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3日 星期五

林昆堃法官貪汙.案子審了13年.蒼天啊~~((最高法院五次撤銷發回更審))



纏訟13年 收賄判人無罪 貪汙法官重判11年   2012-11-24  中國時報 


    前台南地院法官林昆堃,十六年前審理台灣中小企銀違法放貸案,向被告謝啟三收賄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然後將謝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林嚴重影響司法聲譽,造成審判不公,昨重判十一年,褫奪公權七年確定。


     六十三歲的林昆堃,六十八年通過司法官特考,法訓所十六期結業;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間,在台南地院擔任刑事庭法官,收賄案爆發後,他於八十八年二月間離職。


     行賄法官的謝啟三在七十九年間,任職台灣企銀學甲分行副理期間,因對良美建設公司違法放貸,八十五年八月遭檢方起訴。台南地院將該案分由林昆?審理,林立即透過白手套黃銘哲(判刑十月確定)向謝啟三遊說,表明「獲判無罪機會很大」,但要謝以二百五十萬元「處理」。


     謝應允後隨即將二百五十萬,由黃分二次送到林住家,交給林昆?;林收下賄款後,開庭審理時,對謝涉案不利部分,未盡力調查,在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下,作出對謝有利的認定,隔年審結,將謝判決無罪。


     林被控貪汙案,八十八年繫屬嘉義地院,經二審上訴後,遭最高法院五次撤銷發回更審,官司纏訟十三年才告確定;雖然歷審都將林重判十一年到十八年不等,但他屢次爭執監聽譯文、證人證詞的證據能力,與法條適用問題,延宕訟訴。


     最高法院廿三日審結,做出最終判決;合議庭認為林昆堃未能潔身自愛,嚴重戕害司法信譽,將他重判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七年;行賄的謝啟三,判刑八月,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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