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柯嘉文錯辦案.警檢院一路錯.違反證據法則 將製造更多冤死.

        誰會信??  誰會再信??一般的懶惰草率.關說的甚有含金量??那才是真用心用力在辦??


違反證據法則 將製造更多冤死        2011-06-22 中國時報  



     台中龍井林姓女子命案,因目擊證人指認而被指為凶手的柯嘉文,一、二審被判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四次發回更審,更四審的法官王增瑜,於重審時改變自己在更二審時的論斷,以打死者的石頭上掌紋與柯不符,判柯無罪,終告定讞。台中地檢署今年初重啟偵查,查出石頭上的血掌紋為另一嫌犯所有,日前向法院聲押獲准。案情是否大白,猶待日後發展。


     令人慶幸的是,柯嘉文不必像冤死的江國慶一樣賠出無辜的生命。台中市警方也公開道歉,算是還給無辜者最起碼的清白。但是,人們應該要從本案的過程中,記取教訓,避免類似的情況不斷發生。


     最明顯的問題,就是此案折射出刑事司法依據的證據法則有多麼粗糙,恐怕根本稱不上證據法則。本案一審時檢方曾向法院求處死刑,歷審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兩次發回更審,更三審判無罪,檢方還是上訴,最高法院竟也再發回更審。有罪判決憑藉的其實只有兩點:一是柯有強制猥褻的前科;一是證人的指認。


     其實前科記錄原本不能成為認定有罪的證據,卻經常是形成有罪心證的無形殺手;認為就算判錯了,也不算冤枉的執法者,恐怕大有人在。而警方證人的「指認」,向來缺乏法定的嚴格程序要求。正確做法應該是一群人列隊(line-up)供證人辨識,以防錯認;但警方慣用的手法,則是只提供單一嫌疑犯,還誘導證人指認;一旦咬定,則是鐵案難翻。完全不擔心錯認的後果。「直覺」與「方便」,也就取代了證據法則。


     如果法院願意嚴守無罪推定原則,遵循正確的證據法則,本案早該判決無罪定讞了。連被害人家屬都覺得不夠充分的證據,檢方可以求處死刑,而法院的初期對策卻不是判決無罪,而是判決無期徒刑替代。如果法官們和求處死刑的檢察官一樣糊塗,判了死刑,柯嘉文可能也已被執行了。


     事實上法官也像檢察官一樣,對於指認程序違反證據法則安之若素,再加上對於前科的成見迷信,還有最高法院部分法官不知區別原審是有罪、無罪,對於無罪判決也是基於慣性一律發回,這些都是讓無辜的柯嘉文在司法歷審指控中浮沉翻滾,受盡煎熬的原因。


     現在檢警似乎又找到了新的目標,採證的方法真如警方說的「能做的都做了」嗎?還是根本不知道該做什麼科學調查,以至於「該做的總是沒做」呢?行凶石塊上的指紋查證,原本就該是起訴的必要基礎,竟然漏掉;錯誤的指認程序會使得指認不具意義。司法採證可以離譜至此,司法當局還不該痛下決心,整頓採證程序與證據法則的法制要求嗎?


     發生了江國慶案、柯嘉文案,不妨回頭觀察台灣的法治進程走到了什麼階段。以刑事訴訟所標榜的「發現真實」而言,初階的發展,是由執法者找出凶手,交給法院定罪了事,就算完成了發現事實。


     江國慶屈打成招,問成死罪處以枉刑,順利交差、表功,毫不計較有無錯誤,就是典型。其執法特徵是不用科學辦案,不講證據法則,絕不認錯。如果不是另外出現可以被指認為真凶者而再度宣布破案,執法者絕不會認錯。江國慶案裡的「司法官」,完全配合演出,鑄成了滔天大錯;他們午夜夢迴,不知道有無天人交戰的時刻?


     次一階段,則是願意講求證據法則來發現真實。要講罪證法則,需要科學辦案,卻又不懂得科學辦案。然而,願意講究證據法則終究是一種啟蒙,一旦發現錯誤,就不必等到新的凶手被指控才承認錯誤。柯嘉文案就是典型;王增瑜法官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正因無罪確定,才有重起偵查的契機。至於新的指控能否符合科學辦案與證據法則的要求,則還有待檢驗。


     真正成熟的制度,是要適用嚴格而科學的證據法則來要求發現真實,而且使用課責機制(包括證據排除法則與追究執法責任等方法),來確保不會冤枉任何一個無辜的人;即使找不到真凶,也不能冤枉可能不是真凶的人。這種境界如何做到,是要靠台灣法界有識人士繼續加倍努力。



許聰元-法官涉貪無罪.聲請冤獄賠償(38萬5千元) 高等法院決定給予賠償了.最後才遭司法院撤銷.



許聰元-法官涉貪無罪.聲請冤獄賠償 遭司法院撤銷      【2011/06/30 聯合報】


        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許聰元因涉貪汙纏訟16年後無罪確定,許就偵查中遭到羈押的77天聲請冤獄賠償,高院准賠,且以每日最高額5千元計算賠金共38萬5千元;但昨天遭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委員會撤銷。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委員會認為,法官應謹言慎行,許聰元與案件被告吳京遂、吳公司的職員陳順隆,有無違反正當社交規範的互動,構成違反公序良俗、情節重大等不應賠償的行為,高院未查明,應該重行調查。

        許聰元一度被訴收賄百萬,讓違反證交法的股市大戶「美濃吳」吳京遂獲得緩刑。去年底,因更六審判決許無罪後檢察官逾期上訴,許無罪定讞。停職中的許還未復職,即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

        許另聲請冤獄賠償,高院認為許聰元的緩刑宣告,並未濫用裁量權,也未逾越社會通常觀念可以容忍的程度,並無違反公序良俗情節重大的情形,決定給予賠償。

        冤獄賠償法規定,准予賠償者,一天可予3千元到5千元,高院考量許被羈押77天,不但身體自由被剝奪,家庭社會職業生活受到阻隔,名譽信用也受到難以回復的影響,依許聲請,以最高的一日5千元計算賠償金,准賠38萬5千元。

最高檢卻主張許聰元不應獲賠,聲請覆審,司法院冤賠覆審委員會支持。


李立春+邱家瑜.蘆竹警察分局偵查隊.警洩個資 涉助神棍(魯振榮)詐財.



2警洩個資 涉助神棍詐財    【2011/06/30 聯合報】




        龍潭警察分局偵查小隊長李立春和同事邱家瑜,涉嫌協助神棍魯振榮查信徒資料,由魯振榮向背景單純的信徒詐財,李立春還接受過出國旅遊招待,桃園地檢署昨傳訊二人,依瀆職罪嫌偵辦。

桃園地檢署調查,魯振榮在蘆竹鄉開設無極道場,涉嫌謊稱濟公活佛附身,唬得眾人深信他有神力,然後向信徒詐稱要建廟,四處騙錢,去年被檢方依詐欺罪嫌起訴。

檢調指出,魯振榮擔心被害人作證對他不利,也顧慮遇到惡棍或難纏的對象,透過當時任蘆竹警分局的偵查小隊長李立春、偵查隊員邱家瑜,透過警用電腦查詢信徒或被害人資料,魯振榮再剔除有黑底、有前科、「不好惹」的信徒,專挑單純的信徒詐財,並恐嚇被害人作證時不要亂講話。

檢方調查,從去年底到今年5月間,李立春至少幫魯振榮查了10名信徒和被害人的個資,邱家瑜只查過1筆。



 


陳正達-檢察官縱放走私.圖利私梟 (高分院更一審)處7年半.

陳正達 檢察官後轉任律師


陳正達-檢察官縱放走私 處7年半


栽槍案無罪 圖利私梟逆轉改判

蘋果日報    2011年 06月30日

           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陳正達、高雄海調站前調查員蔡俊士,被控走私槍械栽贓及違法放行貨櫃圖利私梟案,陳原獲判無罪,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昨宣判出現大逆轉,認定兩人明知放行貨櫃夾藏走私香菇卻未查緝,昨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陳正達七年六月;蔡俊士再加偽造文書罪,兩罪判刑八年。


停職後轉任律師的陳正達昨晚表示,會再上訴。蔡俊士昨聯繫不上,不知回應。


騙海關要辦案


檢方起訴指出,蔡俊士因偵辦趙崇傑集團走私貨櫃案,發現趙氏兄弟曾以從菲律賓走私淘汰槍械入台栽贓給他人的方式,詐領檢舉獎金,就與陳正達共謀,假辦案為藉口吸收趙崇傑共組走私集團,從大陸、菲律賓用貨櫃進口大麻、洋菸和香菇,由陳正達發函海關佯稱,放行貨櫃以便逮捕來領貨櫃的走私歹徒,實則為走私開了一扇窗。


涉栽槍詐獎金


走私的獲利錢再交由在菲律賓的許迺欣買槍枝,裝貨櫃運回台灣。蔡俊士偽造檢舉筆錄報請陳正達指揮偵辦,再發函給海關免驗貨櫃,走私槍械回台,自二○○二年至二○○四年間共違法放行三十餘貨櫃。
後來因走私槍枝數量短少引發集團內訌,趙崇傑將走私槍枝栽贓給許迺欣及私菸貨主許福泰,使蔡俊士及陳正達詐領績效獎金,許福泰以自殺自清,檢方才重啟調查,將陳、蔡起訴。法院一、二審均以陳正達並未走私槍械和栽贓,被蔡俊士欺騙才發文放行貨櫃判無罪;蔡俊士則因違法放行香菇被依圖利罪判刑。


本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則依據海關人員與蔡俊士等證人的證詞,認定夾藏香菇貨櫃入關經簡易查驗後,蔡俊士透過海關得知內藏香菇並轉告陳正達,但兩人在貨櫃進關後未繼續查緝,讓趙崇傑走私香菇獲利,昨將原判決撤銷改判陳七年半、蔡八年徒刑,本案可上訴。



黃姓女子提(否認子女訴訟)竟發現她不是父親的親生(骨肉).再告母親長期以(詐術)害她錯認別人當作爸爸.求精神賠償40萬元.複雜的社會??

 


    我是誰的誰?


發現爸非生父 女兒告媽詐欺 敗訴


 日期:2011/06/30      中國時報




        黃姓女子覺得從小到大沒受到父母寵愛,四年前意外發現,自己喊了卅餘年的「爸爸」並非生父,竟以媽媽使用「詐欺手法」害她錯認爸爸為由,向法院提出侵權告訴,並求償四十萬元「精神賠償」。



板橋地院認為,黃女即使錯認生父卅餘年,也無法舉證媽媽有任何侵權行為,駁回黃女之訴。



黃女在審理時說,小時候她就覺得長得不像爸爸,九十七年向法院提出否認子女訴訟,沒想到檢驗結果,確認她不是黃某的親生女兒。



黃女認為,媽媽長期以「詐術」害她錯認別人當作爸爸,加上自己從小到大都沒有感受到父母的關愛,認為媽媽損害她的身體、名譽和健康,遂向板院請求四十萬元的精神賠償。



但板院認為,黃女舉不出母親有何侵權行為,也無法明確指出母親到底造成黃女什麼精神損害,最後駁回黃女之訴。



黃母昨天獲知判決感慨表示,雖然女兒常將家人告上法院,但畢竟是自己的女兒,還是希望她能回頭和家人團聚。



黃母表示,六十五年她與林姓丈夫結婚,當時不曉得已懷有前男友的孩子,婚後產下女兒,她還是與丈夫細心照料,將她扶養長大。女兒小時候很乖,國中後便時常讓她和丈夫「操煩」,多次離家出走,都是她與丈夫將她領回;女兒「吃藥」,也是她與丈夫出錢出力,花了七、八十萬元送她去治療。



她感嘆,女兒每次都說會改,但回家不到幾天又溜出去。



女兒長大後自己嫁人了卻沒告訴家人,等到醫院打電話來,家人才知道她在醫院待產。由於女兒無法獨立扶養小孩,孫女還是她和丈夫在帶。



台北市社會局兒少科長陳淑娟說,在法律上,沒有規定父母必須告知孩子身世,但就現實面來看,孩子有權知道自己的身世,知道身世後,也能逐漸認同自己身分,並且體諒養父母的辛勞。



        陳淑娟說,建議從小讓小孩了解何謂收養和出養,建立基本概念後,讓他自然瞭解身世;但青春期正值孩子叛逆期,不要在這段時間告知身世,否則可能造成反效果,等孩子過青春期,人格發展趨於穩定時,再告知身世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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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97年向板橋地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的告訴。


* 審理期間,她和父母到台大醫院進行親子DNA血緣關係比對試驗,結果顯示「黃女及其母的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8947%」,至於她和父親林某的部份則「可以排除林某與黃女之血緣關係」,法官因而認定,黃女非林某親生,而是自「第三人」受胎所生,故判決「黃女非黃婦自林某受胎所生的婚生子女」。     黃女勝訴後,從母姓,並向母親提告,指母親明知林某並非她的親生父親,卻讓她產生誤會,故認為母親以詐欺方式侵害她的身體、健康、名譽、隱私,求償40萬。



2011年6月29日 星期三

2012年試行(人民觀審制度)由五位民眾擔任「觀審員」,與三位法官共同審判



最快明年 民眾與法官一同審案


聯合報     日期:2011/06/29



最快明年,就會有民眾坐在法院的審判台,和法官一起審案。



司法院推動的「人民觀審」制度草案出爐,最重可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重大刑案,將由五位民眾擔任「觀審員」,與三位法官共同審判。觀審員可以就被告有罪、無罪和刑期等陳述意見;法官如果不接受,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今年六月初,司法院委託政大選舉研究中心作電話民調,九成受訪者贊成讓人民參與審判。院長賴浩敏於是指示刑事廳,在立法院下個會期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希望儘速完成立法,明年一月在士林及嘉義地院試行,再決定是否全面推行。



電影「危險機密」(The Juror)描述黛咪摩爾飾演的單親媽媽安妮,被法院遴選為陪審員,審判黑幫老大被控謀殺案。黑幫老大為求無罪開釋,派殺手恐嚇安妮,還要她影響其他陪審員,否則就要殺害她的兒子。



由於適用觀審制度的案件,都是這類重大刑案;但觀審員的生命財產有受到危害之虞,法官可裁定不觀審。



觀審員並非案件一開始就坐在法庭上,三位法官會先調查證據、整理事實爭點,等到審判期日開始,觀審員才加入,此時會連續開庭密集審理。



案件辯論終結,觀審員須就被告有罪與否、法律適用、該判多久表示意見;法官則另行討論,確認與觀審員的意見是否一致。如果法官多數認為被告有罪,應再和觀審員討論被告應判多久。



無論觀審員的多數意見和判決結論是否相同,判決書都須記載;若有不同,判決應記載法官不採納觀審員意見的理由。



據指出,司法院擬推動的觀審制,適用案件為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製造販賣第一級毒品、運送販賣槍砲等重罪。如果試行成效不錯,必要時,還可以擴大適用其他案件。



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新竹惡媳婦要殺丈夫公婆小叔.半年內8度違反保護令.創了台灣司法界的紀錄.偽裝憂鬱症被識破.家門不幸



創家暴紀錄 惡媳亮刀舞鋤頭 半年8嗆保護令




〔自由時報竹市報導〕日期:2011/06/27


        驚世中國媳婦!拿鋤頭、拿刀作勢殺公婆、小叔,半年內8度違反保護令,起訴期間也照犯,檢方於二度起訴書中直指,羅姓婦人犯後飾詞狡辯,審理期間仍繼續犯案,毫無悔意,「實有適度與社會隔離必要」,具體求刑10月。法界人士表示,半年內連續8次違反保護令,應該是創了台灣司法界的紀錄。



        98年從中國湖南嫁來新竹的羅姓婦人(27歲),來台不久就與先生大吵,坐輪椅的小叔趨前瞭解,羅婦竟放話「我要殺了你哥!連你也一起殺!」99年2月小叔聲請保護令,新竹地院法官裁准不得對公婆、小姑、小叔騷擾與精神上不法侵害。



        羅婦不滿小叔聲請保護令,連打他多次耳光,還咬傷右臂。某次見婆婆煮飯,故意將3天前吃剩的廚餘倒進去,還拿髒碗幫智障的小姑裝水。看見公公餵自己的孩子吃餅乾,竟罵去死啦,然後嗆公公「你報案啊!」



        99年3月羅婦拿著鋤頭,作勢要砍死公婆兩人,還拿水果刀向小叔說「我要殺了你們全家!」羅婦收到暫時保護令期間,連續6度違反保護令,小叔被迫於99年6月具狀再次聲請保護令,要羅女遷出住所,法官裁准。



        羅女99年7月接獲二度保護令,在警方執行下搬出,8月初公然回家,被報警逮捕移送。事隔10天,又回來翻箱倒櫃,再度被警方送辦,她光是違反保護令,就8進8出派出所與地檢署,還嗆「你們台灣人欺負中國人,我死也不瞑目!」



        羅婦在審理期間,聲稱有精神官能症,無法控制情緒,希望法官判無罪,合議庭將羅女送交機構鑑定,卻發現根本是裝出來的。羅女6度違反保護令部分,新竹地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宣判當天又因第7、8度違反保護令,新竹檢方具體求刑10月。



羅婦婆婆說,兒子是貨運車司機,在家時間不多,管不了媳婦,另外2個兒女,男的坐輪椅、女的重度智障,且她和老伴年紀都一大把了,老弱殘障只能眼睜睜看著媳婦放肆。



曾勸媳婦「女人內衣褲不要曬在太暴露的地方!」沒想到她竟回嗆「那妳幫我曬啊!」坐輪椅的次子教訓大嫂「你們中國人都這麼不知道敬老尊賢嗎?」媳婦竟用腳踢小叔,還甩他耳光。



她難過地說,媳婦常嗆「你們上警局、上法院搞我,真是浪費時間,倒不如我把你們全家一個個砍死,那才乾脆!」她要兒子早點和這惡媳離婚,兒子卻一直拖,實在想不透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