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許聰元案.自導自演的司法荒謬劇.(最高法院)竟前後更審十次(更審時間)耗時十七年.








法官許聰元涉貪獲判無罪確定,日前監察院因此糾正法務部督促檢察官應準時收受裁判書。除非熟稔司法實務,否則肯定不知所云。本案應該如何究責?就讓事實還原,付諸社會公議!


八十三年,檢察官起訴許聰元審理「美濃吳」違反證交法時,與吳京遂友人陳順隆多次餐敘,陳藉機請託輕判,許表示會考慮。嗣後吳向黃運享借款一百萬,由徐文政開車搭載陳、黃前往台北地院,陳打B.B. Call聯絡許取款,嗣後輕判徒刑十月,緩刑五年,案發後陳坦承行賄。地院與高院認定結果均與檢察官起訴事實相符,判處七年二月重刑。接著由最高法院粉墨登場,自導自演!


八十五年,第七庭指摘:陳於調查站之自白有無不正取供?未盡調查能事,首度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後維持原判。


八十六年,第四庭指摘:高院未實質調查自白之任意性?輕判緩刑是否違背職務?二度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後維持原判,理由共十四項,綜合相關證人供述認定自白可採。此外說明諭知緩刑乃法官職權,本案應屬職務上收賄罪。


八十八年,第六庭指摘:自白是否自由意志?輕判緩刑是否違背職務?三度撤銷發回。高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八十九年,第六庭指摘:許表示「會予考慮」,似未期約賄賂,原審竟認期約賄賂,四度撤銷發回。高院審理後沿襲歷審判決理由,補充說明相關賄款金額雖有出入,但就行賄事實一節確係自由意志,自白並無虛構。


八十九年,第六庭指摘:究係吳或陳與許約定交付賄款?陳前後五次於調查站訊問,何次不具任意性?該次供述可否採為證據?五度撤銷發回。


高院審理後逆轉改判無罪,理由認為陳順隆固然坦承行賄,但係基於共犯身分受訊,可能推卸罪責而嫁禍他人,自白具有瑕疵。相關證人均未親自見聞賄款流向,純屬主觀臆測。


九十一年,第六庭指摘:除自白行賄外,尚有相關證人及帳戶往來等證據,未加審酌即認被告無罪,尚嫌速斷,六度撤銷發回。高院審理後仍判決無罪。


九十二年,第六庭指摘:是否另有偵訊筆錄附於他卷?七度撤銷發回。高院審理後仍然判決無罪。


九十四年,第十一庭指摘:相關證人及帳戶往來雖然無法證明全部事實,但可否證明自白之真實性?尚非全無研求餘地,八度撤銷發回。高院審理後再次逆轉改判有罪,並且說明檢察官係依「高院及高檢署業務連繫會議」所訂寬限時程提出更六審上訴,並未逾期。


九十六年,第十庭指摘:證人審判外陳述何以具證據能力?更六審檢察官收受判決時間不明?九度撤銷發回。高院認檢察官上訴合法,證人陳述業經法院提示具有證據能力,維持有罪判決。


九十七年,第七庭指摘:檢察官何時收受判決?證人審判外陳述為何可信?十度撤銷發回。高院審理後認為司法實務確有延後送達檢察官之作業慣例,行之有年。然因法無明文,故本案於更六審無罪判決後,即因檢察官逾期上訴而告確定。換言之,自九十二年之後,所有最高法院及高院判決均屬無效判決,瞎忙一場!一○○年,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抗告,全案無罪定讞!


本案前後更審十次,耗時十七年,其間歷經刑事訴訟法制大幅修正,把「B.B. Call」時代起訴的案件,連番發回,最後再用「智慧型手機」的法律來審查挑剔,當然處處破綻。而司法院放任腫脹肥大的最高法院恣意增員,「一庭一把號,各庭不同調」,甚至連同一庭的見解都會前後不一!如果刑求逼供江國慶致死的軍官都是「狗官」,那麼貌似莊嚴,猛打高空的法官,又是什麼官?如果遲延一年十月送卷,宜蘭院長就要嚴懲地院法官,請問最高法院應該如何處置?監察院提案糾正法務部,真的是問題的根源嗎?能察秋毫之末而獨不見輿薪,該不是監察委員出身最高法院,意圖護航吧?


法官法雖然規定「法官評鑑」,但是明文排除「法律見解」不得列為評鑑事由,想要淘汰恐龍法官,戛戛乎難矣!



自導自演的司法荒謬劇
2011年06月21日 中國時報
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桃園周姓女(雙面後母)用農藥及殺蟲劑毒殺6歲繼子.2008年3月起訴.2012年2月才二審判14年.審了3年未定讞?

   雙面後母-桃園周姓女


【好的女人是扶手杖.不好的女人是奪命藤】


 偽善敗家之女...一生真偽有誰知???


自由時報   2008年3月6日


認為親兒失寵 狠下毒手


        〔桃園報導〕狠心後母涉嫌下毒,謀殺6歲繼子!桃園縣27歲的周姓後母,認為婆婆偏愛丈夫與前妻所生的6歲長子,與她所生的次子有差別待遇,涉嫌於去年兩度毒殺繼子未果,經林口長庚醫院發現異狀向桃園地檢署舉報,檢方查出多項罪證,昨天依殺人未遂等罪嫌將周女起訴、求處25年重刑。


檢方指出,去年7月26日,6歲的男童在阿嬤經營的飲食店內喝了乳酸飲料後,由周女駕車搭載返家途中突然嘔吐,經轉送林口長庚醫院急救,醫師診斷為有機磷類中毒,且血液中的乙醯膽鹼脢會受有機磷抑制而濃度過低,連日以解毒劑治療,卻仍然未見改善。


醫院對男童父親與阿嬤血液檢驗,發現並無先天異常,再採尿透過家屬送交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卻未驗出毒物反應,持續診治至8月9日,男童中毒症狀改善後才出院。


才出院又中毒 醫院起疑


父親於男童出院當日中午,與周女帶著男童前往醫院附近的林口竹林山觀音寺拜拜還願,未料男童與父親共吃一碗虱目魚粥之後,又告毒發命危,被送回林口長庚醫院急救。


醫師診治發現,男童血液乙醯膽鹼脢指數在施以解毒藥劑後無法恢復正常,因而採尿2份,分別由家屬及醫院送驗,不料前者無毒物反應,後者則出現高含量的有機磷類陶斯松毒物反應,醫療團隊因此懷疑有人為因素,斷然將劉童送進加護病房,隔絕家屬提供的食物,果然逐日康復。


長庚醫療人員緊急開會,認為是「毒殺」,由於擔心小孩返家仍會遭遇不測,於是向桃園地檢署舉報此案,經檢察官梁光宗分案展開偵辦。


檢方監聽取證 毒招現形


檢方起初無法鎖定對象,直到經由監聽發現周女與其娘家聯繫時,出現「賭濫」、「雞巴」等字眼辱罵男童,於是鎖定追查,元月17日搜索周女住家與工作的飲食店,發現周女私人使用的家計簿與桌曆上,竟然以「Trash」(垃圾)稱呼男童。


檢察官梁光宗當日攤牌偵訊,周女一度坦承男童第一次中毒,是她在婆婆經營的飲食店內,不小心讓小孩「誤食」摻入農藥的乳酸飲料,也坦承兩度在醫院廁所,用自己尿液掉包男童尿液送驗,檢方根據其供詞前往飲食店,終於在瓦斯爐後方起獲含有陶斯松毒物成分的殺蟲劑,當庭逮捕聲請羈押獲准。


殺人未遂罪嫌 求刑25年


全案檢方昨天偵查終結,認為周女枉受男童視為親母,竟因細怨反覆以農藥毒殺,且一再誤導醫療與辦案方向,雖一度自白卻又翻供,將她以殺人未遂、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具體求處25年徒刑,周女移審後,桃園地院法官裁定將她羈押候審。


檢與周女鬥智 保住童命


值得一提的是,檢方與周女鬥智過程中,完全以保全人命為優先考量。小孩第二次出院前,因仍無證據可以讓小孩獲得安置,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梁光宗當下決定前往小孩病房表明身分,希望能遏止「有心人」。


檢方在小孩出院後,更指揮警方派員每天「探視」,如此形同敲鑼打鼓的辦案方式果然奏效,小孩安全無恙,而檢方經過4個月的監控偵辦,果然也讓周女露餡,搜到相關罪證,據此將她起訴求處重刑。


.............................................


醫院同步驗尿 繼母掉包露餡 ----自由時報    2008年3月6日


「怎麼忍心下得了手?」昨天桃園傳出6歲男童被繼母下毒案,林口長庚兒童醫院兒童加護科主任夏紹軒、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回憶起這件離奇下毒案,都感到難過又不可思議。


夏紹軒表示,男童去年7月26日由壢新醫院插管轉送長庚醫院救治時,已經口吐白沫昏迷、瞳孔放大,經治療後確認是有機磷類農藥中毒,當時還懷疑是男童誤食或先天體內乙醯膽鹼脢偏低。


夏紹軒回憶,當時男童母親看起來頗關心男童,還難過得傷心落淚,但一般有機磷中毒治療後毒素會排出體外,血液中的乙醯膽鹼脢也會逐漸升高回復正常值,男童卻出現反覆中毒現象,醫院遂要求男童母親採男童尿液送農業試驗所檢驗,結果卻呈陰性。住院近2週後,好不容易出院,但當天下午又重度昏迷入院。


夏紹軒說,男童反覆中毒,乙醯膽鹼脢也未回復,醫護人員一度以為是男童先天體內乙醯膽鹼脢偏低,為求確認,他除了要求家長再為男童採尿送驗,醫院也同時送檢,結果報告出爐,家長送的尿液還是呈陰性,院方送的卻檢測出含有高濃度的有機磷類農藥陶斯松。


醫護人員開始懷疑男童並非單純中毒,遂將男童送入加護病房隔離,飲食皆由醫院提供,乙醯膽鹼脢很快回復正常數值,醫院懷疑與家庭狀況有關,遂通報檢警單位。


協助救治男童的林杰樑則心疼地說,男童濃眉大眼,又乖又可愛,如確認真是母親餵的毒,「她怎麼會忍心呢?」


再嫁婦毒殺前人子:(雙面後母.人前疼繼子 人後餵劇毒)屢次用「佳絲本乳劑」滲飲料餵食.屢次阻礙醫生救援.堅決謀殺惡行重大.2012年2月二審改判14年


http://tw.myblog.yahoo.com/jw!KK.rXwyABRtIgietABmk3DvP5D.yzb3ht5PV/article?mid=6417&prev=6418&next=-1


2012年2月12日 星期日

投完票就變成奴隸(孫慶餘)*美國牛肉開放*瘦肉精是啥全忘囉*水電+瓦斯+汽油全部漲到底*翻臉與變臉.


我贏囉.你咬我啊.


投完票就變成奴隸(孫慶餘)


2012年 02月13日 蘋果日報


從馬英九當選連任到新內閣出爐,民眾還沉浸在競選期間種種大方承諾及美麗遠景,馬政府已迫不及待給民眾顏色,不只美牛有問題部分要開放進口,而且水電瓦斯汽油統統要漲,還傾向「一次漲足」,所謂課徵富人稅則變成課徵暴利稅,新財長舉彩券、賭博為例,這其實是窮人稅,同時馬本人也為富人辯護,稱富人繳稅已夠多;更別提選後百物再度飛漲,似乎是選舉期間「暫體時艱」的集體獎勵。由來好夢最易醒,台灣民眾都被嚇到了。沒有連任壓力的馬政府是否準備「大復仇」,為所欲為?選民是否如盧梭說的,投票時是主人,投完票又變成奴隸?


選票一到手就翻臉


民主當然沒有那麼脆弱,但民眾如果不自覺,忘掉選民是一時身分,公民才是永久身分,民主確實極易變質。飽受納粹法西斯之苦的熊彼得等人,就把民主貶為一種程序,認為民眾主要參與投票,「主權在民」只是一個夢幻,民主政治無異政客統治,選票到手就翻臉不認人。希特勒的納粹體制正是選民支持出來的,是全世界崇拜法西斯熱潮的產物。既有一個希特勒,如何不會再有其他大大小小民主獨裁者?當代許多新興民主國家總統倒行逆施,民眾不是對他們束手無策嗎?
只有公民社會,才有制衡獨裁者及昏庸領導者的意志及「公共行動」。當你看到股神巴菲特投書《紐約時報》,呼籲美國國會別再寵壞包括他在內的富豪,應該對巨富增稅,以削減預算赤字,而台灣馬政府卻對富豪大方減稅,還替他們叫屈,你身為一個公民會做何感想?如何反應?當你看到美牛有問題部分即將強勢進口,而且擺明是支持馬英九連任的交換,身為公民的你又做何感想?如何反應?同時當你看到所謂「公共事業」任意把損失轉嫁民眾,以漲價來維持「法定盈餘」,變相增加窮人稅,而公務員坐領人民賦稅,居然在人民收入普遍不增反減下,可以逐年調薪,公營事業人員在營收及績效不佳下,可以年終四、五個月,還有績效獎金,身為公民的你又做何感想?對三民主義照顧弱勢的公營事業職責,你如何反應?


當行動公民非臣民


公民和選民或臣民的不同就在這裡。一位已退休的公教界朋友說,在職者領年終,連他退休者也白領七萬多元年終,是平常百姓一家兩月以上收入,他非常慚愧,準備拿去做善事。這是良心反應。但更正確的反應是起來反對這種圖利軍公教、增加政府赤字(債留子孫)、剝削納稅人的制度。什麼是公民?就是有公共行動的人民,不只包括輿論第四權及知識界運動如近日的「拒絕中時」或一般社會運動,還包括公民對他們共同關心的議題一起討論、施壓、協商,創造公共空間。每一個公共行動都意味一個新的轉機,告別舊的馴服及縱容,並表明行動者是能動的公民,而不是被動的臣民。
政治學界稱這種公民行動為「強勢民主」,稱只會投票、只重個體權益、不重公共福祉、不捍衛公共正義(尤其是對政府的不義)為「弱勢民主」。當社會充滿公共行動的公民,政治是公民們做出行動,搶回重大公共政策主導權,而不只是被動投票或逆來順受,再混帳的政府想欺負「無權無勢」的人民,也要先考慮一下後果了。



作者為資深政論家
待宰羔羊



2012年2月11日 星期六

妻隱瞞疾病(紅斑性狼瘡又未按時服藥)+拒孕.[判決離婚的理由]

紅斑性狼瘡


妻隱瞞疾病拒孕 夫訴離准了    【台中2012/02/12 聯合報】

身為家中獨子的魏姓男子,不滿妻子周女婚前隱瞞全身紅斑性狼瘡,又未按時服藥,甚至還裝避孕器,急得要抱金孫的魏父提出離婚條件,欲給媳婦50萬,但親家母說後面要加個「零」,魏男遂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雙方無互信互諒基礎,已無夫妻之實,判決准予離婚。

魏男年過40,年邁父母急欲抱金孫,2年前找媒婆介紹相親,2個月內就與周女結婚,婚後未久發現周女婚前即患有全身紅斑性狼瘡,對於女方隱瞞此無法治癒且會影響生育的疾病,魏男雖感錯愕,但仍盡力協助妻子治療。

未料,周女刻意拒絕接受治療,除未按時吃藥,又明知紅斑性狼瘡患者最忌陽光照射及對光敏感,卻經常外出曬太陽,使得原本已趨穩定的病情又開始惡化。最令魏男不滿的是,對方明知他明欲生子,卻私下裝避孕器,還拒絕行房,只要他靠近就推開,對他嫌惡至極。

魏父在無法抱金孫情況下,透過友人轉達兒子與媳婦的離婚條件,願支付50萬給媳婦,但親家母說後面要加個「零」,媳婦周女也說條件要等到她滿意才簽字,雙方談判破裂,魏男訴請離婚。

周女否認婚前即患有紅斑性狼瘡,辯稱是在婚後半年才驗出患此病,並非排斥受孕而不吃藥,不吃藥是因有傷口還要去清瘡,受苦的是自己,因她潛意識認為吃太多藥會影響肝腎,所以有些時候沒有按時服藥。

周女又辯稱因丈夫工作時間太長,晚上回家後已疲累,丈夫應該可體會,並未拒絕與丈夫行房,也非主動丈夫分房而寢,是因公婆不准兩人同房,不准她與丈夫互動。

法官查出,魏男與周女認識未久即結婚,婚後兩人因個性、觀念、生活習慣不同而生嫌隙、婆媳關係交惡,未積極溝通、協調,缺互敬、互信、互諒、互愛的誠摰基礎,難繼續維持婚姻,因此判准離婚。



馬英九不滿(Makiyo案)疏失.直接打電話關切?2警官(蘇哲平)和(楊國昌)調職.



馬英九不滿(Makiyo案)疏失.2警官(蘇哲平)和(楊國昌)調職


2012年 02月11日    蘋果日報


        針對北市警方在偵辦藝人Makiyo和友寄隆輝毆打計程車司機案涉及忽略關鍵證物的疏失,馬英九總統昨罕見的打電話給警政署長王卓鈞關切,再加上台北市長郝龍斌不滿北市警局處分,北市警局一改先前記過懲處,馬上以監督考核不周,撤換信義分局偵查隊長蘇哲平和三張犁派出所長楊國昌,並調非主管職。



由於Makiyo案只是單一刑事個案,居然引起總統親自關切可說相當罕見,黨政人士表示,馬總統絕不會介入任何單一個案,主要是該案既是全民關切的焦點,偵辦過程竟發生公務人員的疏失,若處理不夠明快恐將引發更大的民怨,馬總統提醒行政部門,應迅速處理釐清責任,並無任何不妥。


關鍵影帶神隱6天


戳破Makiyo謊言的關鍵踹踢錄影帶,早在案發當天就交給警方,卻因承辦警員疏失而在警局躺了6天才曝光。面對這個要命烏龍,北市警局前天做出初步懲處,偵查隊長蘇哲平小過1次,三張犁派出所長楊國昌只有申誡2次。
不過郝龍斌昨早聽取報告後對於懲處有意見,下令重新檢討,並說:「這件事派出所及偵查隊都有疏失,未依循標準作業程序,且影帶很早就拿到,但呈送證物未交接清楚,辦案受到阻礙,要求督察室介入調查,若有任何延誤或隱瞞,絕不寬貸、予以嚴懲,並追究主管行政責任。」


親電王卓鈞關切


而王卓鈞在中午接獲馬英九來電後,又馬上打電話給北市警局長黃昇勇關切,之後北市警局隨即做出加重處分,將蘇哲平與楊國昌兩人調非主管職,其中,蘇哲平原將在下月2日退休,如今卻因Makiyo案,被「降調」為非主管,將提前於下周一退休,結束他近30年的警察生涯。
警政署則指出,已將Makiyo和友寄隆輝毆打計程車司機成重傷案列為案例教育檢討,避免憾事再次發生。同時責成台北市警局全力協助台北地檢署依法嚴辦,也對許多計程車司機及熱心民眾見義勇為,主動協助警方偵辦,使案情得以還原真相,表示感謝及讚許。



許聰元法官(影片)-涉貪可以審了16年.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有罪變無罪)獲冤賠十五萬四千元.2012年2月11日最新{人民吐血}

許聰元法官-吳京遂炒股案


許聰元完整打勝.司法人莫敢還手.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2月11日




前法官許聰元被控貪汙,多次判有罪,更審改判無罪,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全案確定;許聰元在偵審期間被羈押七十七天,自認坐冤獄,還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要求補償每天最高金額五千元。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許聰元確實多次和案件當事人的員工進出酒店,席間有人請託關說,但仍決定給予每天兩千元的補償金,總計補償他十五萬四千元。當初參與偵辦許聰元貪汙案的辦案人員直呼,「太離譜了」!

台北地院前法官許聰元當年審理股市作手「美濃吳」吳京遂炒股案,被控收賄;一審判有罪,二、三審在有罪和無罪之間擺盪,更九審判七年兩個月,但更十審又以更六審檢方就上訴逾期為由,改判無罪,前年底定讞。

許聰元獲判無罪後,以官司纏訟十六年四個多月,讓他歷經長年訴訟煎熬、身心俱疲,身體及精神都受到重大損害,先依「冤獄賠償法」提出求償;就他在案發之初被羈押的七十七天,以每天五千元金額計算,索賠卅八萬五千元。

去年三月,高院決定以每天五千元的最高額,如數賠償許聰元;但司法院的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認為有爭議,撤銷發回重新審理。

去年八月,高院審酌豪門酒店人員等證詞,認為許聰元曾與吳京遂員工多次到酒店消費,違反法官應謹言慎行等規範;不僅道德有可議之處,而且非國民一般道德觀念所能容許,駁回他的要求。

高院這次依去年新通過的「刑事補償法」,認為許聰元與吳京遂員工多次出入酒店的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觀念能容忍的程度,因案被羈押,自己也須擔負相當責任;如給予一天五千元補償金顯然過高,決定補償一天兩千元。

許聰元與最高檢察署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廿日內,向司法院的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昔日新聞.2011/04/15 法治時報...........



許聰元法官涉貪 纏訟16年
領得半薪/冤獄賠償
六百多萬

  前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因為涉及貪瀆罪嫌,曾被收押,案經纏訟16年之久,最後,全案以「上訴逾期」而告確定,此案之訴訟費用,全國人民共要支付給許聰元,高達570多萬元生活費、及38萬五千元的冤獄賠償費,合計納稅義務人要支出超過六百萬元的錢,給許聰元前法官作為全案貼補之用。


   去年底,前臺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控收受股市聞人「美濃吳」百萬元賄款,纏訟16年、歷經10次更審,12月30日以無罪收場。
 

邱同印 判賠冤獄

   封鎖資料 不公布

 

 無罪的原因是,檢察官逾期上訴,檢察官對逾期認定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因此全案無罪定讞。

 其實,案子並沒有這樣就結束。

 許聰元於去年底,無罪判決一確定之後,立刻提出「冤獄賠償」之聲請,主張他在受到無罪判決之前,被羈押了77天,認為「國家」應該給付他,這段期間的「冤獄賠償」。

 耐人尋味的是,這個聲請案作成決定之後,台灣高等法院刻意封鎖資料,該決定書故意不上網公布,讓外界及新聞媒體完全無從得知賠償的「內幕」,以及賠償的理由說法等等。

 這個冤獄賠償案,負責裁定的「法官們」是: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邱同印、法官吳淑惠、何信慶三人。

 此三人受理該聲請之後,作出的裁定及理由(台灣高等法院決定書/100年度賠字第6號)是:聲請人堅詞否認有收賄之舉,雖係因犯罪嫌疑重大而遭羈押,惟其經判決無罪確定,即已「滌除」原有之犯罪嫌疑,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証足認聲請人有「妨礙或誤導偵查審判之虞」之事由,諸如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証據或勾串共犯或証人的所得自主或負責之行為,而為可歸責聲請人之事由,更無冤獄賠償法第2條及其他各款所列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亦甚明確,故本件聲請人依法請求賠償,洵屬有據。

 同時,不只認定可以賠償,還裁定要以最高額「每天5000元」的最優惠條件,給付給許聰元,因此,換算之後,5000元乘以77天,一共要由人民支付給許聰元的冤獄賠償金高達「三十八萬五千元」。

 

程序失誤 無罪存疑

   賠償給付 人民失望

 

 事實上,這樣的裁定理由和金額,是很有問題的。

第一、許聰元被判「無罪」的原因,並不是如裁定法官們所寫的「滌除原有之犯罪嫌疑」,而是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是「程序上」的嚴重失誤所致,不是「實體上」的真正無罪「滌除」,此兩者之差異,身為已經是二審的高等法院之法官們,又怎會搞不清楚?

第二、裁定最高金額賠償之理由中竟載明:聲請人當時之職業(台北地院法官),及其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羈押期間不僅身體自由遭剝奪,其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遭受阻隔,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亦皆產生嚴重所難以回復之負面影響,故准予每日5000元之聲請。顯然,該決定書是認定許聰元當時涉案確屬「冤枉」,如果這樣的認定成立,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將許聰元處以撤職,不就是錯誤或冤枉了!

 該決定書中,還特別著墨,為冤獄賠償法第二條所明定的,因「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者,不得請求賠償之規定,寫了一番說詞為之開脫。

 決定書中強調,許聰元當法官時,其判處被告「緩刑」,並沒有濫用法官裁量權,至於,透過女友和被告炒股,與「賄款」並無直接關連性,因此聲請人的行為,全是「合法」的「法官裁量權」與「個人理財行為」,不屬於「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

 所以,應該要賠人家,且每天要賠五千元,一共要賠77天,合計38萬五千元整。

 這樣的認定和理由,算不算是恐龍見解?

 至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不能認同該理由,而將許聰元處以撤職決議。

 再說,人民如果知道,法官如此行為(濫交女友、收受被告託人轉交百萬賄款、判該被告緩刑),竟然還有冤獄賠償可以拿,而且拿的還是最高額認定,不知人民對司法的觀感,是否又要搖頭大嘆一番?

 

纏訟 停職或撤職

   公懲會 決定命運

 

 另外,許聰元法官的懲戒案,於四月一日愚人節當天做出議決,決議懲戒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報導並據此指出,許某數百萬元的退休金將泡湯,未來也無法回任法官。

 其實,報導忽略了更重要的內幕消息,許聰元法官在纏訟期間,一直領有半薪,領了16年,法官的基本底薪之半薪,至少一個月也有三萬元以上,換算之後,該16年來,許聰元至少還領了576萬元,也就是說,許聰元前法官雖然因為涉及貪瀆,被起訴停職,但是,人民納稅的錢,還一直在支付他、供養他,讓他專心打官司。

 會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於,我們的懲戒制度在「先刑後懲」上,有很大的「彈性空間」可以運用。

 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因此,要不要懲戒?要不要撤職?要不要處分?

 全都有彈性空間。

 只要公懲會「認定」是以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案子就可以睡覺,至於,是否以「犯罪成立」為斷者,全看「個案」而論,而「個案當事人」關係好不好,政治色彩正不正確,都會影響到「認定」。

 由於彈性這麼大,司法官員出事,是「先刑後懲」,或「刑懲並行」,完全由公懲會少數人決定。


< 2011/04/15 法治時報 第66期  >


 



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余光富(原名余進龍)殺妻(羅淑芬)詐保險金/改名改運 壞事藏不住.2006年

殺妻詐保險金/改名改運 壞事藏不住












男子余光富因債台高築,鋌而走險,借錢為妻子羅淑芬投保,再狠心殺妻,事發後,他改名希望改運躲過劫難,結果仍東窗事發,一毛錢也沒有領到,還被判無期徒刑。

余光富原名余進龍,檢警調查發現,余在二○○六年九月設局殺妻後改名,當時妻子羅淑芬的家人,就懷疑他殺妻,推測余可能想借改名來改運,希望躲過劫難。

案發後,保險公司因案情疑點重重,至今沒有給付他分文保險理賠金。



.................................................


男子余光富欠債,設局假溺水、真殺妻,詐領保險金。許殺妻後通過測謊,獲不起訴;妻子娘家聲請再議,檢察官林俊杰抽絲剝繭查出真相,終於讓余接受制裁,昨判決無期徒刑。


「家人多年的辛苦沒白費!」死者羅淑芬的姊姊羅淑君說,妹妹遇害後,家人發願要為妹妹伸冤,誓言「要等到看到結果的這一天!」余的手法太冷血、太凶殘,判無期「還是太輕了」。

余光富的弟弟受訪表示,未收到判決書,不了解判決;記者告知判無期時,弟弟表情鐵青。

四十七歲的余光富與妻子羅淑芬分居多年,余光富從事腳底按摩,經濟狀況不佳,背負了五百萬元債務,為解決財務,預謀殺妻。

二○○六年七、八月,余先後為妻子向四家保險公司投保六百萬,同年九月廿七日,余誘騙妻子回老家,隔天趁機將妻子推落池塘,再用力悶口鼻,順勢壓入水中,再製造自己曾奮力營救假象,抓著樹枝在水中呼救。

羅女家人認為死因可疑,要求檢方查明,但是,解剖無法確定羅遭人悶鼻致死,且余兩次通過測謊,獲不起訴,羅家不服聲請再議,案件移由檢察官林俊杰偵辦。

林俊杰數次到現場勘察,並利用充氣娃娃灌水到與羅同樣體重,當場做人體滾動測試,發現依現場環境,羅女不可能滑落距岸這麼遠。

法醫重新檢視解剖報告,發現羅有眼結膜出血況狀,且肺部僅吸入少量水,與自然溺水不一樣,檢察官將余依殺人罪起訴,苗栗地院昨宣判,法官認為余設局殺妻,手段殘酷,惡性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