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台灣是個家庭暴力盛行的國家嗎?保護令每年開出數以萬張.利用不實&濫發的家暴保護令趕對方出門霸佔財產?


台灣是個家暴的國家嗎?保護令每年開出數以萬張.


利用不實&濫發的家暴保護令趕對方出門霸佔財產?


而公家單位只是 行禮如儀?


法入家門 家暴保護令聲請遽增        ‧2013-04-01 01:33‧中國時報‧【蕭承訓/台北報導】   


 知名主持人于美人因老公對于母言語恐嚇,透過警局代為聲請保護令引起關注。根據警政署統計,近年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趨勢,去年就有四萬三千三百八十件,比前年增加了百分之十五點六四,顯示被害人報案意願提高,民眾逐漸有「法入家門」的觀念認知。


     警政署表示,警察是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第一線人員,目前各派出所均設有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並配合內政部推動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加強家庭暴力加害人訪視、住居所巡邏等工作。


     過去家暴案件被視為法不入家門,更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說法,但這幾年,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數、執行法院核發保護令次數以及代為申請保護令件數,都呈現上升趨勢,其中受理家暴案件,從原有三萬件逐年攀高,去年更突破四萬多件。


     警方發現,過去民眾多數選擇透過警察代為聲請保護令,但隨著民眾對自身權益重視之後,不少民眾轉而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使得警察執行法院核發保護令次數,這三年都維持在一萬九千多人次。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違反保護令罪的件數也逐年增加,去年為兩千零廿八件;移送家暴案件的件數也達到三萬八千八百八十三件,其中有一千多件同時也違反保護令,都比以往增加。


     法務部研究指出,各單位通報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數逐年增加,其中進入司法程序僅占一部分,因此如何增進家庭成員的自我瞭解及情緒管理,重建家庭中的人際關係,進而減少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仍需政府相關單位的協助。


 ◎法院民事保護令核發率,桃園地院殿底;核發時間,台南地院最慢


◎保護令核發內容前三名:「禁止施暴」、「禁止騷擾」、「強制遠離」


        名模王靜瑩的家暴案件,除引起社會震驚外,也再次凸顯我國家庭暴力防治不足的問題。由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福利基金會、婦女新知協會、全國婦聯會、台南市青少年生活關懷協會……等知名社福團體共同組成的【台灣防暴聯盟】,28日偕同聯盟發起人之一的立委王昱婷在立法院召開『司法巨靈、白色巨塔,家暴保護令「保護」了誰?』記者會,公佈【全國各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核發績效排行榜】,強烈質疑政府防範家庭暴力決心不足、消極作為,法院體系防暴績效普遍低落。


聯盟指出,根據司法院最新公佈之《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申請事件收結情形統計-民88年6月至94年4月》統計,家暴法自民國88年公佈施行至今,七年以來全國各地院民事保護令核發率僅六成三,核發天數平均36天,且核發內容集中在「禁止不法侵害」、「禁止聯絡」、「強制遠離」等三項,其餘九項如「遷出令」、「交付令」、「給付令」、「治療令」等九項保護令,付之闕如。


立委王昱婷不滿地表示,法院是文明國家保障弱勢的最後堡壘,法院保護的不應只是眾所周知的公眾人物,更要挺身捍衛名不見經傳的小市民;名模王靜瑩是公眾人物,已較一般婦女擁有更多的社會關懷和救援資源,卻仍免不了苦等保護令不及、只好以公開記者會求救的手段,可想而知,多少受虐婦女仍居於求助無門的苦境。她強烈呼籲朝野各黨團,應嚴肅重視法院防暴績效低落的事實,列入立法院下會期司法預算審議的參考。


聯盟同時亦抨擊法院自今年8月5日起調漲保護令聲請費為1千元,「劫貧濟富、為富不仁」! 1000元雖看似不多,但家暴被害人多屬經濟弱勢,逃家時可能身無分文,家防官雖可先行代墊,但長此以往,恐怕也吃不消。聯盟認為,家庭暴力屬刑法行為,違反保護令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是無償主義,民事才是有償主義,司法院豈能對家暴案件收費?聯盟主張,家暴保護令聲請費用,應由政府編列預算全額吸收,並修正「非訟事件法」,將保護令的聲請列為「刑事程序」;中央更應依法要求各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家暴受害人臨時庇護所」,才有保障人權的象徵意義。


立委王昱婷亦承諾將在下會期,結合跨黨派立委提出民間版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針對現行保護令核發率過低、速度太慢、種類不足等問題,進行法制面的檢討;全力爭取行政院進行組織再造時,在新設置的「內政及國土安全部」成立「防暴司」,整合警政、醫療、社政、司法等資源,構築完整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網絡」。


【台灣防暴聯盟】與立委王昱婷,28日公佈【全國各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核發績效排行榜】,依司法院最新公佈之《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申請事件收結情形統計-民88年6月至94年4月》,分析全國(台灣省+福建省)21個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核發情形,結果發現:(1)民事保護令核發率前三名,依序是:澎湖(81.02%)、屏東(79.89%)、連江(75%)等三地院;倒數三名,依序是:桃園(45%)、台北(46.66%)、雲林(52.61%)等三地院。(2)全國21個地方法院,核發一件民事保護令平均需費時36.57天,且全國各地院超過半數以上民事保護令核發案件,均需處理逾一月~二月以下;核發速度最快的前三名,依序是:澎湖(19.31日/件)、屏東(20.81日/件)、高雄(30.05日/件);核發速度最慢的前三名,依序是:台南(60.63日/件)、金門(55.98日/件)、連江(52.67日/件)。(3)依家暴法第十三條規定,家暴保護令依「保護內容」區分,可分為「禁止施暴令」、「禁止騷擾令」、「遷出令」……等共十二種,然全國21個地院,自民88年6月至94年4月,共核發12萬6千280件保護令,卻高達八成以上、甚至九成,只核發「禁止不法侵害」、「禁止聯絡」、「強制遠離」等三種保護令,其他9種保護令核發卻寥寥可數,顯見法官對於保護令核發的種類,認識素養普遍不足,或是往往「死咬法條」限制,嚴重忽略受暴聲請保護者的實際需求。


聯盟亦指出,依現代婦女基金會調查,受暴婦女隱忍的時間平均是七到十年。根據統計,去年「113」家暴保護專線接獲的通報案件即超過五千通;全台灣一年有兩萬六千多名媽媽處於家庭暴力折磨之中;若以受暴家庭平均一點八五個子女推估,全台有近五萬名兒童在家暴中成長。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指出,全台每年家暴通報案件高達5萬餘件,平均每年核發2萬張保護令。


立委王昱婷表示,台灣有亞洲第一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卻為何徒法不足以自行?家暴案件數量的快速成長,與目前法令和司法體系的處置態度有密切關連,例如:申請保護令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根本緩不濟急,甚至激怒對方而加重施暴;此外,受暴者報案後,經常受到奚落或漠視,有的還被汙名化,質疑家暴保護令成為「離婚保證書」;今年8月5日起,家暴保護令聲請費更由135元調漲為1千元……種種因素均造成家暴的受害人不敢張揚。
王昱婷強調,現今法院處理攸關小市民切身權益案件時的態度,似乎都缺乏了一種應該及時提供權利保護的觀念。法院核發家暴保護令時的消極拖衍與疑懼抵制,只是司法問題的冰山一角;法律制度及司法審判實務如果不能真正回應當事人的切身感受,就不能說司法已臻理想。主管機關應擬定更有效的對策,迅速嚴懲施暴者,使得受暴人獲得周全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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