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5日 星期日

2009年(桃園機場集體竊行李).桃園航勤公司人員[王家豪(王瑀德)+潘柏甫+張智凱+另有十多人]一審法官-顏世翠:裁判書(99年度審易字第1497號)判緩刑

集體行竊多年,受害人不計其數??一罪一罰??


在國家的門面偷竊.能獲輕判.真的有夠力!!


桃園機場爆集體竊行李


3嫌咬出10共犯[王家豪+潘柏甫+張智凱+另有十多人]

2009年 11月26日

        桃園機場爆發國際醜聞!日前一名日籍旅客放在行李中的皮夾,在琉球機場地勤卸貨時,被發現散落在飛機貨艙中,皮夾內三萬多日圓不翼而飛,懷疑是出發地的桃園機場地勤行竊。台灣航警局循線逮捕三名行竊的桃園航勤員工,但發現還有十人涉案,且集體行竊多年,受害人不計其數,桃園地檢署正深入追查中。


讓台灣蒙羞的竊嫌王家豪(三十七歲)是桃園航勤公司正式職員,已任職八年,另兩嫌潘柏甫(二十二歲)及張智凱(二十八歲)為桃勤約聘員工,負責搬運旅客託運行李。三人向航警供稱,桃勤還有另外十人也涉案,公司隨機編派三人一組負責一架飛機時,只要發現是「認識的人」,就下手行竊託運行李,但犯案件數「已經不記得」。


桃勤:將全程監護


上周三,華航一架從桃園飛日本琉球的班機,琉球機場地勤人員卸下託運行李時,在飛機貨艙內發現一個散落的皮夾,皮夾主人是一名日籍旅客,他清點發現皮夾內的三萬三千日圓(約台幣一萬兩千元)不翼而飛,向日本航警報案遭竊,轉通知台灣警方,航警局獲報後,調閱桃勤當天排班表,鎖定王家豪等三人涉有重嫌。
警方陸續約談潘柏甫、張智凱及王家豪三人,他們見逃不過查緝坦承犯案,犯案時由潘柏甫下手偷竊,張智凱及王家豪則在旁把風,上周三犯案時,因桃勤派督導在現場監控,三人行竊後來不及將皮夾放回行李,才露出馬腳,而偷來的三萬三千日圓,已被換成台幣分贓,三人還說:「不止我們偷!」
對此,桃勤公司安保室主任唐華島表示,桃勤第一時間得知後,主動舉報三名涉案員工,三人坦承犯案後,也立即將三人解僱處分,強調未來將強化防竊機制,搬運行李作業時將派員全程監護,並舉行聯合突檢勤務來加以防範。至於還有十名桃勤人員涉案一事,唐華島則不願回應。


貴重物勿行李託運


航警局刑警隊隊長劉克昌表示,王家豪等三嫌偵訊時,坦承犯下多起竊案,但犯案時間仍要再追查,目前只能提醒旅客,千萬不要把貴重物品放在託運行李中。機場旅客聞訊也驚呼:「以後誰敢在桃園託運行李!」也有人說:「真是丟臉丟到國外去!」
劉克昌也指出,今年六月到昨天為止,桃園機場共接獲二十件旅客託運行李失竊報案,平均一年五十件,並公布旅客量數倍的美國洛杉磯機場一年失竊案達一千四百多件、芝加哥機場有九百多件,鄰近的香港也有近七百件,台灣行李竊案並不算高。


桃園航勤公司小檔案找到了


公司組成:交通部、中華航空、美商優比速航空
服務:往返桃園國際機場航機地勤服務
客戶:中華航空、國泰航空、日本航空、泰國航空、澳門航空、馬來西亞航空等30家
客戶市佔率:78.95%
年服務航機:5萬268架次
資料來源:桃園航勤公司官網


..........................................


http://bbs.moninet.com.tw/board/view.cgi?forum=27&topic=42200


............先找到了裁判書.......http://www.judicial.gov.tw/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裁判號】99,審易,1497
【裁判期】991126
【裁判由】竊盜
【裁判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柏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張智凱
      王瑀德(原名王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25
9 號、99年度偵字第2120號
),暨追加起訴(99年度蒞追字第12
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柏甫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買賣外
匯水單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林志文」署押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
買賣外匯水單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林志文」署押壹枚沒收。
張智凱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瑀德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
事 實
一、潘柏甫、張智凱、王瑀德均任職於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桃園航勤公司)擔任地勤作業人員,負責搬運入出境旅
客托運之行李。詎潘柏甫、張智凱及王瑀德,竟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犯意之聯絡,於民國98年11月18日
上午8 時許,利用桃園航勤公司派遣其等3 人,執行中華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航空公司)編號CI120 號出境班
機之旅客托運行李搬運之機會,由王瑀德站在機艙門口負責
把風,張智凱則站在機艙中間負責疊行李,以完成3 人本應
執行之工作,並藉此掩飾潘柏甫之舉動,潘柏甫則徒手竊取
日本籍旅客NAKAMA YORINOBU 所有,置放於其所托運之黑色
包包內之現金日幣35,000得手。上開日籍旅客直至抵達琉球
機場,方察覺遭竊。
二、潘柏甫為將上開竊得之日幣兌換成新臺幣,又另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 時4 分許,前往設於松山機
場第一航廈出境大廳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
(下稱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行),先在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
行買賣外匯水單之申請人欄上,簽立「林志文」之簽名1 枚
,而偽造「林志文」署押1 枚,偽以表示「林志文」申請將
日幣兌換為新臺幣,潘柏甫並於偽造完成上開兆豐銀行松山
機場分行買賣外匯水單之私文書後,交付予兆豐銀行松山機
場分行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並因此將竊得之現金日幣33,0
00元順利兌換為現金新臺幣11,596元,足以生損害於「林志
文」及兆豐銀行、中央銀行對於外匯管理之正確性。上開兌
換之新臺幣11,596元,則由潘柏甫、張智凱及王瑀德三人均
分。潘柏甫於其上開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
覺前,向桃園國際機場航空警察局刑警隊偵查員許正尚、王
偉群自首,並接受裁判,且因而循線查獲張智凱、王瑀德2
人,同時分別在張智凱、王瑀德住處,起獲贓款各現金新臺
幣4,000 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潘柏甫、張智凱、王瑀德所犯分別為死刑、無期徒
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分別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
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第26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茲檢
察官以被告潘柏甫另犯偽造文書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具狀追加起訴(99年度蒞追字第12號),程式上並無不合
。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於當事人及辯護人均表同意下,諭
知兩案合併審理,自亦得合併判決,併此敘明。
三、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柏甫、張智凱、王瑀德3 人分別
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中華航
空公司地勤服務研究員陳又新於警詢中陳述無訛,且有兆豐
銀行松山機場分行買賣外匯水單、監視器翻拍照片、桃園航
勤公司之履歷表、桃園航勤公司之督導管制中心電報、贓證
物發還認領保管單、中華航空公司派駐琉球機場辦公室之電
報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潘柏甫、張智凱、王瑀德3 人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
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
潘柏甫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3 人就前述犯罪事實一之竊盜犯行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潘柏甫偽造
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潘柏甫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又被告潘柏甫於上開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
發覺前,主動向桃園國際機場航空警察局刑警隊警員自首前
開犯行,此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98年11月25日航警刑
字第0980030543號函在卷可考,被告潘柏甫上開犯行,均應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審酌被告3 人不思努力
以正當勞力謀生,竟在機場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欲藉由國際
旅客之航行,增加追查之困難,又被告潘柏甫為將日幣兌換
成新臺幣,另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等犯罪情節,兼衡以被
告3 人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潘柏甫部
分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且就宣告刑及
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張智凱及王瑀
德部分,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二)再查被告潘柏甫、王瑀德2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按,念其等2 人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且犯罪情
節尚輕,犯後復自白犯行,悔意甚殷,經此刑之教訓,今後
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潘柏甫、王瑀
德各緩刑2 年,並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以啟自新。
至被告張智凱前於98年12月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5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
定,並於99年3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被告張智凱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張智凱不符
合刑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或第2 款之緩刑之要件,併此敘
明。
(三)末查,本件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行買賣外匯水單上所偽造之
「林志文」簽名1 枚,屬偽造之署押,不論屬於被告與否,
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被告所犯該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部分宣告沒收。至於偽造之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行買賣外匯
水單私文書,已交付予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行,而非被告所
有,除其上偽造署押已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外,該私文書不
得於本件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16 條、第
210 條、第219 條、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桃園機場人員集體偷竊旅客貴重行李.(長榮航勤公司-何三益、閔祥銘.鄭靖蓉)前後偷了五年.一審竟判緩刑.請問法官大名?youtube影片.(國恥&無恥)




 


何三益-(左圖)、                                                鄭靖蓉(中圖)                      閔銘祥(右圖)

 請問法官大名?


http://tw.nextmedia.com/mobile/article/issueid/20110609/artid/33447817/appname/twapple


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aspx?g=posts&t=81140



大盜不止..


在國家的門面偷竊五年.竟能輕判緩刑.真的有夠力!!


找該判決書來瞧瞧...



* 航警局針對可能接觸該班機貨物的搬運人員過濾清查,發現何三益妻子鄭靖蓉,在網路以每片350元低價,廉售創見記憶卡,


地勤偷貨物 一審8月緩刑3年    【2012/02/04 中央社】



        長榮航勤公司2名地勤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偷取筆記型電腦與整箱記憶卡,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贓物罪判8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桃園地方法院表示,前長榮航勤公司何姓、閔姓地勤人員,利用運送出口貨物之便,趁部分貨物裝箱破損的機會,偷取物品。

地勤人員被查出從民國95年起分別在桃園機場貨運站偷取筆記型電腦、電腦硬碟、行動電話、相機、運動鞋。

2人還涉及將整箱、共500片的8G記憶卡納為己有,並轉售牟利,全案經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處理,移送桃園檢方偵辦。

法院審理後,依贓物罪判2人8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應到法人、社區等公益機構從事義務勞務。


哇.只罰10萬元.太划算囉...(一箱內有五百片的SD記憶卡,約值台幣四十多萬元)


長榮地勤偷貨 罰10萬緩刑    自由時報

曾任長榮航勤地勤人員的何三益、閔祥銘利用職務,自95年起陸續竊取客戶托運貨品,包括筆記型電腦、硬碟、記憶卡等,連滑鼠墊都不放過。何、閔2人因竊盜罪分別被桃園地院判刑,但都緩刑3年。


創見公司發現貨品送到日本東京,卻短少一整箱記憶卡,向航空警察局報案,查出何三益、閔祥銘犯案。


警方形容,2人每次都只偷一點,讓客戶誤會是貨箱破損而遺漏,未深加追究。去年4月,2人首度聯手犯案,因偷竊物品數量太多被逮。


法官考量兩人沒有前科,犯後態度良好,判處何三益有期徒刑8月、拘役150天,緩刑3年,應支付公庫10萬元、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閔祥銘判處拘役70天,緩刑3年,支付公庫10萬元。


...............................................


涉竊機場貨物 地勤3嫌到案


  2011.06.09










閔銘祥-桃園機場


航警局刑警隊昨天偵破桃園機場地勤人員涉嫌竊取旅客托運的貨物案,起出筆記型電腦等大批高單價贓物,3名嫌犯閔銘祥(30歲)、何三益(33歲)及鄭靖蓉(女、27歲)同步到案,偵訊後依竊盜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閔銘祥及何三益所屬的公司,昨天下午立即將兩人開除。航警局刑警隊初步過濾,兩人涉嫌聯手作案時間已數年,除了目前已經釐清超過10起案件,懷疑可能還涉及其他案件,將繼續深入追查。

警方表示,閔銘祥及何三益擔任航機行李及貨物裝卸工作約10年,發現夜間拖到航機旁準備裝上飛機的托運或空運出口貨物,有時要等幾個小時才裝上飛機貨艙,這段時間沒有專人看管,涉嫌交叉掩護下手,鎖定高單價物品。

航機飛到國外才會發現貨物短少,加上途中可能有中停航點,增加追查的困難度。航空警察局局長黃富生據報後,指示刑警隊組成專案小組偵辦,經過半年的過濾、監控、追蹤,昨天上午在檢察官的指揮下收網。




2012年2月4日 星期六

涂永欽檢察官-凃永欽起訴書--偵查富邦銀行.運彩公司襄理(林昊縉)舞弊案.求刑2年6月.吳嘉玲、謝瑋倫、陳佳志


凃永欽
涂永欽檢察官-凃永欽偵查運彩公司襄理(林昊縉)舞弊案


運彩襄理詐彩金 求刑2年半


女友未「跟單」加碼 不起訴


2011年 11月23日




台北富邦銀行所屬運動彩券公司襄理林昊縉,今年五月間利用無人稽核的「REOPEN」機制重新開機下注,簽中三次「大三元」、四次「大四喜」運彩三百八十萬元,實際兌得四十二萬元,他一度因銀行要求核對中獎人身分拍桌嗆聲,台北地檢署昨依詐欺罪嫌起訴,求刑二年六月。



富邦金控昨表示:「檢方只起訴林昊縉一人,和公司內部調查結果相同,證明應無其他員工涉案。」運彩科技新任總經理洪主民說,已賠償同期中獎者二倍彩金。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說,會追究富邦金控督導疏失,至於是否裁罰需考慮周全。


冒名兌獎反嗆銀行


檢警查出,今年四月間因一場大三元比賽延賽,林昊縉自公司內部發現有重新開啟的「REOPEN」機制,可重新開啟大三元、大四喜運彩簽注權限。林男因對公司升遷、獎懲制度不滿,今年五月間趁下注結束後,用自己權限「REOPEN」二分鐘,測試三次後都未被發現。
五月間,林男多次用同一手法重新開機,再請不知情的女友吳嘉玲、室友謝瑋倫、陳佳志三人協助購買運彩,先後中獎七次共三百八十萬元。


剩餘彩金擬離職領


同年六月、七月間林男前往銀行兌獎,第一次還因冒充陳佳志身分卻拿不出身分證而向銀行人員拍桌嗆聲,成功兌得三次彩金四十二萬元後,林男隨即帶女友吳嘉玲到菲律賓長灘島度假。
其餘四次未兌換彩券,因中獎金額龐大,林男原打算離職後再處理,但先遭銀行資遣,且因《蘋果日報》今年九月踢爆此案,檢警介入調查而無法兌領。
檢方認為,吳嘉玲等三人因與林男間無資金往來,三人下注的投注站都在住家或公司附近,且均未「跟單」加碼買進,不像共同計畫犯罪,均不起訴。


運彩弊案事件簿


2011/09/17
《蘋果》踢爆運彩弊案,北檢查出運彩前襄理林昊縉7度透過女友吳嘉玲及兩室友代購彩券,共中獎380萬元
2011/09/19
主嫌林昊縉及其女友吳嘉玲到案,北檢訊後一併交保並限制出境
2011/09/20
北檢傳訊林嫌兩室友謝瑋倫及陳佳志,訊後均交保並限制出境
2011/11/22
北檢依詐欺罪將林昊縉起訴並求刑2年半;其餘3嫌不知情均不起訴
資料來源:起訴書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L9GqsBjKXc



(後悔沒有勇氣忠於自己去追夢,而活在別人的期望裡)人生第一憾事---未勇於追求夢想.《垂死者的5大人生憾事》



人生第一憾事--未勇於追求夢


(後悔沒有勇氣忠於自己去追夢,而活在別人的期望裡)


 


一位專門在安寧病房照顧垂死病患多年的澳洲護士魏爾(Bronnie Ware),將自己的觀察與心得記錄在部落格,並集結出書,名為《垂死者的5大人生憾事》,她發現即將往生者的遺憾重覆性高,第一憾事莫過於後悔自己未勇於追求夢想。


魏爾說,許多病人被問到一生最遺憾的事,其中最多的是後悔沒有勇氣忠於自己去追夢,而活在別人的期望裡,許多人甚至連一半的夢想都沒有達成就離開人世。對健康問題,很少人了解它的重要性,直到自己病了才明白。


第2大遺憾是後悔自己花太多的時間在工作上,幾乎所有的男性病患都有同樣的遺憾,後悔自己為了工作錯過小孩成長,沒有陪伴另一半。第3個最普遍的遺憾,是後悔自己沒有勇氣表達內心的情感。


魏爾發現,很多人為了和別人和平相處抑制自己的感情,無法成為真正的自己,內心長期痛苦使他們罹患慢性疾病。


第4個最常被提到的遺憾,則是後悔自己沒有和老朋友保持連絡,很多人在病逝前懷念起自己的老友,卻因為沒有常保持連絡而無法再見面,悔恨沒有把握機會和他們相處。排名第5的人生憾事,是後悔自己沒有快樂些。


魏爾說,這個答案的普遍性令她感到驚訝,許多人直到將踏上人生最後一程,才明白自己一生陷在習慣的模式裡,擔心改變而欺騙自己與他人,佯裝快樂,悔不當初。




原文網址: 人生第一憾事 未勇於追求夢想 | ETtoday國際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203/22524.htm#ixzz1lPFHpiML


2012年2月2日 星期四

馬總統致電(陳淑惠)被誤當詐騙電話.陳家人沒有一個人相信.認為是(詐騙集團)來電.大家平常被騙到習慣囉

解決桃機弊端才有好名.莫等閒


拾金不昧 總統致電被誤當詐騙

TVBS – 2012年2月2日







桃園機場免稅店員工陳淑惠,日前撿到顧客遺失的上萬美元紅包招領,因為拾金不昧,長相又非常甜美,瞬間在媒體上爆紅,沒想到總統今天上午親自打電話給她,大加讚揚,還講到她手機沒電,就因為太意外,一旁的陳媽媽懷疑,女兒是接到冒牌的詐騙電話,總統還得再三澄清,絕對是本尊。



看到鏡頭採訪有點害羞,在桃園機場免稅店工作的陳淑惠,沒想到自己會連紅2天,還接到總統親自打來鼓勵的電話。免稅店員陳淑惠:「當然很緊張,因為沒這樣經驗,馬總統跟我說,他看到昨晚新聞,然後他覺得很感動。」



馬總統的讚揚電話,不是三言兩語,兩個人講到陳淑惠手機沒電,她是日前在免稅店撿到顧客遺失的1萬1千美元大紅包,立刻送航警招領,還婉謝失主酬金,讓馬總統大為肯定,只是突然接到這麼大驚喜,一旁的媽媽還直覺以為是詐騙電話。



免稅店員陳淑惠:「(手機)沒電,趁空檔趕快跟家人說馬總統打給我,可是家人沒有一個人相信,(以為)在開玩笑,可是後來電話又接通,家人剛好都在旁邊,聽到我跟總統對話,他們才相信不是詐騙集團。」





2012年2月1日 星期三

賴o廷-11歲無照酒駕.全球首例(公家認證).烏龍裁決書…國小模範生無照酒駕.觀看youtobe影片

 真的很瞎▲14歲賴姓少年(中)春節前接獲一張裁決書,指他酒醉駕駛又無駕照,昨與母親找議員陳啟能(左)開記者會喊冤。(謝文瑄攝)


烏龍裁決書…國小模範生無照酒駕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2月2日







        國小模範生無照駕駛又酒駕?烏龍一場!三重區十四歲賴姓少年春節前突接獲一張裁決書,指他約三年前就讀國小六年級期間,曾酒醉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將重罰四萬五千元;經查是舉發警員將違規駕駛的徐姓男子身分證號碼後兩碼,「九六」誤植為「六九」,才殃及無辜。


賴姓少年昨與母親洪淑珍在里長蔡文英陪同下,到議員陳啟能的辦公室開記者會大喊「冤枉」。洪淑珍表示,兒子在過年前收到人生第一封掛號信,開心不已,未料竟是一張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發出的裁決書,她急忙逼問兒子什麼時候會騎機車、喝酒,但兒子矢口否認。


洪淑珍說,兒子國小時品學兼優,是學校的模範生,她下課後會親自接送兒子到補習班,因此,裁決書上的主角一定不是她的兒子,擔心兒子留下前科紀錄,便向議員尋求協助。


陳啟能調查發現,原來肇事者為一名六十歲徐姓男子,當時他在台北市艋舺大道上遭萬華警察分局大理街派出所攔檢,酒測酒精濃度高達一.一一毫克,又無照駕駛,因此涉及公共危險罪,屬於刑事案件,交由裁決所辦理。


但因舉發警員將違規駕駛的徐姓男子身分證號碼後兩碼「九六」誤植為「六九」,登錄後的身分轉變為賴姓少年。舉發警員一步錯,後續各查核單位及人員步步錯,才殃及無辜。


裁決所表示,因登錄資料為賴姓少年所有,且肇事者徐姓男子和賴姓少年均「未擁有駕照」,才無異議登錄並裁決。如受處分人不服舉發事實,可在接到裁決書的隔日起廿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確保自身權益。


萬華分局交通組長吳家旭坦承警員疏失,造成賴姓少年的困擾,將檢討改善,要求警員精確、詳細填寫違規者的身分資料,避免再次釀禍,也會主動去函消除賴姓少年的烏龍前科。


你猜想..這家人尋(關係)找來民代議員爆料這事件.換成一般人去申訴..誰甩你!官員出來道歉.想都不用想.就是忿恨尋短還說你是畏罪.司法的真相嚴重在這裡..[有關係就沒關係+有辦法就不法辦].




 


警搞烏龍!無照酒駕紅單 錯罰10歲童

警方開單烏龍,10歲小弟成了酒駕騎士!


警察筆誤 開錯罰單


元月20日,新北市三重區13歲賴姓少年收到掛號信,赫然發現自己在98年、10歲時被依無照駕駛、酒後駕車開罰4萬5千元,嚇得不知所措!經查證為員警筆誤,將當事人徐先生的身分證字號後兩碼寫反了,「96」誤植成「69」,開出「烏龍」罰單,造成賴小弟無辜受害,家長怒批:「真是太離譜了!」


賴小弟說,農曆年前接獲生平第一封掛號信,原以為是學校或補習班寄來的通知單,沒想到是交通裁決書,內容指他在「98年8月24日晚上8點多,於台北市艋舺大道違規無照駕駛重型機車,且測出酒精濃度為1.11毫克,超過標準值0.55」。


當事人母親洪淑珍看到內容勃然大怒,但詢問賴小弟後再仔細回想,當年賴小弟才10歲,身高僅140公分,不可能騎重型機車,且晚間補習上、下課都由家長親自接送,更別提有酒後駕車的機會,她擔心此不良紀錄及前科將永遠跟著賴小弟,蒙冤一輩子,氣得向新北市議員陳啟能投訴。


裁決不察 寄出通知


台北市萬華警分局交通組長吳家旭坦承疏失,他說,當時林姓警員開錯罰單,除表達歉意,也儘快行文台北市交通裁決所,撤銷罰單,並行政處分林員。


陳啟能質疑,罰單開立過程環環相扣,需經派出所、分局、交通裁決所等單位,賴小弟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都與當事人不符,經辦人未仔細查證核對,就一路往上呈報,顯示公務機構的行政效率有待檢驗。



{不死的官員}台灣法官和檢察官.寧願被冠上恐龍法官之名.其實個個在(裝傻&裝清純).[請託案件]就是要轉彎要輕判.不然.你咬我啊?!


永遠不死的官.



七百六十五萬人在台灣,能選出一位超人氣的總統,卻拉不下一個有問題的法官。



http://blog.chinatimes.com/fred888/archive/2010/08/26/532376.html    汪仁玠部落格...引用貼上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號晚間,毛澤東的接班人林彪在武裝叛變失敗後,匆忙搭乘一架三叉戟飛機逃往外蒙古。周恩來連忙向毛澤東請示,是否用導彈把飛機給轟下來,毛澤東沉思了一會兒,嘆口氣說:「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無法可設,由他去吧!」


 


其實「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這句名言,並非毛澤東首創,而是另有所本。話說古代有個名叫朱耀宗的書生,在高中狀元之後趁著覲見皇帝的機會,奏請恩賜長期守寡的母親一座貞節牌坊,皇帝也欣然答應。


 


朱耀宗爽呆了,帶著這個喜訊衣錦還鄉;哪曉得老媽面露難色地表示,已經準備嫁給他的老師。靠腰!這還得了,一個不小心就會被治上欺君之罪。老媽左思右想,最後脫下羅裙賭一把,要兒子把羅裙洗乾淨晾在院子裡,「如果一天一夜之內,裙子曬乾了,我答應不改嫁;但假使沒乾,那就是天意,你也不用再阻攔了!」


 


結果,老天爺果真下起暴雨,朱耀宗的老媽心裡暗爽、故作無奈地說:「孩子,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天意不可違!」


 


提起貞節牌坊,讓人不禁想起一九八七年林洋港在幹司法院長時,說過的一句名言——「司法像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


 


什麼叫做「不容懷疑」呢?是因為皇后一定不會劈腿搞外遇,所以連懷疑都不必懷疑?還是法院是法官開的,他們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壓根兒不許小老百姓懷疑?


 


按照司法界這陣子接連不斷的弊案、爭議看來,答案應該是後者沒錯。


 


就拿最近在FACEBOOK上搞得沸沸湯湯的罷免法官連署風暴來說好了,明明是一宗離譜到了極點的判決,當事機關——高雄地院竟然拿「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當藉口,倒打網友一耙,「這是網友誤會了」。


 


其實在法官為終身職的憲政體制下,甭說是十五萬、就算有更多網友連署,也沒個鳥用。


 


這麼說好啦,馬英九在二○○八年選總統的時候,拿下了七百六十五萬張選票,已經算是空前的超高得票率了。但七百六十五萬人在台灣,能選出一位超人氣的總統,卻拉不下一個有問題的法官。


 


高雄縣甲仙鄉性侵女童案的嫌犯,竟然獲得輕判,是網友誤會一場嗎?是法條適用的解釋歧異嗎?


 


法官當然有自由心證的神聖不可侵犯空間,基於捍衛人權的原則,任何判決也必須以積極證據作為基礎;但這並不表示,法官在判決之時可以仗恃憲法保護傘,將自由心證無限上綱。


 


司法院跟高雄地院面對沸騰的民怨,照樣擺出一副「官僚臉書」,官腔官調地說,沒有證據認定嫌犯對受害女童施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的方式性侵。


 


一個三十幾歲的壯漢,在四下無人的環境跟氛圍中,把弱小的六歲女童抱在大腿上指侵,叫做「沒有違背女童意願」?那這份判決書是不是也等於昭告大眾,遭到性侵的女童是「出於意願」的呢?


 


女童面對這樣一個怪叔叔兼壞叔叔,法官能夠用報案婦人沒看到女童抗拒或哭喊,且坐在嫌犯腿上的姿勢重心不穩」當作「心證」,認定「若有意掙脫,嫌犯應無法性侵得逞」?女法官不妨自己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別說是六歲大的女孩了,就算是她自己碰到這種狀況,也一定會抵死不從嗎?


 


《刑法》條文一大堆,法官當然會在引用法條時有所取捨,但不能忽略《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七條的大原則——「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這宗案件之所以出現「法官的判決與民眾認知脫節」的風暴,關鍵就在法官對案情的審酌,違背了「公眾週知之事實」。更要不得的是,從地院到司法院,都口口聲聲緊咬「給法官獨立審判空間」的立場,視眾疑、民怨如無物。


 


法官之子肇逃二審改判無罪的風波尚未止息,無論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有沒有為愛子的案件關說,但他數度「關心」承審法官的「審判品質」,卻是鐵錚錚的事實。


 


相對於性侵女童案,被害人及其家屬均非達官顯貴,又有誰來關心他們案件的「審判品質」?


 


如果司法機關硬要用憲法保護傘、法律專業來硬抝,讓自「己」無論如何都是「正」義的、「正」確的,那麼「正己專案」也就趁早結案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