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1日 星期六

司法判決 不要變成(情埋法).趙樹海受益粉絲200萬保險金.高院判決文內容?




司法判決 不要變成(情埋法)             2011-05-21 中國時報


    看到新聞報導說,先前婦人遺產留給趙樹海的事件已經由高院判決無效,因為當婦人改(留)受益人姓名時的精神狀態不正常。我無法立刻得知判決理由的事實基礎,但是從新聞報導中,台灣高院判決的轉彎似乎完全符合該婦人遺屬和該保險原受益人(也就是婦人女兒)的需要,讓人懷疑是否因此捨棄論理事實基礎而遷就大眾?實在令人為台灣司法的品質和可能的不公義,感到不安。


     假如該婦人寫下受益人或是更改受益人姓名為不符合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精神狀態時,按理郵局的保險作業受理人應該拒絕接受。否則,郵局承辦的保險內容隨時可以被推翻,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死後很有可能被法院任意以生存者的考量而變更,那是絲毫沒有人權和個人權益保障的表現。


     司法判決可以討好當事人或受社會觀點影響,非當事人無從拒絕也無法加以否認,但若是扭曲事實,以便遷就媒體或社會觀點,那司法令人寒心,我們的司法不是情理法,而是情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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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樹海受益200萬保金 判還孤女


高雄有個婦人,過世前把兩百萬的保險金受益人,改為藝人趙樹海,但是婦人根本不認識趙樹海,她的女兒一狀告上法院,現在二審法官認為,婦人變更登記時神智不清,所以理賠金還是判給原本的受益人,也就是婦人的女兒。



緊皺眉頭苦笑著,這是趙樹海在一月時,剛得知自己莫名其妙得到兩百萬保險金的苦惱模樣。趙樹海也很納悶,怎麼會有婦人跟他完全不認識,卻在過世後把兩百萬遺產要給他,趙樹海不想要這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只想還給婦人的女兒。



原來高雄的洪姓婦人生前就很喜歡趙樹海,是他的粉絲,才會在家人都不知道的情況下,把自己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趙樹海。不過洪姓婦人有個十五歲大的女兒,媽媽走後學費沒有著落,原本一審法官還是把受益人判給趙樹海,讓洪姓少女很著急,但是二審逆轉後,洪姓少女終於可以拿回媽媽的保險金,也很感謝趙樹海沒有跟她爭。



而藝人趙樹海知道判決結果相當開心,他說他跟這名洪姓婦人互不認識,理賠金本來就屬於家屬的,法院改,讓家屬拿回他們應得的錢,他也希望郵局不要再上訴,讓整件事情到此告一段落。



林天麟檢察官..記過兩次.原因只是(飲宴不當). 司法同仁唄..辦這樣就很嚴格囉...(飲宴不當)究竟什麼罪?無關緊要.

林天麟 圖照


飲宴不當 檢察官林天麟記過兩次【2011/05/21 聯合報】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天麟多次參加前立委何智輝邀宴,聲稱會代向承辦檢察官關說;加上與涉嫌強押股市聞人張世傑的黑道分子餐敘,還在席間對警方施壓,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昨天通過對他記過兩次。

此外,台東地檢署檢察官林聖霖因涉嫌包攬訴訟被起訴,遭監察院彈劾,雖已停職,但他涉及不正當男女交往部分,法務部檢審會昨天通過移送監察院併案調查。

檢調偵辦何智輝行賄法官案時,發現林天麟至少曾十度與被起訴的高院法官蔡光治共同赴何智輝邀宴。檢方偵辦何智輝涉嫌貪瀆案之際,蔡光治便拜託林天麟代為打探消息,並向檢察官關說,林天麟曾應允代為幫忙。

林天麟強調只是敷衍對方,並未真的向承辦檢察官關說、打探消息,但他與司法案件當事人飲宴等行為,仍被認定不當。

林天麟去年與友人及具黑道背景人士餐敘,發生「骨董張」張世傑遭人挾持案,警方要求席間的黑道分子聯繫相關人士到案說明,林天麟卻要友人回嗆警方。檢審會依據北檢的議處結果,通過將林天麟記過兩次。



【2011/05/21 聯合報】


2011年5月20日 星期五

趙祥順-竹北警分局(湖口派出所)警察.警車酒駕撞人逃離嫁禍.知法竟犯.何志祥頂罪.追蹤判決結果

趙祥順(圖照)


警酒駕肇逃找 同袍頂罪 知法竟犯法


事故無酒測涉縱放 躲1晚才出現「太可惡」


2011年 05月21日



        竹北警分局警員趙祥順,前晚酒後跟同事開巡邏車出外巡邏,不慎擦撞一輛機車,肇事後竟不顧路人呼喊開離現場,用膠帶黏好折斷的後照鏡後,再由同事開車折返,將兩名傷者送醫包紮,意圖湮滅證據由同事頂罪。


警員執勤酒駕肇事消息傳出,湖口民眾痛罵:「人民保母不能保護人民,反而知法犯法,太可惡了。」


黏後照鏡圖滅證


       被要求頂罪的何姓警員認事態嚴重,向上級回報,但肇禍的警員趙祥順(44歲)事後不知去向,手機關機,直到昨上午8時才現身,酒測值0,趙坦承肇事,但否認酒駕。
竹北警分局長蘇天從昨出面,除向社會大眾道歉外,以趙違反執勤不得飲酒規定,調保安隊調查,並依公共危險罪嫌送法辦;而湖口分駐所所長黃宗信督導不嚴,負連帶責任改調非主管職務。
警方調查,湖口分駐所警員趙祥順前天上午參加防暴演練,下午請假跟朋友聚餐喝酒,晚上6時到8時回到派出所執勤,由趙開車載同事何志祥出外巡邏。
晚上7時許,兩人巡邏到湖口鄉民生街,警車右側後照鏡擦撞同方向機車左把手,造成孫姓女騎士(60歲)及其9歲孫女人車摔倒;開車的趙男未停車察看,繼續往前,並以無線電通報,請求車禍處理小組以及救護車到場,再用膠帶把斷裂後照鏡「黏」好,改坐前乘客座,拜託同事開車折返。


孫嬤輕傷談和解


兩人折返後將婦人及女童送醫,趙當場拒絕酒測,與何兩人回到分駐所,趙繳交槍械裝備後就離開派出所;而何不願冒偽造文書、丟掉工作的風險,向長官坦白事故過程。
警方慰問傷者、向家屬致歉,經地方民代斡旋,雙方昨下午達成和解,被害人同意不提告訴,和解內容亦不透露。


處理拋錨害撞車


外界質疑警員酒駕肇事竟無須酒測就從容離去,是否有袒護縱放,蘇天從昨低調回應靜待司法調查,並拜託說:「別再問下去了,否則要懲處更多人,更多人下台。」
警方指出,趙祥順從警18年,之前在台北地區當保安隊員,以站門崗為主要勤務,兩年多前外放新竹縣,有一次,他跟2名同事處理一輛在湖口鄉德興平交道前的拋錨轎車,卻意外讓車子滑到平交道被火車撞毀,曾被網友嘲弄說「波麗士」(警察police音譯)變「波麗菜」(台語高麗菜,暗諷警察很「菜」)。而他一直希望多一些辦案積分,調回故鄉高雄,但因績效不佳,一直不能如願。



林于如-狠女人毒殺親人實例:逐一殺死親生母親、婆婆、丈夫.若非保險業者啟疑調查.一生真偽有誰知??

林于如-照片

*熱心幫家人買保險...還預先備買5個塔位...想錢時就一個一個毒殺...哇..夠狠...


驚世媳殺3至親 判1死刑2無期


民視新聞    日期:   2011/05/20

南投有一位婦女林于如,連續謀害親生母親、婆婆、親夫,詐領保險金,南投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林于如殺害三名至親,惡性重大,判處一個死刑,兩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林于如被帶進法庭聆聽判決時,保持面無表情,她留著清湯掛麵的髮型,或許也是在監獄裡待了一陣子比較少曬太陽,臉龐十分白皙,長相也清秀,等著她的,是一審死刑判決至於殺害婆婆和媽媽部分,符合自首要件,減為兩個無期徒刑。



林于如犯下四個案子,在短短八個月內,殺害三條人命,97年8月,與丈夫到一家臭豆腐店縱火,同年11月推親生母親下樓致死,隔年年中她先在點滴中注射毒物,謀殺了婆婆,過了一個月,她謀害丈夫,第一次沒成功,第二次在點滴中注射藥物毒死丈夫,殺了三個家人,只為了詐領保險金。



一審宣判前的最後一次辯論庭,法官傳喚包括埔里警方、法醫研究所副研究員、埔基神經內科醫師、承保的保險員等人作證,其中醫師對林于如在婆婆點滴中注射藥物表示,行醫20多年來第一次聽到這種驚悚的做法,林于如也在最後一次辯論庭翻供,只承認殺婆婆,不承認殺生母和先生,但是法官不予採信。


林于如-狠女人毒殺親人實例:逐一殺死親生母親、婆婆、丈夫.若非保險業者啟疑調查.一生真偽有誰知??


2011年5月19日 星期四

許聰元-法官涉貪.審了16年.檢察官逾期上訴獲判(無罪).還申準冤獄賠償 六百多萬.邱同印.吳淑惠.何信慶.司法一家親唄!


許聰元法官涉貪 纏訟16年
領得半薪/冤獄賠償
六百多萬


  前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因為涉及貪瀆罪嫌,曾被收押,案經纏訟16年之久,最後,全案以「上訴逾期」而告確定,此案之訴訟費用,全國人民共要支付給許聰元,高達570多萬元生活費、及38萬五千元的冤獄賠償費,合計納稅義務人要支出超過六百萬元的錢,給許聰元前法官作為全案貼補之用。


< 2011/04/15 法治時報 第66期  >


   去年底,前臺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控收受股市聞人「美濃吳」百萬元賄款,纏訟16年、歷經10次更審,12月30日以無罪收場。

 

邱同印 判賠冤獄.封鎖資料 不公布

 

 無罪的原因是,檢察官逾期上訴,檢察官對逾期認定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因此全案無罪定讞。

其實,案子並沒有這樣就結束。

 許聰元於去年底,無罪判決一確定之後,立刻提出「冤獄賠償」之聲請,主張他在受到無罪判決之前,被羈押了77天,認為「國家」應該給付他,這段期間的「冤獄賠償」。

 耐人尋味的是,這個聲請案作成決定之後,台灣高等法院刻意封鎖資料,該決定書故意不上網公布,讓外界及新聞媒體完全無從得知賠償的「內幕」,以及賠償的理由說法等等。

 這個冤獄賠償案,負責裁定的「法官們」是: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邱同印、法官吳淑惠、何信慶三人。

 此三人受理該聲請之後,作出的裁定及理由(台灣高等法院決定書/100年度賠字第6號)是:聲請人堅詞否認有收賄之舉,雖係因犯罪嫌疑重大而遭羈押,惟其經判決無罪確定,即已「滌除」原有之犯罪嫌疑,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証足認聲請人有「妨礙或誤導偵查審判之虞」之事由,諸如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証據或勾串共犯或証人的所得自主或負責之行為,而為可歸責聲請人之事由,更無冤獄賠償法第2條及其他各款所列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亦甚明確,故本件聲請人依法請求賠償,洵屬有據。

 同時,不只認定可以賠償,還裁定要以最高額「每天5000元」的最優惠條件,給付給許聰元,因此,換算之後,5000元乘以77天,一共要由人民支付給許聰元的冤獄賠償金高達「三十八萬五千元」。

 

程序失誤 無罪存疑.賠償給付 人民失望

 

 事實上,這樣的裁定理由和金額,是很有問題的。

第一、許聰元被判「無罪」的原因,並不是如裁定法官們所寫的「滌除原有之犯罪嫌疑」,而是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是「程序上」的嚴重失誤所致,不是「實體上」的真正無罪「滌除」,此兩者之差異,身為已經是二審的高等法院之法官們,又怎會搞不清楚?

第二、裁定最高金額賠償之理由中竟載明:聲請人當時之職業(台北地院法官),及其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羈押期間不僅身體自由遭剝奪,其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遭受阻隔,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亦皆產生嚴重所難以回復之負面影響,故准予每日5000元之聲請。顯然,該決定書是認定許聰元當時涉案確屬「冤枉」,如果這樣的認定成立,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將許聰元處以撤職,不就是錯誤或冤枉了!

 該決定書中,還特別著墨,為冤獄賠償法第二條所明定的,因「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者,不得請求賠償之規定,寫了一番說詞為之開脫。

 決定書中強調,許聰元當法官時,其判處被告「緩刑」,並沒有濫用法官裁量權,至於,透過女友和被告炒股,與「賄款」並無直接關連性,因此聲請人的行為,全是「合法」的「法官裁量權」與「個人理財行為」,不屬於「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

 所以,應該要賠人家,且每天要賠五千元,一共要賠77天,合計38萬五千元整。

 這樣的認定和理由,算不算是恐龍見解?

 至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不能認同該理由,而將許聰元處以撤職決議。

 再說,人民如果知道,法官如此行為(濫交女友、收受被告託人轉交百萬賄款、判該被告緩刑),竟然還有冤獄賠償可以拿,而且拿的還是最高額認定,不知人民對司法的觀感,是否又要搖頭大嘆一番?

 

纏訟 停職或撤職.公懲會 決定命運

 

 另外,許聰元法官的懲戒案,於四月一日愚人節當天做出議決,決議懲戒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報導並據此指出,許某數百萬元的退休金將泡湯,未來也無法回任法官。

 其實,報導忽略了更重要的內幕消息,許聰元法官在纏訟期間,一直領有半薪,領了16年,法官的基本底薪之半薪,至少一個月也有三萬元以上,換算之後,該16年來,許聰元至少還領了576萬元,也就是說,許聰元前法官雖然因為涉及貪瀆,被起訴停職,但是,人民納稅的錢,還一直在支付他、供養他,讓他專心打官司。

 會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於,我們的懲戒制度在「先刑後懲」上,有很大的「彈性空間」可以運用。

 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因此,要不要懲戒?要不要撤職?要不要處分?

 全都有彈性空間。

 只要公懲會「認定」是以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案子就可以睡覺,至於,是否以「犯罪成立」為斷者,全看「個案」而論,而「個案當事人」關係好不好,政治色彩正不正確,都會影響到「認定」。

 由於彈性這麼大,司法官員出事,是「先刑後懲」,或「刑懲並行」,完全由公懲會少數人決定。


詹淑迪-動手拆人門框變賣.竟穫不起訴.因低收需養兒女?檢察官 薛維平處分不起訴.怪怪追蹤案(情埋法)



詹淑迪-拆軍眷門框事件.


 薛維平 檢察官


拆門框理由....(為了養小孩)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41419.html     中天新聞影音報導


台北市三十四歲低收入戶婦人詹淑迪,因沒錢買食物給三個女兒吃,竊取住家附近空屋的白鐵門框,被警方逮捕送辦。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薛維平查明詹女沒有前科,為養小孩不慎觸法,犯行輕微,給予職權不起訴。

詹淑迪昨受訪得知檢方對她網開一面、處分不起訴,她鬆了口氣說「還好」,並表示丈夫四處打零工,一個月只有一萬多元收入,三個女兒最大的讀小六,最小的只讀小三,與丈夫及三個女兒住在二十餘坪的五樓公寓。她強調當天誤以為空屋的白鐵門框是沒人要的,才會打算拿去變賣換食物給孩子吃。

拆卸途中被逮
住在青年公園附近老舊公寓的詹淑迪,今年四月三十日傍晚,到住家附近眷村改建基地一處閒置房舍,竊取白鐵製的門框,拆卸過程中,被一名軍官途經發現,報警處理,萬華警分局警員到場後,將詹婦逮捕送辦。


詹淑迪供稱,她是低收入戶,因為三個女兒沒有飯吃,才會動手偷鐵門框,準備變賣後充當小孩的伙食費。檢方調查後認為詹女為低收入戶,且要撫養有三名未成年女兒,且詹女並無前科,教育程度不高,是為了養育小孩不慎觸法,犯行輕微,因此網開一面,給予職權不起訴。

「以為沒人要」
手臂上有刺青的詹淑迪,她告訴記者,當天她發現那個地方沒有圍起來,以為該屋的門框沒人要,才去拿那個白鐵門框,打算變賣個兩、三百元,沒想到卻因此誤觸法網。詹淑迪的丈夫則說,所住的老公寓是父母留下來的,不用付房租、貸款,雖然打零工收入很少,但日子勉強過得去。


律師謝岳龍表示,只要涉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罪,或是觸犯竊盜、侵占等輕罪,檢方若認定犯情輕微,就可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讓犯罪者有自新的機會。

職權不起訴要件
.當事人所犯須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的罪行,或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取財、贓物等輕罪
.須犯罪情節輕微,且當事人動機、處境要情堪憫恕或沒有前科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檢察官認定適當,就可依《刑事訴訟法》253條規定,給予職權不起訴


詹淑迪-動手拆人門框變賣.竟穫不起訴.因低收需養兒女?檢察官 薛維平處分不起訴.怪怪追蹤案


薛維平小檔案


年齡:50歲
學歷:台大法律系
期別:司法官訓練所28期結業
經歷:桃園地檢署、台北地檢署、特偵組
承辦矚目案件:
桃園議長賭博電玩案(曾被暱稱「電玩終結者」)
.台灣省議會副議長楊文欣賄選案
.職棒賭博案
.宋七力宗教斂財案
.宏福掏空案
.香港商林百欣背信案
.劉冠軍貪污案
.國安密帳案
.楊登魁的巨登公司賭博案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2011年5月18日 星期三

(狸貓換太子)新竹已婚婦私會情夫.竟帶6歲娃同行.丈夫驗孩子DNA才發現,才知不是親生的.

  

已婚婦私會情夫 竟帶6歲娃同行



  • 2010-10-16     中天新聞新竹報導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19498.html      前往


         這樣的母親會不會太離譜了,私會外遇對象,竟然還帶著6歲的小孩前往毫不避諱,直到有一天小孩對爸爸說,媽媽都會跟叔叔在床上滾來滾去,婦人的先生才懷疑並且委託徵信社調查,也果真抓包太太出軌的行為,不過最令陳先生無法接受的是,養了6年的兒子,後來驗DNA才發現,不是自己親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