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4日 星期五

雲林斗六分局(偵查佐)林煜傑+(電信警察)李育英{盜賣通聯紀錄}給地下錢莊討債使用.貪汙獲利近170萬.




盜賣電信通聯紀錄 2員警遭起訴(2011/02/01 )


*檢方起訴,偵查佐林煜傑(45歲)、電信警察李育英(36歲)、地下錢莊業者劉宸華、陳素玲、陳惠紋、陳瑞敏、蕭大明等人,林煜傑多次調取並洩露他人門號通聯紀錄,嚴重戕害警察信譽,檢察官請法官從重量刑。


        民國97年間,2名員警勾結,涉嫌利用辦案管道,調閱並轉賣電信通聯紀錄,不法獲利近170萬元,台中地檢署今天(1日)偵結,將林煜傑等2員警一併起訴,並建議對林煜傑從重論罪。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查,擔任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員的李育英,與地下錢莊業者熟識,並接受委託調閱特定人士的電信通聯紀錄。李育英再委託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擔任偵查佐的林煜傑,利用辦案機會與管道,取得地下錢莊業者所需的通聯紀錄。
 
        台中地檢署說,林煜傑於派駐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製作「雲林地檢署電信查詢單」時,把地下錢莊業者所需的電信門號,私自填載夾帶在辦案所需調閱的門號中,經不知情的檢察官核章或簽名後,向電信公司查詢取得通聯紀錄,再把地下錢莊業者指定的通聯紀錄轉給李育英,進而交付轉賣給業者,每筆通聯紀錄代價是1200元或1100元,其中林煜傑分取1000元,其餘由李育英獲得。

        去年12月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查獲這起盜賣電信通聯紀錄案,逮捕林煜傑與李育英,檢察官調查,林煜傑與李育英利用這種方式,共獲取169萬多元的不法利益;2人案發後已被羈押。

        檢方今偵查終結,認定2人都涉及收受賄賂與洩露、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等罪嫌,一併提起公訴;但因李育英已坦承犯罪,並繳回15萬多元的不法所得,檢方建議法官從輕發落;至於否認犯行的林煜傑,檢察官期盼法官從重量刑。


桃園八德警察搶績效.大年初一在家打麻將.竟被警察以(公然聚賭罪)還(手鐐腳銬)可憐80歲阿嬤.

 搶取春安績效

一家四口打牌 遭檢舉賭博上銬逮捕


TVBS  日期:2011/02/05


        新春佳節,許多民眾都會和親朋好友玩衛生麻將打發時間,沒想到在桃園卻發生一家四口,在平常經營中醫推拿的店裡打牌,結果被人檢舉賭博,遭到警方逮捕,其中還有一名80歲的老阿嬤,照樣被上手銬,帶回警局。



        當事人:「我們就在玩,玩好之後,警察就從我背後走到這裡,我還給他打招呼,我就問他有什麼事情,他說你們這樣算是公然聚賭。」


        和親朋好友在牌桌上摸幾圈,是不少人打發春節假期的休閒娛樂,但是桃園有一家人卻在大年初一,因為打麻將遭到警方逮捕。


         屋主女兒:「他一進來不是勸導的方式,一進來就是一副很兇的樣子,一進來,一個在那邊說,全部不要動,身上的錢全部拿出來。」


        屋主:「他還叫,他還叫你說,給你算錢,算一算寫在這裡,然後叫你要簽,這裡寫名字,給你寫名字,說多少錢,多少錢這樣子。」


        原因就出在打牌的地方,是這家人平常經營推拿按摩的會館,但同時也是他們的住家,過年期間休息,女屋主和80歲的婆婆,約隔壁兩名鄰居小玩一下,沒想到卻被上手銬、送進警局。桃園縣議員詹江村:「80歲的阿嬤,給她戴腳鐐手銬,真是很誇張,真是很誇張!」


當事人:「因為我婆婆不認識字,她不會寫。」80歲阿嬤:「他一直叫我寫,我說我不會寫。」


        老阿嬤根本沒料到,過年和家人熱鬧一下,卻演變成社會案件,警察持法沒有假期,但法律不外乎人情,住家兼營業場所,這界線該怎麼拿捏,考驗執法者的智慧。


桃園八德警察搶績效.大年初一在家打麻將.竟被警察以(公然聚賭罪)還(手鐐腳銬)可憐80歲阿嬤.



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與研究***王泰升+「百年司法─司法、歷史的人文對話」一書



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與研究***王泰升+「百年司法─司法、歷史的人文對話」一書


賣女為娼也公證 日據時代奇聞       2011-02-04 中國時報




     日據時代的台灣司法史上,有不少奇聞,由台中地院所保存的公證文書中,有一件是一名日本女性,為了償還家中向娼妓業者借貸的三百廿元款項,由其父將她交由業者,跨海帶到台灣從事娼妓,這件編號明治四十五年七四八號的公證書原本,堪稱是日本娼妓引進台灣的首件契約。


     司法院所編撰的「百年司法─司法、歷史的人文對話」一書,收錄了多件有趣的案例,台中地院另有一本「妻登記簿」,乍看之下,難明究裡,但進一步了解,則可溯源至日據時代的台灣民風習俗。


     原來依據日據時代的日本民法,妻子是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如果要對外營業、做生意,必須先得到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丈夫的允許,並明定營業範圍,法院因而設有「妻登記簿」;至於妾室反而不必受法律限制,形成「妻不如妾」的特殊現象。


     在日治時期,台灣先民已經懂得爭取自身權益,一八九六年,日本統治的第二年,有位台灣婦人,因其過世的丈夫生前曾和人和夥作生意,丈夫死後她上法院要求對方返還丈夫出資經營事業的款項,並獲得勝訴。還有位居住在埔里的台灣人,因日據初期治安不佳,為了躲避土匪而逃離家園,以致房子被日本人占據,後來他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返還,亦獲得勝訴判決。


     埔里還有位原住民,為了一頭水牛與他人涉訟,不惜告上法院,此一現象顯見無論漢人或原住民,在日本統治期間,因法院都有相當的可親近性,讓百姓願意為了爭取自己的財產權益而向國家請求。


     一九二五年有個台灣人被警察刑求致死,家屬為死者聘請律師,向法院提出喪葬費及精神慰撫金等民事損害賠償;日治時期,警察雖掌握大權,但仍受到法律的節制,曾經有個日本警察因乘職務之機,向民眾恐嚇取財,而遭判刑。


     至於民事強制執行制度,日治時期也相當普遍,民眾已懂得找律師協助,查扣債務人的財產,從法院的執行卷宗,還可以看出查扣的八仙棹、腰掛、香爐、大鏡的市價。



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生.對台灣(法學教育)的看法



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生.對台灣(法學教育)的看法



◎哈佛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Jesse D. R. S. Heatley(何杰)



 

       在2002至2003年間,我有幸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班就讀,在這一次的學習經驗中收穫豐富。台灣大學法學研究所有極好的研究設施、圖書館以及相關的學術資源。台大學生天資聰穎、活潑外向、令人印象深刻。台大法律研究所之教授皆有國外知名大學之學位,學術上卓然有成。台大法律研究所位於台大市中心校區之北方,校園精緻迷人。

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生在台灣


       然而,在台大法律學院之學習經驗與我所期待的尚有一些差距。而且,老實說,在課堂中所接受到的指導與討論,令我對於到台灣學習的選擇感到有些失望。


        作為一個具有國際法、政治學以及東亞研究背景之美國學生而言,我對於台灣教育方式與美國之差距感到訝異。本人現就讀於哈佛大學,研究主題是中國與台灣之司法改革,所以或許能進一步的看出台灣法學教育相對於美國法學教育之優缺點。


法學教育環境人情味十足


       需肯定的是,基於本人之經驗,台灣法學教育有許多之優點。相較於美國如割喉般競爭激烈之法學教育環境,台灣的法學教育環境充滿著互助與合作的氣氛。在許多場合,同學主動提供幫助我了解課程內容、作業、準備研究計劃以及錄音製作筆記。而此種溫暖的氛圍似乎不能僅歸因於台灣對於外國人特別好客的文化。即使在本地同學之間,台灣學生彼此合作準備共同筆記、互相幫助完成作業以及指定閱讀文獻也是非常普遍的事情。


        台灣的法學教育體系也極為強調達到對於特定學科完整充分之知識。美國的教育體系,令人遺憾的,常常輕忽對於細節以及法律科目內容之具體掌握。我非常慶幸能在國際貿易法,尤其是WTO,的課堂上有機會詳讀國際貿易法之法規內容,而此一訓練在美國法學院往往被忽略。我確信,台灣之國際貿易法專家能提供國家極好之服務並且對於未來法律專業所面臨之挑戰作出很大之貢獻。


單向授課,欠缺論辯


        但是,整體而言,法學教育之課堂訓練的內涵還是有所欠缺。我必須承認自己沒有修過所有台大法律學院提供之課程,所以評論可能是片面的。但是從我所選修之課程觀之,大多數的課程對於法律之歷史以及主題所提供之課堂講述是不均衡而不具吸引力的。課堂上的討論往往是單向的教授講述,有時講述的內容和主題並沒有十分相關,而是充滿一些個人經驗或趣聞軼事(這或許是為了提高學生興趣?);教授對於學生問題或意見之回應往往是負面的,或者是一個更複雜難懂的說法和解釋,讓學生   更滿頭霧水。而且,大部分的課堂上沒有包含討論或者鼓勵討論,所以即便學生不懂也很少發問。在某些課堂上教授甚至光唸法條內容而很少有進一步的說明。


應該教什麼?如何教?為了什麼目的?


        儘管,教授與學生之間此種權威式的互動關係可以被簡易的歸於華人傳統文化價值。然而,在學習法律這個學科時,應該而且也必須產生一個不同的教育方法。為了要改革法學教育系統,台灣必須提倡一個開放的學術環境,鼓勵更廣泛的討論並引發更大的辯論。所以,從我在台大法學院的經驗及對於台灣的喜愛,我認為台灣必須要繼續法學教育改革,讓原本是類似於勞力密集之速記訓練式的法學院教育文化,找出方法轉變為一個比較平等的意見以及信念之交換的教育文化。


        在20世紀的下半期,美國法學教授以及法學教育曾為達成一個整體的法學教育目標而奮鬥。在一個20世紀中期的法律研討會中,參與者對於法學教育改革之提出基本的問題:「我們應該教什麼?如何教?為了達到什麼目的?」大多數的法學院都接受一個簡單的答案:「法學院應該為了訓練專業的律師,使其能在專業領域有所貢獻。」美國的法學院基於律師的工作內容以及其真正需要的技能一再的思考推敲其教育之內容。


        台灣必須對於相同的問題提出回答:「台灣的法學院應該教什麼?如何教?為了什麼目的?」如果台灣希望能產生在台灣以及國外專業環境中有優異表現的律師,法學教育的改革較不能僅是簡單的改變課程要求。台灣必須開始幫助教授能夠創造最有效的學術環境之教育訓練。美國大學與法學院已經逐漸了解有效教學之重要性。台灣的法學院也應該鼓勵教授改革既有課程以及教學目標,以激發學生在上課時多發言討論與思考。


台灣的法學院必須鼓勵校園中的教育


        我在台灣的同學都是充滿創意勤勉知識豐富而富有理想,我在台灣的教授多為成就卓越的知識份子,其學經歷令人印象深刻且其著作等身。然而,在經歷過美國的法學教育之後,我很清楚的體認到台灣必須繼續改革其法學教育系統,以達到能夠訓練有素的律師基礎目標——儘管台大的法學教育呈現紮實、甚至是世界級的法學基礎。


        台大法學院必須更努力的鼓勵學生的課堂表現及學生間的論辯,採用一個以鼓勵更以教育學生為中心的指導方式的新教育規範,將無疑的有助於下一帶年輕的台灣法律系的學生。更重要的是,有益於下一代年輕的台灣律師。


司法官僚法學 .百年來台灣法學教育之變遷



司法官僚法學 百年來台灣法學教育之變遷        2007-9-8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劉恆妏
       承繼自日本、德國法制,台灣的法治制度與法學教育,時至今日面臨到截然不同的發展與變遷關鍵點。作為一位關心台灣法學教育未來的法律人,不能不回頭瞭解台灣過去百年以來法學教育的歷史。

 

        百餘年來的台灣,作為一個繼受西方法制及法學的國家,現行法典,乃至於建構這套法體系的法學知識,無庸置疑的,源自外國。我們的法律屬於自羅馬法發源的大陸法系,而台灣民法典與日本、德國民法典之間,十分神似。法學在台灣,一如在西方,絕大多數的時間,一直被置於大學的高等教育學科體制中發展。

        而大陸法系以法典為中心的學院法學風格,確實有其法學知識體系發展上的共通性。然而,在特殊的歷史發展脈絡下,這套外來法學知識被移植至台灣之後,在台灣總體知識架構中發展出的學科定位,卻與我們經常藉以自況的西方母國經驗,不盡相同。


        由於台灣特殊的歷史發展,台灣法學分別受到二次戰前日本法學與1949年之前近代中國法學發展經驗的影響。雖然前者之影響痕跡漸淡,不如後者深遠,但依然可在台灣社會中看見遺續。二次戰前,被大清帝國割讓給日本為殖民地的台灣,在日本帝國的邊陲,直接為日本法學發展所影響。明治維新以降,日本全面繼受近代西歐資本主義法制。在法學知識繼受的「國籍」選擇歷程中,一度形成了「英美法學派」對抗「法國法學派」的態勢。但因日本官、私法學俱為國家服務的「官僚法學」傾向,加上日本採行天皇制,走向普魯士絕對王權、開明專制等等複雜因素,自1880年代起,日本法制轉而確立以「德國法」為法制的主要範本。


        此一選擇,直接牽動了殖民地台灣法學的發展,也連帶影響了該時期鄰國中國之法律繼受選擇。殖民地台灣之法學發展,為戰前日本帝國法學之一環,戰前日本的法學教育與人才,主要由日本內地教育提供,因而,多數的台灣人選擇至日本內地學習法政。要討論日本法學在台灣的遺緒與影響,無法僅就台北帝大文政學部政學科一處論斷,必須整體概觀二次戰前日本帝國法學發展情形。


        戰前日本法學,為國家服務的官僚色彩顯著,其教育目的,主在培養行政官僚,無論官立、私立法學教育,均以提供或輔助明治維新之後絕對王權國家領導階層人才的基礎教養學問為職志。而其所培育之法政人才,亦以棟樑之姿,受到國家重用。而日本帝國帶來的法學知識,與清代以降的傳統中國法學知識一起,黏附在具備日本經驗的台灣民間社會中,透過受過日本教育的台灣人,成為台灣社會一股隱沒不顯的斷層或伏流。二次戰後朱朝陽等人創辦「延平學院」的教育理念,以及戰後本省家庭明顯較外省家庭鼓勵子女攻讀法學的就學傾向,某種程度即顯現出這種尊崇法政的日本經驗遺續。


         然而,在政權移轉之後,重回中國的台灣法學發展,受到1949年之前近代中國法學發展的深遠影響。在傳統中國的官方知識體系中,有關法律運作之知識,被視為一種隨著法律專家流動的實用邊緣知識。直至清末,既未被承認為專業,亦始終沒有建立制度性的人才培育方式,端賴個人的主動性,透過家族關係或圈內人脈關係來拜師傳承。


        這樣的情形,至晚清新政法制變革後,隨著法律制度與教育制度之全盤西化,形式上有了轉變。系統化的西式法學知識,從法政學堂、法政專校至大學法律系所,在漸趨走向中央集權與高度管制的近代中國的高等教育體系中逐步提供。最初,由於學堂獎勵出身、留學獎勵出身等過渡性制度,新式教育與功名、實官產生制度性連結,「法科」一度被視為一種科舉之替代、當官的終南新捷徑,因而,在清末乃至北京政府時期,中國的官、私立法政教育盛極一時。


        然而,自國民政府之後,回歸清末中體西用的實業知識佈局,加以外在法治的大環境未見積極建制,法政人才出路困難,對於法政教育的看法也相對改變。法政之學,不再如清末民初學習日本時,被視是任官為政之基本素養,反被官方視為徒然造就一般無職業能力之高等流氓,遭到拒斥打壓。在整體教育的發展上,法科過去一枝獨秀的發展狀況,更被認為教育資源過度集中、不當排擠了其他學門的正常發展,甚至,被歸罪為影響中國產業經濟發展、造成中國連年政治動盪的禍首。


解嚴時期  法學教育露曙光


       在國家主義之教育政策下,法科併同文科,一起被打為非國家建設亟需之「無用虛學」,以嚴峻之教育管制手段,大幅壓縮、矯正文法科等「文類」、「虛學」的「畸形」發展空間。在中央集權、以黨治國的訓政時期,各種學術受到嚴格管控與精密篩選,無法自由發展,倡議自由民主法治之西式法政思想,自然被審慎對待。在制度上,逐漸與政治學分家的法律之學,被官方限制緊縮在因應「司法」機關項下之需求而發展,法學教育在制度上直接與司法院、司法官培訓機制作出連結,在教育部與司法院的聯手控管監督之下,法學教育成為提供國家建設司法人才之場所。此種「司法官僚」式的法學定位與發展,一直影響至戰後的台灣。


        在解嚴之前,二次戰後台灣的高教體制發展,受到中央集權式的教育行政管制影響。中央政府遷台之初,緊縮高等教育興辦,在過去大學院校一律不准遷台的政策下,早年中國大陸原有的法學教育機構對台灣尚無太大影響,維持日治末期的規模。至1950年代,為因應用人機關司法行政部(現為法務部)無人可用窘境,始有微幅擴增司法人才養成管道之舉。其後,在大陸名校在台復校浪潮中,亦准許少數法學研究所或法學大學本科之興辦。承續著民國時期中國對法學的認知與定位,法學之發展重心仍在為國家所用的司法官僚/司法官之上。


        由於法律功能被侷限在法院等司法機關,國家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重點,持續限定在延攬司法人才、供應法院等審判機關訴訟程序運作之用。司法實務的需求,直接影響了法學知識與教育的供給環節。早年法律系所規模有所擴編、調整,經常是為了因應國家司法機關的人力需求、完備審判的機能。一旦國家司法官僚供應穩定,法律系所自無擴充之必要。


        歷來官方有關院系規劃的各種人力供需與就業情況之實證調查,都以增加「科技人力」(理工醫農)為主,認定台灣法律人力嚴重「供過於求」、「已就業率偏低、未就業率偏高」。在解嚴之前,數十年來,法律系所數量均被控制在個位數。在課程管制與專門職業考試的領導、形塑之下,各法律系之間教育目標一致,彼此並無太多發展方向上區隔。歷來學制之變動,多半意在爭取資源,即便是有關財經法律之科系規劃,亦被評價為欠缺特殊財經規劃,僅為傳統法律學系飽和之替代性新設方案。


解嚴之後,在高教大眾化的普及政策下,法學教育緊跟著1980年代高教體系的擴張步伐,因應社會需求,高速擴張。財經法學之倍數增長,逐漸成為2000年後的台灣法學新趨勢。此外,由於WTO全球化市場競爭壓力,為因應以美國為首的外來法律專業衝擊,1990年代起,台灣與東亞各國法學教育亦開始朝向多元方向轉型,開啟類似美式「學士後法律」等教育新方向,「碩乙班」、「科技法律研究所」、「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等專班專所,亦成為近年來台灣法學教育變動中有待觀察之新發展。


過分重視國家司法官僚需求


        知識的嬗遞,是一種透過既有語言、觀念與知識,去認識、表述、理解、分類一套全然陌生的異文化產物的過程。在這個外來的法學知識體系跟固有的傳統知識之間時時交鋒、處處對話的過程中,這套外來知識進入社會中,將被如何的傳譯、定位,實有賴固有知識傳統的解讀與形塑。再者,外在制度變遷造成的重大影響,亦不可忽視。整套外來法學知識之繼受過程,複雜地透過國家文官體制、考試制度、學校學歷制度等等制度性的體制變革而發生。


        在西方學科知識架構裡,依附著現實世界的權力體系,法學有它一定的地位與傳統。雖然在法院的訴訟程序中,運用法律以解決紛爭,這種司法功能,一直是法律專業的重要作用。然而,在近代西方社會中,以法治國,透過法律以維持社會秩序的理念,更讓法律無所不在的成為近代西方法治國家賴以生存的內在邏輯。反觀台灣法學之知識內容與學科定位,在繼受移植的過程中,受到固有知識架構裡中國傳統法學(或便宜以「律學」相稱)原有的定位影響,被直接與法律之司法功能作出對應連結。


        透過台灣經驗,我們看到傳統的力量。雖然,西方法學的知識元素已經全盤代換了傳統中國法學的知識元素,但是,在這個社會中,外來知識如何被認知與定位,仍依靠傳統的解讀。學校教育所提供的法律專業知識,在國家政策與人才考用制度等外在環境長期的引導下,漸漸演變成以提供司法機關所用為主要目標的一套知識。台灣法學發展,除了所有學科必然具有的培養學者以供自我再製的基本目標外,明顯呈現出特重國家司法官僚需求之特性。


法學等於「無用之學」?


        在知識繼受移植的過程中,台灣社會對法學知識的看法,甚至法律人對法學知識的看法,相當程度仍受到傳統中國學術知識架構的影響,「法學」知識被繼續定位在整體知識佈局中「律學」所騰出的空格裡,被以傳統知識體系中對於法家、律學的理解方式,繼續想像與對待,填補律學在中國整體學術脈絡體系裡面邊陲的角色。只是「中體西用」的去功能性、技術面的思考西方法學,只把法律當作解決糾紛的工具,不真正接受以法治國的價值、理念,即使所有的知識元素都是西方的,也發揮不出原有的功能。只會讓西方法學知識在中國知識佈局裡顯得無力伸展,發揮不出在西式法治國中重要的支撐地位。確實,非常弔詭的,在西式法學知識被繼受的過程中,西方法學知識內容幾乎完完全全取代了中國的傳統律學。法學學科中的知識內容,已經全盤西化,知識的實體內容被淘空、置換為西式的法學知識元素。舊朝律典,早已失去現世拘束力,成了乏人問津的法制史研究素材。但是,這個看似被摒棄的傳統,卻仍發揮著不太容易被意識到的深沈的影響力。


        由於中外新舊不同法學知識的交鋒與交融,經常發生在制度性傳授知識的新式法學教育體制裡。考察作為知識生產,承載著知識嬗遞任務的法學教育,我們看到了演變的軌跡。長期以來,由於教育一直為國家所掌控,為國家之需要提供服務。配合國家經濟建設需求的教育人力資源規劃,教育政策上一直取向於重視理工實業,輕視人文法政。法學學科知識在整個知識版圖中的邊陲性,相較於西方,其傳統中國色彩不言而喻。


        各界對法學的想像甚至對法律學科的定位,在官方政策各種有意無意的主導下,搭配了國家文官考選、專門職業認證等相關制度,經常侷限在核心的司法事務操作與法條解讀上。雖然法學教育本即具有完備國家法體系的內在實用特性,但這種明顯集中於法院職能之需求,顯然與一般法體系之完備功能有所落差。從台灣法學的核心課程設計、法律專業考核標準設定、國家文官人才選拔規劃等等層面實證地去考察,不難看出台灣法學發展上的這種獨特的窄化傾向。


        在這種情形下,法律系往往被直接解讀成司法系,成為專為國家提供司法人才之機構。法律人的出路,除了司法官、律師兩項法律專業之外,其他都成了學非所用。一旦兩種專業團體之入口堵塞,法學即成「無用之學」。而在二者之中,受到教育政策重視、被認真規劃培養的,其實是其中操作國家審判機器、從事審判的司法官角色;甚至,輔佐訴訟進行的律師,在人力投資的教育政策規劃或是法學教學的規劃中,都不曾被認真看待。


嚴格純粹法學  畫地自限


        無論是否具備必然性,從歷史觀察,法學教育一直存在著為國家法體系服務的特性。法學知識的體系,基本上一直以「完備這一套法體系」為目標而建構。當社會上質疑法學教育培訓出來的人才社會歷練不足、無能力做好個案判定的前提要件經驗事實認定部分時,卻沒有注意到,這樣的責難牽涉的,其實正是過去「純粹法學」刻意嚴格自限,不欲跨入的部分。


        當法學界發展出的法學分析、法學方法無法完滿地解決法體系運作之問題時,晚近,亦有試圖透過科際整合,引入經濟分析等其他學科知識與研究方法來豐富法學者。其終極目標,仍然不能說不是為了完備這套知識。這類其他社會科學知識或方法的引入,並不影響法律之所以為法律在社會中獨特的規範特性。換言之,無論用社會科學方法或是導入其他方法,都是為了補充、完備這套法體系而產生。此類經驗性的研究,並不影響、動搖整個法體系在社會中的規範性。
承前所述,在知識系統轉譯移植的深層影響下,透過國家官制、學科體制、高教學制、國家考用制度與專門職業認證制度等制度的轉化推移,法學在以國家官方為主導的權力機制掌控下,逐漸從被定位為廣泛的法政人才為官之學,被定位為以司法官培訓為核心的司法法學。其他的需求,卻在國家的忽視中,逐漸被放空。


        即使這個目標未如預期般達成,司法官工作不如律師、法學者等工作具有吸引力、司法體系留不住人才。甚至在執行面上,培訓司法審判人才的效果被其他因素所減消,培訓結果,不如預期。仍然無法改變前階段的法學教育體系教學目標的設定,一直是專為補充國家審判機器需求、培育司法官人才而設的考量。


        法學知識供國家所用、支撐實定法體系的運作的傾向,在國家機制強大的德國、日本等國,都可以看得到。然而,由於過去在台灣社會中,法條之規範相對地只在司法部門中較被講求與重視,對法律知識之需求,特別重視其司法功能。


        相應於此,台灣法學之學科知識發展,呈現出大量集中在提供司法審判所需的法釋義學上。雖然各國之法學發展,都不免帶有此種支撐司法運作之傾向。然而,台灣法學惟有在司法領域較能有所發揮,這種情形,比起其他國家,其程度之強、比重之重,令人無法不將之視為一大特色。


國家社會對法律之用有多元需求


        當我們回頭思考「什麼是法學」這類核心的問題時,不免發覺,台灣法學的可能性,以及法學廣泛的多元面向,在過去,除了教育體制自我再製的基本師資需求外,很大的程度上,一直是被「司法」機制給限制住了。假如說知識是為了解決人的需求而產生,長期以來的台灣法學,在各種因素的形塑下,可以說,忽略了很多面向的需求,相當程度只考慮到司法機制。不但忽略了其他法學發展可能的面向,也忽視了司法以外的國家、社會對法律的多元需求。法學之「用」,究竟該如何界定?從法學知識到底為誰而存在的角度,重行思考,應當逐漸會產生更多元的想法。



2011年2月3日 星期四

夢的解析--「這個男人」爆紅網路 全球4千多人夢見過!

                 

        你覺得畫像中的男子似曾相似嗎?最近5年下來全球已經有4000多人表示夢過「這個男人」(THIS MAN),此現象也在網路上引起熱烈討論,不過精神科醫師卻表示,這可能是一種投射現象導致。

        「這個男人」的官方網站上面指出,在2006年時美國紐約有一名病患曾向精神科醫生求助,表示不斷夢到這個素未謀面的男子,並且將其面貌畫下來,過沒多久醫師發現,原來許多人都有夢過他,於是就發起尋人的活動,不過至今仍一無所獲,沒有證據可以顯示男子確實存在,而且,指認的4000多人都沒有共通點。


        你也夢過「這個男人」嗎?最近5年下來全球已經有4000多人表示夢過他。(圖/截取自THIS MAN官網)

        精神科醫師則表示,這可能是一種投射現象,許多人自認夢到「這個男人」,可能是因為看到畫像後,想要回想但夢境模糊,硬是回想,還以為自己確實夢到他。



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陳鴻琪 律師被警察鄭偉豪(當場逮捕)+(強上手銬).{警察栽贓執業律師}:你罵我幹你娘.(存有對話譯文.中山分局歹誌大條)






陳鴻琪-律師,被上手銬,與涉案的委託人一起被移送法辦



                        律師 陳鴻琪(左圖).    警察鄭偉豪(右圖)誣指:你罵我幹你娘

「警方連律師都敢這樣搞,一般民眾更不知道該怎麼辦!我要求中山分局公開道歉回復我的名譽,否則將提誣告、濫權逮捕等控告並求償。」


自清沒說幹你娘 律師控警栽贓       2011年 02月01日 蘋果日報



        律師陳鴻琪被警察指控在分局飆罵「幹你娘」,因涉侮辱公務員而遭當場逮捕送辦,但昨他向《蘋果》秀出自己的手機蒐證錄影,澄清自己沒有侮辱意圖,只是不滿警方阻擋他接見當事人,所以脫口「他媽的」,絕非罵「幹你娘」,陳指控:「警察可以這樣栽贓人嗎?」台北市中山分局副分局長徐少聰昨回應:「已把該案件相關的錄音錄影等事證附卷移給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交由法官認定律師是否違法。」

手機錄音錄影為證


        但陳鴻琪(二十九歲)怒指:「警方連律師都敢這樣搞,一般民眾更不知道該怎麼辦!我要求中山分局公開道歉回復我的名譽,否則將提誣告、濫權逮捕等控告並求償。」
陳鴻琪表示,他三天前受委託到台北市中山分局接見當事人時,因警方違反《刑法》罔顧人權,不讓他與當事人私下討論,妨礙他接見當事人的權利,陳拿出自己的手機錄下雙方口角過程。根據錄影畫面,陳鴻琪確曾氣憤地說:「他媽的,你們聽不懂是不是?」卻被警察鄭偉豪回嗆:「你污辱公務員喔!你罵我幹你娘!」
        律師李後政認為,「他媽的」應是個人的口頭禪,雖較情緒化,但跟罵「幹你娘」有很大的區別。律師蔡茂松也表示,警方違法阻擋在先,律師即便口出「他媽的」也是缺乏犯意,不至於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陳鴻琪-律師,被上手銬,與涉案的委託人一起被移送法辦


        台北市議員莊瑞雄今(2/1)日上午陪同律師陳鴻琪在中山警分局前召開記者會,事由是陳鴻琪律師於2011.1.29日中午左右接受毒品嫌犯委任,到台北市中山警分局陪訊,向員警要求接見被告,承辦警察官回稱『這案子在車上搜到毒品,沒什麼好接見的』,隨即離去。

       陳律師因警官拒絕安排接見,拿起手機錄影(第一段),數分鐘出現 2至 3名員警,以避免串証、分局內無適當接見場所、等到地檢署在向檢察官要求接見等...理由拒絕。陳律師再次宣讀法律並再次以手機錄影(第二段),爭執過程中陳律師因不滿員警不讓他按照法律程序應有的權益接見被告,因而脫口說出『他 X 的,你聽不懂是不是』,但警官隨即大叫稱『你污辱公務員喔,你罵我 X你娘,我有聽到喔,錄下來、錄下來、妨害公務辦』,隨即聯合同事指稱陳鴻琪律師辱罵『X你娘』,將他上手銬逮捕並關進拘留所,其間還以誘導方式要求律師在他們面前將手機錄影刪除,以免日後成為對律師的有利證據。

       陳律師表示,他承認在警局裡因為過於激動而說出『他媽的』,他向社會大眾道歉,但是他再次強調絕對沒有說『X你娘』,被中山警分局員警污衊而上手銬對他來說是極大的羞辱,他公布事實真相是讓社會大眾知道,不管犯了什麼罪的被告,都有法律上最基本的人權保障,『被告能接見律師』是不容許被任何人剝奪的權利。

        陳律師說,今天如果不是他返家之後,將被員警要求刪除的錄影資料救回來還原真相的話,中山警分局如此藐視法律、忽視人權、污衊栽贓律師的事實就無法公諸於世,這件事的是非對錯自有公斷,同時他也保留對相關人員提告的權利。

        莊瑞雄議員痛批,陳律師在忍無可忍情況下激動脫口說『他媽的』,卻被員警栽贓污衊成『X你娘』,影像可以還原一切真相,中山警分局副局長、偵察隊長還支支吾吾完全不面對事實,此等官僚作風讓人看不下去,對一個執業律師都敢如此。更遑論一般老百姓碰到惡警時,該如何面對了。


陳鴻琪與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對話譯文(第一段攝影)


(備註:檔案曾遭刪除後再救回,疑似因為回復程序問題,故畫面不時會停格,但錄音為連續。)
錄影時間:民國100年1月29日13時許
錄影長度:5分28秒
主要對話者:
陳鴻琪(簡稱陳)
員警 C(著深色長袖上衣、刑警背心男子,簡稱 C)

陳:長官,我現在是他的選任委任律師,委任狀也簽了,也遞了。那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我要求接見我的被告,請問你現在同意或不同意,跟我說一下好不好?你現在不同意,你們所做的筆錄我相信到時候都是違法取證?你要讓你們的筆錄無效,我想不需要弄成這樣子,好不好?請那個承辦人下來,這是我的權利,訴訟法也規定了,就這麼簡單。

C:(打電話聯繫承辦人,聲音較小無法辨識)

陳:法律賦予我的權利,你自己翻一下法條,34條第 2項,新修正的,要鬧成這樣嗎,跟你好聲好話講,不給我行使,人還帶回去。

某:這不是他經辦的,他沒有辦法決定。陳:我現在就是對你阿。

(0分56秒-3分16秒:等候承辦人消息,期間 C有接聽電話,但對話內容與本案無關,爰不製作譯文)

(3分17秒)
C:(撥打電話)(台)要叫上去還怎樣?不然你來把他帶上去、帶上去、讓他的律師、看上面那邊有沒有、不然我這邊要怎麼給他有見面談話的地方,黑啦,沒有啦、男的這一位。(國)律師要先跟他談話嘛,跟他的委任人,可是現在它有新的那個嘛(台)我跟你說有叫律師你聽不懂,我就跟你說你就帶上去方便一下、聽不懂我的意思喔、黑啦。(錄影結束)

陳鴻琪與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對話譯文(第二段攝影)


錄影時間:民國100年1月29日13時許
錄影長度:41秒
主要對話者:
陳鴻琪(簡稱陳)
員警 A(著橘色襯衫、藍色無袖背心男子,簡稱 A)
員警 B(著深色長袖上衣男子,簡稱 B)

陳:承辦人是誰?告訴我承辦人是誰?

A:我們一般不能攝影喔。

陳:承辦人是誰?

B:不是啦,收起來。你是要怎麼樣嗎?

陳:承辦人,我要行使我接見的權利,有一個小時的時間。

A:到地檢署嘛好不好?到地檢署。

陳:我在這邊就要行使了。

B:我們現在在偵查中阿,怎麼、怎麼。

陳:去翻法條啦,聽不懂喔。

B:你說什麼。

陳:他媽的,聽不懂是不是。

A:你罵什麼?

B:你侮辱我,你侮辱我,有錄下來喔。

A:你罵什麼?

陳:你們那麼多人。

B:你侮辱公務員喔,你罵我「幹**」,我有聽到喔,錄下來。

某:你現在要怎樣?你現在要怎樣?

B:錄下來、妨害公務辦。

陳:我要接見我的當事人。

B:妨害公務辦他、妨害公務。大家都有聽到喔,你罵我幹甚麼?

A:我現在替你出氣嘛。

B:欸,我公務人員,你罵我做什麼。(錄影結束)


照片+文字 http://www.twimi.net/2011/02/x.html