯意,至少應給予行政處分,這樣才能整飭檢察官的紀律,樹立檢察官的威信。像侯 寬仁製作那樣荒唐的筆錄,卻不受任何懲處,則給民眾的印象就是檢察官可以任意胡作非為,卻拿他毫無辦法;這種現象對民眾的法律感情已構成明顯的傷害,難道 不該認真地予以導正?


【2009/06/1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