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7日 星期三

多識博公司.趁火打劫.搶國難財.勾結百家企業 詐領1.8億(無薪假補助)神秘公司+負責人資料不明?鄧竣元.鄧秉宏.吳維峻 .吳宜瑾.弘治科技




http://www.kisg.com.tw    弘治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聲明啟事


* 弘治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中市北區錦新街...鄧秉宏


*「多識博服務團隊」執行長鄧竣元(37歲)?


* 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Knowledge-intense Service Group簡稱KISG)



統一編號 24294390
公司狀況 核准設立 (備註)
公司名稱-- 多識博國際有限公司

資本總額(元) 2,000,000
代表人姓名 吳維峻 .( 吳宜瑾   98/10/14)
公司所在地 臺南市北區東興里小東路187之4號5樓
登記機關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核准設立日期 098年01月16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台中市.鄧姓負責人?鄧秉宏 執行長?...............


多識博知識公司辦公室位在   台中市錦南路與錦新街的益民一中商圈蘇活廣場內


自由 更新日期:2011/09/08 04:21


趁火打劫!98年因國際金融海嘯衝擊,不少企業不得已而大放「無薪假」,政府撥5億8千萬元「救命錢」給遭波及的勞工;「多識博服務團隊」勞工仲介公司,竟涉勾結180多家公司行號,明知員工未休無薪假,仍向職訓局申請補助,詐得1億8千萬元納稅人血汗錢,其額度將近政府補助經費的三分之一,得手後和涉案公司分贓,辦案人員痛斥︰「太惡劣了,簡直是發國難財!」


職訓局訓練發展組長蘇昭如昨表示,勞委會98年2月推出「充電加值計畫」,補助企業辦員工訓練,另發給參訓員工訓練津貼,讓勞工能安定生活、避免被裁員,為此,政府撥出5億8千多萬元補助金。


台南地檢署卻查出,設在台中的多識博勞工仲介公司,執行長鄧竣元和各縣市180餘家公司行號勾結,明知員工都正常上班,未被強制休無薪假,竟大力招攬公司行號申請補助,並給每家公司25至30萬元的佣金,業者同意配合後,即由多識博提供不實的員工訓練資料,向各區職訓中心詐領補助,共約1億8千萬元,再由涉案公司和多識博分贓。


檢6波搜索 被告逾200人


南檢組專案小組,發動6波搜索,傳喚被告達200人次,陸續聲押民間企業負責人郭恆恩、鍾建國、吳金水等10餘人,9月1日第一波起訴7人,昨發動第7波,搜索億峰實業等8家公司,傳訊負責人及員工共50多人。


檢方呼籲,曾與多識博合作,向職訓局申領補助款的企業主,主動向檢方自首,並繳回詐領補助款後,檢方會依犯後態度,給予較寬鬆之刑事處分。


多識博公司在台中市北區一中商圈,昨天公司正常營運,一名員工出面說,公司負責人很少進辦公室,主管也剛好外出,不知有詐領無薪假補助情事。



苗栗外遇妻偷漢.陳姓丈夫告(武姓妻子通姦罪)及索賠(精神撫慰金)30萬.成功判例.


苗栗縣1名男子去年發現妻子在外與人通姦,向法院提告後心情仍難忍悲憤、沮喪,向妻子索賠精神撫慰金,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妻子應賠償新台幣30萬元。

陳姓男子去年發現武姓妻子與公司男同事過從甚密,2人時有爭吵,妻子便搬離住家,自行在外租屋居住,陳男後來會同警方到租屋處捉姦,並向法院提告。

陳男在妻子離家後,曾到妻子工作的工廠,拜託她回家好好照顧子女,不要搞婚外情,但後來仍發現妻子有婚外情,以致心情陷入悲憤、羞辱、沮喪,精神上遭受極大創痛,除提出通姦告訴,也向法院請求妻子應賠償新台幣50萬元精神撫慰金。

判決書指出,武姓妻子通姦部分經法院判刑3個月有期徒刑;精神撫慰部分,法官根據多項事證認定武姓婦人確有通姦行為,審酌婦人學歷、收入等條件,判武姓婦人應給付丈夫3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可上訴。

2011年9月6日 星期二

潘至信 曾柏元 蕭開平 .三個法醫(引用轉貼)




潘至信


http://tw.myblog.yahoo.com/jw!hFgmxBeGChIk9BT8SbgIOw--/article?mid=28&prev=-1&next=25


有一次在公開場合,一個名嘴檢察官問我:「你知道台灣的法律是什麼?」我回答:「自由心證」。事實就是這麼可悲。雖然檯面上的人開口閉口就是「尊重司法」、「皇后的貞操」、「科學辦案」。但是骨子裡,台灣的司法只有一條叢林法則 — 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是一切決斷的必要法則,它不僅僅是法律的專有名詞。任何一個專業,修車工人也好,醫生也好,在下判斷時,最終的原則也都是自由心證。法官在所有社會中都受到禮遇,無非是因為社會期待他們能做出高品質的心證。司法爛,不但社會不可能進步,個人的身體財產也都要暴露在不確定的危險中。但法律不是死的,不是像馬英九那種縮頭鴕鳥描繪的:訂出一本好的六法全書,然後尊重司法官的自由心證。所謂法治,不但要有法典、法官這些硬體,它還包括了所有人對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裁判有罪的認知。今天在台灣,從大法官問到販夫走卒:「摸奶五秒有沒有罪?」沒有人可以給一個確切的答案。要測試一個地方的醫療水準好不好,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找一個病人分別看幾個醫生,如果他們的診斷結果五花八門,那就只能替這個地區的病患禱告了。從台灣司法的一二三審每每出現「大逆轉」的情況就可證明這裡是司法的蠻荒地區。


專業人士不敬業是台灣公開的隱疾。大家期待專業做出夠水準的判斷,卻沒有一套監督評量的機制,問題就出現了。沒有監督,很多人不會把他專業上自由心證的任務當成一種義務,而是視為一項福利。因此「自由心證」可以拿來當作自我保護的擋箭牌,可以當成交際應酬的籌碼,甚至可以當成販賣的商品。


 


台灣的法院是我所看過最黑暗、最偽善的地方。即使原來正常的作息,只要接近司法,也會跟著齷齪起來。今天帶大家看一看醫學院畢業的法醫嘴臉。


 


南迴案發生後,法醫尹莘鈴、施炫呈對屍體解剖後所做的鑑定報告結論是「多重創傷性傷害」致死。他們解剖時看到「腦部有局部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現象」、「腦部有出血現象」、「胸腔內有大量血液,有血胸現象」、「肺部有挫傷出血現象」、「左心室於左心室中隔部位有挫傷出血現象」、「橫隔膜有挫傷出血,肝臟有挫傷出血現象,腹腔內有大量出血」、「腎臟表面有局部挫傷出血」。


但是檢察官們不喜歡這份報告,高碧霞跑到尹莘鈴辦公室想喬結果,但是被拒絕。於是開庭後他們打算另外弄一份「驗屍報告」。我原先一直不敢相信台灣的法醫可以低級到願意用照片與錄影光碟去推翻一份當場解剖的正式報告,但是結果不但有,還有三個。


 


潘至信、曾柏元、蕭開平在今年五月份終於聯名出了這份報告(聽律師說他們前後喬了一年),結論是:大量酒精加上易妥明「他殺」致死。報告說「蜘蛛網膜下腔未見出血證據」、「大腦、小腦及腦幹未見挫傷或出血證據」、「肺臟未見出血證據」、「腎臟未見出血證據」、「腹腔內未見出血證據」。照這樣看,尹莘鈴錯得離譜,根本不夠格當法醫,應該在家裡做網拍。但是當初在枋寮醫院陳氏紅琛就是照斷層發現蜘蛛網膜出血才被送入加護病房的。照超音波也發現腹腔積有液體,與解剖時所見大量出血吻合。這樣確鑿的證據也可以視若無睹嗎?可以的!因為自由心證是他們的福利!因為在台灣大家只會看頭銜,沒有人會懷疑三個法醫共同具名的報告的專業性。幾乎沒有。


 


最近在探索(?)電視頻道有一個節目,用一些實際的案例讓觀眾看看法庭上「科學專家」的攻防。節目中呈現出的極端對立的「科學結論」或許讓人吃驚。這是美國法庭特有的現象,稱之為「垃圾科學」。只要有錢,不難找到大學教授掛起圖表在法庭中推銷離譜的理論。但是美國人並不是真那麼蠢,他們都知道法庭上充斥著垃圾科學,但是基於程序正義,他們不能輕言管制設限。


台灣法庭中的科學更垃圾,而且大家久而不聞其臭。我們來看一個活生生的例子。下面一段文字完整摘錄自三法醫的報告中。


.........................



(一)依法醫研究所法醫毒物學檢驗:


由解剖所採之死者心臟血液檢驗結果含 Clothiapine 0.209 mg/L,酒精110mg/dL(即0.110%)。以上濃度乃死者經急救時由氣管冒出3000毫升以上血液,且經大量輸液及輸血(總量估計約5500毫升)治療,濃度遭大量稀釋後之數值。


(二) 死者陳氏紅琛於案發時血液中檢測得與酒精濃度推算與研判:


1、 一般人血液戰全身體重之1/13,假設死者體重為52公斤,正常情況下其血液總量約為4000毫升。


2、 治療過程總共輸入血液及液體約5500毫升。


3、 估計死者生前血液中Clothiapine 與酒精血液濃度以最小值推算約為4000毫升稀釋成9500(5500+4000)毫升,即稀釋約2.375倍。


4、 以上資料估算死者生前Clothiapine 血液濃度死亡時測得0.209 mg/L,稀釋達2.375倍,因尚未考量該藥物脂溶性存留在脂肪細胞組織高濃度釋出於體液中增高之濃度量,且死者急救時已有大量液體(約3000毫升)自氣管冒出,故測量值可能較實際值低,未急救前濃度應遠高於0.496mg/L。根據文獻資料(如附件一),Clothiapine 治療濃度,血中濃度應為0.01-0.16mg/L(平均0.046mg/L),中毒法醫案件為0.022-0.341mg/L(平均為0.123mg/L)。


5、 測得血中酒精濃度為110mg/dL,以稀釋2.375倍推算急救前血中濃度應高於261mg/dL。一般情況下,單獨血中酒精濃度若達300(0.3%(W/V)以上),即有造成酒精中毒昏迷或死亡之可能性。且未考量酒精脂溶性存留在脂肪細胞組織高濃度釋出於體液中增高之濃度量,且死者急救時已有大量液體(約3000毫升)自氣管冒出,故測量值可能較實際值低,即酒精亦可能達到致死濃度。


 


6、 Clothiapine為抗精神並用藥,且具有鎮靜安眠作用,與酒精兼具中樞神經抑制之加成作用,同時使用有致命的危險性(如附件二)。文獻上,Clothiapine或其他抗精神用藥與酒精同時使用,有加成性且有致死之可能性。且死者於生前酒精濃度應接近,甚或超過300mg/dL。據此研判,死者因血中Clothiapine與酒精濃度過高,導致Clothiapine與酒精中毒致死的可能性極大。



(三) 綜合研判:死者因南迴搞軌案(疑殺害陳氏紅琛,詐領保險金犯罪計畫案),血液中Clothiapine及酒精過量,導致藥物與酒精中毒致中毒性休克死亡。



陳氏紅琛生前並沒有喝酒。尹莘鈴解剖時在血液中驗出了意妥明和酒精,檢察官立刻就放出消息,說陳氏紅琛體內有不明毒物,又說她被灌醉。但是後來發覺人體死後會自動產生酒精,高碧霞於是請台大就此作鑑定。台大化驗發現,血液內有大量丙酮,根據它與酒精的比例,推算出酒精與丙酮是死後在體內產生的。


如果檢方第二次送件給法醫研究所時蓄意隱瞞這份報告並不令人意外,這是他們一貫的作風。但是三法醫不知道人體死後會自動產生酒精就令人匪夷所思。這是法醫的基本常識,不可能被三個人共同忽略。尤其是他們還一再地以屍體開始腐敗為理由解釋尹莘鈴所見之挫傷與出血。


我找到一些屍體自然產生酒精的數據,與陳氏紅琛體內的酒精差不多。(因單位不同,表中數字要乘一百)http://www.flickr.com/photos/30758578@N00/4986246821/in/dateposted/


 


三法醫一再強調陳氏紅琛因在急救時大量輸液,所以他們自動將濃度乘以2.375倍。這數字怎麼來的?他們說陳氏紅琛體內血液約四公升,輸液約五點五公升,因此分母由四擴大乘九點五。可是陳氏紅琛只輸了四單位,也就是一公升的血,其他是點滴。如果要算血,是四公升稀釋成五公升。如果算液體,人體內有六成水分,是三十二公升稀釋成三十八公升。硬要乘,乘上1.3才算合理。作分析,大便入坑小便入池的道理都不懂?書白念了。


事實上陳氏紅琛開始輸血前,就已經沒有脈搏了。當尹莘鈴第一次在法院上作證時,就針對檢方反覆強調的「溶血」說提出反證,她說在顯微鏡下看到的細胞都是完整的,沒有溶血現象。蔡榮龍立即轉彎,說她看到的細胞是「新輸入」的血液。但是後來尹莘鈴又補充,這份血液有送去做DNA化驗,確定是陳氏紅琛的血。蔡榮龍馬上接口:「但是那也不、、、」我當時在場,但只顧笑,沒聽清他怎麼接下去。


 


三法醫的鑑定報告也反覆提到「脂溶性存留在脂肪細胞組織高濃度釋出於體液中增高之濃度量」。我不明白是什麼意思。所有人都有脂肪,檢驗也都以血中濃度作比較。他們是想說別處血液來自瘦肉,陳氏紅琛的血來自五花肉?或是相反?


 


三法醫的鑑定報告中引用兩篇論文,基於「附件一」他們說:「中毒法醫案件」為0.022-0.341mg/L。我剛讀到時以為這些是意妥明中毒時法醫驗出的濃度。不是!原文是這樣寫的:


Furthermore samples  of  seven  autopsy  cases  from  the  Institute  of  Legal  Medicine  of Lausanne with a known history of clotiapine therapy or tested positive for clotiapine during our routine screening procedure [14] and one case of 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s (DUID) were also added to this study.


也就是說這是七個在驗屍時驗出有意妥明的案例。把 autopsy  cases 翻成「中毒法醫案件」就像是當初高碧霞把意妥明說成「罕見毒物」一樣下流。


「附件二」也並不是專門講意妥明與酒精之間的加成作用。二十四個案例中,只有一個中毒案件中有意妥明,死者血中有三種藥物,意妥明的濃度是陳氏紅琛的十倍!



法醫有法醫的專業。一般人會這樣說:


「他怎麼死的?」


「淹死的。」


「為什麼淹死?」


「跳河。」


「為什麼要跳河?」


「想不開嘍!」


 


正常法醫的說法會是:


甲、直接原因:窒息


乙、先行原因:喉中有異物


丙、先行原因:溺水


 


一步一步之間要符合因果關係,並且要明確地指出致死關鍵。這三個雜碎沒有說在大量酒精與意妥明的影響下,人是會內出血?肺浸潤?低血壓?倒是得出了「他殺」的結論。台灣的知識份子,平均說來,比狗還不如。


 



三個雜碎法醫 潘至信 曾柏元 蕭開平


潘至信-法醫.在1)張桂旺殺女友案-(被掐死的)竟誤判(醉死).+2)南迴鐵路搞軌案驗出(意妥明)+3)南投4人集體中毒案,誤判死因(肉毒桿菌).一直下去怎麼辦?

潘至信-法醫


「看不懂這個,所以就把另一個當死因,那就慘了。」法醫高大成.評論此誤差事件....


*李泰安的律師吳漢成說,連法醫研究中心都要花11個月才能鑑定出上述死因,「李泰安或李雙全有這種能力去了解意妥明加大量酒精會造成陳氏紅琛死亡嗎?」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4v53815.html    中天新聞


潘至信 法醫檔案


★現職:法醫研究所專業法醫師
★學歷:中國醫藥大學醫科畢業
★經歷:署立新竹醫院病理科主任、疾管局傳染病專業解剖醫師
★鑑驗重大案件:
※南迴鐵路搞軌案,鑑定死者陳氏紅琛死於意妥明加酒精中毒
※南投4人集體中毒死亡案,鑑定死因為肉毒桿菌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台中縣約僱郵差張桂旺三年前,被控殺死同居女友詹淑美,雖然台中地檢署法醫、刑事局前法醫石台平均認為詹女遭他殺,但因法醫研究所法醫潘至信認定潘女是酒精中毒死亡,張男一審因而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另委請台大醫學院鑑定,台大認為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僅屬推論無證據」,全案因法醫鑑定不同調,陷入膠著。



        鑑定結果不同調的法醫潘至信,是上月南投四死中毒命案的鑑定法醫群,當時他認定,四人死於肉毒桿菌中毒,其他專家醫師卻發現四人死因是催芽劑致死,後來兇嫌朱明福被逮,坦承使用催芽劑毒死四人,引發外界批評法醫研究所的鑑定水準。
        潘至信昨說:「我的意見都在鑑定書中,包括南投鑑定案。」被告張桂旺的律師則說:「法官應請潘針對疑點做說明。」昨無法聯絡死者家屬。


        張桂旺(五十六歲)與死者詹淑美五年前同居,二○○八年十月四日,張持詹女提款卡提領二萬元,通知詹女家人「詹淑美無法度(台語,意指快死)」,家人趕到發現陳屍床上。
台中地檢署法醫解剖發現,詹女顏面和眼結膜有點狀出血,頸部無外傷但肌肉層出血,認定詹女被用軟墊物壓住口鼻或掐頸窒息而死,依殺人罪起訴張男。


        一審委託法醫研究所鑑定,法醫潘至信認為,詹女有嚴重脂肪肝又大量飲酒,應是凝血功能降低或酒後跌撞造成出血,研判酒精中毒而死,由於現場並無棉被掩蓋死者口鼻跡證,法官採信潘的鑑定判張男無罪。
        檢方上訴,潘二度確認詹女是酒精中毒死亡,台中高分院改委託刑事局法醫室前主任石台平、台大醫學院重做鑑定。石認為,死因應是他殺且是窒息而死,台大也認為,地檢署與石台平的鑑定均合理,但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僅屬推論無證據」。


「不考慮肉毒桿菌」


        台中高分院昨開庭,石台平作證說:「詹女身上多處彩色傷痕是典型家暴傷,應是遭徒手絞勒死亡。」石認為詹女酒量一次可喝二瓶威士忌,若凝血功能降低,應會全身大面積出血。
        公訴檢察官吳文忠痛批:「南投四死案潘至信也搞錯,他每次都跟人家不一樣,會把案件弄得亂七八糟。」石台平也說:「如果是酒精中毒,肺臟會因積水而變重,但死者沒有,南投案也一樣,若是我鑑定一定不考慮是肉毒桿菌!」
法醫研究所所長李俊億力挺潘說:「內部經縝密討論才提出鑑定書。」李說,潘相當優秀,是該所三位專業法醫師之一。


潘至信法醫-將(勒殺)驗成(醉死)遭批


1)南投4死也是他驗錯+2)南迴鐵路搞軌案,鑑定死者死於...意妥明加酒精中毒?


* 他每次都跟人家不一樣,會把案件弄得亂七八糟


2011年 09月07日




2011年9月4日 星期日

何謂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加重誹謗罪?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法律............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如: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
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何謂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因為現場還有其他朋友.鄰居.同學.同事...等看到,即構成了。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網路的發洩言論最可能觸犯的是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因為網路也算是"公開場合",網友並不能因為匿名發言而免責,並且在網路上針對他人罵三字經已經構成污辱,網友在網路上留言時應該三思而後行,不要以為網路是匿名的,就可以暢所欲言。


何謂誹謗罪?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
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

而決意誹謗,即具誹謗之故意-至於其所認識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故意.

至於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如行為人已具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信用,係以有關他人經濟生活之社會價值為內容,因此,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思之評價為限,即有關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以及經營方針等一切履行經濟上義務之評價,均包含在內;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五八一號判決即謂「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所指之「信用」,係專指吾人在社會上之經濟性評價,包括財務支付能力及誠信之實踐與可信度而言」。

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區別
依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所使用方法之不同,而將本罪分為普通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行為人若是以言詞或舉動為之者,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普通誹謗罪.
如果行為人之指摘或傳述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例如刊登雜誌、印發傳單,即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因為寫成文字或畫成圖畫,流傳上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2011年9月3日 星期六

劉錫利-為700萬保險金謀殺父親(劉秋楓)孝子?用輪椅推進(八堡圳)淹死.96年發生.審了4年.判處無期徒刑.全案定讞。一掬眼淚!!

 


 * 劉錫利(53歲)畢業於員林崇實高工,退伍後輾轉到國立彰化仁愛實驗學校(現改為和美實驗學校)當助教.


* 檢警進一步查出,劉錫利和父親每月只靠3000元老人年金及親友借貸過活,根本無法支應洗腎及生活開銷,且醫護和家人都證稱劉父因中風且患尿毒症,手會抖,但劉父落水前投保2份旅遊平安險,文件上簽名筆跡卻十分工整,因此認定劉錫利偽造父親簽字投保,


* 檢警還查出,劉錫利為製造意外假象,特地跑了500公尺,到溝圳上游處,先打電話跟朋友說:「父親不小心落水。」後來才報警,並慢慢往下游假裝尋人,路上遇到騎士熱心說可協助搭載找人,劉卻說:「不用。」明顯拖延救援時機,導致劉翁落水後40分鐘才被找到,為時已晚。劉見謊言被戳破,才坦承犯行。 劉錫利的好友黃金榜昨得知判決結果,直呼:「感覺就像一場噩夢!」


* 劉錫利曾於二○○二年登記參選彰化永靖鄉鄉民代表.


* 法官質疑,劉只帶老父旅遊一天,為何投保最高額度的保險,期間更長達八天、十天。劉父過世不久,劉急著領取保險金,卻在警方偵訊時,否認父親有保險


       彰化一名男子,辭去教職照顧中風老父親,是親友眼中的孝子,但是孝子卻為了詐領七百萬保險金,謀殺老父親,最後是檢警以「死豬模擬法」破案,案經四年審判,以無期徒刑定讞。



兒子淹死父親詐領保險金的案子,審判經過四年,最高法院定讞,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兇手的家人,已經搬離開老家,只剩下案發前的最後目擊者,也是劉家人的朋友,搖頭嘆息,現年五十三歲男子劉錫利,每週要帶爸爸洗腎三次,是親友眼中的孝子,但是他為了三百多萬的房貸和卡債,設局謀殺父親,他先幫父親投保七百萬旅遊平安險,再到朋友家拜訪,製造出遊假象,當時劉家老父親,彷彿知道將被兒子殺害,但是他忍住沒有求救。



劉錫利把父親推進八堡圳裡,再謊稱說爸爸是不小心掉進去的,但是檢警用六十公斤中的死豬模擬,發現當時水深九十一公分左右,就算死者不會游泳,也不致於滅頂,兇手這才俯首認罪,本來檢察官求處死刑,但是法官考量兇手在父親生前非常孝順,是受不了龐大債務才萌生殺機,還有教化機會,判決無期徒刑定讞。


淹死父詐保 兒囚終身刑


日期:201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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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指出,劉錫利原在國立彰化仁愛實驗學校任職(協助身障學生的愛心助理教師卻被債務逼得淹死老父),民國95年4月辭去工作後,因背負房貸、信用卡等債務,再加上父親中風、定期洗腎,長期臥病,劉錫利因而計畫為父親投保高額旅遊平安險,再設計意外事故詐領保險金。



判決指出,劉錫利於95年10月間,先將父親的傷害險受益人改為自己,再於96年4月間,謊稱要帶父親旅遊,冒用父親名義,向2家保險公司投保高額旅遊平安險。劉為證明確曾帶父親出遊,先於4月19日帶父親到南投祭拜亡母,並刻意撥打電話,再帶父親返回彰化住處。



劉錫利於3天後96/4/22,帶父親到友人家中拜訪,再開車帶父親到彰化縣埔心鄉1處大排水溝河堤散步,劉趁父親在堤岸旁散步時,徒手將父親推落堤岸,再打電話向友人謊稱,父親坐在堤岸護欄後仰喝水時,重心不穩跌落大排水溝。



被害人因患有尿毒症,體力不佳,無力自行脫困,窒息死亡,1小時後屍體在水溝內被路人發現。劉男事後分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因被害人死因疑點重重,警方偵辦後,查出被害人遭兒子殺害。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時,劉錫利辯稱並未殺害父親,堅稱父親是後仰喝水不慎跌落水溝。但合議庭認為,被害人後腦及背部無明顯擦撞傷痕,且被告測謊未過,再加上相關證人證稱,當時曾提議騎車尋父,但劉拒絕,且被告當時語氣平和,與常情不符,仍認定他犯案。


.........中央社報導......


彰化縣男子劉錫利假藉帶七十五歲父親出門散步,涉嫌將重病老父劉秋楓推落農田灌
溉溝圳溺死,意圖詐領八百萬元保險金,此案,彰化地方法院地檢察署昨日審理終結,檢
察官認為劉嫌犯案後毫無悔意、抿滅良知具體求處死刑。
  起訴書指出,被告劉鍚利(五十歲、永靖鄉)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失業在家,負起
照顧重病的老父,劉背負約三百一十二萬的信貸、房貸、卡債,為清償這些債務,竟心生
歹念,決意殺害生父劉秋楓,再詐領保險金。
  起訴書說,劉嫌於今年四月十六日,謊稱將帶父親到高雄旅遊,偽造父親的簽名及印
章,繳交二百三十一元向新光人壽投保十天額度二百萬的旅遊平安險,劉嫌三天後,又以
同樣手法向安泰人壽投保額度五百萬的旅遊平安險,兩件保險受益人均填寫自己
。
  檢方表示,劉在事發當天上午還帶著父親去拜訪友人,隨後到埔心鄉八堡圳大排水溝
散步,劉嫌見四下無人將父親推下堤岸,隨即逃離現場,竟先通知先前拜訪的友人前來搭
救,而路人知道其父落水想載他尋找,卻被劉回絕。
  警方原以意外死亡結案,劉嫌卻急著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起疑報警,警方深入追查,
發現疑點重重。
  檢方指出,被告在偵查期間不斷編造謊言,如遇敏感問題都以「不知道」或「避而不
答」帶過,可見其對於殺害生父仍毫無悔意,不得不援依刑法殺害直系血親罪嫌求處死刑
以示懲戒。


昔日報導2007/11/06



莊俊仁-高檢署 檢察官.收建商百萬?找刑警分局喬債?壹新聞



莊俊仁-高檢檢察官.收建商百萬 .找刑警分局喬債    2011/6/22 


新北市一家專門承包大台北與基隆地區公共工程的「萬里揚」營造公司,董事長陳明洋遭人檢舉,利用標得的公共工程四處吸金,或以高利借款,募資二億元後突然失聯,導致工程中斷、公司跳票。股東和被害人在請求陳家人協尋後,卻在十一日被陳的小舅子、高檢署檢察官莊俊仁,找進台北市大同分局施壓債務問題。最令人懷疑的是,陳明洋曾從公司帳戶匯出


http://www.t2t.com.tw/newsphotodiaryDetail.asp?pd_id=28273


高檢署檢察官莊俊仁疑收受建商百萬,利用公權力喬債。莊俊仁嚴詞否認並指控報導不是事實,他已向檢察長顏大和口頭報告,撰寫報告向上呈報,高檢署將進行內部調查。

根據週刊報導,莊俊仁的建商姐夫陳明洋遭人檢舉利用標得的公共工程吸金後失聯,被害人請求陳家人協尋後,莊俊仁於6月11日,找被害人在台北巿大同警分局施壓解決債務問題,疑利用公權力喬債務,且陳明洋曾從公司匯新台幣100萬元到莊的帳戶。

莊俊仁今天受訪時無奈表示,姐夫已失蹤1個多月,他也不知姐夫下落,他和父母也是受害人,姐夫失蹤讓他們損失2100萬元。至於為何姐夫會匯款,莊俊仁表示,因為胞姐在銀行任職,他和父母的帳戶全交由胞姐打理,沒想到胞姐日前私下將他的定存解約借給姐夫公司周轉,又將錢匯回自己帳戶,當時自己並不知情。

莊俊仁指出,因為姐姐去世,姐夫突然失蹤,他曾陪外甥前往台北巿大同警分局報案,日前警方找到姐夫的車,於是前往警局指認,他不知為何姐夫的債權人,也突然出現在警局,被迫與債權人當面溝通,沒有利用公權力喬債務。

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表示,莊俊仁已向他口頭報告,目前初步了解莊沒有涉及不法,全案將交由政風單位進一步調查。


............莊娟娟..陳明洋..陳世雄..........



中廣更新日期:2011/06/22 13:55



又傳出有檢察官涉嫌收建商的錢,並利用公權力「喬」債務。被報導收錢的高檢署檢察官「莊俊仁」上午嚴詞否認收錢、喬債等事。他強調,已經自行向檢察長顏大和報告過,並承諾要寫報告,讓高檢署介入調查。



周刊報導,高檢署檢察官莊俊仁,收建商百萬元,並利用公權力喬債務。對於這個報導,莊俊仁嚴詞否認,他說,這不是事實。



根據了解,莊俊仁已歿的姐姐莊娟娟,生前在合作金庫上班,莊俊仁是基於信任親人的立場下,將他的薪資交由姐姐幫忙理財,就連莊俊仁父母親的存摺,也都是姐姐在保管。所以,被保管的錢到底是怎麼被匯出、匯入,又被用去那裡,他和父母親都被矇在骨裡。莊俊仁喊冤,自己和父母親,也都是這件事的受害者。



至於莊俊仁的姐夫,也就是營造公司「萬里揚」董事長陳明洋,在今年5月中消失後,曾經借錢給陳明洋,讓他周轉的多名債務人,因為找不到陳明洋本人,便找上莊俊仁的外甥,也就是陳明洋的兒子陳世雄討債。莊俊仁指出,陳世雄才20多歲,父親在外到底發生什麼事,他的外甥根本不知情。莊俊仁說,他不希望悲劇發生,才會拜託自家轄區大同分局幫忙找姐夫,請他出面處理整件事,這是做為家屬的基本請求,根本沒有利用職權做任何不法。



莊俊仁強調,他已經在上午自行向檢察長顏大和口頭報告過,並承諾要寫報告,讓高檢署介入調查,是否真有涉及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