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家暴法慘劇) 王文龍 疑家暴 警方前往處理後墜樓身亡【法入家門】



男子疑家暴 警方前往處理後墜樓身亡2009-12-31 中國時報

     家住蘆洲市和平路的男子王文龍,卅日凌晨疑似酒後對妻、子家暴,警方到場處理後,準備製作王男筆錄時,王男聲稱要上樓拿證件、衣服,沒想到卻從頂樓陽台向下墜落,送醫後宣告不治。


     蘆洲警方調查發現,王文龍(五十五歲)平時有酗酒習慣,近來因為景氣不好,失業在家沒事做,情緒波動較大,常常酒後對妻子及兩名子女施暴。


     昨天凌晨零時四十分,王妻打電話報警,指丈夫酒後打人,她要告家暴,警方接獲通報後派員前往了解狀況,並安撫雙方要冷靜,王妻則表示要保護自己和孩子,決定聲請保護令。


     員警在王家的五樓客廳向雙方說明相關權益,並準備替當事人筆錄時,王男向警方表示天氣冷,要先到樓上頂樓加蓋的房間拿證件和加件衣服,遂獨自上樓。


     沒想到不久後樓下傳來一陣巨響,發現王文龍已從頂樓向下墜落,還把一樓停車場石綿瓦遮雨棚撞破,直接摔落在停車場上,員警趕緊叫來救護車,送往北市新光醫院急救,但仍回天乏術,不治身亡。


     家屬向警方供稱,由於工作、經濟因素,王男曾經表示有輕生念頭,警方初步勘查也研判,死者應是自行墜樓,並無外力介入,但是否確定是自殺,還有待進一步調查。


【追查??】



法官 汪曉君 偽造(胡獻昂)遺囑起訴 ?【追蹤案】


*孫苗:女.是將軍 胡獻昂的兒媳.
法官 汪曉君 在民國93年涉助偽立遺囑 定罪恐免職2009-12-31 【中央社】


     桃園地方法院女法官汪曉君先前擔任律師時,涉嫌協助他人以偽立遺囑的方式詐得千萬現金、土地等財產,台北地檢署今天依偽造文書起訴汪曉君;若往後定罪,可能遭免職處分。


     根據北檢今天公布的起訴書,桃園地院女法官汪曉君在民國93年間擔任律師,並於同年9月受孫苗委託,以新台幣3萬元代價協助處理公婆胡獻昂、胡陳玉英遺囑。


     起訴書指出,胡獻昂當時高齡99歲,患有重度老人失智症,而孫苗當時僅自行口述遺囑內容,由汪曉君代筆書立遺囑,其後再由已喪失行為能力的胡獻昂和完全不知情也不識字的胡陳玉英簽名。


     胡獻昂遺囑的內容約定,將胡獻昂所有現金1041萬餘元和每半年的退休俸分配給胡陳玉英;而胡陳玉英遺囑內容,則是將所有現金及土地、房屋等全數由孫苗及其子共同繼承。


     隔年(94年)1月胡獻昂死亡後,其餘子女發現父親遺產全轉至孫苗帳戶,認為孫苗偽立遺囑,因此控告孫苗,並由台灣高等法院判刑2年6月,現於最高法院上訴中。此案於法院開庭時,法官認為汪曉君與孫苗實為共犯,因此也告發汪曉君偽造文書,北檢今天對汪曉君提起公訴。


     依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司法官若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確定,且未獲緩刑或易科罰金,即可給予免職處分。981231


【追蹤此案最後結果...無罪??....】


.................................2010-01-01 中國時報




     桃園地方法院美女法官汪曉君,五年前擔任律師時,受已故將軍胡獻昂的兒媳孫苗委託,由孫苗口述,代筆幫當時重度失智的胡獻昂書立遺囑,以致全部遺產都由孫苗與兒子繼承,涉嫌偽造文書。台北地檢署昨天起訴汪女,並依連續犯,向法院請求加重其刑。


汪曉君昨天透過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表示,對此事不予回應,不想多做解釋。


*擔任律師時涉案 被加重求刑 ----徐培元指出,此事是汪在未進桃園法院前發生,擔任法官後,並無不適任的行為,暫不會影響其工作,俟一審判決確定後,再研議處置【採用.切割法】;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則表示,將在了解起訴書內容後,把資料轉交桃園地院,依規定處理。


     前年才到桃園地院服務的汪曉君,是司法官四十六期結業,任職法官只有兩年多。


     起訴書指出,汪曉君在九十三年間擔任律師時,以三萬元代價,接受已故將軍胡獻昂的媳婦孫苗委託,到胡獻昂的住處,處理胡獻昂、胡陳玉英夫婦遺囑事宜。


     當時胡獻昂高齡九十九歲,罹患老人失智症,記憶嚴重喪失,無法口述遺囑,也無法辨識文字的意義。


     但汪曉君仍在孫苗片面口述遺囑內容下,代筆書寫胡獻昂的遺囑,再由失去行為能力的胡獻昂,及不識字的胡妻胡陳玉英在遺囑上簽名。


     汪曉君代筆的遺囑,把胡獻昂的一千多萬元存款、每半年領到的退休金,以及土地、房屋,交給胡陳玉英處理。


*委託人已判刑 汪被認定共犯 ----緊接著汪曉君、孫苗又在沒有見證人下,預立胡陳玉英的遺囑,將胡陳玉英取得胡獻昂的遺產,全部交由孫苗以及她兒子共同繼承。


     胡獻昂的其他子女,在父親死後發現遺產嚴重短少,孫苗拿出遺囑,胡的子女才發現遺產全被孫苗拿走,懷疑父親遺囑不實,疑遭人偽造,向北檢控告孫苗,檢方起訴孫苗。


     台北地院、高等法院審理後,都認定汪曉君與孫苗是共犯,經人向檢方檢舉後偵辦。而孫苗因涉偽造文書案,日前被高院判處徒刑六月,孫苗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醫師罔顧人命詐保 2人仍在執業(專業害人.法界的壞檢察官與壞法官也是如此)



*專業害人.在法界更是如此.那些胡亂判案的壞檢察官與壞法官違法一查數年且持續辦案.實例太多了...定罪後又轉任律師.....唉!專業害人官官相衛..持續追蹤此案的(結果)...想來必會令人失望吧???


醫師罔顧人命詐保 2人仍在執業


TVBS  2009/12/30







醫界爆發重大醜聞,詐騙集團勾結醫生,掉包檢體,替根本沒有癌症的民眾,把乳房、直腸切了,詐領保險金,金額可能超過10億元,涉案醫院有十幾家。而立委爆料,像這樣的不良醫師,遭起訴的還有2名在執業。



國民黨立委侯彩鳳:「他從XX醫院轉到其他地方去,他還繼續看診呢!這樣對還不對?」醫事處長石崇良:「本身都還在偵查中啦,都還沒有認罪…。」侯彩鳳:「沒有認罪就是可以繼續看診啦,我跟你說這樣會害死人啦。」


由於案件還在偵查中,不過立委說,這樣疑似有問題的不良醫師,依舊在外看診,這樣的醫療品質,恐怕會造成民眾人心惶惶。



好黑的刑事判決主文公告(轉貼)



好黑的刑事判決主文公告



『齷齪司法故為欺瞞的刑事判決主文公告』





『宣判』、是當事人任何訴訟官司最後的期盼。法官雖當庭喻告判決日期,卻不要求兩造當事人應於判決期日到庭,是故造成多數當事人均未於判決期日到庭聆判,只能焦急著守在電腦旁,頻頻開啟所屬法院網頁,查詢其判決結果…





然而、多數書記官們並未能依法於判決期日,即將主審法官交與之判決文登載於法院「主文公告」,或「裁判書查詢欄」。





積極點的當事人,只能選擇以電話直接向該案書記官查詢。不過若想得到書記官給予判決主文副本(正本得等書記官大人慢慢整理好,通常10天半月上)、、那可要書記官大人他「心情爽」,否則你就慢慢等吧,急的是你永遠不會是他…





別忘了,法院就是他們家,即使再惡劣,後台還有大把比他更惡劣的法官會挺他、。所以長久以來,這就是法院裡官官相護勾搭連結的齷齪互惠關係。


這個法院裡人人心知肚明的惡行,檢、調、司高層、律師出身的王清峰法務部長、司法院長、甚至於曾身為法務部長的馬總統,亦理當心知肚明。


惟遺憾的是,卻對這百年醜陋司法沉痾視若無睹,只會在就職、上任之前,出聲吠吠擺擺樣子騙騙『愣百姓』,之後為保權位,先前的理想誓言、與浩然正氣隨之轉變成「放屁」、、。





本案自法院『主文公告』查詢服務欄,查詢結果竟然暗藏如下弦機:



裁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分院 



裁判類別  刑事



裁判案號  97 年 上訴 字 第 ××××號 



主文:原判決撤銷。



秦××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



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  年肆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COLT廠MKIT型半自動改造手槍



 支(槍枝管制編號:11020××××、11



020××××、11020××××號,含彈匣壹個)沒收。 



宣判日期  098/02/16



公告複製日期098/02/17 12:30





※   注意:何以法院電腦上所出現兩處關鍵,為空白欄?



※   其實判決文該處空白內容為 參 年、參 支。





據被告所言,本案在原審地方法院所屬公告查詢欄,亦發生同樣情況,致使他信以為一審僅被判: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結果收到判決文變成是參年肆月及伍萬罰金、。





筆者不信其言,堂堂至高無上的法院主文公告,怎可能如此耍詐欺騙當事人呢,這豈不堂而皇之的在欺騙人民嗎?還是在暗示當事人尚有可為的最後議價空間?


命其直接打電話找其他書記官查詢,,結果果真如其所言,空白處是參年,也就是依然叛定3年4月加5萬罰金,令當事人不甚噓唏!



問題是,即如此與一審原判決相同,為何主文不是『上訴駁回,維持原判』,而是『原判決撤銷』?





本案判決,果如開庭前,其公設辯護人即警告他:『你聽別人提過刑事第五庭嗎?遇到恐怖的刑事第五庭,你還是準備上訴吧,期盼發回更審別再遇到第五庭』、。





如今本庭果真僅兩個簡單庭審,由開庭筆錄證實,僅在一個程序調查庭審,授命法官利用被告不懂法令,即設計好取得被告所有承認有效證據等不利證詞,雖本人隨後依原始筆錄緊急補陳請求勘查現場、傳喚證人、調查證據,然主審法官對被告全然不予辯解之機,全然違反法令強勢裁決,有夠可惡!


又、依其公告主文:『原判決撤銷』,實卻又維持原判,參年肆月伍萬罰金???奶奶的,典型的『就是要給你死,誰叫你不上道』,好吧,看你有多大能耐,看你這種違反法規、違反經驗事理法則,明顯違背法令的判決文如何寫?咱們等著瞧、試試最後到底是誰(栽贓的秘密檢舉人、警員、枉法的檢察官、一、二審法官、書記官,還是被告),誰該被記過撤職?誰該入牢籠?!


http://blog.udn.com/redsunwu/2658992



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話兒上刻字.蜚短流長

         蜚短流長

有個男的十分愛他的女朋友,於是就把他女朋友的名字「wendy」刻在他的話兒上。當那話兒縮小時,只看得到縮寫「WY」那兩個字…

有一次他和他的女朋友到夏威夷去玩,他在上廁所時看到隔壁那個外國人的話兒上也有「WY」的字樣,於是他很興奮地問那個外國人:「你的女朋友也叫WENDY嗎?」


外國人回答說:「NO、NO,我刻的是...


『WELCOME TO HAWAI AND ENJOY YOUR HOLIDAY』


更愕然於..是..大寫的! ! !


引用:


http://blog.sina.com.tw/leozen/article.php?pbgid=12019&entryid=585236




官員收錢無罪,司法想向社會宣示


                

沒有人不貪財,尤其在層層私法保護傘下,當今的法官已不是光等著你委由律師
把錢送上門來,現在已流行不肖貪官公然在法庭上,一再的以言語威逼利誘,擺
明了就是要你送錢來(為此舉發迫使幾位貪官自動請辭)、。

所以以我個人慘痛的經驗,奉勸別再相信司法,飽受不肖司法貪官的蹂躪,因為
十六年來,在司(私)法的保護傘下,從檢察官、法官、司法事務官、甚至於書
記官、、您將見不到所謂不愛財的清官、。哪怕是檢察署、地方法院、高等法院
、甚至於最高法院,只要有兩張嘴的「官」的地方,就唯有無官不貪、。所以我
說司法是台灣一切禍害的根源。

八年來,貪扁政府親自執掌貪腐大旗,導致不肖司法貪官變本加厲肆無忌憚起而
效尤,此時不貪更待何時,大有爭先恐後唯恐落人於後….
而近來暴發的軍官群體買官案,依報導,貪扁總計賣了8百多顆星星,這個爛攤子
迫使馬政府於三個月前宣示掃貪決心,然而何以掃貪獨漏掃除『司法貪官』旗幟?
而累累被揪出來的貪官們是否真能在法官之前,受到國家法令應有的懲罰?答案
當然是否定的,因為只要懂得向法官送錢,法官自然會幫你找到除罪的方法,儘管
吃相難看、理由牽強卻也無奈其何,法官:「反正,我的看法就是這樣,不服可以
去上訴啊」〈自信滿滿的鳳梨頭最近總算領教到貪官的威力〉,『嘿嘿總有一天等
到你,落到我手上,總該吐點出來孝敬吧,否則關死你』!

所以,在司法面前哪顆星星不挫著等?為保命為求擺平官司,哪顆星星不大把金錢
往貪官送?只要有錢,天大的罪都可擺平,而這早已司空見慣(一個老師的先生,
出車禍撞死人,給法官30萬即判緩刑,這種暗例已屢見不鮮)!所以說:『司法是
當今社會一切禍害的根源』。

儘管這些案件驚動社會,然您認為不肖貪官就會收歛不敢A錢了嗎? 呵那你就錯了,
等著瞧吧,不賄賂的是呆子、不收賄的會對不起自己、會覺得是傻瓜….
以下案例足證所言非虛,然而這僅只是冰山一角,不為人道者,如過江之鯽!

※官員收錢無罪,司法想向社會宣示什麼?
【黑白集╱社論】 2009.07.09 03:10 am
每一場司法審判,都是一次社會教育。最近幾次司法判決,卻讓社會大眾感到困惑。
法官明明認定執行公務的人員收錢,卻仍判決無罪;這豈不在向社會宣示:貪汙不會
有事,官員可以收錢!最近一個案例,是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受南仁湖集團李清波父
子的兩萬美元賄款案,遭檢方以貪汙罪求刑八年;一審法官認為郭瑤琪雖收了對方的


錢,但因該集團最後未參加投標,無法證明收錢與其職務有「對價關係」,因而判決
無罪。這項判決留給社會一個莫大的疑問:官員拿錢無罪,到底是法官眼盲?還是法
治心盲?
讓一般民眾不解的是,法官不將重點放在官員「收賄」的事實,卻用「自由心證」來
決定「對價關係」的存在與否。試想,企業界若無所求,何必用奇巧的手段將錢暗藏
在茶葉罐裡送到官員家?再說,南仁湖集團原本有意搶標台北車站商場經營權,其間
郭瑤琪也曾就此與其密集通聯商討,但最後因故放棄;不料,法官竟將此當成對價關
係不成立的理由。一件賄賂案,難道需要以「已遂」為要件嗎?
所謂「對價關係」,其實往往是一個虛實莫辨的東西。法官未查出金錢收送雙方的對
價關係,或授受雙方不承認有對價關係,並不表示對價關係不存在,也不表示賄賂、
徇私的事實不存在。何況,政商往來的對價關係,往往是多層次、多管道的網狀交織
,而非一次性的交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若非要把「對價關係」對應到某件特定事


件,無異是鼓勵不肖政商遊走灰色地帶。
退一步說,就算南仁湖集團無意搶標任何工程,但對方以部長之子將赴美留學為由致
贈學費,郭瑤琪就能大方「笑納」嗎?法官說,郭瑤琪雖有違「官箴」,卻沒有違法
;但台灣有公務人員服務法、有貪汙治罪條例、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一倉庫法案
,臨到頭來,卻沒有一條能治官員收受不當、不法的錢財。請問,我們的官箴和廉能
要靠什麼維持?
再往前看,前不久高捷案二審宣判也有類似情況。前交通部主祕鍾善藤收賄三百萬元
,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曾收賄兩百萬元並洩漏底標,前者由一審的四年改判無罪
,後者由十二年改判九個月。奧妙就在,高捷混亂的合資方式不僅被認定不受政府公
開招標規定約束,甚至代表政府所派參與評審的官員都被認定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得
以豁免其刑。這些人受政府之託執行公權力,卻瀆職收賄,而法律對他們竟莫可奈何
?我們的司法正義,究竟是在這類公私莫辨的地帶迷失,或是竟然藉這種公私莫辨的
地帶來縱放那些貪官汙吏?
再看最近的一個案例,吳乃仁在台糖董事長任內受洪奇昌之關說,將多筆台糖土地以


「賤價」出售給洪的長期「金主」潘志豪,兩人同遭起訴。若依照司法界時興的「對
價邏輯」,法官恐怕也很難在吳乃仁和潘志豪之間找到直接的「對價關係」,因為他
們的關係均透過洪奇昌的折射,並在先前或日後的政治獻金中次第回饋給綠營了。這
麼一來,難道就是台糖土地活該被賤價?司法活該管不到大膽玩法的公務員?老百姓
活該看法治被糟蹋?
扁政府上台後宣示掃除黑金,近九年,政府正式起訴的有四千八百多件,平均每月為
四十五件;但台灣官員的貪腐枉法九年來每下愈況,令人感慨萬端。別的不談,只需
看郭瑤琪、鍾善藤、吳孟德等人收賄確鑿,卻遭輕輕縱放;全民矚目的大案都如此,
其他案件又將如何?對此,法務部研擬在貪汙治罪條例中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或可期待;但更重要的,是司法官要改變劃地自限的心態,否則清廉防線怎麼守得住?
當前總統因洗錢貪瀆還羈押在看守所,司法判決「官員收錢無罪」的案例又接二連三
,這是什麼兆頭?

㊣廣通詐騙案/法官不認同 檢方將堅持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9.07.23 03:31 am
「就算只要關一天,我們還是會要兩人服刑!」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陳銘祥認為,法院
判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非就一定能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會視被告的犯罪行為
、犯後態度等,決定是否准予易科罰金,若惡性重大卻只要罰錢,豈非沒天理?
廣通案是板檢最近第二件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案,去年二月,蘆洲李姓地主雇工將列
為暫訂古蹟、等候縣府審查的北縣知名古厝「秀才厝」拆除,李姓地主認罪後被判刑
六月、得易科罰金,李在本月初到案執行,檢察官也同樣不准他易科罰金,命他直接
入獄。
據了解,秀才厝被縣府列為暫訂古蹟不久,去年二月就兩度遭到縱火,甚至被李姓地
主雇工拆除;陳銘祥說,當初警方調查報告發現,秀才厝位於精華區,地主強拆古蹟
如果只罰十幾萬元,與背後數十億元開發利益相比顯不相當。
竹檢採尿員替毒蟲換尿液 檢方提起公訴
2009-07-24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彭清仁】
新竹地檢署專責毒品案件尿液檢驗員,涉嫌以調包方式,向毒品人口索賄,檢察官
(魏廷勳)發現後展開偵辦,並極為低調的將涉案的馬姓尿液檢驗員收押,全案偵結,
馬姓尿液檢驗員,被檢察官依偽造文書和湮滅證據等罪嫌提起公訴。
起訴書中指出,被告馬姓尿液檢驗員,是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到新竹地檢署專責尿液
保存和檢驗工作,被告為了牟利,利用為毒品假釋犯檢驗尿液的機會,向朱姓毒品人
口暗示以十萬元調包尿液,朱姓毒品人口於是向父親辯稱吃中藥要採集尿液,以檢驗
中藥的效果,再私下將父親尿液裝罐交給馬姓尿液檢驗員。
這樁尿液調包被告共收取五萬元,但尾款朱姓毒品人口卻遲遲不給,被告又透過綽
號「李俊」的毒品人口,向朱姓毒品人口索討,由於電話催討的過程中,被檢警正在
偵辦另一起毒品案而聽到,檢察官於是另外分案進行偵辦。
檢方私下對被調包的尿液進行DNA化驗,才確定尿液根本不是朱姓毒品人口的尿液,


檢方也調閱採尿室的監視錄影帶,全案才順利偵破,馬姓採尿員也被檢察官聲押
禁見獲准,全案檢察官魏廷勳偵查終結,檢方依偽造文書和湮滅證據等罪嫌,將馬姓
尿液檢驗員提起公訴。至於被告是否涉及其它的尿液調包案件,目前仍由檢方進一步
調查當中。

販毒免訴、輕刑收監 板檢烏龍連連
2009-07-24 中國時報 【陳俊雄/北縣報導】
 板檢最近辦案烏龍連連,先傳出檢座將足以射穿鐵門的改造手槍認定為「不具殺
傷力」而不起訴,又有檢察官將犯行具體的販毒情侶不起訴,昨日又爆出公訴、執行
檢察官溝通不良,竟把審理時已認罪協商,並獲輕判六月得易科罰金的廣通案主角廖
紋廣關進大牢的烏龍糗事。
 板橋地檢署去年收案量突破三萬件,是全台收案量排名前三大的地檢署,由於事
情繁雜,加上老幹新枝傳承未必契合,最近烏龍頻傳,隔鄰板橋地院抨擊聲不斷。
 院方人士表示,檢方部分案件處分結果令人難以恭維,以去年底發生在新莊的一
宗機車行槍擊案為例,明明事發時犯嫌持改造手槍連續射穿了機車行鐵門,甚至還擊
碎門裡的玻璃,但由於警方未起出槍枝,承辦檢察官竟以警方未扣得作案槍枝,因此


「無法鑑定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為由,將自白開槍洩恨的犯嫌處分不起訴。
 另外,警方根據具名檢舉逮獲涉嫌販賣毒品的陳姓情侶,沒想到板檢承辦檢察官
無視扣得大批毒品、分裝袋、磅秤等證物,也不訊問檢舉人及相關證人,更沒有調查
陳姓情侶通知下線「有硬有軟」的簡訊內容,僅依販毒情侶的辯白處分不起訴。
 這件離譜不起訴處分書送到高檢署,也被高檢署斥責是「昧於事實」發回續辦,
接手檢察官雖根據卷證資料,查出女子獲悉男友販毒之情還為他記帳,僅將陳某起訴
,未依「幫助犯」將陳某女友起訴,也被法官抨擊「怠忽職守」。
 廣通案主角廖紋廣夫婦遭判六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但板檢執行檢察官認為,不
執行徒刑難收矯正之效,也對不起遭騙的無辜民眾,上周拒絕易科罰金而把廖紋廣夫
婦關進大牢。昨日檢方調查發現,法院判決將這二名重大詐欺犯量刑輕微的原因,是
因為廖紋廣夫婦在法庭上與公訴檢察官認罪協商,雙方談妥以和解、成立基金會賠償
等條件,作為輕判並得易科罰金刑度。執行檢察官基於正義原則,硬是把廖紋廣夫婦
關進大牢,形同是與公訴檢察官唱反調。


如何使貪汙治罪的法網更密實


*對價關係---行賄者送錢,要和受賄者的職務有相關,也就是實務上所稱的“對價關係”


*“罪刑法定”--法治要求.


*“無償地接受利益”








聯合報:如何使貪汙治罪的法網更密實

2009-07-12 08





  臺灣連續幾件貪汙官員收錢屬實、但認無對價關係,致宣判無罪的官司,頗令社會大眾惶惑不安。難道這是鼓勵鑽法律漏洞貪汙舞弊嗎?多件司法判決背離民眾法律感情,若非法官的法律見解出了問題,脫離社會事實,就是法律規定有欠缺,法官依法審判,明知官員腐敗,亦只能判其無罪。
  聯合報社論指出,刑法以及貪汙治罪條例等法律,雖然在法條文字上沒有寫上“對價關係”的字眼,但法條所寫“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的構成要件,其意義就是行賄者送錢,要和受賄者的職務有相關,也就是實務上所稱的“對價關係”。換言之,由於法律的規定,在“罪刑法定”的法治要求下,檢察官必須舉證以明有“對價關係”存在,取信於法官,才可能判決有罪。
  幾件官司判決無罪,若問題出在有無對價關係的認定,則判決是否允當,就真的要看個案而定了。例如,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受賄案,法官以送錢廠商最後並未參與投標,認為沒有對價關係,恐怕就大有疑問。因為,在(罪刑法定)之下,固然要確定“賄賂”與“職務”之間的對價關係;但這並非是要確定“招標”和“賄賂”之間的對價關係,所以廠商是否參與這場招標,根本無關緊要;郭瑤琪既然有處理該工程招標的職權,而希望參與投標的廠商送錢給她,則送賄當然和其職務有關,怎能認為沒有“對價關係”?也就是說,在這類案件中,法官對所謂“對價關係”的法律見解,恐有嚴重失誤。
  另一方面,貪汙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此嚴格,成立犯罪非常困難,也確實不符社會需求。例如,不久前扁案之陳敏薰買官部分,即因檢察官對“總統”職務的範圍如何,能否成立對價關係並無信心,遂採不起訴處分。就此而言,似惟有修法解決。
  早前修法制定“有條件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或能解決部分問題;但該新罪名適用範圍狹窄,更無法處理類似郭瑤琪、陳敏薰的案例。比較美國聯邦法律有關受賄罪的規定,其在“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這兩種類型之外,另外制定了一種刑度較輕的收賄罪,其構成要件亦較為寬鬆,似可作為修法的參考。美國聯邦法將該種犯罪類型,定名為“無償地接受利益”;在收賄者職務相關方面,只要求有關聯即可,並不要求因特定目的、希望獲得好處,而行賄、收賄。按照該罪的標準,則類似大企業不定期、沒有特定名目送巨款給扁家,以換取“照顧”的行為,雖未必成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的貪汙犯罪,卻有可能成立這種“無償地接受利益”的受賄罪。
  此外,在行賄者方面,現行法律只罰“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的行賄罪,“法務部”則有意將“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行賄,也納入犯罪處罰。這部分修法恐怕利弊互見。因為,貪汙犯罪必須兩相配合,本來就很難揭發懲處,一般告發貪汙多因辦事不成而不退款鬧出紛爭所致。在違背職務類型,行賄者自己也有罪責,其檢舉意願相對更低;如今若連職務上之行賄亦在處罰之列,恐怕更降低檢舉意願。當然,不論那種行賄,本來就是不當的行為;因此,若欲將行賄全面成罪,最好是配合鼓勵措施,如自首即免罰、減刑、汙點證人免罰等等,以鼓勵檢舉,加強肅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