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5日 星期一

「司法改革,應從執法人員守法開始」臺灣之亂---司法是源

「司法改革,應從執法人員守法開始」2010-04-06 中國時報


司法改革大旗一揮十年,社會大眾遲至今日卻仍普遍對司法沒有信心。日前媒體報導,有地院法官以疑似犯罪所得為由扣押第三人的財產,經依法抗告後,最高法院發回高院,而高院更審裁定也已經撤銷地院的扣押裁定確定。然而,法院卻仍拒絕發還扣押錯誤的第三人財產,至今已兩年多仍無結論,財產所有人投訴無門而向監察院陳情,引起軒然大波。


     此外,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日前在高等法院開庭時退場抗議事件,除了凸顯外界所批評的司法程序冗長無效率外,也顯示司法程序對於人權的侵害疑慮,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都已經判決無罪的案件,檢察官應否再以其他理由聲請上訴最高法院?同一個案件歷經二審判決無罪後,應否限縮檢察官之上訴權?也是司法改革所應關注的問題。


     司法改革項目經緯萬端,牽涉社會風氣、人的素質、制度改良與法律修正等因素,如今司法改革從執法人員開始這看似常識的議題,卻隨著新聞事件發展受到挑戰,如何有效遏止執法人員濫權造成民眾損害?當民眾面臨法官不依規定執行確定裁定時,台灣司法又給了民眾什麼救濟管道?旺旺中時媒體集團邀集各方學者專家探討。


執法者不守法 承辦人與機關首長均應負責2010-04-06 中國時報


      黃東熊:司法人員如果不守法應該是要負責任的,而且首長也應該監督,如果首長也不處理,那首長甚至機關都應該要負責,否則設首長有什麼意義。財產扣押錯誤牽涉法律責任,承辦人員與機關及首長都應該負責。



     許兆慶:司法人員若不執行確定事項,必須要賦予司法體制、行政體系適當的監督機制、內控機制,一個機關存在就必須要有內控機制,無論是法官檢察官或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受內控拘束,若有某些司法人員特立獨行、脫離一般作法,司法首長就應當介入,這部分是絕對受到支持的。


     當某些執法人員歷經許多事情足以被認為執法有針對性或毫無理由時,其實已必須考慮要不要讓如此不適任司法人員退場,目前制度上已經存在,但許多首長卻礙於情面不敢執行。


     現在架構下有行政監督處分權,但沒看到首長懲處不適任或明顯違反作業規範的司法人員,永遠抬出審判獨立大旗,但實際上我們關注的不是審判獨立本身,而是審判獨立以外的事項,包括執行人員不依法執行以及司法人員的消極不作為問題。我們強烈地呼籲司法首長要拿出魄力、拿出司法監督權,對已經存在的法律與制度確實執行。


     此外,台灣司法已對羈押救濟程序有特定要求,要求司法人員須在很短時間內裁決,同樣的,保全程序往往牽涉重大商業利益,我們也呼籲司法單位對財產保全程序做出明確規範,要求保全程序的救濟程序必須在短時間內做出裁決,例如民事訴訟法的緊急處置不得超過七天,保全程序的救濟程序似乎也應在相當的期間內作出裁決;對於不執行裁定判決,則要求司法內部執行現在已有的司法內部監督功能。


     林峰正:內控機制方面,一般法院院長面對糾正法官錯誤的態度是非常怯懦的。去年我們檢舉北院某家事法官開庭態度糟糕、案件嚴重拖延,發個家暴令花了三個月,司法院介入了解理由竟然是該法官不喜歡看到夫妻失和,但這位法官長期在家事法庭,令律師怨聲載道,我們拿此案找賴英照院長,他說現在沒有法官法但有法官評鑑辦法,交北院經過自律委員會調查處理,結果以開庭態度欠佳、案件遲延,書面促其注意,逼得我們再送監察院,到現在還沒有結果,行政內控就是這樣。還有法官自律委員會,這麼清楚的錯誤也無人願意糾正,從法官自律委員會到院長司法院長都束手無策,這是現況。


     黃東熊:現在當院長要靠法官考評,所以當地院院長都很怕得罪法官,既然如此當院長要幹什麼,當首長要有魄力才行,怎會怕得罪人而不敢要求,如此下去司法制度會破產,司法首長不能干涉審判,但對司法行政絕對有決定權,連這點都作不到的司法院長、法院首長都不適任。像是問案態度的問題,這直接影人民對司法的觀感,首長當然應該要加以要求。


     尤其審判外的事情一定得靠司法監督,例如剛才討論到扣錯第三人財產的例子,上級法院的確定裁判已將原扣押財產的裁定撤銷,法院依法就應立刻將財產發還人民,就不能再扣押人民財產,這已不是審判獨立範圍,司法首長理應介入調查,若司法首長不調查媒體就該發揮監督力量,司法才有轉向可能。


     黃旭田:司法的內控功能向來不彰,司法的環境如果沒有外在壓力,很難期待有所進展,執法人員守法這是當然的道理,卻還需要外界來討論,顯然確實廣泛存在執法人員不守法的問題。從過去的經驗來看,媒體的監督與關注,往往是導正不當執法人員與司法程序的重要力量,因此,媒體的功能在司法改革有重要的功能與意義。


執法人員若不守法 對民眾傷害更大    2010-04-06 中國時報



    許兆慶:司法改革問題終究還是人的問題,有許多觀念需要改變。在我們實務經驗裡,雖然法律已修定成無罪推定精神,卻仍有許多執法人員打從案件還沒審理就認定被告有罪,現在的法庭上還是有法官告訴我們,辯護人你要舉證啊,要對被告無罪負舉證責任啊!但我們的法律只規定檢察官對被告有罪負舉證責任,顯示司法制度的確已經存在,但人的執行有問題。

     現實上仍存在個別司法人員不按法律制度執行的弊病,比方說,財產扣押案件已經過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裁判確定認定扣押錯誤,而相關事實的刑事則仍在審理程序中,但刑事法官卻作出與上級法院不一樣的認定,明明有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確定裁判說財產扣錯了,但刑事法官還是不接受,作出不一樣的認定內容,堅持扣錯的財產要等到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再處理。


     此外,也有執行人員對已確定案件內容有著奇特見解,把審判獨立無限上綱化,他認為只要是司法人員就有審判獨立保護傘存在,所作的任何決定就都不能被檢驗,都是所謂的司法獨立,但事實上不然,許多司法程序的過程不完全是審判獨立,除審判領域受獨立保障以外,執行部分並沒有受審判獨立保障。


     維護司法體系審判獨立是必須堅持的價值,但審判以後的確定事項就必須依法執行,包括民事刑事都應建立對確定案件固定執行機制,但我們也從媒體上得知一些特殊案例,有司法事務官不執行法院裁定,確實是司法實務界罕見,如果法院已經做出裁定,執行人員卻不加以執行,叫民眾如何信賴司法。


     再者,民事有所謂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果法院扣到不該扣的第三人財產,民眾還可透過這途徑救濟要求發還,甚至請求賠償,但刑事體系反而欠缺這些機制,法院若認為某財產涉嫌犯罪而扣押,但日後經上級法院確定扣押到不該扣的財產,法院竟然說刑事審理未結束,財產無法發還,這對人民財產權益影響很大,讓被扣錯財產的第三人毫無救濟空間,司法必須有所回應。


     顧立雄:執行跟審判其實有很大的不同,執行要有一個標準作業流程。舉民事審判執行來說,執行程序應該要有一致性,不能讓個別的人有太多標新立異的作法。


     我認為司法事務官作為不受審判獨立關照,比如說他在他範圍之內的作為法官都不能限制,這就有問題。司法事務官是協助法官處理事務,現今普遍對司法事務官的來源與品質有所疑慮,卻又賦予他對外獨自發文、獨自決定個案的權力,導致執行處理個案沒有標準、一致性,難免引發質疑。


     此外,法官對某些事項的長期不作為,也傷害了司法與人民。比方法院扣錯財產,民眾向法院聲請發還遭扣押財產,法官依規定得要另外裁定,不管准不准都要做,但很多法官都不做,又或者羈押被告一確定就擺兩個月不開庭,轉而去忙的別事情,如此抹煞對人權的保障,限制出境可以沒有限期,財產扣押錯誤也不立即處理,堅持要等到刑事判決確定,縱使民眾聲請也不處理,這已經對真正財產所有人的權益造成很大的影響。


速設淘汰制 否則修法萬遍也沒用        2010-04-06 中國時報


     林峰正:考試院日前通過考績法,看來廣義的行政部門意識到民怨所在,也非常大膽地把法官檢察官都列入,但都引發了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反彈。我們可以理解法官用考績這事情不好、用官等不好,這以前在法官法草案已經討論無數次,法官跟國家的關係與一般公務員不一樣,我想這是共識,不應該列官等、不應該打考績影響審判獨立,問題是當司法當局闡述這樣理念的草案被丟在立法院廿年不要通過,如今還說這個話到底有沒有正當性和說服力?對於司法人員的濫權或消極不作為,確實已經累積相當高的民怨。司法院設置司法事務官,現在自已卻償到苦頭。



     我們覺得外界對司法有很多誤解,但如果現在做民調要不要處罰考績不佳的法官,民眾會不會支持?沒有人會不支持,我很同情司法院和法務部的反應,但司法院與法務部不能只是以法官的特殊性來說服民眾,這是沒有說服力的,難道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每天荼毒百姓都不用被監督?PTT網站上有人批評法官是白金的嗎?都不能動嗎?這是警訊也是社會壓力。


     我曾公開向準檢察總長黃世銘要求,有沒有可能定期公開每個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的審判狀況,我不期待內部行政懲處或淘汰,但至少把資訊公布讓全民監督,例如台北地檢署總共一百個檢察官,其中三個檢察官起訴十件有八件被判無罪,那民眾會覺得這檢察官怎麼樣?


     開放資訊透明讓公眾監督,若首長願改革這也是助力。結果我們總長被問到這問題時他怎麼回答,他說如要做這種具體承諾,兩個檢察總長都不夠,然後立委大家哈哈大笑,這事情就過了,也許黃世銘講的是事實,但要幹這位置的人如果對改革這麼卻步,我們能怎麼樣?


     黃旭田:苦民所苦、庶民觀感是現在執政者常掛在嘴邊的,但法官檢察官有沒有一樣的想法,許多司法錯誤都要有人負責,但卻都沒人負責,日本法院曾有法官因為判無罪向被告道歉,但我們台灣沒看到半個法官為無罪道歉,簡單說死活與我無關啦,負責任在哪裡?一個檢察官起訴判無罪,我要是檢察總長我就宣布如果被告起訴被判無罪,要請起訴檢察官寫信向被告道歉。


     檢察官常做一件很奇怪的事,一般律師收到判決書都嚇得要死,趕在十天內上訴,否則被告就要抓去關,可是檢察官收到無罪判決書都應該切腹自殺,卻擺在那邊三五年。要不要負責任?這已不是司法改革,是人格基本要求,整個司法體系從法官到檢察官對做不好的事情是不需要有人負責任的,制度也罷、法律也罷,真正問題是人的決心。如果主其事者不下這個決心,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衛生署長楊志良曾說如果無法改革健保就要下台,但我們從沒聽過某某首長說,如果沒辦法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我就下台,都推說制度上沒辦法,法官受憲法保障,當一個人遇到困難就說無法解決,就是不肯負責任,沒有決心要負責任,要如何期待司法改革。


     黃東熊:現行淘汰制度只有靠監察院,但監委人太少且彈劾後送到由法官組成的公懲會處理,但他們司法人員的凝聚力很強喔!這種制度很糟糕,日本在國會設法官法院,審判官由司法委員會成員擔任,這樣才有辦法有效監督,現在司法改革不敢淘汰的原因還包括怕沒人接手,司法官考試應變成資格考試,錄取一大堆再慢慢淘汰下去,淘汰制度一定要建立,否則絕對無法改善,法律修改一萬遍也沒有用。


改善裁判品質 司法人員應多些同理心與關懷      2010-04-06 中國時報




     黃東熊:當年前司法院長施啟揚提倡司法改革,我曾建議他如果以下兩件事辦不到的話休想司法改革。第一是減輕法官案件負荷量,否則案子那麼多要詳細調查不可能,進修時間也沒有,案件那麼多導致審判潦草品質降低,再加上法官無時間進修素質降低,所以很多法官學理最強的時後就是考上司法官考試,之後逐年下降。第二,法官觀念要改變,否則法律就算改一百遍,法官還是以不變應萬變,人的觀念不改變,制度也無法上軌道。此外,法官培養教育也有問題,白色恐怖那一套還在用,最沒有民主化的是檢察官和法官,我前幾天開庭遇到一個法官,開庭時非常兇罵被告,問被告為何不回答,我代被告回答卻被法官罵「問被告你回答什麼?你想要當被告嗎?」我都會被修理,其他律師會怎樣,遭遇恐怕更慘。


     我認為,法官教育至少外表要民主化,不能把白色恐怖那套沿用到現在。法官檢察官現在被批評沒有人權觀念,是因為當司法官前被羈押一年(註:指司法官訓練所)左右,人權觀念都被磨掉了,尤其有家庭的女孩子不能回家,人格通通扭曲了,法官作人的道理都不曉得要來審判人,這是什麼審判制度,天下有這種矛盾的事情嗎?


     顧立雄:我們都理解法官是在做神的工作,檢察官是非常有權力的特殊公務人員,他們的任何一個動作對人民生命財產影響很多,但他的出身來源卻跟一般公務員差不多,大學畢業考試然後到司法官訓練所,比一般公務員頂多多個一兩年,他的資格取得來源是沒經過社會檢證就匆忙去當法官檢察官。


     在過去威嚴時代透過檢察一體約束,讓年輕檢察官不致於猛虎出閘到處亂衝,但相對而言受到節制太多、上級干涉太多,九○年代後,台灣民主化多元化,要求檢察官有一定獨立性,但是過於強調個別檢察官獨立,卻忘了檢察一體,個別權力不受節制,年輕檢察官的經驗、思考都不夠會造成很大問題。


     法官也是如此,他在做一個很難的工作,每個人看起來講的都對,卻搞不清楚誰在亂講,但他的經驗能力事實上沒經過社會檢證,相對英美法系對法官任命的限制,我國顯得不足,註定一個失敗的根源,問題在這地方,要從根本處理。


     許兆慶:司法官培訓是很大的問題,許多人當了司法官後法學素養下降、社會歷練從此封閉。我們的司法官訓練是把司法官集中在司訓所,對心理的養成、社會互動都是負面的影響。


     法官要做的工作是處理人事間的事,但從培養第一天開始就把他與社會隔絕,司法長輩還說不要跟外界、律師接觸,從進司訓所第一天就註定法官要與世隔絕,這是制度上很大問題,訓練與工作都與世隔絕,卻要處理千變萬化的法律糾紛,這也難怪常遭批評審判背離社會現實。每個個案也許只是司法人員繁忙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但對當事人而言卻可能是一輩子的事,也是唯一一次與司法的接觸,人民對司法的觀感就是在每一個個案中累積,期許所有司法人員都能多一點同理心與關懷。



2010年4月3日 星期六

(反社會人格)研究 : 徵狀是(沒有罪惡感)+(沒有道德感).台語云(沒良心)

  四%的人毫無良知,我該怎麼辦?


在判斷誰是反社會人格者,請記住,一直表現出傷害他人或是不良行為,卻又經常裝可憐,爭取同情,就是貼在反社會人格者額頭上的警告標誌!摘錄自《4%的人毫無良知,我該怎麼辦?》http://www.plurk.com/p/1rkkv7


(反社會人格實例) j 律師講述.某離婚案件.對方在平日都是穿著亮片蕾絲.花枝招展.濃裝豔抹.但長達11次的法院庭詢在出席時都穿破舊衣服.手綁紗帶.素顏倦容.長達一年的訴訟每庭都說同樣句子:  明天就要去0大醫院住院了..請法官救救他.....裝可憐,爭取同情....(在提出舉證後)最終判以精神疾病接受治療....


(反社會人格)研究 : 徵狀是(沒有罪惡感)+(沒有道德感).台語云(沒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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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八個反社會人格的徵兆與遺傳有很大的關係,依遺傳率高低排列,這些症狀包括:不遵守社會規範、有攻擊傾向、魯莽、衝動、不償還債務、經常換工作、從來都不遵守一夫一妻制、缺乏悔意。


反社會型人格異常,是病態人格的一種,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中歸類於第二軸發育障礙/人格異常的類別B裡,而且必須超過18歲才能被診斷為反社會人格[1][2]。


自心理醫學發現此病態人格,近百年來便有林林總總不同醫學名詞出現,大致為:


*無罪感(Guiltlessness)、


*精神病態性人格卑劣(Psychopathic inferiority)、


*悖德症(Moral insanity)、


*道德低能(Moral imbecility)。


*反社會人格(Sociopathy)、現代則多為用此.


*精神病態(Psychopathy)等醫學名詞。


*沒良心(Conscienceless)這詞簡易概括[1]。而通俗來說,則可用


反社會人格患者在初識時,往往予人聰明、人緣佳的印象,但實際上他們會殘酷無情的利用他們身邊的人,以達到他們的目的。此種人格傾向常見於狡猾的政客、黑幫或犯罪組織頭目等人士之中。他們的社會化不足,因此缺乏對人、社會、團體的認同與忠誠[1]。



臨床現象.....


1)良心發展不足


他們無法接受或了解道德的價值,嚴重的缺乏良心譴責,所以不會因不道德行為而焦慮或有罪惡感。他們甚至會輕視那些被他們利用的人。 而且受到被利用過的人指責時,不會感到內疚和不安,更會憤怒、反駁及責罵他們。


2)不負責任和衝動的行為


他們很少為未來長期的利益考量,所以傾向於尋求立即的滿足,他們也較難忍受例行性的事物。


3)善於利用它人


他們看來幽默、樂觀、討人喜歡,容易解除別人的武裝。他們似乎對別人的需要和弱點有敏銳的觀察力。他們也擅長辯解與說服別人。


4)無法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


雖然他們容易得到他人的友誼,但因為他們的自我中心與不負責任,讓他們難以維持一個真正且良好的關係。他們欠缺同情心、感激和悔意。他們也是不忠實和不負責的伴侶。


成因


對於此病的成因學者仍無定論,有人認為他們生理上的缺陷使得他們難以學得制約反應,也有人認為他們只是善於逃避心中不舒服的感受而已。 另一種看法是,他們可能是在生長過程中,遇到某些原因導致他們對社會失去信任,進而影響到思想上的異常。


治療和效果


因為反社會人格不像一般心理疾病會有心理上的異常行為,也能正常的生活,所以他們通常不會求助於醫院或輔導中心。而已經因為觸犯法律而接受監獄的心理治療,效果也是相當不樂觀。一般的治療方法在他們身上成效不彰,這應該歸因於他們本身的欠缺焦慮和罪惡感、無法相信他人、難以學到教訓等的人格特質。



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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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社會型人格也稱精神病態或社會病態、悖德性人格等。在人格障礙的各種類型中,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是心理學家和精神病學家所最為重視的。





  1835年,德國皮沙爾特(Prichard)首先提出了“悖德狂”這一診斷名稱。指出患者出現本能欲望、興趣嗜好、性情脾氣、道德修養方面的異常改變,但沒有智慧、認識或推理能力方面的障礙,亦無妄想或幻覺。後來“悖德狂”的名稱逐漸被“反社會型人格”所代替,如今狹義的人格障礙,即指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此種人格引起的違法犯罪行為最多,同一性質的屢次犯罪,罪行特別殘酷或情節惡劣的犯人,其中1/3—2/3的人都屬於此類型人格障礙。其共同心理特徵是:情緒的暴發性,行為的衝動性,對社會對他人冷酷、仇視、缺乏好感相同情心,缺乏責任感,缺乏羞愧悔改之心,不顧社會道德法律準則和一般公認的行為規範,經常發生反社會言行;不能從挫折與懲罰中吸取教訓,缺乏焦慮感和罪惡感。



  根據精神病學家和心理學家研究的成果來看,產生反社會型人格的主要原因有:早年喪父喪母或雙親離異、養子、先天體質異常、惡劣的社會環境、家庭環境和不合理的社會制度的影響,以及中樞神經系統發育不成熟等。一般認為,家庭破裂、兒童被父母拋棄和受到忽視、從小缺乏父母親在生活上和情感上的照顧和愛護,是反社會型人格形成和發展的主要社會因素。兒童被父母拋棄和受到忽視包括兩種含義:其一,父母對孩子冷淡,情感上疏遠,這就使兒童不可能發展人際之間的溫順、熱情和親密無間的關係。隨後兒童雖然形式上學習到了社會生活的某些要求,但對他人的情感移入得不到應有的發展。


  心理學中所謂情感移人,是指理解他人以及分擔他人心情的能力,或從思想情感上把自己納入他人的心境。其二,是指父母的行為或父母對孩子的要求缺乏一致性。父母表現得朝三暮四,喜惡、賞罰無定規,使得孩子無所適從。由於經常缺乏可效法的榜樣,兒童就不可能發展具有明確的自我同一性。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對壞人和對同夥的引誘缺乏抵抗力、對過錯缺乏內在怨疚心等現象,都是由於他人賞罰的不一致性,本人善惡價值的判斷自相矛盾所造成的;他們的衝動性和無法自製某些意願及欲望,都是由於家庭成員對於自己的行為無原則、不道德、缺乏自製等惡劣榜樣造成的。可見,反社會型人格的情緒不穩定、不負責任、撒謊欺騙,但又泰然而無動於衷的行為,都與家庭、社會環境有重要的關係。





一、表現特徵
  對反社會型人格的診斷標準,JL、理學家克萊克利在他的《正常的銀面具》中作過描述。他在大量臨床經驗的基礎上,系統地闡述了反社會人格的十六條明顯特徵:
  1.外表迷人,具有中等或中等以上智力水準。初次相識給人很好的印象,能幫助別人消除憂煩、解決困難。
  2.沒有通常被認為是精神病症狀的非理性和其他表現,沒有幻覺、妄想和其他思維障礙。
  3.沒有神經症性焦慮;對一般人心神不寧的情緒感覺不敏感。
  4.他們是不可靠的人,對朋友無信義,對妻子(丈夫)不忠實。
  5.對事情不論大小,都無責任感。
  6.無後悔之心,也無羞恥之感。
  7.有反社會行為但缺乏契合的動機;敍述事實真相時態度隨便,即使謊言將被識破也是泰然自若。
  8.判別能力差,常常不能吃一塹長一智。
  9.病態的自我中心,自私,心理發育不成熟,沒有愛和依戀能力。
  10.麻木不仁,對重要事件的情感反應淡漠。
  11.缺乏真正的洞察力,不能自知問題的性質。
  12.對一般的人際關係無反應。
  13.做出幻想性的或使人討厭的行為。對他人給予的關心和善意無動於衷。
  14.無真正企圖自殺的歷史。
  l5.性生活輕浮、隨便,方式與物件都與本人不相稱。有性順應障礙。
  16.生活無計畫,除了老是和自己過不去外,沒有任何生活規律,沒有穩定的生活目的。他們的犯罪行為也是突然進發的,而不是在嚴密計畫和準備下進行的。
  上述這些反社會人格特徵都是在青年早期就出現了,最晚不遲於25歲。
  在做出反社會型人格的診斷時,所要考慮的最關鍵方面是個人對自己的反社會行為的反應。在上述特徵中,無責任感和無羞恥心特別重要。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即便在做了大多數人通常會感到可恥和罪惡的事後,在情感上也無反應。
  臨床心理學家還發現,反社會人格障礙患者,在童年時期就有所表現,加偷竊、任性、翹課、離家出走、積習不改、流浪和對一切權威的反抗行為;少年時期過早出現性行為或性犯罪;常有酗酒和破壞公物、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不良習慣;成年後工作表現差,常曠工,對家庭不負責任,在外欠款不還,常犯規違法;30歲以後,大約有30%一40%的患者有緩解或明顯的改善。
二、治療方法
  由於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病因相當複雜、目前對此症的治療尚缺乏十分有效的方法。如使用鎮靜劑和抗精神類藥物治療,只能治標不治本,且療效不顯著;而心理治療對那些由於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而成為反社會型人格的患者又毫無作用。但在實踐中發現,對那些由於環境影響形成的、程度較輕的患者,實施認知領悟療法有一定療效。施治者可幫助患者提高認識,瞭解自己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培養患者的責任感,使他們擔負起對家庭、對社會的責任;提高患者的道德意識和法律意識,使他們明白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不能做,努力增強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這些措施對減少患者的反社會行為不失為有效的方法。
  少數家庭關係極為惡劣而與社會相處尚可的患者,可以在學校或機關住集體宿舍或到親友家寄養,以減少家庭環境的負面影響,同時培養其獨立生活的能力。個別威脅家庭與社會安全的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可送人少年工讀學校或成人勞動教養機構,參加勞動並限制其自由。對情節特別惡劣、屢教不改的患者,如上述病例中的李某,可採用行為治療中的厭惡療法。當患者出現反社會行為時,給予強制性的懲罰(如電擊、禁閉等),使其產生痛苦的體驗,實施多次以後,患者一產生反社會行為的衝動,就感到厭惡,全身不舒服,通過這樣減少其反社會的行為。然後根據其行為矯正的實際表現,放寬限制,逐步恢復其正常家庭生活與社會生活。
  
參考資料:
  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產生原因 節選自《三九健康網》
  反社會型人格也稱精神病態或社會病態、悖德性人格等。在人格障礙的各種類型中,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是心理學家和精神病學家所最為重視的。此種人格引起的違法犯罪行為最多,同一性質的屢次犯罪,罪行特別殘酷或情節惡劣的犯人,其中1/3—2/3的人都屬於此類型人格障礙。其共同心理特徵是:情緒的暴發性,行為的衝動性,對社會對他人冷酷、仇視、缺乏好感和同情心,缺乏責任感,缺乏羞愧悔改之心,不顧社會道德法律準則和一般公認的行為規範,經常發生反社會言行;不能從挫折與懲罰中吸取教訓,缺乏焦慮感和罪惡感。
  根據精神病學家和心理學家研究的成果來看,產生反社會型人格的主要原因有:早年喪父喪母或雙親離異、養子、先天體質異常、惡劣的社會環境、家庭環境和不合理的社會制度的影響,以及中樞神經系統發育不成熟等。一般認為,家庭破裂、兒童被父母拋棄和受到忽視、從小缺乏父母親在生活上和情感上的照顧和愛護,是反社會型人格形成和發展的主要社會因素。兒童被父母拋棄和受到忽視包括兩種含義:其一,父母對孩子冷淡,情感上疏遠,這就使兒童不可能發展人際之間的溫順、熱情和親密無間的關係。隨後兒童雖然形式上學習到了社會生活的某些要求,但對他人的情感移入得不到應有的發展。


  心理學中所謂情感移人,其一,是指理解他人以及分擔他人心情的能力,或從思想情感上把自己納入他人的心境。其二,是指父母的行為或父母對孩子的要求缺乏一致性。父母表現得朝三暮四,喜惡、賞罰無定規,使得孩子無所適從。由於經常缺乏可效法的榜樣,兒童就不可能發展具有明確的自我同一性。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對壞人和對同夥的引誘缺乏抵抗力、對過錯缺乏內在怨疚心等現象,都是由於他人賞罰的不一致性,本人善惡價值的判斷自相矛盾所造成的;他們的衝動性和無法自製某些意願及欲望,都是由於家庭成員對於自己的行為無原則、不道德、缺乏抑制等惡劣榜樣造成的。可見,反社會型人格的情緒不穩定、不負責任、撒謊欺騙,但又泰然而無動于哀的行為,都與家庭、社會環境有重要的關係。



革新一審 杜絕民怨



革新一審 杜絕民怨2010-04-03 中國時報



     前一陣子因為阿扁是否應該續押,使得長久以來在事實不變前提下檢察官一再申請羈押被告、法院一再受理檢察官羈押被告申請的不合理現象,得到社會關注。最近又因為聯電公司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在高等法院嗆聲揚言不再出庭而沸沸揚揚。姑且不論本案最高法院基於「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及審判不可分原則」,將原本已因不得上訴的判決發回更審,適法性頗有問題(因為九十五年修改刑法時刪除牽連犯時,就在修法理由說明:「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所以檢察官在被告一、二審均獲無罪判決確定之後堅持上訴的正當性就十分堪慮,因此有主張立法限縮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上訴之權,一旦被告經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即不得上訴,避免雙重程序不利益之弊,省卻司法資源的不當耗費。


     限制檢察官上訴權的主張值得支持,但是應該以建立堅實以及國民參審的第一審刑事制度為前提。


     審級制度應朝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事後審查審之第二審、嚴格法律審之第三審制度,可說是全國對於司法改革的共識。所謂堅實的第一審是指由經驗與專業豐富的法官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及完整認事採證程序做出品質良好的裁判。在堅實的第一審中,檢察官與當事人將所有有利不利的事證以及攻擊防禦方式完整提出,在案件發生後迅速釐清事實與真正的法律爭點。然而,現行法律下第一審法院不易找到經驗與專業豐富的法官,因為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一樣適用職等銓敘,在下級法院任職之職等比上級法院低,薪俸待遇因此也比較低,資深法官不易留任第一審,以致第一審裁判被上訴之比例遠超乎各國,民怨迭起。現正在立法院審議中的法官法草案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明訂「司法院及各法院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法官加給,均以月計之。」值得肯定與支持。當較資深的法官願意擔任第一審法官,第一審的裁判品質得到強化時,再限制檢察官上訴權,人民的疑慮會大幅降低。


     除了加強第一審法院法官素質,另一方面也不能再讓法院壟斷刑事裁判權,讓一般民眾的正義價值和情感得以直接輸入司法程序,法律制度運作可以民主化,罪與罰以及善與惡的判斷可以切合人民的感受。向以法律教育普及且專業法律人員遍布的德國,就廣泛允許不需要有法律背景或學過法律的國民在刑事審判擔任參審員(德國六八六個區法院與一一六個邦法院在○七年共有二四三四三名參審員參與審理刑事案件),並使其如同職業法官般獨立行使完全相同的法官職權。連保守的日本也在去年採行國民參審制度,我國還能漠視此項國際趨勢嗎?然而,《法官法》草案第五條仍然堅持法律菁英主義,完全排除一般國民參與審判,如此一來,人民對於限制檢察官上訴權當然會感到不放心。


     如果能落實堅實的第一審並且配合國民參審,則法院得出的無罪判決,會得到國民的普遍信賴,原則上就不應允許檢察官任意提起上訴。限制檢察官任意提起上訴,只會督促檢察官在起訴前做好充分證據調查與法律分析,不濫行起訴,並且於敗訴後不會借細故一再糾纏國民。


     (作者為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



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不會吧!!(包庇賭場案)大安分局再次被搜(這次是台北地檢)上次是板檢.王裕鑌、崔金珂、張瑋源及 羅辛元.


「警界殺手」主任檢察官 郭永發.檢察官 賴淑芬、王鑫健



員警涉嫌包庇賭場 檢第二波搜索


*有三位偵查佐分別是王姓、崔姓、張姓員警及敦南派出所一名羅姓員警共四人


偵查隊偵查佐王裕鑌、崔金珂、張瑋源及敦南所巡佐 羅辛元


*在連坐處分方面,大安警分局長黃福坤記過1次並調整職務、前副分局長楊鴻正申誡2次、偵查隊長李楊標記過1次並改調台北市刑警大隊內勤組長、偵查隊副隊長黃國師記過1次、督察組長葉金順申誡2次並改調一般行政組長、其他相關人員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藍俊兆 被檢方懷疑是白手套2010-04-03 中國時報




     北檢偵辦大安分局包庇賭博案,昨日到案的藍俊兆,曾任警察,後因嗜賭及傳聞在賭場押槍,因而遭任職機關施壓離職。檢方懷疑,賭場業者可能就是透過藍俊兆充當白手套,與大安分局員警接觸。


     據曾與藍俊兆共事的警界同事透露,綽號「懶覺」的藍俊兆,現年五十歲,年少時原本是新店一帶的小混混,後來才投考警職,曾在當時的景美分局、台北市刑大、少年隊等單位待過。由灰變白過程就像電影「無間道」。藍俊兆從警職後,仍不改愛賭、嗜賭本性,尤其喜歡玩天九牌等一次定輸贏的「武賭」,常有業者向他催討債務,傳聞八十五年時,他曾在賭場輸錢,掏出配槍要抵押,情節正像港片「五億探長雷洛」年輕時的現實版。




大安分局一週內二度被搜索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4/03 04:11



台北市大安分局不肖員警貪瀆連環爆!



板檢週一搜索大安分局警員涉及包庇百家樂賭場,又被檢調監控發現,偵查隊偵查佐王裕鑌、崔金珂、張瑋源及敦南所巡佐羅辛元4人,早與賭場業者熟識,除同意在轄區內開賭,如果分局有規劃抓賭勤務,警員會通風報信,業者按月付5萬元給每位配合警員。



台北市調處晚間陸續將涉案人移送北檢複訊,據悉,4名警員否認收賄包庇,不過,業者楊文娟供出有人收錢。訊後偵查佐崔金珂、王裕鑌、張瑋源、業者楊文娟聲押,另三名業者交保,敦南所巡佐羅辛元10萬元交保。



配合警員 業者按月付5萬



為何一週內,被兩個地檢署先後登門搜索,辦案人員透露,日前,板檢因追查「百家樂」及「德州撲克」賭場案搜索大安分局後,這批包庇麻將賭場的警員有了警覺,還要求業者近日暫時歇業避風頭,北檢監控時也發現,警員也疑有滅證的動作,決定緊急收網。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永發、檢察官王鑫健昨天持法院核發的11張搜索票,率隊搜索大安分局,並持拘票帶走王裕鑌、張瑋源,另名檢察官賴淑芬則帶著檢察事務官直搗敦南派出所,傳喚崔金珂、羅辛元到案,加上賭場負責人及員工合計8人到案。



去年11月,這個麻將賭場採流動性方式,隱身在敦南派出所轄內、市民大道四段公寓內開賭,每隔幾天就換地方,共有4處地點,昨天搜索賭場時,逮獲4名賭客,並查獲帳本、現金賭資等證物。




TVBS 更新日期:2010/04/02


檢調追查員警涉嫌包庇賭場,今天再度展開第二度搜索,因為懷疑有不肖員警涉嫌按月向地下賭場收取不當利益,才會在今天發動大規模行動。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上午指揮市調處,將近10多名調查員,來到台北市大安分局進行搜索,同時也簽發了3張拘票,準備追查涉案員警,


根據瞭解,主要是因為有不肖員警,涉嫌按月向地下賭場領取規費,檢調人員才會在上午發動大規模搜索,目前已知有一名派出所員警,被帶回市調處進行偵訊。


至於今天這波搜所行動,是否和上一回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進行3個分局的搜索有關?目前台北地檢署表示,今天行動是單一個案,而兩個案件有沒有相關性?檢方目前不願證實。



台北地檢署偵辦大安分局員警疑包庇賭場弊案,2日傍晚傳訊經營賭場的楊姓業者(左)到案說明。中央社記者陳毅偉攝 99年4月2日


北檢搜索大安分局 四員警疑包庇賭場 2010-04-02 【中廣新聞/HJG】




    台北地檢署偵辦員警包庇賭場案又有重大進展,檢調兵分十一路,包括搜索台北市大安警分局。檢方查出大安分局有四名員警疑似包庇轄區賭場,接受業者每個月給予的規費,檢方傳喚八人到案,釐清事情真相。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文德表示四名員警疑似包庇轄區賭場,按月收取業者規費,有三位偵查佐分別是王姓、崔姓、張姓員警及敦南派出所一名羅姓員警共四人,檢方接獲線索指出有不肖員警和賭場掛勾,檢調兵分十一路前往查緝,包括搜索台北市大安警分局。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文德做了說明。


    據了解,這處賭場地點就位在大安分局轄區的市民大道四段,檢方查出四位員警按月收取賭場業者的規費,檢方拘提三人,分別是賭場楊姓女負責人及張姓、崔姓偵查佐,其餘五人都以傳喚方式到案,檢方共帶回八人,包括四名員警、兩名賭場業者及兩名賭場員工,在市調站接受偵訊後,也會被移送台北地檢署接受檢察官郭永發複訊。



(無可奈何)老太婆的纏腳布=永遠不洗(死).司院.法部反對司法官適用丙等3%





司法官適用丙等3% 司院.法部反對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4/01 20:21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1 日電)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將司法官列入「丙等3%」評鑑。司法院、法務部今天同表反對,認為司法官與一般公務員性質不同,不應以相同規範強制比率考核。



考試院會上午審查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明定各機關考績列丙等的人數比率不得低於3%,而公務人員只要在10年內拿到3 次丙等,又無後功抵銷先前丙等紀錄,即須辦理資遣或退休;至於司法官部分,則同樣有丙等3%規定,但不須強制資遣或退休。



司法院對此發布新聞稿,明確對考試院草案內容表示遺憾,認為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僅有適任與不適任之分,與一般公務人員屬性有所不同;如適用行政機關體制下的考績評比,明顯不適當。



司法院表示,先前已擬定法官法草案,對於司法官的不適任情形,特別設計退場機制,予以規範或淘汰;但在法官法制定完成前,司法官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對象,應特別考量。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先前銓敘部所研擬的草案版本中,考量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性質差異,將其排除在公務員強制考列丙等制度之外,建議日後立法院審議考試院版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時,能作適當修正。990401
















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警察 林俊明(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色警上網約砲.濫權調通聯.性騷女子.遭人肉搜索



色警上網約砲 遭人肉搜索


「喜歡吃處女」 在MSN輕薄女網友 「太離譜」2010年03月31日蘋果日報


北縣一名警員去年在PTT認識一名女網友,雙方多次透過MSN聊天,他頻頻發出「你有沒有性經驗?」、「我要吃你呀,我最喜歡吃處女了」等約砲字眼,引起女網友不滿,將對談內容po上PTT,網友痛罵警察頻頻約砲,「太離譜!」警方昨強調,該警員行為不當,若女網友提告,將依《性騷擾防治法》送辦。



涉嫌騷擾女網友的警員林俊明,任職於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網路暱稱是shengo。女網友angelsatan指控,去年十二月,林俊明在PTT(telnet://ptt.cc)認識angelsatan後,隨即取得對方的MSN帳號,未料兩人第一次聊天,林俊明就不斷問她性經驗、是不是處女等問題,還說「我要吃你呀,我最喜歡吃處女了,想吃了你呀」。



追問有無性經驗


angelsatan向林男表達該言論造成她困擾,「我想了想,還是要跟你說清楚,你下午講的那些話讓我很不舒服,希望以後不會再發生」,不料林男的回應卻是「哈哈哈,下午是逗你玩的。」事後更四處宣揚此事。
此外,林男也曾問angelsatan,「交過男友嗎?你都沒交過喔?」「你有沒有性經驗?或是你自己看A片?」甚至一再追問:「你還是不是處女?」雖然angelsatan多次拒絕,但林仍不死心,繼續約砲。
angelsatan後來認為被侵犯,向PTT管理層檢舉,並在PTT上公開。網友獲悉後,發現還有幾名女板主也曾被林俊明騷擾,且都是問要不要進一步等約砲。網友搜索後發現他是警察,痛罵「行為真是太離譜!」



女提告警才會辦


汐止分局督察組昨展開調查,林男向督察組辯說,該女子是在去年十一月他透過PTT認識的,雙方互換MSN帳號,常在網路聊天,以男、女朋友互稱,所以才有比較露骨的對話。但上月,他覺得雙方個性不合,於是沒有聯絡,懷疑女網友拿以前的MSN對話內容指控。但是林的說法,明顯與女網友的指控有出入。
北縣警局指出,因女網友未提告,無法界定是感情糾紛或性騷擾,若網友提告,警方絕不寬貸。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003/201003300439571.html


前往華視新聞---有照片影片.


*汐止派出所--所長   張金山.


人間壞男女---(為離婚的目的所做脫產及奪產)脫產逃扶養費 男假賣屋被訴

  日防夜防.家賊難防

脫產逃扶養費 男假賣屋被訴


母領年金度日 哪有錢買屋 同涉偽造文書2010年03月31日蘋果日報


台中縣男子吳劍峰七年前與妻離婚未付扶養費,被法院查封房屋拍賣,因三次流標撤銷查封。吳趕緊將房屋賣給母親,被前妻控告「假售屋真脫產」。台中地檢署調查認為,該買賣沒有確切總價,只約定年邁吳母每月給兒子七千元到往生為止,但吳母靠領老人年金度日,根本沒能力購屋,昨依偽造文書罪嫌將吳氏母子起訴。


露出馬腳


起訴書指出,男子吳劍峰(四十三歲)與鐘姓前妻於二○○二年經法院判准離婚,數年間未給兩名子女扶養費,被鐘女告上法院索討。法院判決吳劍峰要給二十萬元扶養費。吳沒有錢,鐘女因此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吳位在中縣大雅鄉的房子,法院三次拍賣都因無人應買流標,於三年前七月撤銷查封,吳趁此機會,將房子賣給七十二歲老母吳秀葉。



婦哭訴前夫造假


鐘女懷疑這是「假買賣,真脫產」,先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出塗銷移轉登記訴訟但敗訴。鐘女向檢察官哭訴:「因為他(指吳)叫女兒到法院說謊,說我早已知道房產移轉登記,法官才判我輸。」鍾女改向台中地檢署控告吳和吳母吳秀葉涉及偽造文書。
檢方調查時吳劍峰否認脫產,辯稱因為沒有工作,經濟窘困,每月向母親要零用錢,所以將房子賣給母親,按月向母親拿七千元當作售屋款。
吳母因身體不適未到庭,但她之前在民事法庭審理時曾說:「害怕日後沒房子住,也希望保住家產給三個還未成年的子女,所以與兒子訂定買賣契約,但沒有約定價金,每月給兒子七千元到百年(往生)為止。」



無購屋資金往來


檢方調閱吳秀葉財務資料,發現沒有購屋的大筆金錢進出帳戶,她除了每月老人年金三千元、利息收入四千元,無其他收入,生活度日已很勉強,不相信她還有錢給兒子吳劍峰,認定這是宗假買賣,昨以偽造文書罪嫌將兩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