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人頭戶的悲歌.

人頭戶悲歌 系列報導之2 《暗夜哭聲》 痛訴法官冷血


「預設有罪」 求職受騙枉遭判刑 生不如死

詐騙氾濫名列行政院調查去年五大最主要民怨之一,《蘋果》接獲多名民眾投訴抱怨,求職時遭詐騙集團騙取銀行帳戶資料做為人頭戶,竟因此涉詐欺案件遭法院判刑,造成二度傷害。本報放蛇調查,的確有不法集團假借求才,騙取求職者提供的銀行帳戶資料,民眾若不慎,個資的確可能遭盜用。但法界的看法分歧,部分認為這些受害者是詐欺幫助犯,不過也有法官認為不應冤枉無辜,呼籲法界應更有同理心。本報將針對此現象深入探討,以期讓詐騙受害者獲得更公平的對待。投訴組




去年11月10日,台北市高約30公尺的彩虹橋上突然出現一名男子,企圖跳橋自殺,場面非常驚險,這名林姓男子被人勸阻救下後稱,求職時遭騙取帳戶當人頭戶,卻被台北士林地方法院認定為詐欺幫助犯,判刑3個月確定且二審定讞不得上訴,憤而決定以死自清。



「被騙還要判刑」


雖然當天被勸阻了,但對司法不公這口怨氣,一直梗在林先生心中,半個月後他再向《蘋果》投訴,揚言跳下101大樓以死自清,幸經記者勸導,他打消這個念頭,不過也揭露求職者被騙後,還得面臨司法判刑的不公對待。
「我也是被騙,為什麼還要被判刑!」林先生痛心的說,去年5月底他循報紙廣告應徵駕駛工作,對方要他提供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做為避免他把公司車偷走的抵押品。因失業年餘,加上認為帳戶沒錢,不會被騙錢,提供也無所謂,於是約在捷運站見面交付資料,沒想到對方離開後就無消無息,電話也隨即停用。
隔兩天林先生覺得不對勁,去銀行停用帳戶,才發現已被列為警示帳戶,隨即遭警方帶回偵訊,直到去年10月底被士林地院以幫助犯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二審定讞不得上訴。判決指,林先生是成年人,應具常識可預見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恐將遭他人利用詐欺犯罪,因此其幫助犯犯行確定。
林先生說,得知判刑消息,心裡非常苦悶,一時胡塗找工作被騙,還要被司法定罪,加上妻小不諒解,更是讓他承受龐大壓力,頓覺人生一片黑暗,才會爬上彩虹橋欲以死自清。
而對林先生個案,士林地院書記官長陳美月表示,承審法官的判決是就事實認定,法官見解在判決書都有清楚交代,不方便接受記者採訪。她也指出,民眾應妥善保管自身提款卡與密碼,隨便提供等同任人利用。



「死給那些法官看」


對於即將面臨的刑期,林先生說,「只能認命的乖乖服刑。」希望盡快結束這段痛苦經歷,重新出發,也希望自身的慘痛教訓可以提醒一般民眾,不要再受騙上當。他很感謝本報揭露此事,讓他有機會陳述對司法的失望、絕望,否則「想過去跳101大樓,死給那些法官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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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人遭詐騙金融帳戶成人頭戶卻被司法判刑,幾欲以死自清,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之一的警察大學副教授葉毓蘭,非常感同身受,因她親人去年中同樣在求職時被騙帳戶,卻遭檢警當成詐欺幫助犯偵辦,即便她積極協助,親人至今仍未獲解套。警政學者的親友遭遇尚且如此難堪,平民百姓碰上了更是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投訴組




去年7月初,葉毓蘭的外甥女循報紙徵才廣告應徵司機工作,卻被騙取金融帳戶,後遭檢警以涉14起詐欺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外甥女四處求援碰壁,最後絕望向她求助。



學者親人也受害


同時間,去年9月本報曾報導,一名無辜遭詐騙集團騙取帳戶的受害者,被法院判刑後舉家燒炭以死自清,葉毓蘭感嘆這家人與外甥女悲慘境遇如此相似,才撰文《外甥女的暗夜哭聲》投書本報,痛陳檢警與法官「冷漠而冷血」。
「她只錯在太容易相信別人,但絕非罪犯。」葉毓蘭說,外甥女入佛門進修多年,長期與世隔絕,去年重入社會,因此被詐騙集團所言須提供密碼以測試帳戶能否正常運作,才可獲得工作的說法蒙騙,但證詞不被檢警、法官採信,縱使事後該詐騙集團被偵破,也對騙取帳戶犯行坦承不諱,但至今僅11案不起訴,仍有3案尚待審理,帳戶未解凍,幾乎無法找工作。
葉毓蘭表示,投書見報後,她不斷接獲各地受害者陳情,指檢察官、法官幾乎一致認為,被告已成年,加上政府強力宣導,應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有幫助犯罪的可能性,「基本上(法官)已經預設你有責任、有罪。」縱使被告提供所保留的詐騙廣告,調出應徵當下的通聯紀錄,法官仍以自由心證做有罪推定,將無辜受害者定罪,甚至叫受害者協商認罪,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司法冤案毀清白


葉毓蘭指出,法官忽略詐騙集團工於心計、掌握人性,將被害人逕予判刑入獄,致被害人對前途茫然、對司法絕望,更萌生自殺念頭以死明志,卻只認為刑罰不重、毋須輕生,「根本不了解那是人家一生的清白!」如此冤案不知凡幾,她沉痛地呼籲,司法人員應徹底釐清被告是否落入詐騙圈套,不要用自以為是的簡單邏輯將人定罪。



詐騙徵才廣告特徵


˙工作內容籠統
˙多為馬伕工作
˙只有行動電話可聯繫,無明確地點
˙強調無經驗可、待遇佳等異常優渥條件
˙廣告工作內容與對方告知不同


鄭國成 尋車 遭警硬辦酒駕.(豐東派出所):警員 郭文達、陳家瑞.引人入罪?

男尋車 遭警硬辦酒駕


憑酒味帶回偵訊 拼績效過頭「實在惡劣」

2010年03月10日蘋果日報


警方再傳春安績效拼過頭的離譜行徑。中縣警方上月底接獲一名男子報案稱轎車疑失竊,到場後因男子身上有酒味,竟「見獵心喜」帶回警局酒測,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男子氣憤向《蘋果》投訴:「警察根本沒看到(酒駕),卻硬要辦我,實在惡劣!」兩名執勤警員被認定處理瑕疵,除調職處分外,昨被依妨害自由罪嫌送辦。


入人於罪


南投縣竹山鎮板模工人鄭國成(四十七歲),上月二十六日到中縣豐原市訪友,晚上返家時找不到車子,以為失竊報警;受理的豐東派出所派五名警員協尋,替鄭男找到車子。



去年才爆亂銬採菊婦


但鄭男向警方致歉時脫口說:「我可能喝了酒,忘記正確位置。」執勤巡佐郭文達、警員陳家瑞又聞到鄭男身上有酒味,竟「見獵心喜」把他帶回派出所酒測為一毫克(標準值零點二五),並強制拘留一晚,翌日才送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開罰,對照酒測值,其至少需繳罰鍰四萬九千五百元,吊扣駕照一年,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鄭男告訴《蘋果》記者:「警方以誘導方式,先問我是否喝酒?在哪裡喝?怎麼到愛國街的?來證明我到友人家前涉及酒駕。」
豐東派出所去年春安期間,也爆發將一名在路邊摘兩朵價值兩元波斯菊的婦人,以現行犯上銬逮捕事件,事後婦人未遭訴,但官警都被懲處;這回再爆爭議,連自家人都批:「沒記取教訓。」據查,豐東所今年春安期間須執行五件公共危險案,鄭男是第三件。中縣議員謝志忠批評:「警察運用引導式筆錄認定民眾觸法,簡直拼績效拼過頭!」



執勤警妨害自由送辦


警政署表示,警員取締酒駕應依法辦理,如有錯就應改進,整起案件應屬個案,與春安績效無關。中縣警察局長陳國恩則強調:「酒駕不列入評比,和拼績效無關。」但警察沒看到鄭男酒駕、也非現行犯,卻帶回偵訊,承辦的郭文達、陳家瑞觸犯妨害自由罪法辦、並降調警備隊,該所主管鄭舜津調非主管職務。郭在警訊中辯稱,將鄭男帶回所內依現行犯移送;陳則說:「由司法來認定是否觸法。」
律師黃雅琴建議,民眾若是酒醉狀態,自白不具任意性,公共危險罪可能會不成立。律師呂勝賢說,酒駕除非當場人贓俱獲,否則不能憑警員臆測就引人入罪。



警察拼績效離譜案例


★2010/01/22
高市警方將凌晨在錄影帶店租片的國二少女及其母,帶回警局留置1小時,還裁罰業者1千元;警政署認定違法,撤銷業者處分,承辦2警員各記申誡2次、巡官申誡1次
★2009/02/04
中縣高姓婦人挖了豐原市路旁兩朵市價2元波斯菊,被便衣警察以現行犯上銬,並依竊盜罪移送,法官裁定釋回;後4名主管記申誡1次
★2007/06/10
北縣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警員林大為為拼績效,冒民眾簽名偽造罰單逾30張,二審被判4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豐東派出所警員陳家瑞(左圖)及巡佐郭文達(右圖)被依妨害自由罪嫌函送。蕭夙眉攝


豐東派出所警員陳家瑞(左圖)及巡佐郭文達(右圖)被依妨害自由罪嫌函送


2010年3月9日 星期二

(蛇蠍美人)為千元檢舉獎金.榨乾情人還報警

越南女榨乾情郎 還檢舉他是黑工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3/09 04:11


 



  蛇蠍美人心!越南女阮氏為了1000元檢舉獎金,榨乾情人還報警抓人,癡情菲籍非法外勞在飯店苦等情人,赫見警方上門,心碎遭遣送回國。


警方調查,越女阮氏來台擔任合法幫傭2年多,平時照顧半身不遂的老婆婆,1年前,認識菲律賓外勞諾帕落(YIMSARMSEN MPOHARAT),原為捷運工地工人,通車後找不到工作,淪為逃逸外勞,2人日久生情,交往達1年多,阮氏以急需用錢為由,要求諾帕落給她零用錢,諾帕落於是將每月近2萬元薪水全數交付,不料阮氏移情別戀意圖分手,竟利用2人每週上旅館約會,向警方檢舉諾帕落。阮氏事後開心領取檢舉獎金,並表示不認識他,讓警方直搖頭。


      



讓「好人蒙冤,壞人大笑」,行政機關怠忽職權。「假如沒有釋憲、非常上訴等問題,部長簽字後,就應該執行死刑」

44死刑犯 4年0執行      聯合報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昨天在立法院總質詢,就死刑定讞是否執行與法務部長王清峰針鋒相對,吳育昇痛批,四年多來沒有一個死刑犯執行,讓「好人蒙冤,壞人大笑」,行政機關怠忽職權。

吳育昇說,他不是反對廢死刑,而是「現在有死刑,也有人被判死刑,卻不執行」,死刑定讞者累積至今,已經有四十四個人沒有槍決,九十二年八月以來(編按:正確應為九十四年十二月),法務部不曾再執行任何一個死刑命令,連檢察官都說「這個政府不知道在幹什麼」,「這樣公平嗎?」

吳育昇認為,假如沒有釋憲、非常上訴等問題,死刑就應該執行。他要求吳敦義,應該就四十四名死刑定讞犯是否應該執行的問題,明確表態。

吳敦義答復說,「假如沒有釋憲、非常上訴等問題,部長簽字後,就應該執行死刑」;但他也說,簽字的權限在法務部長,由法務部長說明比較適合。

王清峰表示,聯合國曾決議「要求會員國不要執行死刑」;而且現在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只有二十五個國家執行死刑。

吳育昇不滿王清峰的答復,立即回嗆,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台灣本來就沒有義務遵守。

吳育昇轉而再要求吳敦義表態是否應執行死刑,但王清峰想進一步答復,被吳育昇打斷質問「既然反對執行死刑,是否要求檢察官不要以死刑起訴?」王清峰停頓幾秒說,「沒有這麼要求」。

吳育昇質疑,法務部是用王清峰一個人的宗教情懷,劃地自限,現在黑道都說「你怎麼殺人都無所謂,反正不會判死刑」。

吳育昇說,他在基層聽到的聲音,八成以上反對廢除死刑,但他寧可「把廢死刑和執行與否分開來看」;他說,自己不是在為難吳敦義,這是庶民聲音,他必須說出來。

吳敦義表示,死刑存廢和要不要執行是不同的層面,「問題遲早要解決」;法務部已承諾成立專案小組,研究如何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延伸閱讀》
‧法部往廢除死刑方向走
‧MY 2020 「死刑不能廢」
‧聯合筆記/死刑翹翹板
‧聯合筆記/解讀死刑判決背後的人心



 

 

 

 

 

 

 

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王清峰 99.3.9(轉貼)

【負心多是讀書人】


 


 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王清峰  99.3.9


 


 


死刑是最危險的刑罰。從事審判的是「人」,而不是「神」,同樣的一套證據可能因法官的判斷不同而做出不一樣的判決,甚至使被告在死刑與無罪之間徘徊擺盪,蘇建和案是一例(附件1),最近定讞的殺害員警林安順案(附件2),亦復如是。


 


死刑的存在或可使人心安,但實際上並無嚇阻犯罪的功能。過去戒嚴時期,結夥搶劫,依據舊有的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是不分首從,唯一死刑的重罪,但搶劫案件,仍不斷發生。這4 年來雖未執行死刑,但社會上的犯罪案件,以吸毒、酒駕、竊盜、詐欺居多,檢察官起訴涉及殺害生命的案件反而有逐年遞減的趨勢,95 年753 人,98 年是512 人(減少32%)(附件3)。


 


死刑也是最殘酷的刑罰,政府應帶頭尊重生命,並教育民眾尊重生命。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是論語所謂之四惡之ㄧ。無論是學校,還是監獄,永遠不能放棄教化。


 


清峰20 多年來為被害人的人權而奮鬥,對於被害人及家屬的傷痛感同身受,也願全力照顧。上任後隨即在去年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死亡及重傷外,將性侵被害人納入補償及照顧的對象,並增列精神慰撫金為補償項目之ㄧ。保護的對象還擴及家暴、兒少、外配、陸配、勞工、人口販運等被害人。對於如何更妥適照顧被害人,


清峰未曾一刻忘懷。法務部捐助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結合社會志工,11 年來盡全力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受刑人在監獄工作也累計了3 億元作為補償被害人的基金。


殺人償命!然而仍償不了命,徒然使另一個家庭陷入永遠無法啟口的傷痛中。死刑是為了要將加害人與這個社會隔離,以策安全,但與社會隔離的方式,死刑並非唯一可行的選擇。


 


廢除死刑是世界人權的思潮,「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刑」(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得恢復死刑」(1969 年美洲人權公約)、「任何人不得被執行死刑」、「應採納一切必要措施廢除死刑」(1989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二任意議定書)、「人人均享有生命權」「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2000 年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暫停使用死刑(Moratoriumon the use of the deathpenalty)」(2005 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2007 與2008 年聯合國大會決議)。目前全世界有104 個國家廢除死刑,實際上超過10 年不執行死刑的國家有35 個,合計139 個國家,佔7 成以上。即使維持死刑的58 個國家,目前執行死刑的也只有25 個國家。在亞洲地區已廢除死刑的有澳洲、不丹、柬埔寨、馬紹爾群島、尼泊爾、紐西蘭、東帝汶、菲律賓、香港、澳門。


俄羅斯、緬甸與南韓(未執行死刑犯有60 名)實際上已不執行死刑(超過10 年)。日本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有102 名。廢死政策的形成是需要時間,暫停執行死刑則是希望讓「理性與寬恕」能有充裕發酵的時間。台灣即使無法一步到位,卻不能故步自封。


雖然台灣近年來的民調,有四分之三的民意反對廢除死刑,但若有配套措施,支持廢除死刑的民意則超過五成,若死刑犯悔改可否改判無期徒刑,亦有65.5%贊成,顯然民眾在理性上仍可接受廢除死刑。在此情況下,政府有責任在暫緩執行死刑的時間裡,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爭取民眾的支持。


關於廢除死刑,本人與政務次長 黃世銘 先生的理念一致,但黃政次認為已定讞者應執行。司法人的想法,我可以理解,不會稍減我對他的敬重。但從人權的角度,廢除死刑是為了確保生命權。人死不可能復活,確保生命權不應該是未來的事,必須是現在進行式。再者,司法定讞的案件,如被赦免,可不執行;若聲請釋憲、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亦可暫不執行。至於刑法第127 條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


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的對象是負責執行的檢察官或監獄官,非負責擬定政策的政務官。


法務部已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來研議相關措施,規劃提出廢除死刑相關配套方案,包括如何強化治安、更完善保護被害人、廢除後的刑罰替代方案(例如: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但有更嚴格的假釋門檻)、獄政管理與教化、民眾的教育與宣導。讓我們提出的替代措施,讓民眾放心、被害人安心,並給死刑犯一個自新贖罪與補償被害人的機會。


死刑的存在,不但沒有遏阻犯罪的作用,反而有使人民殘忍化的不良後果。當我們的經貿擁抱全世界的同時,希望在死刑的議題上,也可以跟得上時代潮流。讓寬容的力量大於復仇的怨恨,讓理性說服心理上的恐懼。希望有朝一日當人家問到台灣還有死刑嗎?我們可以驕傲的說:這個美麗的島沒有死刑!__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031095519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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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_內傷


【成名豎子知多少】


【負心多是讀書人】


【沽名釣譽】


(貪腐印象評比)--台灣的貪污排名第8:(分數越高,代表貪腐越嚴重)

  天下烏鴉一般黑唄 ! !

 貪腐印象評比 亞太16國台灣第8


法務部今天公布香港政治與經濟風險顧問公司(PERC)2010年的政治貪腐印象評比,台灣在亞太16國家、地區中排第8;但政治領袖貪腐印象評比,台灣連2年都輸給大陸。

法務部認為,扁案及地方選舉賄選事件,是導致台灣政治人物這2年受到負面評價的原因,未來將持續落實「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努力改善國際廉政評比,提升國家競爭力與形象。

香港政治與經濟風險顧問公司(Political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成立於1976年,每年定期針對在亞洲的外商主管做問卷調查,供跨國企業投資參考。受訪者以0到10分作主觀印象評比,分數越高,代表貪腐越嚴重。

台灣今年總分6.28,排在新加坡(1.42)、澳洲(2.28)、香港(2.67)、美國(3.42)、日本(3.49)、澳門(4.96)、韓國(5.98)之後。馬來西亞第9(6.47)、中國大陸第10(6.52),最差的是印尼(9.27)。

比較最近5年數據,台灣2006年在13評比國排第6、2007排第5、2008排第7。去年新增美國、澳洲、柬埔寨3國加入評比,台灣在16國中排第9(6.47),首度輸給中國大陸(6.16排第8),今年又贏回來。

深入分析發現,評比項目分為「公務人員」、「都市及地方層級政治領袖」、「全國性政治領袖」。2009年,台灣在公務人員上拿5.75分,優於大陸的6.6;地方政治領袖,台灣6.83,略遜大陸6.78,全國性政治領袖,大陸則以5.1優於台灣的6.83。

2010年的評比,「公務人員」再被細分為「中央層級」與「地方層級」。台灣在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分別拿5.4、4.49,仍優於大陸的5.5、7.79;但在全國與地方政治領袖2項,大陸分以5.5、7.29,優於台灣的8.07及7.53。990309


員警(林安順)確有被殺殉職.拖案13年.終究不知兇手是誰?.竟成羅生門..司法品質.老天爺

 歹勢.無言.無顏.為何被殺?竟又是(誤會一場).

槍殺警察案 被告有罪變無罪 又變有罪

〔記者楊國文、黃立翔/台北報導〕13年前一起警匪槍戰造成警察林安順殉職,高等法院更審認定,原本判無罪的被告李得陽,應該是導致林安順傷重致死的兇手;因李某殺人無罪部分早已定讞,家屬和北縣警局不排除提出再審,盼能還林安順公道。


更五審法官 推翻自己更二審判決


本案一審時,陳達民、李得陽2嫌人依共同殺人罪判死刑,高院更二審認定只有陳嫌殺人,李嫌殺人部分判無罪,僅依無故持有槍械判刑5年定讞;更二審擔任法官的洪光燦,到更五審變成審判長,竟推翻自己原判決,採認更四審判決,認定李得陽撿起許振發掉落在地上的槍枝,朝林安順連續射擊子彈致死,而陳達民曾持匕首砍殺林安順但未得逞,以致殺死林安順的兇手又變成李得陽。


至於另一兇嫌陳達民,最高法院昨將他依殺人未遂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法界批判決品質「非常糟糕」


對於法官推翻自己原判決的情形,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認為,如此的判決品質「非常糟糕」,不但使司法公信力再次受傷,對被害人和被告也都不公平。林安順外甥賴大偉昨天不滿說:「台灣的司法已死。」家屬在乎的不是陳達民、李得陽2人判刑多重,家屬無法接受的是,司法單位將兇手縱放,誰應負起責任?


86年10月間,台北縣警察局刑警林安順帶著偵查員許振發、李仁和等人前往中和市查緝毒品,毒販李得陽、陳達民與警方發生槍戰,林安順殉職,另2警受傷,陳、李兩嫌先後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