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不公開信


Mark:


你好, 我們是許銘雄夫婦, 去年9月被媽媽誣告家暴,

我們之間的問題是產權糾紛和財務問題

關鍵在於房價漲太多了我的房屋從400萬漲到

2400萬(大直美麗華基河國宅)

媽媽被2個姊姊和大姊夫帶去告我一大堆

(我現在上認知輔導課18周了,是班上最精彩真實的故事)

 

我們去抗告,經過了好久,六個月後昨天接到在台北家事法庭的抗告裁定, 仍然維持原判, 第一次開庭法官跟我們道歉,說都沒有調查 對方全都承認誣告了.....警察也說沒有了

第二次法官過一個月都忘記了,第三次開庭他就要把我們定罪, 問媽媽還會不會害怕, 還要不要保護令?媽媽說一定要,

就基於保護他的立場核發保護令 (因為我們之間有民事糾紛存在 怕我們去找他 )我們被陷害得好慘喔!真是生不如死,

我現在要主打產權移轉的官司,保護令抗告可能要放棄了......


 
問題:

請問你覺得我們還要寫再抗告狀上訴高院嗎?



刑事毀壞門鎖媽媽則是開庭時被法官罵

法官要判他敗訴才撤告

已經當庭撤銷了

當時也是寫了一堆狀子

這是很高興的事


家事法庭真的是定罪中心

真的跟一般民刑事庭不一樣
有人說離開家事法庭到高院(我的朋友明天會寄他成功的抗告狀和判決書給我)

才有機會平反

不知您的意見如何??

拜託您回信告訴我們

 






 

抗告的律師是莊勝榮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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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告狀(剛接到時我太太寫的)

原審案號:100年度家護字第678號

抗告人許銘雄 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179巷46弄51號1樓

                           電話2793-0061

相對人許詹善  住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號6樓

              居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3段187巷35弄6號2樓

為不服原審裁定依法提出抗告事:

一、   原審以 民國100年9月29日22時許,抗告人到位於台北市敬業三路178號6樓聲請人家中,威脅相對人要將房子過戶,否則要讓相對人惹上殺身之禍令聲請人心生畏懼不敢居住,目前暫住女兒家,這完全是相對人編造的情節,根本不是事實。 民國100年9月29日22時,抗告人、相對人、許淑媛、鄭金堆、許淑萍、謝秋莉、許大有及大直派出所警員蔡明寬等三人,總共是10人在台北市敬業三路178號6樓外的公共區域,就產權問題、財務糾紛及門鎖更換等事在說明,現場總共是10人,還有錄影帶為證,請傳大直派出所警員蔡明寬做證,當天錄影,相對人還說抗告人孝順,自始至終。抗告人都主張台北市敬業三路178號6樓是抗告人購買的房屋,信託登記在相對人名下,若相對人發生生命危險,房屋變成遺產,實則對抗告人不利,抗告人在邏輯上根本不可能會這樣說,當天大直派出所警員蔡明寬也有問抗告人,為什麼要搬回來,抗告人即說,怕2個姐姐帶著媽媽偷賣房子,抗告人只不過提出民事聲請調解之後許淑媛、鄭金堆、許淑萍 3人帶著相對人去大直派出所聲請保護令 提出毀壞門鎖、侵入住居,另外民事提出無權占有每月還向抗告人請求相當於房租的賠償。

二、   相對人對抗告人稱抗告人傳簡訊恐嚇簡訊,抗告人並沒有傳簡訊給相對人,該簡訊是抗告人的太太謝秋莉傳給相對人的二女兒許淑萍共5封,被摘取3封,手機門號的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女婿林志峰,皆為案外人,相對人稱抗告人傳簡訊恐嚇,顯然不實。且簡訊的內容並無暴力行為,皆為法律程序,許淑萍跟抗告人有財務糾紛,相對人在出庭時說,自己不認識字,以相對人的年齡教育程度,及老花眼,根本不會使用智慧型手機,更不要說傳簡訊閱讀簡訊,簡訊的字又小,相對人又不識字,是許淑萍、許淑媛姊妹用說的告訴相對人說:抗告人要告死相對人,相對人會被判刑、會坐牢、房子會變成他的,你若死了,房子就變成抗告人的。

三、    原審認定抗告人還打電話威脅相對人說:媽媽,你在姊姊那裏有危險喔!要小心喔!等語,事實是相對人打電話給抗告人並不是抗告打電話給相對人,此有通聯紀錄可查證。相對人搬至女兒住處居住,由於相對人女兒許淑媛、許淑萍有財務問題,許淑媛與許淑萍已經向相對人拿了新台幣(下同)300多萬元,抗告人在電話提醒相對人,不要被姊姊給騙了,要小心注意姊姊他們,自已好好照顧自己,不能將上開房屋出售,否則將來沒有地方住,錢給姊姊騙光,將來就沒有養老的錢。抗告人沒有恐嚇相對人。

四、   根據相對人填寫的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抗告人只有得到1分,屬於不怎麼危險等級 0代表無安全顧慮。

五、   抗告人是個孝順的兒子,當相對人顏面神經麻痺、高血壓、退化性關節炎,都是抗告人帶他去治療的,若是出去玩都是二個姐姐帶相對人出去玩的,抗告人的哥哥得了食道癌,住在台大醫院時,抗告人都是一邊工作,一邊晚上住在台大醫院病房,抗告人與哥哥許銘記手足情深,抗告人哥哥曾簽字將自己的房屋出租事宜,全權交給弟弟打理,抗告人也將租金交給相對人做生活費,許銘記生前曾有一交往多年論及婚嫁的越南籍女友當時需30萬元去越南把對方接回來,許銘記之前有把錢保管在聲請人那裏 向聲請人要30萬 聲請人剛開始說好之後因許淑媛、許淑萍的反對又做罷。理由是許銘記這個人不負責任若是讓他娶妻生子,有了後代將來會很麻煩,抗告人當場即表示他不養我可以幫他養,我會照顧他的後代,抗告人是家中最小的根本無法動搖大姊二姊的決定,許銘記在台大醫院臨死前竟然只有抗告人一人在他身邊,相對人、許淑媛、許淑萍、鄭金堆都在病房外,沒有人敢進去,若不是心中有愧,為什麼不敢進去,許銘記在日記寫下,這輩子最愛的是阿水,很遺憾不能去接她回來,抗告人的兒子4歲半是自閉症,有這樣的兒子,家長通常會有過人的耐性,光是三總的復健紀錄,已超過100次,抗告人沒有不孝養父母、不友愛兄姐,這次家暴案是受人陷害,可傳二姊夫林志峰、太太謝秋莉出庭作證。

六、   相對人在原審時說自己很弱勢每月靠3000元過日子,原審第一次問她:你為什麼申請保護令。相對人說有生命危險,原審第二次問她:妳申請保護令的目的是什麼?相對人說我想一個人住比較舒適,相對人面對抗告人毫無懼色,也是當庭斥責抗告人,完全沒有害怕的神情,抗告人有一本抗告人已作廢的股票交易帳戶為證,抗告人有超過3個股票帳戶,相對人在民國97年11月換摺,不到半年又換新摺 其中全部的股票都是電子股,沒有一檔是傳產或金融,所買股票都是當時市場券資比最高(投機性最強)的股票,包括迅杰、合勤、廣宇、中環、勝華……等電子股,相對人幾乎天天進出股市追高殺低不落人後,相對人還多次要求抗告人幫他裝電腦,她要操作股票,抗告人因風險太大而拒絕,相對人絕對不是不識字的弱女子每月靠3000元過日子、暫居在女兒家、身心受創的人,相對人於居住女兒家期間,抗告人還接到康和證券營業員的電話:許媽媽要融資追繳補錢的電話,相對人可以操作股票,每星期還會出遊 ,洗溫泉吃飯,去彌勒山爬山 (在法庭卻說自己連2樓都爬不動) 此有二姊夫林志峰為證人,請求查明,抗告人不服原裁定,依法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實感德便。

         謹 狀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轉呈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合議庭公鑒

證人: 大直派出所 警員蔡明寬

證人:林志峰 住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160號

                                       3   樓

證人:謝秋莉 住台北市內湖路2段179巷46弄   

                          51號1樓

證一: 許銘記簽名之委託書影本一分

證二: 彰化銀行許詹善證券戶存簿影本一分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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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遷讓房屋事件陳報事:

一、         許銘雄係許詹善的兒子,許勝國係許銘雄的父親,許勝國已過世,查坐落台北市中山區金泰段72地號土地原屬國宅土地,許勝國是上開基河二期國宅土地的原住戶(拆遷戶)及地主,許勝國死亡後,許勝國的家人仍繼續居住上開房屋,基河二期國宅的由來為台北市政府為辦理基隆河防洪整治計劃,以截彎取直河道之整治方案及整堤開發計劃,為解決該項防洪整治計劃內,面積廣達555公頃之行水區內3000餘戶原住戶之拆遷安置與環境問題,並顧及原地主權益,故採興建專案安置國宅及區段徵收作業分配土地方式處理。因政府興建基河二期國宅時,許勝國原居住於許家莊內台北市松山區濱江街460巷8號及濱江街454號相連之未保存登記之房屋, 依據門牌濱江街454號許勝國可以配售一間專案安置國宅,此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公文為證,同時許勝國的土地亦被區段徵收,重新抽籤配地,地號由台北市松山區濱江段407地號變更為台北市內湖區舊宗段38-5地號,許勝國的家人因此可以分配到一間專案安置國宅即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號6樓房屋所有權全部登記在許詹善名下,當時許銘雄未成年,許勝國尚有坐落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3段187巷26號2樓房屋(含基地)所有權全部,內湖路房屋雖登記在許銘記(相對人的胞兄)名義,但該內湖路房屋是於 民國81年1月21日 拆遷戶補償費約300萬餘元加上貸款160萬餘元所購置的房屋(購買金額為405萬元,其餘55萬元部分係裝潢費用),屬許勝國的財產。許銘雄在登記專案安置國宅及購買內湖路房屋時均未成年。

二、         民國81年辦理許萬得(許勝國之父親)土地(台北市松山區濱江段二小段407地號)繼承時,許詹善、許淑媛、許淑萍和大房的五名女眷皆已拋棄繼承,有台北市土地登記簿為證,許勝國的財產由許銘記、許銘雄繼承,此為許勝國之遺言,許家即有內湖路及敬業三路二間房屋,當時由許銘記(已死亡)及許銘雄二人去選上開二間房屋,許銘記優先選擇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3段187巷26號2樓房屋(含基地)所有權全部,所以另一間國宅應屬許銘雄所有,民國89年專案安置國宅經過10年完工交屋,要繳納360萬餘元配合款,許銘雄交給許詹善400萬元去支付上開配合款,所以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號6樓房屋確屬許銘雄所有。

三、         許詹善原本要將上開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給許銘雄,但許銘 雄的姊夫鄭金堆、姊姊許淑媛自民國89年來屢次阻擋許詹善將坐落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號6樓的房地過戶給許銘雄,若要過戶就說許銘雄不孝,要爭家產等語,此建物是許銘雄個人財產買賣價金支付的,於 民國89年11月29日 登記在許詹善名下,同年許銘雄即要求許詹善過戶,許詹善稱許詹善未滿60歲(當時許詹善57歲)過戶需花約60萬元,成本細目等許詹善亦不了解,等過二年滿60歲時就不需花這麼多錢過戶,拒絕過戶,等許詹善滿60歲時,許銘雄再度要求移轉所有權登記,許詹善主張等許銘雄結婚穩定後,再過戶給許銘雄,拒絕過戶,民國95年間許銘雄夫婦完成美國州立大學和研究所學歷回國,要求移轉所有權登記,姊夫鄭金堆即舉例,有一對美國高學歷的夫婦,將媽媽房子過戶後賣掉,拿錢走把她帶到旅館拋棄,然後自己二人買機票去美國,鄭金堆說高學歷的還不是棄養父母,房子過戶給你,你會不孝,這種事看太多了,養你媽媽,你沒能力啦,房子的名字是媽媽的就是媽媽的,不要老想著那個祖公塞等語,長期扭曲成是祖先的財產。

四、         民國100年9月22日許詹善同意先將上開房地移轉二分之一給許銘雄,未料許詹善遭到許銘雄姊姊許淑媛強烈反對絕對不可以過戶給許銘雄,許淑媛稱許銘雄要房子你去法院告,當天下午許淑媛向許銘雄要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的房屋要一人一份(許銘雄及2個姊姊各占三分之一),並說出許銘記已死,死無對證等語。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號6樓房屋是專案安置的國宅,是屬許銘雄所有,許銘雄請求調解移轉上開房地,因許詹善只有一人獨居,經常向許銘雄提起,要許銘雄回去住,許銘雄也希望回去與許詹善同住,以便照顧,自100年9月22日起至100年9月25日止,許銘雄每天回去探望許詹善,未料許詹善的房門有反鎖情形,許銘雄以電話聯絡許詹善又因許詹善手機未開而聯絡不上,許銘雄怕許詹善發生意外,於100年9月26日請鎖匠開鎖,才發現許詹善已經換鎖,並沒有通知許銘雄,許銘雄進入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號6樓等候,發現在冰箱內的食物都已腐壞,烤箱內尚留有食物都已發霉發臭,許銘雄一面清理,一面聯絡許淑媛,詢問許詹善是否在許淑媛家,許淑媛稱許詹善人去佛堂,不在家等語,許銘雄並在門口張貼記載已經換鎖之事,並留下電話紙條,由於許銘雄的祖先牌位都放置在坐落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號6樓,許銘雄回家居住,也便於早晚燒香,許詹善於100年9月29日回家時也收受許銘雄的大門鑰匙和郵箱鑰匙,許詹善可以進入並沒有不能進入的情事,當天也說許銘雄孝順,此有大直派出所員警錄影帶為證,許詹善受許淑媛夫妻唆使提出毀壞門鎖之訴,也聲請保護令,現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護字第678號調查中,許詹善於家事法庭上主張不知道房屋為何登記他的名字,房屋的錢也是許銘雄給的,此有靜股法庭記錄為證。許詹善誤以許銘雄竊占聲請人的房屋,而聲請無權占有遷讓房屋,查上開房屋係許銘雄所有,購買房屋的價金是許銘雄支付的,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護字第678號調查時,許詹善稱有收到許詹善兄弟匯款1600多萬元,她不認識字,錢有匯進來等語。許銘雄已另案對許詹善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移轉登記中,許銘雄是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並非無權占有,是許詹善受許淑媛夫妻唆使而提出不實的聲請,請求駁回許詹善之聲請,實感德便。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公鑒

證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

證二:台北稅捐稽徵處書函影本乙份。

證三 :  台北市土地登記簿影本乙份。

證四:土地繼承系統表影本乙份。

證五: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公文

證六: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公文

證七:門牌繼承系統表影本乙份。

證八: 台北市議會議長服務處函影本乙份。

證九: 土地信託契約書影本乙份。

證十: 律師信影本乙份。

證十一:死亡證明書影本乙份。

證十二:證券分析師證照影本乙份。

證十三 : 美國大學文憑影本乙份。

證十四: 美國托福成績單影本乙份。

證十五: 模範爸爸推薦信2張影本乙份。

證十六: 台北市戶籍登記簿影本乙份。

證十七 :  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地籍圖謄本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具狀人許銘雄

2012年6月8日 星期五

林于如案判決書.免死二審之理由:「素行良好」.只是有竊盜前科.請幫找判決書.請問3位法官大名?

林于如案判決書


吳火川-法官台中高分院庭長.


東森新聞 – 2012年6月8日



        南投埔里涉嫌連續謀害親生母親、婆婆和丈夫詐領保險金的驚世媳婦林于如,一審被判一個死刑兩個無期徒刑,殺母親和婆婆最高法院判兩個無期徒刑定讞,林于如免死,但殺夫部分發回更,得知判決夫家表示,如果殺夫仍判無期,將繼續上訴到底。


謀財害命入監獄服刑,剪去一頭長髮,去年五月林于如穿紅色背心綠色運動服,出庭聆聽判決,走出法庭她甩了一下頭髮故作鎮定,是在掩飾內心的不安嗎?身上背負三條人命都是至親,驚世駭俗的作法,被稱為驚世媳婦,夫家親友一想到她就氣憤難平。


夫家姑姑劉怡岑:「因為她殺老公,不是一次就殺死,她是一次又一次一定要讓他死。」林于如因為沉迷六合彩負債千萬,歪腦筋動到保險金上,97年把親生母親推下樓,導致顱內出血死亡,布置成意外,98年先後在丈夫和婆婆飯菜,還有住院點滴裡注射農藥毒死兩人,詐領近兩千萬的保險金。


一審她被判一個死刑兩個無期,二審法官以沒有前科改判三個無期,最高法院認定連殺婆婆和媽媽不算素行良好,判兩個無期徒刑定讞,至於殺夫部分發回更審,得知判決家屬說,如果殺夫也判無期一定上訴到底,夫家姑姑劉怡岑:「她有竊盜前科,為什麼叫素行良好,而且又那麼愛賭,二審後我們有上訴,希望法院至少判一個死刑,爸爸是這麼想。」


儘管法官認為,司法不該以報復償命考量,給林于如重新做人的機會,但對家屬來說,三條人命卻是一輩子都難以抹滅的傷痛。




 


林于如--殺母+弒婆婆+斃親夫. 連續殺死親人.確定免判死刑.爾後效法者眾?[連死都不知怎麼死]的家庭會更多?台灣沉淪?


*基於保險員的警覺.才報警得以揭穿此連續殺人事件....否則{一生真偽有誰知?}.反觀2.3審法官的判決..誠然..死了三個人還不夠多......................................


自由時報     2012年6月8日


           最高法院昨審結南投「驚世媳婦」林于如被控殺夫、弒母、弒婆婆案,合議庭維持台中高分院的見解,弒母、弒婆婆部分判處林于如兩個無期徒刑確定,須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至於殺夫罪責,合議庭認為二審對犯罪細節未查清楚,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林于如因沉迷六合彩負債,想詐領保險金,先後替家人投保1600萬元保險,再設局殺害。林女從97年9月起,陸續殺死母親、婆婆和丈夫,林女申請保險金時,引起保險公司懷疑並報警,全案才曝光。林女另涉偽造文書、詐領保險金和縱火部分,已判刑4年6月確定,並發監執行中。


林于如--殺母+弒婆婆+斃親夫. 連續殺死親人.確定免判死刑.爾後效法者眾?[連死都不知怎麼死]的家庭會更多?台灣沉淪?


台灣丈夫--被老婆分屍大卸八塊...被器物砸死....下毒殺害的...焚屍..誣告家暴的..每有多聞...想來..這些女子夠狠!!


前往閱讀吧...


http://tw.myblog.yahoo.com/jw!KK.rXwyABRtIgietABmk3DvP5D.yzb3ht5PV/archive?l=f&id=12


2012年6月5日 星期二

最高法院 如何製造更審








最高法院 如何製造更審











【2012/06/06 聯合報】


刑案久懸未決,檢察官要負一半的責任,另一半的責任則在於最高法院。有許多在二、三審間翻滾多年的案件,是最高法院刻意製造出來的。

以民國八十七年馬祖的一個案件為例。該案被告涉嫌共同虛報幽靈人口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由於其中一戶高達一百卅五人,加上多名共犯自白,所以一、二審法院都判被告有罪。


但案件到了最高法院後,第十二庭以金門高分院漏未告知被告「變更有罪法條為偽造文書罪」為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更一審仍判有罪,並告知被告「變更法條為偽造文書」。被告再上訴,最高法院第十庭竟以「根本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為由,撤銷原判決。二庭之法律見解顯然不同,金門高分院徒然被最高法院耍了二次。


更二審維持有罪,被告再上訴,輪到最高法院第六庭審理,不再挑法律問題,改挑犯罪事實的毛病,其中之一就是「被告到底虛報多少名幽靈人口?」第六庭指示說,「不能僅憑戶籍資料與部分人之供述」即認定是幽靈人口。


更三審仍有罪(筆者剛好調到金門高分檢以蒞庭檢察官身分參與辯論庭)。第六庭再度撤銷判決,理由還是「幽靈人口人數不明」。更四審時,筆者發現第六庭好像有意要金門高分院傳喚所有一百卅六名馬祖的幽靈人口到金門開庭,才甘罷休,這簡直是一件「登陸月球式的任務」,遂當庭提出這些選民的八十七年薪資所得稅務資料,並聲請法院調查勞健保資料,用來證明這些人該年度都是在台灣本島工件,以免除法院傳喚一百卅六名證人之艱辛任務。


二審準此聲請並努力傳喚證人,終於另有廿四人到庭(筆者已調離),仍維持有罪。但最高法院第五庭(五名法官中有四名與先前第六庭同),仍堅持不能僅憑卅三名證人證詞與在台灣本島的領薪資料即確定幽靈人口數,再將判決撤銷。


更五審時,法院還是無法傳喚全部幽靈人口到庭,但仍維持有罪。案件到最高法院時,第五庭法官剛好全部換人,終於駁回被告上訴,理由是先前有罪判決「並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案件才確定下來,前後費時整整十年。


從此案例可知最高法院創造案件之常用手法是:先以「法院未依職權調查有利於被告事項」之高貴理由(注意不是「不利於被告」),將判決撤銷,然後給下級審一項登陸月球式的不可能任務(如本案之「查明幽靈人口究有幾人」,或鄭太吉案的「查明被告總共開幾槍」),再分段釋出各項問題,讓下級審先解決一項,等再度上訴時再丟出另一項,反覆為之,即可一案數吃。


在最高法院限量分案下(每位法官每月十八件),若每月都有這種回籠案件,豈不樂得輕鬆愉快?而司法資源、社會正義與當事人的青春,就這樣流失掉了。





劉俊緯-派出所所長.盜賣百年龍柏.地院一審判貪污罪12年.youtube影片.停職還等三審..

劉俊緯



百年龍柏.的原地舊照片.百年龍柏.被轉賣到彰化.和美鎮民宅.圖.


 盜賣百年龍柏 派出所所長判12年.


2012年06月05日  蘋果日報.


去年年初台中市警局爆發醜聞,因東勢分局公有宿舍要拆除,宿舍前有2棵龍柏,其中1棵已有百年樹齡,當時時任新社分駐所所長劉俊緯,爭取將龍柏移植至新社分駐所前裁植,卻以「狸貓換太子」手法,調包龍柏牟利。
 
劉俊緯找來張姓園藝業者,談妥25萬元成交,由張男負責運來另一棵龍柏,於移植時調包,移植時劉俊緯已調任潭子分駐所,還假意完成任內工作,監督龍柏移植。
 
劉男否認犯案,辯稱不知龍柏遭調包,張進興自白犯案轉污轉證人,依貪污罪判1年10月、緩刑4年,劉則判處12年有期徒刑。


http://tw.myblog.yahoo.com/jw!KK.rXwyABRtIgietABmk3DvP5D.yzb3ht5PV/article?mid=3355&prev=3363&next=3315


前往昔日新聞...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9lErOpvnxg


 



改革為名的案子全部撤銷!改革口號下的內耗.「智小而圖大,志陋而欲飾其短」

屍橫遍野


「智小而圖大,志陋而欲飾其短」



2012-06-05      中國時報    (南方朔觀點)


        在人類歷史上,所有以「改革」為名的措施並不必然一定會福國利民,反而經常是替國家帶來厄運,甚至為國家的敗亡奠定基礎。今天馬總統所謂「改革」已將整個台灣搞得雞犬不寧,國家的方寸也告大亂。因此在全球經濟亂象可能擴大之時,我願鄭重呼籲馬總統,請把一切的「改革」全部撤案:證所稅撤案、十二年國教撤案、油電雙漲撤案、募兵制改革撤案;在一切措施裡,為了顧及總統的國際信用,我只願對美牛問題保留。


     而在所有「改革」措施全部撤案後,馬總統真正該做的,乃是大刀闊斧去改組政府,成立新的「危機內閣」,致力於國家方向的重新制定,一則以回應全球政經形勢的可能巨變;二則為台灣內部團結與轉型做出努力。今天的台灣已沒有時間繼續在「改革」口號下混亂內耗,台灣老百姓已需有苦日子即將來到,並在苦日子裡重新創造生機的認知準備。


     在馬總統連任之初,我即引用了美國總統學權威學者麥唐納(Forrest MacDonald)的研究,指出第二任總統在美國歷史上經常不是帶來祝福,反而會送上詛咒。麥唐納教授的研究發現,第二任總統經常會自以為是的犯下許多錯誤,讓好端端一個國家惹出許多問題,反而疏忽掉了真正重要的課題。而麥唐納教授的論點,今天即在台灣獲得驗證。馬政府並不在台灣經濟的轉型發展上努力,卻以「改革」為名,拿著「公平正義」的大旗亂舞,將「改革」的口號亂叫,把整個台灣搞得雞飛狗跳,永無寧日。我相信台灣搞得如此亂七八糟,應當也不是他的本義;而是他那種認知不清的「改革」所致。於是一盤錯即全盤亂,終於搞到今天這種下不了台的困境。


     馬總統今天不但自己自限困境,也把整個台灣帶進了困境,這種形勢就讓我想起了古代中國宋朝神宗皇帝時把整個中國搞得一塌糊塗的王安石「變法改革」。中國古代思想家裡,我最佩服的乃是明清之際的王船山先生,他的思考方式一點也不輸西方啟蒙時代的偉大人物。王船山有一本《宋論》 ,在該書中即指出,宋神宗並非淫亂的皇帝,但卻是個「智小而圖大,志陋而欲飾其短」的糊塗皇帝,他有改革之心,卻碰上一個很會講大話的王安石,於是一拍即合,於是王安石那個禍國殃民的「變法改革」遂告出現。最後自然是「王安石之虐政,徒以殃民,而無益於國,相踵以行,禍延無已」!


     王船山先生在《宋論》中,除了分析王安石以改革為名的虐政外,更重要的乃是分析了宋朝那時的氣氛。宋神宗時人人都有求變之心,但那時士大夫只會寫漂亮的詩詞歌賦,都沒有經世濟時的實學,會寫一點美文即可以當大官,做領袖,因此宋代詩詞發達,但根本就沒有一個人算得上是大臣,這乃是宋朝沒落的主因。宋朝有像蘇東坡、蘇洵這種只有小聰明、講風流的文人官僚,卻無可堪經國之大臣,於是最會講大話空話,言必稱堯舜的王安石遂告崛起,搞得整個國家混亂不堪,北宋之敗亡即種因於此。以「變法」、「改革」為名的胡作非為,最後會搞垮自己的國家!


     最近三、四個月以來,馬總統的「改革」已把台灣搞得一片烏煙瘴氣,而台灣真正迫切需要的自主經濟轉型發展反到無人聞問。就在台灣為了「改革」而亂成一團之際,台灣的經濟情況其實是在快速的惡化中。台灣已快要成為「墊底的國家」(Race to the Bottom)。前陣子我剛讀完普林頓大學榮譽教授吉爾品(Robert Gilpin)的著作《廿一世紀全球資本主義的挑戰》,在書中吉爾品教授指出,在這個時代,國家自主發展策略的尋找已日益重要。而正搞得雞犬不寧,亂成一團的台灣,我們的自主發展策略在哪裡?


     拜託馬總統,台灣的「改革」千萬別搞成國家敗亡的現代版「王安石變法改革」,台灣亂得可以了,讓它立刻結束,請把「改革」為名的案子全都撤案,全力搞好經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