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4日 星期四

吳林罔腰 朱秀華(麥寮---借屍還魂--故事)

先看  you tub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2lfEHv2ooU


http://video.i7i.us/%E9%9D%88%E9%AD%82%E5%87%BA%E7%AB%85/


民國四十八年,在雲林縣麥寮鄉從事建材行生意的吳秋得先生,他四十歲的太太吳林罔腰因重病導致昏迷不醒,送醫治療亦毫無起色。在昏迷了二十幾天後,有一天吳林罔腰突然清醒過來。但奇怪的是,她像變了個人似的,不只說話的腔調、行為與舉止和以前完全不同,也不認得平時熟識的鄰居和家人。

     家人以為她因重病導致精神失常,計劃將她送往精神病院治療。沒想到她卻說自己沒病,並說她不是吳林罔腰,她是金門人朱秀華。家人聽了非常驚訝尤其是她的先生。經他再三追問,她「太太」才敘述整個所謂「借屍還魂」的經過。

     她說她叫朱秀華,原本和父母一起住在金門的新街上。民國四十三年,她十八歲時,因中共猛烈炮擊金門,當時有人謠傳駐守在金門的軍隊決定撤退,引起部份老百姓的恐慌,爭相搭漁船逃難,在慌亂中她和父母走失了。

     上了漁船的她,和一群人擠在一條漁船上,沒想到迷失方向,船在茫茫大海上飄流了數十天。絕大部份的人都因糧食吃盡,飢寒交迫而死,當時她也因體力不支而陷入昏迷狀態。 

     後來不知過了多久,船終於漂到台西鄉的海豐島,被一些漁民發現。將她弄醒後,漁民竟顗覦船上大夥所攜帶的金飾財物,想殺害她滅口。當時她曾苦苦的哀求那些漁民,船上的東西都可以送給他們,她甚至願意做他們的婢女,服侍他們只求放她一條生路。


吳林罔腰(朱秀華)


     那知那些已財迷心竅的漁民並不理會她的哀求,竟活活把她丟入海裡,並把洗劫一空的漁船推回海裏,以圖滅跡。 朱秀華說,死後她的「魂魄」在海豐島附近徘徊,後來被島上一座廟裏的神明收留,並指示說,她的「陽壽」未盡,幾年後,可以借麥寮鄉吳秋得之妻,吳林罔腰的屍體還魂。 

     後來,剛好吳秋得承包海豐島的一件工程,時常在海豐島和麥寮鄉之間來回,因此她就藉機時常跟隨,等海豐島的工事告一段落後,她就隨著吳秋得回麥寮。那時吳林罔腰的病情已趨危急,在意識游離時,她就乘機「借屍體魂」 。

     但朱秀華說,「借屍還魂」非常不容易,尤其是自己的靈魂,要完全進入一個不屬於自己的陌生肉體。幸好經由神明的協助,歷經二十幾天,才完成「借屍還魂」的過程。

     湊巧的是,在「借屍 還魂」的二十幾天過程中,也正是吳林罔腰完全陷入昏迷狀態時, 而且吳秋得也證實說,當他太太生病 那段期間,他正承包海豐島的一項工程。 那時常常有工人說,看見他身邊跟著一個女孩子,並且常拿此事來取笑他,說他不老實和艷福不淺之類的話,他當時覺得莫名其妙,認為只是工人故意拿他開玩笑,並不以為意。

     但他也說,每次當他從海豐島騎腳踏車回家時,總覺得比平時重了很多,但後面的架子實際上並無放重物,他當時認為可能是路況顛簸的緣故。事後才恍然大悟,原來當時「朱秀華」每次總是跟著他回家。 


吳秋得先生與妻子吳林罔腰(朱秀華)


     至於漁船飄到海豐島之事,也被一位目擊證人證實了。他說,當十多個漁民在洗劫財物時,他曾勸告他們救人要緊,不要做傷天害理之事,想不到那些漁民不只不接受勸告,反而以性命威脅他,警告他不得聲張。

     奇怪的是,那些參與謀財害命的漁民,後來一個接一個發狂死去,那個將「朱秀華」丟下海的漁民,更是全家一個個瘋狂的死去,最後只剩下一個得了嚴重精神病的孩子。事後她對人說,雖然她覺得那些漁民喪盡天良,但她是信佛的人,她不願結仇,那些漁民發狂死去,是那些與她同船的「朋友」,替她抱不平而報復的。 
     
     而「朱秀華」的家人也說,當吳林罔腰當時病剛好起來時,常說有「朋友」要來看她,要家人準備椅子和香煙招待客人,但非常奇怪的是,每次家人照她所說的準備了,卻總看不見有什麼人來。只聽見她似乎在和人講話,更奇怪的是,家中的竹椅子總像是有人坐的樣子,吱吱作響,而且點燃的香煙,沒人吸竟會燃到一點都不剩。

     當「 客人」離去時,竹椅子又再度吱吱作響,據他們推測,一定是那些同船死去的人,一開始怕她寂寞而來陪伴她,因為過些時候,此事就不再發生了。 




吳秋得先生與妻子吳林罔腰(朱秀華)



1989年香港紀錄片中的吳林罔腰(朱秀華)

     還魂事件發生後,為了釐清部分疑點,吳先生家人托人至金門依言查訪,證實確有朱秀華其人,但全家在那次逃難事件後,就此失蹤了。另外,吳林罔腰本是四十出頭的婦女,但「還魂」後,其舉動卻有如十七八歲靈巧的少女,且有著未婚少女的嬌羞態。

     她本來是一個目不識丁、吃葷食的婦女,但「還魂」後,卻一百八十度轉變,成為一個能讀、能寫、能說國語,且喜愛素食之人,而且講話的腔調,一改麥寮口音,完全和金門口音一樣。

     這個案例,雖然奇特,也沒有經過專家學者或學術團體做過嚴謹正式的研究調查,但從其所顯示的諸多證據和現象,可以確定,這的確是一起真實性非常高的「借屍還魂」案例。
http://www.wretch.cc/blog/tom61930726/20943679&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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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華借屍還魂事件


早在50年前,台灣曾經發生過疑似死而復生、借屍還魂的案例,雲林一名40多歲的婦人,被醫生斷定死亡後三天三夜竟然離奇甦醒,但腦子裡裝著的卻是金門一名17歲少女的記憶。


  「我有說我叫朱秀華,我是坐船過來的。」頭髮斑白,雲林這名已經70多歲的老婦人「現在」叫做朱秀華,但您可能不知道,在40多年前,她有另外一個名字叫做吳林罔腰。當時她因為生重病,被醫生斷定死亡,沒想到三天三夜後竟然離奇醒了過來,但卻像得了失憶症一樣,完全不記得週遭的人,是更令人意外的是,她自稱叫做朱秀華,只有17歲,為了躲避八二三炮戰,從金門搭船來台灣,但被人推下海,醒來後身體就變成這樣。


  記者:靈魂出去有看到光嗎?朱秀華:有啊,有看到神接人。記者:接什麼人?朱秀華:我不會講。


  口音帶著濃濃的金門腔,有如死而復生、借屍還魂,當時誰也不相信,但沒想到向金門求證,真的有這個人,更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原本不識字的的她,竟然變的會寫字,而且字跡工整漂亮。鄰居:「原本她不太識字,但後來字寫的很漂亮,認識字很多。」


  醫生的解釋則是:「急性壓力反應之後,這是去人格化現象,去真實感。」醫生解釋,受到巨大壓力會產生精神錯亂,死亡三天也可能是當時醫學不夠發達才會誤認死亡,也讓原本撲朔迷離的傳說,用科學的角度來看,有了另一種不同解釋。


(轉載自東森新聞)


想不到當年轟動全台,還驚動老美的朱秀華如今安在!朱秀華事件也讓台西五條港安西府變成全台知名的大廟。話說當年朱秀華全家為躲避砲戰搭船來台,結果在台西外海的海豐島遭劫,但命不該絕的朱秀華在安西府張李莫千歲的安排下,借麥寮林罔腰的身復活。後來此事件還被拍成電影!


http://tw.myblog.yahoo.com/jw!RSpHEEWeRUEKDu6nY76qxEA-/article?mid=124


 


江雲卿 (連續誘殺10名男人)女如蛇蠍.色誘劫財 運將服迷藥過量猝死




女迷魂盜色誘劫財 運將服迷藥過量猝死


中廣 更新日期:2010/03/04 16:35



台北縣一名計程車司機,日前載到一名江姓女子,兩人把車開到新莊汽車旅館投宿,但幾個小時後女子叫車離開,王姓運將卻陳屍房間浴缸裡,警方連日調查,終於逮捕這名女子,查出她以同樣手法至少犯案十起,她都是在坐計程車時先色誘司機到汽車旅館,然後找機會下藥迷昏司機,再拿走財物;研判王姓司機是因為服藥過量引發心肌梗塞死亡。(李書璇報導)



北縣一名59歲的計程車司機王寶源,元宵節帶著一名江姓女子投宿在新莊一間汽車旅館,但幾個小時後王姓司機被人發現陳屍浴缸,手部還燙傷脫皮,同行的婦人卻早一步叫計程車離開,警方懷疑司機遭到女方下藥劫財;4號清晨終於在樹林逮捕了這名39歲的女迷魂大盜江雲卿,並起出關鍵證物,一罐綠色迷藥,同時調查後發現,江姓嫌犯同時涉及十起類似案件,她都是利用上車時對計程車司機撒嬌,表示身上沒帶錢,願意和司機到旅館來色誘司機,然後以綠色迷藥迷昏司機,再趁機偷走財物,並盜領存款;根據警方調查,江姓女子甚至在落網前一天,都還在桃園縣龜山鄉犯案。



警方逮捕江姓嫌犯時,她身上還攜帶著疑似犯案後得來的贓款,以及手機等贓物,研判王姓司機是因為服藥過量造成心肌梗塞死亡,目前警方也針對江姓女子涉及的多起案件,擴大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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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新莊計程車司機命案,新莊分局已逮捕當時一同進入汽車旅館的江姓女子,確定計程車司機是被這名女子下藥致死,警方同時查出,這名女子可能不止犯下一案,疑似還涉及另外兩件運將命案,目前正深入追查中。



2月28日元宵節中午,王姓運將(59歲)載到一名身材中等、年約40多歲的中年婦人,兩個人就到台北縣新莊這間汽車旅館205號房休息,運將以為是天外飛來的桃花,沒想到連命也丟了。



當天下午一點多,王姓運將接到一通關鍵電話,也成了他的最後留言,因為幾個小時後,王姓運將被發現全身赤裸浸在浴缸滾燙的熱水裡,只剩下頭部露出水面,全身嚴重燙傷。和他一起進房的婦人卻不在房間裡,還透過旅館叫車,早一步離開。



警方今日逮捕江雲卿(39歲),她涉嫌專找計程車司機「陪遊」,再伺機下安眠藥劫財。當天她坐上王姓運將的計程車,到北縣新莊市一家汽車旅館唱歌喝酒,發生性關係,伺機下藥劫財,造成被害人洗澡時被熱水燙傷,陳屍浴缸。江女初步供承犯案,但強調被害人不是被她弄死的。




中時 


 



好爸爸 王熙宏 (憂鬱躁鬱症的悲劇)分屍結髮 蕭掌珠.精神疾病毀家實例.

  假面人生...分裂人格

王熙宏 (憂鬱症的悲劇)分屍結髮  蕭掌珠.危險枕邊人.


http://elielin.chu.jp/blog/date/2005/04


案發時間:2005.02.04
案發地點:桃園縣桃園市
偵破時間:2005.02.25
 被害人:蕭掌珠(三九)
  兇手:王熙宏(三九)


案發時的紀錄請見
050206苗栗頭份分屍案a


案發背景


 王熙宏(三九)是在家接案工作的電腦工程師,與妻子蕭掌珠(三九),以及分別就讀國三及國一的兩個女兒,四人一起住在桃園巿宏昌十二街。曾經開過電腦公司,還經常幫鄰居修電腦的王熙宏外表斯文,為人熱心,雖然話不多但很客氣,還是一個好爸爸。而妻子蕭掌珠給鄰居們的印象,則是個漂亮清秀,卻沒有太多笑容的女子——因為她患有躁鬱症。


 所以鄰居們也知道,熱心和善的王熙宏與氣質美人的蕭掌珠,這對看似天作之合的夫妻,實際上卻是個因為精神疾病所苦的家庭。


 夫婦兩人都是民國五十五年次,但蕭掌珠比王熙宏早二個月出生。王熙宏高中畢業後苦學電腦,與蕭掌珠認識時兩人都很年輕,十六年前奉子成婚,原本感情甚篤,家庭和睦。但自從數年前蕭掌珠罹患躁鬱症後,兩人便經常為了小事而發生爭執,然而發現自己有躁鬱症症狀的蕭掌珠,卻沒有尋求正常就醫管道,只是到她住南部的胞兄診所裡,直接拿情緒穩定劑等藥物試圖自行控制病情,也因此沒有留下任何就醫紀錄。而可能也就是這樣沒有得到專業妥善的治療,數年來蕭掌珠的病情似乎並無顯著改善。


 蕭掌珠躁病發作之時,常有對王熙宏施暴的行為,王熙宏則自稱是因為考量蕭掌珠身體不適沒有還手。而且王熙宏身高雖有一百七十公分,但蕭掌珠的體型更比他稍微高大,也不能排除王熙宏在面對妻子的暴力時,其實也有無法還手的可能。王熙宏也曾經離家出走,但又因擔心女兒而回家。被捕後王熙宏供稱兩人婚姻曾經三結二離,但是據警方調查,兩人離婚後即未再辦理結婚登記。


 蕭掌珠母親因病須長期洗腎,父親也年事已高,兄弟則居外縣市,對於蕭掌珠的病情與王家的紛爭幾乎無法給予支援與協助,這讓王熙宏感到孤立無援,最後居然連他也開始產生了類似憂鬱症症狀,於是王熙宏也開始服藥。


 對於精神疾病治療的缺乏瞭解,則是促使這樁家庭悲劇發生的主因。
 


案發過程


2005.02.04 ———


 事情是發生在王家兩名女兒到新竹爺爺家過年的時候。


 下午兩點左右。王熙宏與蕭掌珠兩人發生口角,在客廳裡爭吵。王熙宏不滿蕭掌珠整天在家中上網,不理家務,開始數落妻子,並抱怨每月要支付基隆的岳母的看護費,家計負擔沈重,要妻子將母親接回桃園市照料以節省看護費。蕭掌珠回嘴指責丈夫小氣,並且嫌王熙宏錢賺得太少。而此時王熙宏的一句「不孝女」激怒了蕭掌珠,在立即給了王熙宏一記耳光後,蕭掌珠氣沖沖地衝進廚房,拿出水果刀作勢要朝王熙宏頭部和身體刺去。王熙宏躲開之後,先是抓住了妻子的雙手,之後便順勢往下反刺她的左胸。接著立刻拔出刀子,又繼續往蕭掌珠背部刺了兩刀,再猛刺她胸部數刀,直到蕭掌珠不支倒地後才停手。


 衝動行兇之後,王熙宏見到客廳滿地是血,一時不知該如何是好,只得呆坐在客廳中看著蕭掌珠的屍體好幾個鐘頭。


 晚上七點左右。王熙宏開始拿抹布擦拭血跡,據王熙宏事後供稱當時曾考慮向警方投案,但想到孩子年紀還小,才決定支解屍體棄屍。


2005.02.05 ———


 凌晨一點五分,王熙宏到桃園愛買購物中心,先買了大量衛浴清潔劑、塑膠手套、黑色大型垃圾袋、三個購物袋後離開,之後又再回到賣場,買了范倫鐵諾的深藍色旅行袋。此時的行動被買場的監視攝影機錄下,成了之後破案的契機。


 王熙宏返家後,把蕭掌珠的屍體抬進浴室,利用家中的美工刀和鋸子開始支解屍體。王熙宏先持美工刀割除屍體部分皮肉,再持鐵鋸切斷屍體頸部與四肢,將屍體分成六塊後,將頭部、雙手、雙腳分開裝在三個黑色垃圾袋,每袋再包覆四個垃圾袋以防屍水及臭味滲出,最後將軀幹放入旅行袋內。


 分屍作業結束時已近中午,一日未睡的王熙宏在家中稍微休息,到下午兩點多,便開始分次將四包屍塊,以及作案用的水果刀、美工刀、鋸子,從四樓的住家直接搭電梯搬運到地下室車庫,裝上自家用車號3P-5535的白色豐田轎車。然後開車離家開始沿路棄屍。


 轎車沿著桃園市國際路,銜接上國道二號機場聯絡道,開上北二高後再下芎林交流道,進入竹東鎮市區,並沿著台三線往苗栗方向行駛。下午四點左右,行經竹東中豐路三段一處大型社區時,剛好遇上垃圾車正在收運垃圾,王熙宏便停車當著清潔隊人員面前,將裝有頭部及雙手兩個垃圾袋丟棄,清潔隊人員並未察覺有異,王熙宏看著車斗將垃圾袋絞入後,才驅車離去。隨後王熙宏繼續開車前進,將裝有雙腳的垃圾袋,棄置於苗栗頭份鎮中正三路旁的垃圾子車。晚上六點多,將在裝有身軀的深藍色旅行袋棄置於頭份自強路六合國小附近的垃圾子母車。而作為凶器的刀鋸類與血衣亦於同日丟棄,但至今下落不明。


 將屍袋悉數拋棄後,王熙宏便一路開車回到桃園,之後清洗客廳及浴室的血漬,並開始打包屋內物品,準備離開租屋處。


2005.02.06 ———


 凌晨,裝有身軀的深藍色旅行袋被黃國華(四八)、邱文才(三七)兩名拾荒男子發現。犯行敗露。
 


偵辦經過


2005.02.06 — 警方開始立案介入搜查。警方將自強路沿線所有的垃圾,全都集中到頭份垃圾場進行大規模的地毯式搜索,找尋死者頭部和四肢。同時開始查訪有無目擊者,並調閱周邊監視錄影帶,以及從旅行袋的銷售管道著手追查。同時藉由媒體公佈屍體特徵,徵求民眾指認。


2005.02.07 — 警方會同法醫研判死者的死亡時間是五日中午以後(事後根據兇嫌供述判明其實是四日下午),推測犯案地點極有能在桃竹苗或是大台北地區,持續清查頭份鎮的垃圾。


2005.02.10 — 從旅行袋的銷售管道,發現在二月五日凌晨,兩度進出桃園愛買購物中心,在買了黑色塑膠袋和手套等之外,還購買了與屍袋之同型旅行袋的中年男子十分可疑,並藉由媒體公佈了可疑男子的文字敘述特徵——戴眼鏡,年約四十,身高大約一百七十五公分。但這時仍朝向死者可能為特種行業女子,以及預謀殺人的方向偵辦。


2005.02.15 — 新年假期結束,仍然找不到頭部與四肢,也一直無法斷定死者身份。專案小組正式公佈死者特徵尋求民眾指認。


2005.02.24 — 專案小組公佈桃園愛買購物中心監視攝影機所錄下的嫌疑人畫面,尋求民眾指認。午後,桃園警分局中路派出所警員鄧金枝接獲檢舉,指出影片中的人物,酷似住在桃園巿宏昌十二街的王熙宏。鄧金枝前往宏昌十二街附近拜訪,許多人都做出同樣指認。截至當晚共接獲三通指認電話。


2005.02.25 — 由於中路派出所副所長林榮貴的女兒與王家二女兒是同學,林榮貴便在早上前往學校調查。林榮貴發現王家兩個女兒的家庭聯絡簿原本都是由蕭掌珠在簽字,但是開學之後,聯絡簿上就見不到蕭掌珠簽字了。這讓林榮貴懷疑王熙宏涉有重嫌。下午一點左右,警方再度接獲報案,表示王熙宏站在桃園市永安路與大興路口發呆,警方便趕緊前往將其逮捕,而王熙宏也當場坦承犯案,於是苗栗頭份分屍案便就此破案。
 


個人感想(解決篇)


 一路整理下來,文章變得好長好長……以後都得這樣寫嗎(鬱)其實還有一些後續與雜項還沒寫進去,也許還得寫個「c」才成。


 破案當時有些報導將標題寫做「莽夫殺妻」之類,像是將王熙宏的犯行當作單純因口角而衝動殺人的敘述,其實這是不太公道的。被逮捕的兇嫌王熙宏,身上也是傷痕累累,都是妻子的精神疾病沒有得到妥善治療,而化成家庭暴力的痕跡。蕭掌珠所罹患的躁鬱症,雖是一種精神疾病,但其實起因是跟腦內某些化學物質的作用異常有關,病人的情感變化,經常是找不出與環境有直接關連,用藥可以一時抑制,但還是要在專業醫師的指導之下進行,自行服藥並不能讓病情好轉,只會讓狀況更為惡化。然而,妻子蕭掌珠的病情長年以來,不但沒有得到適當治療,還壓迫到丈夫王熙宏的精神狀態,在沒有人從旁協助照顧的情況之下,兩個病人只得演出了這樣驚聳的結果。


 只不過,可以被這樣合理解釋的犯罪,有時更令人欷噓。唉。


林青松 (菜鳥法官案)

林青松 (菜鳥法官案)


http://www.pra-tw.org/view_topic.aspx?p=8651


「菜鳥法官案」如何侮辱法官??

「菜鳥法官案」有法官受辱嗎??「菜鳥法官案」的法官受誰侮辱??「菜鳥法官案」有侮辱法官嗎??菜鳥法官案如何侮辱法官??
不是被告侮辱法官,應該是法官侮辱自己,讓人看不起。按照社會通念,所謂「菜鳥」原本就是指「職業生手」,為可受公評之評論,應屬言論自由之範圍,釋字509號吳庚大法官的意見書可資參照。
反而是依據台中地院的判決與檢察署的法律見解,罵人「利益輸送」、「亂搞」、「出賣我們」等乃屬可受公評之評論;如此判決與見解,大家不妨多加利用來招呼司法官。
依法論法,本案構成要件該當嗎?有違法嗎?法官所謂的「侮辱」是依照「社會(外部)名譽說」還是「(個人)主觀名譽說」或「(內部)規範名譽說」?
依據刑事法學者甘添貴的看法,乃採「主觀名譽說」,認為侮辱罪應以個人之感情名譽為其保護法益,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始足當之(體系Ⅰ,頁330、326)。此所謂「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依照刑事法學者陳運財的看法,應依照「社會通念」來判斷,才不至於悖離人民的法感與社會觀感。另依據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554號函覆台高檢,實務上認為民間慣用之歇後語,應無侮辱他人人格之意思,因一時氣憤脫口而出,應不構成犯罪。
另一知名刑事法學者蔡墩銘則認為,所謂侮辱乃指「依一般人之合理判斷,使人降低其所受之社會評價」,且須「足以損害被害人之名譽感情」(蔡墩銘,『刑法精義』,1999年8月版,翰蘆出版,頁601、602)。此一見解與甘添貴、陳運財等人的看法,可謂大同小異;均是將本罪視為抽象危險犯(林東茂,『刑法綜覽』,93年9月,一品文化,頁2-76),且兼採「社會名譽說」和「主觀名譽說」,並依照「社會通念」衡量,以求符合人民的法感與社會觀感。
在主觀的構成要件方面,本罪為故意犯,甘添貴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認識其客觀行為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虞者,才具有本罪之故意(體系Ⅰ,頁332)。

所謂林松青有諸多不良前科云云,不是量刑的參考嗎?不是要在成立犯罪(有責)後才做判斷的嗎??在確定犯罪前頂多只能當作彈劾證據吧?!而且,在攻擊防禦時,原告可以先提出被告的品格證據來彈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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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案是學者楊智傑的作品之ㄧ,據他所言,林青松對於爭取修改「法庭錄音辦法」,保障司法公正性,有其貢獻。

二、林青松菜鳥法官案

(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五號(92/1/21)
上訴人即被告:林青松


右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六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林青松曾有多次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等前科,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妨害自由、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甫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林青松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十四時許,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第二法庭開庭,陳述其自訴林本泉傷害案件,而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張珈禎承審,因林青松於訊問時,態度不佳,遭張珈禎法官糾正制止,並命其退庭,遂心生不滿,於該次法庭尚未休庭、承審法官張珈禎仍依法執行職務時,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尚未步出法庭之應訊席時,數次以「菜鳥法官」之詞,當場侮辱張珈禎法官,並於步出法庭後,仍在張珈禎法官耳目所能及之範圍內,接續以「菜鳥法官」之詞,侮辱法官張珈禎,嗣經張珈禎法官命法警當場逮捕林青松並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究辦。林青松復承前侮辱公務員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七月五日十七時三十分許,仍在其自訴林本泉傷害案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開庭之時,再以:是法官「菜鳥」,沒經驗不曉諭勸和,所以他是菜鳥,今天不尊重你法官身分,所以我今天均稱謂你「查某」等詞,侮辱承審法官張珈禎。

林青松辯稱(筆者摘要):
一、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他是至法庭外才講菜鳥法官。
二、菜鳥是經驗不足的意思,不是侮辱。

判決有罪理由(摘錄):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二、原審當庭播放該日庭訊之錄音帶,並無任何提及菜鳥法官之字眼,錄音帶內容所示,很多內容係該案承審法官指導書記官如何輸入電腦、選字並製作筆錄,足證該案書記官於製作筆錄時確尚未熟悉電腦筆錄之製作,尚難以該日之審判筆錄即遽認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確有表示菜鳥法官之犯行。

三、業據證人即當時值班法警陳南山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在二時十五分才到第二法庭,當天被告的情緒有點失控,講話比較大聲,當時法庭氣氛,雙方都很不好,我進來時,當時有聽到法官叫被告出去,我就走到應訊席位置,要請被告出去,被告還沒有走出去,在法庭應訊席欄杆旁,就說你這個菜鳥法官,法庭上的人都可以聽到這句話,然後法官說要將被告移送地檢署偵辦,叫我將被告帶出去等語綦詳(見偵查卷第十八頁反面、原審卷第二三頁、本院卷第四五頁),被告雖辯稱本件案發當時證人陳南山並未在場,係伊走出法庭外時,陳南山始到達,並依該案承審法官之命收押伊,陳南山證稱有看到伊在法庭應訊席欄杆旁說菜鳥法官等語,係屬偽證云云,惟陳南山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一致指證歷歷,且依苗栗地方法院法警室九十年二月份值勤輪值表所示,當日確由陳南山值勤該法庭無誤,又證人鍾輝雄、該案通譯秦秀英等於原審及本院均證稱沒有注意陳南山有無在法庭內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六頁、本院卷第四五頁),是尚無從證明陳南山未在法庭而無當場聽聞,被告空言辯稱陳南山所證不實,尚難採信。

四、證人即該案通譯秦秀英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偵訊時,亦證稱:「自訴人(即本案被告)提錄影帶要求勘驗,於是中斷錄音,由我操作放錄影帶,就在我操作時,林青松就『當庭』指著張珈禎法官不止一次罵「菜鳥法官」,以不屑的態度,大約有二次,庭上有自訴人、被告、法警、書記官、我本人,另有等候下件開庭的當事人。」等語(見偵查卷第三四頁反面、第三五頁),核與證人陳南山所述大致相符,雖秦秀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確有聽到被告說菜鳥法官的話,但因為當時轉過頭去操作機器,所以沒有看到被告在何處說的等語(見原審卷第二一、二二頁),惟案發時間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與證人秦秀英於偵訊時作證之時間較為相近,故證人秦秀英之證詞應以偵訊時所證較可採信。

五、另證人鍾輝雄雖證稱被告是自己走出法庭時,是在走出法庭外才說了菜鳥及菜鳥法官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四頁、本院卷第四四頁),惟查,證人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與被告認識約五、六年,因為被告開庭前一天到卓蘭玩,並在那邊過夜,後來開庭那天他跟我說要來開庭,但沒有交通工具,因為我與他認識,所以我就開車載他過來法院(見原審卷第二五頁),則以證人特地載被告從卓蘭到苗栗地方法院開庭,衡情與被告關係應非淺,故其所為證詞尚難以遽採。

六、故本件被告確有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開庭時,在法庭內口出菜鳥法官之詞無誤。況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稱「當場」者係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場所或現場,但不限於以當面為限,凡在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耳目所可及之處所或範圍內,皆包括之,縱如被告所言其係於步出法庭後,始口出菜鳥法官之詞,然既仍在承審法官耳目所能及之範圍內,並經承審法官聽聞而命法警將其逮捕,自屬「當場」侮辱無疑。

七、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既賦予法院就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決定其應否調查之權,則其倘已盡調查之職責,並獲得充分之心證,自無就全部聲請之證據,均有一一予以調查之義務,僅就不予調查之理由為必要之說明,即屬合法,又所謂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者而言,證人傳喚與否,應由事實審法院審酌其與待證事實有無關連及必要,依職權定之,非謂一經當事人聲請,即必須加以傳喚調查,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三一七號判例、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五一號判決足資參照。被告雖請求勘驗法庭、偵訊錄音帶、測謊、照會司法院長、查明中國時報及聯合報之報導是否正確,及請求與張珈禎法官對質、再開辯論勘驗原審錄音帶等,惟本院審酌前開事證已明,並無勘驗現場、偵訊錄音帶及照會司法院長、測謊、對質及再開辯論等之必要,且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報導,亦與本案被告犯行之構成與否無關,故被告之請求亦無必要。

八、另被告雖請求以私自之錄音充當證據,惟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則該案件被告既未得審判長之許可自行錄音,即屬違法證據,自無證據能力,均附此敘明。

九、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先後數次辱罵「菜鳥法官」之行為,應係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下之接續行為,應僅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再於九十年七月五日之辱罵「菜鳥法官」等詞犯行,與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之行為,時間已間隔數月,顯非前次接續當場侮辱公務員犯意之延伸,而為另一犯行,惟與前次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予加重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僅提及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在法庭內之犯行,惟其未提及之部分,核與本案具接續或連續犯之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加以審理。原審持同一見解,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有多次妨害公務之前案紀錄,本案係因於自訴案件訊問時,不滿承審法官之訴訟指揮,始辱罵承審法官之犯罪動機,於原審審理時否認犯行,並當庭摔卷宗,口出:「他媽的」等語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並認檢察官論告書雖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十一月,惟審酌被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次數,認上開之求處稍嫌過重,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捌月,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三八號(92/03/31)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青松
右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確定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六四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人理由(證據部分摘錄):
本案之重點在於再審聲請人有無「面對面」,且是「侮辱」。一則,再審聲請人並未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在法庭內或外說「菜鳥」,有法院及聲請人之錄音帶可證,一審已勘驗錄音帶證明再審聲請人沒說,自應以錄音帶為準,如有疑問,應再勘驗再審聲請人之錄音帶;二則,縱然假設再審聲請人有說「菜鳥」,當時亦已走出法庭,自非當場,亦有法院及再審聲請人之錄音帶可證,錄音帶乃最可靠之證物,足以證明再審聲請人無罪之證據,竟未審酌,自應准予再審;三則,再審聲請人縱然有說「菜鳥」,當時並非面對面對著那女性法官,亦非當場,亦有法院及再審聲請人之錄音帶可證;四則,「菜鳥」非侮辱之詞,故原判決憑空認定:「再審聲請人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在法庭內陳述菜鳥法官」,而予以重判,顯然對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如予審酌便為無罪、輕罪及更有利之判決。

違法錄音之錄音帶,並非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均未規定不得為證據,更何況法院與被告對立,法院錄音如非全程錄音,亦不可靠,應以被告全程錄音之錄音帶為準。原判決載曰:「另被告雖請求以私自之錄音充當證據,惟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則該案件被告既未得審判長之許可自行錄音,即屬違法證據,自無證據能力,均附此敘明」。倘原審勘驗再審聲請人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及七月五日之二捲錄音帶,必可證明再審聲請人二月二十三日並未說「菜鳥」;七月五日亦未侮辱張珈禎候補法官,錄音帶錄有全程對話:「你叫我閉嘴,趕我出庭,你不尊重我,所以今天我也不尊重你」,一審及原審均未審酌此語,筆錄亦故意不記(公文書登載不實,為再審之事由),故在此對立之場合,互不尊重,不等於互相侮辱,而是再審聲請人行使訴訟免責權及言論自由權所必需及當然結果。




2010年3月3日 星期三

書狀非公開 罵法官畜牲無罪

書狀非公開 罵法官畜牲無罪


2009-10-07/聯合報/B2版/大高雄綜合新聞


高雄縣民張智勇自認在法院開庭時,受到承審法官「不平等對待」,寫書狀掛給承審法官,辱罵法官是「司法敗類」、「當啥小法官」,被控公然侮辱。一審獲判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張智勇的書狀直接掛給法官,外人看不到,不構成公然侮辱,判決無罪確定。


住高雄縣鳥松鄉的張智勇有件民事案件在高雄地院鳳山簡易法庭審理,張智勇自認在庭訊時,承審的何姓法官曾對他「拍桌怒罵」,甚至叫法警將他架出法庭,對他很不公平。


張智勇於是寫了一封聲請狀,內容直指承審法官是「司法敗類」、「當啥小法官」,文中並指「原本是畜牲者,一但當官自以為是神是仙,忘記原本是畜牲,專門欺負弱勢,納稅人真是養鼠為患」等,前年10月12日下午拿到鳳山簡易庭收發櫃檯掛號,指名掛給承審法官。


承審法官收到書狀後,認為張智勇涉及公然侮辱,向高雄地檢署告發,檢察官偵查後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張智勇;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罪證不足,判決張智勇無罪,但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訴訟當事人向法官遞送聲請狀,在法院內部傳遞過程中,無關的第三人無法取得或任意閱覽,也就是說,只有收狀書記官、承辦書記官少數二人可以翻閱外,其他人無法「共見共聞」;而且這份書狀直接掛給承審法官,就無「散布」的意圖,因此不構成公然侮辱,判決張智勇無罪確定。



明信片罵法官 涉侮辱被訴

明信片罵法官 涉侮辱被訴
..............2008-02-20/聯合報/C2版/高市澎縣新聞

高雄市陳姓老人因對司法判決不滿,去年7月起連續在明信片上書寫「臭名遠揚」等侮辱文字,寄給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3位法官。高雄地院對陳姓老人提出告訴,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明信片大家都看得到,依公然侮辱公務員罪對陳姓老人聲請簡易判決。


84歲的陳姓老人表示,他寄信的對象是法官,不是一般社會大眾,而且他就是不想給其他人看到,才用寫信的方式,表達「法院受有力人士關說、他們是司法敗類、人格卑鄙」等意見。他不覺得使用明信片涉犯公然侮辱。


檢方指出,陳姓老人是因為一件車禍所造成的過失傷害案件,94年間對劉姓婦人提出告訴,高雄地檢署處分不起訴,陳姓老人聲請再議,被高雄高分檢駁回,後又聲請直接交付審判,被高雄地方法院駁回。


去年7月起,陳姓老人連續以明信片寄到高雄地方法院,給駁回他的案件的合議庭3位法官,內容有「麻木不仁」、「賤骨頭」、「喪心病狂」、「泯滅人性」、「毫無風骨」、「人格卑鄙」、「司法敗類」等字眼。合議庭3位法官對陳姓老人提告訴。


檢察官認為,這些明信片高雄地方法院收發信件及辦公室的不特定多數人,都可能看得到,且足以貶損兩位法官名譽。因而依法起訴。


合議庭法官表示,陳姓老人原本用密封郵寄,後來改用明信片,到現在都還在寄,平均每兩個星期就寄一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