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百案卷證 書記官判5年 自由時報 – 2013年2月28日
桃園地院書記官常毓生從91年起,7年間藏匿104件案件卷證,導致部分案件超過時效,6人不必服刑,最高法院昨依偽造文書罪,將常毓生重判5年確定。
100年間,一名司法案件當事人向桃園地院陳情,表示案件早就判決,交保金卻遲遲不退,經法院內部調查,才發現常毓生「做手腳」隱匿公文,法院將他記兩大過免職,並移送懲戒,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9月30日決議將常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判決指出,常91年6月任桃園地院刑事紀錄科書記官,負責該院法庭筆錄記錄、裁判書正本裁作、交付送達、結案送卷等行政業務;他因卷宗多又怠惰,明明沒送卷,卻在法院電腦資訊系統,點選「確認」選項,藏匿、延遲逾百件卷宗,6人因行刑時效已過,逍遙法外不用執行。
判決書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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