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簡寬政(警察為績效栽贓槍枝+假筆錄)張文藝.彭世銘.林世峰.吳國樑.楊啟榮.陳明志


警察造假.打假球.
中市刑警栽槍 南檢聲押四人三交保       2010-07-29 中國時報

     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前偵查佐簡寬政,日前涉及栽槍案被法辦離職後,廿八日台南地檢署查出他另栽三把改造手槍,給無辜男子李明華,並縱放真正持有槍械的嫌犯。除再度搜索第六分局外,還約談簡員及六名在職偵查佐到案,訊後簡寬政、張文藝、彭世銘、林世峰四人聲押,吳國樑廿萬、楊啟榮和陳明志各八萬交保。


     據查,去年一月間,簡寬政為了衝春安績效,將一把改造手槍交給男子林大偉,要求謊稱持有槍械被簡員查獲,配合製作假筆錄。此案於上個月曝光後,台中檢方不僅搜索中市警六分局,簡員也因涉案被交保候傳,目前已經離職。


     沒想到,簡某栽槍案竟不只一件,台南地檢署偵辦李明華涉嫌持有三把改造手槍案時,又發現簡員涉嫌栽槍。檢警昨天兵分九路,搜索中市警六分局等處所,還約談簡寬政及六名偵查佐彭世銘、林世峰、張文藝、吳國樑、楊啟榮、陳明志到案說明。


     檢方指出,去年九月間,簡寬政透過線報得知男子謝育峰、李鑫泓等人,涉嫌持有槍械。九月十五日偕同林、張、彭等人佯裝買槍客,南下台南縣佳里鎮邀約謝、李兩人「驗貨」。當時,李鑫泓曾出示一把改造手槍給簡員看。


     三天後,簡員等四人再度南下,簡員還出面交付十二萬元給謝、李,並取得四把改造手槍及廿發子彈後,彭世銘、張文藝才現身依現行犯當場逮捕他們。


     兩人被捕後,簡員等人要求供出槍械上游或製造工廠後,承諾予以縱放。兩人告訴員警,住在善化鎮的友人李明華有在玩槍後,簡員等人,除指示李鑫泓隨案製作假檢舉筆錄外,四人還通知同事吳國樑、楊啟榮、陳明志等人南下支援,並於當天深夜,前往李明華居住的貨櫃屋搜索。


     搜索時,簡員等人發現對方僅持不具殺傷力玩具槍,竟偷偷將三把改造手槍、十一發子彈,藏在李明華客廳置物櫃,再佯稱從現場起出,並將李明華押回台中進一步偵訊。簡員等人為免事機敗露,涉嫌刪除起出槍彈現場畫面,企圖讓李明華死無對證。


栽槍4警羈押 被害男洗冤



2010年07月30日蘋果日報













前偵查佐簡寬政(左)發現現場有監視器,趕緊吩咐同事動手腳除掉。翻攝畫面



 


台中市警六分局偵查隊離職偵查佐簡寬政、現任偵查佐彭世銘、林世峰及張文藝等四人,以栽槍、縱放人犯方式爭取績效,前天遭台南地檢搜索拘提到案,四人均否認涉案,檢方昨以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男扮柯南「不信警察」


疑遭警方栽槍的李明華昨說,「我一輩子都不會相信警察!」十個月來不敢回家,不敢找朋友,父母也不諒解他,甚至罵:「沒你這個不肖子!」這陣子他彷彿得自閉症,整天窩在公司寢室,過年無法團圓,暴瘦八、九公斤。
李明華公司老闆郭迺暉昨也氣罵警方:「惡質!手法粗糙!」不僅非法搜索,還破壞監視系統。
檢警調查,台中市警六分局偵查隊前偵查佐簡寬政去年九月十八日,以買槍釣魚辦案方式,邀通緝犯謝育峰、李鑫泓在台南縣佳里地區交易,簡與同事彭世銘、林世峰及張文藝,當場起獲三把手槍等物。謝、李為脫身謊稱住李明華是上游槍械改造工廠,簡等四人再與小隊長吳國樑、偵查佐楊啟榮、陳明志再至李明華任職的公司搜索,趁機將該批槍彈藏在警衛室抽屜,再當場起獲。
李明華說,交保回公司後,發現關鍵監視畫面竟被洗掉,才開始懷疑是警方動手腳,但三次向警政署申訴,收到回函寫「查無此事」,中市警局督察只打電話關切,卻不想來查,他與老闆郭迺暉只好扮偵探自救,為自己平反。


司法改革 從最高法院開始(最高法院存在三大問題)



司法改革 從最高法院開始     2010-07-29 中國時報 【林孟皇】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收受梁柏薰六百萬元,允諾可以擺平官司。一審、二審都認定陳哲男利用職務收賄,以貪汙罪重判;更一審卻大逆轉,認為只是一般的司法黃牛案,改依詐欺罪判刑七月。在甫爆發高院法官集體收賄之際,這樣的判決被認為「真勇敢」。


     本來,法官從事審判工作,必須超然、獨立,不受任何的威脅與利誘。即便輿論是一片「曾參殺人」的聲音,或是眾人皆曰可殺,法官仍須依法律確信作出公正的審判,不能憂讒畏譏,屈服於輿論審判的壓力。如果更一審法官依其確信認為該當如此判決,本是法官的憲法誡命與倫理規範要求,何來真勇敢?


     其實,從當初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意旨:「總統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似僅能將陳情案件移送相關機關處理,則被告之職務是否與各級司法機關有關?被告職務上因督導所屬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是否有接觸各級司法機關之機會?又此機會是否與其總統府副祕書長之職務有相當之關係,而得認係副祕書長職務所衍生之機會?凡此均待釐清。原判決未予究明並詳予說明,遽行判決,自有違誤」,更一審如此判決是可預期的。


     因此,該檢討的是更一審量刑及最高法院法律解釋是否妥適的問題。其中量刑部分,雖然世界上沒有兩個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是完全一致,但避免無正當理由的量刑歧異,應該是人民對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本件陳哲男以副祕書長之尊、詐騙金額六百萬元、更二審判決前始終否認犯行等情狀,對照歷年來有關司法黃牛的判決刑度,更一審以其在審理時老淚縱橫、多病而輕判七月,是否有鼓勵人民上訴(二審再來演戲博取同情)、無法提振司法公信力等問題,社會自有定論。


     不過,個案正義只是小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最高法院。我國最高法院一向存在三大問題:一、人數太多,無法統一法令見解;二、法官選任缺乏民主正當性,無法回應民情,且無法兼顧法律續造的功能;三、判例制度違反權力分立。本件最高法院並未針對類似問題作出判例,第三部分暫且不談。


     首先,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主要功能在統一法律見解,我國卻有近九十位法官,則依據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各庭各唱各的調,案件的一再撤銷發回,也就成為常態。這不僅讓人民備感困惑,下級審法官也常有不知如何適用法律的困擾。


     其次,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對於變動社會生活中情與理的體察、義與利的權衡、曲與直的審辯,是司法的法理成長的活水源頭。為了避免職業法官自閉於同質性團體、專業偏見與擅斷,多數國家設有人民參與審判的參審或陪審制;終審法院的法官,則須由國會同意或多元代表組成的委員會選任。


     反觀我國,法官多數經由考試分發,沒有參審制、陪審制,更沒有外部力量參與法官人事審議事宜。社會各界沒有機會認識,也沒有機會監督制衡,難怪司法公信力始終不彰。更甚者,最高法院法官選任,美其名經由司法院人審會通過,實際上須最高法院庭長會議同意。近親繁殖的結果,不僅無法反映社會的多元意見,更無法回應社會變遷作微調式的法律續造,則類似本件有關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見解,與人民觀感落差太大的情況,將會一再出現。


     對此,司法院提出的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修正案,即希望逐步減少最高法院法官員額,並設置聯合大法庭負責統一各庭的法律見解,最後由具民主正當性的大法官取代。可惜的是,由於朝野對立、各部門與終審法院掣肘,這些法案延宕多年,加上設有法官淘汰機制的《法官法》草案迄未完成立法。因此,法院判決結果初一、十五不一樣,就成為國人的共業。


     要改革我國的司法,就要從最高法院開始。依憲法第四十四條享有院際爭議調解權的馬總統再不出面,我國的司法改革將不知伊于胡底! (作者為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賴奇正 醫師(榮總心臟科)非禮藥廠郭姓女.判3月賠30萬


醫師涉性騷擾 判3月賠30萬   2010-07-28 【中央社】

     高雄榮民總醫院心臟內科主治醫師賴奇正,涉嫌藉故非禮藥廠派駐醫院的郭姓女員工,被法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賴奇正3個月徒刑確定;另須賠償郭女新台幣30萬元慰撫金。


     高雄榮總說,賴奇正爆發疑似性騷擾案件時,早已對其記過處分;院方尊重司法判決結果,對這項判決不置評。


     高雄地方法院今天發布簡易庭判決書內容指出,賴奇正與郭姓女子都已婚,民國97年3月23日下午,賴奇正以委託郭女整理研究計畫資料為由,駕車搭載她到高雄市左營區1家餐廳商談到傍晚。


     賴奇正藉口欲搭載郭女返家,行經左營區自由四路,竟將車停靠路邊,然後強摟郭女並親吻其右手,經郭女抗拒才停止。


     郭女事後不堪被性騷擾報警,但賴奇正辯稱,他計畫從事個人臨床高血壓醫學研究,欲聘請助理負責整理門診病患病史等資料,他請郭女在醫院面談,但郭女不願在醫院詳談此事,才相約在醫院附近餐廳商談。


     後來發覺郭女無統計專業知識,於是開車載她返家時,郭女又說她是安麗直銷會員,並不斷向他推銷產品,他認為郭女兼職直銷工作,不適合擔任研究助理工作,故將車停於路旁,告知只請其工作1個月,郭女露出失望神情,他對郭女沒有性騷擾企圖,縱有擁抱、親吻手背行為,也徵詢郭女同意。


     不過,法官認定,賴奇正行為已構成性騷擾,判處3個月徒刑。


     賴奇正雖不服判決提出抗告,但仍遭高雄高分院駁回,由於本案是簡易庭,全案因此定讞。


     郭女另附帶請求民事賠償,一審法官審理後指出,被告身為醫師,竟對欲覓得兼職機會的郭女性騷擾,手段令人不齒,對女子身心影響,不可小覷,且事後還強詞奪理,造成郭女怨憤不平,認為郭女請求損害賠償有理,經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判處賴奇正須賠償郭女30萬元,該民事訴訟仍可上訴。990728


http://www.jjmt.com.tw/cypher/expertDoctor.php?id=79


賴奇正 醫師   經歷

高雄榮總內科部  住院醫師
高雄榮總心臟內科  住院總醫師
高雄榮總內科部一般內科  主治醫師
高雄榮總心臟血管醫學中心  主治醫師



學歷

國防醫學院醫學士



賣海洛因賺1萬 判22年半(竊鉤者誅,竊國者侯)貪1萬判重罪至死罪.貪千萬輕判到無罪.



法官表示,台灣對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法定刑責很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些欠缺思慮的民眾,竟鋌而走險,雖然在落網後態度良好,也深具悔意,但依法仍需判處重刑,值得販毒者借鏡。


賣海洛因賺1萬 判22年半  2010-07-28 【中央社】




     桃園縣1對男女因貪圖販賣毒品利潤,雖僅4次交易,才獲利新台幣1萬元,仍因販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他們有期徒刑22年6個月與17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38歲黃姓男子與39歲廖姓女子重刑。


     法官表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依法最輕為無期徒刑,但審酌2人販賣微量毒品,次數僅4次,獲利1萬元,若因此判無期徒刑,仍嫌過重,因此減刑22年6個月與17年8個月。


     法官指出,2人毫無避諱,以行動電話與購毒者聯絡,並利用就近公園交易,但已遭埋伏員警發現。2人在警局接受偵訊時,也因吸毒神智恍惚,語詞怪異,男子還說「因為怕對警察不好意思,所以坦承販賣毒品」,但事後又改口完全忘記。


     法官表示,台灣對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法定刑責很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些欠缺思慮的民眾,竟鋌而走險,雖然在落網後態度良好,也深具悔意,但依法仍需判處重刑,值得販毒者借鏡。990728


*賣海洛因賺1萬 判22年半(竊鉤者誅,竊國者侯)貪1萬判重罪至死罪.貪千萬輕判到無罪.


 



統一發票開獎造假.非直播.號碼早已開好.懶官?貪污?(公信力又淪喪)哭吧!人民

  人民還要相信這個政府嗎??公信力..通通出問題.
<財政部>發票開獎造假.非直播.號碼早已開好.懶官?或是..貪污?(公信力又淪喪)哭吧!人民.


臺灣..還有什麼是真的?



發票開獎節目製作單位竟是掛名公司 財政部官員說:今天才知道!混or羞.


NOWnews 更新日期:2010/07/28 20:03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財政部主辦的統一發票開獎,不僅使用「骨董」搖獎機開獎,開獎過程也不是現場直播,而是預錄的。離譜的還不只如此,有記者特別去找節目製作單位今敏公司,卻無功而返,難道這麼重要的開獎竟是由一家掛名公司製作?!對此,財政部坦承,他們也是今天才知道。



手中上百張的統一發票,卻沒有一張中獎,已經夠氣人了,沒想到,大家以為的開獎節目竟然不是現場直播,用來開獎的搖獎機也已經用了20幾年,有時還會一次掉出2顆球,週刋的爆料,令各界十分驚訝,財政部28日上午也立刻召開記者說明。



財政部表示,統一發票開獎節目之所以要採預錄方式,主要是為了配合節目中穿插的一些租稅宣導,也就是有一些表演活動,然後進行後製,從後製到正式播出大約只差半個小時,且開獎現場是一個公開的場合,絕對不可能作弊,不然週刋也沒辦法拍到那些照片,況且還有監獎人士,開獎過程絕對是公開、公正、透明,具公信力。



至於統一發票開獎節目的製作單位,財政部印刷廠副廠長連坤耀表示,財政部印刷廠自98年1月接下開獎的工作後,經由招標,由今敏公司以120餘萬元得標,因為該公司做得還不錯,因此今年又續約1年。



不過,有電視台記者查到這家今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後,到公司登記的地址「台北市光復北路XXX號」一看,竟然找不到今敏公司,經向財政部查證後,接任副廠長職務第二天的連坤耀表示,他們也是今天才知道,會立刻去查證此事。


*週刋還踢爆,開獎的荒謬過程至少有「號碼球大小不一」、「一次掉二粒號碼球」、「號碼球掉不出來,用手戳開洞口」、「透明膠帶封口假搖獎」、「搖搖機擺錯順序重搖」、「早餐車兼送搖獎機」等離譜情形。


*搖獎機是從民國76年使用到現在。


*連坤耀說,考量配合租稅宣導及整體節目流暢,通常先行開出號碼獎,再進行後續節目錄製及播出,並非現場直播。

*整個搖獎過程,只有大約短短14秒,其他轉播時間都在唱歌跳舞,搖獎過程怎麼開出來,觀眾根本看不到。沒想到並非是直播開獎,號碼是早就先開好,而財政部仍然是堅持公平公正性,但也無奈指出是經費問題,要換也要等11月約滿,才能改製播公司,只是人人都會拿的發票,竟然是這樣子的開獎過程,非常荒唐。


*工作人員單用手搖,不到15秒,就開出200萬頭獎,雖然全程有監獎人,偏偏球直徑只有1公分,小到畫面看不到,而且是錄影播出,不是現場LIVE,過程讓人看了傻眼。


*財政部一直強調開獎過程公平公正公開,儘管設備老舊,但是一年只用得到6次,雖然才一直沒有積極更換設備,但是這樣的理由,聽在納稅人耳裡很諷刺,因為統一發票每年預算編列上億元,卻連花幾十萬更換開獎設備都斤斤計較,這樣的解釋讓人很難接受。





 


2010年7月27日 星期二

楊明章.戴勝利法官(荒謬判決)余信賢販賣二級毒品案。


  
 「起訴的判無罪,未起訴的卻判有罪」、「論罪顛三倒四」、「證據與事實牛頭不對馬嘴」,兩位資深的庭長和法官,一件案子的審判竟犯了三個錯誤,如此司法品質,卻沒有汰劣的機制,實在有損司法威信,令人不忍卒睹。


劣質法官大烏龍,最高法院具體指摘

目前的司法審判生態相當令人憂心,昔年法官審判之弊在於獨立性,如今卻擔心法官審判恣意專斷,審判品質參差不齊,甚至流於荒腔走板、離譜烏龍,令人不忍卒睹者更比比皆是。


儘管如此,制衡恣意專斷審判的力量幾乎是空的!司法院的行政監督權與監察院的糾正彈劾權,均不能伸進審判核心;媒體輿論,若非外行胡吹亂打,不知癥結所在,否則就是祇重八卦花俏,毫無批判深度可言;最有資格數說審判缺失的最高法院庭長、法官,卻又格於法官不語,祇能在判決意旨中「悄悄的說」,不便公開撻伐。




訴外裁判,屬違法判決



因此之故,從最高法院判決中發掘離譜烏龍判決,予以揭發、闡述、批判,即成了當前監督審判濫權的最有效利器。


以下將針對一件集「起訴的判無罪,未起訴的卻判有罪」、「論罪顛三倒四」、「證據與事實牛頭不對馬嘴」於一身的烏龍離譜判決「極品」,提出批判。所謂批判,均有最高法院具體指摘為依據,並非筆者任憑己意率爾操觚。


這件烏龍離譜判決,是九十八年五月間台南高分院刑五庭庭長楊明章、受命法官戴勝利所判的余信賢販賣二級毒品案。


楊明章、戴勝利的審判,所犯的第一項重大審判謬誤是:「訴外裁判」。也就是「起訴的判無罪,未起訴的卻判有罪」。


起訴事實的範圍,原則上,是以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的犯罪事實為準。不過,與起訴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的事實,不論起訴書是否記載,均是起訴效力所及,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關係,自應一併加以審判。


不過,假若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起訴事實不構成犯罪或應判無罪,那未經起訴書所記載的事實,就如同「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一般,已非起訴效力所及,法院即不得審判,否則即屬「訴外裁判」之違法判決。


以上起訴事實觀念要旨,最高法院曾一再闡明過,應是法官的入門ABC工夫,可是,法訓所廿一期結業的審判長楊明章,任職法官已逾二十五年,第九期結業的戴勝利,任職法官更近四十年,竟然還栽在這上面,實在太不應該!



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收賄600萬原判9年.最高院發回更審:變詐欺判7個月 (超想知道三位法官大名?庭長曾德水+崔玲琦、陳恆寬)


   
  
 (超想知道三位法官大名?)庭長曾德水+崔玲琦+陳恆寬.

陳哲男司法黃牛 原判九年更一審輕判7個月    2010-07-27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涉及司法黃牛案,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合議庭認為,陳哲男並沒有審理司法案件的權限,因此,撤銷原先涉及貪污罪九年刑期的判決,改依詐欺取財罪名,改判他七個月有期徒刑。


    這起案件牽涉前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和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等人,陳哲男在扁政府時代擔任副秘書長,向梁柏薰表示,可以處理他涉及的官司,因此,梁柏薰給了陳哲男六百萬。但事後認為陳哲男拿錢不辦事,因此,梁柏薰指控陳哲男是司法黃牛。


    全案經過法院審理,一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重判陳哲男十二年有期徒刑,高院二審也以同一個法條,判決他九年刑期,不過,二十七號更一審宣判,合議庭則是刑法詐欺取財罪,改判陳哲男一年兩個月刑期,經過減刑則為七個月。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陳哲男並沒有審理司法案件的權限,並非職務上的行為,而是施用詐術混淆梁柏薰,因此,改以詐欺取財罪判決。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收賄600萬原判9年.高院更一審變詐欺判7個月 (追蹤)


*由貪污罪9年----改判詐欺取財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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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被控司法黃牛等案,台灣高等法院先前依貪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9年;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天更一審宣判,改依詐欺取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7月。


     陳哲男被控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時,自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結果,向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詐取新台幣600萬元,高院民國97年6月以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至於檢方指控陳哲男赤崁公司股票買賣涉及內線交易部分,陳一、二審均獲判無罪。


     全案經檢方與陳哲男分別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10月發回更審。高院今天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陳哲男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沒有司法調查實權,因此不構成原判決「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改依詐欺取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7月。此部分檢方仍可上訴,但因詐欺罪屬二審定讞,陳哲男不得上訴。


     至於內線交易部分,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指出,陳哲男買賣赤崁科技股票的時間點,與赤崁科技發布重大消息的時間點,確有成立內線交易罪的可能,認為有必要再行釐清;高院合議庭則認定他並未達成內線交易協議,僅在構想階段,因此更一審仍維持無罪判決。此部分仍可上訴。990727


(政權會輪替....貪污團體卻永遠附庸在當權派)


合議庭庭長(曾德水)固執堅持 曾被彈劾 法界看判決:「現實感」不夠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輕判七個月,昨天在法界引起議論,審判系統大多認為,在最高法院相關案例的見解下,陳哲男扮司法黃牛詐財,確實和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職務無關,但合議庭犯了一個錯誤,就是量刑太輕,才會引來非議。


     支持這項判決的法官認為,並沒有證據證明陳哲男曾與承審法官有接觸,也沒有陳對法官施壓的證據,加上陳的職務確實和司法無關,在實務上很難認定陳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


     但也有法官認為,更一審是根據最高院發回的理由來審理,但在實務上,確實很少碰到像陳哲男這樣高階的官員,陳的職務高,法定的職務雖和司法無關,但以他職務上衍生和司法機關及人員接觸的機會,確實有探討的空間。


     有法官認為合議庭的「現實感」不夠,即使要撤銷改判,也應該考量陳哲男的「位高權重」,將量刑提高到詐欺取財罪最高刑度的五年,再減刑為兩年半,至少能減少爭議,杜絕想像空間。


     至於最具爭議的「職務上衍生之機會」,一名資深檢察官認為,除了職務本身的機會外,衍生的機會所產生的影響力,在許多判決中都採取較廣議的認定,但高院更一審在陳哲男案的判決上,是採取了狹義及嚴格的認定,不認為陳是利用衍生的機會來扮演司法黃牛。


     對於作成這個判決的合議庭,有資深法官替他們抱屈,認為法訓所十五期的庭長曾德水雖然被認為是「脾氣差」、「固執」的法官,但為人正派,對自己的判決論點很有堅持,很有法律人的堅持,曾因過於堅持而被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